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民主:近代跨越的“卡武丁峡谷”--从侗族和苗族“金钱文化”的政治社会学角度看_侗族论文

原始民主:近代跨越的“卡武丁峡谷”--从侗族和苗族“金钱文化”的政治社会学角度看_侗族论文

原始民主:现代跨越的“卡夫丁峡谷”——侗、苗民族“款文化”的政治社会学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峡谷论文,视角论文,民主论文,原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些年来,关于村民自治,我们注意到以下现象并有经常性的思考:第一,中国第一批村民委员会为什么会在比较偏远、封闭且经济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率先建立,其中还有少数民族自治县;第二,率先建立村民委员会的上述地区,后来为何大多未能成为全国村民自治的模范单位,反而一度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第三,从多年来各种媒体的报道中,人们不难发现,村民自治中引发尖锐矛盾和冲突的,大多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高的汉民族地区,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少数民族地区引发的矛盾却相对较少;第四,与汉民族历史上长期缺乏民主习惯和基层自治的传统相区别,我国若干少数民族历史上长期存在过与今天的村民自治形式上极为类似的基层民主自治传统,但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却往往步履蹒跚,总体上落后于汉民族地区。我们认为,从政治社会学的视角看,原始民主自治是产生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正是原始民主自治这一西部若干少数民族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及其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才使其既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开中国当代农村村民自治之先河的社会文化渊源,又成为西部若干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跨越现代民主政治建设之桥的“卡夫丁峡谷”。

一 侗、苗民族“款文化”的性质和特点

主要聚居于我国西南部湘、鄂、渝、黔、桂五省市交界地带的侗、苗、壮、瑶、土家等民族,历史上大多程度不同地保留有原始公社制残余,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形式各异的原始民主自治的痕迹,如侗族的侗款制、苗族的议榔制、壮族的寨老制、瑶族的石牌制、土家族的土司制等。其中,原始公社制残余比较浓厚,原始民主自治制度程度较高,历史上保留得比较完整,延续时间比较久远,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侗族的侗款制和苗族的议榔制。

“款”是侗族社会特有的产物。它以氏族血缘关系为核心,以地域为纽带,既保留着浓厚的原始民主议事痕迹,又带有自治联防职能,是具有部落联盟性质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侗族自称款为“合款”,其他民族统称为“侗款”。“侗族的款组织,大约产生于原始氏族社会末期。”(注:全国政协暨湖南、贵州、广西、湖北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侗族百年实录》上册,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页。)“议榔”是苗族社会特有的产物。它是由共同源于一个男性祖先而结合得十分紧密的血缘集团(其实质为父系氏族公社或父系大家庭公社)的氏族外婚制团体——鼓社组织发展演变而来的,是不同宗的家庭组成的地域性农村公社组织。“议榔”在各地苗族中叫法不一。黔东南叫“构榔”或“勾夯”,也叫“构榔会议”;广西叫“栽岩会议”或“埋岩会议”;湘西大部分地区叫“合款”。(注:高其才著:《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侗款制”和“议榔制”是侗族和苗族古代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中,最具制度文化特征的原始民主自治制度,可统称为款文化。

就民主性而言,“侗款”和“议榔”的产生、运作和变动,“款约”和“榔规”的制定、修改和执行,都是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的。一是“款首”和“榔头”都是村寨中经充分民主协商推选出来的。他们都是办事公道,熟悉款约、榔规,经验丰富,在村寨中德高望重的人。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区域的一切事务,责任非常重大,但没有任何特权,也没有任何报酬。他们办事必须公平合理,注意征求村民意见,不能自作主张,否则随时可能被村民撤换。他们和村民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没有尊卑贵贱的等级差别。二是“侗款”和“议榔”的各级组织,无论大小,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一种平等互助的联盟关系,有独立的立约权和对违约者的处罚权。各组织的款首和榔头之间也一律平等。即使是最大组织的首领,对其他组织的首领也没有特权。在首领的联席会议上,也只能以普通首领的身份参加。一切事情通过大家协商解决,而不会独断专行,否则便会被众人罢免。三是“款约”和“榔规”都是经全体村民协商制定出来的,如果要修改,也必须征得所有村民的一致同意。如果违犯了款约和榔规,无论是谁,必定要受到严厉惩罚。但是,对违规者给予什么样的惩罚,采取什么方式方法执行,得由款首或榔头根据款约和榔规召集众人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执行。

