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家庭保障体系:重建青年生存与发展空间的新视角_国家经济论文

重构家庭保障体系:重建青年生存与发展空间的新视角_国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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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15.06.019

       [中图分类号]F061.3;C9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15)06~0104~07

       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和世界性的永恒命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围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来展开。在资本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下,人的生存和发展被置于经济发展的下位,青年的生存发展空间在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不断被挤压,生存和发展保障体系被严重弱化甚至濒临瓦解,当代青年群体呈现出生存和发展的多重现代性困境。现行经济理论对家庭保障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排斥,进而导致的家庭保障功能弱化[1]是造成包括青年在内的人的生存和发展保障陷入家庭保障乏力、社会保障无力等困境的重要诱因。家庭保障是人生存和发展中最重要的一种保障,从人的发展经济学出发,在家庭框架下探讨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再构问题,既是对社会保障对人生存和发展保障局限性的反思,又是重构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机制的尝试,以及人生存和发展保障机制构建的扩延与深化。

       一、生存和发展空间挤压:青年生存和发展的现代性困境

       (一)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挤压的内涵释义

       青年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群体,是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过渡的必然产物,是具有特定属性的社会实在物和历史的、社会的、具体的“人”,属于马克思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研究的人的范畴。人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不同于物理学、几何学、建筑学、地理学、环境学、太空学等学科所意指的自然或者数理形态空间,也不完全等同于哲学、社会学所指的社会空间形态。从经济学或人的发展经济学的视角来审视,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是指青年这个特定人群在整个经济发展或经济与人发展关系框架中所处的地位或位置以及发展的张力与外延,包括青年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生存发展基础、条件的状态,未来发展的方向、可能性、可行性和实现水平。可以说,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是青年生存发展现实水平、发展能力、发展维度等多元向度的表征,基础在于青年生存和发展保障水平的提高,即青年生存发展基础、条件的可获得性、拥有度以及实现程度的良性发展。一般来说,青年的生存和发展越有保障,青年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潜力、张力就越大,发展维度就越多元,发展的可持续性就越强。由此而言,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与青年生存发展条件、发展基础、发展潜力、发展张力、发展维度密切相关,它是在一定的经济环境、经济运行体制、经济发展方式、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等背景下形成的,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形成、变化必然要受约于经济发展水平、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变化、经济发展对人发展的影响等。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挤压是指青年在生存和发展进程中,由于国内国际环境变化、国内经济社会体制转型、社会生产和社会分配体制滞后、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失衡甚至错位所导致的对青年发展就业空间与劳动力价值实现的抑制、职业发展通道的堵塞、劳动力再生产条件的破坏、发展张力的局限和精神社会空间拓展的限制等[2],青年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处的环境、位置和拥有的条件呈现出朝着不利于自身发展状态衍变的趋势和特征,青年的生存和发展由此遭遇巨大挑战和冲击,甚至发生一定程度的“异化”,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应有轨道日渐偏离。

