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鲍淑雅与习在楚简中的训诫_鲍叔牙论文

试释楚简《鲍叔牙与隰朋之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释楚简论文,鲍叔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出版的《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①,开首两篇均记述齐桓公与大夫鲍叔牙、隰朋的对话,书中题为《竞建内之》和《鲍叔牙与隰朋之谏》两者简的形制长短,包括简缺的距离都相一致,然而笔迹不同,个别字(如“易牙”的“易”)的写法也不一样。本文在上海博物馆各先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几点个人见解,供大家商榷。

一 简序编排

原题《竞建内之》的简共有十支,书中做了编排,并指出尚有缺失。其二号简首字,原释作“兵”,经与一号、九号简“与”字比较,应该也是“与”字,由此知道二号简须接于六号简后,连为“鲍叔牙与隰朋”。另外,七号简看形制、笔迹,确似属于本篇,不过其内容文句似难同其他简接连,这里暂置不论。现有九支简的次第,依原简号,当为:一……五、六、二、三、四……八、九、十。一号简和五号简,四号简和八号简之间,都各有一支缺简。

原题《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的简,共有九支,其九号简系篇题。这九支简的次第,依原简号,当为:四、五、六、七、三、一、二、八、九,中间没有缺简。

经这样重新编排之后,不难发现,书中分作两篇的这些简,实际是互相连续的一篇文字,也就是说原《竞建内之》的十号简和《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的四号简文句正相衔接,只是抄写的人不是一个,这在现已见到的竹简中,乃是独特的现象。

为读者方便,按照新排次第给出简号。区别于原简号用汉字数字,新简号用数码表示,列表对照如下:

新简号原简号

1

《竞建内之》一

2

(原缺)

3

《竞建内之》五

4

《竞建内之》六

5

《竞建内之》二

6

《竞建内之》三

7

《竞建内之》四

8

(原缺)

9

《竞建内之》八

10 《竞建内之》九

11 《竞建内之》十

12 《鲍叔牙与隰朋之谏》四

13 《鲍叔牙与隰朋之谏》五

14 《鲍叔牙与隰朋之谏》六

15 《鲍叔牙与隰朋之谏》七

16 《鲍叔牙与隰朋之谏》三

17 《鲍叔牙与隰朋之谏》一

18 《鲍叔牙与隰朋之谏》二

19 《鲍叔牙与隰朋之谏》八

20 《鲍叔牙与隰朋之谏》九

第20简的“《鲍叔牙与隰朋之谏》”是全篇的标题,写在简正面下部。第1简的“《竞建内之》”,写在简反面下部。揣想“竞建”是人名,“内”读为“纳”,这篇竹简是该人所献纳。

以下重作释文。文中凡上海博物馆各先生已释定的,都只用今字,仍需解说的,则作隶定。若干字的隶定方式,以及句读标点,皆系拙见。新简号标在该简文字之末,用圆括号表示:

□□坴,隰朋与鲍叔牙从,日既,公问二大夫:“日之食也,害为?”鲍叔牙答曰:“星变。”子曰:“为齐[,(1)]……言曰:“多”。鲍叔牙答曰:“害将来,将有兵,有忧於公身。”公曰:“然则可与?”隰朋答曰:“公身[,(3)]为亡道,不践於善,而之,可乎?”公曰:“甚哉吾不澫!二三子不谛,寡人,至於变日食。”鲍叔牙[,(4)]与隰朋曰:“群臣之罪也。昔高宗祭,有雉雊於前,祖己而问焉,曰:‘是何也?’祖己答曰:‘昔先君[,(5)]祭,既祭焉,命行先王之法,废古,行古迮,废迮者死,弗行者死。不出三年,人之倍者七百[,(6)]里。今此祭之得福者也,之以寖,既祭之后,焉修先王之法。’高宗命傅鸢之以[,(7)]……邦,此能从善而远祸者。”公曰:“吾不智其为不善也。今内之不得百姓,外之为诸侯笑,寡人之不[,(9)]劋也,幾不二子之忧也哉!”隰朋与鲍叔牙皆拜,起而言曰:“公身为亡道,进华子,以驰于倪[,(10)]延,迨迖畋,乡亡旗;或以豎刁与牙为相,二人也,朋党群兽,娄朋取与,[,(11)]之,不以邦家为事,纵公之所欲庚。民弗乐,倍愿,疲弊齐邦,日盛于纵,弗顾前后,百[,(12)]姓皆然将。公弗诘,臣虽欲试,或不得见。公沽弗人之生,三食色忧。今豎刁佖夫而欲[,(13)]智万乘之邦而贵尹,其为灾也深矣;易牙人之与者而食人,其为不仁厚矣。公弗,必害公身。”公曰:“然则奚[,(14)]如?”鲍叔牙答曰:“齐邦至恶死而上秋其刑,至欲食而上厚其敛,至恶何而上不时吏。”公乃身命祭有司:祭服毋[,(15)],器必,毋入钱器,牺牲圭璧,必全毋耆,加之以敬。乃命有司箸,浮老弱不刑;田,长百糧。重命[,(16)]九月除路,十月而徒梁成,一之日而车梁成;乃命百有司曰:“有夏氏观其容以使,及其也,皆为其容。殷人之所以代之,观其容,听其[,(17)]言,其所以,为其容,为其言。周人之所以代之,观其容,听〔其〕言,者使,其所以衰,忘其也。二三子勉之,寡人将[,(18)]。”是岁也,晋人伐齐,既至齐地,晋邦有乱,师乃归。坪地至厀,复。日,亦不为灾,公,亦不为害[,(19)]。——鲍叔牙与隰朋之谏[,(20)]

二 简文释读

对简文疑难之处,下面试逐句解释:

第1简应为全篇之首,其上端折损两字,唯有第二字下残存一横。看来简文首句只有三个字,可补为“公□坴”,是说齐桓公的行事,故隰朋、鲍叔牙随从。

“日既”,据下文中间当脱一“食”字。《春秋》桓公三年:“日有食之既”,是日全食,“既”训为“尽”。

桓公问日食的征象,鲍叔牙答以“星变”,即天象的灾变。下面“子曰”的“子”系“公”字之误,抄写人惯写“子曰”,因而致讹。桓公听到有灾变,担心影响齐国,所以仔细询问。

第3简鲍叔牙说,日食的发生表明灾害将降临齐国,不但有敌国来伐,而且“有忧於公身”。后一句可对比楚简祷辞,如荆门包山二号墓简的“少有忧於躬身”②。

桓公说:“然则可与?”“”也常见楚简祷辞,即《周礼·大祝》六祈中的“说”,也见于《尚书·金縢》、《墨子·兼爱下》等。我曾说明,这些文献中的“说”,“作为动词,是指祷祝的行为,作为名词,即指祷辞而言。”③ 桓公是问能否祷祝以免日食预告之灾。

隰朋回答说,桓公自为无道,不行于善,祷祝是没有用处的。桓公表示接受,并说“甚哉吾不澫”,“澫”读为“邁”或“勱”,训为“勉”。“二三子不谛,寡人”,“二三子”下的钩识是表示词的连读,并非断句。“谛”读为“谪”,“”读为“恕”,句意即群臣不加责怪,以致招致日食天谴。

接着,鲍叔牙、隰朋引用殷高宗武丁的故事来谏劝桓公。高宗祭祀先祖,礼必有尸,“有雉雊於前”,“”字从“夷”声,即读为“尸”,是讲有雉鸟在作为尸的人前鸣叫。

”字上从“邵”省声,字读为“召”。高宗召见其臣祖己,询问雉鸣主何吉凶。祖己说,“先君”祭祀先祖,祭后一定要下命执行先祖制定的法规。“废古,行古迮,废迮者死,弗行者死”,“”从“虘”声,古音精母鱼部,读为“错”,清母铎部,系对转,《尚书·微子》释文引马注:“废也。”“迮”读为“作”,《诗·常武》笺:“行也。”“古”均读作“故”。“废故错,行故作”,意即废先祖之所废,行先祖之所行,而对于废先祖所行者,不执行王命者,都须处死。