就自治性而言,“侗款”和“议榔”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一是对内,主要是调解和处理村寨内部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治安,保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宣讲款约和榔规;搞好社会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处理纠纷,主要是调解处理争执田、土、山、林、河等边界和所有权的纠纷、偷盗纠纷、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等;调解处理违反禁忌事件,有关内勾外引互相残杀事件等。二是对外,就是自治与联防相结合。这里的所谓自治,就是自卫,就是为了村寨和民族的安全,自动组织起来,通过立约的方式,团结一心,共同对外,抵御官府、兵痞、土匪的抢掠和搜刮,以解决“内部不和肇事多,外患侵来祸难息”的不安全局面。各村寨、款组织或议榔都通过立约,作了明确规定。

就原始性而言,一是款组织和议榔是以血亲家庭、部族关系即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社会的影响深远,血亲意识浓厚。在村民的心目中,血亲、家庭的利益高于一切。二是村寨的公田、公地、公山、公林、公塘等有相当的比例,村民们在那里共同劳动,其收获物不论大人小孩,人人有份,实行绝对平均分配,原始公有制的残余仍然存在。三是款组织和议榔在制定、讲解、执行款约、榔规,祭祀祖先,举行重大活动之前,都要聚众杀牛饮血盟誓。这虽然是一种习俗,但仍反映了原始氏族社会和部落联盟留下的痕迹。四是款约、榔规中有“夫从妻居”、“不落夫家”、“抢婚”、“姑舅表婚”优先权等内容。这是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和母权制社会的遗存。五是在对违犯款约、榔规者应受什么样的惩罚和怎样惩罚问题上,如果众人的意见在协商中不能统一,或者本人对公断不服时,往往规定由巫师使用“神明裁决法”裁定。这表明了款约、榔规中具有原始氏族社会神秘性的遗存。六是一旦通过神明裁判确定了某人为案犯,往往使用火烧、水淹、砍手足、活埋、赶出村寨、倾家荡产等严酷刑法。这表明了款约、榔规具有原始习惯法落后和残酷的一面。七是在很长时期内,侗族只有自己的语言而无自己的文字,苗族也仅有少量表形、达意的符号。因此,侗族和苗族所制订的款约和榔规无法用文字和抽象的概念表达、记载和流传下来,而完全以形象、含蓄的叙述方法,由款师、款首、榔头们口头讲述、传唱并世代流传下来,因而具有原始、古朴的特征。