       (二)生存和发展空间挤压体现为当代青年生存发展的现代性困境

       当前,生存和发展空间挤压已经成为当代青年生存发展的现代性困境,严重阻碍着当代青年的生存和发展,其显性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与劳动力价值空间的挤压 在中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分配体制框架下,能够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并获得劳动收入是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件。从经济发展以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为旨归的角度考察,经济发展应与人的发展保持适当的协调性,即人的就业机会的增加、就业空间的扩大、就业稳定性的增强和劳动收入的增长是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应然结果。问题在于,青年作为职业阶层的新兴群体,由于获取社会资源机会与能力的有限性、工作经验的匮乏、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体制性壁垒的阻碍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大学生就业难、职业竞争激烈、同工不同酬、职业发展不顺畅等问题充斥于青年就业的方方面面,大部分青年陷入了就业不公平、就业自主选择性不强、就业空间受限、就业上升渠道不畅等有限性格局。除了“官二代”、“富二代”和少数青年精英能够较容易获得良好的就业岗位和满意度较高的劳动报酬外,大部分青年只能从事非知识型、非技术型的行业或者较为低端的岗位,劳动力价值失衡、生活成本高昂、工作压力巨大成为这类青年群体真实的普遍性写照。这是青年生存和发展的显性特征,也是经济发展偏离于人的发展的具体呈现。如果从青年的家庭主体性和责任属性视域考察,青年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困难更为明显,其所彰显的不仅仅是青年的个体发展问题,也是青年家庭成员群体发展受限的深刻呈现。青年面临着家庭子女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问题,在就业困难、劳动收入与劳动力价值不对等的语境下,青年的生存和发展被推至一个更加困难的境地。青年就业前预付高额教育费用提高自身生产力以期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并实现劳动力不断增值,毕业后却深深被困于就业难、劳动收入与劳动力价值失衡严重等“深渊”,这极大拷问着经济发展保障人发展功能的弱化、社会生产与分配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缺陷,彰显出当代青年生存和发展压力的艰巨性、发展空间的有限性。

       2.劳动力再生产空间的挤压 劳动力再生产是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动力之源,青年最有创造力、最有生命力,处于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佳阶段。青年生存和发展水平的提高、可持续发展生态网络系统的建立以及社会再生产的扩大都落脚于青年劳动力再生产水平的提高和能量的释放。经济发展与人发展错位语境下的制度安排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对经济效率增长、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并且将其建立在降低劳动工资、外化劳动力生产成本等基础之上。本应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教育由于过度注重市场性,包括青年在内的人的品德修养、知识传授、技能培养等被放在了一个不应该有的位置,教育导向与市场需求脱节进一步加剧了青年的就业压力,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即使支付了高额教育成本,但并不一定能形成用人单位所需要具备的能力,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难”等现象并不鲜见,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缘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往往持趋而避之的态度,没有给予足够的资金和政策保障,甚至将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外部化,交给由劳动者自行支付的市场方式来完成,这显然不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应有之义,[3]是对青年生存和发展基础的冲击,而且并不是每个青年劳动者都具有支付这部分成本的能力。巨大的就业成本与偏低的劳动收入的矛盾带来的结果便是青年劳动选择权的弱化、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抑制,青年劳动力再生产被压缩在一个主要依靠劳动者解决但又没有足够能力解决、政府机构和用人单位应该且有能力解决但又将其成本外部化的空心化空间。

       3.青年精神情感空间贫瘠化 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墓地这“新六座大山”[4](P.76)被视为当前人生存和发展的最大压力,尤见于青年群体之中。重压束缚之下,大部分青年已经失去了选择生活和生存方式的自由,一些青年不得不在“啃老族”、“拼爹族”、“蜗居族”、“过劳族”等称谓下以“非正常”的方式工作或生活,通过银行借贷预支未来收入来支付当前生存和发展成本在城市就业青年群体中具有相当普遍性,有利于人身心健康的体育运动、文化娱乐、医疗卫生、休息养生等活动成为了他们的一种“奢望”。[1]特别是对于“80、90后”的新一代农民工而言,繁重、枯燥、沉闷的工作环境,巨大的生活压力,精神文化生活的贫瘠使得越来越多的青年由现实空间逃离到虚拟网络空间,在虚拟世界里寻求虚幻的精神刺激、数字化的人际交往乐趣乃至虚拟式、穿越式性行为的满足。[2]长期的非良性情感积累和精神压抑不同程度地扭曲着青年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甚至产生对社会不满、对人生厌倦的消极情绪,形成和聚集了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因素。

       二、生存和发展保障落实: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再构的必然走向

       青年作为人类群体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现实世界最富有活力、创造力与生命力的群体,[5]既是保障家庭幼儿、未成年人、疾病人员、无劳动能力人员及老人等生存和发展的未来责任主体,又是推动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最强大的动力和现实主力。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挤压产生的影响具有青年生存发展受限、社会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受阻、国家富强与民族振兴动力源缺失等多重效应。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再构就是要弱化甚至是打破制约青年生存和发展的有限性格局,构建一个具有独立自主的多向度选择权、多维度发展领域、多元素支撑的生存和发展场域,强化青年发展支撑力、提高发展潜力、扩大发展张力、增强发展活力与可持续力。因此,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再构不仅是青年发展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命题,也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大课题、重大使命,必须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科学解决。

