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起源的新理论--从非所有权到原始氏族公有制_所有制论文

所有权起源的新理论--从非所有权到原始氏族公有制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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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长达40年的理论研究中始终关注着原始所有制问题,他奠定了原始所有制理论的科学基础,论证了原始公社的土地公有制并彻底阐明了私有制起源。但是,限于历史条件,马克思没有完成对所有制起源的研究。其理论分析的进程追溯到氏族公社和确认氏族公社是纯粹公有制之后就中断了,没有追溯到更早的原始时代,因此他认为氏族公社就是最早的社会组织。根据当代科学界权威性和公认的材料,人类社会产生至少有300万年历史,而氏族公社制产生不会早于5-20万年前的旧石器中期。①由此可见,氏族公社并非最早的社会组织。那么,在氏族公社之前的近300万年的原始社会初级阶段是否存在所有制关系呢?在原始氏族公有制之前存在别的形式的所有制吗?

马克思已经科学地论证了从氏族公社纯粹公有制经过公私并存的农村公社转变为私有制的历史过程,100多年来的科学发展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因此,氏族公社之前不可能存在私有制。同理,既然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氏族公有制是最原始的所有制形式,那么,不属氏族社会也就不可能是公有制。由此看来,在氏族公社之前的旧石器早期根本不存在所有制关系,应该说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推理。

古罗马哲学家卢克莱修最早提出人类产生之初不存在所有制的思想萌芽。他认为:当时人们过着一种像野兽那样到处漫游的生活,因而无所有制关系可言;只是当一男一女结合成一个家庭时,文明和私有制才产生。卢克莱修是在私有财产形式上认识所有制的,他没有根据历史材料进行实证分析并明确指出“无所有制”,因此他对所有制起源的解说,不仅存在错误,而且只是一种大胆的猜测。

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中,霍布斯和卢梭明确提出、而且运用自然法理论论证了自然状态中不存在所有制关系。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并非是和谐美满的,而是一种战争状态。自然状态下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当然也不会存在所有制关系。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剥去了一切社会特征的、愚味无知的和一无所有的状态。无知无欲的混沌状态中的自然人,没有善恶观念,没有财产权利,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不存在所有制。虽然卢梭同霍布斯一样认为自然状态不存在所有制,但他不同意霍布斯的“自然人天生是恶的”的观点。并且,他比霍布斯更具体地考察了所有制形成的历史过程。首先,他认为私有制的形成经历了自然状态、家庭和民族、市民社会三个阶段。其次,他运用劳动财产权思想来论证所有制起源,认为劳动是最初的占有权从而也是私有制产生的决定性条件。

霍布斯和卢梭都从无所有制转化为私有制探讨了所有制起源。虽然他们都是为私有制辩护、认为私有制是最符合人类理性的制度,但他们并不认为私有制亘古就有,且实际上论证了私有制是历史产物,这应该说是他们突出的理论贡献。但是,肯定他们的理论贡献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弄清了所有制起源问题。首先,他们提出的自然状态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虚构,并且否认人类初期为社会状态。虽然他们意在把自然状态作为评价现实社会的一个参照物,但毕竟缺乏历史依据而不能成立。其次,他们的理论基本点都以抽象的人性为依据。用人性来解释历史,而不是用历史来解释人性,按这种唯心史观来论证所有制起源,必然带有非历史主义倾向。再次,他们认为从无所有制直接过渡到私有制,否认原始公有制的存在,这是不符合历史的。最后,他们探讨的着重点是私有财产或私有制,并没有抽象出所有制一般,因而无法深入到生产关系的层次去探讨问题。总之,他们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猜想性质,并存在着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