显然,具有浓厚原始民主自治制度文化色彩的侗款制和议榔制,在侗族和苗族的历史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和深刻影响。但任何一个民族所创造的传统文化,都有一个如何继承和发展的问题,其实质是如何面对现代化的问题。正确协调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是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作为侗族和苗族独特的传统制度文化形式,侗款制和议榔制既可以在历史上产生重大影响,也可以利用它在现实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天,在不少苗族地区,议榔的形式依然存在。榔规、榔约被换上了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内容,成为政府的行政组织及法律法令的有效补充,在促进社会生产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一些政府发文件、下指令解决不了的问题,却可以通过群众“议榔”,使问题得到解决。例如贵州省榕江摆垭山区的30多个苗寨,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有了发展,生活有了改善。但红白喜事大搞请客送礼,结亲嫁女大收彩礼,包办婚姻、结姑表婚等旧习俗也在抬头。县委县政府曾几度下文予以制止,但效果不明显。1989年,当地苗族中的部分干部和群众,经过走村串寨,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协商,决定采用“议榔栽岩”的形式,对上述不良习俗进行改革。1989年10月7日,30多个苗寨的3000多群众集合于摆垭山脚,按传统习惯砍牛议榔,将牛敲死后取下牛角埋入地下,牛角上面竖立石碑一块,碑上撰刻苗、汉两种文字的榔规款约,其内容包括禁止包办婚姻、婴儿酒不准送“回礼包”、破除旧的婚姻习俗、反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民族团结友爱、相信科学、惩罚诬陷、依法办事等条款。这次“栽岩议榔”,有效地抑制和克服了该地区的旧习俗,建立起了新的道德风尚,增进了各寨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在邻近周边地区造成了极好的社会反响。(注:石朝江著:《中国苗学》,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147页。)广大侗族群众也普遍沿用“合款”形式,在村民自治中制定了各种各样的“乡规民约”。在发展林业生产上,还没用“联款”的形式成立了若干毗邻县市参加的联防组织。(注:王建荣主编:《湖南侗族百年》,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309页。)

二 “款文化”与现代民主制的本质区别

现实生活中,具有原始民主自治性质的侗款制和议榔制,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确有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面。但总的说来,这种适应并不具有根本的、普遍的、全局的意义,而是非常有限的。按照现代化的本质和内在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难发现,侗款制和议榔制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间,特别是与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

1.侗款制和议榔制与现代民主制有本质不同。

“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0页。)。现代民主制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会复活起来,因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自己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自己还参加日常管理。”(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2页。)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它与侗款制和议榔制的本质区别在于:第一,从享有民主权利的主体来说,侗款制和议榔制的民主权利主体仅限于以血缘亲属关系为核心的全体村寨成员。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社会主义的当代中国农村,所有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都享有各项民主权利,除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都有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管理村级事物的权利;第二,从享有民主权利的物质基础来看,侗款制和议榔制虽然是一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2页。),但这种单纯质朴的氏族组织的物质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落后的生产方式和贫穷的物质生活。而社会主义民主的物质基础,则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大力发展经济、教育、科学和其他文化事业,改革国家政治体制,创设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设施,为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提供雄厚的物质条件。

2.侗款制和议榔制的自治与现代基层自治有重大区别。

自治与民主在社会基层自治制度中是紧密相联、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侗款制和议榔制的民主和自治带有浓厚的原始氏族社会的性质,它以血缘氏族为基础。它的自治,一是调解款组织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二是抵御外敌的入侵,实则为自卫。在当代中国农村,基层自治是一种直接民主,在自治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民主的形式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民主和自治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原则和精髓。村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利的享有者。真正由村民当家作主,是发展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的本质和核心。而且现代基层自治不以血缘为基础,而以地域为基础。农村村民自治的内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其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它不存在抵御外敌入侵的内容和职责。

3.款约和榔规与现代法律法规有根本不同。

款约和榔规是侗族的款组织和苗族的榔组织为调节该社会群体各种社会矛盾和关系,维护本村寨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全体成员的利益,在自愿原则下分别制定的一系列共同遵守的条款和约章,大体上类似于民间的乡规民约,实质上是侗族和苗族的习惯法。作为民间约定法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款约和榔规与现代法律法规即国家制定法之间,有一致的地方(如反对偷盗、保护农业生产、尊老爱幼等),它可以成为国家制定法的补充(在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都调整的那些社会关系上,习惯法的规定比国家制定法更为具体,更为明确,更贴近各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能弥补国家制定法比较原则、抽象的缺陷)。(注:高其才著:《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466页。)但两者之间又有许多重要区别:

