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申丽[1]2008年在《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实现》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宪法的确认,政府腐败丑闻迭出引发了公众对行政公开的强烈要求,行政相对人权利作为行政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它与行政权力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从世界范围行政法治的实践来看,行政相对人权利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如何在制度安排上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在理念上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彰显现代行政法的精神,乃是行政法理论必须面对的问题。知情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悉、寻求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它虽然是二战以后才出现的一项新的人权,但由于现代社会的纷繁复杂,信息的知悉与否以及信息的知悉程度已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因此,知情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被很多国家规定在其宪法之中。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作为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权利之一,它与行政主体的告知义务相辅相成,从实践来看,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范围不断扩展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那么如何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真正解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实现问题成为本文论述的焦点。

袁亚茹[2]2017年在《论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保护研究》文中认为现代行政发展的关键在于控制行政权的肆意扩张,传统的控权模式,如权力制约权力在一定时期内的虽有其有效性,但在现代行政中,已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迫切希望突破这种传统管理型的行政模式的规制。这就使我们寻求新的控权机制——权利制约权力,设定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来规制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就对保护相对人权益,制约促使行政权的合理性是发挥着重要作用。因学界对于行政程序抗辩权的研究仍处于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有成熟的理论为指导、健全的制度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价值及其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本文拟从前人研究的的基础上、结合其实践状况。对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相关问题予以阐述,意为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环境。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概述,通过其产生、定义、性质以及与相近概念关系等方面阐述何谓“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第二部分为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存在的正当性,通过其理论依据和实践价值,回答为什么要设定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第叁部分为各国或地区对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比获得其启示,欲求为我国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保护提供可供选择的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制度的现状,通过法律规定和实践状况,分析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设想,欲为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的运行创造良好环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刘剑明[3]2008年在《我国行政程序的法社会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采用法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我国的行政程序。从宏观上看,法社会学的方法包括利益分析、功能分析和角色分析等。本文通过法社会学的宽广视角将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现象放到社会中进行观察,从利益、功能和角色叁个层面,分析我国现阶段对行政程序的需求,对行政程序惯例进行法社会学层面的描述和功能分析,并以主体间性为切入点,探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运作中的角色定位。本文认为,从社会需求的角度看,依法行政的目标选择、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都对行政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从非正式规则的角度看,应当突破正式规则一元论的限制,从制度形成的角度肯定行政程序惯例的积极作用。从行政程序主体的角色定位看,增强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构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主体间性的关键环节,这其实也就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从法社会学的进路对我国行政程序的分析表明,在中国行政程序建设中需要关注多方的利益诉求,需要关注行政程序惯例的积极功能,需要提升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

孙壮英[4]2005年在《论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权利》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范畴,研究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内容,并且能从对立面来认识行政主体,探讨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从权利的角度研究行政程序法,也能加深对行政程序本质的认识。本文旨在从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权利的内涵外延出发,探讨我国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权利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完善。

胡敏洁[5]2005年在《论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文中认为导言英美等西方国家对于程序以及程序性权利的规定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这与英美等国家悠久而深远的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密切相关。那么,程序性权利在我国的境况又是如何呢?首先,考察我国的立法实践可以发现,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程序性权利往往只因其工具性价值而被人们所知晓。随着1989年《行

欧阳志刚[6]2011年在《行政执法正当性研究》文中指出当代中国正处于伟大的社会变革转型期,这种社会的变革与转型过程就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各个领域都会面对一些难题和困境,其中,如何加强人性化的行政执法以及如何提高执法水平、执法质量和效率等问题都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变革和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的需求来看,行政执法的正当性问题都会成为政府执法部门在转型过程中所要思考的重点问题,无论是从执法实践还是从理论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行政执法正当性的理论研究都已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探讨行政执法正当性的目的在于力求体现行政执法和伦理规范在主体和内容上的结合,从伦理的视角对行政执法进行理论研究,这样的尝试并非抛弃或否认法治的路径,更不是用伦理来取代对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而是试图用伦理的优势来弥补法律路径潜在的不足和解决法律路径的缺陷,以伦理的特殊功能来超越法律方面的不足、限制和困境,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的正当性探求新路径,以提高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和实效性,督促政府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好职责,从而为合法合情合理的人性化执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伦理支撑。行政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运用法律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全部活动,常又以行政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叁种形式表现出来。然而,现代行政管理的对象不但面广量大,而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并且专业性、技术性极强,而法律法规是一般的、静态的规则,抽象性、概括性极强,这就决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概括完备,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而只能对部分问题仅设立原则性的规定,这就是司法上存在的不足,这种不足和困境可以通过伦理的路径加以弥补和扩充,这就是伦理道德用之于行政执法上的功能。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主要以平等、公正、良心、勇气等伦理思想为基础,其正当性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目的、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等方面,笔者试图为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组织在执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伦理规范、行为判断与评价等问题提供伦理上的一些反思。讨论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必须深刻把握中国传统伦理与法的互动机理,分析执法工作人员的个体素养与执法行为的关系,推动中国伦理和法的精神价值的现代转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伦理精神与法治文化之间的内在契合互动机制。追求行政执法的正当性的目的不单是在于建立一个如何纯洁的伦理规范机制,追求行政执法的正当性目的在于行政执法活动体现深刻的伦理精神,追求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具有弘扬执法美德,推行合情合理的行政,规范权力运行、实现公权力向善、向公,尊重行政相对人、实现公共利益,提升道德修养、塑造行政执法人格等伦理价值。