祖己引述的“先君”当指武丁的父辈盘庚。《史记·殷本纪》载,盘庚迁殷,“行汤之政,然后百姓由宁,殷道复兴,诸侯宋朝,以其遵成汤之德也。”简文“行先王之法”就是“行汤之政”。

人”之“”,古音定母药部,读为定母宵部的“逃”,也是对转。“倍”,《说文》:“反也”,在此是反回之反。“七百里”的“里”是乡里的里。“不出三年,逃人之倍者七百里”,是行先王之法的效果。

祖己又说,当前雉雊之异也可转祸为福。“之以寖”,“”读为“庸”,训作“即”④。“”字原释“量”,但其下从“火”,我认为即金文的“”字,字实以“束”为声,《说文》作“”,又作“餗”,意为“鼎实”⑤。“寖”,读为“浸”。“”从“汲”声,见母缉部,读为溪母缉部的“湆”。清代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已说明“湆”应作从“肉”“泣”声,“”不过是改从音近的“汲”。“餗之以浸湆”,意思是作鼎实而浸以肉汁,指鸣叫的雉而言。

高宗武丁听从祖己,命傅鸢做了对雉的处理,入鼎而用作祭品。上海博物馆书中已正确指明“傅鸢”就是“傅说”。“鸢”字喻母元部,“说”字喻母月部,也是对转。

在第7与第9简中间的缺简上,鲍叔牙、隰朋还会讲到高宗如何行先王之法,使邦国复兴,故其结语为“此能从善而远祸者”。

桓公听了二臣的劝谏,自己作了反省,很虚心地说:“寡人之不劋也,幾不二子之忧也哉!”“劋”从“”声,与“肖”都在心母宵部,“不劋”便是“不肖”。“幾”在群母微部,在此读作溪母微部的“岂”⑥。

随后,二臣继续进谏,所举桓公无道的事实,在第9、第10简上共有两点:

一点,是“进华子,以驰于倪廷”。“华”原作“芋”,“”读为“孟”。华孟子是宋国华氏的庶长女,子姓,即《左传》僖公十七年提到的桓公内嬖宋华子,生公子雍。“以”训为“与”。桓公与华子驰于倪廷,倪廷是地方,或与在齐、宋中间的郳国(小邾)有关。郳,《公羊传》作“倪”。

桓公同内嬖宋华子乘车奔驰游玩,结果是荒废了有讲武作用的例行田猎。简文说:“迨迖畋,乡亡旗”,“迨”,《尔雅·释言》:“及也。”“达”即“逐”字异体,殷墟卜辞常称猎事为“逐”⑦。“旗”指虞旗,《周礼·山虞》:“及弊田,植虞旗于中,致禽而珥焉”,注云:“植,犹树也。田止树旗,令获者皆致其禽而校其耳以知获数也。”“”,《说文》“宅”字古文,意为居。“乡亡旗”,是说野中没有虞旗和猎者的居处,也便是田猎实际未能进行。

另一点,是“以豎刁与牙为相”。《左传》“豎刁”之名作“貂”,简文则作“”。“”字见《说文》,音端母药部,与端母宵部的“刁(刀)”也为对转。但是,“”字从“亥”,却和文献易牙的“易”悬隔。我猜想这个字本应从“帝”,是“敌”字异构,因形近讹误。“敌”在定母锡部,与喻母锡部的“易”通假,同“易牙”或作“狄牙”是一样的。

