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理学的概念与伦理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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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79(2011)01-0022-07

伦理学是研究什么的?这个对于伦理学学科来说再也普通不过的问题应当是没有任何异议的,然而,事情并非如此。对于什么是伦理学,中西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古今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本文本着尊重中国文化传统的态度,从阐发伦理的本义入手,把伦理学定义为研究人伦关系之理及其调解的学问。

在中国古文中,“伦理”一词,是由“伦”和“理”这两个独立的单字组成的复合词。要明了“伦理”一词的含义,当先明了“伦”和“理”两字的意义。

“伦”字本义为“辈”。东汉许慎《说文》给了这样的解释:“伦,辈也。”“一曰道也。”清段玉裁注释曰:“军发车百两为辈。引伸之,同类之次曰辈。郑注《曲礼》、《乐记》曰:‘伦,犹类也。’注‘既夕’曰:‘比也。’注《中庸》曰:‘犹比也。’”又说:“《小雅》‘有伦有脊’传曰:‘伦道、脊理也’。《论语》‘言中伦’包注:‘伦,道也,理也。’按粗言之曰道,精言之曰理。凡注家训伦为理者,皆与训道无二。”可见,“伦”除了其原始的数量词用法之外,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不同辈分、同类事物之间的次第、顺序或秩序关系;其二,可以等同于道和理。

关于“理”,《说文》给予了下面的解释:“理,治玉也。”段玉裁注曰:“《战国策》郑人谓玉之未理者为璞,是理为剖析也。”“凡天下一事一物,必推其情至于无撼而后即安,是之谓天理,是之谓善治,此引伸之义也。”可见,理有二义:一是动词之义,即依玉之内在纹理而剖析、整治、打理;二是名词之义,即指事物的内在条理、道理。

从“伦”“理”二字的字面意义看,各有其非名词的含义,即“伦”是数量词,“理”是动词。这与我们今天所说的伦理干系不大,可以不予讨论。在名词意义上,“伦”字比“理”字要丰富一些。“伦”字之“同类事物之间的次第、顺序或秩序关系”义为“理”字所无,而其“道”“理”之义却基本相同,只不过“伦”字所指之道理更宏观一些,“理”字所指的道理更细密一些。

“伦”“理”二字连用,始见于《乐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汉初伦理一词开始广泛使用,用来指人际的关系及其规范,伦理亦即是人际关系的条理。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人际间的关系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像玉有条纹一样,也是有条理可循的。伦与理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同类事物或人群不同辈分之间的次第和顺序,总是因道理而成的;循人伦道理来治理人际关系,才能使不同辈分、同类事物之间有和顺的秩序,各自相安而不相害。这种条理是人际关系中本有的,或者说是自然形成的。乐是用来疏通人际关系中的这种条理的。由此可见,“伦理”一词的本义是指人伦关系及其内蕴的条理、道理和规则。《孟子·滕文公上》中说,“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这里的“人伦”,具体所指就是“五伦”,即人类社会中五个方面的伦理关系及其伦理的规则。伦理有其特殊性。世上的道理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物理,二是事理,三是情理。物理是自然事物之理,自然科学以其为认识对象。比如,数学把数与数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物而求数之理,天文学把天体视为一物而求天体之间的联系以及天体变化之理。事理是人事之理,即有人参与其间的事务之理,社会科学以其为认识对象。比如,政治学把社会政治视为一事而求该事之理,法学把与法律相关的人事作为自己的对象而求该事之理。政治家们考虑的是如何把政治权力握得更稳固,如何使政治秩序更稳定。法学家们考虑的是如何使法律更有效,如何使法律更完备。情理是人类的情感发用之理,伦理学以其为认识对象。人是有情之物,因而人与人之间的人伦关系之理就不像物理和事理那么单纯。情理就是那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东西,即合乎天下人心、顺乎众人情感的东西。

