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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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和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中国保险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入世”对中国保险业的冲击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服务贸易各行业与货物贸易一样都有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等条款。那么,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保险业也必须履行这些条款。虽然发展中国家在履行这些条款时可以有逐步开放的优惠,但这种优惠最多也只能维持5年。我国在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入世”后,到一定时间, 还是必须全面开放保险市场。当然,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引入竞争,对加快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步伐,推动国内保险业体制改革,提高国内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外资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在面临机遇的同时还存在着影响中资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

1.现阶段表现最典型的是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限制

根据《保险法》第104 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国外保险市场的主要投资渠道却是股票、公司及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房地产、实业投资,即使是在华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除了可以人民币、外币在国内存款外,还可以购买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境内外委托放款和股权投资等。中外保险资金运用的差异显著。政府为刺激经济的持续增长,采取宽松的财政政策,不断降低利率,增发国债,从而使保险公司主要投资业务的收益率不断下降,保险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规政策的夹缝中艰难生存。而成本呢?毫无疑问,中国保险公司的粗放经营相比于外国保险公司注重规模效益、先进技术、营销方式、中介市场、规范管理、精算化运用的集约型经营方式,成本也要高得多。如此厚本薄利与薄本厚利,在市场竞争仍以保费高低为主要手段的情况下,当外资保险公司大举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不管届时其在投资方面是否还享有超国民待遇,中资保险公司降低保费的空间都比外资保险公司小得多,因而存在着在竞争中失去优势的威胁。

2.会加剧竞争,中资保险公司在竞争中会失去部分市场份额

本来通过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地域范围,把这部分受限制的业务以及法定的保险业务授予中资保险公司经营,使中资保险公司在半开放、半垄断状态中获利较丰,占有比较高的市场份额。一旦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目前所采取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限制措施必须取消。如果说外资保险公司的内部优势由于外部限制而使中外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处于均衡的话,那么一旦这个外部限制取消,后者的外部优势会马上凸显出来,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技术手段、营销理念、管理模式,必然会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对民族保险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3.会造成一部分保险资金的流失,在某种程度上会使中国成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原料市场

这一点是与第1点相联系的。《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保险需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就算满打满算扣除法定分保的20%部分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自留保费的30%部分,外资保险公司仍有近50%的部分可自行安排。如果当中国全面开放保险市场后,外资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已不再享有超国民待遇,那么自然会有一部分流向国外,用于委托放款或投资于各种安全性好,利润率高的企业、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即使仍享有超国民待遇,还是会有资金流向国外,原因是相比于国内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国外的安全性、健全性、成熟性、盈利性都要比国内好,这就如同在中国进口了原料——资本,到国外进行生产加工——投资,最后实现增值——获取投资收益。除了这种一头在外一头在内的方式外,两头在内——直接投资于国内的外资单位或部门,也可以实现这种增值。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明显的资本外流。

4.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还会使在华外资形成联合优势

由于制造业等行业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时间早,基础牢固,发展势头好,而外资企业一向有投保的传统,而且对本国的保险公司信任有加——无论是出于民族感情因素或是经济因素还是安全因素。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会使它们把一部分非法定业务从中资保险公司撤出并投入到外资保险公司,而外资保险公司又可将资金投资到这些外资企业,在自身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又支持了这些在华外资企业的发展壮大,减少对国内金融机构的依赖性。外资企业、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配以其他外资部门,会使它们在自身的范围内形成更完善、更独立的资金融通、运转、增值体制,对这些部门的监管难度也会相应增加。如果仅仅是加剧竞争,还不足为惧,最不愿为大家所共见的是由此形成垄断。

二、对策

(一)加强业务经营

1.扩大宣传,激发国民的保险意识。

2.积极有效地引进保险技术。我国保险技术落后,在学习引进发达国家先进技术时,必须贯彻“拿来主义”原则,引进那些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所迫切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什么都引进,什么都同时引进,不仅会造成巨大浪费,还会造成“消化不良”,弄巧成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引进的主要有以下3项:

