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资本家和国民党:一个20世纪30年代劳资纠纷的个案研究_劳资纠纷论文

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资纠纷论文,资本家论文,个案论文,国民党论文,一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民党政权与资本家阶级的关系,一直是国民党史研究中一个令人关注的课题。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学者对政权阶级基础的探讨,还是晚近西方学者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两者的关系均成为一个切入点。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海内外学界的相关讨论一度聚成热点,而研究结论则尚存较大歧异。大体而言,国内学者较多地强调两者之间利益的一致与调和,而域外研究则更关注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注: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美〕帕克斯·M.小科布尔:《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蔡静仪译,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法〕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张富强、许世芬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美〕约瑟夫·弗史官斯:《商民协会的瓦解与党治的失败》,朱华译,《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20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日〕金子肇:《上海资本家阶级と国民党政治—冯少山追放の政治史的意义》,《史学研究》1987年176号;金子肇:《商民协会と中国国民党—上海商民协会を中心に》,《历史学研究》1989年598号;〔日译〕小浜正子:《南京国民政府の民众掌握—上海の工会と工商同业公会》,《人间文化研究年报》(日本ぉ茶の水女子大学)1991年14号;张亦工:《商民协会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3期;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5期;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结论的分歧,意味着该问题的复杂性,尚有进一步发掘和探讨的余地。

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初期发生在上海的一例引发全沪工人与资本家两大阶级激烈对垒的劳资纠纷为个案,试图从一个具体事件的动态演变过程中,较为细致地展示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三者之间实践关系的复杂面相。与以往研究侧重分析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两个行动主体的对应关系有所不同,本文将工人作为行动主体的另一方引入分析视野,将问题置于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三方博弈互动的格局中来演示;另一方面,通过对一起较为典型的劳资纠纷案例的全过程进行细致的描述和剖析,从中可能揭示某些从静态的制度分析中难以见到的更为微妙的机制,洞悉历史现象内部不同因素之间的复杂关联。本文所赖以分析的劳资纠纷个案资料,主要来自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和上海市档案馆所藏相关卷宗。

一 劳资纠纷:上海三友实业社案例经纬

本文所要分析的是,上海一家名为“三友实业社”的民族资本企业在1932-1933年间发生的一起劳资纠纷(注:有关该起劳资纠纷的资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中国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全宗内存有专门卷宗,卷名:“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共2卷),卷号722/4/230、231。上海市档案馆所藏“上海纺织系统全宗汇集”中亦存有三友实业社相关案卷,卷号Q199/37。)。

30年代初期,三友实业社是上海棉织业一家著名的民族企业。它创立于民国元年,发起人是一名蜡烛店学徒和两名烟纸店的伙友。三人集资数百元以经营棉线烛芯起家。“三友”即由此而得名。其后三友趁五四时期国人抵制日货、提倡国货之机,扩大经营,应时崛起,尤以创制三角牌毛巾享誉国内(注:三友实业社的历史,参见李道发撰述、姚士贤整理《上海三友实业社发展史》,上海纺织工业局毛巾被单工业公司,1986年;陆志濂、陈立仪:《三友实业社与陈万运、沈九成》,载《宁波帮企业家的崛起》(即《浙江文史资料选辑》39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20年代末30年代初,三友实业社正逢事业鼎盛时期,每年盈余数十万元,成为上海数十家国人自营棉织厂中首屈一指的企业(注:参见杨大金编《现代中国实业志》,商务印书馆,1938年增订版,86-87页。)。随着三友事业蒸蒸日上,其工人队伍和工人组织亦发展壮大。据称该厂的工会组织是当时上海“最健全”的三个工会组织之一(注:另两个工会是上海商务印书馆工会和杨树浦上海发电厂工会。朱梦华:《记三友实业社》,《文史资料选辑》(上海)17辑,中华书局,1964年,192页。)。1929年,三友实业社在上海总厂之外,又设分厂于杭州。沪厂工人1300余名,杭厂工人5000余名(注:实业部劳动年鉴编纂委员会:《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神州国光社,1933年,164页。)。在国内同类型民族企业中,其工人数量位居前列。三友实业社发起人虽为学徒伙友出身,但深知企业的发展仰赖知识人才,故该厂在招收工人时,吸纳了一批中等文化程度的知识青年。这批知识青年既具有相当的业务能力,又易于接受新事物。三友实业社初期的蓬勃发展,此为一主要原动力。但另一方面,是辈青年富正义感,也易受新思想的感染,敢作敢为,一见不合理现象,辄易起反感,不肯苟从。该厂日后劳资关系紧张,此又是一大潜因。

三友实业社总厂引翔港厂坐落于上海黄兴路。1932年一二八事变,日军就是从该厂启衅的。日军以该厂工人与数名日僧发生冲突为借口,寻衅挑起事变。事变一起,该厂首当其冲。厂址被日军占领。厂方被迫停工,1300多名工人亦离厂四散。

1932年5月5日,淞沪停战协定签字。按理,三友实业社在停战后当迅速复厂开工,以挽回战争期间的损失。但三友社资方不仅无意复厂,反拟将沪厂机器转移至杭州分厂。三友社资方主要出于下列考虑:一是上海的经营环境不如杭州。上海既易受战争冲击,工运工潮又较外地汹涌,而外地日常生活费用与工人工资较沪上为廉,故三友社在战前即已着意经营杭州分厂,并力谋其发展,而对沪上总厂仅维持原状,并思收缩。换言之,三友社的经营重心实际在沪战前即已转移至杭州。二是沪厂建厂已有20余年,工人大多年久薪高,如停闭沪厂,迁往杭州,即可排除年久薪高工人而改用廉价新工;另一方面,沪厂工会组织健全,工人不易驾驭,正可趁沪战停工机会将千余工人全体解雇(注:胡超吾:《上海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记》,《民众运动月刊》1卷3期,1932年10月;《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164页。)。

三友社资方的如意算盘为该厂工人所察悉。该厂工会(注:三友实业社总厂工会成立于1928年秋,1931年奉上海市社会局令改名为“上海市第七区棉织产业工会”。)组织工人请愿团,多次要求资方复工。资方坚拒。沪战期间,该厂大约有140余人因无家可归,滞留沪上。战事停息后,该厂外地工人陆续返沪,人数达700人以上。由于工厂久延不复,工人生活顿失凭依,多次请求资方酌给津贴,均遭拒绝。在此期间,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上海市政府社会局曾多次劝导资方,并训令资方“体恤工艰,酌予救济”,资方亦不予理睬。工人遂回厂居住,并守护机器,阻止资方将机器拆运杭州。

1932年6月9日,上海市政府社会局召集劳资双方进行调解。劳方提出,厂方应从速开工,并在未开工前,供给工人食宿。资方则以战后存货过多、资金周转不灵、厂房机器损坏过甚等为由,坚不开工,并陈述在沪变初起时,公司即已发清工资并遣散工人,认为双方雇佣关系已经解除,伙食津贴亦无从谈起。由于资方毫无诚意,调解未能成立。