值得指出的是,认识情理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不只是仅靠理智就能达到的。物理、事理是客观性占主导的,因而靠逻辑的方法、理性的思考可以增进认识。然而,高超的智商、严密的逻辑推理以及在一般性知识上的增进,并不意味着在伦理道德知识上的增进。一个人或许已经达到了博士、专家的知识水平,但其道德知识的水平却有可能连一个目不识丁的粗人也不如。偏远乡村善良的农妇常常能够清晰地分辨是非善恶,言所当言,行所当行,从而使家庭和睦,邻里相助,因而其心敞亮,其梦香甜,其乐融融。廷堂上的政客,都市中的商人,高等学府中的知识分子,说起来应该比乡村农妇更为明理,但他们中的有些人却常常在搞背后诋毁、相互拆台的勾当,常常因争名夺利和勾心斗角而把人际关系整得一塌糊涂,因而其形疲惫,其心憔悴,其苦难言。“大心体物”、“知行合一”、“以情絮情”是情理认识必由的途径。离开了这一途经,所得的知识只不过是一种系统的“信息”,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伦理性认识。

发现、认识人伦关系中所蕴含的道理,从古往今来无数个体的情感发用中发现普遍认同的情感,“必推其情至于无撼”,并把这种普遍认同的、无撼的情感作为“中道”或伦理的规则以裁量、规范个体或过或不及的情感,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人伦关系的和顺及人伦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就成为一个专门的学问,这就是本义上的“伦理的学问”。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所称的“学”是以经、史、子、集来划分的,有经学、子学等,而不曾有“伦理学”这样的术语。

“伦理学”一词来源于近代的日本。在近代化的过程中,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方文献时遇到英文ethics这个词时,因在日文中找不到相应的词汇与之对应,便借用了汉语中的“伦理”一词,把ethics译成了“伦理学”。据龚颖博士研究,“伦理学”一词是在日本近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且经历了一段时间后才最后固定下来的。在这个过程中,森冈健二、西周、井上哲次郎、井上圆了等人作出了重要贡献。将ethics定译为“伦理学”并使之广泛流传开来的是井上哲次郎。在他主持编纂的《哲学字汇》中的ethics的词条下,编者将其译为“伦理学”。①清末民初严复先生在翻译赫胥黎的《进化论与道德哲学》时,大概认为日本学者的这个译法还不错,就借用了过来,沿而用之。②

英文的“ethics”一词含义是指什么呢?《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说:“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研究什么是道德上的‘善’与‘恶’、‘是’与‘非’。伦理学的同义词是道德哲学。它的任务是分析、评价并发展规范的道德标准,以处理各种道德问题。”“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主要关心的常常是双重的任务:1.元伦理学的任务——对于人的行为、思想和语言中规范的道德成分之意义和性质进行分析。2.规范伦理学的任务——我们在判断道德上的好坏是非的时候提出并鉴定一种标准,以此标准来评价规范的道德成分。”③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关于“ethics”即“伦理学”的界定包含着这样几层意思:其一,伦理学是研究道德上的善恶是非的;其二,伦理学与道德哲学同义;其三,伦理学是面向生活的,是提供有效的道德标准为处理现实中的各种道德问题服务的;其四,伦理学有双重的任务,一方面是元伦理学的任务,一方面是规范伦理学的任务。这一伦理学的界定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把伦理与道德之间、伦理学与道德哲学之间划了等号,并且是用道德诠释伦理。

日本学者将英文中的“ethics”翻译为“伦理学”是不是很恰当呢?既然《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说“伦理学”与“道德哲学”是同义词,并用道德来诠释伦理学,那么,日本学者当初为什么不把“ethics”翻译成“道德哲学”呢?要明白这一点,一方面,需要我们去了解中国古代的“道德”与“伦理”两个概念,因为中国文字是极其精微的,不同的概念有不同意蕴,把“ethics”译成“伦理学”或“道德哲学”是大有差别的;另一方面,需要我们去了解古希腊文字中的相关概念,因为包括英文在内的一切欧洲文化都是从古希腊发源的。

