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民的财产权_市场经济论文

论居民的财产权_市场经济论文

居民产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居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居民产权主体论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从外围深入到中间攻坚,已经从关注企业扩及到关注居民,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权能关系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的事情,而理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权能关系则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乃至新世纪中国经济学界所必须正视的问题。如果像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说的存在着“中国第二步改革战略”,那么这个第二步改革战略的重点应该是、也只能是放在对居民“放权让利”进而理顺政府与居民之间关系上。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经济体制的创新找到有力的支撑点,同时为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政治体制改革找到明确而有效的突破口。

理顺“政民关系”的同时必须理顺“企民关系”,其本质是确立居民为市场行为主体,而满足其自主的经济需求,确认居民为产权主体而保障其资产权益。只有将居民作为市场行为主体,才能从深层次上把握居民的收入、分配、消费、投资等等动机和行为,只有从产权角度肯定居民的权益,才能促使政府与企业这两个市场行为主体与居民结成契约性的平等关系,真正从经济利益的根本需求方面调动居民的积极性,使其成为经济增长的原动力。

居民产权无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居民并没有独立的经济要求和地位,无法获得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制度安排。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政府和企业开始关注居民的消费权益,从而扭转了居民作为被动的消费品配给对象的传统格局,居民的市场主体意识开始苏醒,越来越多的经济学者注意探讨居民消费问题(注:参见山东臧旭恒:《中国消费函数分析》和湖南大学尹世杰的消费研究成果。)。特别是九十年代初中期以来,居民投资勃然兴起,居民直接参与了各种渠道的融资活动,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与持续稳定运行的一个变素,少数经济学者方开始探讨居民消费之外的投资动机与行为(注:参见黄家骅:《中国居民投资行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2月版)和其他学者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居民的独立经济权益初具较完整的雏形。在此之后,由于居民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力度加大,居民与企业、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日益频繁,对居民经济问题给予理论解答成为迫切需要,促使我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的一些问题:居民是否可以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独立主体?若是,这个主体背后的利益核心由什么来决定?

事实上,深入思考居民消费与居民投资背后的权益问题,自然而然可以想到居民的产权关系、产权主体和产权界定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否则,从现象上解释居民消费与投资的权益问题,把居民作为被动的支配对象,靠企业和政府给予恩惠照顾,无疑是轻描淡写,无助于认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居民行为与权益的决定问题。

把居民行为与权益问题提升到产权的高度加以认识,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综观理论界对产权主体的研究,一般都停留在企业产权方面,极少触及居民产权这一范畴。居民这个市场主体在西方经济学受到充分的重视,他们把居民作为微观经济主体之一,广泛研究了居民收入、消费、储蓄、投资的表象和实质,并因此深入探讨了居民家庭预算、资产结构等行为特征,进而演绎出居民要素贡献、人力资本形成等等范畴。然而,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并没有“居民产权”这一明确的范畴和独立的表述。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物为科斯、德姆塞茨、威廉森等,但无论是旧产权理论还是新产权理论,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企业的交易成本、企业的外部效应、企业的市场信息、企业的产权结构以及它们所决定的经营机制等等问题(注:参见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三联书店1994年版。),虽然他们在企业产权理论上颇有贡献,但对居民产权却缺乏说明。倘若我们撇开西方学者的企业产权理论的一般缺陷不谈,至少在这几个方面他们忽视了居民产权或模糊了企业产权与居民产权的区别:第一,他们所设定的“社会成员”只是存在于企业之中,产权制度调动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正是指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而不是指居民。第二,产权主体所依托的是社团法人产权,而不是自然法人产权,尽管这是一个社会化水平提高的进步,但却把居民产权的存在空间排除了。第三,西方学者在有关产权与制度变迁的论述中,所谓的“社会费用”既是产生于企业,同时也必须由企业来“内在化”。科斯和其他一些经济学家所举的“合约安排”的事例,都是为了说明交易费用与企业的制度安排,但没有把居民考虑在内。此外,阿尔钦关于团队组织的效率问题、登姆塞茨关于所有权与成本和收益的关系问题、张五常关于分成租佃的私有产权问题(注:同上,参见论文集中的有关论述。),基本上都是为了说明企业的内在激励机制,其中即使提到个人,也是把他(们)当作企业的载体来看,他们对权益的维护与追求是一种企业行为的表现。

