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初探论文_郑广艳

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初探论文_郑广艳

【摘 要】若要有效将土地征用补偿工作有效落实,一方面需要做好土地资源的前期调查工作,将我国土地征收的政策与补偿内容公开,使被征收者了解自身权益,避免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需做好城市化进程的调查工作,明确土地征用最少的方案,并不全征收补偿标准,尽量避免对地方生产环境造成影响,以便使农民积极响应土地征收工作。本文基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展开分析,在明确补偿优化对策同时,期望能够为后续土地征用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参照。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土地资源;征用补偿;优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城市受经济与功能环境的影响,原有城市土地资源已经很难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为保障城市经济发展,便需要在原有占地基础上向四周扩散,以便保障城市发展仍具有潜能。其中,为更好的维护城市周边乡镇农民的经济权益,需提供有效的征地补偿机制,以便得到被征收者的积极响应。因此,如何有效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解决制度现有问题,便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

一、目前土地征用补偿工作存在的问题

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完善

首先,我国目前多数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较老旧,其中补偿标准较低,使得农业土地在征收期间,政府给予的补偿款仍旧按照常规农业用途进行补偿,这与城市常规建设用地的收益完全不成比例,并且原有标准的农业补偿标准过低,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正常生活需求,由此便势必会引发被征收者的抗拒情绪;其次,土地征收过程中,受工程、交通、施工等影响,势必会对地域生态环境带来污染,并且也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通常而言地方政府能够给予一些补偿,可补偿方式较为单一,以现金形式的补偿也存有较大争议。

2. 土地补偿利益界定较模糊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内容可知,我国对于土地征收与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明确,这使得物权法并不能有效落实入土地补偿工作中。并且,从土地征收现状来看,地方政府常按照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行土地征收工作,虽然有助于行使政府的土地征收权,但正因为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用地的界定存有漏洞,也有不少地区会通过公共利益要求征用非公共用地,这不但严重触犯了我国物权法的底线,也很大程度侵害了民众的基本权益。

3. 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规范

根据目前的调查资料可知,绝大多数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都存在不规范等问题,最直观的表现便是无法对征收补偿程序公开透明,致使许多国家支持政策与内容都无法告知被征收者,不但极易造成被征收者心理猜忌,排斥土地征收的工作,而且也此种环境下,也难免会存有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无视了我国土地征收规范,也使农民本该有的知情权被忽视。

4. 土地征收补偿可持续性不足

征地补偿数额是征地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未来生活状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均按土地利用原始年产值倍数计算。制度规定上对农民土地的补偿是到位的,但在实际的情况下,却没有考虑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产品增值情况,也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廉价地收回后,应该怎样更好地选择新的社会工作地位,而且多数农民城市就业技能缺乏,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

二、土地征用补偿工作开展的优化建议

1. 做好公共利益的界定

在我国宪法制定之初,由于立法者并没有对公共利益有一深刻理解,使得相关各类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最终导致权力滥用现象,使得非公共利益土地征用问题凸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所以,完善立法并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非常重要。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采取排除法、列举法、概括法等对公共利益进行全面界定,从而有效限制相关部门权力;第二,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例如,建立征地价值评估小组,在征地前对其公共利益以及使用价值进行合理分析。又如,建立公民参与机制。让社会公众、各方面专家以及土地被征用者都能够参与到土地征用工作中来,从而对裁量机关的决策做出中肯的评价。

2. 完善征收补偿的标准

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规范化落后的实际问题,必须尽快完善征地补偿制度。首先,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构建征地补偿的地方制度,从补偿的资金规划、资金落实、监督管理、流程优化等方面做出全面的制度化制定。也就是先从地方制度出发进行总体规划。其次,要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另外,要针对补偿制度的落实构建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培训相应的管理人员,使得制度落实能够有组织、有人员,形成全面的补偿制度的完善化补充。

3. 公开征收补偿的流程

针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流程必须要做到透明处理。要充分发挥被征地人群的主体作用,保证农民能够获取土地征收流程的知情权、参与权,也就是在土地征收工作开始之初就将设计好的征收流程告知农民,然后征求农民的土地征收建议,保证能够将补偿工作做得更为贴近农民心理需求;要尽可能地简化补偿流程,农民往往希望有更为简便的补偿流程,这样就能够更快地获取经济利益,补偿失去征地的损失。总之,补偿流程除依法不能公开的,都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创造条件让公众广泛参与,使征地工作相关重要决策事项都充分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并确保各类信息公开透明。

4. 推动补偿方式的多样化

为了避免土地征用补偿没有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的情况发生,必须丰富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要明确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具体的标准制定应该与土地补偿制度相适应,互相完善。具体内容就是要综合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人力资源情况和土地净值情况等;为避免对农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地方政府还需创建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帮扶方案,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为农民提供留用地,并协助管理留用地的资源与技术,以便农民能够通过政策创收更多财富,满足最低的生存保障要求。而从长远化考虑,也可以为乡镇农民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供定向技术培训,构建专业的就业扶持系统与再就业政策,以便土地征用工作的开展更合理,得到更多乡镇农户的响应与配合。

三、结语

土地征用补偿工作的有效落实,既能够站在土地征用功能角度为乡镇农民提供更充足、合理的经济补偿,使被征收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凭借多样化补偿举措,也能够为农民提供就业扶持平台,维护农民的正常经济收益,得到更多各乡镇农户的支持与配合。故而,在论述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期间,必须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漏洞与面临的难题,并提供有效的政策补偿方案与对策,以便使农户的经济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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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瑞兰.基本建设中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管控探索[J].经贸实践,2018(6X):89-89.

论文作者:郑广艳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20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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