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姓制度的阶级阶层分析:印度社会分层的理论探索_达利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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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也称瓦尔那制度或贾提制)是印度特有的社会制度。种姓制度历经数千年的演变,目前虽然有些衰落的迹象,但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绝大多数印度人的生活。

种姓出现于古印度国家形成过程中,最初只有“雅利阿”和“达萨”两个“瓦尔纳”,以后又在“雅利阿”内部分出三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达萨”一般转为首陀罗,从而形成四大种姓。到封建时代逐渐演变成“贾提”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和分工的发展,四大种姓下出现若干亚种姓或“贾提”,“贾提”或“亚种姓”是印度各地存在的无数个从事共同职业、内部通婚和有着共同生活方式的小集团。此外,在种姓之外又出现大批“不可接触者”,及最受歧视和压迫的“贱民。”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理论上的四大“瓦尔纳”已具体化为不同的“贾提”集团或“亚种姓”集团。“社会一般承认的是种姓,但各特定种姓或个人承认的是贾提或亚种姓。”[1]7 种姓制度虽然形成若干个贾提或亚种姓,但是它们都未脱离“瓦尔纳”的框架。如果把种姓制度看作阶级制度的话,贾提或亚种姓就是阶级之下的阶层划分。

种姓制度其实是印度社会结构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结构是指社会整体的基本组成部分之间比较稳定、有序的关系网络。宏观上指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微观指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及角色规范和符号体系。从群体类型的角度,指阶级、阶层、民族、职业群体等之间联系的基本状态。[2]4141 分析社会结构的方法有很多,譬如:阶级分析法、阶层分析法、利益群体分析法及身份分析法等。

关于印度的社会结构有多种看法。种姓说和阶级说是其中两个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它们的结论分别指向两个极端。持种姓说的学者认为印度社会有种姓,无阶级;持阶级说的学者认为印度社会的种姓制度其实是一种阶级制度,印度社会的阶级实质被种姓制度所掩盖。到底应该如何分析印度的社会结构?如何看待种姓制度与阶级制度之间的关系?回答这些问题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印度社会。

一、从阶级阶层的定义说起

厘清种姓与阶级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明晰阶级与阶层的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划分阶级上最显著的特点在于把阶级同所有制联系起来,从生产过程而不是从收入和分配领域,更不是从非经济领域来寻找阶级划分的根源和标准。

恩格斯指出,所谓资产阶级,就是指“在所有文明国家里几乎是一切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原料和工具(机器、工厂)的独占者”的阶级,而所谓无产阶级,是“完全没有财产的阶级,他们为了换得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出卖给资产者”。[3]211

列宁则认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主导的那份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4]10

综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阶级概念可以作如下概括:1.阶级是一些比较大的社会集团;2.划分阶级的依据是:这些集团在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的地位、对于生产资料的关系、在社会组织中所起的作用;3.阶级关系主要是剥削关系、占有关系。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概念与社会性质相关联,阶级的冲突、斗争是社会前进的直接动力,这就决定了阶级关系是社会的主导性关系,阶级结构居于社会结构的主导性地位,其他的一切关系很大程度上是在阶级关系的指导下予以展开和说明的。[5]3-4

阶层的概念与阶级概念有联系,也有区别。阶层,通常指在同一阶级中,因财产状况、社会地位或谋生方式不同而区分的社会层次。如农民阶级分为雇农、贫农和中农等。[6]1091 对“阶层”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以做这样的理解:“阶层”主要表述同质性社会群体内部的层次分隔;“阶级”虽然具有同样的含义,但它更多地倾向于表达由层次分隔所导致的社会群体的类型差别。其次“阶层”多偏向于单一度量指标,特别是收入指标和职业指标;而“阶级”则使用多种指标,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指标。[7]15

由于阶级分析方法刻板单一,无法对社会结构作多重性考察,[7]4 所以对社会主要阶级进行进一步的阶层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二、种姓与阶级——扯不断,理还乱