近年国内理论界也有人提出最早的人类社会中不存在所有制关系。他们论证的基本思路和论据是这样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认为,人与人之间最早的社会关系是婚姻、血族关系而非经济关系。婚姻与血族关系是早期社会中的唯一的社会关系,因而社会中不存在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属于经济关系;因此,最早的人类社会中不存在所有制。②这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形式逻辑上没有问题,但是,大前提完全不成立,存在着严重的错误。第一。赖以立论的论据本身存在错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并把男女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婚姻关系。这是不正确的。家庭和婚姻关系并非与人类同时产生,巴霍芬和摩尔根等人证实了这一点后,马克思在晚年就放弃了这个错误观点。③第二,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理解上也有错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认为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和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并从这种意义上说,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正确的。但不能由此推论,其他社会关系都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更不能因此否认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存在。把人的物质生产等同于人自身的生产,以婚姻血族关系取消生产关系,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的两种生产理论和唯物史观,是曲解了马克思的观点。第三,引证方法上也不对头。完全以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甚至只言片语作为证据,而不是以历史事实为基础;并且不顾经典作家思想发展和脱离语境去寻章摘句,这无疑会漏洞百出。总之,问题提出得虽好,但由于论证错误,结论难以成立。

在从所有制方面对旧石器早期进行判断之前,首先需要对其社会状态做出基本界定,也就是进一步明确旧石器早期是否属于人类社会和它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始终存在着悖论:一方面承认旧石器早期属于原始社会,即承认它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又认为旧石器早期是从猿到人的过渡时期,猿人仍然属于动物世界。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风行于各类教科书和辞典,谁也没有提出疑问甚至哪怕是形式逻辑上的质疑。如果把旧石器早期的人归入正在向人转变中的猿,何必把旧石器早期列进原始社会呢?这样不就使一切问题都解决了吗?如果承认旧石器早期是人类社会组成部分,为什么又不承认这个阶段尚不成熟的人是人呢?为什么忽视甚至否定这个社会状态下的人的关系呢?提出反诘并不意味笔者否认从猿到人有一个过渡时期,问题在于以什么样的人为标准。如果以现代人为参照系,那么整个原始社会都可以看作是从猿到人的过渡期。如果以马克思恩格斯所科学界定的人为标准,那么,从地质学上的新生代即距今7000万年时的古猿开始,经过埃及猿、腊玛古猿和南猿,到距今约300万年的直立人,就完成了猿到人的过渡。“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④社会与人是密不可分的。人是社会的前提和主体,离开了人就无所谓社会,更不可能有所有制。

考古资料证明,氏族公社即原始公有制的产生不会早于距今20万年之前。在这个时期,打制石器出现了第二步加工,石器有了初步的定型和分工;人类主要从事狩猎,有了固定的居住点。欧洲的莫斯特文化、中国的许家窑文化和丁村文化等都属于这个时期。氏族公社产生同人类社会产生相比晚得多。考古发现的直立人化石和人类加工石器,不断对人类产生的年代提出修改和证明。人类的历史至少300万年,而旧石器早期就占90%以上。仅从时间尺度上看,旧石器早期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就占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这个时期的人是直立人,已经能够制造砾石工具和骨、贝、木质工具。著名的爪哇人、北京人、蓝田人都属于这个时期。

旧石器早期毕竟是发展程度极低的人类社会。这个时期的人类,居处简陋,游荡不定;以群为单位生产和生活,两性关系是杂乱的性交关系,还不存在婚姻和家庭。因此,我们可以把旧石器早期称为原始群社会。这可以在经典著作中找到依据。“原始群”一词,最早出现于恩格斯1875年11月致拉甫罗夫的信中;列宁在1913年12月给高尔基的信中也认为最早的社会形式是原始群。⑤应该指出,国内史学界一般把原始群看作从猿到人过渡的群体,但一直是猿群与人群不分。⑥50年代苏联学术界就区分开了猿群与人群,用原始人群一词代替原始群一词,并把原始社会划分为原始人群和原始公社两大阶段。⑦笔者赞同这种原始社会两阶段论。

原始群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童年时代。首先,童年人也是人,它具有人的基本规定性;童年的社会也是人的社会,具有人类社会的本质特征。其次,正因为是童年,不仅一切都在成长过程中,而且有些成人的特征或性质还处在潜伏和萌发过程,即暂时还不具备或没有显露出来。如果我们把受精卵在母体中的胚胎发育看作是30亿年生物发展史的一个缩影,即从单细胞到人类漫长发展过程的重演,那么同理,我们也可把婴儿到成年人的发育成长看成是人类社会300万年发展史的缩影,即从低级简单的社会到发达复杂社会的重演。让我们根据这种“历史重演法”来考察原始群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原始群社会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不仅生产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而且也生产出人类自身。同时,在生产中人们之间必然发生联系即结成生产关系。因此,原始群社会具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对人类社会的一般范畴或基本规定性。历史证明,生产力越发达,生产组织结构就越复杂,从而生产关系也越复杂。逆定理也是成立的。作为人类童年的原始群社会,其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与这种低下的生产力相适应,生产关系也必须极其简单。更重要的是,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主体的人本身,仍然还处在一种蒙昧状态,一切都处在极其缓慢的发展或进化过程中。因此,原始群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必须不同于成熟状态的人类社会。