把居民产权作为中国经济学的一个研究课题,不仅在理论上填补了西方学者研究的缺陷,而且是发展中国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产权主体也是多元的。不仅有各级政府产权、各类企业产权、各种居民产权,还有介于这三元之间的各种社会团体产权、经济法人产权、自然人产权等等。产权构成的这种多元化,因此表现为各类产权分属不同的市场行为主体,因而使社会的财产权不是集中于某一类个人或组织的手中,而是分散在各个市场行为主体的手中,使财产权真正做到社会化、市场化、平民化,有利于相应产权所决定的生产要素实行市场配置,也有利于人们找到可以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现代市场产权经济的发展途径。

居民市场行为主体的核心是居民作为产权主体,从根本上对资源配置方式提出要求和约束。较之产权主体而言,居民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投资行为只是居民产权行为的具体实现形式。因此,我们研究居民的各种市场经济行为,首要任务之一是确认和培育居民成为产权主体。

把居民作为市场行为主体,可以相应落实居民投资的产权制度,真正以投资人、出资人为产权主体构造产权资本化的营运机制,这样才能促使现代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的核心——资本配置的合理高效。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的广泛发展和居民作为市场行为主体,必然推动产权形式的制度创新。居民成为投资人,当然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具有明确的产权要求,他们不仅常常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产权主体,对资产的占有权、处置权、收益权作出决定,而且还以产权经营的最终决定者提出具体的产权目标(居民承担风险后使资产盈利)、体现积极的产权行为体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重塑国家、企业、居民之间的关系,即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所以,我们根据居民投资主体对产权实现的内在要求,不难提出“居民产权主体论”这一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当然,居民产权主体的形成和产权行为的实现,并不否定国家产权和企业产权,而是试图在公司内部形成国家产权、企业产权、居民产权各有侧重又相互制衡的微观产权架构,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产权形式方面的制度创新。同时,居民产权主体的形成也不否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接受国家的调控和管理,而是明确地划分出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居民投资者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有效的政企分离和政民分离,国家除了以国有产权入股作为股东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之外,一般通过间接性的调控和管理,如财政、货币、金融、法律等杠杆来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当然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对各个产权主体与经济运行直接管理,但一般不能以行政管制来代替对企业的经济调控。居民产权主体的形成也不可能卸下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是着眼于以企业经营目标为中心,实现投入产出的最优效率,实现风险最小和利润最大。这当然并不否定企业的社会公益目标,相反,企业围绕着经营目标而改善经营环境,在自身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强化社会公益与福利机制,将有助于居民主体行为发挥最大效能,同时保证居民产权目标的充分落实。

居民产权结构论

产权是一束明确资产归属与运行机制的权利,它进入市场经济领域后,可以更好地凸显市场行为主体的地位、约束市场行为主体的关系、激励市场行为主体的绩效,从而降低市场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克服或减少相互经济行为的负值外部性,更好地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我国现阶段经济的产权特征还不够明确,产权经济从整体上并没有出现,这就赋予现阶段我国居民产权明显的“发展中”色彩,其组织结构并不尽人意,更不可能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居民产权功效相提并论。尽管如此,我国居民的产权在现阶段已具备了与并行的企业产权所不同的特征。

从下表中可以看出,作为法律关系的居民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同时涵盖使用权、占有权、支配权等,它强调了居民对资产的归属、垄断和权利的分级控制;但作为市场关系的居民产权,是以居民所提供生产要素所具备的权能收益与风险为核心,它强调了居民对各种要素提供的选择、偏好和权利的分级管理。由此而引申出居民对不同资产形式、不同要素的权能拥有程度,以及权能的发挥程度,表现为居民产权的组织结构。我们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考虑这种构成:

企业产权与居民产权的比较

企业产权居民产权

共 1.同样出自于市场经济中降低交易费用和减少负值外部性的需要

性 2.同样表现了"产权"的本质与功能,两者相互交叉与渗透

3.同样面临与政府理顺关系:解决产权残缺、侵权的问题:产权界

定与保护等

区 特性不同 1.类同于法人产权、1.类同于自然人产权,属

社会化产权、中介产权 私人产权

2.产权结构复杂2.产权结构简单、封闭等

产权经营 1.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不发达,

专业管理水平高管理水平有限

别 方式与主 2.双重利益,存在着代理风险 2.保守的运营与决策高

体能力不 3.要素的经营者 风险

同 3.要素的终极提供者

1.劳动力产权是居民最普遍持有的资源权能。劳动力是与劳动者自然生理特征相联系的一种人力资源,它从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可以运用其劳动力创造价值并获得收益。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劳动者受到不同生产关系的制约和控制,对劳动力的使用权、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拥有不等程度的实际权能。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框架内,居民是劳动力要素的供给主体,并且大部分的居民依赖于提供劳动力要素的而获得主要收入,这就使得劳动力产权变得十分普遍和重要。据统计,1994—1998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力投资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4.09%、14.15%、15.51%、17.71%、19.08%,(注: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95年卷—1999年卷。)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由于劳动力产权的逐渐实现而促使居民增加人力资本投入。

