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制起源及其在清代的演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代论文,起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廳制一向被視作清代所獨有,它原本是由府的同知、通判分駐到府城以外,後逐漸具有獨立轄區,並轉化爲地方正式行政機構。真水康樹、傅林祥等人的研究已揭示出明末已有廳制的萌芽,最早可溯及天啟時期的四川叙永廳①。廳制在明代始終未能形成正式制度,即使以清代五部《會典》來衡量,也是晚至嘉慶《大清會典》才有正式記録,可以想見,廳制從萌芽到定型,經歷了一個極爲複雜的過程。因此,考量廳制何時形成,成爲廳制研究中的關鍵問題,而恰恰是在這一方面,現有研究尚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真水康樹將廳制的定制化標準設定爲兩個:第一、“直隸廳”與“散廳”之間發生明確的區别;第二、它們分别被看作像府、縣那樣的獨立行政機構。他在比勘《清朝文獻通考》所載清前期設置的廳及相應《實録》原文的基礎上,認定廳的定制化大約是在乾隆三十五年左右完成,以永北、蒙化、景東三直隸廳的設置爲標誌。而傅林祥則借鑒清代《會典》等文獻記載與現代“行政區劃”的相關概念,將乾隆十二年潼關撫民廳的出現視作撫民廳制度全面形成的標誌。
上述觀點不無可商,關於明代廳制的萌芽,只述及四川叙永廳,而不及更早在甘肅邊衛之處出現的“撫民廳”等建置;將廳制定型於乾隆十二年或三十五年,事實上在康熙年間初修而正式刊刻於乾隆九年的《大清一統志》中已明確爲安西廳、靖逆廳、黔彭廳、叙永廳、威遠廳列目②,故關於廳的定型顯然應追溯至更早一點的年代。吴正心等人的研究已注意到明代出現了同知、通判分防的跡象③,但對分防之後的同知、通判在地方上所承擔的職責及其與廳這一制度本身的内在演進關係,並無論述。可以說,關於廳是如何起源並成爲一種地方行政制度,廳制在清代經歷了哪些演變,目前仍然是很不清楚的,對哪些分防同知、通判屬於廳這一基本問題仍然存在較大的争議④,成爲清代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上的難题。
儘管目前關於廳的研究,尤其是對若干個案的分析,已部分揭示出廳的設置背景、職責範圍及其行政運作⑤,但廳制在清代是一項基本的地方行政制度,以個案分析的方式去理解廳制本身,可言精細但難窺全貌,尤其是考慮到廳制在地方行政實踐中的地域性變通,這種分析方法顯得並不妥帖。筆者認爲從制度史的演進入手,對廳制做一番整體和貫通的考察仍然是非常必要的,且至少應從五個方面着手:一是從廳的地域劃分和長官職責兩大核心問題而非今天的政區概念去理解廳的起源問題,首先有了地域劃分才有新的行政區域產生的可能,只有負責該行政區域的長官在所管區域内具有了與知縣、知州類似或者同樣的職責時,這個行政區域才具有獨立性;二是要將廳制從明末萌芽之初到民國初年廢止做一個長時段的制度史梳理,尤其是對廳制在明末清初萌芽之際的情况及其在清代的制度演變做一番细緻的梳理,放在具體的行政實踐與區域歷史發展中去考量;三是要對清代所有廳的建置,包括若干非廳建置的分防同知、通判轄區做一番全面的考察,認真辨析二者在行政實踐中的差别,而非試圖用某一個或某幾個廳的設置去孤立地理解這一設置目的、分佈區域均差别較大的制度;四是考慮到廳制存在一個定型的過程,因此,對廳的建置的考察必須儘量利用設立這一政區之初的原始奏疏,而不要依賴於後起的方志、政書等文獻有關沿革的記載,後者往往存在一個用定型後的廳制觀念溯及以往的問題,甚至包括《實録》等文獻,雖有些是抄録奏疏原文,但存在簡化而失之片面的問題;五是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的變遷是一個系統,必須將廳制演變置於整個行政制度變遷的大背景下來考察,將其與衛所裁革、改土歸流、疆域拓展及清代地方施政理念結合起來討論。
基於從上述五個方面的考察,筆者認爲,廳制的形成經歷了三個階段,在清代亦有較大的制度革新,其設置、推廣及定型與清代施政理念有明顯關係。
一、由同知、通判分防而有廳之雛形
明代在府之下設置有同知、通判二官,“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⑥,有時又可合稱作“同通”。州下亦或設同知。作爲府州的佐貳官,同知、通判的設立在於協助知府或知州處理某些具體政務,通常和知府、知州同城而治。
然而,明代却出現了同知、通判分駐到府城、州城之外的趨勢,由於其分防的數量尚不太多,故在《明史·職官志》及《大明會典》中尚未記述這種分防的趨勢。這些品級高於知縣的府州佐貳分駐到府州城之外,必然成爲地方行政中一個新的“變量”因素。這種分防又因授予的職責及分防的地域不同,而呈現複雜的狀態。
第一類的同知、通判分防爲府州行政的輔助手段,職責相對較爲寬泛,近似於“准政區建置”。如張瀚就曾因陝西西安府邠州宜禄鎮地方,“四面空野,盗賊乘間竊發,無所忌憚,且此中數里刁頑,應纳糧草,率多逋負,勾攝亦多避匿”,故而該縣居民屢屢奏請添設縣治,但“建縣事大費多,遽難輕舉”,故奏請設置同知一員駐紮,“令其緝捕盗賊,催徵糧草,處斷詞訟,息盗安民”⑦。可見,該同知分防是爲設縣的“替代品”,而其所管則極爲廣泛,最重要的“錢糧”與“詞訟”均可參與,但錢糧僅爲“催徵”而非“徵收”,“詞訟”中是否可參與命案審判亦未可知,和州縣職責相比略低,仍是出於一種“便宜從事”的目的而設,故建置往往並不穩定,如治安形勢緩和,則或撤回同知;如設治條件成熟,也可能會改置爲縣,如四川瀘州、富順、榮昌三州縣間有一驛名隆橋,“居山谷間,爲盗淵藪,設重慶府通判一員,督軍守之”,但後來“守臣建言,設通判不如設縣治,令事有專統,可以責成,然後地方無患”,於是設立隆昌縣⑧。
第二類的分防同知、通判職責爲捕盗、海防、江防等某項事務,除分防處所外,往往兼轄數縣。如陝西西延捕盗同知,天啟三年由延安府管糧同知改,駐紮黄龍山,“專管捕盗事”⑨。再如山東青州府通判,正德十二年設於顏神鎮,“防礦賊也”⑩,後裁而復設於嘉靖十九年(11),並鑄“捕盗關防”(12)。康熙年間修纂的《顏神鎮志》對該員通判的職責記載得更爲詳盡,“顏境錯壤萬山,礦徒肆害,軍民雜處,强弱相凌,兼郡邑各挾分土、分民之私,以致群盗乘出此入彼之險,題奉欽依,特設青捕廳在鎮駐紮防守,兼轄新、淄、長、萊等縣地方,有警即調遣兵馬,聽其約束”(13)。嘉靖《青州府志》中稱其爲“捕盗廳”(14)。江蘇揚州府江都縣瓜州鎮設同知,“整飭該鎮兵夫,監造巡哨船支,會合該衛巡江官員演習水戰,兼管所屬一帶江面,上接儀真,下抵狼山,緝捕鹽盗,如有海寇入江,督兵追剿,以靖江洋”(15)。此類同知、通判與那些與知府、知州同駐的同知、通判僅有駐地之别,而無職能上的本質差異。
第三類是設於邊區,與衛所管理有關的分防同知、通判。明代有兩套疆土管理體制,一套是布政使司——府州縣體制,一套是都司——衛所體制(16)。明代至少在邊區的衛所管理體制上已有借用府州縣文官來兼管的趨勢,一些地區出現了新式政區的萌芽。
《明史·職官志》也注意到邊區同知與内地同知之間存在着差異,故在府條同知下列有一行小注,“各府所掌不同,如延安延綏同知又兼牧民,餘不盡載”(17)。《明史·職官志》特意將延綏同知單獨列出,並稱其“又兼牧民”,似乎别有深意存焉。
明代於北部邊疆設立九邊以作防禦,處於今陝西北部與蒙古交界的延綏鎮,設有榆林衛,屬陝西都司管理,沿邊修築邊堡,構築北部邊防。明人嘗言:“凡邊郡之所最難治,兩不可緩者……通判司錢穀,同知治戎旅,斯兵、食二者關有國大計,而邊郡爲尤急,所以足之之道,誠不可一日不謹。”(18)邊郡以同知、通判等文官分别協理軍事與錢糧事宜。延綏同知係嘉靖四十五年延綏巡撫王遴奏請添設,“俱于延安府列銜,榆林鎮駐紮,分管邊腹城堡修理事務,不許干預别事”(19),後裁,但於萬曆十三年復設同知駐榆林鎮(20),有稱其爲“城堡同知”或“城堡廳”者。此外榆林地區還設有中糧同知、東糧同知、西糧同知(21),中糧同知後裁併入城堡同知,東糧同知設於萬曆中,駐神木,西糧同知設於萬曆十三年,駐靖邊(22)。這兩員同知是取代原成化八年所設管糧通判而置的(23),似乎萬曆年間,不再令通判管理糧餉,而改用同知取而代之。至明末,榆林地區實際上設有三員同知,分駐榆林、神木、靖邊,其職責亦變爲糧餉,明吏部尚書張瀚奏疏中即稱“靖邊城堡同知專爲督理慶陽城餉而設”(24)。
