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_农村改革论文

农村集体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_农村改革论文

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引发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企业改制论文,乡村论文,集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背景下,为使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能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几个问题应特别引起注意:

一、企业的初始股权设置——“分”与“卖”的问题

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关键是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首先是这部分资产应该是“卖”还是“分”。

有的学者认为,“分”是采取公共选择的方式,是多人之间的谈判,人数越多,交易费用越高;“卖”是市场交易(二人之间的谈判),“卖”比“分”有效率。同时“分”是社区资产变为个人资产,社区资产数量减少;而“卖”则不改变社区资产的绝对量。因此,“卖”比“分”容易而且灵活,从而会在社区资产个人化的过程中,扮演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盛洪,1998年)。

还有的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提出反驳意见,认为“卖还是分”是个伪问题,提这问题的人是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由,反对“公共决策”,提倡“双方交易”,即反对民主私有化,倡导权贵私有化。“真问题”是公正还是不公正(秦晖,1998年,p325)。

笔者认为,不论“卖”还是“分”,首先要探讨原因,即为什么要进行产权改革。在实践中,正是由于集体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所引发的种种弊端,才有了改革需求。在前一位学者所列的比较“分”与“卖”的表格中,社区成员“社区资产中自己的一份”在改制前究竟能否实现?答案是否定的。显然,正是因为社区成员在改制前并未感到社区资产中应属于自己的一份是在“自己兜里”,这才有了产权明晰化的改制需求。离开这个前提来讨论问题只不过是做数学游戏。同时,据我们的了解,在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无条件地“分”集体资产的情况极少,无优惠条件地“卖”集体资产的情况也很少,实际做法往往是把“分”与“卖”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即所说的“配股”或优惠购股)。

由于“分”与“卖”相结合的产权改革往往带有一定的优惠条件,下一个问题即是谁对这部分资产拥有索取权。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有关政策和规章,乡村集体企业的财产应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本社区居民所有。另一种观点根据“劳动价值论”,认为资产至少有一部分应属于企业职工所有。第三种观点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资产应属于投资者所有。

应该承认,在真正的乡村集体企业(而不是“戴红帽子的企业”,这部分企业下文将另述)中,确实存在职工过去付出的劳动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阙如和较低的工资水平等),优秀的经营者创造性的劳动形成的效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等问题,由剩余价值积累形成的企业存量资产中应该有他们的份额。同时,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土地租金及税金的减免所形成的剩余亦沉淀在企业资产之中。在资产评估后,有条件的企业应将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医疗费用、遗属抚恤金等从资产中剥离出来,作为企业专项基金,以保证退休的职工过去对企业的贡献仍能有相应的回报,并能持续下去。对剥离各项资金后的企业净资产应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根据企业中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原始投入及历年形成之价值来划分股权。

案例1 :我们几年来跟踪进行深入案例调查的某企业是由镇办集体企业逐步演变为大股东控股型的股份合作企业,它1989年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镇政府保留70%的集体股,另30%量化给职工(仅作为分红的依据,职工须配以现金股);1994年镇政府将大部分股权出售给企业,仅保留10%的集体股,总经理及三个分厂经理共4 人通过“认债购股”(注:购股时不支付现金,逐年以企业的红利来还债)的方式占有企业60%的股份,其中总经理占有30%。1997 年该企业集团股份资本为1480万元,总经理现有股本为400多万元,问卷调查中工人股东的持股额为1500元,中层管理人员持股额为2000—2800元不等。

案例2 :我们跟踪调查的另一企业是由镇办企业改为股东经营型企业。它规定科级干部可购买总股本1%的股份,副厂级3%, 厂级干部6%,董事长可购买8%的股份,该企业现有股本1035万元, 镇政府保留10%的股份,中层以上干部46人占总股本的40%。

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的原则一是不能让一部分人只享受改革的收益而不支付改革的成本,二是使参与者能在同一起点平等竞争,前者显然是后者的前提,如果出现利益和成本不对称的现象,参与者就不可能有公平的竞争。如以此为根据来看案例1, 该企业转制的主要问题一是资产定向出售,只卖给总经理和三个厂长,没有走公开、透明的拍卖程序;二是即使出售,买者也不是真的拿出钱来,而是“认债购股”,以未来三年的红利来偿还股份资本。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没有提交任何抵押,“空手套白狼”,不承担任何风险,三年后白白拿到一个企业。这是一个典型的少数人只享受改革的收益、不支付改革的成本的案例,最终形成不合理的初始产权构成。

