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整时代的自然辩证法--论“振兴自然辩证法”_自然辩证法论文

大调整时代的自然辩证法--论“振兴自然辩证法”_自然辩证法论文

大调整时代的自然辩证法——“重振自然辩证法雄风”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自然论文,刍议论文,雄风论文,大调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于光远先生多次指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大调整的时代。他主张,要研究这个时代中的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的发展等问题。关于自然辩证法,他强调要在21世纪里“重振自然辩证法雄风”。由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处于这个时代中的中国自然辩证法的发展问题。

1 现状与问题

迄今为止,自然辩证法的教育与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就,如基本确定了学科性质和地位,基本形成了理论体系,形成了自己的学派,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学位点和学科研究基地,培养出了大批人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学与研究机构和系统的学会管理组织机构等。这些成绩当然是和广大自然辩证法工作者的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分不开的,也是自然辩证法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主要原因。

然而,自然辩证法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值得关注并急需解决的问题。

(1)自然辩证法所处的大环境发生了变化

其具体体现在:①社会环境:由当时的务虚需要转向现在的务实需要;②学术环境:由当时的学术待兴转向现在的学术成熟;③人才环境:由当时的人才相对紧缺转向现在的人才相对过剩;④就业环境:由当时的计划就业转向现在的市场就业……居于这样大环境下的自然辩证法,其自身应该如何进行调整?

(2)自然辩证法课的教学内容发生了变化

其具体体现在:在自然观方面,增加人工自然观、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技观方面,增加技术创新、企业、人才管理、科技与市场经济、科技发展政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科技发展的内部机制、高科技与社会、地理环境对科技的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技术悲观主义和技术乐观主义、科学精神等;在方法论方面,增加技术方法、方法的历史演化等。有的教师还专门开辟“科技与社会”等内容,以便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综合能力、判断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应变能力和开放意识,另外,最近出版的教材或相关论著,都在很大程度上,对原来的结构体系进行了创新,使之更适合于时代和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建立完善的自然辩证法教学和理论体系?

(3)自然辩证法就业者“身份不明”

其具体说来就是,从“自然辩证法”这一名称中,不易知道其所学专业的具体内容,从而影响其就业质量。当然,自从把“自然辩证法”改名为“科学技术哲学”以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自然辩证法就业者标明了学术出身,但尽管如此,社会上对自然辩证法或科学技术哲学的普遍认知率仍很低。有人对此进行了抽样调查,其结果是,有80%的读者对科学技术哲学这门学科不了解[1]。这就使得就业者的就业范围仍受到限制。如何通过对自然辩证法进行调整,使其从业者适合于就业市场的需要?

(4)自然辩证法专业招生状况值得关注

受自然辩证法名称及学科性质的影响,自然辩证法专业招生随之也由原来的高潮转入低潮。有的学校出现了招生供过于求,就业难的现象;有的学校在招生时,以科技政策与管理、技术创新等为自己的研究方向,而不提自然辩证法或科技哲学。其结果,反而不愁生员不足和就业,出现了求大于供、就业质量高的景气现象。如何认识这两种极端现象?如何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5)自然辩证法研究群体及其领域分化日趋明显

其具体体现在:①机构分化。分化出了“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和“中国科学技术与社会(STS)研究会(筹)”等学术团体。②领域或方向分化。基本上形成了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技与社会、科技思想史等研究领域或方向。③研究群体分化。正在分化为“哲学群体”、“社会学群体”[2]和“管理学群体”等。然而,上述分化的现实是否就是今后自然辩证法的发展方向或途径?长此以往,它能否一定给自然辩证法带来兴旺和繁荣?

(6)自然辩证法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比例严重失衡

从近年来所发表的论文情况可以看出,除了自然辩证法教学工作者对其基本理论和学科问题有所关注以外,真正认真研究自然辩证法的基本理论和学科问题者,与研究一些社会现实问题或热点问题(如知识经济、技术创新、西部大开发等)者相比较,前者远小于后者。且不说大批中青年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在这方面表现得很突出,就连曾经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起到过奠基性作用的学术前辈,也过多地关注社会现实问题,而对自然辩证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无暇或无意顾及,从而使得自然辩证法基础理论研究匮乏。这样下去,怎样加速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建设?