其實,類似榆林衛委派臨近府屬官來協助管理的現象並非榆林地區所獨有,山西北部與蒙古交界地帶也存在。明代盧象昇崇禎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所呈《請改廳官職銜疏》對認識同知、通判與邊區衛所管理之間的關係提供了一份極其珍貴的材料,“宣大山西等鎮臨邊一帶,設有同知、通判等官專管路廳之事,分理各路兵馬錢糧,蓋與協路將官相頡頏,而守備以下則有相臨之體矣。同與判俱係廳官,而同知五品,通判六品”(25)。以宣府鎮所屬幾員同知、通判爲例,在嘉靖《宣府鎮志》中被稱作理餉文臣,河間府通判管理萬全等倉場,大名府通判管理蔚州等倉場等等(26)。這類代衛所管理糧餉等事的同知、通判被稱作“廳官”,但和後來政區性質的廳顯然還有很大不同。
如果說上述協助衛所管理兵馬、糧餉等事宜的同知、通判職能還較爲單一,尚不具備成爲新式政區的“潛質”的話,在極個别邊區衛所之地,分防同知、通判則已漸有成爲獨立管轄區的趨勢,最爲典型的是岷州撫民廳。
岷州衛地處河湟之地,與洮州衛等構成防禦西北地方少數民族防綫上的重要一環,於洪武十一年置(27),其前身是元代的岷州。該衛屯田有軍屯、民屯之分,其中民屯編爲十七里,衛屬則編爲“三十六屯並西固一所”(28)。岷州衛爲軍民兼治,不純粹爲一軍事單元,故洪武十五年“禮部言:天下布政使者司府州縣,凡祭祀社稷、山川,命文官主祭,武官不與,岷州等衛軍民指揮使司既職兼軍民,則社稷山川之祭則宜從本司主之。制曰:可”(29)。還特意指出岷州衛“職兼軍民”的特殊性。但岷州衛指揮出身行伍,兼管衛地、民地,引發不少弊端,洪熙元年“上諭行在户部尚書夏原吉曰:岷州地臨邊疆,其土民舊令衛所帶管者,蓋欲使得安業。近聞衛所官擾害非一,致其逃竄者多。今雖赦宥復業,其居宅田土已爲豪猾佔據,宜行岷州,凡土民,惟令本衛經歷司帶管,經歷文官,必能撫恤,凡產業爲人佔據者,皆令追還,庶幾不致失所”(30)。此時,惟令經歷司來管理土民,而衛所管理兵士屯田而已(31),岷州衛的管理已出現衛所、經歷司的分野,呈現文武分途的趨勢。嘉靖二十四年裁岷州衛,復置岷州,但到了四十年岷州又廢,復歸原貌,“所遺人民仍屬岷州衛經歷司兼管,添設鞏昌府通判一員駐紮其地,監收民屯糧草”(32)。四十二年巡按御史韓君恩又以經歷官微,不便約束,題准裁去通判、經歷,添設撫民同知,“專理一十七里錢糧,併岷州一切軍民詞訟、倉庫、獄囚、學校、城池、兵馬、屯田、糧餉”(33),軍屯與民屯的徵收剥離,其中軍屯仍由岷州衛徵收,而民屯則歸併入撫民同知管轄,只有個别雜税則仍間有出入,“按廳、衛錢糧以民屯爲别,然岷州磨課在屯地者,亦由廳徵解,若牲畜、牙帖、煙當、田房等税,在民地者,亦由衛徵解,其參互如此。至如洮衛磨課並歸岷廳,更無從晰其源委也”,文武殊途的趨勢愈加明顯,户口統計亦析分爲岷州撫民廳與岷州衛(34)。至明代後期,新設的撫民同知漸凌駕於衛所官以上,已漸有“完全”的行政長官之實,“嘉靖以後民事則歸諸别駕以及撫民郡丞而衛不與,爲指揮者,惟與二三僚佐專管屯務,而屯地之刑名、錢穀,郡丞且得綜而覆之矣”(35)。岷州撫民同知已擁有近似專管之地,有“撫民廳”之稱,被稱作“岷州廳”或“岷州撫民廳”,《隴右金石録》記有嘉靖年間《建修岷州廳事碑》(36),而宣德十年四月初四日洮州城紫雲寺該同知所立碑記自稱“鞏昌府岷州撫民廳”(37)。
事實上,西北邊區的衛所,類似岷州衛設同知等文官管理並非孤例,惟其職責似較岷州爲少,多僅司錢糧或茶馬事宜,有“監收廳”之稱。乾隆年間設置循化廳時,曾追溯至明,“明時衛所皆有監收廳以司出納,河州廳在明初河營貴保,起糧餉數萬,皆仰給焉。至國初而專司茶馬,已無其實矣”(38)。康熙《河州志·公署》正載有河州同知,官銜爲“監督府同知”,“明萬曆三十二年改設同知,然錢糧歸布政糾覆屬本府,惟茶馬專司。”《明經世文編》載:“又河州、靖虜、岷州、洮州,若設參將、守備之處,皆有監收撫民同知、通判等官。”(39)可見,西北邊區衛所設監收撫民同知、通判乃普遍情况(40)。
遠在西南,也出现了類似同知領有轄地的現象,只是與衛所無關,而與改土歸流後新疆土的處理方式有關,典型的是常被研究者提及的四川叙永廳。明時叙永、永寧地方尚屬宣撫土司,天啟年間,該處土司奢崇發生一次大規模的叛亂,至崇禎亂平,“經數年而討平,改土設流,以叙郡丞駐永治之,號叙永廳”(41),管理這一原土司地區。至於爲何要設同知,連康熙年間修纂的《叙永廳志》也感慨明末四川戰亂不休,以致文獻散佚,難述明白。所幸在明末兵部尚書楊嗣昌的文集中,還保留着崇禎十二年平定奢崇之亂後,楊嗣昌的善後之策,其中正提到此次移駐叙州府同知事宜,兹引如下:
其一議設官。看得司、衛同城,黔蜀共域,本朝建置犬牙相制之義所在殊多,何獨永寧、宣撫蠻觸之争於蝸角間,呶呶多態也?舊撫王維章議曰:設府、縣流官,止爲彈壓黔中衿弁之故,而舊督朱燮元兩言以蔽之曰:斗大一城無處安頓,局面本小不宜大做,洵屬老成之見。但欲移鎮雄、烏撒之府佐以居之,則仍是黔官,仍分蜀畛,且彼實不能副鎮雄、烏撒之任,而寄寓永寧,又焉能副永寧之任乎?該撫傅宗龍議設軍糧同知一員,帶銜叙州府,照安邊同知之例,鑄給關防,四十八屯歸其督辦,軍民詞訟聽其剖分,誠爲妥當。蓋多官斷不必設,而一官斷不可少者也。(42)
此叙永軍糧同知所管爲原永寧宣撫司地,崇禎年間設置以後保留下來,至遲在清初的康熙六年就有了“叙永軍糧廳”的稱呼,屬叙州府(43)。在楊嗣昌的奏疏中提到,叙永同知乃是“照安邊同知之例”,可見叙永同知亦是後起之“例”,斷不宜以之爲廳之開端。安邊同知是根據明巡撫曾省吾在處置邊疆新歸附土地時提出的建議所設,明代土司改流以後,如何進行管理,曾省吾提出“設府佐”,“照得都蠻既平,夷方盡爲中土,但去府城數百里,據土司四面之中,勢頗孤懸,又山川險阻,夷漢錯雜,必得文官分理于下,方保無虞。但遽議郡縣則荒惡之區,所居未能成聚,附之鄰近縣分,則聲勢隔絕,未免仍復生奸。僉議謂設同知兼理兵民始爲得策。及查叙州府先年原有通判一員,駐紮嘉明鎮督糧,後行裁革。今見奉明詔,查復成法,合無於該府添設安邊同知一員,照依各省海防事例,欽頒關防,專駐新築城内,管理兵餉,收放税糧,清理詞訟,安撫民夷,上承兵道委用,下定武職賢否,庶邊鎮政刑俱有統紀而錢糧出納亦有責成矣”(44)。明末朱燮元彈劾安邊同知時批評道“錢糧任庫吏之作奸,漫無稽核;刑名由主文之提掇,一味糊塗”等語(45),可見該同知是有“錢糧刑名”之責,叙永同知之職責亦當如是。
此外,廣西明江地區,根據後來的追溯,稱“各置土司管轄,明崇禎間改流,歸太平府明江同知管轄。按上石西土州,明洪武初猶爲趙氏領州事,趙氏絕土,牧何士宏自立,未幾亦絶,思明土知府黄瑢攝領任事,悉無嗣,乃改流爲明江,後因與明江雜混,稟請上憲分别加廳字,稱明江廳糧捕府,今明江廳即前之上石西土州也”(46)。可見,上述安邊、叙永同知並非孤例,明代極有可能已有移設同知管轄新改土歸流地區的一套辦法。
必須要解釋的一個問题是,爲什麽恰恰是同知、通判而非其他職官分防且成爲新政區的萌芽?其實無論是新歸疆土或邊區衛所,抑或内地州縣要區,本質是要添設一個略等於“州縣”的機構,移布政使司、按察使司貳官駐則顯太過,移設州縣貳官則毋寧太低,難於彈壓,惟府貳官,略高於州縣,品級適中,非同知、通判不可;在邊疆土司地區,因土司品級較高,如不是改流設府,所能派駐彈壓的府官員中,品級最高的只有同知、通判,有時甚至只能派同知。典型例子是岷州衛,原由經歷徵收、通判監收,嘉靖四十二年裁經歷、通判而設撫民同知,此亦因同知較通判、經歷品級爲高,更便於統攝之故。以清初改土歸流後的職官設置,亦可回窺明代改土歸流時所面臨的同樣的問題,如湖南永順、保靖兩宣慰司,原爲經歷管理,雍正四年將經歷改爲同知,其中正涉及土司與流官的品級對比,“查永順宣慰司、保靖宣慰司所管苗瑶地方多而且廣,較之各土司爲湖南所最著,原設流官經歷,均係從七品,永順、保靖二土司係從三品,職分懸殊,難保無輕忽之意。該經歷既卑微,書役甚少,實難彈壓稽察”,故奏請改爲同知(47)。
至此,可稍做一簡短總結。明代出現了同通分防地方的現象,或負責錢糧催徵及詞訟事宜,或專職捕盗、海防、江防,儘管職責不一,但總體上仍屬於治所移動了的府州屬官性質。惟於邊區諸衛所,添設同知、通判,管理糧餉或軍政,漸於凌駕衛所官之上,在岷州衛等極個别地區轉而與衛所“分地而治”,漸具新政區的雛形。改土歸流時,移駐同知專管原土司地區的處理辦法亦已出現,漸有新政區生成的契機。由於同知、通判官署之地早巳被稱作“廳”(48),故時人將其所管行政區域稱作“某某廳”,初步具有了“廳”之名。
二、由同通領有專管之地而具廳之實
