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复垦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与对策_国有股论文

农业复垦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与对策_国有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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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垦区的企业改革已进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黑龙江垦区在推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政策上和操作上亟待解决的难点。正视这些难点,找出解决难点的对策,对加快农垦企业的改制转轨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一、难点

——产权改革的思想认识滞后,缺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紧迫感。主要表现在部分领导干部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文件学习得不够、深入领会不够。仍有一部分人在思想认识上留恋传统的“一大二公”产权制度,对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国有的经营方式、全民的职工身份仍有较深的感情。部分领导和管理人员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畏难情绪,怕企业改制转轨过程中企业的历史债务无法解决;怕职工风险意识差而不愿意入股;怕企业改制后无法适应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改革滞后的现状。目前黑龙江垦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领导不愿意改,怕改制后经济效益不如改制前: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职工也不愿意改,怕改制后增加风险、影响实际收入。

——企业债务沉重,缺乏企业经营运转的基础条件。截至1993年末,黑龙江垦区企业负债总额达155.5亿元,其中流动负债116.2亿元,长期负债39.3亿元;资产总额为169.1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1.9%,比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高22个百分点。更为严重的是垦区企业(包括场办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企业达515户。占垦区企业总数的24.2%。垦区负债总额中,银行贷款达60.7亿元,相当于垦区1985年末银行贷款的5.4倍,平均年递增率达23.5%。据垦区国有资产局截至1994年6月末的统计,垦区企业待处理各项资产净损失16.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8.9%,资产损失中固定资产损失2.3亿元,流动资产损失12.7亿元。垦区各种资金挂帐25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挂帐6097万元,潜亏挂帐3.1亿元,亏损挂帐21亿元。垦区企业所有者权益为10.6亿元,仅占资产总额的5.8%。

垦区企业债务沉重还反映在流动资金缺口太大,固定资产补偿严重不足两个方面。垦区1992年末自有流动资金13.6亿元,仅占当年全垦区销售收入的12.6%,不足部分只能通过增加贷款解决,垦区1992年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就高达2.9亿元,加大了垦区企业的债务负担。垦区固定资产补偿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近几年折旧率偏低,如垦区平均固定资产折旧率1990-1993年分别为5.3%、5.5%、5.9%、6.1%,尽管逐年有所提高,但仍不能满足固定资产更新的需要。再加上还要按所提折旧额的25%上缴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更增加了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负债程度。

——企业政社支出逐年增加,已超越了垦区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将企业承担的政权性、社会性职能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并交给政府管理。目前因种种原因暂时不能接收,企业的政社支出仍需由企业自身承担。垦区企业政社负担主要反映在以下四方面,以1993年为例,一是学校经费和公检法经费支出,国家拨款10398万元,仅占当年实际支出的27%,企业自补28147万元。二是集体转业官兵离休经费支出,国家拨款4465万元,占当年实际支出的19.1%,垦区企业自补18965万元。三是劳改就业人员落实政策补贴,国家拨款600万元,占当年实际支出的10.1%,企业自补5933万元。四是垦区农场小城镇建设和自养公路维护费,垦区企业年支出约8000万元。以上四项政社支出企业自补总额高达6.1亿元以上。相当于垦区当年利润总额的6.8倍。再加上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摊派、集资和罚款屡禁不止,使垦区企业苦不堪言。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影响了垦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待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目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垦区待业保险基金来源为两部分,一是企业按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二是参加待业保险的职工按每人1元的标准缴纳。按以上标准筹措的待保险金远远不能满足垦区企业富余职工应发的待业救济金。据笔者对垦区宝泉岭农场的调查,该场工商运建服企业职工5241人,按前三年该场工商运建服企业实际平均生产能力核定的定编定员数为3775人,应分流职工1466人,占该场工商运建服企业职工总数的28%。但长期计划经济造成的弊端,使得企业不能按市场经济的规律把富余职工推向社会,而只能靠牺牲企业效益来维持社会的安定。从而制约了企业的改制转轨。二是垦区离退人员费用负担过重,垦区1992年离退休人员费用3.1亿元,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离退休人员经费完全由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负担,则势必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投资回报率,对调动投资者、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极为不利,从而影响企业推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资本金利润率较低,很难吸引垦区外企业法人股和垦区内职工个人股。因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等原因,农业的比较效益极低。从近几年垦区的经营成果看,即使是农业收成较好的1990年和1993年,黑龙江垦区全局平均资本金利润率才达到3.6%和3.4%(所得税前资本金利润率,因农垦企业前几年实行财务包干政策)。如果考虑实行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要缴纳33%所得税,职工个人入股分红应按分红所得的2%缴纳个人调节税的因素,那么职工个人入股的积极性可想而知。

——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给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带来一定难度。主要表现在国有资产代表不明确,致使产权关系不易理顺,容易出现多方插手国有资产管理、政企不分的局面,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企业活力的增强。也容易出现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增强产权约束、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国有资产代表不明确,势必影响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建立,影响对国有股为主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建立。