2.资本产权是居民财产权的重要方面。居民财产既有实物形态、实业形态,也有货币形态,但居民财产要以价值保存和增值为目的,必然采取资本化的外壳,表现为居民财产的实物资本、实业资本、金融资本(货币化资本和证券化资本)这些形态(注:参见黄家骅:《中国居民投资行为研究》。)。居民财产资本化,这是现代市场经济下居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又一典型特征,居民以自己的消费剩余从事各方面的投资,并因此增加自己的收入,这种资本化的收入是以资本贡献为前提的,必须要对居民的资本产权有确实的保证。在这方面我们特别应该划清资本与资金的界限,居民投资所形成的投资品形态是资本,而不是资金。虽然居民投资的来源大部分出自于可支配收入或者消费剩余,初始形态可能作为货币而存在,但通过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基金、证券市场和各种金融机构,最终形成产权形式的资本。从传统意义上说,资金是含糊不清的经济学范畴,资金的出资人是政府部门,资金的产权主体经常处于虚置状态,资金是由居民提供的储蓄来支持的。但在九十年代以后,居民已热衷于直接投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比提供资金(储蓄)更大的收入,而且是投资收益有更明晰的产权。材料显示,美国有48.2%的家庭持有股票,在股市投资的人数为7870万人;中国居民银行存款1999年底达到近6万亿,深沪两地证券流通市值5千多亿元,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10%,股民已达3000多万,这也说明了资本产权成为居民热衷追求的投资形式。

3.土地使用权是居民不动产权的基础。我国土地实行国家化,居民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但拥有土地使用权,居民可以通过转让住宅商店而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而提供土地这种生产要素。住宅若不是作为最终产品供给居民自身消费,而是作为中间产品转租给企业或政府;或者,居民所拥有的这些房地产并不作为住宅而是作为库房、商品、厂房或其他用途租赁、典让、转卖给企业或政府,这时居民亦是提供一种生产要素,并以租金、利润等形式获得投资收益。在福州,1999年人均住房面积比十年前增加了62.57%,与此同时,64.74%的家庭有了住房产权,而十年前福州居民家庭则以租住公房、私房为主,居民自有住房产权者只占25.30%。(注:参见《福建日报》2000年元月6日。)越来越多居民希望通过获得住宅而获得土地使用权,因为这是低风险高收益获得产权的良好途径。

4.知识、技术与管理产权是居民拥有现代财富的权能载体。在现代科技革命条件下,产品与服务的智能化比重越来越高,要求劳动者自身有专业的知识、精湛的技术和高品质的管理水平。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居民自身拥有知识、技术、管理这些现代化生产所必需的要素,将凭借其知识产权、技术产权、管理产权而获得要素供给的收入。第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居民。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发现权、著作权等。一些科学家、高级工程师从事特殊的科学研究工作,为现代知识体系作出各种突破性的智能贡献,他们人数虽少,但对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的贡献可以引起社会大规模的科技进步,因此,他们的知识要素贡献必须得到全社会的重视,他们的知识必须予以产权化的保护。第二、技术产权表明居民提供的技术商品是有价的,技术作为生产要素也应该是有偿的。经过科学的先导,技术发明转化成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使生产力得到加倍的提高。在这里,技术的载体不仅表现为物化了的装备设施,而且包含了图纸、文件、设计等信息化了的部分,前者是有形资产,后者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出远比有形资产更为生动的活力。随着技术市场的逐渐完善,居民所提供的智能产品与技术创新有效地商品化、市场化,越来越多的工程师、高级技工将自己的技术项目有偿转让给企业,或者“技术作价”、“技术入股”,在界定自己的权益后获得技术这种要素的收入。为此,从法律角度提出技术专利权,就是为了保护技术产权,避免了居民提供了技术这种要素被侵犯(无偿使用)的可能。第三,管理产权也是居民产权体系的一部分。管理是一种生产要素,它的投入将使企业中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都能有效地组织起来,以规模经济提高效益。管理必须内在化于企业中各个运行环节,但管理本身并不是由企业提供的,而是由提供管理的企业家阶层提供的。企业家提供了管理要素,他们必须承担这种管理所带来的收益的风险,风险越大,收益也有可能越高。为了保证这种管理要素的投入可以卓有成效,并且有保障地获得利润收入,企业家阶层同样要求将管理要素市场化和产权化,使特定的企业家可以提供“标识性”的管理要素,从而获得满意的利润收入。我国居民阶层中蕴藏着丰富的管理要素,要挖掘这方面的潜力,不仅需要大力培养企业家队伍,而且需要从法律上保证“利润共享制”,即通过企业家年薪制、分红制,获得自己的管理收入,也就是管理要素产权化和市场化的同步实现。根据资料,北京已制定了《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群体形式获配公司5%—20%的股权, 而其中董事长、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的10%以上。(注:参见《中国青年报》1999年12月10日。)

