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研究

持有型犯罪研究

周小伟[1]2004年在《持有型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持有,是一个很难准确定义的词语,原因在于“持有”这个词语本身所代表的意义。其内涵的模糊性和表象的静态性,让学人们仅仅从自身心智、经验上来确定持有所具有的内涵。如果我们站在刑法具有目的性的立场来帮助刑法思考它所规制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归属时,我们就会发现持有的归属早已为刑法所规制,三段论的逻辑命题没有让持有“逃出”其行为性特征。由此展开我们的论证,才有真正刑法上的意义。 本文的基本结构是引言、主体部分和结论。在主体部分,笔者用了六章来论述持有和持有型犯罪。 第一章——持有型犯罪研究的意义。在本章,笔者认为持有型犯罪研究的意义可以分为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理论意义主要在于持有型犯罪弥补了刑法理论研究的“事后可罚”行为理论,对刑法的行为理论、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理论也有重要的意义;现实意义主要是立法意义和司法意义。立法意义在于持有型犯罪的研究能完善将来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规定;司法意义在于促进司法中举证责任的实践操作。 第二章——持有型犯罪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在第一节中笔者对中国持有型犯罪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并得出中国古代持有型犯罪的基本特点。在中国现代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中,笔者认为香港的立法规定对大陆持有型犯罪有某种借鉴意义。在第二节中笔者对外国持有型犯罪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认为俄罗斯刑法、英国刑法和美国刑法中的某些规定可以为我国持有型犯罪借鉴。 第三章——持有行为研究。在第一节中,笔者认为持有是行为人故意控制、支配物品的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具有两个层次的意义为持有构成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模式:从广义持有和狭义持有两个方面来分析持有的意识因素、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对共犯的规定,刑法中的共同持有仅仅包括两种:“共有关系”的共同持有和代理持有人故意代理持有的共同持有两种形式。 在第二节持有法律性质的讨论中,笔者梳理了中外持有法律性质的各种思考和见地,认为持有法律性质争论存在范畴之争和层次之争。范畴之争直指刑法最基本的命题: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它的论争结果可以说关系到大陆刑法行为理论的生命。在论述中,笔者捍卫了大陆刑法的基本命题。层次之争则直涉行为理论的更新与发展。第三行为方式的提出与论证在90年代的刑法学界的确掀起悍然大波,直接引导着众多学者笔锋所向。但是,冷静地考察与思辩后,笔者认为第三行为方式的提出虽独具匠心,但是从行为理论上看,持有第三行为理论是论者们的一种“误解”。“白”与“非白”的严密逻辑使得第三行为方式的始作俑者提出这一主张难以成论。在作为和不作为的论争中,笔者认为持有只能是作为的归属,原因在于持有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和持有本身所具有作为的“存在性”特征。由此,持有的法律性质最终归属在作为之下,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持有型犯罪研究从而基本捍卫了大陆法系的行为理论’。 第四章—持有型犯罪研究。本章分为两节。在第一节中,笔者认为持有型犯罪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意排他胜控制、支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的行为。其特色主要在于持有行为上,持有行为具有:(l)非法性;(2)概括性;(3)持续性; (4)独立性。在持有行为对象上,持有也很有特征。根据这些特征,笔者力主:中国现行刑法中持有型犯罪有十二个犯罪: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种子、幼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窝藏赃物罪:窝藏毒品、毒赃罪。在此基础上综合古今中外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对持有型犯罪进行了六类划分。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形态是学者少有研究的问题。在文中,笔者主要对持有型犯罪的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以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自首进行了详细的论证。 第五章—持有型犯罪相关问题研究。在第一节中,笔者在中外学者对严格责任的理解上逐渐廓清严格责任的真正意义。根据严格责任的真正意义,对持有型犯罪是否适用之作了详细地论述与分析,从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认定原则、持有型犯罪在刑法和诉讼法中难题的解决、刑法的谦抑性以及严格责任的哲学基础和公正性等四个方面论证了严格责任不适用我国的持有型犯罪。 在第二节中,笔者论述了持有型犯罪和举证责任的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理解为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法律构造,因此在犯罪人无自证其罪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颇受责难。但是笔者认为在持有型犯罪中,举证责任倒置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持有型犯罪摆脱有罪推定这一指责的唯一途径。因为在刑事诉讼上持有型犯罪存在“推定”的证明方式。这种证明方式与当代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入。因此,为了保证无罪推定在现代刑事诉讼上的地位和公民的权利,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持有型犯罪在刑事诉讼中

