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技政策发展分析_科技政策论文

国外科技政策发展分析_科技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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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来,科教兴国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要政策,这些政策统称为科技政策。科技政策与工业政策相结合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增长、提高综合国力、加强世界市场竞争地位的重要国策。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十分强调科教兴国,把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加以扶植促进。本文拟简要剖析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科技政策,以供我国参考借鉴。

一、西方科技政策及其理论的发展

近年来,西方科技政策及其理论框架均向深广方向发展,具体表现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逐渐健全和发展,科技政策理论发生了深刻变化,科技政策鼓励科研与开发,工业、创新和科技政策趋于一体化等等。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逐渐健全和发展

谈论科技政策不应就科技事物本身而论,而应该与一国的创新体系相联系,科技政策实际上是创新体系的一环,它涉及体制、社会与文化教育等诸方面。各国不同的创新体系包括体制结构、政策规范、工作组织形式、政治、社会以及市场的运作,也包括某些工业运作的惯例与常规。各国支持科技发展的体制与组织结构是创新体系的中心环节,其政策和措施包括:技术标准、人力资本的形成如教育和培训、信息设施、技术传播等,这些对创新体系都有很大影响。一些学者指出,一国创新体系的四大环节是:(1)金融流畅;(2)立法和政策的联系完善;(3)技术信息畅通;(4)社会关系顺畅。另一些学者指出,创新体系是各种体制的复合体,用以支持学习过程和技术积累。在技术积累方面,技术的基础设施十分重要,它包括私人企业的科技知识、政府部门的公开实验室、以及协作论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等。这些设施由政府伙同私人企业共同提供,用以开创新科技,建立技术市场。

(二)科技政策理论的创新

科技政策理论存在两大派别,即技术国家主义与技术全球主义,两大派别的理论在近年来都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技术国家主义学派认为,一国的科技政策在于促进一国经济与科技能力的发展,尤其欧美、日本都很重视高科技的发展,政府对R&D、 工业竞争和出口都大力予以鼓励和支持。技术全球主义学派认为,目前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科技传播愈来愈广泛,特别是由于跨国公司的扩张,一国的科技政策大受限制,国家间的科技差别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更多地体现在各国创新体系的差别上。实际上,不论是技术国家主义还是技术全球主义,其基本特点都是国家对科技的发展加以支持和调理,只是在对外、对内的倾向程度方面有所差异。

在冷战时期(注:主要是指从1946年柏林城被一分为二开始至苏联解体的一段时间。),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政策与军事备战有着密切关系。冷战后,发达国家的科技政策更多的是与一国的工业政策密切相关,用科技政策与科技能力支持工业发展,以促进经济增长与就业,加强国家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地位,同时也重视高科技工业与将来有增长潜力的工业和保护现有工业。此外,西方发达国家还采取一些宏观政策,如采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重要工业,放松环保和反垄断法规,促进资金流向高新产业,提高出口竞争能力,实行产品标准化,为企业创建稳定的运行环境等等。

随着科技政策的演变,近年来各发达国家在科技发展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表现为既有竞争的一面,也有在某些领域进行合作与协调的一面。这些合作与协调主要包括:(1)科研互访和相互参与, 如科技人才交流、合作开发新产品以及新技术、投资外国公司获取技术等。 (2)为别国公司制造或设计产品,利用别国公司的设施制造产品,把部件送往别国公司装配、测试等。(3)采购协定, 为别国公司产品营销及跟踪服务等。(4)建立共同技术标准, 与别国公司合营生产与销售等。

(三)科技政策与优先发展R&D

发达国家为了经济增长及加强工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十分重视科研与教育发展,各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资助R&D,且R&D占GDP 的比例具有相对稳定性(注:参见冯之浚主编:《国家创新系统的理论与政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但资助的水平与目标不同(详见表1)。美、英、法及瑞典的目标主要是国防军备,占政府R&D经费的20 %以上;日本、加拿大、荷兰、瑞士等国则更重视经济发展,占政府R&D 经费的30%左右。另外,一些国家对战略工业和高科技工业特别关注(如生物工程)。而大的科技项目如原子物理、航天探测等,往往因为超过一国国力,需要采取国际合作方式,在瑞士日内瓦设立的欧洲原子能研究中心(CERN)即为一例。

表1 某些国家R&D经费情况(1993年)