       当前青年所呈现出来的就业空间、劳动力价值空间、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空间、精神空间等的挤压是当代青年生存和发展水平的显性表征,而经济发展水平、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经济社会体制、社会生产和分配体制等都是对其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但这并不是导致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挤压的最终根源,其真正的原因在于基于经济发展与人发展错位的前提下为追求经济增长、利润最大化而作出的不利于包括青年在内的人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安排,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对青年的生存和发展予以足够的重视或虽然重视但做得不够好,导致青年生存和发展保障水平不够高。基于此可以判断,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挤压产生的根源应体现为把经济发展看得过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看得过轻,而且把两者的关系互调。教育费用过高、就业强调市场竞争性、劳动力生产成本外部化、劳动收入与劳动力价值失衡、劳动条件差、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强等,不过只是经济发展优于人的发展理念下用于保证实现经济效率与利润最大化的方式或者由此导致的结果,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根本旨归,人的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应处于核心地位,经济发展要围绕人的发展来展开并保障好人的生存和发展。用人的发展经济学的话语表述即是要通过揭示人的发展和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发展中实现对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因此,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再构应从人的发展经济学视角来审视和认知,并以之作为指导思想,把青年的生存和发展放在超越于经济发展的位置,以此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通过优化顶层制度来制定有利于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安排,切切实实提高青年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水平。

       三、家庭保障: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再构的新视野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基本单位,家庭保障即指由家庭提供的对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体劳动力和劳动力使用保障、个人身心健康保障、个人事业基础保障等。[1]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具有不可改变的家庭存在属性,即每个人既是作为个体的人存在,同时又是作为家庭成员存在,离开了家,就没有了依赖、没有了安全感和保障,也就失去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最为稳定的安全保障机制。[6]前文已经阐明,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挤压主要体现为就业渠道不畅通、就业空间狭窄、劳动力再生产受限、劳动力价值难以实现、精神文化生活贫瘠等,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再构要聚焦于青年生存和发展保障的落实,社会成员与家庭的不可割裂性和家庭具有的保障功能为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再构提供了可能和新的思路。