面对上述问题,需要在反思和研究的基础上,对自然辩证法的定名、定位和定性及理论体系等再做进一步调整,否则,将不利于自然辩证法的发展。这正如陈昌曙先生所言,“没有特色(学科特色)就没有地位;没有基础(基础研究)就没有水平;没有应用(现实价值)就没有前途”。

2 探索与调整

(1)科学技术哲学能完全代替自然辩证法吗?——对自然辩证法定位和定性的再认识

目前,关于自然辩证法的定位和定性问题的主要观点有:①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3];②它是一个学科群,是包括许多学科的大口袋[4];③它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哲学[5];④它是科学技术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桥梁(结合点)[6];⑤它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7];⑥它是具有哲学性质的交叉学科[8],等。在上述情况下,把自然辩证法改名为科学技术哲学,把它定性为哲学的二级学科,是不能完全代表自然辩证法本身所具有的特色的。

关于自然辩证法的特色,主要有如下观点:①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研究“天然自然”,而且研究“人工自然”,它着眼于同实际的联系,它依靠广泛的联盟,它坚持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9];②它具有“多元、朴实、科学、理性、传统、动态、宽容的风格”[10];③它具有时代性、前瞻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开放性以及追求科学性与思想性、学术性与现实性、理论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的特点[11];④它具有“综合性、前沿性、交叉性和思辨性这四大不可替代的特征”[12]。

由此看来,把自然辩证法改名为“科学技术哲学”(对此,有人已经提出过反对意见[13]),这虽然使得自然辩证法更加学科化了,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实现其国际化,但在很大程度上,又缩小了自然辩证法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从目前自然辩证法工作者的教学和研究群体及其领域、方向上看,是远不能用“科学技术哲学”所能够包括的。况且,《自然辩证法研究》只是把“科技哲学”作为与自然哲学、科技与社会相并列的研究领域之一。

许多人都常把马克思主义(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这三个部分)同马克思主义哲学混在一起,或者把马克思主义简单地理解成马克思主义哲学。这虽然只是一个基本的常识,但是,不明确这样一个基本的认识前提,就会影响对自然辩证法学科性质及地位的再认识。

如果把自然辩证法理解成马克思主义(而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组成部分(中国的自然辩证法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组成部分),那么,自然辩证法就不再只是一个二级哲学学科了,也不再只具有哲学性质了。它完全可以作为介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的一级学科门类存在。这样,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等都可以作为它的二级学科。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影响马克思主义哲学,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并且,当代自然辩证法工作者中的大多数都在研究科技与经济、科技与政治、科技与文化问题等,其研究成果在很大程度上都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现在,许多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大都转向社会学(科技社会学)、管理学(科技管理学等)、经济学(技术经济、技术创新等)、理学或史学(科技史)等学科领域的研究了。这样,如果仍把自然辩证法说成是一个哲学学科,仍仅把其定名为科学技术哲学,那么,一方面了就有可能因埋怨这些工作者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和成果缺乏哲学味而将其排斥在本学科以外,无疑减弱了自己的力量,缩小了自己的队伍,不利于自然辩证法的发展,也违背了自然辩证法的初衷。另一方面,上述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因得不到该学科的承认而有可能弃之从它,其结果是一样不利的。因此,只有做出上述定位和定性,才使得自然辩证法成为统领或统合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技社会学、科技管理学等学科的特殊学科或学科群,才成为聚拢广大有志于从事该领域研究者的伟大旗帜,并在这样的旗帜下,去完成“重振自然辩证法雄风”的事业。

