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责任

论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责任

董新洲[1]2000年在《论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责任》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着“诉讼风暴”的局面,会计界和法律界在注册会计师对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责任上存在诸多分歧。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责任模式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尺度不一,造成一定的混乱状况。 本文试图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分析方法,联系外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明确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概念和构成要件,提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责任的新模式以及证券法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责任的新模式。 本文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生、发展、作用及在我国的现状。 第二部分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诉讼爆炸”局面和我国会计界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存在的诸多分歧。 第三部分研究了引起我国“诉讼风暴”的德阳会计师所案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探讨了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足及其引起的司法实践混乱状况。 第四部分研究了外国司法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的新模式。 第五部分研究了证券法领域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提出了我国证券法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的新模式。 第六部分论述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责任性质是侵权民事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七部分阐述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分歧所在及解决之道。

钱月梅[2]2008年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在许多国家都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正确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有着重大意义。笔者在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发展历史及近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成因,并通过借鉴国内外的法律、会计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予以剖析和梳理,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规定,针对其不足,提出应从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健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

孙卓[3]2009年在《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早已是会计界和法律界的研究热点,是一个公平与效率的取舍和权衡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责任的含义、形成原因和演进过程,同时对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规范的缺陷进行了讨论。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着重阐述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性质及其归责原则,明确界定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范围,并探讨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分配制度。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了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及其相关争论。鉴于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尚未完善,本文提出了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广大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蒋品洪[4]20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文中认为会计界和司法界主流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不是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当前法律规定也是如此,但是部分学者仍持不同观点。根据"自己责任"法律原则,注册会计师应该对自己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不适用"自己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鲁肖[5]2011年在《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逐渐分离而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所起的作用也日益重要。现代社会,注册会计师主要提供经济鉴证等服务,属于具有特殊技能的专家。对客户来讲,其接受委托,并提供专业和一流的审计服务。对使用这些审计报告的社会公众来说,这些信息往往直接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或发展潜力,从而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或其他经济行为。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本质上讲,他们的真正委托人是社会公众,而非与其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客户。鉴于审计报告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使用了报告的第三人,如果因为虚假信息而受到了损害,除了可以向被审计单位赔偿外,还可以向注册会计师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利益所趋,监管不力,促使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愈发频繁,对社会公众危害重大,尤以证券市场为甚。近年来,国内外曾发生过不少注册会计师被诉要求赔偿的案件,甚至有的事务所还惨遭巨额连带赔偿,最终破产。从弥补受害人损失、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约束与规范,并鼓励和发挥私人监控的力量的角度出发,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的法律问题都有待系统的研究,以期促使该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从结构上看,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结语。从内容上看,各部分的主要研究重点如下:1.在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注册会计师第三人侵权的社会背景和必要性,国内外目前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等内容。2.第一章,主要研究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的基本问题。第一节介绍了注册会计师的概念和该行业的职业特点,通过对该职业的产生于发展过程的研究,指出了会计师的行业本质和重要作用。第二节介绍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产生和演变过程。3.第二章,研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结合我国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本文提出了应为专家侵权责任的观点。4.第三章,主要探讨注册会计师第三人侵权的认定问题。结合相关案例,本章分别从归责原则、过错、损害事实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例如,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区别故意和过失。过失依据客观行为和注意义务标准,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不同情形责任不同。损害事实应在种类和计算上都予以特殊考虑,在全面赔偿的同时予以适当限制。5.第四章,主要分析注册会计师第三入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第一节主要研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也即第三人的范围问题;第二节研究责任主体,即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之间如何分配外部责任问题:第三节研究责任的类型,不同过错情况下应分别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四节研究抗辩事由和责任阻却问题,归纳了几种主观和客观方面常见的抗辩事由,并主张应尽快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6.结语,对全文的阐述做了一个简单的概括,并交代了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的创新在于,全文紧紧围绕注册会计师第三人侵权这个法律问题,遵循递进式的研究思路,分别从责任的辨析、侵权的认定和具体责任的承担,使得研究的系统性更明显。另外,对相关判例的引入和分析,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尝试。

何燕萍[6]2008年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问题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问题被起诉的现象愈发严重。通常意义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重行政轻民事”现象。当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执业问题时,一般均由政府相关部门、会计师行业协会进行行政处罚,少部分承担刑事责任,但很少有民事责任。这与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存在强烈反差。故本文主要讨论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然而,无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体现了对“利害关系人”的青睐,至于委托人应当如何救济,并不明朗。然而受到利益侵害的委托人,却存在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原始动力,且在我国会计执业环境恶劣的现实中,极有可能对各自的会计师事务所提起广泛诉讼。因此,我们有必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研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七个部分。导言简单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内容,提出在我国经济日益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有必要就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展开研究。第一章是会计职业的基本定位,介绍会计职业及其业务范围,指出目前会计行业频繁产生法律问题的主要原因,为下文民事责任分析进行了专业知识的铺垫。第二章是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主体,结合国外和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认为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注册会计师追偿。第三章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形式介绍,包括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和两者的竞合,并指出鉴于会计行业的特殊性,在认定违约或侵权责任时亦有特殊性。第四章详细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指出我国立法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采取过错推定方式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并按照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不同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第五章具体阐述了在追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时,委托人可获得赔偿的损失范围,以及认定因果关系时应以是否存在信赖、信赖是否合理为判断标准。第六章结合国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从相对过失抗辩、责任限额抗辩和其他抗辩等方面建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抗辩体系,从而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平。第七章作为本文的结论部分,就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体制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使得会计师事务所能运用适当的法律工具来减少行业风险,同时又不至于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形成良性、有序的会计行业和市场风气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 论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责任[D]. 董新洲. 暨南大学. 2000

[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D]. 钱月梅. 苏州大学. 2008

[3]. 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责任研究[D]. 孙卓. 吉林大学. 2009

[4].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J]. 蒋品洪.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2010

[5].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 鲁肖. 山东大学. 2011

[6]. 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研究[D]. 何燕萍.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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