调解未成,工人只好再向上海地方当局请愿,要求上海市政府严令资方从速开工,并派人彻查三友厂历年营业状况。上海市政府社会局一面派会计师到三友社查账,一面劝导资方在纠纷未依法解决以前,暂时维持工人临时生活。6月29日,上海市政府批示,认为三友社资方在沪战时既未正式宣告歇业,对工人亦未依法履行解雇手续,自应赶速开工。但同时又认为该公司呈报亏负甚巨,一时不能恢复全部工作,亦属实在情形,为兼顾劳资双方计,姑准由该公司就目前情形在可能范围内尽量恢复部分工人的工作,其余工人由公司送杭州分厂暂时安置。若杭州分厂容纳有限,剩余工人应依法解雇。

对上海市政府的批示,劳资双方均不满意。资方认为,沪厂惨遭日军蹂躏,负创甚深,即使局部开工亦无希望;杭厂方面因市况呆滞,现有工人工作尚难确保,自无法安插沪厂工人。劳方则认为,三友实业社已开厂20余年,历年盈余殊为可观,而沪战中损失实属甚微,况且杭州分厂照常不辍,以总厂盈余开杭州分厂,而将总厂工人弃而不顾,揆诸法理人情,均有未合。认为市政府未加详察,即草率批示,所谓局部开工,不啻予资方以解雇大部分工人之便利(注: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经纬,参见《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164-165页;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编《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中华书局,1934年,8-9页。)。

从上述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经纬可以获知,此次劳资纠纷起因于资本家停业,而非工人罢工。资本家停业和工人罢工是劳资纠纷中常见的两类事件。以往学者考察二三十年代劳资纠纷时,主要关注工人罢工,而较少注意资本家停业所引发的冲突。实际上,自国民党执政后,因工人主动要求增加工资、改良待遇而引起的纠纷日渐减少,而因资方停业、歇业、解雇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注:陆思红:《上海劳资纠纷之趋势》,《商业月报》10卷2号;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的劳资纠纷问题初探》。)。据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统计,1928-1932年间,全市共发生劳资纠纷千余件,其中因资方停业、歇业、解雇所引发的纠纷占60%以上(注:《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5-6页。)。罢工和停业是劳资双方以中止工作作为保护各自利益的手段。前者的主动权操于劳方,而后者的主动权操于资方。上海的情形显示出劳资纠纷主动者逐渐由劳方向资方转移的趋势。

分析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资方借沪战之机停厂,而工人则极力要求复工。前者取主动和强势姿态,后者明显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纠纷发生后,资方一直按兵不动,对劳方的要求坚决拒绝,对地方当局的调解亦不予理睬。因为纠纷拖延不决,对资方并无多大损失。而劳方则不然。工厂一日不复,即千余工人面临失业,故劳方之计在于如何采取措施迫使资方开工。但就劳资双方声势而言,劳方除了回厂守护机器,阻止资方将机器拆运杭州外,别无扼制资方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劳方惟有求助于国民党地方党政当局。

1932年4月至6月间,三友实业社工人在工会的组织下,先后8次向上海市地方党政当局上呈。从上海市地方当局的反应来看,其调解立场自称是兼顾双方,实际则向资方有所倾斜。上海市政府的批示,一方面承认工人要求工厂开工合理合法,因为三友社在沪战时并未正式宣告歇业和依法履行解雇工人的手续,故饬令资方赶速设法开工;另一方面,又声称要体恤资方的实际困难,同意资方只恢复部分工人的工作,允许资方解雇部分工人,至于恢复多少,解雇多少,并未明确规定,实际予资方以任意解雇之权。

对上海市地方当局的批示,按理资方可以接受,但资方自恃主动权操诸己手,始终摆出一副强硬姿态,不仅对劳方的要求坚拒,对地方当局的调解亦置之不理。

对弱势的劳方而言,既无法迫使资方开工,求助于地方当局又无望,乃径向南京国民党中央上告,控诉资方摧残工运,陷千余工友生活于绝境;并呈控上海市政府处置失当,殊失公允,要求国民党中央予以纠正,并对资方严予制裁。

一般而言,这个时期的劳资纠纷案由地方党政当局出面调解仲裁后,大多能很快平息,只有极少数较大的纠纷案才闹到国民党中央。纠纷案闹到国民党中央后,或由中央直接派员前往裁决,或饬令地方党政机关就地调解。在中央权威的直接介入和干预下,多数纠纷即告平息。然而出乎意料的是,随着劳方向国民党中央的上告,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非但没有很快消弭,反而使事态迅速扩大并日趋复杂化。由于多种力量的介入,使一次企业内部的劳资冲突事件激化为一个牵动全上海工人阶级、资本家阶级与国民党中央三方对垒和互动的事件,也使一个地方性的局部事件扩大为一个全国性的乃至最终引起国民党中央修改劳资关系法的事件。

二 劳方、资方与党方:三方博弈与互动

1932年7月2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将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件交由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民运会)办理。中央民运会接办后,一方面分函上海党政机关“妥为调解”,同时令该会驻沪调查员姜豪(注:姜豪晚年回忆,1932年初夏,他就任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工人科干事,同年秋,被时任中央民运会主任的陈公博派为中央民运会驻沪代表,负责调查上海工会和工运情况。姜豪:《“和谈密使”回想录》,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82-85页。)就地对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情形详细调查。7月28日,姜豪将调查所得三友实业社经济状况向中央民运会报告。姜豪称,三友社1932年上半年营业额亏损洋41万余元。但姜豪同时指出,这一报告是资方所造,恐有不实之处。姜豪还引用三友社工会的报告说:“市政府办理此案之人员,恐受资方运动,故每有袒护资方之处”(注:《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

当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尚在调查期间,三友实业社工人先后于7月16日和8月11日两次集队向资方请愿。8月11日请愿时,资方指使租界捕房驱逐、殴伤和拘捕工人。工人群情激愤。8月18日,工人方面以呼吁请愿无望,乃组织绝食团,做最后哀鸣。同时还组织哭诉团,分别向上海党政机关及各社会团体寻求同情和声援。孰料资方非但未为所动,反而停止供给工人临时生活费,并切断工人生活水源,使矛盾更趋激化。

8月20日,中央驻沪调查员姜豪从上海向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发回关于三友社劳资纠纷近况的报告,详细陈述工人请愿、绝食情形和资方的强硬态度,认为“若长此迁延不决,日后恐更引起惨案”。与此同时,三友实业社工会亦电呈中央民运会,谴责资方“惨无人道”,请求迅予有效办法,早日解决纠纷。

