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司法解释-大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高级法律“答复”的问题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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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全国工会系统和法院系统均将产生不小的影响。为此,记者采访了全总法律部副部长兼全总法律顾问委员会秘书长颜辉律师。

问:请先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工会法》颁布实施5年来,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某些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工会法》的规定采取漠视的态度,是各地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及其它涉及工会组织案件的过程中,违反《工会法》、《劳动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无视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强制冻结、扣押、划拨、封查工会的财产和经费,使工会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根据全总领导的指示,我们在分析研究各种案情的基础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多方听取意见,并认真审查了包括《工会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作出了司法解释。

问:《批复》首先涉及到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问题,请谈一下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答:要保护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合法权益,首先应依法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否则其合法权益便无从谈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强调:“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产业工会的法律地位。

关于如何确认基层工会组织社团法人资格问题,是《工会法》立法中遗留的一个问题。《工会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对依什么法,怎样取得,没有具体规定。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这一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因为《劳动法》、《工会法》都规定基层工会要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维护职工的整体利益;同时,也允许基层工会依法兴办为职工群众和工运事业服务的经济实体。全国有近60万个基层工会组织,无论是签订集体合同还是兴办经济实体,社团法人资格都是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基层工会依据《工会法》而成立,有独立的工会经费、独立的名称、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办公场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自然应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目前,全国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工会法》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审查批准权由上一级工会行使。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指出:“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这对于确认基层工会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地推进集体合同工作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大帮助作用的。

问:《批复》中规定: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工会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与责任?

答: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首先要依法审查、确认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地位,这是正当的程序。如果基层工会因维护职工和自身的权益而与他人对簿公堂,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首先审查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由于基层工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所以上级工会负有严格审查把关的责任。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上一级工会在行使职权时出现差错,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近几年来,各地多次发生企业欠债、地方法院却执行企业工会的财产或者判令企业工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应如何看待这类问题?

答:这类案件近几年是发生不少,而且至今很大部分还未得到纠正。问题关键在于主体认定不清。企业与企业工会,一个是企业法人,一个是社团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企业依照《工会法》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和财产,拨交之后,所有权即随之变更,由工会依照有关规定独立使用与开支。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混淆企业与企业工会、企业财产与企业工会财产的区别,仅因为企业账户上无款而冻结和划拨工会的经费与财产,这是违法的行为。《工会法》第39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又对此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现在可以说,这类问题在法律上已经得到了较为彻底的澄清。

问:《批复》对于工会兴办企业明确了哪些关系?提出了哪些相关责任问题?

答:工会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对于拓宽劳动就业渠道、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促进工运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批复》中对于这方面主要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工会兴办企业的审批程序;二是对投资与注册资金的要求;三是企业负债之后应承担的责任。第一个问题在全国总工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中曾规定的很清楚:“基层工会组织兴办企业,应提交报告和有关资料,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总工会或产业工会批准,凭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工会兴办的企事业与外单位发生经济纠纷而被法院判决败诉之后,由于自身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一些地方法院便判令上级工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企业由上级工会批准成立,上级工会自然要为所办企业承担债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正是针对这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确定产业工会或者基层工会兴办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其上级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是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冻结、划拨上级工会的经费并替欠债企业清偿债务”。第二个问题讲的是工会兴办的企业虽然主要是公益性的,但作为企业法人,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有投资不足的情况和抽逃资金的行为,“应当补足投资或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个问题明确了有限责任。即工会兴办的企业如果投资到位,又无抽逃资金行为,那么当企业负债时,应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问:《批复》中提到了“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不应冻结、划拨,请问这一账户与工会的其它账户有何区别?

答:“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同于一般的“工会工作费户”,是专门用于工作经费的聚集、分配和上解的,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下级工会按比例向上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全部集中到这一账户内;本级工会根据定期集中的拨交经费收入,按规定的分成比例由这一账户上解上级工会;本级工会留成的部分,由这一账户划转到本级“工会工作费户”,供日常工作开支使用。因此,“工会经费集中户”中的款项,属于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所有,是过渡性账户。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即使某级工会组织是案件当事人之一,也不宜对这一账户采取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

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今年5月28日印发的。在此之前,一些地方法院所作出的有关生效判决如果与《批复》的规定相违背,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批复》,是具有溯及力的。对于已经作出的侵犯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错误判决,应当依照《批复》的规定予以纠正。一审判决有失误的,应当在二审判决中得到纠正;终审判决有失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错误判决已经执行了的,应当尽早办理执行回转,从而真正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凡涉案的工会组织,也要认真学习研究《批复》的有关规定,如果确属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向相关法院提起申诉,协助地方法院共同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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