二、企业的资产评估

企业的资产评估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对企业资产评估最重要的是由企业未来的赢利性来决定其真实价值,而不是按其物质资产的帐面价值或市场价值(重置价值),因此从理论上讲应采用收益现值法来预测企业未来的经济效益及赢利性。但实践中由于经营数据阙如,往往很难实行。应该指出,在资产评估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经济状况往往最清楚,这就为他低价购买集体资产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案例1中, 企业改制后的年红利率高达40%以上。在企业没有较大的技术创新举措、产品不是市场上奇缺物品的情况下,如此高的红利率只能由改制时企业资产严重低估来解释。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拍卖的方式可防止或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地区规定,资产评估时无形资产价值最高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并说这是国家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公司法》提出,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这是从出资角度而不是从资产评估角度谈无形资产的份额。

三、关于经营者持大股的问题

案例1和案例2所反映的大股东控股和管理阶层持大股的现象在改制过程中是比较普遍的,对这一问题看法不一。有人认为,这类企业实际上成为私人雇工或少数人合伙雇工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占大股或控股,与普通职工的股额差距很大,有的甚至达几百倍以上。有人则认为,经营者持大股,突破了平均主义观念,促进了持股结构的集中化,只要坚持职工一人一票的民主约束机制,少数决策者多持股、持大股,不仅不会改变股份合作制的性质,更有利于形成一个相对紧密的控股集团和利益共同体。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应看到,大股东控股和管理阶层持大股现象的出现有其经济合理性。从改革的实践看,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质,并不是解决企业普通职工积极性的问题,而是解决经理人员(企业家)积极性的问题,经营者及管理阶层在企业中持大股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为什么企业改革的重点是解决企业家的积极性问题?一些学者指出,首先,经营决策、管理企业的努力程度很难监督与计量,而在企业中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所有权,可使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达到最大程度的对应,从而使企业的总价值为最大(张维迎,1996)。其次,企业家的经营决策、管理能力、关系网络等,是一种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的最大特性是它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不可分离性。人力资本不能抵押,不能脱离企业家独自生存(周其仁,1996)。如企业家仅有人力资本而无其他资本,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就容易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力资本的资本化进程亦很难避免。改制前的乡村集体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一方面使广大社区成员对企业漠不关心,另一方面则压抑了羽翼逐渐丰满的企业家阶层的创业冲动。而在改制时,由于企业家所掌握的信息和对资源的接近程度,他们要比社区普通成员和普通工人更有可能成为真正的所有者。经营者持大股有助于激发企业家的创业精神,促进企业的发展。严格地讲,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生产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于普通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的增强,而是由于经营者成为大股东后有积极性去监管普通职工,努力调动其积极性。如广东顺德电机厂转制以后,7位董事的股份占6600万元总股本的40%, 中层管理者的股份占20%,他们对一线工人采用了按件计酬,大家热情高涨,抢着加班。(注:《南方周末》1997年9月12日。)所以说, 经营者持大股的现象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但也在不同程度上进一步削弱了股份合作企业的合作性质。

均股型企业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均等是民主管理的基础,但这种均等亦给企业的发展制造了障碍。在实践中,如企业职工持股数量有限且大体均等,其股金收益与工资收入相比是小头,这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并不能真正调动起职工的积极性,使职工具有主人翁意识,也无法解决“免费搭车”的问题,其结果往往是新一轮的“大锅饭”。

工人在企业中最需要的是什么?根据对企业进行的调查,调动普通职工积极性最重要的是制订合理的工资标准,实行多劳多得的原则,按时付工资,不拖欠,改善职工的福利(如为职工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由于普通职工从事的简单劳动易于监督、计量,因此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普通工人是否持股,对企业的生产效率影响不大。

其次,经营者持大股是否合理,关键是要看他的股权是如何来的?是权力寻租“抢来本钱做买卖”呢,是未经正当程序“半送半买”呢,还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自己支付了成本、承担了风险,光明正大地获取的呢?我们也许未能做到股权初始分配上的机会均等,但起码应杜绝只享受改革收益、不支付成本的现象。

第三,企业在改制后如转为大股东控股型、经营层控股型或法人参股型企业,显然企业的性质已经变了,不再是乡村集体企业,也不应再算做是合作性质的企业。这些转制后的企业,即使所有者的股份相差悬殊,也应该允许,只要其产权是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问题的关键是集体资产出售后收回的价值形态资产的经营管理问题,如处置不当,这将会是集体资产的最大的流失。