第11简指责豎刁、易牙“朋党群兽,娄朋取与”。“兽”音书母幽部,读为昌母幽部的“醜”。“娄”训为“牵”,见《诗·山有枢》释文引马注。“朋党群醜,娄朋取与”,意正与《韩非子·有度》“交众与多,外内朋党”近似。下面原隶定为“”的字,右上部不清。“”读为“教”,“”则读为“睽”,意为乖离,句子的意思大概是不听桓公的教诲而与之背反。“纵”读为“从”,“庚”字如释字不错,读为变更的“更”。

”读为“毒”,《周易·师卦》王弼注:“犹役也”,意即役使,“”即“甚”,句意是役使过度,违背民众意愿。

”读为“悒”,“”即“悁”字⑧,《说文》训作“忿也”。《诗·泽陂》:“中心悁悁”,传:“犹悒悒也。”

”即“洒”字,“洒然”见《素论·风论》,王冰注:“寒貌。”“”从“死”“芒”声,是死亡、灭亡的“亡”。“洒然将亡”,形容民众受难无助,寒慄而将死亡。

“公弗诘”,“诘”意为责问,“”即“蠲”字,意为免除。

“臣虽欲试,或不得见”,“或”通“又”,“见”指见公劝谏。

“公沽弗人之生”,“沽”读为“固”,“”读为“察”⑨。“厽(三)食”即一日三餐,见《战国策·齐策四》“管燕得罪齐王”章。

“佖夫”就是“匹夫”,“佖”並母,“匹”滂母,均质部字。“尹”训为主。“豎刁匹夫而欲智(知)万乘之邦而贵尹”,是说豎刁本系贱民,却要主管大国。“易牙人之与者”,“与”读为“邪”,皆喻母鱼部字。“食人”指易牙烹子进君,见《吕氏春秋·知接》等。“”即“图”字⑩。“公弗图,必害公身”,总结了鲍叔牙、隰朋对豎刁、易牙为相的进谏。

桓公听了这些话,反问二臣自己应该怎样做,鲍叔牙又举出不符合齐邦民众利益的几个方面,即民众“恶死而上秋其刑”,“秋”读为同音的“稠”,意为多,民众“欲食而上厚其敛”,民众“恶何(苛)而上不时吏(使)”。他的深意显然是要桓公反其道而行,适应民众的需求。

桓公接受二臣谏言,采取了几件措施。

首先是整顿祭祀典礼。“祭服毋”,“”从“父”声,属並母鱼部,对转读为铎部的“薄”。“器必”,后两字前者即“蠲”字,训为洁,后者从“介”声,即读作同在见母月部的“洁”。“毋入钱器”,“钱”读为“残”,均从母元部。“必全毋耆”,“耆”,《诗·皇矣》传:“恶也。”这是说祭典中服饰要整齐,礼器要清洁完好,祭品应保证质量。

其次是施行利民政策。“乃命有司箸”,“箸”读为“书”,包山简常见。“”从“作”声,精母铎部,读为从母铎部的“籍”。“书籍”指在户籍上登记。“浮”读为同在並母幽部的“复”,意即除免。除免老弱民众的刑罚,是政策之一。

”即“畝”字,秦汉简中的“畝”,右半多从“又”,这里只是从“攴”。“畝”是明母之部字,而简文下面的“”从“墨”,是明母职部字,音相对转。我怀疑这本是一个字,另一字系注其音,从而阑入。“”从“耑”声,端母元部,读作泥母的“”,意思是城外隙地。“畝田,畝长百糧(量)”,说的是开发隙地,成为耕田,每畝长度是“百量”。按古制一畝宽一步(六尺),长百步,“百量”可能就是百步。增开田亩,是政策之二。