在中文中,“道德”一词的本义是指人们行道过程中内心对道的体认、获得以及由此形成的内在品质;“伦理”一词的本义是指人伦关系及其内蕴的条理、规律和规则。前者是指向行为主体或个体的外在行为、内心观念和内在品质的,后者是指向群体生活、人际关系及其本有的条理、规律及其应有规则的;前者主观性更强烈些,后者的客观性更强烈些;从涉及的内容上说,前者更适合进行哲学的玄思,而后者则更贴近政治学、法学之类,关注的是治世实务。

英文的伦理学是“ethics”,“ethics”源自拉丁文的“ethica”,而拉丁文的“ethica”又源出于希腊文的“ethos”。在希腊文中,“ethos”一词表示的是驻地、驻所即一群人共居的地方的意思。“后来,意义有所扩大,还包括了这一群人的性格、气质及其所形成的风俗习惯。”④“拉丁文的Ethica一字,又出于希腊文的Ethos;而希腊文的这个字,是指风俗习惯的意思。但是,广义的来说,则包括社会的一切规范、惯例、典章和制度。而拉丁文的Ethica一字,也就成为伦理学的专有名词。”⑤“ethos”这个词是一个客观性较强的词,表示人共居之所及其共同的生活风俗、惯例、规则。换句话说,它原本表达的是一群人长期的共居之所以及在此共居之所中是如何共居的,这后者即是共居之所内所存在的包括生活风俗、惯例、礼仪、规则在内的习以为常的生活模式。它本身也就是中国文化中所谓的伦理的生活模式。后来,亚里士多德就用“ethike”一词来表示关于“ethos”的学问。从此以后,西方也就正式有了一门叫做ethike即“伦理学”的学问,而亚里士多德就是西方伦理学之父。

英文的“moral”“morality”,与之相对应的中文译文就是“道德”。它源于拉丁文“moralis”,该词的复数mores,指风俗习惯,单数mos指个人性格、品性。“从描述意义上说,道德是人们暗中或公开接受的人际行为标准”,“反映了人的文化,时代表征,传统和习惯,常被看作是群体的‘习俗’。”⑥“Morality”虽然有时可以和伦理一样表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接受的人际行为标准,但是,更多是与主体的行为和品质相联系的。

英语中“伦理”和“道德”不像中文区分得那么细致,这是有历史原因的。台湾大学的孙效智教授在其《生命教育的伦理学基础》中说:“西方语言也有两个与‘伦理’、‘道德’相关的字眼。一个是希腊文的ethos;一个是拉丁文的mores。中文作者通常以‘伦理’来翻译ethos,以‘道德’来翻译mores。实则,ethos与mores在语源上并没有中文的‘伦理’与‘道德’那种较为复杂的异同,它们都指与实践相关的伦理规范或风俗习惯。因此,当拉丁文化接替希腊文化为西方主流文化时,人们正是用mores来翻译ethos。……原来,亚理斯多德用ethike来表示研究ethos的学问;西塞罗(Cicero)则创philosophia moralis一词来翻译希腊文的ethike。此二词汇是今日西方语言表达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来源。”⑦

或许古希腊语ethos和拉丁语mores二者在风俗习惯、规范的意义上基本是相同的,但“伦理”与“道德”决不是两个词儿的问题。它们反映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文化特质。在中国千百年来的社会生活中,伦理侧重的是实存的人伦关系之理,寻求的是人道的当然的规则,指向的是良好的、和谐的人伦关系秩序。道德侧重的是个体的对人伦关系当然之理或人道规则的态度、体认、学习、实践以及由此所形成的行为习惯、内在品质和心灵境界。这是两个范畴的东西,至今也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我们认定“伦理”与“道德”、ethos与mores是完全两个相同的词,那就只能说古中国人、古希腊罗马人真是多事了,为什么造出两个词儿来表达同样的一件事?因此,日本学者把“ethics”翻译成伦理学是很好的,严复先生对其沿用同时也是对这种译法的肯定。就像“伦理”与“道德”不同一样,伦理学也不同于道德哲学。

