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评析_日本大学论文

日本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评析_日本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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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拥有相当完备的高等教育法规,其大量内容分布于《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研究生院设置基准》、《大学设置基准》、《短期大学设置基准》、《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基准》、《专修学校设置基准》等一系列法律中。翻开这些法律文献,可见各种高等教育法规相互配合和互补,从各个方面对高等教育活动作出法律规定和说明。

众所周知,日本高等教育机构纷繁多样,包括研究生院、大学、短期大学、专科学校、专修学校等,其办学主体兼容国家、地方政府和私人财团。为了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等符合国家要求,日本早在1947年3月颁布的《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就对高等教育机构的宗旨、职责、性质和地位等作出了规定,其后各类高等学校的设置基准相继问世,从法律上明确了教育机构及其各方面活动的要求。

一、日本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第一,规定高等学校设置的物质设施。高等院校的物质设施是高等教育法规中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上述各种法规明确申明,设置高等学校应拥有为实现其目的所需要的土地、校舍、体育运动场所、图书馆(室)、医疗设施和适宜的地理环境等。不仅如此,法规还对物质设施的每一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说明。例如《大学设置基准》规定,大学基础课程图书至少3000册以上,外国语科目图书至少1000册以上,保健体育科目图书至少300册以上;专业类图书中医科图书30000册以上,杂志300种以上;法学专业图书10000册以上,杂志50种以上。再如,《短期大学设置基准》规定,500人以内的文科和宗教单科短期大学校舍面积需3250m[2],工科短期大学5200m[2]。类似的法律规定促进了日本高等教育稳步和健康发展。

私立高等学校在日本高等教育结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据统计,四年制本科高校中72%为私立,短期大学中83%为私立,高等专科学校中6.5%为私立,专修学校中90%为私立。为了保证众多的私立高校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物质设施条件,日本专门制定了《私立学校法》、《私立大学振兴助成法》和《国家对私立大学的研究设施提供补助规程》等法律,明确私立高等学校的公共性质和国家应承担的义务。《私立大学振兴助成法》指出:“为了在学校教育中更好地发挥私立高校的重要作用,本法律对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设立学校规定助成措施,以便改善私立高校的教育条件,减轻私立高校中学生的负担,完善私立高校的经营,使私立高校健康发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设置私立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法人补助为该校教育和研究所需日常经费的二分之一。”同时补充说明:“国家对私立大学中的学术振兴、私立大学和私立高等专科学校的特定领域、课程的振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对学校法人增加补助费。”《国家对私立大学的研究设施提供补助规程》第一条规定:“本法律为了促进私立大学的学术研究,对私立大学的研究设施,国家提供补助经费,以振兴日本的学术。”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学校法人在预算之内,根据政令,对学校法人设置的私立大学所从事的基础研究提供必要的补助,如学术需要的机械、器具、图书的三分之二的经费由国家提供补助”。这些法律的颁布有效地改善了私立高校的物质设施,为私立高校依法办学提供物质保障。

第二,明确高校教师的义务和权益。日本社会和政府普遍认为,教师肩负促进国家发展的使命,未来社会的一切均与教师的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国家对教师的要求以及教师相应待遇都堪称世界之最。前述多种法律都对高校教师作出过相关的明确规定。此外,日本还于1949年专门颁行《教职员任免法》和《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等法律,其中关于高校教师的规定更为详细。《教职员任免法》第一条指出:“本法规定教职员任免标准,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提高教职员的文化素质。”该法要求教职员必须具有从事教育工作的文化涵养、知识水平、实际能力和身体素质,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已获得教职员资格证书者如果表现出与教职身份不相称的行为,则取消教师资格。

《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具体规定了教师的权益和义务。该法指出,高等学校教师和校长都是国家公务员,同时也都必须“为全体公民服务,为公共利益勤勤恳恳地工作。”在教师晋升、调动和奖惩方面,该法规定采用“公开竞争、考试选取”的方法,同时强调大学自治权,规定大学校长、学部长和教师的选拔、录用、调任、降任、免任等均须经过大学管理机构审核,未经大学管理机构审核,不能任意对教职员进行解雇或降职,也“不能任意奖惩校长和学部长”;大学校长、学部长和教师工作实绩由大学管理机构进行评定,并指出改进措施。