在討論明代已出現的同通轄區在清初的變革,便不能不置於明清之際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變革上,這便是衛所消失和改土歸流,而這也正是清代廳制形成的契機。
衛所尤其是實土、准實土衛所的消失首先意味着衛所作爲一個地理單元必須有一個妥善的安排,這一安排不外乎有以下幾種可能:一是將部分實土衛所改置爲府州縣;二是部分准實土與非實土衛所因其屯地廣布,無法置爲一新政區,可將其屯田就近歸併入州縣之中;三是既不保留衛所舊制,也不改置爲州縣,而是借鑒明代已有的同、通分轄的體制,將其改爲同、通專轄之地,從而促就一種新的政區形式——廳的誕生。
上文已探討明代出現的三種形式的同、通分防,在清代各有不同演進。其中分防地方,管理府州某一具體行政事務的同、通形式保留了下來並得以繼承,仍爲分防同知、通判。對邊區的同知和通判而言,在衛所官員裁撤以後,出現過短暫的由廳官作爲原衛所之地長官的現象,但隨着衛所陸續被改置爲州縣,這些廳官迅速被“虚化”,並最終遭到裁撤或又回到府佐貳的角色,但也有部分廳官得益於特殊的地理、政治情勢而得以長期延續,成爲一種新式政區。
前文提及的榆林衛下轄的三個同知轄區,清初在文獻中往往被稱作“廳”,汪景祺將其合稱“延安三廳”,“榆林同知曰中廳,神木同知曰東廳,靖邊同知曰西廳”。但三廳似並不管民,汪景祺稱“今榆林轄十堡,無文官主之,而一切皆決於守備、千總,魚肉小民,枉法受賕,嚴刑以逞,去延安府七八百里,雖有冤抑,不得上達,太守亦不得過而問焉”(49),可見此時榆林十堡尚爲武官主之,更確切地講是堡弁—千總—守備的管理體制。至雍正初年,年羹堯奏請改設文員分而轄之,“延屬沿邊各堡糧草詞訟向係堡弁經理。據前任榆林道楊文乾請設文職專管民事,署延綏鎮臣李如栢亦以錢穀刑名請歸文員管理等情”,又據布政司胡期恒詳奏具體方案,將延綏鎮屬三十堡歸併州同、巡檢司、縣丞、經歷等佐貳官管轄(50)。十一月吏部議覆後批准(51),由此初步實現了榆林衛由軍事管理改爲文員管理的過渡階段。在陝西糧鹽道杜濱的另一份奏摺裹,這些佐貳官有了統一的名稱“堡官”,而其中所言及的職責更是極其廣泛,“陝屬延安以北地方廣闊,有延半陝之說。沿邊中東西三十堡,依附邊牆,實要地也。其習俗悍野,鮮知禮儀,棍徒更多妄行。官設三廳,止司塘站而地方事則雜用州同、縣丞、經歷、巡檢等員主之,謂之堡官。凡錢糧、詞訟皆堡官所理,其職任與正印官等”(52)。榆林衛所轄諸堡實質上已被佐貳官分而治之,榆林廳、靖邊廳、神木廳並未自然地成爲這些佐貳官的“上司”,相反其職責被“虚化”,僅司塘站事宜,康熙四十五年,時“榆林至神木沿邊安設塘站馬六百三十匹,交與榆林、靖邊、神木三處同知分派專管,加意餵養”(53)。至雍正三年榆林衛改設榆林府,將明代榆林衛所轄盡設府縣,靖邊、榆林二同知被裁撤,神木同知則復爲榆林府的屬官。
至於河西各地情况,與榆林地區又有差異,同知、通判轄區在清初一段時間的確成爲衛所的短暫替代品,並有了“廳”的名號。河西之地原有甘州衛、肅州衛、西寧衛等,在入清以後俱設通判等職而有甘州廳、肅州廳、西寧廳之稱,雍正二年時經年羹堯奏請將河西各廳改爲府,其中有“西寧廳請改爲西寧府”,“甘州廳爲甘州府”之句(54)。肅州廳雖在雍正二年河西各廳改府中得以保留,但雍正七年時又被改爲直隸州(55)。
嘉峪關外的各衛所,同樣曾設置過道、廳官以統轄衛所守備等。康熙五十七年曾設立赤金衛、靖逆衛,添設衛守備各一員,另設置柳溝所,添設守禦所千總一員,另外“添設同知、通判各一員,兼管二衛一所”,歸肅州道管(56)。雍正二年令靖逆通判依然管理靖逆、赤金二衛,但又添設沙洲衛千總及布隆吉爾衛守備一員,將同知一員移駐布隆吉爾統轄新設兩衛(57),此即安西同知,當時即載該同知“有地方錢穀、刑名”(58)。雍正十一年因肅州道在口内,“既有口内地方錢穀刑名事件,現今督運軍營糧石事務甚繁,其於口外地方鞭長莫及,不能照管”,故奏請於安西設立道官一員,“一切口外事宜宜令其統帥,安西原有同知一員,令其移駐瓜州,辦理水利屯田及教導回民諸事,其瓜州同知、靖逆通判、沙州、安西、柳溝、靖逆四衛、赤金一所俱令該道管轄”(59),該二同知、通判被稱作安西廳、靖逆廳。乾隆四年時確認安西廳、靖逆廳分轄安西、沙州、柳溝、靖逆四衛及赤金所(60),實際上嘉峪關外之地的行政統轄關係成了道—廳—衛所的新型機制,其中的道類似於省的派出機構的功能,廳則類似於府,而衛所實質上類似於縣,全然一文官管理體制而不再有太多衛所原有的軍事色彩,時人亦有此種感受,“竊查甘省口外安西同知統轄安西、沙州、柳溝三衛,靖逆通判統轄靖逆、赤金二衛,其責任與知府無異。至五衛所守備、千總及西寧府屬之歸德所千總雖係武途出身,而辦理刑名、錢穀均有民社之責,亦與州縣無異”(61)。無怪乎在康熙初修而刊刻於乾隆九年的《大清一統志》中就列有靖逆廳、安西廳的名目且與府级機構平行,至乾隆二十年更是將衛守備、千總等名目裁去而直屬廳官管轄,二十五年時該處因“地方生聚日繁,田土漸辟,凡經理屯務,撫輯兵民,審理詞訟,已非備弁所能料理”,因此奏請設立郡縣,並將安西道移駐哈密,安西同知移駐巴里坤改爲巴里坤同知,靖逆通判移駐哈密,改爲哈密通判,俱令管理糧餉兼辦地方事務,仍歸安西道統屬(62)。而此時,在《清實録》中將巴里坤同知、哈密通判稱作“直隸廳”(63),這也是“直隸廳”三字在《清實録》中首次出現。將嘉峪關内及口外諸衛所直至完成府州縣建置的全過程,可以明顯看出衛所消失後的最終走向是“州縣化”,而同知、通判的設立乃至廳名的出現正起到“過渡性”的作用。
在明代已有廳之雛形的岷州撫民廳也没能最終持續下去。清朝定鼎後五年,廢岷州衛指揮而設守備,撫民同知之權限亦有變化,“按舊制,階、文、成、漳四州縣暨洮、岷二衛悉隸於撫民郡丞,大計軍政之典必由丞考核其賢否。自康熙二十二年以後則徑由郡守而丞不與。然綜覆地畝錢糧,提調兩衛學政及定擬屯民之命盗重案,迄今惟丞是問,夫亦網維所係,有未能泯滅者歟?惟是衛與丞文移往來,以手本相沿,至四十年四月内憲允眾丞詳議,飭令丞用朱筆簽照會,衛用詳驗呈覆,既而有所彈劾,惟據丞之揭報,是亦復古之一端也”(64)。康熙以後,撫民同知不再有軍政全權而收於知府,但撫民同知仍有岷州衛地“錢糧命盗”之權,並與衛守備協同治理,但光緒年間《岷州志》承認清初的同知終究是“二守”,與州縣有别(65)。田賦亦有變化,岷州廳所管民田、屯地雜處附近幾個州縣,所管共十七里之地,雍正五年將其中四里之地改歸附近州縣管轄,其中提到“民人赴廳、衛上納錢糧並命盗重案牽連拖累,洵屬不便”(66)。其實早在康熙四十年時就有此動議,但未嘗實施,史載“康熙四十年七月巡撫喀
因岷衛以遠屯抗糧,詳請委諸就近州邑通行西屬,查議變通。撫民汪公謂以寧、沙二里歸諸河州,黨、化二里歸諸狄邑,實爲善後之圖。定議欲上而民情安土,未便他屬,乃止”(67)。將岷州衛所管散處它處的屯田部分進行了歸併。雍正八年時又改岷州廳爲岷州。即使岷州廳這樣一個近似“准政區”的體制仍未能成爲清初地方改置中的“選頊”,與邊區其他廳官一樣,其最終走向依然是“州縣化”。
只有部分衛所因處於邊疆新開發之地,故到清初裁掉衛所以後,有以同知駐紮並令其專管的例子,構成清代廳的直接來源之一。如四川松潘廳,原爲松潘衛,雍正九年改設同知駐紮,“宣講上諭,振作風俗,編聯保甲,查拿賭博、盗逃,徵收錢糧,剖決民詞,俱令專司”(68),已有專管之地,具有了廳的實質。
明代真正延續下來的還是叙永廳,且在雍正五年由於川黔邊界調整,將與叙永同知臨近的永寧縣劃歸四川,就近歸屬叙永同知管轄,“貴州威寧府屬之永寧縣,去府千里,駐紮衙署,乃與四川之叙永同知,共在永寧。而所屬人民,散處於四川江安、納溪、興義等縣,且無貴州營汛,而以四川永寧協營弁代爲稽查,奸良莫辨。請將永寧縣改歸四川,隸於同城之叙永同知管轄”(69)。八年又令叙永同知直隸布政使司,實際上具有了後來直隸廳的性質,康熙年間所修纂的《叙永廳志》已然稱其爲“叙永廳”,就是在雍正皇帝的上諭中,“叙永廳”的說法也可見到,“聞川省叙永廳與永寧縣同處一城,從前廳隸四川,縣屬貴州,廳縣各設税口,嗣經兩省會勘,將永寧縣改隸叙永廳管轄”(70),可見以“廳”來稱呼該具有專管之地的同知轄區已成爲皇帝與地方志書修纂者不約而同的“共識”。在雍正《四川通志》所附的地圖中,有一幅《直隸叙永廳圖》,在志文中,也常用“直隸叙永廳”一詞,與後來慣常所稱的“叙永直隸廳”名近實同。乾隆四年四川按察司李如蘭也稱該員同知爲“叙永直隸同知”,“直隸同知”的稱呼與廳制定型以後對直隸廳同知的稱呼已完全一致(71)。