“重命九月除路”等,修道路,通津梁,是政策之三。

接着,桓公对百有司即群臣讲了关于夏殷周三代的“使”的一段话。所谓“使”,即“任贤使能”的“使”,也就是对臣下的任用。他说,夏人“观其容以使,及其亡也,皆为(伪)其容”,可见任用臣下只看其容貌是不行的。到殷人,“观其容,听其言,其所以亡,为(伪)其容,为(伪)其言”,“”读为“冯(凭)”(11),是依据的意思,可见任用臣下看其容貌、听其言辞还是不行的。周人在“观其容,听〔其〕言”之外(12),又加上“者使”,“”字疑读为同音的“侯”,意同“惟”,“”即“治”字。《荀子·修身》:“不苟礼义之谓治”,所以“侯治者使”意即只任用那些通礼义的人士。周室之走向衰亡,是忘记了这样的原则。桓公宣布,他将改变对豎刁、易牙之流的偏爱,惟礼义之士是用。

篇末第8简叙说桓公这次转变取得的惊人效果。该年,晋国出兵伐齐,却因自家内乱而撤退。另外还有三项灾异都不曾造成危害:其一是“(粤)坪(平)地至厀(膝),复”,其二是“日(璚),亦不为灾”,其三是“公(虹煇),亦不为害”。这三项是什么,下面会专门解释。

根据以上讨论,再把《鲍叔牙与隰朋之谏》全篇用今字录写一遍:

公□坴,隰朋与鲍叔牙从,日〔食〕既,公问二大夫:“日之食也,害为?”鲍叔牙答曰:“星变。”子〈公〉曰:“为齐……言曰:“多。”鲍叔牙答曰:“害将来,将有兵,有忧於公身。”公曰:“然则可说与?”隰朋答曰:“公身为亡道,不践於善,而说之,可乎?”公曰:“甚哉吾不勱!二三子不謫,恕寡人,至於变日食。”鲍叔牙与隰朋曰:“群臣之罪也。昔高宗祭,有雉雊於尸前,召祖己而问焉,曰:‘是何也?’祖己答曰:‘昔先君祭,既祭焉,命行先王之法,废故错,行故作,废作者死,弗行者死。不出三年,逃人之倍者七百里。今此祭之得福者也,庸餗之以浸湆,既祭之后,焉修先王之法。’高宗命傅说餗之以……邦,此能从善而远祸者。”公曰:“吾不知其为不善也。今内之不得百姓,外之为诸侯笑,寡人之不肖也,幾不二子之忧也哉!”隰朋与鲍叔牙皆拜,起而言曰:“公身为亡道,进华孟子,以驰於倪廷,迨逐畋,乡亡旗宅;或以豎刁与易牙为相,二人也,朋党群醜,娄朋取与,(?)公教而睽之,不以邦家为事,从公之所欲更。民弗乐,毒甚倍愿,疲弊齐邦,日盛于纵,弗顾前后,百姓皆悒悁,洒然将亡。公弗诘蠲,臣虽欲试,或不得见。公故弗察人之生,三食色忧。今豎刁匹夫而欲知万乘之邦而贵尹,其为灾也深矣;易牙人之邪者而食人,其为不仁厚矣。公弗图,必害公身。”公曰:“然则奚如?”鲍叔牙答曰:“齐邦至恶死而上稠其刑,至欲食而上厚其敛,至恶苛而上不时使。”公乃身命祭有司:祭服毋薄,器必蠲洁,毋入残器,牺牲圭璧,必全毋耆,加之以敬。乃命有司书籍,复老弱不刑;亩田,亩长百量。重命九月除路,十月而徒梁成,一之日而车梁成。乃命百有司曰:“有夏氏观其容以使,及其亡也,皆伪其容。殷人之所以代之,观其容,听其言,凭其所以亡,伪其容,伪其言。周人之所以代之,观其容,听〔其〕言,侯治者使,凭其所以衰亡,忘其侯治也。二三子勉之,寡人将侯治。”是岁也,晋人伐齐,既至齐地,晋邦有乱,师乃归。粤平地至膝,复。日璚,亦不为灾;虹煇,亦不为害。