关于种姓制度的性质和评价标准,有多种说法。印度社会学者杜伯说它是“等级森严的身份制”,认为其“社会地位的评价标准是礼仪性而非经济或政治性”,尚会鹏先生说它是印度社会特有的等级制度,[1]1 认为等级与阶级的明显区别在于“前者的成员资格基于出生机会,后者则基于职业和经济地位”,[1]31 指出“种姓是一种封闭、隔离的社会组织。”[1]49 尚会鹏先生既认为种姓制度是一种等级制度,又指出它是印度特殊的阶级结构。他分析说,“从理论上说,种姓是一种礼仪地位,它说明的是各集团在通往‘解脱’的道路上存在的差距,与经济财富和权力无关。……不过,在现实中,种姓、阶级和权力三者之间有很大的关联性。在传统的印度教社会里,社会地位、财富和权力基本上是按种姓分配的。也就是说,种姓的划分与阶级划分大体一致”。[1]139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种姓制度的解释是:“社会各个人口区分并等列为不同的集团(种姓)。这种区分和等列,一般是以血统、婚姻和职业为标准。种姓类似广泛的社会和经济阶级,并包含表现在文化上、联系到职业上、世袭上和内婚制上的等级。种姓的等级集团,不仅是个人或家庭,而且是更大的共同的群体。”[1]12 泰雅·郑金否认了种姓的阶级性,他指出:“种姓不是阶级。在各个种姓中,有受过教育的,有没受过教育的;有穷人,也有富人;有出身高贵的,有出身平凡的;高等级的大部分成员来自高种姓,大部分下层阶级来自不可接触者,但这种联系不是必然的,并且正在减弱。”[1]8 陈佛松先生首先对种姓制度的起源进行了分析,认为它是异族奴役和雅利安人社会内部阶级分化的结果。指出婆罗门和刹帝利种姓占有大量生产资料,靠剥削为生,构成统治阶级。吠舍是小生产者,是中下层自由民。首陀罗是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实际上处于奴隶地位。他认为“印度的种姓制度是一种阶级制度,它随着阶级的对立而产生,也必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灭”。陈佛松先生援引列宁的观点,认为“等级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8]62 法国学者杜蒙特(L.Dumont)把种姓制度看作是一种“思想结构”,在他看来,等级通过宗教级别表达出来是印度社会种姓安排的基本原则。

上述关于种姓制度性质的说法尽管有不同之处,但基本上都承认它是一种等级制度。承认它将社会分割为具有不同地位的群体。如果按照列宁的观点,认为“等级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而且各位学者又都承认种姓制度是一种等级制度,那么种姓制度就应该是一种阶级制度。

不过在是否承认种姓制度就是阶级制度的观点方面,则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陈佛松先生明确指出“印度的种姓制度是一种阶级制度”。尚会鹏先生在其著作《种姓与印度教社会》里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分析种姓与阶级的关系。他认为在传统的印度教社会,“种姓的划分与阶级划分大体一致”,但是“到了近代,特别是最近几十年里,阶级、种姓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种姓在经济和统治方面的力量衰落了,阶级、种姓和权力出现了彼此独立的趋势。……印度乡村社会中的阶级划分,正在逐渐脱离种姓的外壳,变得明朗起来”。[1]139 不过他在同一部书中指出:“尽管几十年来由于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出现了人的地位依照政治、经济和其他非先天性因素重新划定的趋势,但在农村,一个基本的事实仍是:婆罗门多属于地主阶级,佃户几乎都是中间种姓,而无地雇工则多是不可接触者。”[1]40 依照尚会鹏先生的观点,尽管有新的变化发生,但在印度农村地区种姓与阶级的划分基本上是吻合的。