那么,在生产力关系或社会关系上,原始群社会同成熟社会相比有哪些不同呢?具体到所有制起源问题上,原始群社会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这种社会关系是否与物结合在一起表现为所有制关系呢?原始群社会存在着生产关系,也存在着生产资料,但是否存在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呢?

原始群社会无所有制,应该说这是一个很重大的理论课题,也是一个尚无科学结论的问题,需要在逻辑上和历史上都站得住脚的严格论证。因此,论证首先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精神实质,遵循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但又不能拘泥于个别结论。其次,应该以历史事实为依据,在现代科学提供的新材料基础之上进行逻辑实证分析。不过,严格地说,能够直接据以分析原始群社会经济关系的资料,科学上是不存在的。因为,有文字的历史不过6000年,所发现的最古老的原始民族也仅距今1万年左右。然而,生产力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生产力的形成必然要包括劳动资料和人体的完善化。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旧石器早期的文化遗存提供的间接材料,多侧面多视角论证原始群社会不存在所有制关系。

1、从主体看不可能存在所有制

从最一般意义上讲,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种主客体关系。人是所有制的主体,生产资料则为所有制的客体。离开了人就无所有制可言,但也并非有了人就有所有制。因为人要成为所有制主体,首先必须自我意识到自己是生产活动的主体;其次还必须意识到作为主体的自己同作为客体的生产资料之间的主客体关系。要意识到上述两点,显然人的智力需要发展到较高程度。过去通常称原始人为蒙昧人,意指其智力水平极低,仍处在一种浑沌蒙懂状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考察。

大脑是人进行思维或智力活动的物质基础,对蒙昧人智力水平的判断主要根据颅骨化石来测算。还是以北京人为例。北京人的脑量大约只等于现代人平均数的80%,并且头骨的进化落后于四肢。另外的资料测算,在距今300万年至150万年之间的人类的脑量比较稳定,平均600-800立方分,随着生产发展和食物结构改善,脑量增加速度加快。再据对大脑结构的研究,现代人大脑皮层的前顶叶和颞叶区域是同语言紧密相连的,直立人顶叶和颞叶凸出部分的增长证明着语言的形成。上述资料证实,蒙味人已经有语言和思维的能力,但智力水平还很低。在漫长的原始群社会的劳动过程中,语言、思维和意志才开始极缓慢地形成。

根据颅骨化石研究脑进化,可以进而推测语言和思维发展程度。语言是思维的工具,语言的发展反映思维水平。语言的基本单位是词,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凭借语词的概括作用,人类才有可能形成概念、判断和推理之类的思维过程。国外有关研究文献认为,人类最早的语言是手势语言,与此相应的思维是动作思维,语言发展下一阶段是分节语,在分节语阶段产生出形象思维,原始群社会处在手势语言到分节语,动作思维到形象思维的转化过程中。⑧并且,手势语言和动作思维占主导地位,直到旧石器晚期声音信号才压倒手势信号。⑨因此,蒙昧人不可能有抽象思维能力。蒙昧人在劳动操作过程中,起初总是带着本能的、随机的性质。不知经过多少万年之后,由于实践的连续、动作的无数次的重复,蒙昧人逐渐掌握了一些特定对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才形成了“工具—一动作—一对象”结构的相对稳定形式,这就是所谓动作思维。动作思维过程中,认识和实践还是浑然一体,具有主客体不分性质。只是后来随着实践的反复进行,由于活动中动机和效果的对立重复出现,才产生了动作中的目的和手段,主体和客体的分化。但即使到表象思维阶段,思维仍局限于最近的、感觉所及的环境,人们还长时间不能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别开来。总之,在主客体不分的浑沌状态中,人类社会中肯定是不存在所有制关系的,更不可能产生所有制观念,因为蒙昧人没有能力在主客体之间建立起联系。