       (一)家庭保障在人生存和发展保障中的作用不可替代

       家庭保障在人生存和发展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家庭与社会、家庭与国家、中国传统家文化以及人对家庭的多重依赖等因素决定的。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但构成了社会生活的核心和基础,个人生活的中心和生产的组织体亦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和国家治理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迁、家庭模式多元、人口流动加速、人口老龄化、人的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等确实冲击着原有的家庭观念,深刻改变了家庭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弱化了家庭保障的功能,甚至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应处于主导地位,家庭保障只是社会保障的补充。这是对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在人生存和发展保障中地位的错误认知,是对家庭保障历史性、基础性的割裂。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并不能由此否定其地位,更不能用其他方式来替代家庭保障,应有的思维是对产生该结果的根源进行深刻反思。从家庭变迁的历史维度和家庭与人的发展的关系来看,家庭保障对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是历史性的,自古以来就存在而且始终发挥着中心保障功能。国家形成之前,甚至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成员生老病死、生产、生活、精神慰藉等保障始终都由家庭来提供,尽管保障的内容、方式等与现在有所区别,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种传统的以家庭为中心的保障机制的基础地位从来没有动摇,更未被任何其他社会保障体系所替代,这由中国传统家庭的结构功能及家庭在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这是人的发展经济学研究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和其他保障制度问题的制度性基础和逻辑起点。[7]社会保障的产生主要是缘于家庭结构、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及诉求的变化,一些诸如社会成员教育、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生产安全、社会公共事业、社会成员权力保障、特定群体和特定社会成员个体的特别保障等宏观方面的家庭无法做到或做得不够好的内容才由社会保障来完成。[1]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和可持续性,不同的国家、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可以有不同的保障方式,但不应忽视更不能放弃家庭保障。尽管近几十年来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创造了极为丰富的物质财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投入不断增大,物质保障基础日益坚实,但这些都难以保证对所有社会成员做到全员覆盖,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和能力享受到由此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在当前教育、住房、医疗等市场化及社会信用体系冲击强烈的背景下,对于绝大部分社会成员来说,依靠社会成员个体及其家庭的能力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通过社会救助制度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教育事业发展最为典型,国家义务教育的普及虽然降低了社会成员的素质教育成本,但幼儿教育、高等教育的高额成本还主要是由社会成员自己承担,而且这些成本与日俱增。此外,由于社会公共安全等缺乏有力保障,除了经济成本之外,大部分家庭还面临着接送小孩、看护小孩以及为保障小孩、老人安全等产生的系列额外成本。这些问题,如果依旧执行现行体制,短期甚至较长时期内依靠社会保障都无法解决好,必须回归到原始的家庭保障中来,依靠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感情和互帮互助的精神来给予保障。因此,社会保障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国家或社会机构不可能完全承担人的生存和发展保障的所有内容,而且也不可能完全做得好,它只能是一种宏观的、有限性的保障。基于这样的前提,不能抛开家庭因素来看待和对待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不能因为国家对社会保障的重视、社会保障对人生存和发展保障范围的拓展和保障内容的扩延而颠倒了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的关系,甚至认为社会保障可以取代家庭保障。

       (二)青年的生存和发展是家庭保障需要解决好的重要问题

       青年生存和发展保障问题完全通过国家或者社会机构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来完成是行不通的,这从青年的现实发展情况可以得到确证。一方面,国家和社会机构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并不能覆盖青年生存和发展所需条件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公共服务对青年生存和发展虽然有一定的保障或促进功能,但在一些领域家庭保障更优于社会保障。如前所述,教育市场化带来的教育非公平和教育成本压力问题、就业困难与就业非公平问题、城市青年劳动者的住房问题、青年劳动力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成本问题、劳动收入偏低与劳动力价值失衡问题及在此基础上的青年劳动者承担的育儿养老等压力无不深刻地制约着当代青年的生存和发展。受教育权的实现是支撑青年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关系到青年发展的平等性和发展能力的成效性。[3]从这个意义来理解,每一个青年都应该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这是保障青年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教育市场化时代,事情却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教育费用出现“水涨船高”的趋势。从2014年开始,除中央部委所属院校之外,地方高校都实行了硕士研究生学费全部自费、以助学金和奖学金方式“抵消”学费的政策,这显然是一种不利于人生存和发展的教育制度安排,增加人的教育成本是其难以避免的结果。与原来的缴费机制方式相比,要保证以助学金、奖学金“抵销”学费的方式不增加青年的受教育成本,其至少要同时达到三个条件,即每个学生都符合获得助学金、奖学金的条件;各高校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评定必须公平公正,而且保证助学金、奖学金能够足额发放到学生手里;助学金、奖学金的额度与学费大致相等。否则,这将是一种次优的选择。正是因为教育成本的高企使得部分家庭困难的青年被排除在高等教育的门外,诚然通过市场经济方式——银行贷款——可以暂时解决部分青年的教育费用问题,但这是一种“预付”甚至“透支”的生存方式,在就业难、劳动力再生产成本被排斥于劳动收入之外的就业和收入分配体制下,包括青年在内的人的生存发展压力增大完全可以预见。对于已组建家庭但又没有足够物质条件支撑的青年来说,抚养小孩、赡养老人以及与此息息相关的住房、医疗等问题是这一青年群体的主要压力所在,由此可能会造成青年经济压力增大、身心健康受损、人际关系紧张等多种问题集体式爆发。这些依靠现有的公共服务或社会保障是无法根本解决的,还必须回到家庭中进行保障。由青年父母支付部分资金购买住房、抚养小孩甚至疾病治疗的现象并非个案,这种“啃老族”、“拼爹族”等现象既是青年生存和发展困境的具体呈现,也彰显出了家庭对青年生存和发展保障的潜力与空间。对于农村青年劳动者而言,家庭的保障功能得到更为有力和明显的彰显。农村青年劳动者外出打工、农村空心化、留守儿童增加等是当前诸多农村家庭的一种常态现象,这种城乡二元结构经济发展模式是城乡发展失衡与家庭对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等多种镜像的表征,一方面体现了新一代农民工城市生活的困境,另一方面则表明家庭对于青年进城务工者不可或缺的保障与支撑功能。尽管城乡一体化建设扩大了公共服务在农村的覆盖面,农村社会保障也日益完善且普及,但这些公共服务的获得是建立在支付一定成本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的广度和力度都相对有限,大部分农村家庭并不具备这种条件和能力。在上述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主要发挥的是辅助功能,家庭保障应该是一种更为有效的选择,这是值得尝试的。