以上谈论了居民产权的四种主要形态,每一种居民要素贡献所体现的产权都将是一个变化的动态体,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虽然都处于高度一体化的构成动态,即都包含在居民这个市场行为主体内蕴之中;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各种权能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其内部微观构成将随着中国经济的制度变迁而改变,居民财产权益构成系统呈现为以居民产权为高度合一主体而派生多方面权能构成、多层次要素贡献的经济剩余索取权、多元化组织与运行的产权机制。

居民产权效率论

肯定居民产权主体和完善居民产权结构,不仅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各个主体理顺关系的需要,而且将推而广之要求我们提升居民产权的效率,进而改善经济增长的绩效。

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框架尚未成熟,市场主体三元结构(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能量交流尚未成熟为有序化的体制状态,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居民之间、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制衡关系并没有建立在契约化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基础之上,各个市场主体内部所积蓄的权能缺乏明晰的界区与引桥,不仅企业产权没有进入秩序化和契约化的状态,居民产权更是处于积聚和生长的过程中。可以说,产权效率在目前严重滞后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确认和培育居民产权可以通过体制驱动和市场驱动两个轮子的作用,从而使居民市场主体趋于成熟的同时完善居民的权能功效,并以居民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其意义自不待言。

具体说来,居民产权效率的提高和完善主要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规范和保障居民的物权

居民产权的要旨是规范和保障居民的财产归属关系和合理秩序。现代市场经济是以确认居民作为要素的供给者为运行条件,居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财物,居民对于劳动、资本、土地、管理和技术分别享有不同程度的权能,这些权能具有显著的排它性、公平性,从而保证居民对动产、不动产的现实支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素市场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居民的要素供给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为了体现居民贡献的要素的价值,居民提供动产和不动产并不意味直接占有、使用和直接获得利益,而是将所有权的内容予以分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他人支配,即由他人占有、使用和直接获得权益,居民自己收取租金,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方式保证了居民权益的价值化形态的实现,有利于居民通过动产抵押、信用担保、转让典当等形式满足自己的支配权益。

然而,不仅我国企业界严重存在着产权界限不清的问题,而且在居民诸种要素供给上,特别是不动产要素的供给方面也存在着产权界限不清的严重问题。

譬如,作为居民不动产的最大项目——房地产,就有个产权界限模糊的缺陷,大多数城镇居民往往都无法界定自己住房拥有多大的权益,他们租住的公有住房(通过福利分配的住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他们以成本价买进的“房改”房,虽然具有全部的产权,也有使用权、所有权,但只能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才有处置权和收益权,而以标准价购买的现住公房,购房人只拥有部分产权;购买解困房,具有使用权,但只有部分产权;购买集资房,具有使用权,按综合造价购买且单位补贴的,才有个人产权和处置收益权,若按非综合造价购买且单位补贴的,个人只有使用权,产权则归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可见,依居民所购住房类型,具有不等程度的产权,因此引出“部分产权”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提法。

第二,规范和保障居民的债权

居民提供生产要素,采取财产所有权与财产使用权相分离的形式,表现为债权关系和债权制度运作方式。债权属于有期限的权利,一旦设定,就不受所有权人的干涉,居民可以在相当期限内拥有使用权,并因此而发挥处置权、收益权等权能。譬如居民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就拥有这种权能。我国实行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制度,城市居民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权,就是这种制度才保证了城市土地使用的公平与效率,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城市土地资源。但是,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两者之间存在着法律的“真空”,也造成了城市土地使用与转让过程债权效力弱化和不规范债权关系的诸种问题。