张曙光[2]2015年在《论持有型犯罪的“附加条件”》文中认为我国刑法立法与司法实务对持有型犯罪的认定,在持有事实之外,还附加设置了诸如"不能说明来源的"、"没有证据证明持有物品构成其他犯罪的"等责任追究条件。将这种"附加条件"理解为一种"正常的工作程序"、"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或者理解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不作为,是理论诠释上的一种歧途。"附加条件"实质是追诉关联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程序性客观情势,被立法化为持有型犯罪成立的实体条件,起到拟制持有行为非法性根据的作用,与持有事实一起构成持有型犯罪的事实原态。由此,"附加条件"并不"附加"。

张曙光[3]2010年在《论持有的实质——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导言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关于刑法中持有的理论叙事,主要沿着这样一条问题理路:从"持有属于行为"的基本命题出发,在"持有的性质"、"持有的归宿"等名义下,在行为方式的意义上对持有进行把握,即论述持有属于作为、不作为抑或一种独立的行为形式(即第三种犯罪行为形式)。其结果,学界陷入迄今仍无法取得统一的"作为说"、"不作为说"和"独立的行为形式说"等三种主要观点之中。原因被归于持有"独特的存在论特征"。

吴亮[4]2006年在《持有型犯罪研究》文中认为持有型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极具争议的一种犯罪类型。不同的学者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犯罪形态及立法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位。因此,笔者在刑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持有型犯罪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本文能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刑法上的持有行为。包括持有的行为方式、持有的特征和持有行为犯罪独立化。笔者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学界对持有性质和特征的不同观点指出持有是不同于作为、不作为的独立的第三行为方式。然后笔者分析了持有构成特征的特殊性,最后指出持有行为犯罪独立化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实质是刑事政策的选择,反映了社会对刑法价值取向的期盼。 第二章持有型犯罪基本原理。分析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形态、犯罪构成。笔者首先分析了刑法学界对持有型犯罪概念的界定,得出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根据证据尚不能确认构成其他犯罪,而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然后笔者指出在犯罪构成上,持有型犯罪在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特点,特别是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存在颇多争议。严格责任不应在我国刑法中适用,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第三章持有型犯罪的证明。阐述了持有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内容、推定的适用、证明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首先,持有型犯罪的证明内容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除了一般犯罪需要证明的内容外,还有特殊的证明内容。其次,在适用刑事推定时应在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控制管制物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推定持有。最后,强调在持有型犯罪证明责任的承担上并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承担部分证明责任。 第四章持有型犯罪的价值评价和立法完善。笔者指出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具有理论、实践和经济的价值,但我国持有型犯罪立法在价值取向上有不成熟之处,表现为人权保障关注不住,对司法公正造成挑战,因此需要完善,以体现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统一。同时,针对持有型犯罪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缺乏规范性、罪刑关系失调等缺陷,笔者提出立法完善的构想。

陈勇[5]2005年在《持有型犯罪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概况、“持有”的性质探析、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持有型犯罪的分类、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思考。全文共计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地区及我国刑法的持有犯罪立法情况,并阐述了规定持有型犯罪的现实意义及法理依据。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持有型犯罪比较接近,主要犯罪对象多集中在对社会具有较大威胁性的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假币等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已经规定了6个持有型犯罪罪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一款)、持有假币罪(《刑法》第17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二款)、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设立持有型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对常与严重刑事犯罪有密切联系的持有行为的控制与打击,对可能发生的严重犯罪进行预先遏制,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该类立法体现了立法者深层次、多元化的刑法价值取向,是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等多方面利益权衡的结果。 第二部分对“持有”的法律规范含义及性质进行了探讨。“持有”一词可以引伸出多种表达方式,但核心意思表现为某人对某物的控制关系。持有具有如下特征:一、持有之控制关系是独立于物品取得这一行为之外单独予以考察的。二、持有之控制表现为持有人在客观上持续拥有的对物品的现实支配状态。三、持有人在主观上具有对所持物品的控制意图。此外,持有还具有静态陛,体现在持有的成立不以持有人的身体动静为必要,且持有状态一旦形成即不再立即发展成为其他可受刑法评价的行为。我国现行的持有型犯罪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没有特定限制。持有型犯罪与占有性犯罪有根本区别,二者在犯罪对象、主观意志、法律评价点等方面殊为不同。关于持有的性质,目前有“行为说”和“状态说”两种观点的争论,笔者认为,持有常表现为一种状态,与典型的行为差异甚大,但持有并非一种单纯的客观存在,而是体现了人的主观意志,在其表象下有人的行为在起决定性作用的状态。行为决定状态,状态伴随行为而生并常常体现行为。持有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行为。