8月22日,中央民运会首次对三友社劳资纠纷案作出内部批示:“本案延宕半年,千余工人均成饿殍,资方绝灭人性,变本加厉,务置千余工人生命于死地而后快。如此惨酷事件,不幸于青天白日旗下见之,此而不惩,何以立信!拟电上海市政府饬社会局以非常手段强迫开工,在未复工以前,充分接济工人伙食。如资方不遵法令,即行拘办。”同日,中央民运会在对姜豪报告的签条中还写道:“查本报告所载,三友实业社无理已极,玩忽当局意旨,非可理喻。目前该社工人虽在生活断绝之际,尤知守法,万一不稳份子从中煽惑,使千余爱好和平之纯良工人,一旦越轨,则其咎由谁居?目前千余工人形将饿毙,劳资双方是非曲直,情理至明。中央对此摧残民运,不顾人道之奸商,不宜姑息养痈,似应从严处理,以儆效尤。”(注:《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

与此前上海地方当局偏袒资方的态度相比,国民党中央民运会显然更多地同情劳方。批示和签条话语对资方所采取的强硬态度,亦远非上海地方当局所可比拟。22日,中央民运会特派该会副主任王陆一、工人科科长伍仲衡及张剑白赴沪,偕驻沪调查员姜豪至三友实业社慰问绝食工人,并向绝食工人表示:“中央方面对于三友实业社此次之劳资纠纷,无论在人情的立场,或法的立场,均认为资方毫无理由”,认为三友社工人绝食是“中国20年来工运最悲惨之表现”,明确表示同情工人一方,指责资方强词顽抗,坚不复工,居心不良。鉴于资方不愿与工会谈判,中央民运会特派员斥之为荒谬,并表示工会与厂方具有同样的法人资格,工会有代表工友谋利益的权利和义务。最后还警告资方,如果三友社纠纷久延不决,引起上海其他工厂工人采取同情行动,其责任将由资方承负(注:《三友厂工潮,市府决付仲裁》,《申报》1932年8月23日;《三友厂工潮,中央代表来沪彻查》,《民报》1932年8月23日。)。

8月24日,中央民运会致电上海市党部和市政府(“养电”):“三友实业社,延不开工,工人绝食,情形甚惨,务恳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克日开工。在未复工前,关于工人伙食,须充分接济。”(注:《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

民运会“养电”发出后不久,实业部亦致电上海市政府,以三友社工人生机绝望,请严饬资方从速复工。与此同时,实业部驻沪保工科科长张铁君对外界发表谈话,表示三友社资方所持停厂理由并不充分,认为三友社发展到今天这样大的规模,其中也含有工人的血液汗汁,谴责资方“稍受挫折,即置数千工人之生计于不顾,于事实人情均属残酷”,亦主张政府以非常手段进行强制仲裁(注:《市府定期仲裁三友厂工潮》,《申报》1932年8月26日。)。

三友社劳资纠纷本来只是一厂的局部纠纷,然自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和实业部致上海市党政机关的电文在沪上各报公开发表后,迅速激起上海资本家阶级的集体反弹。尤其是中央民运会的“养电”在整个上海工商界掀起轩然大波。

8月28日,上海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大生纱厂、天厨味精厂等52家工厂资方联合在上海各报发表宣言,反对中央“养电”,声称“养电内有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克日开工等语。查约法第三十七条人民得自由营业,在法律上为绝对私权,强迫开工,不但违反约法精神,且开世界未有之恶例。我国实业甫在萌芽,四五年来,政府已三令五申宣言维护,今事实适得其反,同人等疑惧更深,用敢掬诚公告,征舆论之维护,求合法正当之解决”(注:《为中央党部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养电宣言》,《申报》1932年8月28日。)。

与此同时,中华国货维持会、上海国货工厂联合会等6大资本家团体联合在沪上各大报公开发表致南京中央党部通电,指责中央民运会“养电”“于法既无所据,于理更不可通”,认为中央民运会直接干预行政,既扰乱了党政机关办事系统,而“于法治精神,尤有违反”,要求国民党中央“收回成命,以彰法治而维实业”(注:《六团体呈中央党部电文》,《申报》1932年8月28日。)。此外,中华工业总联合会及其下属的17家同业公会和19家公司工厂资方亦联名向南京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各院部发表通电,谴责中央民运会“养电”违反约法精神,摧残实业,要求南京中央予以纠正(注:《中华工业总联合会呈中央党部及各院部电文》,《申报》1932年8月29日。)。

上海工人阶级面对资本家阶级联合一致的言论和行动,亦不甘示弱。资方团体联合发表宣言和通电后,上海各工会团体亦纷纷张旗击鼓,急起回应。出版业工会等27个工会首先发表宣言。上海市工会联合会及其下属的34个工会继起响应。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上海市总工会亦发表告各界书,积极声援,从而形成上海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两大阵营势均力敌的对垒态势。

针对各资方团体对中央民运会“养电”的纷纷指责和强烈反对,各工会一致表示拥护国民党中央的决策,并请求国民党中央对资方严厉执行强制命令。工会方面指责资方的通电宣言“抹煞事实,顽强狡辩,希图混乱社会视听,以遂其压迫工人阴谋”。针对资方提出的“约法保障绝对私权”的主张,工会方面以“国家法律本系保护全体人民,非专为保障贵族阶级之资本家而设,资本家营业固应受法律之保护,但工人生活同受法律之保障,且工厂不得自由停厂,亦系明载法宪”等予以反驳;并称近数年来,上海工人之受资方无理摧残者不可胜数,此次数十家工厂和资方团体联合发表通电宣言,表明资本家阶级已经壁垒一致向工人进攻,号召工人阶级团结起来与之抗争。针对资本家方面表示要“牺牲现有的一切”去拚命,工会方面亦大声疾呼:“工友乎!时急矣,事危矣,与其委曲忍受,供人碎割零卖而死,曷若一致奋起,拥护中央执行强制命令,不达目的不止”。工人方面还一再声明,若因此而引起阶级斗争,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其责任将由资方来负(注:《民运会养电之两面观》、《三友厂纠纷之表示》,《新闻报》1932年8月29、30日;《各工会拥护民运会养电》、《三友厂纠纷,市府今日正式仲裁》,《申报》1932年8月30、31日。)。

至此,三友实业社一厂的劳资纠纷,遽变为上海劳资两大阵营的正面冲突。其时劳资两大阵营剑拔弩张,双方交战之激烈,实属前所未见,以至当时社会舆论认为资本大联合与劳工大联合的直接交锋将从此开始(注:《事业界劳资正面冲突之开始》,《纺织周刊》2卷34期,1932年9月2日;陈振鹭:《读中央民运会养电及其反响与共鸣后》,《民众运动月刊》1卷3期,1932年10月1日。)。从后来的事实看,此次劳资两大阵营的对垒,是30年代中国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之间规模最大也是最为激烈的一次言论交锋。资方参与交锋的厂商团体多达90余个,而劳方参与交锋的工会亦多达60多个(参见下页表)。据1932、1933年国民党中央民运会之调查,当时上海有各类工会67个,工商同业公会272个(内中组织健全者141个)(注:中国国民党中执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编印《民国二十三年中国国民党年鉴》,戊123、241-242页。)。双方均明确宣示各自的阶级立场,为各自的阶级利益宣战,在战前劳资纠纷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