这里自然仍有一些疑难需要推敲,但大意是可以明白的。

三 几个问题

关于《鲍叔牙与隰朋之谏》,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简文说桓公以豎刁、易牙为相,这当然是在管仲死后的桓公末年。《史记·齐世家》云,桓公四十一年“是岁管仲、隰朋皆卒”,《管子·戒篇》说,管仲“卒十月,隰朋亦卒”,如都准确,简文的情节只能存在于管仲死后的几个月内。

上述《管子·戒篇》和《庄子·徐无鬼》、《吕氏春秋·贵公》、《韩非子·十过》等文献,都说到管仲将死,桓公提出欲相鲍叔牙,管仲以为不可,认为惟隰朋可用,而《说苑·复恩》却说:“鲍叔死,管仲举上袵而哭之”,两说矛盾。清梁玉绳加以弥缝,说:“《韩子·十过篇》载桓公与管仲问答语,云‘居一年余,管仲死’,安知鲍叔之卒不在此一年中乎?”(13) 近世学者注解《说苑》,也说:“窃谓桓公问疾之时未必即管仲属纩之日,即鲍叔之死未必不在管仲卧病之际。”(14) 但如鲍叔牙死于管仲前面,同简文是不合的。

至于《穀梁传》僖公十二年称管仲死于该年楚伐江、灭黄之前,学者多据当年《左传》记管仲平戎于王以为失实(15),这里就不谈了。

我们还可由日食的推算作一考察。查张培瑜先生所作《中国十三历史名城可见日食表》,在《左传》管仲最后事迹,即鲁僖公十二年,齐桓公三十八年,公元前648年以后,直至桓公之卒,在邻近齐国的曲阜可见的日食只有公元648年4月6日、公元前647年9月19日两次,其食分前者为0.26,后者为0.31,都不是简文描写的日全食。(16)《春秋》经僖公十五年,即齐桓公四十一年,公元前645年,虽有“夏五月,日有食之”一条,《左传》已云“不书朔与日,官失之也”。该次日食,前人已指出“中原不可得见”(17)。在曲阜见到的日全食,要早到公元前653年2月2日,食分0.94;再有公元前651年6月7日,食分0.73,也近于全食(18),但其时管仲尚在,与简文史事不合。

不仅日全食一事,在桓公最后这几年中,也没有晋国伐齐的史事,可见简文有托古性质,不可全信。

尽管如此,简文仍有不少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有一点,是篇内引及商代高宗武丁祭祀,时有雉雊,祖己训王。大家知道,《尚书》有《高宗肜日》,其篇首云:“高宗肜日,越有雊雉,祖己曰:‘惟先格王,正厥事’,乃训于王”,情事与简文相类。殷墟甲骨文中确有以雉鸣为异象的事例,而且是武丁时卜辞(19)。

《高宗肜日》叙祖己在出现灾变之时训王以德,因此后世常在有灾异时引用。例如汉哀帝元寿元年(公元前2年)正月朔日食,“是月,征(孔)光诣公车,问日蚀事,光对曰:‘……乃正月辛丑朔日有蚀之,变见三朝之会。上天聪明,苟无其事,变不虚生。《书》曰:‘惟先假王,正厥事’,言异变之来,起事有不正也。’”(20) 所引正是《高宗肜日》。

不过,《高宗肜日》所载祖己的话,和《竞建内之》完全不同,这是什么缘故呢?按《尚书序》:“高宗祭成汤,有飞雉升鼎耳而雊,祖己训诸王,作《高宗肜日》、《高宗之训》。”是祖己训王本有两篇,简文所引不同于《高宗肜日》,有可能是《高宗之训》,或由《高宗之训》铺陈引申而来。

简文讲高宗“召祖己而问”,祖己在回答时追述先君之事,他显然是当时资深的大臣,《高宗肜日》孔传说“贤臣也”,是恰当的。甲骨文发现后,因为其中有的称武丁子孝己为“祖己”,有些学者觉得训王的祖己也应该是孝己(21),现在由简文看,是不妥当的。