2、从没有宗教观念推论无所有制

正如“哲学最初在意识的宗教形式中形成”(10),所有制观念最早也产生在原始宗教中,表现为一切都是自然神所授予。宗教也是一种思维方式,但它又具有特殊性,从这个特殊视角可以证实原始群社会不存在所有制。

原始宗教是原始人类对周围世界的一种虚幻的反映,反映人类对自然力的屈服。原始宗教发展经历了由自然崇拜、灵物崇拜、到图腾崇拜三个发展阶段。最古老的崇拜对象是自然力。但是,并非人一经产生就有自然崇拜。尽管蒙昧人在自然面前软弱无力,但他们并不知道崇拜自然力,还处在类似“初生牛犊不畏虎”的懵懂状态。因为原始宗教的思维方式是形象思维,即以表象作为元素进行非逻辑的联想。蒙昧人只具有动作思维时,尚没有这种假设和幻想的能力,因此不可能有宗教观念产生。考古资料也证实了这一点,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早的宗教遗迹是旧石器中期的尼安德特人墓葬。(11)一直没有发现旧石器早期任何反映宗教信仰的遗迹。没有宗教观念的原始群社会,也不可能产生所有制观念。由于观念是现实的反映,因而又可推论判定原始群社会不存在所有制关系。

3、从无性禁忌推论无所有制

在研究原始社会所有制关系中,马克思特别重视婚姻血缘关系对所有制的作用,强调以家庭形式变化为线索去考察所有制关系的变化。虽然马克思提出的有关原始社会早期婚姻形式的个别观点并不正确,但他提出的这个方法论原则是科学的。这个方法论原则的科学根据主要有两点:第一,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始终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社会关系,越是古老的社会,性关系在社会关系中占有越重要的地位。第二,由男女性关系的重要地位所决定,性禁忌是产生最早的调节社会关系的规则即行为规则。所有制本质上也是一种调节社会关系的规则,它无疑产生于性禁忌之后。这样,根据马克思方法论的启示,我们可以从性禁忌方面推论原始群社会不存在所有制。

原始群社会中,严格地说不存在婚姻关系。所谓乱婚实际上指两性之间无限制的性交关系,既没有兄弟与姐妹之间的限制,也没有上下辈之间的限制。人类社会最初存在着这种乱婚状态,把它看作人类脱离动物状态之后的必然发展阶段,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什么争议。由这种性关系所决定,蒙昧人的社会组织是一种比较松散的群体。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曾讨论过这个问题。他认为:人从出生到能够自食其力相比动物而言在时间上要长得多,幼儿在很长时间内依赖母亲生存,因而产生群体社会。卢梭此说不无道理。不过,这种乱婚状态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性交与怀孕生育之间的关系,蒙昧人是搞不清楚的;要认识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智力发展到较高水平。只是在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下,经过数百万年之后,人类方得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12)的经验认识。不管乱婚原因如何,乱婚的存在表明社会生活毫无禁忌。既然不存在性禁忌,也就不可能存在所有制。乱婚是同无所有制相适应的。