泰雅·郑金等学者则明确否认种姓与阶级的关系。印度学者杜伯否认种姓划分标准的经济和政治性,强调其礼仪性,无疑也是在否认种姓制度的阶级性。否认种姓制度与阶级制度之间关系的观点在印度和西方学者当中还颇为流行。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从纯文化的角度看种姓制度,他反对姓制度反映出古代和中古印度的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观点,认为种姓制度是“婆罗门神学”(Brahamanical theodicy)的产物,他否定种姓制度与阶级制度存在密切关联。韦伯在上述观点基础上提出了“种姓存在于自身”(caste in itself)的观点。韦伯之后的印度学学者把这一观点延伸到贾提制。一般西方学者和大多数印度学者,譬如斯里尼瓦斯(M.N.Srinivas)都支持现代印度“有种姓无阶级”(caste sans class)的观点。1950年代,另外一些学者,如胡顿(Hutton)、古里(Ghurye)、布格(Bougle)、米尔达尔(Myrdal)、里奇(Leach)、马里奥特(Marriott)和路易斯(Lewis)等学者也都把种姓看作印度社会关系的全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认可种姓阶级性的尚会鹏先生和陈佛松先生都是从政治经济因素和生产资料的占有等角度进行分析的,而否认种姓阶级性的马克斯·韦伯和斯里尼瓦斯则侧重种姓制度的文化性和社会性。分析侧重点不同导出不同的结论。其实种姓制度作为印度古老的社会制度,既包含社会文化要素,也包含政治经济要素。种姓制度就像一张网,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在种姓制度下找到自己的文化、社会、政治和经济定位,各自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法国学者杜蒙特指出,在印度乡村社会,有两类种姓,一类是有土地的种姓,一类是无土地的种姓。在每个村庄,土地总归一个(或几个)种姓集团所有,其他都是依附种姓。依附种姓通常需要通过对高种姓家庭的依附关系来获取生活来源。

在种姓制度的等级关系中既有阶级关系,又有委托关系。如果想更好地理解印度社会的阶级关系,需要对与种姓和阶级有关的基本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相应的,一方面,种姓在被定义为宗教规定的等级制的同时也可以被认定为是一个物质剥削框架。对于种姓制度与阶级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查克拉瓦尔蒂(Anand Chakravarti)、戈德莱尔(Godelier)和梅拉索克思(Meillassoux)和比特勒(Beteille)等学者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

曾经有学者把种姓归结为上层建筑,而把农村阶级关系归结为与控制主要生产资料有关的基础结构。查克拉瓦尔蒂反对这种两分观点。他认可戈德莱尔的观点,认为一个社会不分“上部”和“底部”。他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提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所有社会都存在的功能性领域,认为所有社会都存在基础结构:1.利用各种形式的生产工具开发物质环境;2.社会生产关系,决定是否拥有生产资料;所有社会也都有上层建筑,它由亲缘关系、宗教思想和政治构成。戈德莱尔认为只有在现代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才发生了功能上的分离,如经济、政治、宗教、亲缘关系和艺术等分离成许多不同的机构。[9]763 在分化程度不高的社会中,种姓既发挥上层建筑的功能,也发挥经济基础的功能。这样一来,种姓的功能不限于宗教意义上纯净者和污秽者之间的结构关系,还发挥某些至关重要的经济功能,如决定土地的占有权、劳动过程的控制权和剥削的形式等。查克拉瓦尔蒂认为农村阶级结构是指决定与主要生产资料——土地之间的关系的集团或阶级。拥有土地的不同,是生产关系,也是阶级关系的基础。他对比哈尔农村种姓与阶级状况进行了详尽的考察,指出该邦的农村阶级关系孕育于种姓之中。因为一个人是否拥有土地取决于他的种姓地位。