全国R&D经费 政府R&D经费 政府R&D经费分配比例(%)

国家 占GDP的比例 占全国R&D经 国防 经济发展 健康与环保 航天

(%)

费的比例(%)

美国 2.6638.9 59.08.9 18.2 10.0

日本 2.9417.5

6.1

30.4 5.6 7.3

法国 2.4544.3 33.5

15.4 7.7 10.1

德国 2.4836.5

8.5

21.2 12.4 5.8

意大利1.3144.7

6.5

23.7 12.8 6.3

加拿大1.5042.8

6.4

32.6 15.3 8.1

英国 2.1933.5 45.1

15.8 12.4 2.7

荷兰 1.8945.6

3.5

28.5 10.5 4.0

瑞士 2.6828.4 18.5

30.6 11.00

瑞典 3.2635.3 23.5

14.2 9.6 1.5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1997年第7期、第8期“科学和技术统计”数据表。

(四)科技政策与R&D的两种目标

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定政府科技与R&D资助政策时有两种目标类型:

(1)项目目标政策 冷战时期, 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在支持科技政策方面实行“专项任务政策”,即以国防科技为主。认为这种项目政策虽以国防军备为主,但可逐渐渗透到民用项目,发展新产品。但一些专家指出,由于军事科技的保密性强,军用与民用科技设施之间信息不畅,因此军转民用科技实际上并不太多。而且,由于军用技术只注重功能,忽略成本,而民用技术必须计算成本,加之民用技术大多用于生产消费品,销售量大,生命周期短,便于更新,更适合新技术的发展,因此许多学者主张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实行军用和民用技术的互相转化。

(2)扩散型目标政策 与项目目标政策不同, 扩散型目标政策是为工业结构的技术改革与调整提供广泛的基础。日本、德国、瑞士等国执行的就是扩散型目标科技政策,他们在体制和工业结构方面作了适当安排,鼓励科技在军用和民用之间转让。这种科技政策是建立在政府军用R&D费用的军民分享上,对技术转让作出了制度和机制方面的安排。 政府对民间企业的R&D资助主要包括:(1)高风险科研资助,并承担风险;(2)组织工业企业、政府和大学(官、产、学)合作, 进行持续创新;(3)为新产品开辟市场等。

(五)工业、创新和科技政策的一体化

80年代以来,科技政策的范畴扩大到工业、创新、国际竞争、科技政策等许多方面,用以鼓励发展高新技术。虽然各国的政策和R&D 资助不同,但各国政府都尽力保护和资助国内工业,以加强其世界竞争地位,通过政府和企业合作协调形成一个创新体系。这种科技政策与工业政策的结合被称作“再工业化”。政府将高新科技产业如电脑、微电子、航天、生物技术视为促进经济增长、加强竞争地位的主要力量,因此在科研、教育、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等方面出台了许多新措施。同时,许多发达国家的工业政策也发生了变化,一些老的夕阳工业日渐衰落,逐渐被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生产。例如,日本自1978年起,就逐渐将矿业加工、造船、棉毛纺织业等大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法国自1984年起,在煤、钢、造船等部门的就业减少,而对某些重点工业,政府则通过各种金融和税收政策加以扶持,法国对名牌企业的特别资助是尽人皆知的。此外,在一些发达国家,许多R&D费用是由民间企业资助的,特别是在德国、 日本,因此,日本和德国的一些商品在世界市场竞争中成功率甚高。

二、一些发达国家的科技政策应用分析

“二战”以来,发达国家的科技政策多与民间企业的科技发展相结合,并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只是这种结合的程度及角度不同,大体可分为日本类型、欧洲类型和美国类型三种。

(一)日本的科技政策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政府对科技政策的推行最为认真并较为全面。40年代日本设立了国际贸易与工业部(简称MITI),尽力复兴受战争摧残的经济,引导企业改善管理,加强竞争,发展科技。企业与MITI共同协调,促进了技术发展。当时日本的科技政策主要为技术本土化,广泛传播、培养受益企业,这与美国的项目目标科技政策正好相反。日本是寻求技术的国内扩散,而美国是防止扩散。MITI早期的工作重点是培养和发展电脑工业。当时日本的电脑工业大大落后于美国,被政府列为“幼稚工业”,实行“买本国货”政策加以保护。在政府推行的政府与民间企业合作研究项目中,政府承担了很大部分的R&D经费,80 年代达到40%~50%,其余由合作伙伴承担。到1990年,日本电脑工业在世界市场上已占主导地位。此外,航空工业、商用喷气机、卫星工业等的发展也得到政府的大力资助。

