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及其启示_市场经济论文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及其启示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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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由自由竞争,国家适度调节、社会保障三部分组成的。德国选择这一管理模式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综合反映。德国在运用这一模式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方法。通过对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形成的渊源及其特色的分析和阐述,我们可以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战后联邦德国之所以选择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并取得重大成功,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1.“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创立在理论上奠定了基础。

德国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初期,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受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影响,经济发展在“自由放任”的状态下运行,由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但是,20年代末爆发的世界经济大危机,使这种经济思想陷于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德国经济学界开始反思,并在三十年代末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这种理论主要有两大学派,即“弗莱堡学派”和“新自由主义学派”。其中,“弗莱保学派”的代表人物瓦尔特·欧肯被视为“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奠基人。

欧肯认为,从理论上讲,典型的经济体系有两类,即“集中管理经济”和“自由市场经济。”前者无法应付庞大的经济体系运行的挑战,必然引起资源的错误配置,因而是不可取的。但后者也必然带来一系列弊端,如垄断、波动和收入不平等。在欧肯看来,自由竞争是达到最大效益的唯一手段,而垄断则压制了竞争。因此,为使自由竞争顺利进行,必须由国家出面反垄断。对于经济波动,收入不平等,也需要国家干预。但干预必须有限度,那就是不得阻碍自由竞争。因此,他主张走出第三条道路,即“社会市场经济”。概括来说,社会市场经济就是以自由竞争为核心推动经济发展并由政府适当干预以保证自由竞争顺利进行且消除波动和收入不平等的市场经济。

2.悠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十五世纪,德国就形成了具有互助性质的保障形式。到了十八世纪末,普鲁士王国政府开始介入社会保障领域。到1871年德国统一后,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更高阶段。1881年,在俾斯麦建议下,德国颁布了一份皇家公告,它明确提出应该对工人的疾病、事故、工伤和养老进行保险,而且这种保险应采取自以管理。此后,又分别在1883年,1884年、1889年颁布了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三大法律,实行强制性社会保险。这开创了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合法手段在全社会范围内借鉴商业保险的经验,来保障工人因工伤或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仍然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先例。进入二十世纪后,德国又从各方面进行完善。这种做法,即使纳粹时期也没有变更,只是放弃自治原则。战后,恢复了自治原则,并于1957年将农民也纳入全民社会保障体系。此后,又通过一系列措施,使社会保障体系范围更广,也更加完善。

3.新体制创建初期的英明决策及其成功,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并运行下来的关键。

一个新的经济体制能否得以建立并能不断完善,最初的决策是至关重要的。这里必须提到德国战后最负盛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路德维希·艾哈德。他长期领导联邦德国的经济工作,是现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创始人和主要领导者,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实施做出了巨大贡献。

1948年春,艾哈德被选举为经济管理局局长,主管发展西部德国的经济。他积极倡导推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宣布要建立一个“摆脱政府控制和私人垄断的真正的市场经济”。这种新的经济体制被认为是一种综合体:一方面通过法制国家保障经济的自由竞争,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通过福利国家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公正,从而实现社会进步。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艾哈德于1948年6月20日领导了著名的经济变革。这一变革包含相互关联的两项改革,一是货币改革,一是价格改革。当时,西部德国存在严重的通货膨胀,原帝国马克已丧失了作为货币的职能,整个德国经济处于瘫痪状态。为此,货币改革出台了,其主要措施是:取消旧帝国马克,代之以新德国马克,并规定新货币发行量不得超过100亿,并在以后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此项措施结束时,压缩了货币量的93.5%。与此同时,进行了著名的价格改革,即除去食品、房租、重要工业原料之外,取消价格管制。

改革不是一帆风顺的。这两大改革措施出台后,由于消费品的严重短缺,物价急剧上涨,引起了公众的剧烈不满,但艾哈德仍坚定不移地执行改革措施。由于这两大改革措施创造了自由的价格体制,市场机制开始起作用,企业积极恢复生产,市场供应迅速增加,市场恢复正常。改革半年后,物价开始回落。到1950年就已恢复到1948年水平。

此后,因为社会市场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举国上下对此形成了共识,国内所有政党都宣称信奉社会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也因此成为一种既定国策而坚持下来。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王国中运用得较为成功的模式。其实质是一种以自由竞争为基础,国家进行适当调节,并以社会安全为保障的市场经济。以通俗的公式表示,即为“市场经济+总体调节+社会保障”。因此,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具有以下三个特色。

1.独特的联邦银行体制。

德国的银行体制,与美国、日本等其他西方国家相比,素以具有更大的独立性而独树一帜。鉴于德国曾在本世纪的历史上出现过两次灾难性通货膨胀的教训,为了保证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不再受政府和政治因素的影响,联邦议会于1957年通过联邦银行法。据此法律规定,联邦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其首要任务是运用货币政策确保币值的稳定,抑制通货膨胀。