胡敏洁[7]2002年在《论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相对人概念已逐步被人们所接受,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必将是行政法学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程序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时,其中,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更显意义重大。程序法观念的发展以及程序立法的实践为行政相对人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即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程序性权利的定位是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功能的分析, 目的在于明确其在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地位。程序性权利内容丰富,本文主要着眼于几种主要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定位,最终实现建构效率和公正兼顾的目标。“有权利必有救济”,最后,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维护提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对于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正应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定的终极目标之一。真正实现和保障程序性权利是行政权行使目的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行政权行使目的,即: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是消极地不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而是积极地创造条件促进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我国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应对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予以明确规定,以期实现行政程序法的最终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程序性权利作为一项尚未引起人们足够关注的权利,必将随着公民权利观念的发展而深入人心。

金承东[8]2008年在《论行政案卷排他原则的运作原理——正当行政程序的保障机制》文中指出行政案卷排他原则的运作必须以下列叁个条件为前提,即保障相对人主体地位的正当行政程序,由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看得见的程序真相。在此基础上,行政案卷排他原则通过排斥正当程序以外的因素对行政行为起作用,同时过滤、净化程序中的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从而避免行政程序成为一种形式、摆设,甚至是骗局,最终保障行政行为是程序自然而然的结果。同时,案卷排他也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得以切实行使,并使相对人行使的程序权利延续到行政行为中,从而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得以实现,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得以保障。

关保英[9]2009年在《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文中指出我国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包括过程介入、平等对待、获取信息、说明理由、事实论辩、适当处置、权益处分和救济选择等方面的程序权利。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法律保护必须形成一个机制:树立程序正义的价值准则、强化行政主体的程序义务、完善行政过程的程序规则、建立实体权利的程序检测机制。

刘妤[10]2007年在《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及其控权作用》文中研究表明在行政法学理论上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往往着重于实体结果的公正,而对程序的合法重视不够。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随着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发展,随着行政权的膨胀引发的对行政程序控权的需求,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研究也日益增多,而通过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它实现着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对应着行政主体的程序义务,主要包括阅览卷宗权、获得告知权等。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效力的直接影响者,如果能参与行政过程通过行使程序权利影响行政程序的进程,通过与行政主体的程序抗辩平衡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这样不仅能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被尊重的尊严,也对行政权的恣意行使进行了控制。在内容上,本文分析了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关系,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关系;介绍了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种类,国外法律和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以及在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就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的功能,本文着重介绍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对行政权的控权作用,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控制行政权的实现包括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控权的途径、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最后介绍了行政程序性权利控制行政权在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和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实现[D]. 申丽. 吉林大学. 2008

[2]. 论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保护研究[D]. 袁亚茹.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7

[3].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社会学分析[D]. 刘剑明. 东北师范大学. 2008

[4]. 论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权利[J]. 孙壮英. 当代经理人. 2005

[5]. 论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J]. 胡敏洁. 公法研究. 2005

[6]. 行政执法正当性研究[D]. 欧阳志刚. 中南大学. 2011

[7]. 论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D]. 胡敏洁. 河海大学. 2002

[8]. 论行政案卷排他原则的运作原理——正当行政程序的保障机制[J]. 金承东.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

[9]. 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J]. 关保英. 社会科学. 2009

[10]. 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及其控权作用[D]. 刘妤.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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