清代廳之另一來源與改土歸流有關。明代已有改土司設流官的趨勢,但真正形成大規模的政治操作則是在清代,對這些新改土歸流地區設置什麽樣的政區是清代統治者所面臨的一個難題,同知、通判成爲其中一個選擇並新置了若干具有專管之權的廳。最早應是在貴州安籠,史載康熙八年將雲南新附十八寨錢糧歸安籠所通判管轄(72),後改稱南籠通判,在二十二年貴州巡撫楊雍建奏摺中已稱其爲“南籠廳”(73),二十六年又將安籠所歸併南籠廳(74)。該南籠廳新設於改土歸流之地,又併入附近安籠所,成一具有專管之地的通判轄區,康熙五十四年貴州巡撫劉蔭樞請求設置廳學時明言:“查南籠廳雖是府屬,人民、錢糧該廳專管,與州縣無異。”(75)在康熙年間修纂的《貴州通志》中,在户口、公署等項中,專列有南籠廳。雍正三年在貴州巡撫上報養廉銀數額的奏疏中,在所列的“南籠廳通判”下,有兩行小字注釋,“系有專管地方,與州縣同”(76),已明白點出南籠通判所轄是與州縣無差異的廳的建置。再如湖南苗疆之地,康熙四十九年時六里苗民歸順,設鳳凰營通判駐,康熙五十年令其管理買貯穀石,如有虧空挪移,“照知縣例議處”(77),可見是將其作爲一個地方的專管官員,類似“正印官”的角色來看待的,乾隆二年巡撫高杞所奏《苗案請照苗例完結疏》中已直接稱“辰州府之乾州、鳳凰、永綏三廳所轄之地”(78)。雲南威遠地方,原爲威遠土州,雍正三年將威遠土州改土歸流,設撫夷清餉同知一員(79),直隸雲南,故在康熙初修,乾隆九年刊刻的《大清一統志》列有威遠廳,視爲直隸於布政使司者。廣西百色廳,雍正六年將思恩府同知移駐土田州百色地方(80),“實有經管倉庫錢糧、審理命盗之案,原與正印地方官無異”(81)。
以改土歸流設置具有專管之權的廳以雍正年間的貴州最爲典型。雍正五年時,將貴州一帶苗疆纳入直接管轄區域已成爲清政府的共識,時鎮遠知府方顯稱:“黔省故多苗。自黎平府以西,都勻府以東,鎮遠府以南,廣西柳州、慶遠府以北,皆生苗地。……廣袤二三千里,户口十餘萬,不隸版圖,不奉約束……官民自黔之黔,自黔之楚、之粤,皆迂道遠行,不得取直道由苗地過。内地奸民犯法,捕之急,則竄入苗地,無敢過而問者……此黔省之大害也。誠能開闢,則害可除”(82)。清代雍正六年至乾隆元年間,鄂爾泰等人派兵終於征服了苗疆地區,並移設同知、通判駐紮,七年時鄂爾泰奏請“於都勻府添設同知、通判各一員,以同知分駐八寨,以通判分駐丹江,鎮遠府添設同知一員,分駐清水江,黎平府添設同知一員,分駐古州,俱加理苗字樣,似此雖係增置,仍屬府佐,不但於新開要區專駐有賴,即於附近舊轄地面亦呼應得靈”(83)。其後又設置都江、台拱等同知、通判,統稱爲“新疆六廳”(84)。在平定苗疆之亂後,雖一直有改設府縣之議,但未獲批准,“新疆六廳”仍得保留,“又廷議内開:一、設立郡縣,雖於新疆之體統似屬可觀,但欽奉諭旨,嗣後苗人争訟之事,俱照苗例完結,錢糧永行免徵,若改設郡縣,添設守令,不特無事可辦,徒爲縻費錢糧,應毋庸議等因,臣查新疆較之内地,政務甚簡,有同知、通判等官分地而治”(85)。同知、通判及其轄區“廳”成爲苗疆新地行政建置的“選項”。
當然,新改土歸流地區,設置同知、通判也並非全部會朝向具有專管之權的“廳”的方向發展,相反,却可能僅僅是一個“過渡”,爲設縣做準備。如湖南永順、保靖兩宣慰司原設有經歷流官代管,雍正四年改爲同知以資彈壓稽察(86),但旋即在七年改設爲永順、保靖縣。桑植土司亦是如此,雍正五年改土歸流,設同知,此時土司甫歸順,一切未定,無論錢糧還是詞訟,俱在籌畫之間,設立同知只是暫時代理事務而已,七年即將桑植地方設縣。
在清初,還有另外一例非常特殊的廳建置,這就是黔彭廳。重慶府原轄有十八州縣,原令重慶府同知駐黔江縣,管轄石耶土司、酉陽土司等(87),雍正十一年令該同知兼管黔江及附近之彭水縣(88),直隸四川布政使司,初修《大清一統志》稱其爲“黔彭廳”,類似於後來管縣的直隸廳,但到了乾隆元年,即裁廳置酉陽直隸州(89),可見只是臨時性建置。
可以看出,清初所面臨的兩大行政問題,即衛所裁併、疆土開拓,是促成廳制逐漸趨於成熟的動因所在。明末衛所文官的移駐,逐漸促使同知、通判代理了部分衛所的管理工作,在清初裁併衛所的浪潮中,部分同知、通判歸併了衛所轄地而成爲長官,具有了“專管之地”,在一定地域内排斥了同级州縣等行政權力的進入,從而具備了廳的實質。在改土歸流及拓殖疆土的過程中,同知、通判的分防成爲管理新土地的方式之一,這種分防走向兩個方向,一是作爲設立州縣的過渡,如桑植、永順同知等;二是逐漸具有專管之地而走向獨立政區,如貴州在平定苗疆之亂後所設置的諸廳等。
可以說,廳這一制度是在康熙、雍正年間逐步成熟的,其標誌是具有了專轄之地,而這恰恰是與清初對衛所的裁併和新疆土的開闢,從而在原有府州縣的疆土之外,新增了大片需要文官填補的新區域有關,而正是這些新區域促成了同通分防這一在明末萌芽的制度得以廣泛應用,並最終具有了廳之實質。
三、由援例添設而廳制形成
在乾隆二十九年成書的《大清會典》中並未記載廳這一新的政區形式,在記載同知時,寫道“同知,正五品,府或一二人或三四人,分理督糧、捕盗、海防、江防、清軍、理事、撫苗、水利諸務,量地置員,事簡之府不設”(90)。通判的記載類似於同知,但在四川省下又曖昧地列了“四川總督所屬府十有一、同知一、直隸州九、土司五十有七”,“叙永同知領縣一:永寧”的名目(91)。直到嘉慶年間修纂《大清會典》時,才記載了廳這一制度,“凡撫民同知直隸於布政司者爲直隸廳”,“府分其治於廳、州、縣”。但不能僅依據廳在《會典》中的記載就判斷到嘉慶時,廳才成爲清代正式的行政制度,這是因爲廳作爲一種制度寫入《會典》,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廳制已基本穩定並得到認同,不再僅僅是設置州縣前的過渡,而是作爲同通轄區固定下來;二是廳數已達到相當數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與設置規範。因此,可以說廳制的定型與完善要遠早於嘉慶之時。
筆者並不認爲“直隸廳”一詞的出現及其與“散廳”的分野是廳制形成的標誌,因爲直隸廳、散廳出現分野代表的是廳制的完善而非形成,正如我們不能將直隸州與散州出現分野視作州制的形成一樣。同樣,筆者也不認同將某一廳的設置視作廳制完成的標誌,因爲清代並不存在這樣一個廳制“樣板”,即使有,也是根據今人所設定的某些條件而判定的,而非從清代廳制發展本身而得到。筆者認爲,廳制的發展是一個過程,這一過程是由各地援照某些廳的先例增置,從而使廳的數量不斷增加,最終形成一種關於“廳”的共識,其標誌就是“府廳州縣”一詞不斷被合起來使用。
清代是判例法的成型時期,在政區設置上也有援引前例的習慣。具體到廳的建置,在雍正、乾隆年間不斷出現要求按照其他同通給予專管之地的案例。
直隸口北地區,雍正二年仿照歸化城同知,亦設同知二員,一名駐紮於四旗之中正紅旗口西邊北新莊,“督管農民事務”,一名駐張家口,爲理刑滿洲同知,“漢人之事令同知料理完結,如蒙古、漢人參錯之事,會同該總管審事可也,如有所關人命,漢人之事,解與直隸巡撫完結,其同知關防照依歸化城土默特同知關防,著該部鑄給”,“自殺虎口至張家口種地人民俱令新設同知管轄”(92)。此爲張家口廳之置。
江西蓮花廳,雍正五年移吉安府同知駐蓮花橋地方,原吉安府知府曾議分立一縣,但“分設縣治,勢必創築城垣,建造倉庫,分析版籍,添設吏役,頭緒繁多,難以猝辦”,故僅設立同知,但此時並無刑名案件管轄之權,至於歲徵錢糧,“若值兩縣委徵之時,或有玩抗之輩,責令差役協拿,就近懲治”(93),仍是一緝捕官的功能。直至乾隆八年依照乾州同知、鳳凰營通判管理民事之例,將永新、安福兩縣之礱西、上西兩鄉民屯原額正雜錢糧漕二米及刑名等項悉歸該同知徵解審理,其考成仍照州縣之例由府審轉督催,“安福、永新二縣既將此二縣撥出廳管,已屬廳地,二縣毋庸兼管”。尤爲值得注意的是陳宏謀援引湖南乾州同知、鳳凰營通判之例,稱其“皆以廳官管理民事,自治一方,一切經管事宜悉與知縣無異”(94)。
浙江玉環廳,雍正六年設玉環清軍餉捕同知,撥太平縣、樂清縣之地歸其管轄,該同知“有管理錢穀、刑名事件”,故浙江總督李衛照中縣之例設立典吏,照一般分防府同知而設已不敷所用(95)。該同知轄區已有分管地面,應視作廳。浙江巡撫李衛奏請時稱:“臣等伏見雲南蒙化、景東及新設之中甸、威遠等處,皆由同知管轄,與内地專設知縣之處不同者,蓋就其地方大勢而授以節制之權也。……仍仿雲南等處之例,凡命盗事件即令該同知審理,解詳臬司;錢糧事件聽藩司考核,本管道員盤查”(96)。李衛奏疏中所講的中甸、威遠是清代在新開拓的疆土設置的政區,而蒙化、景東地區的同知與一般分防同知有所不同,蒙化、景東、永北在明代爲土府,改土歸流後設置“掌印同知”作爲流官,但政區其實仍是“府”的建置,原來的土知府等仍保留着,是屬於同知與土知府雙重管理體制(97),乾隆三十五年始將蒙化、景東、永北三府均改爲直隸廳,其原因是“永北、蒙化、景東三府並無屬邑,不成郡治,但地方遼闊,距鄰府實遠,若歸併他郡,恐一切徵輸、審解等事轉多未便之處,應請將永北、蒙化、景東三府均改爲直隸廳同知”(98)。