对高等学校教师的工作量,日本有关高教法也有明确规定。例如《短期大学设置基准》规定,普通课程师生比为1:50-100,工科和农科课程师生比为1:7,文学和宗教课程师生比为1:20。《大学设置基准》规定,普通课程师生比为1:20-23,工科课程师生比为1:3.5-7.5,文科课程师生比为1:8-15。《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基准》规定,高等专科学校师生比为1:4-10,每一专科专任教员不得少于8人。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日本于1973年颁行《学部基本组织法》,其中规定,高等学校主要科目教学由教授、副教授、讲师担任,其他科目应尽可能由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兼任教师总数不得高于教员总数的50%。各种与高校教员相关的法规为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使日本高校教师成为日本公众普遍羡慕的职业之一。

第三,阐明高等教育课程要求。课程是高等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高等院校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日本高等教育法视其为重要规范对象,《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基准》规定,工业学科学制5年,商船学科学制5年半,修习相关课程;《专修学校设置基准》规定,学生学习年限1年以上,分设“专门课程”、“高等课程”、“一般课程”,从而面向学习程度不同的学生;《研究生院设置基准》规定,研究生院课程分为修士课程、博士课程,修士课程研究高深学问技艺,掌握高深的专门知识,养成较高的专业研究能力,博士课程旨在培养具有丰富基础知识和独立开展高深研究活动能力的人材。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设有系统的关于高等教育课程的法规,明晰程度远不如日本中小学课程指导纲要等中小学课程法规,其起点也略显宽松,正因为如此,日本高等院校素以“严进宽出”名昭于世。

第四,划分高等教育管理权限。日本高等教育管理权力分配于五个层次:中央教育行政机构文部省、地方教育行政机构、高等院校校级管理机构、学部管理机构和讲座。日本《文部省设置法》规定,文部省的管理权限是制定教育改革措施和教育工作近远景规划,领导地方教育行政、大学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协助和指导地方发展教育事业,分配国立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级中学经费,确定教职员工资标准,审批新设学校、教科书和人事任免等。应该说文部省的管理权限相当宽广。但是,文部省并非可以支配一切,事实上它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管理高等教育;而另一方面,高等院校和地方教育行政只是依法办学,而不是唯文部省马首是瞻。

地方教育行政一方面接受地方政府和文部省的双重领导,另一方面实现管理公立大学和地方政府县办的其他高等院校,其管理内容大致与文部省相似,只是实施权力的范围限于地方,而不是全国。与文部省一样,地方教育行政也只能依法管理高校,因而对高校的权力也是有一定的限度。

高校的校级领导机构负责全校的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领导。校长是校级领导机构的核心人物。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校长由文部大臣任免,但这并不意味着校长完全听命于文部大臣。前文述及,日本高等教育法规相当完备,因此校长实际上必须依法管理全校的教育活动。

在高校内部,学部是中层机构。设置这一机构的法律依据是《国立学校设置法施行规则》。根据该规则,学部由学部长负责,主持学部内工作,决定其内部各项事务。

相应在大学的学部之下,它通常构建特定的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一名教授、数名副教授、讲师、助教和行政助理人员,其中教授为讲座负责人,领导讲座的教学、研究工作。

日本高等教育管理的上述五个层次职责分明,而且除讲座以外,其他四个层次均有审议机构,文部省有中央教育审议会等十多个审议机构,地方教育行政设有地方教育委员会,大学设有评议会、教授会,所有这些机构均依法而设,对决策发挥着咨询影响作用。

二、日本高等教育法规的基本特点

其一,立法体制健全。日本高等教育立法包括四个层次。①国会审查和通过的法律,如《教育基本法》等;②中央政府的政令,如《学校教育法规实施细则》等;③文部省令,如《大学设置基准》等;④地方教育法规。四个层次的法规中,国会通过的法律处于最高地位,统辖政令、省令和地方法规,后者的功能仅限贯彻、实施国会通过的法律。教育法规体系一方面保证了法规体制内部的统一性,避免了法规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又强化了法律的效果,为法律实施提供了配套文件和措施。我国正处于大规模、多层次建立健全教育法规的时期,从已颁布的高等教育相关法规的实施来看,其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配套不完备,教育法规的实施缺少齐全的配套措施。

其二,处罚规则明确。处罚规则是依法治教的制度条件。由于教育法规具有公共福利性质,有着较大的回旋空间,从而给教育法的贯彻带来一定的难度。正因为如此,教育法规往往被称之为软性法规。日本在高等教育法规建设过程中对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制定了完整严格的处罚细则,奠定了依法治教的制度基础。例如,《教职员任免法》中的罚则规定,只有在文部省指定的大学获得学分的人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授予机关将被处以20万日元的罚款,以不合法手段获得教师证书的当事人也将同时被处以20万日元的罚款。再如,对违反各类高校设置基准的私立高校,《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规定将减去该高校的一部分补助金。如此明确的处罚细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特征,有效地促进了人们法律意识和依法治教氛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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