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若干问题探析论文

城乡规划管理若干问题探析论文

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是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我国经历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发展逐渐提上日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城乡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性部署具有重要意义。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管理,能够有效地促进城市化进程,并且对城市建设有积极的作用。本文主要针对城乡规划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城乡规划管理若干问题探析

◎何延松

一、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现状

1.基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存在错位现象。

目前城镇区域内出现的非法占地建设、违反水利法建设、违反防洪规划建设、违反公路法建设、影响市容市貌的搭建、居住小区内属物业管理范畴的乱搭乱建等现象,一方面举报单位或个人认为是规划管理部门的事,纷纷要求规划管理部门给予解决;另一方面上级部门对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河道管理、公路管理、市容管理、物业管理等职责认识不清,大多要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规划审批权”的行使受限。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乡中,区规划局受区政府和市规划局的双重领导。一般来说,区规划局在“人、财、物”上均有区政府管理,只是在业务上由市规划局领导。在领导负责制下,区规划局的行政权力受到区政府的制约明显大于市规划局。我国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层次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既得利益,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可能偏向于某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这就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从而造成政府失灵。尽管在权力监督机制上,备案制度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存在着及时性的问题而造成监督乏力。

3.行政法不健全导致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

行政法制的要求对城乡规划领域来说就是要规范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通常为制定、修改、废止与城乡规划相关的行政法规、各级部门规章、技术标准、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审批各层次规划。具体的行政行为通常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复议行为、行政撤销和变更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检查、行政补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就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行政立法状况来说,规划编制、审批行为缺乏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时限、公式、听证、调整等程序性规定;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补偿行为缺乏完整的程序、范围、标准、实施条件甚至是原则性的规定;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范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在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诸多的问题都是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造成的。

搅拌时间会影响混凝土的工作性,包括坍落度、凝结时间、离析、泌水等现象以及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若搅拌速度过快,会破坏水泥浆中的胶体结构和水泥颗粒表面形成的双电层膜,致使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坍落度损失、泌水量受到较大影响。

二、改进现行城乡规划管理问题的措施

1.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规划观念。

另外,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内部的协调性。须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系统的信息反馈网络。同时为了杜绝验收数据的弄虚作假,竣工验收的数据要做到能够和房产等部门的共享。对于违规建设要及时处理,并把要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的结构及时的公开公布,以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2.依法依规进行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

公众参与对于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既是民主法治的体现,也能够使城乡规划管理更受群众欢迎。进行城乡规划管理要学习发达国家的规划管理经验,提高民间团体在城乡规划管理上的参与程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组织机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发挥居民社区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组织在反映和征集群众意见上的作用,把这些机构和组织打造成市民参与城乡规划的载体,成为连接政府和群众的纽带。要重视群众意见的反馈和传达工作,做好政务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公示等工作,确保公众了解城乡建设规划的基本信息、基本目标和基本程序,通过组织听证会、邀请专家进行讲解等方式向向公众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听取公众多方面的意见。如果公众对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规划管理方案有意见,应该积极回复,耐心解释。有关利益相关方对最后规划决定不服从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行政复议程序进行行政复议,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3.重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一书三证”制度和规划审批备案制度,按照程序进行审批。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性审查、审批与报批工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一是由州局审查、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要严格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查、审批;二是由县住建局审查、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把关,依据规划进行审批。对用地性质、采光间距、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严格按规范控制,坚持做到“六不准”。即:不准随意改变用地性质;不准擅自提高建筑密度;不准擅自提高容积率;不准擅自减少绿地;不准擅自更改规划红线;不准擅自变更已审批的图件。

4.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目标,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城乡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城乡规划,进行行政检查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城市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现象中经常遇见的就是违章建筑,如何有效杜绝违法建设行为是困扰规划管理的一大问题。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是城乡规划实施的最终结果能否实现规划管理的预期目标。因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性和专业性强,专业管理人员不足,存在效率不高,监督管理力度不强的普遍现象。同时因为在管理工作中群众参与的比较少,缺乏群众的有力监督。

用新时代创新理论指导城乡规划工作。落后的城乡规划指导思想会阻碍城乡规划建设。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对于城乡规划要运用新思想进行指导。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进步,需要城乡规划工作科学、高效地进行发展。对城乡规划工作要进行综合化的评估,用科学合理的指导思想对城乡规划进行指导。使城乡规划建设,具有高度的实践与理想的统一。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用市场经济思维进行城乡规划设计,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和经济发展,并且能够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降低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发生。

三、结束语

城乡规划的根本社会作用是作为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是城市合理的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性手段。我们将继续从自身职责出发,在下一步的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努力为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品质作更多的贡献。

试件开裂后,当加载至AB段的某点卸载时,其卸载路径沿12进行,卸载刚度取K12,若由2点反向加载未超过开裂点,则此时加载指向开裂荷载点A′,沿路径2A′B′C′D′进行反向加载,若反向加载点超过开裂点,则加载指向上次经过的最大点1′,即沿路径21′B′C′D′进行反向加载;当加载至A′B′段卸载时,其反向卸载及正向加载路径AB段相似。

本世纪初当以西北和海上为主体的产区战略接替已打开局面、东部老区已开始显示出壮年阶段后期的许多特征时,一批长期从事勘探的老专家便以多种形式(包括集体向最高领导层上书)提出开展新一轮战略性开拓的问题。鉴于中国石油工业的主体已组成上市公司,建议这项工作宜由国家主持(包括出资)动员全国产学研力量进行。中央适时地决定,由当时的国土资源部新组油气资源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后来由自然资源部地质调查局接手)来承担此项工作并取得初步进展。

(作者单位: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标签:;  ;  ;  ;  ;  ;  ;  ;  ;  

城乡规划管理若干问题探析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