4、从经济关系看也不存在所有制

在生产力极其低下和自然环境极端险恶的条件下,食物对于蒙昧人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食物不仅是人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而且还是维系群体组织和决定经济关系性质的主要因素。由于生产力低下,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生活必需品,没有剩余产品;由于环境险恶,单个人离开群体无异自杀,人们必须依靠群体力量才能生存。(13)在这两个条件约束下,食物的共同生产和平均分配就成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首先,蒙昧人的生产过程与食物消费过程具有直接同一性。蒙昧人的经济属于一种攫取型经济,采集和狩猎完全是为了获得食物。并且,获得食物后马上进入消费过程,取得多少就吃多少,没有贮存和积累。同时,他们的生产工具大多也是消费用具。从出土的旧石器可以证明,砍砸器既可用来打击野兽,又可用来劈裂兽骨吸取骨髓;尖状器既用来挖掘根茎,又可用来切割兽肉。其次,分配食物的具体方式同时也是消费食物的具体方法。如爱斯基摩人打猎获得一块肉后,所有的人都围着这块肉,每人从上面割下只能放进口里的一小块,然后传给下一个人;下一个人也做同样的动作,大家轮流割一块吃,一直循环到大家吃完或不吃为止。第三,蒙昧人食物分配的原则是“见人有份”。动物界通行的抢吃食物的优势规则,已通过原始禁忌和群体力量被制止。蒙昧人这种分配原则和分享食物的遗风,在当代许多原始部落和落后民族中,还以不同形式存在着。考古学家在肯尼亚西北部库彼福勒遗址的发现,也证实了在160—一170万年前东非人获得野兽后共同分吃。美国人类学家格林·洛萨克在研究这一发现后指出:“食物分享行为是理解过去两百万年左右以来人类历史的一条极重要的原则。”(14)总之,蒙昧人在整个经济生活中,从生产到消费,都是以食物为中心的。食物是决定性的因素,而非生产资料的占有。他们的食物分配具有原始平均主义性质,但绝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平均分配。而在这种食物共同生产和平均分配的生产关系占首要地位的原始群社会,是不可能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

整个原始社会并非一直都是公有制,亦并非人类一经产生就生活在公有制社会之中。原始公有制的确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所有制形式,但在原始公有制之前,人类还经历了极其漫长的无所有制社会。因此,肯定原始氏族社会存在公有制并不等于肯定整个原始社会存在公有制,用原始公有制来概括整个原始社会经济的性质或特征显然是不妥当的。长期以来,人们以原始氏族社会公有制混同于原始社会公有制,这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历史上都是错误的。

对所有制起源的研究,应该分阶段具体考察,而不能以原始公有制一概论之。从无所有制到原始公有制再到私有制,这里存在三个发展阶段。在三个发展阶段之间,又存在着两个转化环节。马克思的原始所有制理论已经科学地解释了后两个发展阶段以及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化,上节中论证了无所有制阶段。现在剩下有待研究的是前一个转化环节,即原始公有制是如何从无所有制中产生的?换句话说,所有制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什么?

所有制的产生无疑要以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为前提,然而,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中介环节实现,或者说,需要借助作用机制来实现。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不是简单的机械决定,而是多种社会因素有机结合下的共同作用过程。一般说,生产力的发展,首先会引起生产的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又将促使生产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最后生产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将集中表现为生产关系性质的变化。这一系列环节造成的连锁反应过程,就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过程。同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也是通过这些环节实现的,只需逆向推导就够了。如果我们把生产力发展看作所有制产生的动力源或基本前提,那么,这些中间的环节就是所有制产生的具体条件。

所有制的产生首先以人的成熟为条件。但在考察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产生时,一般以既定的现代人为前提,因而无需提及这个条件。但在考察原始公有制或一般所有制产生时,它就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首要条件。人既是生产的主体又是所有制主体,这种说法一般看来没错。不过,我们知道,原始群社会的人是生产的主体却不成为所有制主体。不论成熟与否,只要是能够劳动的人都能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但只有成熟的人才能够成为所有制主体。要消除掉这两种主体之间的差异,人类经历了近300万年的艰苦奋斗。

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的主观条件的变化,从生物学和社会学两种意义上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马克思在经济理论研究中历来重视人的发展问题,始终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来剖析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过,马克思是以既定的现代人为前提,因而侧重于从社会学意义上谈人的发展。对于所有制产生来说,更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随着生产力发展,蒙昧人的食物来源扩大,食物数量增加,食物结构改善,这为人的体力和智力提高准备了物质基础。在这里,肉食和熟食对人大脑发育、智力提高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第二,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人类劳动经验积累、劳动技能提高,促进了语言和思维能力的提高。从原始群社会末期的石器类型和加工方法来看,这个阶段的蒙昧人已经开始走出蒙昧状态,智力有可能已经发展到认识主客体关系的水平。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已经为所有制产生创造出了主观条件,即所有制主体已经形成。