参与交锋的劳资两大阵营

资料来源:《为中央党部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养电宣言》、《六团体呈中央党部电文》,《申报》1932年8月28日;《中华工业总联合会呈中央党部及各院部电文》、《各工会拥护民运会养电》、《三友厂纠纷,市府今日正式仲裁》,《申报》1932年8月29、30、31日;《民运会养电之两面观》、《三友厂纠纷之表示》,《新闻报》1932年8月29、30日。

更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交锋不只是劳资两方的对垒,同时也是资方与国民党中央(以下简称“党方”)的较量。资方各团体将国民党中央民运会的“养电”作为直接攻击目标,锋芒所向,直接指向国民党的党权与党治。工人团体向资方的出击,主要以“拥护中央对资本家执行强制命令”为诉求。故自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养电”发表后,交锋的主体实已由劳资两方的纠纷,发展为资方与党方,劳方与资方“两对三方”的交互较量和激烈对抗。

资方团体的通电宣言发表后,南京党方无比震怒。在国民党中央看来,党权高于一切,中央党部完全可以通过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开工。而上海资本家阶级竟以法治为武器来抵制党治,意味着向国民党党治权威的公然挑战,大出南京中央之意料。8月30日,国民党中央民运会迅速作出反应,以上海各资方团体“不依法定程序申诉,遽登报宣言,公然指摘,殊属目无法纪”为由,致电(“卅电”)上海市政府严予制止。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民运会以“密电”形式致沪市地方当局的同时,又主动将此“密电”交中央通讯社公开发表,其意显然不只在要求上海市政府“严予制止”,而是有意借助新闻传媒对上海各资方团体公开打压。与前次“养电”相比,此次“卅电”不仅电文冗长,而且言辞间充满浓烈的火药味。故“卅电”与其说是一封致上海市政府的“密电”,不如说是一篇国民党中央向上海资本家团体公开宣战的檄文。兹将电文节录如下:

上海市政府吴市长鉴:密。报载上海永安纺织有限公司等50余厂商,以本会关于上海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致贵府及市党部养电内,有“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克日开工”等语,认为违背约法之规定,发表宣言。查本案迭经该社工人来会吁请,复经派员查明报告到会,以案经贵府调处,自应待依法解决。讵时逾数月,事态更形严重。近复据报工人以不堪延累,相继绝食,群意汹汹,事态严急。本会对此决不能专徇厂方增累利润之片面企求,而置多数工人生死于不顾。事关本党立场与民生主义之最高原则。约法非为保障绝对私权而订定,其许人民得营业自由,然自有不得自由者在,如国家之独占事业及禁止营业等皆是也。藉曰正当营业应有法赋之自由,而使剥削可以无厌,杀人不见流血,亦可假藉约法以为护符,是亵渎约法之尊严,反背革命之意义。世界别无三民主义之国家,即无从觅扶助劳工之前例。如任何私人资本家敢认为本党扶助劳工,兼顾劳工利益,即为恶例,则三民主义之本党亦有勇气开此世界未有之恶例也。前电以非常手段促迫开工等语,原期迅予处理,以重民命。此项处施既据呈报中央,自应静候解决。惟该厂商等不依法定程序,遽登报宣言,公然指摘,殊属目无法纪。该厂商等均隶属贵治,拟请设法制止,以杜嚣张之习。(注:《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

“卅电”发表之次日,中央民运会工人科科长伍仲衡从上海向中央民运会发回报告,对上海资本家团体更是严加指责:“上海永安纺织有限公司等厂及中华国货维持会等团体联名发表宣言电报,遍登沪上各报,言论谎谬,妄引约法,毕露其狰狞可怕之面目,对于本会尤存威胁要挟之意”。伍还引用上海工人团体的话语,谴责“该团体等助桀为虐,形成资方结合一致向工人加紧压迫之趋势”(注:《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

除通电和报告外,国民党中央民运会主办的《民众运动月刊》还发表专门文章,驳斥资方团体对“养电”的反响,斥责资本家不明大义,“狡辩顽抗,以资本力量来压迫工人及政府”,贻害社会。针对资方要挟政府维护实业,文章认为政府所维护的是整个实业,并不单以维护资方的利益,才算维护实业。政府强迫资方开工,亦是维护实业。指责资本家“以怀财己身为维护实业之藉口,驯致以实业为资本家之专利品”,同时也警告资本家若一味曲解约法,恃财硬干,上抗中央,下压工人,显明其资产阶级的联合战线,将是中国资产阶级自取灭亡之道(注:陈振鹭:《读中央民运会养电及其反响与共鸣后》。)。

1928年以来,国民党中央对资本家阶级如此大张挞伐,尚属首次。而上海资本家以一个阶级集团阵营与国民党中央形成如此严重激烈的对峙态势,亦属前所未有。面对国民党中央措词严厉的“讨伐”,上海各厂商和各资本家团体非但没有为国民党中央的政治权威所慑服,反而再度群起应战,奋起反击。9月9日,中华工业总联合会致电南京中央党部、中政会和国民政府。10日,中华国货维持会、上海国货工厂联合会等6大团体联合致电中央党部。11日,上海大生纱厂等64家厂商联合发表宣言。资方不仅阵容强大,而且将其通电宣言以巨版篇幅登载于沪上各大报纸。一时间,资方与国民党党方对垒的浩大声势几乎超过了资方与劳方之间的冲突。

与前次通电宣言相比,资方的此次通电宣言更富有攻击性和挑战性。首先,针对党方指摘“滥发宣言,目无法纪”,资方反驳说,法院判例是否得当,尚许学者于判决以后公开评论。党方“养电”与法令是否相符,何以不能让人怀疑和批评?党方“卅电”既称应依法解决,而“养电”以非常手段强迫开工,即与依法解决立于绝对相反地位。再者,政府既可舍弃法定程序而诉诸非常手段,则资方劳方亦可舍弃法定程序而各出非常手段以谋胜利。政府若必以非常手段才能达到扶助劳工之目的,无异谓通常之法令手段是专为保护资方而设,其误会不更甚乎。