二、对策

为了促进垦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顺利进行,加快全垦区改制转轨的步伐,提出以下建议:

1.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司法》和国家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文件,使垦区广大干部、职工明确垦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垦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及对策,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企业改制转轨的参与意识。

2.理顺产权关系,构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机构、国有资产经营中机构、国有企业三个层次互为依托、互相负债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行机制。为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实行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分离,建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建立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管、委托运营,逐步使国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促使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实现优化配置和快速增值的机制,因此国家应授权黑龙江农场总局为垦区国有资产的代表,并责成总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拟定垦区企业国有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垦区企业国有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对垦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黑龙江垦区的各管理局应成为国有资产经营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建议或决定所属企业厂长(场长或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参与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向所属企业派出监事会对企业的国有财产保值增值壮况实施监督。垦区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包括国有财产的全部财产,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从而形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营部门、企业互相联系和互为制约的运行机制。

3.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卸掉部分债务包袱。一是把1985年以后国家以垦区企业发放的“拨放贷”和其他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借款,分行业清理后变为“贷改投”,增加垦区企业国有资本金。二是对各级政府、垦区企业主管部门决策失误所造成的贷款挂帐(如黑龙江垦区十六个农场改为劳改场,二年后又变劳改场为国有农场),应经审批后由银行呆帐损失准备金核销。三是因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垦区超包干亏损挂帐15.4亿元,应冲销垦区企业国家资本金,或挂帐停息。四是对有些债务较重(包括欠银行债务较重的企业),但产品有前途、企业自身素质较好的企业,可将银行贷款和欠外部企业的债务改为银行、外部企业投资入股,变债权为股权。五是建立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对少数资不抵债、无法挽救的企业要下决心实施破产。

4.为了调动投资者(包括职工个人)入股的积极性,促使垦区企业尽快真正按《公司法》运行,建议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允许采取以下四项措施。一是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企资企发[1994]9号文《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于1993年10月6日签发的《黑龙江省、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办法(试行)》的精神,应允许企业对非生产性资产和闲置生产性资产采取剥离的办法,即将非生产性资产和闲置生产性资产评估后委托改造后的股份制企业代管,不参与股息和红利分派,以提高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率。二是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产权归企业、但收益分配权属职工的“职工集体股”。即企业可将历年积余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等量化为“职工集体股”,按职工入股的一定比例分给职工,参与企业的分红和补亏。三是对某些国有股较大、资本金利润率较低的企业,应允许企业采取收取资产占用费或对国有股设置优先股的办法。即经主管部门和董事会同意,可事先确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的固定股息或资产占用费(股息的大小可根据股份制改造前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国有股不再参加分红和负亏。四是对农垦企业负担的政社费用,在国家没有接收前应允许改造后的股份制企业用国有股的分红来解决。

5.对社会保险费积累不足的垦区企业,应允许企业划出一块资产(如土地),归垦区社会保险公司经营(即属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持有产权),用划出资产的分红来弥补社会保险费的不足;或者允许企业从拍卖收入中直接提取一部分货币资金,弥补社会保险费不足。对离退休人员的费用,从根本上说有待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才能彻底解决。目前作为过渡措施,可采取以下办法:将国有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和企业自身发展积累的资产划分开来,分别设置国有股和企业股,用企业股的分红来解决离退休人员费用。如统设国有股,则可考虑用国有股的分红来承担离退休人员费用。

6.尽快出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配套政策。这里提到的配套政策,是指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在自身权力范围内制定的配套政策。主要考虑两方面:一是分离富余职工的优惠政策。(1)鼓励富余职工创办第三产业,农场应在经营场地、原材料等方面给予扶持。(2)鼓励富余职工积极从事种植、养殖业,农场应在资金贷款和上缴利费上给予优惠。(3)对转岗培训和限期放假的职工,可发给一定的生活费。(4)对自谋出路的职工,可发给一次性救济金。(5)对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允许其提前退养。(6)对辞职的职工(包括解除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可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二是对国有股参股控投企业国有股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政策。(1)把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从生产者利益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经营者利益机制。(2)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企业经营者经济利益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经济效益紧密相连的利益机制。(3)具体奖罚幅度可考虑以下办法。奖励:全面完成主管部门确定的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经营者年收入可达到本企业职工年均收入的3-5倍;超额完成指标,可视超额完成情况增加收入;对有重大贡献的经营者要实行重奖。惩罚:年初经营者要缴纳一定的经营风险金(原则上可缴纳本企业职均年收入的5倍),当年完不成主管部门下达的资产、效益指标,则出示黄牌警告,扣减部分经营风险金;连续二年完不成主管部门确定的资产、效益指标,原则上就地免职,扣罚全部经营风险金,且三年内不得再聘为经营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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