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期货市场的投机与管理体制_期货市场论文

论国际期货市场的投机与管理体制_期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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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但其发展势头却十分迅速。现在全国期货交易所已有二、三十家,遍布北京、天津、上海、郑州、苏州、深圳、海南等城市和地区。经营的期货合约种类涉及农产品、矿产品、金属、能源、化工产品、金融工具等。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由于交易所过多过乱地发展,许多交易所的会员和其委托代理的客户并不是为了减少原材料的现货价格波动风险而进行期货保值交易(即套期保值),而是大量地进行投机。造成投机成为市场的主流,甚至使某些期货合约在短时间内经常出现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了市场正常功能的发挥。当然,这里并不否认,投机行为是期货市场运行必不可少的交易行为,但在期货市场的发展中,特别是在发展初期,应对投机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最大程度地有利于市场功能的发挥,保证期货市场稳定发展。

一、对投机的定义

期货交易是在现货远期交易的基础上产生的。期货市场如果正常运作,就应能实现期货交易的两个基本功能: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事实上,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为了转移,分散现货交易风险在期货市场中利用期货合约这一工具进行现货保值的套期保值者;另一部分则是单纯以赢利为目的,而承担可能招致亏损风险的风险承担者——投机商。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的行为使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风险分担功能得以体现,而投机者对市场所起的作用却不容忽略,恰恰是投机商的存在,才使这种体现成为可能——投机商乐于承担风险,使套期保值者找到了自己交易部位的对应买入(卖出)者。所以说一个正常的市场,即公开的、充分竞争而具有流动性的市场必然是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共同组成的市场。缺乏投机者,会因无人承担风险而使买卖价位无法合拢而使交易冷淡,造成呆滞的市场。同时不足的交易也会使商品期货的价格失去真实性。反之,投机过度也会妨碍期货市场的两大功能的实现,严重过度的投机甚至会影响到相关的现货交易和商品生产。可见,套期保值和投机处于一种调和的状态,从而使期货市场正常运作,并使其目标能得以实现是问题的关键。

因此,对于期货市场过度投机进行控制是必要的。那么,如何定义投机,又如何确定对投机的限制额定呢?

期货投机从广义上说是投机商在对市场形势进行估计,确认了一定时期的价格走势以后,便在期货市场上买入(卖出)一定数量、一定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并一定在交易所规定的最后交易日以前通过相反的交易部位的交易卖出(买入)同样规格的同等数量的合约予以对冲,从中赚取差价。

广义的投机定义虽然能够说明投机的含义,但无法以客观的标准将投机与套期保值明确地区分开来。为此,就必须对投机的定义予以进一步精确的定位。由于现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以美国最为发达,所以不妨借鉴一下美国期货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事实上,从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成形的期货法——1922年谷物期货法到1982年的期货交易法都没有直接规定投机的定义,而只是从1936年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法开始实行对交易部位的限制。并且从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开始规定了套期保值的定义,并规定只有真正的套期保值才能豁免于对交易部位的限制。

从美国的期货立法可以看出,美国对投机的区别或者说是定义,是从对套期保值的定义间接导出的。由于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只是由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构成,所以这种间接的定义方法从逻辑上也是讲得通的。

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对“真正的套期保值”(BONA FIDE HEDGING)给予了定义。

真正的套期保值交易和部位必须能:(1)代替过去、现在或未来在实物市场上进行的交易或所持部位。(2)在经济意义上能适当地降低商业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风险。(3)减少资产、负债或服务价值的潜在变化。

1974年法案还列出了一系列被认为是套期保值交易的清单,并且规定如果一个交易商希望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将其交易定义为套期保值交易的话,他就必须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出具一份声明书。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有关的期货立法对期货交易中的投机性交易和以保值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交易是分别对待的。对交易部位(即手持头寸)的数量限制对于套期保值交易是可以免除的。这就在事实上确定了对投机交易的交易部位(头寸)限制。

在对套期保值的定义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套期保值的特点:(1)通常涉及远期交割的商品实物或金融工具,而这种商品或金融工具具有可能的价格变化风险(包括使所有者受益或遭受损失)。(2)套期保值者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目的是减少乃至消除上述(1)中所提及的风险。(3)在实际交易中,交易的最终结果可能没有完全消除价格波动的风险。

同时符合以上特点的交易是套期保值,除此以外的交易(不包括政府的交易行为)则定义为投机交易。

二、投机商及其投机交易的类型

1.从交易及其投机交易部位区分,可分为多头投机商和空头投机商。

2.从交易量大小分,那些所拥有的空盘合约(OPEN CONTRACT)达到了交易部位限制要求,并必须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报告的为大户投机商。那些交易量较小而不须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报告的为大众投机商。