       四、以家庭保障制度构建推进青年生存和发展空间再构

       (一)构建包含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在内的中国新的政治经济学体系

       家庭保障对包括青年在内的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弱化,根源在于指导经济发展实践的经济理论出现了问题,即缺乏与中国经济发展实际相适应、以保障人生存和发展为中心的具有话语权的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应该成为指导中国经济发展实践、进行经济制度安排设计的根本指导思想。然而,长期以来,随着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强烈冲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被推至边缘化的地位,现代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大行其道”地成为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诸多国家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顶层制度设计的经济理论。问题在于,以“市场论”、“自由论”、“效率论”等标榜的现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是为资本或者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服务的,不愿意谈、厌恶谈甚至害怕谈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或人的发展经济学相反,为保证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现代西方经济学蔑视家庭关系存在、分化家庭关系,消弭家庭关系对资本权力的抗拒能力,甚至排斥家庭对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1]或者将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主要责任归结于政府公共服务,即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产品将其提供给社会成员以满足他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认为经济的发展或利润的攫取永远高于人的生存和发展。以这样的理论来指导经济发展实践,不利于也不可能推进家庭对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要建立以促进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中心的经济制度安排,指导做好青年及其他群体的生存和发展保障问题,亟须构建中国新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划清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界限,把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的内容纳入新的政治经济学体系范畴。

       (二)人的生存和发展成本应在劳动报酬中得到体现和保障

       读书、就业、买房是家庭保障青年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方面,这不仅是青年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问题,更是最佳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保障问题。从现行收入分配制度来看,家庭保障家庭成员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家庭中参与社会生产成员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活动获得的最低劳动报酬应不低于社会中基本的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的平均数,而且要将其作为社会生产单位核算生产成本的基本量,转移到社会产品(商品)的价值中,在交换、消费环节中实现其价值,从而保证社会分配中包含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资金。[7]按照这种思维向度,家庭对人生存和发展保障能力的高低即家庭保障资金的数量主要由家庭成员参与社会生产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决定。然而,不同类型、不同结构的家庭其成员和参与社会生产人员的数量各不相同,由此决定了各个家庭的家庭保障能力必定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国家机构(政府)要根据家庭结构的特点和人生存发展的主要成本来确定家庭保障的基本平均数,并按照每个社会生产参与者应该承担的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成本的费用将其确定为其参与社会生产至少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如按照《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的数据,2013年中国约有家庭4.3亿户,平均家庭规模为3.02人(为方便计算,每户家庭规模假定为3人)[8],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个成员参与社会生产,那么每个家庭参与社会生产的家庭成员就要承担保障1.5个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成本。假设一个家庭每年成员生存和发展的成本为10万元,那么每个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产获得年报酬至少应该为15万元。这是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角度设定的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产获得的刚性劳动报酬,要进一步提高家庭对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水平,社会成员的劳动报酬还应该高于这一标准。