首先应当引进的是精算技术。精算技术在国外保险行业中已运用得相当普遍,但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如果按英美的标准,目前全国的精算师人数只能以一二计。所以精算技术的引进和精算师的培养是极为迫切的,是中国保险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的重要技术保障。

其次是营销技术的引进。保险业务是通过营销来实现的,因而营销观念新颖与否,营销技术先进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市场占有率的大小。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首先推出寿险个人营销制度,极大地拓展了其在上海的业务,1995年上海各家保险公司新销售的77万张个人寿险保单中,友邦竟占了70万张。中资保险公司在营销中只注重队伍数量的扩张而不注重队伍素质的提高,营销观念和技巧都沿袭传统的一套,这显然是不能适应现代保险业发展和“入世”后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引进营销技术是必要和必需的。

再次是保险险种的引进。今后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发展和日趋成熟,中国保险业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不断产生新险种的要求,因此引进外资保险险种的重点,也应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由目前的对传统险种的引进转向内容新,技术含量高,又适合中国国情的险种,如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银行领域的存款保险等。

(二)加强资金经营

要加强资金经营,需要适当放宽政策,扩大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对其资金使用的长期目标应该是对保险资金的自主权。一方面保险公司要能严格自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另一方面能自主决策保险资金的投资时机、投资工具、投资方式、放宽投资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到抵押贷款、有价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及其他实业投资等多种渠道,主管部门在兼顾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加强对盈利性的考核,建立起具有激励作用的、明确的责任机制,把资金经营提高到与业务经营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

保险资金进入证券资本市场,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1 )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向证券商融资,包括向证券商借款、参股等方式;(2 )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投资于债券和股票。但是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需要宏观政治经济环境的稳定和国内证券市场的健全、成熟、理性。鉴于我国证券二级市场的投机性和监管的残缺性,而且这种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有所改变,加之保险公司投资经验不足,市场分析、风险监管能力有限,会严重影响到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因此保险资金进入证券资本市场的短期目标应是进入证券一级市场,做上市公司股票的承销与代理业务,收取佣金,或从事一级市场的交易。另外也可以通过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从中可以看出,保险业的发展,需要银行、证券、保险、依托等金融部门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这种不同金融部门间业务的相互渗透、交叉,也正是当今美日等金融业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

(三)加强保险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企业内控一体化的立体式监管体系

1.政府监管重点应由合规性向偿付能力转变

同银行监管相类似,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赔付,因此偿付能力的监管历来是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而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却缺乏针对性,监管重点仍主要集中在“合规性”方面,也即机构审查方面,对保险业的风险控制、偿付能力却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主要是由前阶段保险市场不规范竞争,保险业的高利润诱使各保险机构匆匆设立,机构设置不规范的情况决定的。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应该是由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来规范保险机构在各方面的合规性,由市场而不是政府来决定它的市场进入和生存。投保人对保险机构的选择,首先考虑的是资金的安全性,信息完全的投保人显然是不会到存在风险隐患、偿付有问题的保险机构投保的。而事实却是保险机构将这些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严格保守,不予泄露,投保人得不到充分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就需要政府监管来加以一定程度上的平衡,把监管重点放到偿付能力上来,及时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2.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

保险监管部门可对保险公司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保险公司外部的专业人员,如精算师、会计师、审计师,可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财务等进行评定、审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媒体也大有用武之地,通过褒良贬劣,昭然于众,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消费者也可充分行使权力,对保险公司的劣质服务或侵权行为进行投诉或提起诉讼。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对保证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3.保险行业自身要严格自律

行业自律是整个监管体制的基础,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力量。在当前我国自律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保险行业协会适当授权,提高其权威性,通过健全、完善行业法规,建立各项奖惩办法并配以其他措施,使之在保险行业自律中发挥积极作用。

4.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核心应该是资金的管理。可借鉴国外和银行的经验,建立起一套保险业自身的资金安全指标体系,以此为标准对保险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规范。各保险公司可建立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从总体上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管理,负责整个公司的资金运用计划的制定及资金运用的监管,在资金管理部门下设专门的投资管理部,如有价证券部、信托投资部、租赁部、不动产部等,由专人负责资金的运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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