徐慧[6]2006年在《持有型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持有型犯罪是刑法中以持有行为为客观特征的一类犯罪,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持有型犯罪的法律,条文之多,不胜枚举。我国在立法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持有型犯罪的法律法规。我国1997年刑法以散在型的方式规定了8个新的犯罪样态—持有型犯罪。对于持有的理解牵涉了对于刑法中行为理论的重新认识,持有是否是一种行为、作何种行为形式的理解一时成为争论热点。可以说,对持有型犯罪的认识分野反映了当前中国刑法学界求新求变的思潮,而且势必影响到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领域。可以说是一个贯穿刑法总则与分则,牵涉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加以及时理顺、澄清的理论问题。据本人的初步统计,自1994年至2005年间一共出现了40余篇期刊文章,两本著作。这些学术成果分别在某一个角度和方向上对持有型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究与论述,但从中也不难发现,这种研究的深度与力度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的。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比国外的相关做法和立法,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我国持有型犯罪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全文约4.3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文章回顾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进程及研究现状,对持有型犯罪的相关概念、特点和分类方法进行了综述。笔者评析了我国刑法学界对持有型犯罪概念的界定,得出自己的定义:持有型犯罪指行为人明知某特定物品正常情况下不允许私人持有,却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持有该特定物品,因其行为对社会有严重的潜在危险性,刑法规定对此持有行为给予刑罚处罚的一类犯罪.第二部分:文章论证了持有型犯罪立法的犯罪学理论根据和刑法学理论根据,力图把持有型犯罪的各单个罪名纳入到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中。并且总结了对持有型犯罪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文章剖析了持有型犯罪罪过形式。本部分结合刑法学上的罪过理论,论证了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性。然后结合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特征论证了在我国对持有型犯罪不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通过认识和意志两方面的分析,认为持有型犯罪应该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第四部分:“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的刑法格言说明以犯罪和刑罚为对象的刑法学的基础在于行为研究,但是作为刑法研究基础的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行为事实或者行为状态,行为是与罪过一起进入刑法学的视界。笔者结合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批驳了否认持有是行为的观点,肯定持有的行为性;最后比较分析了持有同作为、不作为的联系和区别,论证了持有既不同于作为又不同于不作为,亦不能有时是作为有时是不作为,只能是同作为与不作为相并列的第三种独立的行为方式。第五部分:对持有型犯罪理论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初步阐述和研究,论证了持有型犯罪的停止形态、罪数形态及共犯问题,研究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采取的具体方法。

朱世洪[7]2007年在《持有型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象法定、行为特定、证明容易是持有型犯罪的共同特征。持有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作为,持有型犯罪的本质特征仍在于持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立法价值主要在于严密刑事法网、遏制犯罪于萌芽、减轻证明责任三个方面。持有型犯罪在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而不应当是严格责任,构成持有型犯罪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所持物品是特定违禁品为前提。我国刑法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规定无论在犯罪设定方面还是在刑罚设置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影响了持有型犯罪立法价值的实现,建议适当增加持有型犯罪的种类,规范统一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协调持有型犯罪与关联犯罪的法定刑。

