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中小企业的发展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论文

论国有中小企业的发展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论文

国有中小企业发展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小企业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2)01-0050-04

我国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重视发挥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要,吸收劳动力就业,开发新产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既是繁荣地方经济的关键,也是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综观前段时间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实践,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就中小企业发展的观念创新和技术创新谈一点看法。

一、观念创新——树立正确的中小企业发展观

1.淡化中小企业的所有制观念。我国前段时间进行的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实践,有相当的份额是产权性质的改革。但是,在人们的观念中,习惯地总是囿于“国有中小企业”的小圈子,这是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其一,“国有中小企业”的称谓,只是考虑了当前的国有企业“怎么改”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通过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已脱离了国有性质。性质虽然改变了,但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没有变,还要制定一些宏观的方针与政策,还叫“国有中小企业”显然是不对称的。其二,我国现有的国有中小企业大部分都诞生于五六十年代,在当时计划经济的特定环境下,所有制成分单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乡镇企业等非公有性质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起来,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生代”,在今后的发展中其作用也不可低估,如果仍固守着对中小企业的所有制观念,将限制政府宏观调控经济职能的发挥。因此,在思想观念上,在今后有关政策的字里行间,要舍却“国有中小企业的”的称谓,统称“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要有综合平衡观念,不能对非国有和国有倚轻倚重。

2.正确理解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指政企职责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是政不管企,企不听政。政府不管企业是不行的,中央必须握有并行使好对整个经济宏观调控的大权,且必须认真履行。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必须建立两个机制:一是市场机制,靠市场自发地配置社会资源;二是政府机制,靠政府的宏观调控弥补市场调节的失灵。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政府不能有甩包袱思想,甩是甩不掉的,更不能认为“卖”和“股”就是政企分开。同时,不能不切实际地“拉郎配”,忽视市场经济规律。

3.重新认识“市场与计划”。现在我们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决不能淡化“计划”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综观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若干政策,特别是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产业分工协作上,无不渗透着“计划”的因素,而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仍在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中徘徊。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中要全面地认识“计划和市场”,二者不可偏废,要重视发挥我们靠“计划”指导、引导、规范经济运行的法宝,使计划与市场并行不悖,相互补充,做到“两条腿走路”。

4.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同步提高三种人的素质。一是政府官员、二是企业家、三是企业员工,三者缺一不可。其一,政府掌管着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讲,政府观念和政府行为是影响企业成败的重要因素。其二,企业家是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与灵魂。同样的政策环境,高素质的企业家,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和适应弹性就强,就会把企业搞活,素质差的,只会“抱怨市场”和“埋怨市长”。其三,企业员工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员工的素质是企业竞争能力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才已成为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

5.要树立全面的市场观念。(1 )市场是一个战场又不是一般的战场。市场竞争不是直接消灭对手,实质是争夺消费者。(2 )消费者是上帝也是老师。消费者并不总是像上帝那样无所不察,在一定时期是可以被愚弄的。但它最终是上帝,谁欺骗了消费者谁就有一天总会倒霉。企业因炒作而兴,企业也会因炒作而衰。(3 )企业要做“强者”又要感到自己的危机。全面理解“物竞天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天择高于物竞。(4)要自己赢又要大家赢。 共同利益是市场经济之所以发展快的根本原因。双赢和多赢既是目标又是途径。名牌不是“王牌”,更不是“霸牌”。(5)要学会竞争更要学会共处。 “替代他人性”和“他人不可替代性”。

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以其创造性的构思和市场成功实践为基本特征的层次性技术经济活动的综合全过程,它由新设想的产生(获取)、研究与开发、中间试验、商业化生产、市场销售与扩散等一系列环节构成。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诸方面:(1 )新的产品、新的生产工艺(方法)的创立和改进;(2 )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3)新技术(包括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的发明和应用;(4)新需求与新市场的开拓和占领。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8月30 日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指出:“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二、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及保障措施