四川打箭爐廳,雍正七年設同知,“打箭爐係漢番雜處,民事煩多,設官專理,實爲緊要。如人命、盗賊、户婚、田土、鬥毆等情,非把總所能經理”,“應請設雅州府同知一員,分駐打箭爐,專司漢番詞訟、稽查逃盗,凡審斷重情由同知審移該府解司核轉詳題”。錢糧方面,照叙永同知之例,“一應番人糧石,即令該同知徵收支給,由布政司查核報銷”。“該同知分防西爐,既有刑名、錢穀之責,仍請鑄給關防”(99)。
廣東南澳廳,雍正十年設閩粤南澳海防軍民同知,係照廈門同知之例,“兼理刑名錢穀、地方命盗等事,悉歸該同知就近勘審,分别徑解各該知府審轉”,其中屬福建漳州府者歸漳州府,屬廣東潮州府者歸潮州府,無論刑名還是錢糧皆然,惟該同知大計考核統歸廣東省潮州府申詳(100)。
雲南威遠廳,雍正三年將威遠土州改土歸流,設撫夷清餉同知一員(101);十三年威遠地方改歸鎮沅府管轄,其原設之撫夷同知改爲鎮沅府分防威遠撫夷同知,“一切刑名、錢穀事務,照大關同知之例,仍令辦理”(102)。
四川松潘廳,原爲松潘衛,雍正九年改設同知駐紮,“宣講上諭,振作風俗,編聯保甲、查拿賭博、盗逃,徵收錢糧,剖決民詞,俱令專司”(103),是爲龍安府所轄散廳。乾隆二十五年時因距龍安府路途遥遠,“照雜穀理番同知之例”,將該同知改爲直隸同知,一切案件改由松茂道審轉(104)。
廣西小鎮安廳,乾隆三十一年將鎮安府通判移駐小鎮安土司,“一切民事概令通判准理,其命盗各案俱照龍勝通判例,該通判就近驗詳解府審轉”,“銀米俱歸該通判就近徵解”(105)。
江西定南廳,乾隆三十八年裁定南縣知縣,將贛州府同知移設,改爲定南廳。“該縣地方刑名、錢穀一切案件悉歸該同知管理,照依蓮花廳章程,由府核轉”(106)。
甘肅貴德廳,乾隆五十六年照循化同知之例,於貴德設撫番同知,“所有命盗一切案件及徵收屯番糧石、奏銷錢糧各事宜,應歸同知審辦造報,由西寧府審解核轉,以專責成”(107)。
正是通過雍正至乾隆年間不斷的援例設置,使得乾隆初期廳的設置已較普遍,形成一定的章程。這一時期“府廳州縣”的說法不斷出現。其中一種是就職官而言的,“道府廳州縣”連用,這包括了所有的道員及知府、同知、通判及知州、知縣,其中的“廳”既包括有專管之地的同知、通判,也包括僅列爲佐貳的同知、通判,故不具有政區的指示意義,如乾隆四年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將“貴州通省文員司道府廳州縣各官分别等次,繕具清折恭呈”,其中既包括貴陽府長寨同知這樣的廳的長官,也包括貴陽府通判這樣駐在省城的佐貳官(108)。另外一種則是政區意義上的“府廳州縣”,乾隆八年雲南總督張允隨揭帖中報告“乾隆八年分滇省各府廳州縣稻穀荍豆雜糧收成”(109),十四年廣西遵旨清查常平倉倉穀虧空問題,一直督催“蒼梧、左右兩江各道並桂平等府州各盤查過所屬府廳州縣各倉貯米穀”(110)。對於地方而言,對“廳”的認同顯然要更早,雍正年間的《四川通志》已明言“直隸叙永廳”,乾隆十四年已開始纂修《鹽茶廳志》,二十三年已有《口北三廳志》、《鳳凰廳志》等刊刻。當然,這種對“廳”的認識在以國家行爲纂修的志書或典制中還未形成共識,還處在一個逐漸被接受的過程,如乾隆九年刊刻的《大清一統志》中已經專門爲廳列目,與府州縣同列,但在乾隆御筆總序中,在描述清代廣袤疆土時,仍稱“自京畿達於四裔,爲省十有八,統府州縣千六百有奇”,還没有“廳”這一新生政區的“位置”。
如果說在乾隆初期,設置廳的時候,往往還是很謹慎地稱作援照“某某同知”或“某某通判”,那麽,乾隆三十三年江蘇海門直隸廳設治的文書中明確提出了“直隸廳之例”。江蘇通州處於長江沿岸,歷年諸沙淤積而生新地,乾隆三十三年奏請設置海門同知一員來“專管沙務”,“從前請設海門一廳,將通州、崇明新漲沙地刑名、錢穀劃歸管理,原爲漲沙日廣,訟案繁興,該州縣各子其民,聽斷未平,争端不息,故將新漲各沙一切刑名、錢穀劃分海門廳專管”(111)。在時任江蘇巡撫明德的奏疏所附的地圖中,有“新廳界”等字樣,並寫有“除永旺、永豐二沙離崇明較近,仍歸崇明縣管轄外,其餘新廳界簽内各沙俱歸新廳管理”(112)。該廳係直隸廳,在初設同知時,即明言“照依直隸廳之例”(113)。可見,至少到此時,直隸廳的設置已有一定可資借鑒的規範,故可稱之爲“例”。乾隆二十九年乾隆皇帝下令重修《大清一統志》的上諭中引“御史曹學閔奏西域新疆請增入《一統志》,並志成後各省添設裁併府廳州縣詳悉續修刊改”(114)。聯繫到資料截止於乾隆二十三年的《大清會典》未列廳這種新制,有理由推测“廳”得到普遍的認同和自然的稱呼,並成爲政治上比較成熟的操作模式,似可以將其大致劃定在乾隆三十年前後。而在資料截止至乾隆四十九年的續修《大清一統志》所列《凡例》中有一條值得留意,“直省新設州縣及改土歸流諸廳縣,並因新設之制,特輯爲卷,如歸化、綏遠新設六廳,今設六廳一卷,隸於山西省”。這是在國家正式的政書或總志中,第一次正式的將廳作爲一種“新制”明確寫出,並一一列目。總志是建立在各省方志基礎上的,有理由相信,《一統志》纂修者在閱讀大量地方志書的過程中,一定特别留意到方志中所廣泛記載的同、通分防現象,包括直接書寫的“某某廳”字樣乃至閱覽了若干“廳志”。由於國家總志的權威性,廳的概念至此得以最終確定並廣泛傳播。至乾隆五十三年洪亮吉編撰的《乾隆府廳州縣圖志》則應是第一本以“府廳州縣”命名的總志。
四、清代廳制的演變及其多樣化:兼論廳的判别問題
清初新置的廳,依稀能看到明制的影子。以清初新設的諸廳爲例,其大多與衛所歸併和疆土開拓有關。將衛所歸併入同通轄區管轄,可以被視作明代岷州廳模式的延續,而對各改土歸流或苗疆新土設置的新廳,又多少可以被看作與叙永廳類似。但隨着廳制的實踐,清代的廳制也在不斷演變。
第一個變化是廳制被應用於旗、民分治的地區。清代與明代相比,北部邊疆得以拓展,漠南蒙古歸附而設立盟旗,而内地隨着人口的劇增,部分漢民到蒙古和東北地界開墾耕種,形成農耕與遊牧雙重生產方式的交織。在旗民、蒙民交界之地,更需採用“兼而治之”的策略,廳尤其是理事廳成爲當時最常見的設治方式,這些新設置的理事同知廳、通判廳分佈在東北及直隸、山西與蒙古交界地帶,爲滿缺或蒙古缺,主要處理蒙民、旗民互控及民人間的交涉事件,民人錢糧亦歸其徵收(115)。嘉慶《大清會典》將撫民廳與理事廳分而述之,正可看出理事廳的分佈態勢,“理事、撫民有專管地方之廳,或屬於府,或屬於道,或屬於將軍”。嘉慶年間的理事同知廳有直隸口北道屬張家口廳、獨石口廳、多倫諾爾廳,吉林將軍所屬吉林廳,伯都訥廳,山西歸綏道屬歸化城廳,大同府屬豐鎮廳,伊犁將軍所屬理事廳;理事通判廳有奉天府屬興京廳、岫岩廳、昌圖廳,吉林將軍所屬長春廳,山西歸綏道屬和林格爾廳、托克托城廳、清水河廳、薩拉齊廳及朔平府屬寧遠廳。所謂理事同知,主要是因處理旗民互訟,需通曉蒙古語,與管理内地漢民的同知揀選辦法不同,“歸化城、張家口同知員缺,令各部、理藩院將滿洲、蒙古員外郎、主事内通曉漢文者,各揀選一員,送部引見補授,陸續添設各邊口同知,俱照此例辦理”(116)。
以山西歸化城地方爲例,“歸化、綏遠城一帶孤懸口外,向係土默特遊牧之地,逐漸商民居住、貿易、耕種,人殷地廣,更且滿洲、蒙古官兵與民人錯雜相處,情僞百出,政務殷繁,因該處係蒙古地面,與内地情形不同,是以未設立府州縣,初設綏遠城同知專司糧餉,兼督徵地畝錢糧,復設蒙古民事同知,專辦刑名事件,又陸續添設七協理通判”(117),形成綏遠城、歸化城同知并下轄七處協理通判的管理體制。該二員同知共同承擔口外地方的糧餉與刑名案件,類似於廳有專管之地的性質,只是長官有兩名而已,與别處不同。乾隆六年時設歸綏道以統轄口外,“口外一應刑名、錢穀俱令督察辦理,凡通判申報同知之事,同知轉報該道覆勘明白,應歸將軍辦理者,具報將軍;應由撫司完結者,該道移會兩司核轉,應由都統報部者,該道會同都統聯銜呈報”(118)。與此同時七處協理通判在審理案件時,因審理物件不同而程式有别,“七處協廳係自雍正元年以後陸續增添經管事務,實與州縣相同,只因地連蒙古,所以遇有蒙古、民人交涉命盗事件,例報將軍、都統派委旗員會同該協廳審擬招解歸化城同知審轉,由歸綏道核明移咨按察司具詳巡撫核題。至於民人命盗等案,並無蒙古干涉者,令該協廳勘驗通報之後,解犯進口,由朔平府派委所屬州縣,另行□限審解府司核詳”,乾隆十六年因這種審理程式“驗報者一官而承審者又一官,不特與通行經制未符,且與添設歸綏道原議亦未盡合”,奏請“嗣後七協廳民人命盗等一切問擬案件俱照直隸熱河、八溝例責成各該協承審,就近招解歸化城同知審轉,由歸綏道覆審,移解按察司審詳,巡撫分别題咨,毋庸解送朔平府委員承審,則與通行之成法劃一”(119)。此時,歸綏道—歸化城、綏遠城同知—七協廳的體制最終形成,七協廳所管“與州縣無異”,歸化城、綏遠城已有合稱作歸化綏遠城,或歸化城廳的說法。在乾隆二十五年時,各協理通判最終改爲理事通判或同知廳(120),二十九年裁歸化城通判而以歸化城同知治(121)。最終定型爲口外廳制。