第一,效力和涉及范围不同。款约和榔规是由侗、苗两民族各款区的全体成员在自愿原则下,共同饮酒、盟誓制定的,是人人必须信奉和执行的约法、规章,是侗、苗社会维护全体款民利益的特殊契约性质的法律。但它只在本款区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而现代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规(如省、市、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则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形式是正规、系统的成文法,并有军队、警察、法庭等一系列的暴力工具作为后盾,有比较严格、精细的量刑标准和一整套系统的司法程序。它不具有契约的性质。法律、法规一经颁布,在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范围内,人人都必须遵守。第二,实施的力量来源不同。款约和榔规实施的力量,来源于款组织或榔组织本身;而现代法律、法规实施的力量,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不同形式的国家强制力的制裁。第三,制裁的措施与依据不同。对违反款约和榔规的款组织成员,依据款约和榔规实施的惩罚措施,多为火烧、水淹、砍手足、活埋、赶出村寨、倾家荡产等,具有落后性和残酷性。它与现代法律、法规的理念和模式格格不入,大相径庭。现代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者,严格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范来确定罪名并执行惩处,具有科学、人道和文明的性质。

4.款组织和榔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有重大区别。

作为侗族和苗族管理社会成员的社会组织形式,侗族和议榔具有浓厚的原始氏族社会的特征,它以血缘家族关系为基础,而不是按照地域管理居民。这是国家产生以前的社会组织最重要的特征,也是款组织和榔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最大的区别所在。现代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和非国家政权组织。非国家政权组织是指国家政权以外的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当代中国农村基层的村民委员会就是在现代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自治作用的一种非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它按照居住区域而不是按照血缘关系建立起来,具有明显的区域特点。

5.款民意识与现代公民意识存在本质区别。

侗款制和议榔制以血缘家族关系为核心和纽带,其款民血亲意识浓厚,重视群体的和谐、村寨的和谐,加上汉民族地区历代反动统治阶级对侗、苗少数民族的长期歧视、镇压和杀戮,决定了侗、苗民族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坚定顽强的群体意识。但这种群体意识的伴随物是不重视个体,以义务为重心,个人附着于群体。这种重群体、轻个体,重义务、轻权利的制度文化,强调的是人的义务,忽略了人的权利,无视蕴藏在构成群体中的个体的创造力,从而压抑了人的个性,使之无法充分自如地发展,个体意识被压制在封闭的群体意识中。这种群体意识,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就会沉淀为一种重和谐、轻纷争、安闲自得、封闭保守的民族心理——款民意识。

现代公民意识也强调群体意识或团体精神,但这种群体意识不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现代社会不同行业、职业、阶层和团体的基础上。它是以保护个体、张扬个性、尊重个人意识为前提的群体意识,是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的有机统一。现代公民的这种群体意识,实质上是群体权利意识;现代公民的这种个体意识,实质上是个体权利意识。

简而言之,款民意识的核心是原始氏族的血缘家庭意识,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权利意识。公民在国家中居于何种地位,他们是否享有广泛的权利,是衡量民主政治的标尺。现代公民权利是十分广泛的,它涉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体现。现代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决定了现代公民权利意识的丰富性,它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和参与意识。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又常常以民主与法制的健全为前提。

三 结语

侗款制和议榔制在长期社会历史发展中所积累和沉淀的原始氏族社会的民主、自治、规约、组织和观念的统一,构成侗族和苗族社会原始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而现代基层社会中的民主、自治、法制、组织和观念的统一,则构成中国基层社会的现代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实质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原始民主自治与现代民主自治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原始基层民主自治与现代基层民主自治的区别。

区别意味着差距。缩小差距并尽力消除差距,则意味着跨越。由原始民主自治转换为现代民主自治,就是原始民主自治的“卡夫丁”跨越。

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和根本特征,侗款制和议榔制经过长时期社会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已成为侗族和苗族社会的民族心理和民族理念,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和潜移默化的作用。在世界已进入新的世纪和新的千年的今天,加快侗族和苗族等少数民族地区原始民主自治现代跨越的历史进程,促进各民族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既大势所趋,又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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