1.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人才资源管理

中小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必须要有一批能驾驭现代科技的企业家和具有技术创新精神的人才队伍,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发展的方向和空间,因此,必须加强人才资源管理。(1 )采用多种手段鼓励高新技术人才到中小企业就业。目前,社会上通行的就业观念客观上阻碍着高层次人才到中小企业就业,尤其是到个体私营和乡镇集体企业就业,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要通过宣传手段,社会舆论对社会观念进行影响,要废除一切对个体私营及乡镇集体企业的歧视性政策。要允许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大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到中小企业一显身手,允许他们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投资入股,企业还要积极提供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使这些人进得来,留得住。(2)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 在政府指导下,必须有计划地以教育培训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素质、研究开发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工的生产技能。日本在全国已有中小企业大学5所的基础上,1987年度政府又拨款12亿日元,筹建濑户、 仙台和三条中小企业大学,专门为中小企业培训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英国、加拿大、韩国也都分别有专门的中小企业培训机构。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大学,随着综合国力、经济实力的加强,也可以考虑开设类似的培训机构,而在目前的状况下,教育应给中小企业留一席之地,各级各类学校在人才培养、科研项目和咨询服务等方面要注意中小企业的需要,积极解决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更要依托科研机构、理工大学和大企业的培训中心,开办面向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讲座等,进行相关人才的培养和职工技能的培训,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还可以短期讲学、函授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培训技术人才,从而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

2.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力资源配置

(1)加强财政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第一, 增加财政对中小企业资金融通的支持力度,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创新扶持基金,为企业设立政策担保。通过设立中小企业创新专门基金,如:研究发展贴息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促进基金,鼓励中小企业的创造性行为,强化企业创新动机。通过少量财政资金的支持,利用其杠杆效应,帮助中小企业加速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提高其市场竞争力。第二,制定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中小企业可以将其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贸易经营费用一起列入日常开支,或者在近几年内将其作为再投资,并且以后不再将其作为纳税单位,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试行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或实行有差别的税率予以扶持。(2)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系统。第一,设立专门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金融机构。可以借鉴日本等国设立中小企业银行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做法,发展地方和民间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壮大和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组织,建立起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稳定的融资渠道,以有组织的金融市场逐步取代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市场。并且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适当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范围,以满足这类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需求。第二,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体系。风险投资与常规的贷款相比,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失败的比率较高,传统的金融机构通常拒绝这样的高风险贷款,而且也不具备评估技术风险的条件,因此,必须积极培育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培育风险投资的主体,构建多元化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政府必须制定专门的政策措施向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资金,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募集,如国家财政拨款,社会募集和企业入股等,基金可由政府部门委托有信誉的组织(如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管理。同时,建立包括风险投资体系,以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项目和新产品等。(3)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信用保系统,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第一,设置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成立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可由政府及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主要负责中小企业创业、开发、成长等风险较高时期的融资保证,一旦企业信用状况日趋稳固坚实则无须基金再给予信用保证,而改向其他更需要扶持的企业提供。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可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银行和中小企业共同出资组成,用于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时提供担保,基金的大部分由政府提供,政府可就基金的担保投向提出建议,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基金的发起、组织和协调工作,中小企业作为会员向基金出资并可申请贷款担保,银行负责基金的保管和具体运作管理,从而起到互保、联保、方便资金筹集和提高贷款安全性的作用。第二,大力开展资本市场,开辟适合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直接融资渠道。目前,中小企业应该把市场融资作为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了给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也为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应不断拓宽现有资本市场,政府应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面向社会发行融资债券。对于那些潜在市场前景良好,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后劲的中小企业,证券管理部门应适当降低准入标准,让这些中小企业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筹资,从而保证中小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开发。

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组织行为

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面临的种种困难,决定了需要政府出面进行适度干预和支持。因此,要建立和健全各级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如下:(1)制定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要制订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成果转化项目的专项资助计划,制订新技术推广计划和中小企业技术服务计划;制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保证其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专有性,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执行力度。要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可以在政府采购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以采购中小企业的新技术产品,也可以在政府采购中规定,大企业必须向中小企业分包一部分高新技术产品和零部件,为从事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市场,从而减少企业技术创新在市场方面的不确定性和市场风险;制订中小企业加速折旧政策,以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政策重点应放在研究开发和市场开拓方面,主要通过开发费用摊入成本,研究开发资助计划,采购新技术产品等政策来调动中小企业自身技术创新的积极性。(2 )沟通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其他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可以充分调动专业科研机构和大企业为中小企业开发项目和转让技术的积极性,促进“产学研”的结合,推动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间成立共同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并辅以市场调研和市场开拓机构,加强科研成果的生产力转化率和市场成功率,鼓励他们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各项管理服务。可以协调工商部门进一步简化成立中小企业的前置审批手续,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项目,放宽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投资新办的公司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限额或准予分期注入,切实降低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中小企业转让技术及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实施税收优惠。可以促使立法部门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完善的、层次分明的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关于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立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保护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4.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中介服务