在与党方论辩过程中,资方始终以“尊崇法治”相标榜,指责党方将党权置于法律之上,是违背约法,违反法治。资方声称:“同人爱护党国,爱护秩序,不得不爱护法治”。“欲谋劳资之相安,必先尊崇法治;欲尊崇法治,必排斥法律以外所用之一切非常手段。”(注:《各厂对于民运会卅电之宣言》,《申报》1932年9月11日。)公开质疑和否定国民党党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威。资方还引用1928年7月国民党公布的《治权行使规律案》规定人民之生命财产与身体自由皆受法律保障为依据,指责党方强迫资方开工,是剥夺人民财产自由,认为只有在资方营业违法时,法律才能停止其经营,但法律并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得强迫其营业。国民党所制定的约法既保障人民财产私有权,即不容非法剥夺。指责党方“不导民以循律守法,而代以非常手段”,是自乱法治。资方还引民权主义为立论依据,声称“民权主义之最高原则,政府者,人民之组织,非政府之组织”,亦即否认国民党对国家政治资源的垄断。最后,资方指责国民党中央偏袒工人阶级,抑压资产阶级,认为资产阶级在国民党统治下未能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待遇,责问:“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独至劳资对峙,此条乃不适用乎?!”(注:《中华工业总联合会佳电》、《六团体呈中央党部电文》,《申报》1932年9月11日。)

对国民党中央民运会而言,“以非常手段,强迫开工”一语竟引发上海资本家阶级如此强烈的反弹,实出乎意料。面对上海资本家阶级肆无忌惮的公然指摘和日益高涨的“嚣张”气焰,国民党中央民运会无比恼怒,痛斥资方“妄发宣言,架词耸听,哓哓争辩,言动离奇”,“视法令如弁髦,等政令于儿戏”,“煽动挑拨,希图淆惑社会观听,殊属谬戾”等等。中央民运会一面上呈中央执行委员会请示处置办法,一面急电上海市党部和上海市市长吴铁城,以“事关本党主义之推施,及整个党政之威信”,令其“全权妥速处理”。

中央民运会在给中执会和沪市党政机关的电文中,对资方的种种指责一一批驳。主要有如下三点:(一)三友实业社此次停工,既没有依照《工厂法》的规定向工人履行预告手续,亦未依《工厂法施行条例》关于工厂歇业或停工时应事先呈报主管官署的规定办理,显已违法,致造成工人绝食请命之非常事态,政府自应有强令复工之权。(二)《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在调解及仲裁期内,雇主不得停业或开除工人,工人不得罢工,否则主管行政官署得随时制止。据此,政府对三友社停业的违法行为,自可随时制止。(三)约法规定,“人民得自由选择职业及营业,但有妨害公共利益者,国家得以法律限制或禁止之”。三友社此次停工,造成上海数千熟练工人骤然失业,使社会治安受到莫大影响,政府为维持公共利益计,自可勒令其复工(注:《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

针对上海资本家阶级一再以“遵循法治”相要挟,国民党中央民运会亦只得据法相驳。但与前两次有所不同的是,此次中央民运会未将电文宣示报端,说明已无意与资方展开第三个回合的公开论辩。由此一来,资方与党方前两个回合的公开较量,乃以资方最后挑战性的论辩而告终,隐然给人们以资方强硬,党方软弱的印象。

在这一事件中,上海资本家阶级试图以民权颉颃党权,以法治抵制党治,否定国民党对国家政治资源独占垄断的合法性,同时抵制国民党政治权威的控制。自国民党党治体制确立以来,国家权力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向社会各个领域扩张和渗透。在这一过程中,城市资产阶级感到其自主权日益受到国家权力的侵蚀,其自由活动空间日益缩小。“以非常手段,强迫开工”虽仅是针对三友实业社一厂而言,但整个上海资本家阶级从这一事件中已经感受到来自国民党党治权威的压力。他们声称,不仅营业自由受到限制,甚至“不营业而亦不得自由矣,正负两途同时并绝”(注:《六团体呈中央党部电文》,《申报》1932年9月11日。)。上海资本家团体群起攻击党方“非常强迫,剥夺越权”,显然不仅仅是出于对三友实业社资方的友情声援,而是藉此机会发泄积蓄已久的对国民党党治体制的强烈不满。

从另一方面观之,上海资本家阶级的强烈反弹和“嚣张”气焰,又足以反证国民党党治权威尚未强大到为所欲为和足以控制资本家阶级的程度。在这一事件中,上海资本家阶级表现出相当强的政治独立意识和自主组织能力,而国民党显然无法以政治强权将资方压服。这一点在三友劳资纠纷后来的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展示出来。

三 劳资争议处理法的修订与纠纷的了结

上海市党政机关接到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养电”后,因资方强烈反对,实际未能贯彻“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克日开工”的命令。强制手段既难以执行,调解又不奏效,上海市政府乃决定组织仲裁委员会对三友社劳资纠纷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按规定由市政府、市党部、地方法院以及劳资双方代表组成。仲裁于1932年8月31日举行。但资方代表拒绝出席,理由是抗议中央民运会的“养电”,认为在国民党中央同意纠正“养电”以前进行仲裁,“显有失平之虞”(注:《三友社劳资争议仲裁经过》,《纺织周刊》2卷35期,1932年9月9日。)。但仲裁委员会在资方缺席的情况下仍然作出裁决,一方面认定三友社在沪战中的损失不足以构成歇厂的理由,同时又认为该公司在1932年上半年的亏损与前3年的盈余大致相当,其营业前途堪虞,最后乃裁定资方应于3个月内恢复至少1/5工人的工作,其余工人则照原约解雇(注:《市府发表三友厂纠纷裁决书》,《申报》1932年9月2日。)。

上海市地方当局的这一裁决,基本上仍偏袒和照顾资方。裁决书发表后,劳方表示虽与其期望相差尚远,但仍忍痛接受。资方则表示不服,认为依裁决书解雇4/5工人,厂方须支付大约30万元退职金,事实上办不到。当时,上海纺织业资方同行倾向于认为,依仲裁结果,“资方亦大有面子矣,得休便休”(注:《三友社对于仲裁之异议》,《纺织周刊》2卷35期。)。但三友社资方不肯罢休,指责国民党党政当局对资方的要求不予理睬,而对工人绝食要挟过于“兴奋”,认为仲裁裁决偏重工人生计,不顾厂方利害,事实上窒碍难行,指责仲裁委员会仰承中央意旨,以非常手段处理,有负使命,其裁决意存挑拨,对资方故事摧残等等(注:《三友社劳资讼案》,《申报》1932年9月22日。)。依照此时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劳资争议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裁决声明异议。地方当局无强制争议当事人执行裁决的权力。资方即利用该法的有关规定而声明异议,并向地方法院提起不服仲裁的上诉(注:罗运炎:《中国劳工立法》,中华书局,1939年,141-142页。)。

对三友社资方而言,纠纷拖延不决,并无损失,相反可以此作为拒绝发给工人伙食费之借口;但对劳方而言,工厂延不开工,即意味着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别无选择,一方面电呈国民党中央和沪市当局请求紧急处置,同时再度绝食。工人绝食,势必危及社会安定,迫使国民党中央和地方党政当局不敢等闲视之。但资方声明异议,不服裁决,又为《劳资争议处理法》所许。政府对仲裁裁决无强制执行之权。国民党中央和上海市地方当局亦莫可奈何。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国民党中央乃决定重行修订《劳资争议处理法》。