3.以交易方式不同可分为:(1)部位交易者。这种投机商在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后,通常将合约持有数日、数星期或数月以上,待价格变化对其有利时再将合约对冲。(2)当日交易者。这种交易者只进行当日或某一交易节的期货合约买卖交易,不将所持有的部位拖到第二天对冲,大多数当日交易者都是为自己利益进行交易的场内经纪人或期货交易所会员。(3)抢帽子者。这种投机商都是为自身利益从事交易的场内经纪人,也被称为专业投机商。他们一般在很短的时间内利用价格的微小波动来赚取每张合约的微利,但他们买卖的合约数量都很大,并很少将手中持有的部位保留到第二天平仓。(4)套利者。套利者利用同一商品的不同交割月份之间;或不同交易所交易的同种商品之间;不同商品但相互有关的期货合约之间;或同一商品的现货和期货之间不断变化的价格关系来牟利。一般而言,这些不同合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价格关系,一旦市场价格产生异常,套利者就能通过正确的预期来获利了。

三、正常投机在期货市场中的作用

期货市场为投机者创造了许多条件,使投机活动在期货市场上占重要地位,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投机和投机者的存在是期货市场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它们在期货市场中起了巨大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一)投机者自愿承担了市场风险,提供了市场所需的风险资本

商人在期货市场中套期保值,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和消除价格波动风险。然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便需要有人自愿承担风险,提供所需的风险资本。恰恰是投机者出面承担了这一责任。当然,投机者投机时,早已做了周密的行情预测,希望价格趋势会走向于他有利的一面,从而使他的风险投资能够得到加倍的偿还。根据美国期货市场资料统计,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值业务大部分为卖期保值,也就是商人在套期保值时多为卖出期货来对库存现货或预售货物进行保值,防止价格下跌的风险,而买期保值的业务量却很少。因此,买入期货与卖出期货很难相抵。所以,如果没有投机交易,没有投机者出资填补这一空缺,卖期保值势必会由于买期保值数量太少而不得不减少,从而也就不能使期货市场转移风险的作用发挥出来。

(二)大量投机活动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

由于大量投机者参与期货市场交易,使期货市场的交易量增加,从而也就增强了期货交易的流动性,为期货交易的进行提供了方便,市场上的套期保值业务也能随意变更买、卖方向而不致过分地影响市场的整个价格水平。比方说,某期货市场日交易量为10000手,某商人欲卖出50手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显然,由于合同数量与整个交易量对比悬殊,此商人的定单将对市场价格水平不构成很大影响。但是,如果没有投机者存在而使市场日交易量减少至200手,那么,该例的结果就不一样了,卖出50手就会使市场价格水平受到严重的影响。可见,投机活动能提供的市场流动性对期货市场的顺利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投机者判断市场价格走势,解释市场信息,有利于市场价格的稳定

投机者进行期货交易时,都是想尽办法搜集市场信息,分析和判断市场的价格走势,在价格处于低水平时买进,增加需求;在价格处于高水平时抛出期货,增加供给。投机者的这种精明的投机活动却客观上使市场价格趋于稳定,使期货市场价格能真实地反应出实际商品的供求关系。可见,期货市场的正常投机行为不但没有搅乱市场,反而对期货市场的顺利运行起到充分的保证作用。难怪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只有投机者在价格低时卖或价格高时买,投机才会使价格不稳定,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全体投机者都以高价买进,低价卖出而甘受持续性损失,那么投机活动将会减少价格的波动幅度,而不是增大市场价格的波动。只有那些极为拙劣、低水平的投机者才会采取低价卖出高价买进的投机行为,这种低水平的投机者必然会逐渐在市场中被淘汰出去,剩下的都是具有较高预测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投机者,他们的投机活动能使市场价格稳定。

四、非正常投机对期货市场的不利影响

在期货市场上凡影响市场正常运转,有损期货市场正常功能发挥的投机活动,均属于非正常的投机活动。

非正常投机在市场上主要集中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过度投机,二是大户垄断与操纵。

(一)过度投机

所谓过度投机是指在期货市场上投机活动占主导地位,期货市场价格的涨落受投机活动影响较大,致使套期保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期货市场的参加者是由两种性质的人组成,一种是套期保值者,一种是投机者。成功的期货市场应该使这两种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相互提供发展的机会。如果期货市场由这两种之一的人占居主导,而排斥另一部分人,那么这个市场能否发挥积极有益的社会功能就要受到怀疑。而在期货市场近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中,投机过度,即投机者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因为期货市场为投机者提供的便利条件是比较充分的。