譬如,政府与居民之间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及权益的争执就反映了债权关系对于居民产权落实程度的影响。根据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如果要续期,需再缴土地出让金,再办手续。问题是目前住宅分为三种情况,一种为安居房,土地为国家无偿划拨,房价中不含地价;旧城改造房价中包含部分地价;只有房产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开发的商品房,房价才包含全部地价,这些复杂类型的住宅上市交易,房价中政府权益、企业权益和居民权益怎么区分和确定?颇为棘手。还有,70年后居民若不再续期,国家收回土地,地上物是连带无偿收回还是给予一定补偿?这也是没有现成文件法规可凭。

又譬如,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级差收入归属的相互关系程度,亦是政府与居民争执的焦点问题之一。去年北京市出台房屋拆迁条例初步拟定:居民住宅被拆迁应按房改政策购买安置房,拆迁人可以不再给被拆迁居民提供安置用房。这个条例对于居民来说相当不公平,拆迁条例并没有考虑原有居民户所拥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将被拆迁户安置在远离市中心的冷清街区,只补偿相同使用面积的房子及一点房屋作价费,土地级差收入完全归政府所有,这并非尽情尽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主自然享受其建筑物附属的土地使用权。拆迁过程不计土地使用权的做法,实际上侵犯了居民的财产权,因而引起越来越多的拆迁户状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政府部门。

反映在债权关系方面的种种问题,至少说明了我们在立法和执法上的严重缺陷。按照传统的做法,往往只重视政府作为所有者的权利保护,而不重视、甚至妨碍了居民作为使用者的权利维护;往往只强调所有权的效力保护,而不强调使用权的效力维护,以致于经济现实中常常只突出所有权制度而轻视使用权转让的契约制度,政府与居民并不是在交易中结成对等契约关系。由于债权原则不能确立,居民产权所依托的债权制度也就受到了严重压制。

第三,规范和保护居民的股权

股权是一种所有权,但它并不是单个权利主体所体现的“单独所有权”,而是多个或复数的个人对总有的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基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个人享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降为次要规模,“总有”、“共有”、“合有”拥有财产成为经济生活的主流;另一方面,居民提供生产要素逐渐以联合股权的形式取代以往单独所有权的形式,居民个人的财产意识、权利意识并没有因为股权联合而消弥,他们更乐意以股权的形式来分享权能、负担义务,保证自身权益的满足。问题在于,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对居民这一产权主体的规定还十分简单粗糙,产权确认、产权转让、产权运行的实现还受到种种束缚和抑制,特别是居民股权的存续与效力还存在着如下一些严重缺陷:

问题之一:同股不同有。按照股权规则,各当事人之间的股份权益只有量的差别,并没有质的不同,各当事人对“总有”财产依法享有相应的比例。然而,在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居民为企业提供资本金,所获“股份”并不体现同质的所有权,往往受到了各种制度与政策上的限制,其“股权”在量上也大大打了折扣。比如,有些国有企业只是对部分资产(某个分厂、车间等)实行股份制改造,便与原企业分离,成为原企业的一个子公司,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企业组织形式,而是搞成了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企业,部分企业资产为国家直接所有,另部分资产为国家间接所有,形成双重国有资产的产权结构。这些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后,就经常出现“同股不同有”的问题,持股的社会公众(居民)与企业内部职工在股权上出现了有悖常理的“质的区别”。

问题之二:同股不同权。居民认购股份是向企业提供了资本金,这一点无论是对企业职工还是对非企业职工都不应有区别,才能做到同股同权。然而,在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常常出现将国有资产按原账面值作价折股,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来补偿评估后的资产增值损失,同时让其他股东按溢价发行价格购股,形成了国家股购股价格与非国家股东购股价格之间的不平等现象。

问题之三:同股不同利。股份制企业中往往同时存在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等,这些不同类型的股份与市场的结合度也不同等,股权收益率更是相关悬殊。有的可以参加分红,有的不能参加分红;有的靠溢价发行赢利,有的却不能上市投机盈利,如此种种,同样使股东权益不平等。

反映在股权方面占有权、收益权的不平等现象,不仅说明了居民提供生产要素(资本金)并没有得到市场平等准入的待遇,而且表现了居民所面临的要素市场尚未有明晰的产权界限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研究企业产权的经济学者往往都看到,国有企业最大的问题是“政企不分”和“所有者缺位”。同样的道理,当我们分析居民产权问题时,我们也不难看到,目前居民提供生产要素遇到的最大障碍也是与政府的权能关系没有理顺,产权边界不够明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紧紧抓住居民产权这个核心问题,确认居民作为产权主体,满足居民贡献生产要素的权能与收益,形成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多元产权主体结构,才能推动经济增长所要求的合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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