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育隐忧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婚育隐忧的成因及对策

隐性婚育的形成原因与对策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育论文,隐性论文,对策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农村地区,一些人隐瞒婚姻和生育状况,逃避计划生育管理,以达到计划外生育的目的,这通常被称之为“隐性婚育”。隐性婚育造成生育秩序的混乱,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措施难以落实,也使一些统计数据失准;如任其蔓延,不仅将使人口计划失控,甚至将影响一代青年的成长,必须加以治理。

一、隐性婚育的类型

——在婚姻方面。一是“无证同居”,即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不以夫妻名义对外。计生部门欲实施管理,苦于“不得其门而入”。二是“有证不办”,他们有的已领了结婚证,但不事张扬,不举行任何形式的婚礼,计生干部也不明就里,不能及时落实管理。三是“女嫁男不婚”,即在女方操办一下婚礼,然后悄然到男方同居,孕后回娘家居住。在农村仍以婚入地即男方管理为主,这男方隐,女方显,往往能历时一至数年而男方单位的人不得而知,所以也无法实施管理。

——在生育方面。事实上,隐婚不是目的,目的是生育,更确切地说是生育男孩。在许多地方,“一女户”是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生一女后,干部和计生部门便会加强管理。因此,隐婚者在第一孩出生之前,必然隐瞒生育,若第一孩为女,则设法再生一孩,直至生到男孩。在具体手法上,一是外流异地,利用流入地管理不善,流出地因其隐性婚姻未实施管理的漏洞,生后不报。二是生后寄养娘家或别处,待生男后再行带回。三是生后遗弃甚或溺亡,隐而不露,直至生男。当然也有生一孩(绝大多数是女孩)后,第二孩(甚至多孩)属隐性生育的。隐性生育给管理、考核带来了许多困难,也给地方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此,人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二、隐性婚育的形成原因分析

隐性婚育是伴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管理措施的强化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究其原因,当有如下几种。

一是生育观念陈旧。一些人之所以要隐性生育,主要是“盼儿”心理作怪。不少人生育一孩后由隐而显,是因为第一胎生了个男孩,有了“传宗接代”之人,又要庆贺,又想炫耀,故而不再隐瞒。

二是法制观念淡薄。隐性婚育者往往不顾及《婚姻法》和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婚姻生育纯粹是个人、家庭或家族的事,于是“鞭炮夫妻”、“酒席夫妻”司空见惯,生育后不申报户口在农村中更是习以为常。

三是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未婚男女青年的性知识、性道德教育,“国策”教育,优生优育教育等等均不能完全到位,一些人未婚同居、未婚怀孕、未婚生育也不觉羞愧,对其父母、家人的宣传也不能完全做到有力、有效,他们的“生男喜好”已超过对“脸面”的顾及程度,“传宗接代”的渴求远比嫁娶程序重要。另外,一些地区在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宣传中,偏重于处罚,偏轻于服务和奖励,一定程度上反而促使个别人远离计划生育这条“高压线”,避之唯恐不及。

四是齐抓共管难落实。隐性婚姻、隐性生育涉及到两大管理部门,即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和生育计划管理部门,当然还涉及户籍管理和宣传部门。应该说,国家在这些方面都是有着较为规范的管理规定和程序的,但往往不能实施有效管理,其原因是协调不够,未能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另外,有些管理手段的陈旧和弱化,也是重要原因,如户口申报制度,在一些农村地区已形同虚设,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客观上使人口出生后隐瞒有了可能。再如宣教方面,对试婚、同居等现象的容忍和默许,影视上的津津乐道,也为现实生活提供了样板,甚至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隐性婚育的治理对策初探

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隐性婚育的治理,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笔者所在单位组织了“难题攻关小组”,由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组成,对全县乃至更大范围隐性婚姻、隐性生育的问题作专门调查和研究,提出治理方案以供决策层参考。

——对整个育龄人群来讲,要做到四个加强,改变四种现象,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加强法制工作,改变有法不依现象,使广大育龄人群由淡漠法制转变到守法遵纪,自觉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行事。当然,在依法进行婚育管理方面,管理者一方也必须按法行事,严格依法行使管理和处罚。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户籍管理部门也要依法加强户口申报等工作。

二是加强道德规范,改变道德滑坡现象,使广大群众在婚育问题上由道德无楷模、道德危机状态转变到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新道德的规范和约束。通过教育,提高育龄人群,尤其是男女青年的是非判别力,自觉转变传统婚育观念和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袭。

三是加强人口计划管理,改变婚育随意现象,使育龄人群的婚育行为由自由状态转变到接受国家指导的正确轨道。计划生育管理包括宣传教育、签订合同等等。在签订合同这一环节上,要注意做好与男女未婚青年家长签订“国策”教育合同,赋予其责任,明确奖惩条款。一旦出现隐性婚育即严格按合同实施处罚。

四是加强舆论导向工作,改变“误导”现象,使育龄人群的社会文化环境转变成积极、向上的氛围。对一些荒谬的、非理性的思潮要坚决抵制、彻底摒弃,使广大人民群众的人生观、价值观得到净化、优化,既能挣脱传统婚育观的束缚,又能抵御西方“性开放”、“性自由”的引诱,从而真正确立起新型的现代化的恋爱、婚姻、生育观。

——隐形婚育大多是发生在青年人群中,其中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青年发生此类问题的比例较大。因此,对青少年的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隐性婚育管理难,对青少年的隐性婚育管理更难。这其中涉及隐私和人权问题,对工作力度和政策界限的把握,对工作方式方法的选择就非可一般,鲁莽不得。令人欣喜的是,计划生育部门目前已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制订了一些制度和规章,出台了一些措施。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应该突出“三抓”、“三为主”、“三不放过”。

一是抓“早”,以预防为主,未落实隐性婚育治理措施的不放过。现在由于流动人口管理加强,以前的到流入地公开超生现象已大为减少,而隐性婚育却有增多趋势,特别在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所以必须“未雨而绸缪”,早作预防,早作筹划,阻止其蔓延。

二是抓“小”,以家庭为主,青少年父母未与计划生育管理等部门签订对子女进行“国策”教育合同的不放过。在社会上、课堂上大规模和系统地进行计划生育教育,一时还做不到,应该强调以家庭教育为主,把“国策”教育的责任落实给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目前非婚同居已呈低龄化、低年级化,早婚往往伴随着隐性生育,这原因也不言自明。所以要立足抓“小”,从小由家人向其灌输社会主义道德观,使其认识到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底子薄,必须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个人的生育行为必须按受国家计划指导,从而逐步成长为具有新型婚育观念的一代新人。

三是抓“全”,以管理为主,未落实齐抓共管责任制的不放过。对青年人隐性婚育的治理,应以宣传教育开路,以管理和服务为主,以处罚和利益导向为辅。目前存在着重视女青年管理,忽视男青年管理的现象,如在流动人口调查、考核中只查流动的育龄妇女,追究其管理措施的落实与否,而流出多少男青年是不问的。事实上,流出的“打工仔”的婚姻生育问题同样严重,同样应该引起重视。要立足抓“全”,不可偏废。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上,首先要落实村级干部的责任,一个村干部“包”数名男青年,要真正能够掌握其婚姻动向,实行跟踪管理;其次要落实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责任,在做好宣教的基础上,引导青年晚恋晚婚晚育,按受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再次,可以组织一些非正式社团,并赋予其一定的责任,用谈心会、读书会等有益的活动形式影响青年、教育青年,用互帮互助等方法,澄清头脑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在轻松的氛围中转变传统婚育观,让青年人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中不断完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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