梅拉索克思强调种姓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重要性,认为种姓在组织生产和再生产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事实上,他用阶级的措辞阐述种姓的概念。在他看来,作为拥有土地的主要群体,主导种姓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对生产资料的控制赋予他剥削劳动阶级的能力,后者主要来自低种姓,特别是达利特。[10]89 梅拉索克思认为种姓的意识形态赋予种姓制度下的剥削结构以合理性:“种姓制度的压迫结果与相关的思想和宗教信条密切相关……纯洁观念强化了业已存在的从属关系和相异性,因为如果想排斥某个人,就需要使其接受不纯洁的观念。”[10]107 比特勒也注意到种姓与阶级之间的密切联系。(不过他并未始终坚持这一点):在印度农村,种姓和阶级分享某些重要的财产……并且……可以在同一个框架内进行研究。

虽然并没有完全承认种姓与阶级之间的密切关系,但种姓和经济之间广泛的一致性却是不可否认的。在达利特种姓中这种情况尤其明显。哈比比强调如下事实:“不可接触者(达利特)被排斥拥有土地,被迫从事农业劳工。”[11]166 鲍斯(N.K.Bose)通过历史考察,指出在英国统治印度之前,种姓和职业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基本的形态,一个人在经济方面的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出身于哪个特定种姓。[12]7 鲍斯认为英国人的殖民统治使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种姓和职业之间的典型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扩展、工业化、西方教育的传播、基于资格而非世袭的种姓地位的职业增多等。因此“当传统的劳动分工最后瓦解,印度社会的基本形态发生了变化”。[13]1 经济发展对职业的选择和农业之外就业机会至关重要。在经济发展速度慢,社会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经济发展影响之外的地方,大部分人口的生活模式和职业选择的机会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种姓仍将决定个人或群体是否获得生产资料。底层阶级(underclass)的“物质命运”与种姓紧密相连。

三、种姓制度的阶级起源与演变

在正统印度教徒心目中有一个观念,即种姓制度的形成有其宗教根源。这一观念是由《梨俱吠陀》、《摩奴法典》、《罗摩衍那》和《摩诃婆罗多》等印度教经典灌输的。种姓制度因而具有神圣的起源。然而事实上,这些印度教经典只不过是使建立在对整个劳动阶级压迫和剥削基础上的古代不公平的劳动分工蒙上神圣化的面纱,种姓制度的产生缘于古代印度生产关系。

印度教经典赋予不同种姓各异的责任和义务。如婆罗门的职责是教授、学习、祭祀和接受施舍,刹帝利的职责是掌握权力、习武和战斗,吠舍被赋予贸易和经商的职责,而首陀罗种姓的职责是从事奴隶工作,侍奉再生族。吠舍的社会政治地位有些模糊并且有较大的变化。最初,所有农民(农村匠人、工匠和无地工人等除外)都属于吠舍种姓。后来,绝大多数农民,包括那些耕种自己土地农民的种姓地位也降至首陀罗。只有属于大土地所有者的一小部分人才归属吠舍种姓。婆罗门和刹帝利种姓构成古代印度的统治阶级,吠舍扮演了一个辅助角色。截止公元1世纪或2世纪,整个劳动阶级,包括所有小农和边际农、无地工人、农村匠人、手工业者和所有体力劳动者在种姓制度框架下的地位都降至首陀罗。婆罗门和刹帝利种姓只构成印度全部人口的一小部分,属于印度社会的统治阶级。因为古代印度的工业和商业贸易不发达,所以属于吠舍种姓的人也不多。首陀罗种姓因占有压倒性多数的人口。正是广大的首陀罗阶级构成了社会金字塔的最底端,受到婆罗门和刹帝利种姓联合组成的统治阶级的无情剥削。吠舍,尤其是首陀罗是印度社会被统治阶级。