或许正是因为古希腊语ethos和拉丁语mores二者在风俗习惯、规范的意义基本相同,西方人把伦理学与道德哲学视为同义语;或许正因其二者在本义并不完全相同,才有伦理学与道德哲学这两个词。今天流行的“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的两种提法,也正是导源于古希腊语ethos和拉丁语mores的本义的差别。不管“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这两种伦理学有怎样的不同,它们毕竟统一于“伦理学”这个名词下面。因此,伦理学这个名词之下约定俗成地包含了中文意义上的关于“伦理”的学问与关于“道德”的学问。

正是由于当代中国人在日常语言中把“伦理”与“道德”二词混同使用,不特别追究它们的原本涵义,加之西方有用拉丁语mores解释古希腊语ethos,有把和“伦理学”与“道德哲学”视为同义语的传统,因而在中国的许多关于伦理学的教材和专著中把伦理学定义为“关于道德的学问”或“关于道德的科学”。这种意义上的伦理学,与西方通行的对伦理学的理解一样,不仅包括了关于伦理的内容,也包括了道德的内容,因而我们可以称之为“广义伦理学”。

尽管这种“广义伦理学”有其清楚明白的历史依据,尽管它在西方伦理学和当代中国伦理学界占据主流地位,我仍然认为它并不是本原意义上的伦理学,至少不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本原意义上的伦理学。如果说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学问”,为什么不直接称它为“道德学”?因此,我把伦理学定义为关于伦理的学问,即关于人伦关系及其内蕴的条理、规则及其变化规律的学问,是关于人伦关系如何调解的学问。它阐明人伦关系之理,并引导人们去认识并实现人伦关系中的应该和善。对于与具体行为主体相关的道德意识、内在品质、外在行为之类的学问,则把它划归为“道德学”的范畴。

值得指出,“伦理学”这一名称在学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滥用倾向。这种滥用主要表现在应用伦理学领域。在美国,环境保护主义者奥尔多·利奥波德1949年出版的《沙乡年鉴》提出了“大地伦理学”或“土地伦理学”的概念,即把人类生活共同体从人群扩展至整个自然界。正如他自己所说:“土地伦理只是扩大了这个共同体的界限,它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者把它们概括起来:土地。”⑧在他看来,在“大地”或“土地”这个共同体中,人只不过占很小的一部分,整个自然界的其他成员也是有自己的权利的,这应当得到人的尊重。在中国,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李国英提出了“河流伦理学”的概念。⑨近几年也有许多人关注这一问题,并有相关的文章发表。这种观点认为,河流是人类可以利用的对象和资源,具有支撑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价值,除此之外,河流还有自身的生命存在和生命健康的内在价值,因而也有其自己的权利。一条河调水超过20%,用水超过40%,就无法自我净化,从而会对生态产生严重影响。河流伦理学就是以河流的健康生命为主体而建立的伦理学,它所诉求的是河流的主体地位及其完整性、连续性、清洁性以及造物等权利,强调的是在此基础上的河流治理与开发。

这样的伦理思想面向人类社会生活的实际,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符合科学精神,且符合人类的长远利益,因而可以说是卓越的思想,笔者对此举双手赞成。但是,“大地伦理学”、“河流伦理学”之类的提法或名称的学术严谨性却是值得怀疑的。依照这种提法的逻辑,因为大地、河流等有其“权利”,也是“主体”,故而可以建立“大地伦理学”和“河流伦理学”;那么,高山、湖泊和大海同样有其自身的生态系统,也相应地有其“权利”,故而也是“主体”,当然也可以有“高山伦理学”、“湖泊伦理学”和“大海伦理学”。照此推导下去,“沙漠伦理学”、“细菌伦理学”的提出也就不是没有理由的了。其他的事物都成了“主体”,人的主体地位必将失去;人的主体地位失去了,人的伦理责任也将不复存在了。实际上,离开了人这个主体,土地、河流、大海、天空以及浩瀚外太空星系只不过是一种自然的存在,其生存状态如何根本与伦理学无涉。因此,“伦理学”概念的极度泛化,对伦理学学科的严谨性来说未见得是一件好事。