日本的工业基本上是按MITI规划发展起来的。70年代,MITI发表了《70年代展望》,以发展重化工业为主;《80年代展望》则把工业重点由资本密集的重化工业(钢、造船、汽车及资源工业等)转向知识集约型工业,如电子与电子设备、交通及通讯设备、精密仪器等,提出了以建立高科技企业为核心的工业结构发展思路,即“创新性的知识集约型工业结构”,在这个规划的指导下,日本与英、美、法等国的技术差距大大缩小;在《90年代展望》中提出了改善生活质量的措施;《21世纪展望》则以发展环保为重点,目标是使日本成为全球环保技术发展的先导。MITI的这种展望计划是由专家、大企业领导以及政府官员协作制定的,也即是“官、产、学”联合的结晶。近年来,经合组织国家(OECD)也通过类似的广泛协商形成自己的技术“展望”规划。

此外,日本企业对科技发展也作出了较大贡献。如生产和出口照像机、自行车、摩托车、彩电、钟表、半导体、传真机、农业机器以及机器人的企业,虽然很少受到MITI的支持和保护,但这些企业通过引进和开发技术使自己得到了发展壮大。在日本,工程部门把引进的技术加以改进,以适应本国需要,日本工程师也因此被誉为“改进工程师”。

总之,日本企业、政府以及企业之间关于R&D经费的协调, 对加强日本的国际竞争能力起了很大作用, 这与英、 美等国重视国防军备的R&D有明显区别。但自80年代以来,日本企业间的科技合作日渐衰减。 大公司为加强其国际竞争力,在国内外投入了大量的R&D费用, 成为推动日本经济发展的中心力量,而政府仅起辅助作用。此外,日本的银行、商社以贷款、投资等方式同政府进行科技合作,推动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但是日本的科技政策也有缺点,主要表现在:其基础科学研究大大落后于工程技术应用与产品开发。日本大学的R&D实验室很落后, 许多大企业不得不借助于美国的大学与科研机构,通过与其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来加强基础研究能力。有感于此,目前日本政府开始拨出大量科研经费投入基础科学研究,以提高日本科学发明的创造能力。希望21世纪的日本不再“借入和赶上技术”,而应建立以基础科研、高科技与精密技术为基础的创新发展体系。

(二)美国的科技政策

冷战结束前,美国的科技政策侧重于军备科研资助与国家采购,政府对科技的干预与协调不明显,没有统一的工业和科技政策,甚至没有一个单独的政府部门统管科技,因此美国的科技发展主要依赖民间企业与市场机制,但是冷战以后,政府对科技与工业政策的推行有了明显的改进。

美国在战后初期通过了资助国防科技研究的R&D法案。1958 年通过了以税收优惠、低息贷款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在这个时期被资助的一些中小高科技公司日后成为全球有名的大企业,如美国数字设备公司等。70年代通过了新税法,将资本增殖税由49%降为28%,80年代通过养老金投资法,允许养老金投资于高科技领域,充当风险资本。因此可以说,初期的美国科技政策是间接的、内含的,是通过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鼓励民间科技发展。此后,美国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全国各地建立了300多个创新中心(孵化器), 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孕育与发展提供资本设备、科技人才、税收优惠以及咨询设施等。政府对一些高科技产业如电信、生物工程、电脑、 航空航天、 半导体等的R&D也给予了不同形式与程度的资助。美国的私人企业、 大学和科研机构对早期的科技发展也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如有名的硅谷是斯坦福大学的科研机构,波斯顿128公路是麻省理工大学研究中心等, 它们都是大学或科研机构与新兴企业或风险资本家相结合的产物。

美国的科技发展和R&D资助与国防采购有着密切关系,航天、 大型电脑、微电子、半导体、原子能、卫星等科技的发展无不与国防军费的资助有关。同时,美国大公司多拥有卓越的科技与研究设施,特别是与生产结合的科研设施,如波音航空公司、IBM、通用电信、 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的贝尔实验室等,都有巨额的R&D经费, 从而实现了许多科技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