第二個變化是廳在政區邊遠區域的應用。如果說廳的起源來自邊疆拓土,是就整個國家疆土而言,那麽對於一個省级或府級政區而言,它的“邊緣”也處在一個類似的位置上,清代採納了廳這一建置,應用於政區内距治所較遠或其他原因難以管理者。當然,這一類的廳若追溯其來源,似與明代内地分防但不具完全之責的同、通直接相關,只不過清代直接給予其專管之權。如蘇州府東山、西山地區,由於地處太湖中,州縣難以管理,雍正十三年設太湖同知駐東山,但只負責捕務及户婚、田土細故而已,不成廳的建置。乾隆十一年將太湖東山、西山應徵錢糧劃歸太湖同知催徵,十六年又將西山錢糧劃歸吴縣徵收,一切地方事務仍由太湖同知管理,而東山地方命盗案件亦歸吴縣。乾隆三十二年奏請東山錢糧依然由太湖同知徵收,而將東山、西山一切命盗案件改歸太湖同知管理,由府核轉(122)。至此,太湖廳始置。廣東佛岡地區,該地處於萬山重疊之中,故早在雍正年間便有設縣之議,但部議分縣費繁,故於九年設捕盗同知一員以資彈壓(123),專管花縣、從化、清遠、英德、廣寧、長寧等六縣捕務,但又於乾隆七年裁汰,所管捕務分隸各縣(124)。該捕盗同知設立之時,“並無錢糧刑名之責”。嘉慶十六年復設,改爲直隸同知,駐紮大埔坪佛岡地方,於英德、清遠、花縣、從化、廣寧、長寧、陽山七縣内附近該處之村莊户口酌量分撥,“凡應徵錢糧、兵米及命盗、詞訟案件,均歸該同知管理”,“所有奏銷及刑名案件,由該同知申詳分巡廣東糧儲道核轉”(125)。再如廣東、福建交界處的南澳海島,雍正十年設閩粤南澳廳,“兼理刑名、錢穀,地方命盗等事,悉歸該同知就近勘審,分别徑解各該知府審轉”,其中屬福建漳州府者歸漳州府,屬廣東潮州府者歸潮州府,無論刑名還是錢糧皆然,惟該同知大計考核統歸廣東省潮州府申詳(126),是設廳處置省級政區交界的典型案例。
第三個變化是府州縣可改廳。時人向視廳爲過渡階段,故往往在設廳時論及本欲設縣,但較爲困難,才不得已設廳,或者論及暫先設廳,等條件成熟再設置州縣等語,廳的前景目標是州縣化。然而,清代出現了改州縣爲廳的逆向現象。如同治六年,廣東陽江縣升爲陽江直隸州,管轄陽春、恩平、開平三縣,僅九年後因三縣要求還屬肇慶府,以致陽江直隸州無轄縣可言,要麽降爲縣,要麽改爲廳,但考慮到“縣令凡事稟命道府,於控制沿海要區尚未簡當;如改同知,遇有海洋要務,飭與陽江鎮就近商辦,責成既臻周密,體制亦極合宜”而改爲直隸廳(127)。與蒙化、景東、永北三府因無屬邑降爲直隸廳,有相像之處。和陽江類似的還有鎮沅直隸州改爲直隸廳事,因該州僅轄恩樂一縣,道光二十年裁恩樂縣,鎮沅未便仍以州名,故改爲直隸廳(128);普安直隸州,嘉慶十六年因州民與所屬興義縣民互控,故將興義縣仍歸興義府,普安直隸州因無屬縣,而改爲直隸廳(129)。還有因無可隸屬之府而由州升廳者,光緒十八年因上思州雖隸太平府,然道里較遠,官民不便,又處邊防重地,故升爲直隸廳(130)。此外,改州爲廳,還有升職分的意義在,因同、通品级均高於知州,如雲南騰越直隸州於嘉慶二十四年改爲直隸廳,“俾體制稍崇,辦理邊務不致掣肘”(131);光緒三十年又升湖北宜昌府鶴峰州爲直隸廳,原在於“鶴峰直隸廳本苗疆舊地,山深箐密,道路紛歧,民教雜處,風俗强悍”,故“請升設爲直隸同知,職分較崇,庶足以資鎮攝”(132)。改縣爲直隸廳的例子有二:一是嘉慶二十一年升連山縣爲連山綏瑶直隸廳;二是道光二十一年定海縣改爲定海直隸廳,其原因在於“定海孤懸海外,總兵之體制既崇,知縣之品級似卑,每爲弁兵所蔑視”,升直隸廳以後,隸寧紹台道管轄(133)。改縣爲散廳的例子有五:一是潼關縣改爲潼關廳,乾隆十年時陝西布政使慧中即奏請裁汰潼關縣置廳,其原因是潼關縣係改潼關衛而置,繼承了原衛地諸屯地,“各屯地分處十屬,各有印官,乃舍本土之員,不使就近管轄而於隔境窵遠之潼城,贅設一縣,憑空遥制”(134),此次改縣爲廳實際上隱含“降格”之意;二是儀封縣改爲廳,乾隆四十九年改,五十二年奏請將儀封通判由沿河要缺改爲沖簡之缺的奏疏中稱,“該廳北岸地方劃歸考城,南岸地方劃歸睢州,所管村莊地畝無多,其徵收錢糧以及詞訟命盗事務均不甚繁”(135),可見轄域減小而改廳,與潼關類似,有“降格”之意,至道光四年併入蘭陽縣(136);三是定南縣改爲定南廳,乾隆三十八年裁汰定南縣知縣,將贛州府同知移設,改爲定南廳,“該縣地方刑名、錢穀一切案件悉歸該同知管理,照依蓮花廳章程,由府核轉”,借蓮花廳之例,點出廳比縣的優越之處,“蓮花廳即係因其繁劇移設廳員以爲控制,因司廳員不惟體制優崇,可以懾服嚴疆,而且多屬歷任洊升之員,究非初任之縣令可比,擇其精明强幹之員以之治理,自能轉蠻野爲馴良,並可查異籍墾田之賦役,庶於地方有裨”(137),此處改縣爲廳則有“推崇”之意,可見,清代地方官員對廳制的理解都不相同;四是道光二十三年吉林寧海縣改爲金州廳,此則是因金州地方移駐了副都統,而知縣與之品級懸殊,故奏請改爲廳而置海防同知於此(138);五是道光十二年河南淅川縣改爲淅川廳,“同知職分較大,可與荆子關副將互相控制,於地方彈壓巡防尤爲得力”,又含升職之意(139)。
第四個變化是廳制在中樞統治地區的應用,這便是京畿四路廳的設置。順天府處於京畿要地,順天府尹兼有中央官和地方官的二重性,不屬直隸總督所轄,故順天府體制與一般府差别很大。順天府所轄諸州縣,起初於康熙二十五年設立四路捕盗同知分治,但專司捕盗而已,東路駐通州、西路駐盧溝橋、南路駐黄村、北路駐沙河。雍正六年將“各州縣刑名事件悉歸審轉”(140),乾隆十九年又各州縣錢穀事件令其兼管,“一切考成均照知府、直隸州之例辦理”(141),二十四年將其關防定爲“順天府某路刑錢捕盗同知”字樣。自此,四路廳兼具刑名、錢糧,具有專管之地,其“職掌與知府、直隸州無異”(142),嘉慶《大清會典》也稱其“制如知府”,分隸於霸昌道、通永道。然而,四路廳若爲直隸廳,則其屬順天府;若爲散廳,則又有轄縣。只能稱其爲特殊地域、特殊形態下的廳,起着順天府分治的目的,其屬於直隸霸昌、通永二道,又繫銜於順天府,本身就體現了順天府由順天府尹與直隸總督雙重管理的特殊性質。嘉慶《大清會典》將“京畿四路廳”單獨列出,而不與直隸廳、廳等同起來(143)。
明乎從明末廳制起源至清代演變的制度史變遷,才可對“何者是廳”這一廳制研究最根本問題做出準確回答。關於何者是廳,不僅今著彼此有很大差異,就是清人乃至會典、總志都有不同認識。回到第一部記載“廳”制的嘉慶《大清會典》中:
凡撫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專管地方者爲廳。其無專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爲府佐貳,不列於廳焉。
這裹所說的“其無專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爲府佐貳,不列於廳焉”,但並不意味着無專管地方的同知、通判没有一定的轄區,只是在轄區内無專管之權罷了;也不意味着這類府的佐貳就不可以有廳名,因凡是同知、通判的衙署及其轄區都會被稱作“廳”。《大清會典》明確區分開來的“廳”與“府佐貳”在諸種文獻中共享“廳”這一名稱,無疑爲我們的區分製造了諸多障礙,事實上,這也是清人和今人關於哪些是廳,哪些不是廳的建置產生諸多差異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判斷同知、通判分防區域是“廳”還是“府佐貳”,首先還是應回到《大清會典》。它實際上涉及兩個依據:一是廳要有“專管地方”;二是關於廳的長官名稱。