(1)成立高新技术投资中介机构。如设立高新技术专项基金, 通过以专项基金为主的注入,建立多元化性质的投资公司,由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行为进行必要的投资或贷款等。(2)加强中小企业的网络建设。这不仅有利于中小企业进行信息查询,而且能有效降低中小企业交易成本。网络建设包括开发统一窗口服务,利用互联网向中小企业提供所有的行政政策以及法律规定,节省查询资本。同时,建立行业性的中小企业网络,加强大企业与相关中小企业的网络、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的网络联系,增加中小企业对外的横向联系与交流,推进技术创新的进一步发展。(3)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 或行业性技术创新中心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如为中小企业提供质量检测、测试和科研设备;提供市场技术信息、政策、人才信息和法律支援;提供技术咨询、指导与诊断,以解决中小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提供管理经验及培训服务等。通过行业性技术中心的牵线搭桥,以产品标准、商标、产品包装、价格和销售渠道为纽带,将生产组织相近,或产品同类的中小企业组成松散性的联合体,或是独联体,使分散、弱小的竞争力聚合成较强的共同市场动力。同时,要积极开辟中小企业技术市场,中介专利交易,有计划、有组织地为中小企业技术市场举办各种展销会、订货会和产品交易会,组团到国外进行市场考察和参加国际博览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四新应用,吸收和消化国外专利小商品的应用技术,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的质量档次。(4)对已有的中介组织,要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要采用民办“官”助的形式,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尽量做到免费或低收费。鼓励和支持政府部门下设的一些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直接开放,并对各类中介组织在税收、信贷和工商管理上给予大力支持,使这些中介组织在帮助中小企业克服技术创新困难时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模式选择

从宏观方面讲,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模式应从三个方面构筑基本框架:(1)尽快为中小企业立法, 用法律来规范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现有的关于企业的法律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法》,二是《公司法》。但这两个法律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大型企业,涉及到中小企业的内容很少,并且单纯按所有制的不同分别立法,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基本法。结合现阶段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中小企业的立法应着重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制定适合于各种经济成份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中小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发展方向、管理原则、合法权益等,用法律转变旧体制下形成的错误偏见,保护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避免无序自流和无序竞争。二是针对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有针对性地在法律(或法规)条文中加以规范,矫正急功冒进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错误倾向,同时给股份合作制这一新的产权形式以合法地位。三是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中小企业咨询、研究机构,并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2)运用计划手段,促进产业分工的科学化。在中小企业发展问题上,要运用计划手段,由政府施以宏观控制和引导,尽快完成中小企业间劳动密集型产业与技术密集产业、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产业分工。第一,中小企业间劳动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的分工。这一分工必须考虑地域、传统产业和劳动者综合素质三大因素。大致来说,东南沿海地区,技术力量雄厚,劳动者文化素质较高,中小企业宜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走科技型的“专、精、特、新”之路;而中西部地区,资源富集,但尚未完成传统工业的改造,劳动者综合素质较低,就业压力大,暂不能走出劳动密集型的阶段,应立足资源条件,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加速对传统工业的现代化改革。改革开放初期,外商大量向我国东南沿海投资,主要看中的是廉价的劳动力,现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基本完成了传统工业向现代化工业的改造,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应位移给中西部地区,国家对外商的这类投资应加以地域限制,引导外商投向中西部劳动力密集地区,使中小企业的产业分工成为中西部战略转移的具体实践。第二,大企业与小企业的分工。现阶段我国经济格局中依然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全”的弊端,一方面大企业从原材料到成品出库一应俱全,战线过长,成本过大,占压资金多。在同行业中,小企业也是应有尽有,与大企业在同一战场厮杀,竞相压价,有的大企业为巩固市场,甚至以低于成本价出售产品,有的小企业因此而倒闭,不规则竞争的代价很大。有关部门曾出台了“最低限价”的办法,但治标不治本。因此,国家应运用计划的手段进行管制、引导,加大经济协作化程度。具体来说,一是中小企业要以大企业为自己稳定的市场,要追随大企业开拓市场;二是大企业要依托中小企业为其提供大量廉价的零部件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撑;三是对于那些品种多、批量小,在小企业生产更科学、更经济的产品,国家应当对大企业进行适当限制,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3)完善小企业自身的管理。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小企业与小企业之间;二是企业内部。在同行业或虽跨行业但有成品——原料关系的小企业之间,组建协会性质的“小企业联合体”,小企业联合体为一独立法人,它是社团法人,不是企业法人,且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参与,主要协调协会内小企业产供销的互助活动和价格协议等。在小企业内部,要认清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努力实现经营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正确处理好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走产业升级的道路,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生产,走可持续发展的路、顺应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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