简文非常重视灾异,从上述日食、雉雊两事已经可以看出来。在其篇末还提到三项灾异,需要讨论。

第一,是“平地至膝”,即后世占书所谓“地自长”。《开元占经》卷四引《地镜》云:“地忽自长,在道中,天下不通。地长邑下,其治毁。地长市中,国有利。地长社稷,王者增土地。长洲屿上,亦增土地。无故自长,如丘垅室屋,其上或生草木,皆失地亡民。”简文说平地自长至膝,然而自动复原,故不为灾祸。

第二,是“日”,“”字从“桀”省声(22),为群母月部字,推想当读为见母月部的“璚”。《开元占经》卷七有“日璚”,引石氏云“气青赤,曲向外,中有一横,状如带钩,名为璚”。如淳云:“日刺日曰璚。璚,决伤也。”并引有《孝经雌雄图》等纬书,都认为是严重的凶兆。

第三,“公”,也是天象。“君”与“军”同音,“”疑读为“煇”。“公”在此读为同音见母东部的“虹”。《周礼·眡祲》有十煇,其七曰弥,注引郑众说是“白虹弥天”;九曰,注云“虹也”。十煇之三曰,就是上面提到的日璚,详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四十八,这里不再细述。

简中桓公所“命九月除路,十月而徒梁成,一之日而车梁成”,后两句董珊先生已指出即《孟子·离娄下》的“岁十月徒杠成,十一月舆梁成”(依阮元校),“一之日”应从《诗·七月》毛传为夏正十一月,周正一月(23)。董文还提到,类似的规定最早见于《国语·周语中》所引《夏令》:“九月除道,十月成梁。”四川青川郝家坪出土的秦牍,记秦武王二年更修的《为田律》,律文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梁,鲜草离(莱)。”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简《二年律令》,沿袭秦律,作:“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梁”,只省去“鲜草莱”一句。《夏令》、《孟子》讲的是夏正,秦汉律则是用月名与夏正相同的颛顼历(24)。这便可以看出,依夏正进行的这类行事是相当普遍的,到秦汉更已纳入法律。

这里附带说一下,这篇简文虽有不少通假字,然而仔细推求,在音韵上相当精严,没有难于解释之处。这可能对我们释读这类简帛有所启发,想法过于迂曲的时候要有所警惕。

附记:本文曾在清华大学简帛讲读班两次宣读,蒙大家提出若干意见,在此致谢。

注释:

①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②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32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

③李学勤《〈尚书·金滕〉与楚简祷辞》,《中国经学》第一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④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第89页,中华书局,1982年。

⑤周法高《金文诂林补》,第4693页,台湾历史语言研究所。

⑥《王力古汉语字典》,第1309页,中华书局,2000年。

⑦杨树达《积微居甲文说》,第27、2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⑧李守奎《楚文字编》,第615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⑨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第151页,注释[七],文物出版社,1998年。

⑩同①,第246页。

(11)另一种想法是“”系“遝”字的误写。

(12)简文原脱一“其”字。

(13)梁玉绳《史记志疑》,第857页,中华书局,1981年。

(14)向宗鲁《说苑校证》,第132页,中华书局,1987年。

(15)同(13)。

(16)张培瑜《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第983页,河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

(1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51页,中华书局,1993年。

(18)同(16)。

(19)李学勤《夏小正新证》,《古文献丛论》,第213、214页,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

(20)《汉书·孔光传》。

(21)顾颉刚、刘启《尚书校释译论》,第998~1000页,中华书局,2005年。

(22)同⑧,第791页。

(23)董珊《弌日解》,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古代文明研究通讯》总第25期,2005年6月。参看同作者《战国题铭与工官制度》,第186页,注①,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论文,2002年。

(24)笔者过去以为郝家坪牍系用周正,是不对的,见《李学勤集》,第275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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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鲍淑雅与习在楚简中的训诫_鲍叔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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