“專管地方”意味着在這一轄區内排斥了同一级其他權力的介入,也即是同知、通判在轄區内從事一切行政事務不受其他知州、知縣及同知、通判的束縛。當然,行政事務所指甚廣,又因錢糧和刑名,尤其是命盗案件的審驗權乃清代正印官職責的上限,故一般用錢糧和命盗來衡量是否有專管之地,清人也曾明確意識到這一點,一個絕好的例子是嘉慶年間安徽南平集撫民同知的設立與廢棄。嘉慶八年時,經奏請在安徽宿州南平集地方設立撫民同知,“將滄河以南五十三集統歸管轄,一切刑名、錢穀事件照依直隸廳之例俱歸該同知專管”(144),所言“照直隸廳之例”是取直隸廳有“專管地方”之意,而實際上南平廳只是屬鳳陽府的散廳。但僅僅五年後,護理安徽巡撫鄂雲布就奏請更改同知章程,“將撫民同知改爲捕盗同知,所有刑名、錢穀事件仍歸宿州經管……將宿州、靈壁、懷遠、亳州、蒙城五州縣並歸該同知就近督緝”(145)。此外,道光元年在平定白蓮教起義以後,曾經意圖在湖北郧陽府竹山縣白河口地方設撫民同知置廳(146),“兼管刑名、錢穀”,但旋於四年因建設城池耗費巨大等因,仿嘉慶十三年南平撫民同知改爲鳳潁捕盗同知舊案,改白河口撫民同知爲鄖陽府分防捕盗同知,房縣、竹山、竹溪三縣“該三縣竊盗、搶奪案件均歸該同知督捕開參”,“所撥廳治各保一切賭博、私宰、打降、枷杖案件並聽該同知就近審理,刑名、錢穀仍歸各地方官辦理”(147),白河口廳被撤的奏疏中還專門提到“撫民同知必須兼理刑名錢穀,如命盗招解、徵收錢糧,政繁責重,事不止於緝捕”。“廳”與“捕盗同知”間的最大區别就在錢糧徵收和命盗招解上。
但“專管地方”之廳並非會全然應對所有一切行政事務,這並不妨礙廳的存在,只能說是廳在特殊地域、情勢下的變通形式。如浙江玉環廳,雍正六年置廳,撥太平縣、樂清縣之地歸其管轄,該同知“有管理錢穀、刑名事件”,但該廳錢糧、命案雖有責,而編查保甲的任務仍歸之於太平、樂清兩縣(148),以致多有“糧歸玉環而户口編查仍在本籍”者(149)。
“專管地方”之廳與“無專管地方”之府佐貳之間還有一類特殊的中間形態,即所轄區域詞訟甚至直到命案、錢糧不同屬一廳一縣。對該地而言,命案和錢糧分屬兩處,其實對兩者而言,都談不上是“專管之地”,而呈現“雙頭管理”的形式,這類分防同通按照《大清會典》的規定,不可被視作“廳”,但接近“廳”的功能,個别還纂修有“廳志”。
專轄命案而錢糧另徵的典型例子是湖南古丈坪,該地屬永順府永順縣,原駐有古丈坪督捕同知,“該縣管轄之西英、沖正、羅依、功全四保地方……向歸永順府古丈坪同知稽查彈壓,其命盗詞訟仍歸永順縣審理”,不屬廳的性質,“其地猶隸之永順縣,有人民而無土地,於郡縣之建置,十九不完全,於古者分土無分民之制,顛倒行之,相沿又百年”(150),道光二年將該督捕同知改爲撫民同知,“該西英等四保地方一切命盗、詞訟案件概歸該同知管理審辦”,“其屯糧、考試等事照舊歸於永順縣管理”(151),但錢糧事宜未參與,故仍不爲廳,當地人哀歎“有訟獄而無學校,敢於刑人而不敢於教人,有地土而不管錢糧,民疑於騎牆而不專於是,郡縣之建置猶大半不完全。甚矣,古丈坪廳之無所表見於宇内也。封建不可知矣,郡縣亦太半不完全。宜官斯土與生斯土者,姑且少安”。直到光緒變科舉,光緒二十九年廳自建學,脱離永順縣考試之羈軛,爲籌學費,收田房税契歸廳,於是土地人民政事漸趨漸完全,“所不盡歸廳者,猶有限兩之糧米地丁,此外則純乎郡縣之建置矣”(152)。錢糧徵收仍未歸該撫民同知,但已極其接近於完全之廳的功能。
類似古丈坪的還有湖南湘潭縣株洲,光緒三十四年設撫民同知,將一都自一甲至八甲及三都全都地方,“統撥歸該同知管轄。凡關涉路礦及民間命盗、詞訟案件,仿照道光五年永順府同知移駐古丈坪改爲撫民同知成案,均由該同知審理解勘,錢糧、學校仍歸湘潭縣徵收管理”(153)。江西銅鼓營撫民同知,仿古丈坪廳成案(154),“凡廳屬命盗詞訟悉歸審理解勘,錢糧因隸義寧州,日久糧籍牽連,甚難分割,應仍歸義寧州經管,改屬南昌府”(155)。江西上栗市撫民同知,光緒三十三年亦仿古丈坪廳成案,將袁州府同知改爲撫民同知移駐上栗市,“萍鄉縣安樂、歸聖、欽夙三鄉所轄地方命盗詞訟案件,統歸審理,解勘錢糧,仍令州縣照舊經管,亦由藩司籌給津貼,以資辦公”(156),宣統三年又將歸聖、欽夙劃歸萍鄉縣(157)。因其不負錢糧重責,故仍非廳之建置。
專轄錢糧而命案不與的例子是福建平潭。該地原爲福清縣平潭縣丞所轄,該縣丞乃分徵縣丞,該地刑名、錢糧俱歸其經歷,但命案則要移至福清縣審辦。但到了嘉慶初年,該地“生齒日繁,民人往來採捕,易啟奸匪,借捕魚爲名在洋伺劫”,但縣丞“職分較小”,難資彈壓,故將建寧府同知改爲福州府平潭海防同知,“一切地方詞訟、徵收地糧,統歸該廳管理。其命盗案件仿照泉州府屬廈門同知之例,由該同知驗報,仍移歸福清縣審辦”(158)。所謂的“廈門同知之例”乃乾隆六年所立,先是康熙二十五年將泉州府同知移駐於廈門,“管理海口、商販、洋船出入收税,臺運米糧,監放兵餉,聽斷地方詞訟”(159),乾隆六年時又將命案報驗之權授予該同知,“别有情節者,移縣汛報”,仍要報告同安縣(160),終清一代未獲命案審辦權。故平潭地方雖置同知,檔案中也稱“該廳”,但命盗案件無審辦之權,故不應爲“廳”。
除了關於“專管地方”一詞的認識外,關於廳的長官名稱,也需要討論。或有依據《大清會典》,認爲惟有具“撫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銜則方可爲廳。應該說,清代曾出現過的絕大多數廳的長官頭銜或爲撫民,或爲理事,但不宜將之絕對化,有個别廳的長官頭銜有特殊性。依筆者所見,在撫民、理事之外,至少還存在四種廳的長官名稱:一是“理民督捕”,如四川馬邊廳,其關防於一九七七年出土,明確寫着“馬邊理民督捕關防”(161),四川江北廳關防亦爲“重慶府分駐江北鎮理民督捕同知”(162);二是海防銜,如南澳廳長官爲“閩粤南澳海防軍民同知”,澎湖廳爲“糧捕海防通判”(163);三是撫彝銜,典型的是四川越巂廳,原爲撫民通判,因“但官非撫夷,熟夷皆受隸於土司,該通判並無專責。營汛員弁,又均非所轄,每遇重大夷案,督拏巨匪,呼應不靈,應改爲撫夷通判,自千、把總,外委以下,均受節制。庶事權歸一,可專責成”(164)。經部議准,將該通判改爲撫夷同知(165),改爲撫彝並不意味着不再撫民,而是兼轄民、彝。此外,還有四川峨邊廳、鹽邊廳爲撫彝通判銜;四是理番、理瑶銜,以四川理番直隸廳、廣東理瑶直隸廳爲典型。故在判斷廳的性質時,還應具體分析,不宜全以長官名稱而斷。
清代還曾存在一類有户而無民的同通及其轄區。這主要是在各少數民族與漢人雜處之地,設立理番同知等,以“身份”作爲其管理對象的判别標準,只管理番民或番漢交涉事件,可謂是“有民而無土”,不爲廳。比較典型的是設置之初的廣東理瑶同知。該同知初設之時,其職責是管理苗務,並兼管連州、連山、陽山三州縣捕務,雍正七年改爲廣東理瑶軍民同知,專管苗務,至雍正九年又將三州縣捕務歸該同知管轄,隸屬司道考核,但當時該同知管瑶人及瑶、漢争端之事,並無轄地,“凡瑶人盗案以同知爲專轄,瑶人争訟有涉連、陽三州縣民者,聽同知關會審理,瑶户錢糧仍連州、連山縣照舊征解,同知有分民無分土”(166),實質上仍是府佐貳,不可稱之爲“廳”。直到嘉慶二十三年始革連山併入同知爲專轄,“然後同知有疆域也”(167)。至此,連山理瑶直隸廳始置。
還應注意到,很多廳的建置並非在同通分防之初便具有了刑名錢糧專責,往往經歷了一個從具有單一或不完整職能的轄區逐步過渡到有“專管之地”的廳的過程。如陝西留壩廳,乾隆十五年時移漢中府通判駐鳳縣留壩,“分管松林、留壩、武關三驛,除命盗、錢糧、户婚、田土等事仍聽該縣管理外,其私茶、私鹽以及酗酒、鬥毆等事俱令通判就近查拿”,此時尚是府之佐貳。至乾隆二十九年仿陝甘潼關、固原同知分隸之例,將附近留壩一帶村莊及松林、武關二驛均分隸該通判管轄,“其境内一切户口、錢糧、命盗、詞訟及護送餉鞘、遞解人犯等事悉歸該通判辦理”(168),至是始爲留壩廳。因此考量廳的設置時間時,就不能遠溯至乾隆十五年通判初設之時。
明乎清代廳的本質,則廳的判别理應以該同知、通判何時具有一地“刑名錢糧”專責爲基本依據。然而,正是由於長期以來對這一問題模糊不清,或者雖認識到此點,但並未對每一個廳的具體情况進行細緻分析,以致在清代地理文書及今人著作中,將大量並非廳的建置寫入地理沿革中,並往往誤將職官設置時間與廳的設置時間等同起來,產生了不少疏誤(169)。