一般而言,政府对劳资争议的处理办法不外乎两种,一是强制仲裁,一是任意仲裁。前者偏重于政府对劳资争议的干预和对裁决的强制执行,后者倾向于争议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政府少加干预或不加干预。国民政府最早制定的《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于1928年6月。该法采强制仲裁原则,规定劳资争议事件经调解无结果者,除争议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交付仲裁外,行政官署认为有仲裁必要时,亦得强制交付仲裁;其次,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得声明不服,并规定对不履行裁决者予以相当的制裁(注: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重印,1125-1134页。)。该法施行一年多后,曾于1930年3月予以修订。此次修订的重点在于将强制仲裁改为任意仲裁,明定仲裁不得强制双方提付及执行;在交付仲裁手续上,政府不得采用强制手段;争议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可以声明异议;声明异议后,仲裁裁决即等同具文。三友社资方正是利用这一规定,使上海市党政机关的仲裁裁决如同废纸,失去其约束力。

对于三友社资方的应变策略,国民党中央和上海地方当局几乎一筹莫展,但另一方面,又深恐三友社工人的绝食激变为全上海工人的同盟罢工和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加之担心中共乘机暴动(注: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常务委员吴开先电呈中央民运会,声称“共党散播谣言,拟直接行动,轰击工厂”见《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国民党中央迭次电令上海市地方当局迅速处理。如中央民运会致电上海市政府“全权妥速处理”;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上海市政府“采有效办法,负责处理,以期迅速解决”;国民党中常会亦训令上海市政府会同市党部“对此案负责作有效之处理”(注:《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在此期间,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也亲自致电上海市市长吴铁城:“三友实业社棉织厂劳资纠纷仲裁决定尚妥,希劝导资方,遵守裁决书”(注:《三友纠纷案裁决后》,《申报》1932年9月17日。)。

面对资方顽抗、劳方绝食和国民党中央的训示,上海市政府和市长吴铁城深感穷于应付。由于三友社资方向地方法院上诉,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已无单独处理该案之权。故上海市政府呈请国民党中政会,极力主张重行修订《劳资争议处理法》,恢复强制仲裁制,树立政府解决劳资争议的权能。国民党中央鉴于三友案延而不决,亦深觉现行《劳资争议处理法》亟应修改,于是决议交立法院审议。

修改《劳资争议处理法》的消息传出后,上海资本家团体再次表示反对。反对的理由主要是担心恢复强制仲裁后,政府的力量与权威将扩张至最高限度。认为在政治未上轨道的时候,政府权威的无限扩大,将是利大于弊。在任意仲裁制度下,仲裁不服,尚可声明异议,诉之法院,以法治纠正人治。而恢复强制仲裁制度后,万一仲裁失当,即呼吁无门,不独与法治精神有悖,而且流弊所及,后患何堪(注:《厂联会反对强制仲裁》、《中华工业总联会讨论劳资争议强制仲裁》,《申报》1932年9月2、29日。)。故上海资本家阶级反对恢复强制仲裁,其意仍在抵制国民党党政权力的无限伸张。

尽管上海资本家阶级极力反对,国民党中央仍于1932年9月27日公布实施修正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恢复强制仲裁。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资本家阶级基本上无法迫使国民党政府回应他们的利益要求。事实上,除了消极的抗议和反对外,上海资本家阶级也缺乏制度化的管道来向国民党政府表达它们的利益和要求。在此期间,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力主对抗拒裁决的三友社资方从严制裁,声称“本党自奠定全国以来,对于危害党治,破坏建设之徒,从未姑纵,而此次纠纷事件,直接摧残人命,间接破坏本党之主义政策,其罪实不亚于危害民国之共党……中央对于此次事件,若不采积极之有效方法,使其从早平静,则不特本党之威信扫地,恐影响所及,前途将不堪设想矣”(注:《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

1932年9月24日,上海地方法院驳回三友社资方上诉,维持仲裁裁决。资方不服,复上诉到江苏高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根据新修正的《劳资争议处理法》维持原裁决。资方仍不服,又于1933年1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再遭驳回。至此,资方在法律上已完全失败。

资方一再上诉,历经三审判决驳回后,本已再无顽抗之余地,可是资方仍旧延不开工,抗不履行裁决。按新修正的《劳资争议处理法》,上海地方当局本应强制资方执行。在此期间,三友厂工人多次请求市政府依法强制执行而无结果。与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对资方的强硬态度相比,上海地方当局则显得有些软弱。在资方抗不遵行的情况下,地方党政当局仍试图谋求和平调处,而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强制性措施,给资方留下了迁延周旋的余地。工人方面以上海地方当局玩忽职守,歧视工人,推派代表数十人再赴南京国民党中央上访请愿,要求迅派大员莅沪督促依法仲裁。但中央派员莅沪督促后仍无结果。

1933年3月,国民政府训令上海市政府饬知三友社劳方,可依照民事法规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4月,最高法院将此案发交上海地方法院依法执行。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上海地方法院多次开庭欲予执行,无奈资方仍然顽抗而毫无办法。资方一面四处寻求上海资本家同行的声援,同时采取各种手段分化工人,使部分工人同意自愿放弃自身权利,又借口仲裁裁决对工人解雇金数额未予明白规定,再向法院提起抗告,以此千方百计拖延时日,不履行裁决(注:《棉业统制会关于劳资纠纷卷》,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卷号44/2624。)。

直至1933年12月29日,在沪上闻人杜月笙的调停下,以资方支付工人6.5万元解雇金,工人声明放弃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复工权和伙食费等权利,纠纷才最终解决。这场持续近两年之久的声势浩大的劳资纠纷最后以工人被迫退让妥协而告终。

值得注意的是,杜月笙是以国民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下属的棉业统制委员会委员的“官方”身份参与调停的。但在调停过程中,杜月笙实际所赖以使劳资双方慑服的权威,与其说是来自国家体制内的正式职位,还不如说主要仰赖于他个人在体制外所谋得的各种非正式权力。当国家权威无法平息这场旷日持久的劳资纠纷的情况下,最终竟然不得不借助体制外非正式权力的介入才将纠纷了结。在这一过程中,面临体制外权威的挑战,国家权威暴露出其软弱的一面。

四 讨论与思考

耗用如许篇幅来描述“三友案”形成—发展—结束的全过程,意在通过这样一场历时近两年、波涉和引发全沪工人和资本家两大阶级激烈对垒的劳资纠纷案件,来展示30年代中国城市中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三者之间复杂而微妙的互动关系。这种叙事方式虽然显得有些繁琐,但一个完整的事件过程的重组,可以尽可能避免因描述过简而造成对事实的扭曲。同时也只有将过程完整地挖掘出来,其中的因果关系和某些较为微妙的逻辑和机制才可能被较少失真地呈露出来。笔者无意援引个别案例推衍和抽象出涵盖全局的一般性论断,本文主要想通过个案的深入剖析,揭示某些与过去概念化的结论有所不同的面相。以下的讨论即建立在上述案件的事实基础之上。