四、关于戴“红帽子”的企业

在改革进程中,一些地区的联户办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转制成为股份合作企业或直接注册为乡(镇)、村集体企业。据“广东省有关部门估计,全省乡镇集体企业中30~40%是私营企业挂靠户”(注:参见《中国私营经济:现状、 发展与评估》,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联户、个体、私营企业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原因一是获取市场准入资格;二是避免政治风险,戴上“集体企业”的红帽子,可免除种种意识形态方面的干扰;三是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注册为集体企业可享受税收、信贷、地租、能源等方面的优惠,并可减少与工商、环保、交通监理、银行等部门打交道时的交易成本。表1 显示了八十年代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得到的好处。

还应指出,一些联户办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企业,也有明晰财产权利方面的考虑,即把以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转为正式的制度安排,走出“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循环圈。

表1 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得到的好处

企业性质 法人资格 贷款担保 贷款利率 对外业务 经营场地

私营 无无9.6% 不允许租金高

集体 有 集体组织6.4% 允许

无偿提供

企业性质 产品税所得税

私营 5% 1%~3%

集体 3% 可免除

资料来源:“七五”私营经济课题组编写《中国的私营经济》,1989年出版,196页。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特定阶段,即市场体制不健全、要素市场不完善、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阙如的情况下,联户、个体或私营企业挂靠注册为集体企业,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而乡镇政府及村集体支持和促进这些企业的发展,可增加地方税收、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亦可借收取管理费获取一部分经济收益。可以说,挂靠集体戴“红帽子”这种经济现象是双方从经济利益角度进行理性选择所达成的交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政治环境越来越宽松,企业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条件越来越平等,原有的挂靠、戴“红帽子”企业与乡村集体脱离关系,摘掉“红帽子”的趋向是很自然的,但当初这类企业的产权没有形成明确的契约关系,现在缺陷暴露,由此引起的财产权利方面的纠葛很值得我们重视。

案例3∶1997年11月,总资产达5.6亿元的河南巩县小里河村的鑫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春旺在小里河村村委会上宣称,该公司资产除职工集资所占股份外,名义上属于小河村一方的产权都属于他本人,理由是当初建厂时是他投的资,只不过挂的村集体的名。(注:《南方周末》1997年12月12日。)

这类问题是新旧体制碰撞的产物,今后可能会日益增多,需要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解决的关键是要本着使用资源付费的原则,确定资源所有者各方生产要素投入的价格,通过谈判求得公平合理的解决。

如何在实践中遵循“资源付费”的原则?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资源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资源投入的价格实际上是以集体名义投入和以私人名义投入之间的价差(注:有时以私人名义根本不可能获取投入)。具体到小里河村的案例,第一,建厂,当年如以私营企业注册,在当时的环境下,工厂根本不可能建立起来。第二,贷款,最初是以村党支书的名义向银行贷了2.5万元,企业家私人贷不出钱来;以后也是以集体的名义搞横向经济联合。第三,办电,郑州市供电局批给这个集体企业3000千瓦电。第四,土地,建厂时占地25亩,每年每亩地租金500元,现占地663.4亩,租金650元。 村民说:“要是当初来俺地征地时说是个人开厂,一亩地5000元都不卖给他。”村干部说:“为了工厂征地,祖坟都迁了,群众是为了集体啊。”

按“资源付费”原则确定产权,首先要确定,没有集体这块牌子,企业能否获取资源;如果能获取,再确定以集体名义与以私人名义获取资源的价格差。比如“三资企业”的税费减免,这是政府冲着“三资企业”这块牌子而给予的政策优惠,这块收益理应归企业。同样,政府给集体企业的优惠是冲着“集体”这块牌子,这块收益理应归集体。但原则归原则,实际操作中的产权界定最终是要看双方的谈判。

应该指出的是,起码在乡镇这一层面上,谈判并不是一种“公共决策”,企业面对的不是全镇的社区成员,而是乡镇政府,是双方的一种讨价还价,其结果取决于双方的实力、谈判地位。

