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府如何惩治腐败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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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德国大选后,社民党取代基督教联盟党上台,赫尔穆特·科尔顿时成了“前总理”。无官一身轻的他,作为战后联邦德国任职时间最长的总理,理应获得荣耀。谁想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他很快便被指责收受贿赂。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无情得很,昨日英雄,眨眼间便成了反腐败的对象。尽管后来查明科尔并未把钱揣入自己的腰包,而且数额不大,事情不了了之,但对他的政党基民盟的声望却有着不利影响,在2002年大选中依然败北。这种政治腐败在德国也是人们所痛恨的事情。

德国对腐败行为的分类

在政治领域,腐败行为的犯罪人或受害者均可以是政治家、高级政务官,甚至政党。其中政治家既包括选举产生的,也包括任命产生的;既有联邦、州或地方一级的,也有在欧盟一级的。政治腐败的范围包括几种主要形式:第一,违反或规避政党财政规则。第二,对政府和行政管理当局的决策施加影响,如在订立行政合同、发放营业证或营业许可、申请补助、减轻环保责任等问题上,腐败份子都可以有所作为。第三,买票,即在各种议会本身和议会委员会中进行不道德的政治交易,不过,至今这种行为尚未归入刑法调整。第四,利用裙带关系谋求政治利益,这被称为“亲情接触”。政治腐败的主要特征就是影响政治决策人,而决策人及政党本身腐败的关键在于,政党政治使各政党和政客需要大量金钱以支持选举,从而形成了政治腐败的最大温床,上面谈到的科尔事件就是一例。

行政腐败的主体是公务员,与政治腐败一样,在欧盟、联邦、州和地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中都存在,腐败行为的目的也是决策,只不过是具体的行政管理问题的决策。例如,建筑许可、建筑用地规划、警力分配、关税承担、执照管理、环保法的适用与修订等,甚至授予外国人庇护权时亦可收取好处。其中比较严重的是行政领导层官员收受企业公关贿赂的行为,上文所说贿赂,多数就是针对行政机构的腐败而规定的。

经济腐败常见的形式是以贿赂疏通关节,以期延长供货期限;同业者间以贿赂或不通过贿赂限制竞争、哄抬物价,使其他企业受损。

社会组织腐败是指一些事业单位的腐败行为,其原因不外于为组织目标、财政方面的利益而进行贿赂或进行利益交易。社会组织的腐败范围十分广泛,从单一社团、联合会、企业组织到教会组织,都有可能陷入腐败渊薮。

德国反腐败的法律、机构与措施

德国反腐败的法律主要是《德国刑法典》,其中规定的贿赂罪是确定腐败行为法律后果的主要依据。1997年8月13日,德国议会通过了《反腐败法》。这部法律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并未列于德国法律汇编,实际上是一部修正案法,只是对刑法、法院法、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防罪法、违法行为法、压制竞争法、公务权利法、联邦公务员法、联邦惩戒条例、兵役法、国防纪律法、能源消费标识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规定了修正案。其中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度;对公职贿赂罪则规定了从重处理的情况等。

通常情况下,刑法对贿赂等涉及腐败行为规定的刑种有两个,一是自由刑即有期徒刑,一是罚金。腐败刑罚的特点有:第一,有期徒刑最短3个月,最长10年。第二,对法官的处罚重于对一般公务员的处罚。“反腐败机关”,它的反腐败职责主要交由第二司——刑事法律司承担,而后者下面的A司4处是具体负责与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腐败犯罪和环境犯罪作斗争的主管机构。除司法部外,其他的反腐败机构就是联邦和各州的检察官。

腐败是一种机体病症,有着腐蚀和扩散效应。所以,单一的机构不足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德国社会因此产生强化反腐机构的要求,德国的透明国际组织提出了类似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叫做反腐败的“机能整合系统”,认为仅靠立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应建立一种有效遏制腐败发生的社会机制,在立法和行政总体权能指引下,通过媒体的力量,借助于审计署的监督职责、司法部的反腐败职能,并动员个人的和社会组织的力量,编织一张反腐败的大网。这种综合治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公权力的反腐败不可靠。例如德国透明国际就认为,在有些国家,政党、司法部和警察是“最腐败”的公共机关。

系统地说,德国反腐败措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抑制腐败和预防腐败。前者主要指制定和完善反腐败的法律并认真实施法律。法律应随着腐败行为的变种而作出新的规定。例如,要制定有关认定腐败行为的证据法,德国刑法中尚无法人犯罪,有关“买票”行为的严格化,修改政党法以限制政党的支出。在执法问题上主要应增强追究的力度,例如应允许检察官在维护“特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无须申请法院令状就采取必要行动。

预防腐败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主要在政治、行政、经济和社会四个层面上加强预防措施。政治上要求政党和政府要公开,建立公务员的诚信档案,等等。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还要求有公务员调换制,即一个人不能长久担任某一职务;特别强调行政事务或权责的机构间转换制度,不使一个机构总是处理某些涉及经济利益的事务。经济上的预防强调国际间的反腐败合作,特别是发挥经合组织对于跨国经济活动的监控作用。社会腐败是一个更广泛意义上的问题,特别要控制社会组织的领导层以权谋私的情况。

德国是一个传统的法治社会,这从德国学者和德国透明国际在文章或报告中较多谈及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的论述中就可以看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和有效实施是使腐败较少发生和发生后难以遁形的原因,这是德国有效反腐败的最直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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