从“三友案”中至少可以清理出这样三重关系:一是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二是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三是工人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

1.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

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是“三友案”中的初始关系和基本关系。从这层关系中,“三友案”展示出这个时期上海劳资纠纷和劳资冲突的激烈化程度。劳资双方均各自施展出最大能量以求获胜,以至由一厂的局部纠纷演化为全沪工人与资本家两大阵营的对垒。无论劳方还是资方,均表现出强烈的阶级认同和阶级对立意识。纠纷持续近两年之久,固然反映出资方极力顽抗的一面,而作为弱势一方的工人也展示了团结一致和不屈不挠的精神。

“三友案”起因于资本家停业,而非工人罢工。如前文所述,资本家停业和工人罢工是劳资纠纷中常见的两类事件。自国民党执政后,因工人主动要求增加工资、改良待遇而引起的纠纷日渐减少,而因资方停业、歇业、解雇而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罢工的主动权操于劳方,而停业的主动权操于资方,显示出这个时期劳资纠纷主动者逐渐有由劳方向资方转移的趋势。

从“三友案”中可以看到,资方自始即取主动和强势姿态,对劳方的合理要求坚拒不纳。而劳方则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对资方而言,其目的是要停歇沪厂,转移经营杭厂。纠纷拖延不决,即意味着沪厂可以久不复工,故资方有意采取拖延策略,而劳方对资方的狡顽几乎无计可施。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往往迫于生计无法抵抗而屈服。但三友厂工人拥有一个比较健全有力的工会组织。工人在该厂工会的领导下,表现出相当强的自主组织能力和战斗力。该厂工会拥有一批知识青年精英。在与资方的较量中,工人组织绝食团、哭诉团、请愿团,以及三番五次的发表通电宣言,均由少数工会精英精心策划、动员和组织。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每一次与资方交涉、谈判、诉讼,以及向上海地方党政当局和国民党中央频繁的上访请愿,均仰赖于一个团结一致,结构稳定,运作有效,反应灵敏和切实代表、维护工人利益的工会精英集团的领导。

在这次劳资纠纷中,未见中共赤色工会力量介入的痕迹。该厂工会成立于1928年秋,是一个在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立案,具有法人资格,获得国民党地方当局认可的合法组织。但从它在此次劳资纠纷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看,显然又不能归属于过去中共话语下的“黄色工会”之列。这也提示我们,30年代在“赤色”和“黄色”两大系统之外的工会组织和工人运动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注:三友厂工会组织在此次劳资纠纷中所扮演的角色,容待另文探讨。)。

2.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

在“三友案”中,资本家阶级与国民党中央进行了激烈的对峙和较量。从执政党一方而言,政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其首要目标,为此,任何足以威胁和动摇其政权基础的社会阶级冲突都必须加以扼制。无论是工人罢工,还是资本家歇业,均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不安。国民党执政后虽然没有绝对禁止工人罢工和资本家歇业,但无论是罢工还是歇业,均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三友案”之所以激化为国民党党方与资方的对垒,即因为资方歇业已逾越了国民党控制阶级冲突的限界(度)。资方延不复工,纠纷久延不决,引起千余工人失业,以至工人绝食,全沪各业工会同情声援,中共有可能乘机出动……这一切极有可能激变为一场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当局不得不通过政权力量采取非常手段加以干涉,强制资方开工。

以往国内学者注意到1927年以后国民党抑制和限制工人运动,认为其动机是出于维护资本家阶级的利益。而在“三友案”中,国民党地方当局虽有偏袒资方的表现,而国民党中央则更多地抑压资本家,对资本家阶级一再予以措词严厉的谴责和痛斥,乃至最终修改《劳资争议处理法》,以对付资方的顽抗(注:国民党中央与上海地方当局在处理三友劳资纠纷过程中的不同倾向,与国民党内的派系意识当有一定关联。“三友案”发生时,正值蒋汪合作,改组派领袖陈公博出任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1932年3月接替张知本)。陈上任后,一些改组派成员跟进中央民运会机关。在此之前,以陈公博为首的改组派一度主张以农工小资产阶级为国民党阶级基础,主张开展民众运动,是国民党内的“左派”。蒋汪合流后,改组派是否还秉持其原有的政治理念,值得进一步考察。“三友案”发生时,上海国民党市党部为吴开先、潘公展、陶百川等CC系分子所掌控,市政府内主管劳资纠纷的社会局局长亦是CC系干将吴醒亚。市长则为政学系的吴铁城。与改组派相比,CC系和政学系倾向于保守。另一方面,国民党内各派系为争夺对工运的控制权亦时起冲突。关于此一问题,因篇幅所限,容待另文探讨。)。在这一过程中,国民党中央最为关心的是“千余工人失业、绝食,势必引起社会恐慌,危及社会治安”,谴责资方“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党治”。国民党中央在处理这场劳资纠纷时的表现,与其说是为了维护某一特定阶级的利益,不如说主要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注:美国学者易劳逸在其《1927-1937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流产的革命》一书中,否认南京政府是地主和城市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的传统说法。他认为,国民党政权与地主资产阶级之间的利益虽有时一致,但这个政权的长远目标与地主资本家阶级是完全不同的(参见该书中译本,陈谦平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年,290-294页)。)。当某一阶级的行为危及和冲击其统治秩序时,无论该阶级是劳方或资方,国民党均有可能采取非常手段加以干涉和扼制。它有时可能压制工人,讨好资本家,有时可能抑制资本家,同情工人。当工人以过高的要求和过激的手段对付资本家时,势必打击资本家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实业的发展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府不能坐视不管。同样,当资本家对工人压迫过甚,激起工人的强烈反弹和反抗,以至引起社会恐慌时,政府亦会加以干涉和扼制。蒋介石在四一二政变以后即宣称:“吾人固不高唱打倒资本家之呼声,然若资本家误认共产党打倒以后,本党不复为工人保障利益,彼等可任意虐待工人,则此等为富不仁者,亦非打倒不可。”(注:蒋介石:《对于第二期清党之意见》,《中央半月刊》1927年6月创刊号。)

从资本家一方言之,“三友案”之所以引发一场与国民党政权的激烈较量,并非偶然。在此之前,上海资本家阶级与国民党政权之间即存在着不少矛盾,如上海资本家对政府不断施加的经济压力十分不满。国民党近于勒索的捐税和摊派使上海资本家不堪承负(注:参见〔美〕帕克斯·M.小科布尔《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而“三友案”所触发的交锋,则主要缘于上海资本家阶级对国民党日益扩张的政治权力的不满和反抗。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后,其政权的触角不断向社会各个领域伸张。在这一过程中,城市资本家阶级感到其自主活动空间日益受到国家权力的侵蚀和挤压。“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开工”,至少在两个方面使上海资本家阶级感到恐慌:一是“非常手段”意味着国民党党治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而毫无节制;二是“强迫开工”意味着资本家的营业自由和人身财产自由随时有被国家政权剥夺的危险。尽管国民党一直承认财产私有制,亦无意消灭资本主义企业制度,但从北洋放任体制下过来的资本家阶级转而置身于国民党党治体制之下,显然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他们感到无法迫使国民党政府对他们负责和回应他们的利益要求。他们甚至指责国民党政权偏袒工人阶级,压制资本家阶级,讥讽国民党政府是保护劳工的政府,认为三友社资方一再上诉是徒劳的,“非先从改造政府不可”(注:《三友社对于仲裁之异议》,《纺织周刊》2卷35期。)。