冷战以后,由于军费缩减,美国国防的R&D大为减少,因此, 科技政策也相应作了若干调整:其一是鼓励民间企业之间的合作研究,其二是推行军民两用科技政策。

8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采取了鼓励与民间企业科技合作或与国外企业合作的政策,甚至通过与外国政府订立贸易协定,鼓励某项科技合作的发展。其中最为典型的例证是半导体技术项目集团,它是美国政府通过投资与美国半导体工业合作的产物。在美国,大的工业公司一向独立进行科技研究,彼此间竞争激烈,一般不愿依赖政府,而这次的半导体技术项目集团的形成,显然是政府与企业及企业之间合作,共同进行研究开发的成果。1986年美国与日本订立了半导体贸易协定,对相关市场进行分割,同时也与日本企业进行合作研究开发。

90年代初,克林顿政府对美国科技政策作了一些调整,扩大和延伸了科技政策的范围,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美国在军费缩减及民间科技迅猛发展的情况下,推行军民两用科技政策。实行了:(1)国防军备只发展必要的、 独特的武器军备,其部件、配件等可采用民间企业产品;(2)为获得民间技术, 国防R&D应培养及发展在商业市场中有竞争力的先进技术。 旨在借用商业上的先进技术促进军事能力的发展,使军用设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目前推行的这一政策已脱离早期仅提供国防科研、军事采购、专供军用设备生产的科技政策。由于民间企业重视成本与批量生产、生产周期短且能适应市场竞争,因此军转民用促使军用技术在民用中得到发展,使军民两方面彼此受益。

全球配置体系(GPS)的发展正是得自于军用技术的民用。 美国于70年代开始实施GPS军事技术,在20多年中,投资约数百亿美元, 在全球建立了24座卫星站的地面设施,为美国军用飞机及导弹导航提供准确的航标、信息、目标资信等。这些在海湾战争中都发挥了很大作用。近几年来,GPS不仅为军队提供服务, 而且为民用科研与商业信息资源提供服务,为空运管理、电脑网络提供准确的时间、地点信息。 目前GPS的民用市场已超过军用3 倍,估计将来可达8∶1。它实际上是政府投资技术、民间企业应用的例证。而且由于商业的应用,使其在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用方面都有了进步。目前GPS已扩大到国际合作范围, 其用途日益广泛,包括信息沟通、交通导航、灾害预报、警察应用与医药利用等,为促进高科技发展作出了贡献。

第二,政府采购合同(GPA)。 政府采购是推行工业政策的手段之一,除军事采购外,还可有选择地采购本国某些工业品,特别是高新科技产品。近年来,各国政府大都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和鼓励本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据报导,欧洲联盟每年政府采购电力达1150亿美元,日本高达300亿美元,美国的数额也很大。 为扩大各国政府对美国科技产品的采购,美国政府在扩大对外贸易谈判中极力消除各国政府对美产品采购的歧视,为美国商品开路。美国曾同日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日本采购美国的超级电脑、新电脑、数字电脑、电信设备及医药设备等。此外还通过多边协定、关贸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等,推行全球采购,消除歧视,为美国科技产品开路。

(三)欧洲的科技政策

欧洲的科技政策也是国家指导与民间企业、市场机制相结合,政府的作用介乎日本与美国之间,政策措施上更倾向于日本。在企业与科研机关、大学之间的结合方面,欧洲各国有所不同。而且由于缺乏风险资产及美国式发展科技的企业家精神,使欧洲在某些方面难以效仿美国。

70年代以来,鉴于美、日科技发达,国际竞争力加强,欧洲国家为了赶超美、日,大量投资于战略工业的R&D,并优先照顾明星企业, 如英国的国际电脑公司、法国的国际信息公司、德国的西门子公司。这些公司受到国家保护,政府予以补贴、税收优待,并采购其产品。70年代欧洲对电脑工业的支持和扶植也大大加强。欧洲的科技产业除微电子及软件外,有些部门很强,如化工和原子能工业。欧洲在汽车和金属加工方面超过美国,在航空和原料开发方面的技术超过日本,拥有许多高质量的科研机构。因此,美国、日本、欧洲实际上应列为世界科技三强。

欧洲联盟对发展企业间的科技合作、沟通技术信息予以大力支持,在扶植和组织方面多加妥善安排,在R&D方面尽力资助, 从而促进了政府与企业间科技合作的协调发展。1982年首先组织了信息技术的战略研究与项目开发,随后许多项目相继发展起来。同时,还广泛组织政府、企业、大学之间的科技研究协作(官、产、学),如通讯技术与工业技术的基础研究,从而加强了工业企业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欧洲许多大公司得益于这些项目。这种协调作用仿效于日本,比美国模式富于凝聚力,但欧洲各国政策之间的协调还有待改进。