案例4:重庆某市一个镇办企业,1976年成立, 当时是人民公社办的企业,五个人组织起来搞房屋修缮,没有资金、技术、场地、设备,办公地点就在领头人的家中。由于工作努力,又注重积累,这个社办企业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由修缮队,发展成工程队,进而是建筑工程公司,建安公司,最后成为一个经营商贸、建材、木制品、食品、服务业、汽车大修、运输等与建筑有关产业的企业集团。现在总资产2.1亿元, 净资产5000万元(不包括无形资产及已购买下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发展到今天,这份庞大的家业究竟是谁的?镇政府认为,资产应属于全镇农民集体所有,企业则认为,资产应属于该镇部分农民所有,即在企业内历年参与创造积累的人所有。镇领导举出一个例子,重庆沙坪坝区某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时把67%的资产划归镇里。企业领导则反驳:“那个企业开办时是靠镇里(注:当时是公社)7 万元知青安置费启动的,而我们从76年到82年,政府没给过一分钱的支持。所以一分钱不给政府,也说得过去。但不管怎样,使用了‘集体所有制’的名义,享受了政府,还是应划拨一点。”

究竟应划拨多少?当地政府乡镇企业领导小组1998年发布文件:“对能清算减免税费及其他政策扶持的乡村集体企业,原则上将清算的减免税费及其他扶持的积累资产的50%确定为乡村集体股,其增殖积累部分集体5%,投资者95%。 ”“对不能清算国家及地方政府优惠扶持政策的形成资产,原则上将净资产的5%~10%划归乡村集体股。”但实际操作时仍是取决于双方的谈判,企业先提出,界定80万元给镇上,后来换班子,新的镇党委书记上任,再次谈判,形成纪要, 企业划拨120万元,其中60万元付给镇上,买断产权,另外60万元留做集体股。企业领导是这样讲的:“我们考虑,留点集体股权好,免得他们(注:指镇领导)有事推脱,不再替我们协调了。”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它第一说明产权界定是双方的讨价还价,并不是什么“公开决策”,最终靠的是各自的实力,所谓“店大欺客,客大欺店”。第二说明在谈判过程中,名义上的所有者(全镇农民)是被排斥在这一进程之外的,乡镇集体企业实际上仍是属于乡镇政府所有。

五、企业改制后集体回收资金的管理

回收的资金是一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如处理不当,各部门都会竞相染指,从而造成集体资产的更大流失,使广大农民劳动者的利益受损。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利益的分割,需要制定一整套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

1996年,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合计8875亿元,其中乡集体资本金为2003亿元,村集体资本金为2158亿元;(注:《中国乡镇企业年鉴(1997)》。)1997年,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合计9834亿元,其中乡集体资本金为2126亿元,村集体资本金为2187亿元。(注:《中国乡镇企业年鉴(1998)》。)改制后,乡村集体企业的实物形态的资产转为价值形态的资产有几种渠道:资产拍卖出售后收回的资金;企业使用集体土地上缴的土地使用费;一部分集体资金以贷款形式放在企业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企业中保留的集体股的红利。由各种渠道汇集的价值形态的资金由谁经营管理,使其保值和增值,资产本身的使用方向及资产运营后所获收益的使用方向由谁决定?我们认为,社区农民劳动者应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利主体,应通过组建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使村民代表(在乡镇一层,是各个村集体的代表)参与决策。如收回的资金要用于弥补乡镇财政或村行政开支的不足,必须经过村民代表的审核批准,真正做到还权还利于民。农业部乡镇企业局1996年4 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乡镇企业的集体资产的代表应是乡(镇)农民代表大会下设的集体资产经营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代行所有者职能,委托代理人来经管集体资产。问题的关键是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设在乡镇工办或乡镇工办合署办公)究竟对谁负责?是对乡镇政府负责还是对全乡镇的农民代表大会负责?这个问题如不真正解决,新的体制也就很难落实。

至于村集体资产则属于该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在村一级,党、政、经(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组织)一体化的状况在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村民委员会又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因此在产权上并没有矛盾。关键是要在村中推进政治与经济的民主进程,建帐建制,财务公开,完善村民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样才能真正管好用好村一级的集体资产,防止村级经济成为“干部经济”(权势经济)。

价值形态的集体资产可以说是社区劳动者的最后一点本钱,即使产权改革形成的初始产权构成不合理,劳动者没有得到平等的机会,由于权力寻租而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但只要这部分价值形态的资产运用得当,农民劳动者的权益还能得到“补救”。依笔者之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地方政府应鼓励乡村两级组织将这部分资产的本金及增值收益主要用于本社区的福利,设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用于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及农业保险体系,使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免除后顾之忧。