生产主体的成熟又引起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这种变化集中体现在男女性关系由乱婚转变为群婚。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原始所有制研究中,始终强调血缘婚姻关系对所有制关系的作用。在从乱婚到群婚的历史转变过程中,随着人类智力水平的提高,首先产生的是辈份或年龄等级的观念。由于母辈抚养子辈或长者抚养幼者的关系,客观产生的亲子关系自然成为人们首先意识到的人际关系。并且,由亲子关系逐渐产生出最初的性禁忌,即排斥母子之间的性交关系。这是人类婚姻形式的第一个进步。第二个进步是逐渐禁止前辈和后辈、长者和幼者之间发生性交关系,通婚范围限制在同辈或同一年龄等级之间。这个进步的取得,是母子关系的扩张。到此时,就产生了血缘群婚。从血缘群婚出发,人类又逐渐认识到性交与生殖之间的关系,禁止同一族团内部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应该指出,只有发展到族外群婚,才可以说完成了乱婚到群婚的过渡。与此相适应,才由原始群社会转变为原始氏族社会,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经济共同体和社会组织形式,也就是产生了原始公有制。

最后从客体方面考察所有制产生的历史条件。生产资料包括两大类即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原始群社会里,劳动工具主要是石器工具,劳动对象主要是土地及其自然产物。这两类生产资料对于所有制的产生具有不同意义。石器工具反映着生产技术进步,从而在生产力发展的意义上对所有制产生发生作用;但它本身在构成所有制客体上无足轻重,因为石器制作简单而材料来源又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作为劳动对象的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从客体方面对所有制产生的考察,应以土地关系为对象。

尽管土地从来就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缺的基本条件,但它并非天然就是所有制的客体。在漫长的原始群社会,蒙昧人过着一种动荡不定的游猎生活,他们虽然产生了一定的区域观念,但并没有把本群体与某区域建立起确定的联系,更不可能把某方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任何原始群在任何地方,都有获取食物的自由。同时,由于一年中气候和季节变换的缘故,蒙昧人也不得不随气候变化而迁徙。到原始群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逐渐改变了这种状况。这种改变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的:第一,定居使活动范围比较确定,从而确定了一定的地域疆界;第二,人口增加,产生了资源稀缺性问题,从而导致地域之争。

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火的使用,使人类能够在各种气候下生活,从而使定居成为可能。当时蒙昧人还没有建筑居室的能力,只能选择自然洞穴居住。旧石器早期的遗址都是在山洞里发现的,就是证明。定居下来的原始人都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和地域疆界。这一点可以从民族学资料得到证明。这样,定居就使某一原始群体对一特定区域建立起联系。到氏族群体阶段,人们就把这一区域内的土地看作是本群体的共同财产。

物质生产是与人类自身的生产一同发展的。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必须带来人口的不断增加。在那种攫取型经济即主要依赖自然产物为生的经济条件下,一定土地面积上能够提供的食物数量很有限。因此,当人口较大幅度增加,必然产生土地资源稀缺问题。在既定的生产力条件下,为了给更多人提供生存品,唯一途径就是扩大地盘。这样,一方面,各原始群体要维持原有的地盘,就要排斥其他群体的侵入;另一方面,各群体又都企图抢夺其他群体的地盘,扩大自己的地盘。正是在这种人口压力与土地稀缺的矛盾及其争夺土地的斗争中,土地成为了所有制客体,即土地成为了原始共同体的财产。上述分析表明,所有制只有在自然物即土地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即需要排他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因此,资源稀缺性也是所有制产生的历史条件。

综上所述,在生产力提高的前提下,成熟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和土地资源稀缺,是原始公有制产生的历史条件。由于原始公有制是最早的所有制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所有制产生的三个历史条件。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形成之后并在它们的综合作用之下,人类社会才从无所有制社会进入原始氏族公有制社会。

注释:

①别尔什茨主编:《原始社会》。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林耀华主编:《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5页。

②袁林:《所有制起源的探讨》,载《经济科学》1989年第2期。

③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4-25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164页;《列宁全集》第25卷,第377页。

⑥(11)参见林耀华主编:《原始社会史》,第393-394页。

⑦《苏联大百科全书》,转引《民族问题译丛》1956年第4期。

⑧H·J·Jerisom:Evolution of the brain and intelligemce,New York,1973。

⑨苏联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原始社会史》,浙江人民出版社,第237、342、405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26页。

(12)《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13)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37页。

(14)《似早期原始人的人科成员的食物分享行为》,载《科学》197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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