“达摩”观念是印度教典籍中用来解释种姓制度规定的劳动分工的核心观念。根据这一观念,首陀罗向三个“高等”种姓提供服务是在履行他们的达摩。首陀罗的广大劳动者阶层被剥夺了所有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摩奴法典》规定首陀罗无权受教育、无权拥有财产、无权携带武器,甚至无权参加宗教仪式。该法典规定,如果一个首陀罗获取任何财产,任何婆罗门和刹帝利都有权从他处强行带走。虽然携带武器有违婆罗门种姓的达摩,但他们却有权在骚乱时携带和使用武器。而首陀罗没有携带和使用武器的任何权利。在私有制社会中无权拥有财产导致首陀罗种姓的无产阶级化,无权携带武器则使他们没有力量推翻剥削。因此有关种姓制度的宗教指令的全部目的其实只有一个:使整个劳动阶级的地位贬低至生存劳动者,几近奴隶,同时通过其劳动为寄生的统治阶级创造巨额的剩余价值。

印度教信条也禁止职业选择的自由,以免破坏现行的社会秩序。《摩奴法典》把转变职业看成是严重的、应该予以严厉惩罚的犯罪。《摩奴法典》建议婆罗门和刹帝利种姓为了他们共同的阶级利益组成阶级同盟。这样古代印度社会的统治阶层把宗教鸦片和国家政权作为剥削工具,维持剥削和压迫的社会经济结构。

这一剥削性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特点是对不可接触者(第五种姓)进行经济剥削和地理上的隔离,使其边缘化及被疏远。不可接触者最初因从事的“不干净”的工作而遭污蔑。除了遭受其它首陀罗一样的不公待遇外,他们还要接受更多的不人道待遇。他们不能住在村里,只能单独住在远离村庄的地方。根据印度教经典,他们身上需要佩带不可接触的标志,只能吃最脏的食物,包括高等种姓的剩饭。他们只能戴铁制首饰,他们不能饮用高等种姓井里的水,不能进庙宇,除非为高等种姓提供体力劳动,否则进入高种姓的居住区,他们必须在脖子上挂一个铃铛,以便警示高种姓的人及时避让。

古代印度社会土著居民的社会经济境遇与第五种姓相仿。他们居住地孤立,同时也被边缘化,处在社会经济金字塔的最底端。他们是雅利安人来到之前的印度人。这些土著居民实际上也被看作不可接触者。

吠舍、首陀罗,特别是不可接触者是印度社会的被统治阶级。

古代印度剥削性的阶级结构被种姓制度所掩盖,这种情况至今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由于诸多的社会宗教和经济因素,种姓制度已经由最初的四个“瓦尔那”扩展至超过3000个亚种姓。在过去几千年中也发生了一些“梵化”现象,即低等种姓通过努力,主要是依靠经济地位的提升提高了种姓地位。种姓的增加以及一些“中等”种姓社会经济地位的相对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古代印度社会形成的四大种姓框架。不过,如果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达利特”(“第五种姓”的后代)位于社会经济金字塔最底端的状况并没有发生变化。同样,土著部族也仍然是最严厉的社会经济剥削的受害者。这是因为长时期以来印度的基本阶级结构、歧视性的种姓结构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即使在印度独立后50多年后依然如此。

四、印度种姓制度与阶级之间关系的个案分析

比哈尔邦经济上整体比较落后,算是印度最落后的邦。该邦农村人口占87%,而全印平均为74%。很明显,该邦绝大多数人口仍然以农业为生。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阶级地位是决定这种依赖特征的决定性因素,即一个人是否剥削他人劳动与是否被剥削将取决于是否占有土地。由于种姓与控制土地紧密相连,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经济中,无地者的物质生活机会不可避免地被主导种姓所控制。由于没有农业以外的就业机会,如工业和服务部门,所以无地者所受的剥削加重了。因此一个人出生于无地种姓基本上决定了他将受最重的剥削。目前比哈尔邦控制土地或无地的基本模式是殖民时期的遗产,尽管在更早时期可能也是这样运行的。

查克拉瓦尔蒂对比哈尔邦北部的阿甘比加村(Aghanbigha)做了详细考察,分析了该村种姓与阶级的关系及阶级状况。

资料来源:Anand Chakravarti,Social Power and Everyday Class Relations:Agrarian Transformation in North Bihar,New Dehli:Sage Publication,2001,PP112-21.