另一方面,上海资本家阶级在与国民党中央的激烈交锋中,展示了相当强的政治自主意识和组织能力。尽管国民党力图将资本家阶级纳入其政治控制体制之下,但后者的强硬颉颃和不肯轻易就范的姿态,表明此时国民党政权对城市资本家阶级的控制和支配力还相当有限。在三友事件中,上海资本家阶级以民权对抗党权,以法治抵制党治,否定国民党对国家政治资源垄断的合法性,抵制国民党政治权威的控制。而国民党显然无法以政治强权将其压服。上海资本家阶级的强烈反弹和嚣张气焰,清楚地反映出当时国民党党治权威尚未强大到为所欲为和足以控制资本家阶级的程度(注:关于国民党党治的脆弱性,参见拙文《党政关系:国民党党治在地方层级的运作(1927-1937)》,《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3期。)。有西方学者认为,上海资本家在南京政府的压榨下,根本无力反抗(注:参见王克文《史家眼中的国民党中国》,《知识分子》1985年春季号。)。“三友案”对这一说法提供了鲜明的反证。

3.工人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

1927年以后,工人与国民党政权之间究竟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亦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徐思彦对20世纪20年代的劳资纠纷研究后认为,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国民党的劳资政策明显向工人一方倾斜。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工人由扶助和依靠的对象一变而成为控制的对象,与此同时,工人运动亦受到抑制和限制(注: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三友劳资纠纷个案虽然不能反映国民党政权与工人之间关系形态的全貌,但它有助于我们理解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国民党党治体制下,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工人是如何表达自己的声音的?在“三友案”中,工人虽居于弱势地位,但并非完全是被动受压的角色。在国民党的劳资政策不再向工人倾斜的情况下,三友社工人运用各种策略将自己的生存困境建构为危及政治安定,因而是政府所不能回避、推诿的紧要问题。在无力与强势的资方抗衡的情况下,劳方不断向当局请愿申诉,并通过新闻媒体不断发表通电宣言,将自己的悲惨处境和资方的为富不仁诉诸社会,以激起社会舆论的深切同情和广泛关注。在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三友社工人乃以绝食作为最后抗争的手段,并越级上访,直接将问题向国民党中央呈诉,使国民党中央在千头万绪中意识到该案件的严重性,足以危及政治的安定,因而是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在工人的绝食举动获得广泛关注和同情的情况下,国民党中央不得不站在工人一边,谴责资本家摧残民运,破坏社会秩序,以至责令地方党政当局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开工。当上海资本家阶级奋起反抗国民党权威时,又无形中从反面推动国民党当局进一步向工人一方倾斜。与此同时,全上海各业工会起而声援拥护国民党中央决策的举动,隐然使国民党中央与工人阶级暂时结成联盟,以对付资本家阶级的“嚣张”气焰。

在这一过程中,三友社工人采取“置之死地而后生”的行动策略,将纠纷“闹”大,逼迫国民党中央和地方当局向弱势的工人一方倾斜,使国民党当局不得不打破惯常在劳资之间所采取的“兼顾”、“平衡”和“协调”的政策取向。三友社工人在将纠纷“闹”大的过程中,又存在着一条虽然模糊、却又无时不在的行动界限,即自始至终采取和平的“闹事”方式,如频繁地请愿上访,三番五次地发表通电宣言,乃至组织绝食团、哭诉团等。这些行为既达到了将问题“闹”大的目的,又没有给国民党当局留下煽动阶级斗争的口实,相反却让资方承担了破坏社会安定和危害党治秩序的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劳方较好地把握了“闹”的边界(度):“闹”轻了,不能得到国民党当局的重视;“闹”过头了,又可能招致国民党当局的镇压。

再者,三友社工人在向国民党中央建构问题化的过程中,始终以孙中山的“扶助农工”政策为理念诉求。在国民党没有公开放弃“总理遗教”这面旗帜以前,他们的这一诉求显然置国民党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更令国民党难堪的是,当劳方以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为诉求的同时,资方亦搬出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作为自己的立论基础,指责国民党剥夺人民财产自由,违背约法,偏袒工人,歧视资本家,使高唱阶级调和、劳资合作的国民党处于腹背受敌、两不讨好的境地。

此案所展示的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三者之间关系的复杂面相,引发我们对国民党政权阶级基础的再思考(注:1980年代前期,西方学者曾就国民党阶级基础问题展开过热烈讨论,参见王克文《史家眼中的国民党中国》(《知识分子》1985年春季号)。该文对美国学术界有关国民党阶级基础讨论的不同观点做了介绍。)。国民党执政以后,一再声称代表“全民”利益,而事实上,“全民”中到底有没有某一个或几个阶级,真正认同或感觉到国民党确实代表他们的利益。1932年,国民党籍学者萨孟武撰文批评国民党代表“全民”的失策。他指出:“资本家与劳动者的利害是不能一致的。我们绝对不能同时得到他们两者的拥护。我们要想得到资本家的拥护,便须放弃劳动者;我们要想得到劳动者的拥护,便须放弃资本家。如果我们同时希望他们两个阶级都来拥护,则我们的政策只能模棱两可。然而模棱两可的政策,终久必为他们所厌弃。”萨孟武还称:“我们如果要得到劳动者的援助,我们对内须先确认生存权制度,对外无妨与第三国际合作。如果我们一方面大喊打倒一切帝国主义的口号,同时他方面又反对第三国际;一方面保护资本家,同时他方面又欲无伤劳动者的感情,则我们在国际上必致孤立无援,在国内必定得不到任何人民的同情,其结果,我们的党便失去力量”。萨孟武承认,国民党的社会基础是非常薄弱的。而薄弱的原因不在于国民党不想博得社会全体人民的欢心,反而在于国民党太想迎合社会全体人民的意思,结果反而一无所获(注:萨孟武:《如何增厚党的力量》,《时代公论》4号,1932年4月。)。萨孟武也许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当时国民党的两难处境。

附识:本文初稿曾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第三届青年学术讨论会(2001年8月),承蒙曾业英、杨奎松、汪朝光、虞和平、徐秀丽、黄春生、王建朗等专家指正,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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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资本家和国民党:一个20世纪30年代劳资纠纷的个案研究_劳资纠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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