(2)自然辩证法的内容还只是“三大块”吗?——对自然辩证法理论体系的再建构

“三大块”之说来源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一书。作出这种限定本身没有错,但它一是自身还不全面,二是它不太适合于科技与社会发展、学科自身发展和培养新世纪人才的要求。因此,有人主张要在继承“三大块”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超越[14]。有人对此也进行了尝试,提出要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人本哲学、自然科学方法哲学、自然科学研究哲学、自然科学认识系统结构哲学、自然科学认识系统与环境哲学以及自然辩证法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等内容[15]。

根据上述的定位与定性,我认为,自然辩证法在内容上应该包括内核学科或理论(或“知识集”[16])、外缘学科或理论。前者包括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技史、科技社会学等基础学科或理论;后者包括科技管理学、科技政策学、科技法学、科技伦理学、科技文化学、科技政治学等学科或理论。前者是自然辩证法的立身根据地,是其他学科所不能替代的,丧失掉这些也就丧失了自然辩证法,它具有较强的相对稳定性;后者与前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它的更新代谢性较强、可塑性和可变性较强。

应该强调说明的是,由于自然辩证法拥有学术理论研究和社会政治宣传和教育的双向职能或功能,因此,在建立自然辩证法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学术研究中的理论创新、相互争鸣、自由多样或多元化和理论宣传中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注社会稳定与健康发展相统一的辩证态度和立场。这也是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的特点所决定的。

(3)“科学技术学”能够完全替代自然辩证法吗?——对自然辩证法定名的再斟酌

要不要给自然辩证法改名,这是一个长期困扰人们而又似乎无解的课题。我赞同这样一个观点:“所谓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从本质上说,自然辩证法要在新世纪获得新的发展,这关键取决于它能否产生出具有前瞻性的、能够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科学理论和应用成果,能否培养出影响一个或几个时代的理论大师。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辩证法要在学术领域和社会领域站住脚,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我们自己坚持不懈地努力,这是最根本的,也是最值得关注的。短期的动机和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也不能成为自然辩证法的立身哲学和发展哲学。

然而,前文中所提到的自然辩证法的现状与问题,又迫使我们不得不认真考虑改名这个问题。因为在关注上述因素的前提下,若能给自然辩证法改起一个既能体现出其时代性和“广告性”,又不失其自身的固有体系的名字,倒不失为一个上策(把自然辩证法改称为科技哲学就是我们多年努力的成果)。

最近,有的学者根据国外大学的经验(如美国康乃尔大学把原来的STS改为“科学技术学”)提出,要成立一个名为“科学技术学”的一级学科,主张用它把科技哲学、科技社会学、科技史、科技管理学、科技法学等诸多学科统合在自己的“麾下”,成为自己的二级学科。他们认为,这样既可以给自然辩证法起一个较为理想的名字,又不失自然辩证法的本色,实现自然辩证法在新时代中的新调整和新变革。

从科学学和STS这两个角度上说,成立科学技术学,似乎是对这两个学科或研究领域的拓展,使其更具有时代意义和价值;另从科学技术哲学的角度上说,成立科学技术学,又似乎是对其进行学科位置和性质的时代转变。可见,成立科学技术学,既突出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符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时代要求,使得在理工科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与研究者更加“体面”,也会受到已经产生或形成学科综合、交叉意识的理工科师生的理解和欢迎,又在很大程度上,完成自然辩证法在大调整时代中进行上述再定位和定性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成立科学技术学,是一个突破性的“壮举”。

但是,成立科学技术学除了具有上述优点或优势以外,还存在着以下不能回避的问题。

①科学技术学虽然可以囊括科技哲学、科技社会学、科技管理学、科技法学等诸多学科,具有综合性、交叉性和“破界性”等特点,但是,它能够完全替代自然辩证法吗?很显然,自然辩证法除了包括科学技术学及其所属诸多学科以外,还包括自然哲学这个重要学科。科学技术学虽然与自然哲学有关,但又不能说它就包括自然哲学了(而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说,自然哲学将是一个很重要的学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技术学是不能完全替代自然辩证法的,它可以成为自然辩证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