布米哈尔(Bhumihar)种姓在该村占主导地位。他们的家庭数占该村的12.7%,但是占有全村3/4的可耕地。他们是该村的上层种姓。其它上层种姓只占6%的土地。中间种姓,包括中间种姓上层和中间种姓下层,其家庭数约占全村的50%,控制约11%的土地。尽管中间种姓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土地少,但是中间种姓下层拥有土地的比例远低于中间种姓上层。达利特(dalit,意为受压迫者)户数占34%,但是其拥有的土地极少,少于5%。

上层种姓是主导阶级(dominant class),控制约79%的土地。他们从经济上对雇佣的劳工起控制作用,此外还享受低种姓对他们的尊敬,这是他们的社会权力。此外他们与政权关系密切,占据关键职位,如警察、税收官员、劳工与发展管理者等,这些都保证他们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尽管其内部也是贫富不均,但他们拥有共同的社会身份,即主导种姓,使他们即使拥有土地的数量有差异,也能够形成广泛意义上的内部团结。他们拥有的社会和经济权力使他们拥有了压迫权力。

中间种姓在该村的阶级结构中位置不高。他们拥有土地不多,其中的一部分人也雇佣劳动力,不为他人劳动,另一方面他们又像分成农一样,向条件好的上层租进土地,这使他们在政治上从属于后者。

达利特在土地占有结构中处于边缘地位。他们或拥有少量土地,或租进少量土地,或既拥有又租进少量土地。他们的家庭成员不得不出去做农业劳工,因为他们耕作的那点土地维持不了生活。

无地劳工(landless labor)约占户数的56%,完全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存。其中55%来自中间种姓下层,35%来自达利特,其余属于中间种姓上层,他们都是劳动力的一部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层种姓和劳动剥削者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上层种姓家庭中有96%使用底层阶级(underclass)劳动者为其耕作。上层种姓中只有两户属于佃农耕种者家庭(Tenant cultivator)。中间种姓处在种姓地位和受剥削的联结位置。他们中间84%属于底层阶级。在中间种姓中,下层中间种姓构成底层阶级的绝大多数,下层中间种姓家庭95%属于底层阶级。中间种姓上层的1/5属于劳动的剥削者,比这一比例稍多一点的中间种姓上层属于佃农耕种者家庭。因此中间种姓上层中属于底层阶级的比例占58%,远低于下层中间种姓。

达利特中社会地位低与属于底层阶级关系紧密相连。该村只有四个表列种姓家庭属于佃农耕种者。其余所有达利特家庭都属于底层阶级。表列种姓家庭属于底层阶级的比例高达97%。与下层中间种姓的比例相似。所有受压迫的社会群体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较低的社会地位与受剥削是紧密相关的。

经济发展水平低是导致受压迫社会群体和底层阶级紧密相关的主要因素。另外一些因素强化了这种联系。它们是:1.土地改革失败;2.教育机会不平等,导致底层阶级成员不能与主导群体竞争非农业就业机会;3.阶级权力(class power)与国家权力(state power)密切相关;4.某些地区农业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等。

由于土地改革失败,比哈尔邦呈现出来的种姓与土地控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未得到很大改变。尽管1952年该邦从法律上废除了柴明达尔制,但控制土地的传统社会基础变化不大。土地仍然控制在主导种姓手中。由于对“自耕”的规定过于宽泛(并没有要求自己劳动耕种),土地持有者完全可以通过宣称自己是耕种者而剥夺实际耕种者的权力。因此土地改革的主要受益者是柴明达尔中间地主和有权佃农(occupancy tenant),他们都来自上层种姓。也有中间种姓的上层从土改中受益,得到了一些土地。这一方面是因为殖民时期他们已经获得了佃农的地位,一方面因为土地市场运作的结果。因此土地改革唯一重要的后果是扩大了控制土地的社会基础,即从上层种姓扩展到包括中间种姓上层的一部分人。土地改革计划并没有使土地的实际耕种者受益,他们属无权佃农(tenants- at- will)。此外在执行土地最高限额立法方面也没有什么进展。无地者的地位没有什么改善。相应的,历史上低种姓地位与没有土地、劳动和受剥削之间存在的历史联系仍然保持不变。