王云芬[8]2018年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社会,个人信息逐渐与财产利益相挂钩,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逐渐成为社会的毒瘤。由于“低成本、高收益”、法律制度缺失等原因,个人信息犯罪日益猖獗,呈现出案件数量逐渐增加、涉及众多刑事罪名等特点。此类犯罪严重骚扰公民的日常生活,为其他犯罪提供了便利,甚至威胁国家安全。但是,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是在其他条文中予以规定,采用一种相对领域的相对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罪数适用较为混乱,处罚力度较为轻缓,对“经被收集者同意”的认定缺乏细致的规定,“持有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过于泛滥,多数情况下规避了“非法性”和“真实性”的认定问题。为此有必要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如:有必要明确罪名适用的条件;设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意机制”;审慎认定“持有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设立“非法性”和“真实性”的推定制度。尽快解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适用困境,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有效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黄媛媛[9]2007年在《持有型犯罪研究》文中指出持有型犯罪出现在刑事立法中,距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化有着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功利追求,其特殊的不法与罪责内涵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围绕着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构成,笔者试图从刑事政策方面探讨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旨,并对我国持有型犯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全文分为四部分,包括导言和四章内容:导言主要介绍了持有型犯罪的争议现状。第一部分持有型犯罪概述本部分共有三节,第一节首先介绍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进程,指出持有型犯罪是在无法查明持有的来源或去向的情况下,对“不罚预备”原则的补救。然后列举了设立持有型犯罪的三个根据,即分别从社会危害性、主客观相统一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角度阐述。第二节结合第一节的内容指出持有型犯罪的刑事政策功能是预防犯罪(预防相关犯罪和主要犯罪)和堵截犯罪(堵截犯罪人逃脱法网)两种,其中堵截功能是其主要功能。第三节从持有型犯罪的堵截功能的角度出发,指出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政策选择上应当采取慎重谦抑的态度,并且从刑事政策的目标、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以及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角度来论证了采取此态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构成探讨本部分共分五节,前四节主要分析了持有型犯罪的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第一节,笔者认为除自然人之外应该把单位列入持有型犯罪的主体范围。第二节列举了持有型犯罪的四类犯罪对象:管制物品、毒品、特定财产(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财产)以及其他特殊财物(如假币、淫秽物品、犯罪工具等)。第三节主要分析了持有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归属来阐述。第四节主要分析了持有型犯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方面,持有型犯罪是否要求对持有的特定物品有认识,是否要求对持有物品的违法性有认识;意志因素方面主要是分析持有型犯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还是由间接故意构成,亦或是即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又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第五节分析了立法者设立持有型犯罪构成的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实质预备犯规定的持有特定犯罪工具或凶器的独立犯罪构成;二是就具有重大法益侵害直接危险的持有特定物品的行为、可能掩饰、隐藏重大犯罪行为的持有特定物品行为或者仅针对具有特殊法律义务的行为主体即国家公务员设定少量持有型犯罪构成。第三部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结合以上对持有型犯罪的分析,指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存在遗漏犯罪主体、罪名设计不规范、法定刑设置不合理以及遗漏重要罪名等缺陷,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李奇[10]2015年在《我国持有型犯罪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几年,对于持有型犯罪的研究日益加深,学界和实务界也发表相当数量的论文,但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持有型犯罪的还不多,本文将我国的持有罪名与国外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同时把我国的持有罪名与相关罪名进行比较研究,进而从中发现持有犯罪的本质和规律。加深对这类犯罪的理解,并有效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发生。本文共分五个部分:1、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进程及意义。2、持有概念的界定及其与罪之间的涵融3、持有型犯罪的法律特征。4、相关罪名的比较研究。5、持有型犯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及立法完善之建议。第一部简要介绍了国外持有型犯罪立法情况以及我国持有犯罪的立法进程及立法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理论界对持有型犯罪的争议,从“持有”的争议、持有行为性质的争议到持有型犯罪定义的争议,以及笔者对这些理论争议自己的认识和对持有型犯罪下的定义。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构成,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本部分重点论述了理论界对于主观方面的认识,以及笔者自己对于持有型犯罪主观方面的看法,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第四部分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持有型犯罪与相关或类似罪名的区别和联系,使人们对持有型犯罪的认识更加清晰、明了。第五部分主要讨论现行刑法在持有型犯罪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提出了立法建议和修改方案。

参考文献:

[1]. 持有型犯罪研究[D]. 周小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论持有型犯罪的“附加条件”[J]. 张曙光. 法学家. 2015

[3]. 论持有的实质——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的分析[J]. 张曙光. 刑事法评论. 2010

[4]. 持有型犯罪研究[D]. 吴亮. 山东大学. 2006

[5]. 持有型犯罪研究[D]. 陈勇.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6]. 持有型犯罪研究[D]. 徐慧. 广西师范大学. 2006

[7]. 持有型犯罪研究[J]. 朱世洪. 法治研究. 2007

[8].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研究[D]. 王云芬. 太原科技大学. 2018

[9]. 持有型犯罪研究[D]. 黄媛媛. 山东大学. 2007

[10]. 我国持有型犯罪之比较研究[D]. 李奇. 吉林财经大学. 2015

标签:;  ;  ;  ;  ;  ;  ;  ;  

持有型犯罪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