②科学技术学虽然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也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但在具体操作上,又如何处理它与科技哲学之间的关系呢?因为国家教育部和大多数重点综合类大学的哲学系或研究基地大都对科技哲学基本上已经有了共识,这样,如果把科技哲学作为科学技术学的二级学科,需要为此进行一系列大的调整,这应当引起我们的考虑。

③原来的科技哲学、科技管理学、科技社会学、科技史学等学科大部分属于哲学、管理学、社会学、理学的二级学科,现在用科学技术学把它们统合起来,也要为此实施一系列的调整。

④假如成立科学技术学,那么究竟把它放在哪个学科门类之中好呢?是社会科学门类(与科技管理学合并,最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文科又进行了调整,设有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学科门类)、人文科学门类)(与科技哲学合并)还是理学门类(与科技史学合并)?这又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4)自然辩证法学派只是哲学学派吗?——对自然辩证法学派属性的再理解

于光远先生在他的力作《一个哲学学派正在中国兴起》中指出,中国正在兴起一个哲学学派——自然辩证法学派。有人指出该学派所具有的特征:①它是属于马克思主义的,特别重视社会实践问题,精神文明问题和科学方法论研究的,实行广泛的联盟的自然辩证法学派[17];②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派。它又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自然辩证法部分[18];③它是以创立、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哲学中的核心——自然辩证法学说为主导的有中国特色的对自然、科学、经济进行综合研究的一个哲学学派[19]。

正像上述我主张自然辩证法不是只具有哲学性质的二级哲学学科一样,我认为这个学派也不是只具有哲学性质的学派,而是具有综合性、交叉性等属性(哲学属性只是其中的一种)的、具有社会政治意义(理论宣传教育等)、学术意义(理论研究等)、经济意义(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学派。自然辩证法(哲学)学派只是自然辩证法(大)学派中的一个分支。否则,如果只强调自然辩证法学派的哲学属性,那么,势必就把那些非哲学属性的自然辩证法群体排除在外了。很显然,这背离了自然辩证法所具有的开放、宽容、兼容并畜的初衷。我主张首先要加强自然辩证法小(哲学)学派建设,再以此为核心最终建立自然辩证法大学派。

3 发展与展望

我坚信,自然辩证法在中国将会是一个具有长久生命力的学科。至于说自然辩证法不被社会广泛理解和承认,其中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我们长期以来不注重进行关于自然辩证法理论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目前,自然辩证法所处的低潮状态,只是自然辩证法发展中的一个阶段,而并不是它的全部发展过程。在经过学科研究分化的阶段之后,自然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将会相互交叉、综合,这些学科领域从业者将会相互联盟,这是一个带有规律性的客观趋势,能够促使这种联盟实现的只有自然辩证法及其工作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辩证法是一个具有未来学意义上的世界性、国际性的学科(群),中国自然辩证法教育与研究群体,将是这个学科主体的伟大代表。

能否在大调整时代中对自然辩证法重新定名,这并不太重要,重要的是能否并如何在新的时代形势下,重新理解自然辩证法?赋予其新的含义(包括它的性质和地位等)?能否在基础研究方面,对其基本理论和学科发展认真地进行探讨与研究,建立起能够与其地位和性质相符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辩证法理论体系和科学体系;在应用研究方面,用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视角和方法,对与其他学科相同的问题、对象进行研究,创新并取得独到的研究成果,从中显示出本学科所具有的不可替代作用的特色来(比如,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和管理学工作者以及经济学工作者都研究技术创新、知识经济、西部大开发等这些具有交叉性、综合性的重大课题,但是,我们应当在其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防止在研究中所出现的有科学无哲学和有哲学无科学的现象,以中国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建立起有普遍性意义和探索性意义的解释模型,形成自己的理论纲领和研究规范[20]。在教学方面,能够培养出具有综合科技文化素质的新世纪高级人才和学术大师。这应该是在大调整时代,自然辩证法所要完成的重要使命。大调整时代中的自然辩证法的发展征途,虽然“路漫漫,其修远兮”,但我们相信,经过艰辛地“上下求索”,必将赢得光辉灿烂的未来!

收稿日期:200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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