底层阶级经济上的贫困使他们几乎不能获得正规教育。这实际上恶化了他们的不利地位。缺乏正规教育是困扰比哈尔邦相当一部分人口的问题,如该邦1991年的识字率只有39%,在全印度是最低的,仅与拉贾斯坦邦一致,但是该邦达利特的情况更糟,尤其是表列种姓部分,其识字率远远低于平均水平。根据1991年统计,6岁以上农村人口的识字率是33.83%,而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分别只有17.49%和24.80%。多数达利特孩子没有上学是因为他们支付不起书本和文具费。因为这些东西都需要他们自己采购。一个无地劳工说了这样一番话:“即使我们中有些人省吃紧用将儿子送进了学校和大学,我们也负担不起贿赂,没有贿赂,不可能(在服务部门)得到一份工作。”

现代教育使上层种姓作为一个整体几乎垄断了殖民时期所有的行政职务。由于独立后中间种姓上层地位有所上升,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上层种姓在对行政职务的垄断有了些许改变,但仍然不足以撼动他们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性地位。

阶级权力和国家机器的密切结合不利于底层阶级地位的改变。如土改法和敦促支付最低工资的法律,原则上是为了弱势群体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既得利益者对邦政治和行政管理机构的控制而适得其反。而且当底层阶级组织起来要求实施保障他们利益的法律时往往会遭到上层种姓武装人员和警察机关的残酷镇压。达尔(Dhar)通过对大量法院案例的研究敏锐地观察到:“通过各种肆无忌惮的方法,如土地的虚假转移、与税收官员和政客勾结,……比哈尔邦的前柴明达尔基本上保护了他们的阶级利益。”[14]122 另一位学者认为,法官作为一个群体倾向于维护现状:“印度是唯一一个扮演了使土改立法失败和无效的司法系统。”[15]152 在比哈尔邦,地主是统治阶级,可以利用国家机器为自己服务。比哈尔邦的国家机器不仅由官方组成,而且包括地主和他们的武装人员组成的非官方部分(武装人员由主导种姓构成)。考虑到官方机器对农村地区的控制有限这一现实,地主及其武装人员在镇压农村阶级斗争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16]151

在农业资本主义已经发展起来的地区,底层阶级和主导阶级之间的差距拉大了。采取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土地所有者倾向于把土地作为资源来使用,可能放弃传统的租佃方式,后者与依附关系和生存农业密切相关。因此,小土地持有者或无地者将不能租进任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分成农被迫成为农业工人。在缺乏农业之外其它就业机会的情况下,农业工人不能自由地讨价还价。因此,农业工人被迫在主导阶级成员规定的条件下工作。他们不能像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工人那样至少在原则上能选择提供最好条件的雇主。根据杰哈(Jha)的观点,1991年,比哈尔农业工人占全部工人的37%,仅次于安得拉邦的41%。

五、印度种姓一阶级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大量的研究,包括《曼德尔委员会报告》(Mandal Commission Report)表明贫困与社会落后性(social backwardness)有很强的关联性。达利特和土著部族尤其如此。根据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委员会在1981年的估计,85%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构成了人口中最贫困的35%。[17]3 其它数据也表明了同样的趋势:84%的表列种姓和94%的表列部族生活在农村;90%的契约劳工及80%的童工来自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中的无地者和文盲的比率远高于其它人口。印度的第八个五年计划也指出,作为种姓制度最底层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同时也是经济最落后的阶级:尽管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中位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重下降,但其贫困发生率仍然相当高。绝大部分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家庭不拥有土地和其它生产性资料。他们构成无地农业劳动者、建筑工人和无组织部门中妇女的大多数。他们遭受长期失业和潜在失业的威胁。他们还饱受最低工资法(Minimum Wages Act)和防止土地驱逐法(Prevention of Land Alienation Act)执行不利造成的恶果。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的剥削依然继续,农村地区尤甚。