按照国际标准,65岁以上的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为7%,或60岁以上的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为10%的社会被称为老龄化社会。在中国,农村老龄化比城镇发展得快,但却没有城镇那样的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生活和养老保障。据预测:以中生育率、中死亡率的模式推算,2000年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比重为7.36%,城镇老人的比重是6.29%;同一计算模式下,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以上老人的比重将上升到17.39%,达1.2亿人,而城镇的这一比重是13.13%,负担要低于农村(查瑞传等,下册p408、p421,1996年)。

国外社会保险的经验表明,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在老龄化高峰期到来前二三十年建立,否则会引起社会波动。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应该积极、稳妥、及时地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业生产者在丧失劳动力之后,有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社会保障体系的另外一个作用,则是促进目前农村土地功能从人人有一份的福利性资源向生产性资源的转化,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土地的效益,削弱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中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个别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具体运作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推行的效果不错,但目前参加保险的人数仅占农村人口的9.6%,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摊到参加保险的农民头上每人还不到170元,同发达国家比相距甚远。 如果社区政府和集体利用改制后收回的资金,加大集体对养老保险扶持的力度,必然会促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中国农村的合作医疗曾经一度辉煌,七十年代末中国90%以上的农村办起了合作医疗,世界卫生组织也曾向发展中国家大力推荐过这一模式。但是在农村经济体制转型的八十年代,由于合作医疗的运行机制没有及时地进行顺应性扭转,再加上缺乏政府的政策引导和集体经济的支持,致使这种经过多年建设的有效保障形式受到严重冲击,到1989年,农村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只占全国行政村的4.8%(袁木、陈敏章, 1995年。《人民日报》,1996年4月7日)。近年来虽一再提倡,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再度发展十分缓慢,到1996年底实行合作医疗制的村庄12.7万个,为村庄总数的17.6%,加入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8730万人,仅占农村总人口的10.1%。

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文件明确指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制度。举办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县乡二级政府投入启动资金,集体补助筹资总额的20%,农村居民交纳上年纯收入的2—8%不等,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在30—80%之间(张晓山、齐莉梅,1998年)。与农村养老保险一样,社区集体如能加大合作医疗方面集体补助的力度,必能促进农村这项事业的发展。

农业生产是高风险行业,为保障农业劳动者的收入,防止他们因灾致贫,必须要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农民合作保险,来发展农业保险事业。

1998年水灾暴露出农业保险是中国保险业的薄弱环节。近几年来农险保费收入一直呈大幅萎缩的态势,1997年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41%。如山西省农险仅占财险收入的0.64%,有农险业务的县市不到20%,并全部为麦场火灾保险,种植和养殖两业的保险全部停办。(注:《农民日报》1999年1月14日。)为了避免因灾致贫、返贫, 必须加大农保的力度。但因为农保不是赚钱的业务,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作这种赔本的“生意”,这就需要政府出面,建立非营利性的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国家财政给予适当的扶持。社区政府在经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利用集体资金发展互助合作性质的农村保险合作社,将政策性保险与合作性保险相结合。这种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保险制度,在欧美国家已有成功的经验可做借鉴。

有了符合中国国情、切实可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和农业保障机制,一是可防止农民因病因灾致贫,农民的经济利益将有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就不会轻易动摇;二是广大农民可以真正做到“老有所养”,弱化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经济;三是农民对于疾病、灾害和老年失怙有了较稳定的预期后,可以更放心大胆地消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启动农村消费市场。价值形态的社区集体资金如能用于这些方面,这种“补救”作用将是一举数得,可谓善莫大矣!

乡镇企业,尤其是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之路走到今天,可以说是尘埃落定。改制形成的初始产权构成是否合理,或是说在多大程度上合理、多大程度上不合理,改制过程是否像有人所言是“权贵私有化”,是“本世纪最后一次大发横财的机会”,改制结果是否已出现有人担心的“以官商勾结为特征的寡头们对土地和资本要素的垄断,以及这些寡头企业族对大量中小个体劳动者的盘剥”这样一种现象?对于这些问题,只有经过广泛、深入、全面的调查,才有可能作出回答。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无论结果如何,社区政府和集体都应采取措施尽量维护广大农民劳动者的权益,管好用好集体还保留的及收回的那部分资产,而最理想的“补救”形式则是设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和扶持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标签:;  ;  ;  ;  ;  ;  

农村集体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_农村改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