不论是广义的伦理学还是狭义的伦理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体系有其自身的特征。培根《谈读书》中有这样一段话:“Histories make men wise; poets witty; the mathematics subtle; natural philosophy deep; moral grave; logic and rhetoric able to contend.Abeunt studia in mores.”王佐良先生译为:“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灵秀,数学使人周密,科学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庄重,逻辑与修辞之学使人善辩。凡有所学,皆成性格。”其中“moral grave”就鲜明地指出了广义伦理学的知识特征。

详而论之,伦理学的知识特征主要有四:

其一,伦理学知识具有理想性。伦理学是关于善恶的知识,而这种关于善恶的知识只能是在比较的意义上而言的。当我们说一个事物、一个行为是善的时候,只是在与其他的事物、其他的行为的比较中得出这种结论的。甲事物、甲行为与乙事物、乙行为相比较,可能乙事物、乙行为更好一些、更善一些;然而,如果甲、乙与丙三种事物和行为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的话,可能丙更好一些或更善一些。善或恶的判断只能依当时的各种条件、境况而定。在现实中,绝对地好、绝对地善或者绝对地坏、绝对地恶是很难找到的。伦理学的知识永远也不可能像数学那样精确。再大的伦理学家也不能独断地宣布自己所说的就是掌握了伦理学的全部真理。我们批判过去的伦理知识,建立了新的伦理知识,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我们并没有掌握伦理学的绝对真理,未来的人如同我们所做过的一样,会批判我们建立的伦理学知识,创造出一种更新更好的伦理学知识。伦理学的本性就是这样,在对现实的不满中和在对现实的批判中追求更善和更好,在与恶和坏的对峙中向往善和好。失去了善和好的追求,失去了伦理和道德的理想,伦理学就沦为世俗的描述和再现,就丧失了其学科特质。

其二,伦理学知识具有历史的传承性。伦理学是面向人生活的学问,而生活着的群体和个体毫无例外地都是生活于一定的文化传统之下的。在农耕文化传统之中生活的人们,其风俗习惯不同于在游牧文化传统之中生活的人们,也不同于在商业文化传统之中生活的人们。古语有云:“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在原始时代的农耕文化之下,人们安土重迁,交通也很不发达,因而不同地域的人们有着自己的小传统。不同的部落和部落联盟都有自己的伦理生活方式。当大一统的封建政权建立之后,大的文化传统形成丁,其统一的伦理规则也随之建立。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伦理知识。这种伦理知识是作为传统的风俗习惯、理所当然的规矩渗透到人们的血液和良心中去的。当今的世界,存在着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地区和国家,而各民族和国家毫无例外地都有着各自的伦理观念和伦理规则。离开了伦理文化的历史传统,一个民族的伦理性格也就丧失了。不讲历史传承、不讲伦理历史传统的伦理学,就没有历史的底蕴和历史的厚重感;没有历史的底蕴和历史的厚重感的伦理道德知识,是无法使学习者庄重的。