欧洲空中客车工业是欧洲各国科技合作的典型产物。它的合作成员包括英、法、德、西班牙等国,联系国还包括比利时及荷兰。空中客车集团有效地聚合了许多国家的科技与工业发展技术,成为世界第一流的航空企业,仅次于美国的波音公司,位列世界第二位。此外,一些欧洲国家有高科技领域的国家项目,如1983年启动的英国alvey项目, 用以改进微电子工业,是政府、工业与大学(官、产、学)R&D 协作的结果。

三、一些发展中国家与地区的科技政策

在目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经济日益全球化过程中,一些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综合国力,加强国际竞争力,对科技政策都予以不同程度的重视。但是发展中国家与地区的科技发展水平不同,有的国家较高,如韩国、中国;有的国家一般,但正在努力发展,如东亚和拉美一些国家;有的水平较差,如一些非洲国家。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发展科技需要具备:(1)合格的科学、技术人才;(2)相当的R&D设备与资金;(3)懂现代企业管理的人才;(4 )国家科研机构协同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共同进行R&D, 并帮助企业和大学了解掌握国内国际科技信息的最新动态。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发展也存在较多障碍,主要是:(1)R&D与生产脱节,依赖外国科技技术;(2 )政府与大学科技研究信息联系较差;(3)企业家及其他技术使用者与国家R&D脱节;(4)最严重的是工业R&D很少,科研与科技应用少,大多数R&D 由政府科研机构进行;(5)大公司多半靠进口技术获益, 政府的科研实验室很少与小公司联系,因而小公司科技很难进步,而且政府科研机构与生产和市场销售脱节,不利于小公司竞争力的提高;(6 )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政策重在吸收模仿国外科技,很少重视当前先进技术的发展。而且政府进口科技往往依赖一方, 不能获取不同来源的技术, 与国外R&D及外国公司的科技信息联系也少, 不利于进一步了解和学习发达国家的科技技术。

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已逐渐克服上述缺点,走向新的科技发展道路。据世界银行报导,目前发展中国家与地区有两种发展科技的道路:一条是以韩国、台湾为代表的重视市场竞争性为目标的道路;另一条是以印度、墨西哥为代表的非市场性的保护性道路。多数东亚国家政府重视科技发展与科技学习进程的结合,重视教育和人力资本以及基础建设。世界银行认为,在对R&D的资助、 科技人才的培养以及加强科技学习方面,应该走韩国、台湾发展科技进步的道路。东亚国家政府在科技发展政策上的特点是:重视市场机制,减少直接干预,使企业进入市场,这种灵活的弹性政策被称为“弹性指导体制”。一些发展中国家科技升级的阶段大致分为:第一阶段,进口国外技术,依赖外国专家;第二阶段,吸收消化国外技术,适应本国情况加以改进和多样化,如果生产扩大,则可能有部分地方出现较先进工业;第三阶段,改良技术,扩大产品,改进生产过程,加强世界市场竞争能力,并大力培养本国高级科技人才与工程师;第四阶段,发展独立的创新能力。所以,发展中国家更要结合本国情况加以创新研究与发展,不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科技,还应建立自己的学习与研究探索体系,从而发展本国科技力量,保持长期有效的竞争能力。

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韩国与台湾的科技发展较为先进。韩国的经验基本是源于日本,并随竞争环境与企业能力而变化。政府的政策主要是鼓励和发展私人企业,充分发挥韩国的比较优势,通过有选择的工业战略,保护支持“幼稚工业”;重视企业的科技学习与模仿,大力吸收国外技术,并加以消化,扩大经济规模;实行科技开放政策,鼓励产品出口,以加强其世界竞争能力。据世界银行报导,韩国的科技与工业发展受到政府高度干预,外界称之为“国家资本主义”。政府的干预主要有:(1)采取扩散型目标技术政策,吸收和制度化外来科技, 建立R&D机构,培养科技专家,为科技提供经费和风险资本;(2)采取专项目标政策,发展下一代工业技术,包括电子、人工智能、生物工程、原材料等七大工业,这是韩国科技发展创新体系之一,其目的是跻身于发达国家七国集团之列;(3)政府推动和协调全国科研活动, 鼓励企业进行R&D。韩国科技发展的另一目标是想摆脱对日本科技的依赖, 但其弱点是基础科学研究不足,因为韩国大学的科研能力较弱。所以韩国四大公司[DAEWOO(大宇)、HYUNDAI(现代)、LG、SAMSUNG(三星)]与美国硅谷等建立了网络联系,吸收国外人才为韩服务。此外,韩国也建立了一些科学园、科技“谷”等,以加强其基础科学研究。