毫无疑问,投机占主导地位的期货市场会影响期货市场正常功能的发挥。但这里要指出的是期货市场投机过度的责行并不在投机者或投机活动本身。我们不应指责或抨击投机者的投机活动。笔者认为投机过度往往是由于期货市场运行不规范或现货市场发育不完善造成的。例如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严重脱离,现货市场信息闭塞,正常商品流通不畅,现货交易极不规范等都会造成期货交易者与现货交易者各行其道,其结果是期货市场不可能有效地吸引期货交易者参与套期保值。一旦这个市场中套期保值者所占比例很小,那么随着投机活动控制市场,所剩的很少一部分套期保值者也会退出市场,这个市场就成为纯粹的投机市场,所形成的价格就会逐渐地背离现货市场。日本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曾规定大米期货合同不允许实物交割。结果大米期货合同就象一张虚值的有价证券,被投机商炒作得价格与实物市场完全脱离。美国在期货市场形成初期,由于交通、通讯极不发达,现货交易极不规范,期货市场的发展曾屡遭坎坷。这些都是有力的证据。

由此可见,过度投机是属于期货市场的非正常投机,对期货市场社会功能的发挥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是过度投机只是市场没有正常运行的表面现象,其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期货市场不规范或现货市场发展不完善。

(二)大户垄断与操纵

大户垄断与操纵同样也属于期货市场中的非正常投机活动。由于期货市场为投机活动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因此,一些财力雄厚的大投机商为了达到影响市场价格,并从中牟取暴利的目的,便运用各种手段对市场进行垄断或操纵,其中包括使市场价格上升或下降,阻止价格按供求关系变动等行为。大户垄断与操纵会使市场价格急剧变动,市场稳定性遭到破坏。人们就会对期货市场的充分竞争性和其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怀疑。

大户垄断与操纵市场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投机商在期货市场上持有的投机交易部位过大,以致于能够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水平。二是在现货市场上垄断商品的供给,以达到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目的。这两种方法的最终目的都是试图操纵市场价格,使市场价格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

在期货市场建立和发展中,大户垄断与操纵是市场管理者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市场管理者应对防止垄断与操纵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美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初期,垄断与操纵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因为曾经出现过多起大户垄断与操纵的案例。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也曾试图对“投机”作明确的定义,以便让“操纵者”来承担搅乱市场的责任,但却始终没有成功。这里并不是说操纵者‘大户’与破坏市场稳定性就没有任何的关系,而是“操纵”的责任并不在操纵者一方。众所周知,期货交易能否达成要由买卖双方来决定,一方的价格只有被另一方接受,交易才能达成。因此,市场的操纵是由整个市场的参加者决定的。由此看来,防止垄断与操纵并不是靠制裁或打击某些投机商,而是要由期货市场管理者对所有期货交易者实施平等有效的管理措施。只有创造公平、充分竞争的环境,规范交易的行为,才能有效防止期货市场上的垄断与操纵。

五、对期货市场投机的管理

在期货市场上,管理者对投机的管理应从以下规章制度中反应出来:

(一)期货品种上市的审查批准制度

期货品种上市审查和批准制度是期货市场的基本管理制度。在国内外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该审批制度一般都要由法律所认定的权威机构来负责执行。上市品种至少应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如符合公众利益,满足套期保值者的经济需要,保证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有效衔接,以及防止少数人垄断等。对不满足期货商品上市条件的期货品种,或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坚决有效地制止上市。

(二)交易报告和监督制度

这也是期货市场的基本管理制度。由于期货市场交易过程环节多,交易报告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对投机交易,应规定必须上报,随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查。该交易报告和监督制度有三个层次:一是市场管理机构,如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期货协会对交易所、清算所以及与交易有关的人士进行管理;二是期货交易所、清算所对会员进行的管理;三是拥有会员资格的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管理。

(三)市场价格波动限额制度

该制度是由交易所来实施的防止过度投机的限价制度。该制度又被称为停板额制度,也就是交易所对每一种期货品种都规定一个每日价格上涨或下跌的界限,一旦达到这个界限,就停止交易。这种限价制度是交易所对价格剧烈波动所采取的有效控制手段。

(四)期货头寸限额制度

该制度是指由市场管理者依法实行的某一市场参与者最多可持有期货合同未平仓数量的规定。一般在期货市场中,这一规定只是针对于投机者,套期保值者可不受此限制。以美国期货立法中有关头寸限制的规定为例:1936年商品交易法决定对期货合同实行头寸限制(仅针对投机者)。1938年确定对小麦、玉米、燕麦、黑麦等头寸限制为200万蒲式耳。1940年棉花头寸限制为300包。1964年对土豆规定为150车皮。1971年对大豆和大米的限额为300万蒲式耳。

期货头寸限额制度是对投机进行管理的最直接的管理制度。它必须建立在法规对期货套期保值和投机概念的严格区分上。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交易尽量地分散化,排除垄断,减轻个别投机者对整个市场的冲击。

最后,要指出的是,我国期货市场刚刚起步,投机交易已经成为期货市场中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在对投机活动实施有效市场管理的同时,应进一步规范现货市场的交易做法,完善现货市场流通体制。只有企业真正实现自负盈亏,并在稳定购销关系的同时积极参与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那么过度投机的现象才能被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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