曼德尔委员会一方面强调传统社会文化偏见在对低等种姓的经济剥削中扮演重要角色,另一方面也充分认识到生产关系在塑造阶级-种姓结构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为此,该委员会呼吁对生产关系结构进行根本性变革,以使被压迫种姓从经济和社会剥削中解放出来。用委员会自己的话说就是:在现行的生产关系条件下,落后阶级,主要包括小土地所有者、佃农、农业工人、村社工匠等的生存严重依赖富裕农民。由于其它落后阶级(OBS)依然从思想和物质上受缚于主导种姓和阶级,所以除非通过在全印范围内有效开展结构改革和土地改革,否则其它落后阶级永远不能真正实现独立。为此,所有邦应对开展土地改革予以高度重视。[18]

如前所述,印度的种姓制度不仅与印度社会的生产关系有密切关系,而且与其宗教信念和文化偏见有关系,与印度历史悠久且未发生断裂的社会文化传统密切相关。这种社会制度与中世纪欧洲和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变迁有很大不同。欧洲从中世纪的封建主义转向近代的资本主义,同时伴随着思想启蒙和宗教变革,变化的结果是社会简单以阶级划分。中国的封建主义历史在新中国成立后发生了彻底改变,农民和工人阶级展开了对地主和资本家的阶级斗争。而印度的独立是通过改良的道路实现的,社会经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存下来。

印度左翼学者提出:对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动攻击,使其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转变仍然是印度阶级斗争的中心任务。但是由于上述复杂的阶级一种姓关系,印度在经济战线开展阶级斗争的同时,还应该在群众中开展反对宗教和社会歧视的思想和文化运动,宗教和社会歧视使种姓制度和种姓结构得以长期存在。反对种姓压迫、与教派法西斯主义(communal fascism)做斗争应该与一场声势浩大的文化革命结合起来。建立科学的、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文化,取代反科学的资本主义宗教文化应是印度阶级斗争的核心内容。[19]

可见,种姓与阶级虽然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印度社会分层状况,但是两者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是毋庸置疑的。我们不一定认可种姓就是阶级,但是必须承认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重合的。种姓的不平等与经济上的不平等常常能对应起来。上层种姓作为印度农村社会的统治阶级、下层种姓作为印度社会被统治阶级的状况在印度独立后并未得到根本改变。虽然有少数下层种姓的人通过教育及其它机遇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但这并不能改变整个下层种姓受压迫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种姓制度是印度特色的阶级制度。

说它具有印度特色,是因为印度的社会分层与其悠久的宗教文化相生相伴。印度历史上的统治阶级给它们实行的剥削制度笼罩上宗教的光环。用所谓的“达摩”思想使阶级压迫神圣化、合法化和制度化,这是印度种姓制度经久不衰的原因之一。由于印度的宗教和文化中充斥着社会分层正当化的思想,就连受压迫和剥削的阶级也从内心充分接受了这种亘古不变的思想,这便使得印度的上层种姓(很大程度上也是印度的统治阶级)很少受到具有足够威胁性的挑战。只要印度教还存在,它所鼓吹的由种姓制度体现出来社会不平等就会维持下去。所以研究印度的社会分层离不开对种姓制度的研究。由于种姓制度与阶级制度之间的密切联系,研究印度的阶级制度,特别是印度农村地区的阶级状况,必须透过种姓制度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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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种姓制度的阶级阶层分析:印度社会分层的理论探索_达利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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