台湾以中小公司科技发展为主,重视开发高科技产品。80年代的主要战略工业为:信息、电子与机器、生物工程等三大工业,但缺乏高科技人才。90年代大力发展五项新工业和八大技术,如电子、电脑、半导体、电信等,还建立了新竹科学园区,以吸引国外科技人才与争取科技人才回归,并通过在海外并购公司、与海外公司进行技术联系、在海外进行投资设厂等方式,提高技术,发展规模经济。

四、思考与借鉴

环顾世界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科技发展的历程我们发现,这些国家无不重视科教兴国,把科技发展和教育列为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综合能力、加强竞争地位的重要手段。它们的科技政策重点是:政府扶持、企业开发、与市场机制不同程度的结合等。当今,国际经济交往密切,R&D合作广泛,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与做法, 推动我国高科技事业的发展。

1999年8月20日, 江泽民主席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谈话中强调,我们既要充分估量新的科技革命带来的严峻挑战,更要珍惜它带来的难得机遇。我们必须抓住机遇,正确驾驭新科技革命的趋势,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掌握科技发展的主动权,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

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在我们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还应重视下列几个问题:

(1)国家创新体系包括经济、科技、社会、政治、 文化教育建设各个方面,我国应完善科技立法,逐步健全国家创新体系。如在人力资本的培养上,不仅要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也应重视管理和市场营销人才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使科技成果顺利转化,从而发展高科技产业。此外,税收政策、科技企业股票上市问题、知识产权和专利、科研成果的鉴定与标准等问题都很重要,应给予高度的重视,逐步健全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以规范其发展。

(2)我国科技体制主要沿自计划经济的框架,采取国家主导型, 政府包揽了资金、人才、设备、项目、产品收购等。高科技主要服务于军事,较少考虑成本和规模生产,由于实行国家采购,也很少重视市场营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科技政策应逐步转为国家指导型,国家对科技发展的支持应更多地在立法、规章制度、税收优惠和R&D资助方面体现出来,充分发挥企业、大学等社会科研力量的作用, 把市场需求、社会需求和国家安全需求作为研究开发的基本出发点,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导地位。

(3)我国科研和生产脱节,产学研联系较少,科研信息不畅通, 从而形成重复科研、人才浪费的现象,科技设备不能集中充分使用,从而制约了科技进步,也限制了科技进步对经济的贡献。目前发达国家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50%~60%,而我国只有20%~30%。我国大学和国家实验室应多注重基础研究,企业要多重视应用研究,但彼此间应加强沟通,做到相得益彰。

(4)我国近年来引进的国外科技产品与技术不少, 但在消化吸收适应本国情况方面有待大力改进。应大力培养一批日本式的“改进工程师”,加强与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科研资金与技术人才,同时加强对国内各类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确实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5)应大力发展风险资本,建立风险投资机制, 促进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欧美各国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发展、鼓励与刺激风险资本,其中包括创业板市场、税收优惠、低息贷款、投资、 财务担保、 资助R&D、协助市场调研、对企业经理进行专业培训等等。 我国目前的风险资本主要来自于中央及地方财政,民间资本(包括企业和个人)的风险投资行为不足,因此,应采取多种鼓励措施,发展社会风险资本,使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能从风险投资中获得发展的原动力。

(6)我国发展科技应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 一方面要发展高新科技产业以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另一方面应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因为我国目前的工业生产与经济增长主要还是依靠传统产业,而且传统产业的现代化会有力地支持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

(7)既要重视先进的应用科技发展,更应重视基础科研, 否则科技发展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根据日本、韩国的经验,它们多年吸收、消化、发展外来应用科技,但基础研究较弱,既缺少基本的创造发明,也无法使应用科技向更高的创造型发展。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国要在重视应用科技研究的同时,大力发展基础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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