其三,伦理学知识具有普适性。伦理学作为面向大众生活的一门学问,探究的不是一个人的私理,而是适应公众生活的公理。它与一般的哲学思考有所不同,哲学的玄思尽可以因人而异,标新立异甚至提出奇谈怪论,只要是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即可为一家之言。然而,怪僻的认识和观点是不能成为大众生活的指导的。因此,只是一人之私言的所谓的伦理学理论是没有伦理学价值的。研究伦理学不在于是否建立一个与众不同的理论体系,而在于能否适应公众的生活。一个伦理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或一个道理,这还只是他个人的一己之见,至于能否进入公共的生活,那要看其是否能够可普遍化或可普适化。一个伦理学的观点或理论,越是能普适化,就越是具有深刻的伦理真理性。当然,如前所述,不同的文化传统之下是有不同的伦理传统的,这里所说的可普适化主要是指在这一伦理传统文化圈内的可普遍性和可普适性。如果一个人提出了一种不仅可以适用于本伦理传统文化圈的伦理理论,并且可以超出本伦理文化圈而在全世界范围内适用,不仅在今天可以适用而且还能在未来适用,那他就是提出了至上的伦理学理论。正是因为伦理学的理论是可普遍化和可普适化的,伦理学才不崇尚道德的空想。如果一个伦理学的理论只是给少数所谓的“超人”、“圣贤”看的,那么这种理论再高妙也是没有多少实际价值的。面向公众,说普通的道理,让一般民众听了这种道理之后感到契合于心,并乐意照之行事,这才是伦理学所追求的效果。当然,面向公众生活与应和世俗或媚俗是两回事。一种崇高的伦理道德理想境界提出,只要有切实的可达之道,并为多数人心向往之,这也同样是具有普适性的。

其四,伦理学知识具有知行统一性。在人类科学知识体系中,有的知识属于对客观存在的某种现象的认识,明了其实存的状况及其变化规律即是达到了科学研究的目的,不一定付诸变革这种现象的实践。尖端的物理学和数学即属此类知识。伦理学则不同,它研究人伦关系的调解及人的道德素质的提升,这注定了它的研究成果、它所提出的原则规范是要在实际社会中付诸实行的。既然它是一种普遍性或普适性的知识,那就是说对在这一伦理文化圈中生活的人包括伦理研究者在内都是适用的。正是伦理知识所具有的这种对己对人的规范性,才能够引导人们去掉轻浮和散漫,把人引向庄重。如果一个伦理学工作者的研究成果或其所准备提倡的生活规则和模式只是让别人去做,而他自己是不准备实行的,那么,他就缺乏伦理道德倡导者所应有的真诚,他所说的话就无疑是一种欺骗。一个骗子叫人讲伦理讲道德,这实在是一种可笑的事。包尔生说:“伦理学属于实践的科学,它的职能就是展示人生必须以何种方式度过,以实现它的目标或目的。因此,它处在实践科学之首,在某种意义上囊括了它们,因为所有的技艺根本上都服务于一个共同的目的——人生的完善。”⑩实际上,伦理学的研究者,同时也应该是他所欣赏的伦理生活方式的忠诚的实践者。

我认为,伦理学应该是面向大众生活实践的学问,而不应该是一个或几个学者思想的体系。学者既新且奇的思想体系最多只能算是个人的对伦理的哲学反思,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学。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学,应该而且必须具有上述四个方面的知识特征。对于伦理生活没有体验的人,不可能发现伦理道德的深刻道理。一个自己的伦理生活和道德生活都调节不好的人,当然也不可能成为公众的伦理导师。

收稿日期:2010-12-20

注释:

①龚颖:《伦理学在日本近代的历史命运:1868-1945》,载《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1期。

②〔英〕赫胥黎《天演论》,严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页脚注①

③《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五),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

④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⑤王臣瑞:《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台湾学生书局印行,民国五十九年八月,P1-2。

⑥〔美〕弗吉利亚斯·弗姆主编:《道德百科全书》,戴杨毅等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P305

⑦孙效智:《生命教育的伦理学基础》,参见《教育资料集刊》,卷期26,第28-39页,台北,2001年12月版。孙效智教授把伦理与道德视为同义词,并提出了四个理由。这是迁就现代日常语言习惯和西方语言的一种观点。

⑧〔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页。

⑨见王立彬:《调水的极限在哪里》,2006年5月9日16:56,来源:人民网。

⑩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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