为了保证联邦银行执行其职责时具有极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法律上也相应赋予了联邦银行一种特殊的地位。第一,联邦银行的资本虽归联邦所有,但政府无权干涉联邦银行的活动,不能对其发布指令,使联邦银行成为不受政府干预的完全独立机构,拥有充分的货币政策自主权,但其也有责任支持政府一般性的经济政策。第二,尽管联邦银行法是由联邦议会通过的,但联邦银行不受议会管辖。若议会对其货币政策不满时,也必须首先修改联邦银行法,以法律条文的变更来使联邦银行对其货币政策作出调整。因此,这种既不受政府干预,也不受议会管辖,既不对政府负责,也不对议会负责的完全独立的联邦银行体制,有力地保证了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得德国能长期保持币值稳定,从而有效抑制了通货膨胀。

2.适度的政府宏观调控。

在市场经济下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也时常会使经济运行出现偏差。因此,需要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纠正市场运行的偏差,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保护竞争秩序,促使经济朝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德国政府对经济的参与几乎是无所不在的,但是政府一般不直接参与市场过程和经济过程,而是采取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间接调控经济活动,实现政府预期的经济目标。因此,德国政府在发挥市场竞争作用的同时,形成了一套较有特色的完整的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体系,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通过这些政策手段的运用,有效地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弥补市场的缺陷,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德国政府基本上不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只对其活动规则和市场行为的规范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通过改变市场的总体条件来修正企业决策。但是政府有时出于为公众提供一些最基本的供给,保护经济弱小者,防止利用垄断地位谋取暴利或危害他人,也会采取直接干预手段,如价格控制、直接参与企业投资等。

3.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

社会保障制度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艾哈德认为:一个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完成经济任务,而且要完成一系列重要的社会保障任务。他认为,在自由放任的经济体制下,市场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分配不公及贫富悬殊,这样反过来也将对效率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作用。这种经济自由是非人道主义的,它只是对效率的回报而缺乏社会的公正和平等。因此,他主张在经济自由竞争的同时,附加道德标准和社会保障标准,走经济人道主义的第三条道路,建立起一个市场自由与社会平衡、效率与公正相统一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只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既能保证充分的竞争,又能保证社会的公平和安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德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主要内容有:(1)医疗保险。几乎所有德国公民都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占工资收入的12.5%。(2)失业保险。这是全体职工都必须投保的义务保险。失业保险费也是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占工资收入的4.3%。职工只有交足保险金才能在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3)工伤事故保险。这是对职工的工伤和职业病的一种义务保险。保险费用由雇主全部承担。(4)养老保险。这是德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险费亦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占工资收入的18.7%。(5)社会照顾和社会救济。这是对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的一种补充,不需要申请就可以得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本国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而且对统一后的东德实现其体制转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全面转轨时期,探索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紧迫而又难难的课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对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阐述和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有益的启示。

1.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某些涉及市场方面的法律尚未出台,而有些法律即使出台了也得不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因此,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尽快制定出《市场法》、《竞争法》、《价格法》等,利用这些法律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对一些非法竞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惩处。

2.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我们之所以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就是为了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自由竞争实质上是指企业间的自由竞争,因此赋予企业自由竞争的权利和条件才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前提。为此必须改革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塑造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应该严格内部管理,积极开拓市场,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3.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配套的宏观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干预企业经济行为,使其按市场规则从事经营活动。政府对经济的这种干预是以承认市场规则为前提的,是对市场运行出现偏差的一种纠正。从这种意义上讲,目前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转换政府职能。政府除对某些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实行必要的直接管理外,对其它经济活动都应尽可能实行间接调节,主要围绕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等四大宏观经济目标来进行。在管理过程中可以分散管理权限,按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国家三级管理机构实行分层管理。

4.健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机制。

首先必须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具有“刚性”。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以法律形式赋予其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以自主权,自主决定基础货币供应量。今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宜直接从事一般信贷业务,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搞好宏观决策和调控上。中央银行与国家财政的“脐带”必须剪断,财政不得向银行透支。如遇财政赤字可向中央银行借款或通过银行发行政府债券来弥补。按照货币在全国范围流通和需要集中统一调节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跨行政区域设置,以独立自主地实施区域性宏观调控政策。

其次实行市场化的间接调控。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应由行政性的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调控,即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转到主要依靠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经济手段上来。利用这些经济手段吞吐基础货币,保持币值稳定,控制信贷规模及结构,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维护金融秩序。

5.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利用税收制度调节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在效率优先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平。依法强化征管个人收入所得税,完善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利用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征税,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税。通过合理的税收调节将一部分税收收入以转移支付的形式转以补贴失业者和无经济来源的人。

其次实行全民保障,扩大被保障者的范围。在城市普及失业保险,伤残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制度。在农村普及养老保险。保险金的筹措主要采取国家、社会、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的方式。

再次建立适度保障原则,严格控制社会保障的规模、程度。既要杜绝因程度过高,规模过大所产生的好吃懒做的现象,又要防止因保障程度过低,规模过小所导致的真正贫困的人得不到社会救济。

6.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结合本国国情,走自己的路。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形成的渊源可以看到它们选择这一模式并不是偶然的,是德国的社会历史,人们的社会思想意识、民族传统的综合反映。如德国的社会福利政策从俾斯麦社会保险制度形成到今天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所以,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能立足于实际,既不能妄自尊大,拒绝接受西方先进的经验,也不能妄自菲薄,低估自身的创造力。只要我们沿着改革十多年来开创的道路继续前进,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定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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