       (三)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产要从家庭整体性来考量和保障

       上述以全社会家庭保障平均数作为家庭成员参与社会生产获得的刚性劳动报酬是以社会普遍现象为前提的,但现实中每个家庭的规模和参与社会生产的人数各不相同,即各个家庭中参与社会生产的成员所承担的保障家庭成员的数量和压力具有多元性。而现行的以市场竞争为主体方式的就业制度必然会产生“优胜劣汰”现象,即每个家庭成员拥有参与社会生产的机会是不相同的,甚至有些家庭是没有成员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在人的发展经济学框架下,有必要而且必须以家庭为单元推进就业制度改革,即就业制度改革要从劳动者与家庭关联性来进行考虑和安排,用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整体性发展的思想来进行制度设计。要重点考察是不是每个家庭都有社会成员参与生产劳动和就业人员与家庭人口总数的比例,其底线是要保证每个家庭至少要有一个人就业。对于那些具有身体缺陷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群体,应通过培育、扶持、发展集体主义经济企业或者强制企业履行安排特殊群体社会成员就业等方式扩大就业渠道和空间。与此同时,不能仅仅关注就业人数总量,还要考察就业质量、就业稳定性、就业空间与方式、就业选择权与自主权、就业领域与自己兴趣特长的一致性等[9],并同步完善立体化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就业公平,形成公平、公正、有序的就业环境,不因家庭区域、背景或社会资本等因素的差异而催生就业不公平现象。

       (四)建立基于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以个体的社会成员为征税对象,只要月收入总额达到征税标准就要按照相关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种制度安排,就很可能会出现某些社会成员被高额征税却存在保障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成本压力大与某些社会成员无需缴纳却可以较轻松保障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矛盾。以同为四口家庭为例,假设家庭A只有一个成员参与社会生产,其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为1万元,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95元,纳税后每月纯收入为9255元①;而家庭B有三个家庭成员参与社会生产,每人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分别为3400元、3300元和3200元,均没有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但这三个人的月收入总额9900元可以全部用来保障该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由此看来,即使家庭A和家庭B每月的家庭收入总额大致相同,但对家庭保障的水平却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在以个人为征税主体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框架下,由于制度缺乏对家庭成员保障的整体考虑,单个人收入水平高对家庭的保障水平未必就高;反之,个人收入水平虽然不是很高的家庭,其家庭保障水平也未必就很低,甚至优于单个人收入水平高的家庭。因此,现行的立足于个体人的货币收入量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缺乏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成本以及家庭等因素的足够考量,不利于劳动力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并不是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最优制度选择。应按照家庭保障效力最大化原则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和改革,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税,以从家庭成员的总收入中扣除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成本后的剩余额作为家庭缴税的基数,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比例征收,以此增强家庭对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力。

       (五)构建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社会性制度框架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做好青年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工作,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青年个人、家庭、市场、部门、社会组织的单维度或低维度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力量,用基于家庭概念的整体性思维来构建支持家庭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体系,依靠整体环境的影响和制度的约束力逐步形成一个政府、市场组织、社区及公民社会组织等都有责任、动机和行动来支持家庭、帮助家庭更好地行使其责任的制度框架[10],推进家庭责任制度化和社会化。政府要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行使其家庭责任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把职工生产、情感、家庭等纳入单位文化建设的内容并予以制度支持。如尽可能增强工作弹性、加强单位与职工及其家庭的互动等。特别是对于青年职工而言,他们正处于生育或者抚养小孩的关键时期,应实行更具人文关怀的工作制度,为他们照顾家庭提供更好的条件,促进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平衡。当前,国家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公休、产假、探亲假等,但在现行的运行机制下,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惩罚机制,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既侵害了劳动者权益,也无形中弱化了家庭对青年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功能。鉴于此,青年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需要形成一系列具有正式形式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并要从根本上保障其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得到切实落实。

       注释:

      

      

      

       ①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征税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总额-三险一金-免征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免征额为3500元,根据家庭A参与社会生产的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其全月应纳税额为10000-3500=65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500×20%-555=745元,纳税余额为10000-745=9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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