將府佐貳誤認爲廳的例子非常之多,筆者僅以第一部記載廳制,而且是記載清代典章制度非常權威的嘉慶《大清會典》爲例來說明,清人對廳的判别已有偏差。嘉慶《大清會典》卷四《吏部》共記載了京畿四路廳四、直隸廳十八、散廳七十八,其中誤記了廣東廣州府前山寨廳、惠州府碣石廳。前山寨同知係乾隆八年移肇慶府同知駐澳門之前山寨地方而設,“專司海防出口、進口海船兼管在澳民番”,關防爲“廣州府海防同知”(170)。該同知絕非廳之建置,因其與錢糧、刑名無涉,該地仍是由香山縣分駐澳門縣丞分管民番詞訟。碣石同知係雍正七年添惠州府海防軍民同知駐碣石而設,“專司督緝,山海均資稽查,一應碣石沿海並民事務,除人命、强盗照例仍令海豐縣知縣印官承審,餘令同知就近審理”(171),並未獲得專管之權,仍屬府佐貳。至雍正九年,又將海豐、長樂、興寧、龍川、永安、陸豐六縣捕務歸碣石軍民同知管理(172),其職責更加龐雜。道光二十五年將此海防同知改爲廣州府虎門屯防同知而將廣州府永寧通判駐此,爲惠州府海防通判(173),“照舊經管海防事宜,並兼轄海豐、陸豐、龍川、永安四縣捕務”(174),依然未改其府佐貳性質。時間斷限與嘉慶《大清會典》接近的《嘉慶重修一統志》就未記載前山寨廳與碣石廳,是正確的。
五、餘論:定額觀念、分轄趨勢與廳制發展
廳緣何在清代成爲正式政區之一種,要從廳與府、州、縣這些清之前已然存在的政區在功能上的異同中去考慮。關於廳的功能,前人曾提出“過渡性”和“防禦性”兩種解釋。所謂“過渡性”,乃是指廳設置多出於臨時性,僅僅是其間處於過渡狀態的一種形式,其最終歸宿是府州縣化;至於“防禦性”,見於施堅雅關於中國城市體系的研究中,他認爲無論直隸廳還是散廳,多出現於所屬更高一级政區管轄範圍的邊緣地帶,“在帝國邊境——南部和西南的國境、亞洲内地邊境,以及沿海——防衛的主要負擔由直隸廳和散廳承擔。至於内部邊境,在不同於省級邊境的地區邊緣,其主要負擔由散廳治所承擔”(175)。吴正心曾對上述兩種解釋提出疑問,他認爲“過渡性的說法最多只能適用於邊地”,而廳的防禦性功能,“並不表示其他形式的地方政府没有類似的優點”,從而指出“過渡性和防禦性各有其局部適用範圍,無法圓滿地解釋廳的主要功能”,並提出“催生新政區”是廳的主要功能的解釋(176)。
筆者基本贊同吴正心的分析,但認爲應當以乾隆年間爲界限分階段來解讀廳的功能。由前文對明清之際廳制發展的分析,可知廳的產生之初是與邊疆拓展和衛所的文官化管理密不可分的,在清初一段時間内,的確在若干區域表現出明顯的“過渡性”色彩,在雍正年間,有多處的廳被改置爲府州縣。從這層意義上而言,“過渡性”是廳產生之初的一個基本特徵。但由於特殊的政治經濟情勢下保留下來的若干廳,由於援引案例不斷增設的緣故,使得廳的數量在雍乾時期有所增加,尤其是乾隆以後,清代在政區和職官設置上的“定額理念”使得廳這一制度得到極大發展,並最終大量增設而成爲正式的政區形式之一。
清代本着“量入爲出”的財政理念,在賦税制度上長期呈現“定額化”的趨勢(177)。定額觀念並不僅僅體現在賦税上,同樣體現在官員數量和政區設置上。在經歷了雍正年間大規模的政區改革以後,刑部右侍郎楊超奏請酌停州縣之改隸、佐貳之添設。
改隸一邑則一切刑名錢穀,册籍卷宗須賚造,乘機舞弊,百蠹叢生,輾轉稽查,急難就緒。添設一官則修理衙署,招募胥吏,動關國帑,文書期會,益見紛繁,冗吏冗員更多供給。又况百姓安于故常,改隸既有投供報册之勞,添官又有送迎悉索之擾。地無定境則奸宄或致潛藏,官數既增,則責任轉無專屬。臣請敕下直省督撫,嗣後所屬州縣,除實在離府遼遠必須改隸及村鎮繁難之地實應添官彈壓者,仍准具題外,其餘控制既已得宜,一概不准瀆奏,則在民之紛擾可免,在官之責任愈專,國帑不致虚縻,地方益臻寧謐矣。(178)
至乾隆六年,清廷正式下令保持職官尤其是佐雜官員數額定制,“從前各省佐雜等官,各督撫有奏請添設、改隸,責任轉無專屬,請嗣後倘各省需用人員,止准於通省内隨時改調,不得奏增糜費”(179)。如此一來,追求政區穩定和官員定額成爲清代政治的一種理念,除了清末臺灣、東北、新疆設省的確需要大量設置新的政區以外,其他時間,對新設政區,非極其必要,清朝統治者並不鼓勵。如貴州錦屏縣,道光十二年裁入開泰縣,咸豐十年雲貴總督張亮基、貴州巡撫劉源灏力主恢復錦屏縣治(180)。此事經吏部討論通過,但却遭到咸豐皇帝一語否決,其理由是“前既奉有聖諭,斷無復還之理。况該處距附郡首邑不過百餘里,得人爲治,不必添設一官。該督等所請着勿庸議”(181)。這雖然有咸豐皇帝過於拘泥於道光皇帝的裁決而不知更張的緣故外,也有過於强調官員自身施政的能動性而不願輕易增加官員的定額理念在。然而,地方政治形勢隨時變化,理應因地制宜而不拘泥。在此種情况下,既要兼顧清代地方行政的“定額觀念”,又有隨時新置政區的“剛性需求”,尤其是考慮到清代人口的劇增和地區開發的日益成熟,這種矛盾更是愈來愈突出。唯一可行的辦法只能是將原駐在府州縣的佐貳官分轄,或是將原本承擔部分職能的分防佐貳進一步升爲具有完全職能的政區,這使得清初以來便產生的廳的建置得以長期穩定並逐漸增置。
受到定額觀念影響的絕非廳制而已,在其他層级政區中也多有體現。其一是道制,係明代因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分轄而產生,清代將明代名目繁多、事務單一、區域重疊的複合型“道制”結構調整爲以專業道爲補充,主要由分守道、分巡道組成的結構,各自劃分區域,並將其品級、治所固定,職能漸由單一而趨於複合,成爲省與府級政區中一個重要的承轉機構。在内地與邊疆交界,漢人與少數民族雜處的地帶,道實際上起着“准政區”的職能,這其中至少包括山西蒙古交界的歸綏道、直隸蒙古交界的口北道、新疆的鎮迪道以及東北建省以後的更具獨立性質的道。至民國初年,又廢府存道,最終短暫地成爲介於省縣之間的一級政區;其二是州縣佐雜分轄之制,這主要是集中於州縣以下行政組織的變動,其意義不亞於對縣及其以上層級的調整。清代的僚屬官,包括典史、縣丞、主簿、巡檢、州同、州判、吏目等,無論分防與否,都可能劃定一定的轄區。在轄區内,行政職能較爲完善的職兼刑名、錢糧,幾乎與州縣没有任何區别,尤其是在邊疆地區,州縣佐雜設立具有極强的獨立性,如甘肅的分征佐貳;次一級的可以具備徵收錢糧和處理民間細事之權,如福建等地的分征縣丞等等(182);最多的還是授予彈壓地方及處理民間细事之權,在司法上構成一個“分轄區”,以《南部檔案》中所記載的富村驛巡司和新鎮壩縣丞爲典型(183)。以往知縣作爲“親民之官”的功能被部分消解,在廣東等地區,更由於局部地區佐雜設置的密度之高,使得知縣成爲“治官之官”,從而使得清代的基層社會控制模式與前代有了本質的區别,筆者應用地理學界的概念,將其稱作“縣轄政區”(184)。
清代定額觀念引發了各個層級的佐貳官員分防於治所之外,其結果是促成了新政區的萌生,並最終形成了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架構。與明代相比,清代在省制上加强了集權,使得明代三司分立的局面一轉變爲由總督與巡撫在一省之内的專一事權;明代雜亂無序的道員被歸併,其轄區相互排斥並有固定治所,使得名義上仍爲省級官員的“道”成爲介於省與府級政區之間的一級承轉機構,進一步加强了省對府级政區的控制。與明代一省级政區内,三司並立,由布政司、按察司副職而延伸出的道員職能專一、臨時而相互交叉,兼以明代晚期在布政司、按察司之上新增總督、巡撫的“混亂”局面相比,清代的省級政權架構是一種極有秩序的存在,並表現爲一種“集權化”的傾向。然而,在省級以下,清代又顯示出了諸多靈活性和分權化的一面,從政區形式上,新增了“廳”,從而使得府级政區存在府、直隸州、直隸廳之别,清代採取的眾建直隸州及新置直隸廳的政策,府級政區大大增加,使得明代眾多面積極爲遼闊的府轄境縮小,減少了管理半徑,進而提高了地方控制能力;在縣级政區上,除了原有的散州、縣外,又有了散廳。對於散廳而言,將一府之中較緊要之區,單獨劃割,交予與知府同城事簡的同知或通判,是將正印官之權分予僚屬官;同時,明代原有介於府、縣之間的屬州在清代徹底消亡,或升爲直隸州,或降爲不領縣的散州,轉變爲純粹的縣級政區,消除了明代存在的布政使司—府—屬州—縣這一行政鏈條上最長的一環,使得清代地方行政層級體現爲較規整的三级制(185)。對於縣下一級政權而言,儘管所轄人口在清代大量增加,但通過佐貳官的分轄體制和縣轄政區的設立,極大緩解了知縣等正印官的管理壓力,避免了析分縣级政區的隱憂。如此多種形式的政區存在,可根據地方政治態勢隨時調换,達到清代統治者常常提及的“因地制宜”之效,新產生的廳和縣轄政區這兩種形式又往往是移駐已有的佐貳文官而設,既滿足了增設政區的需求,又不致有增加冗員之效。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的轉變,筆者以爲是一個由混亂到秩序的過程,其間體現着清代“精巧”的地方治理策略。
附記:本文曾在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學術工作坊”活動及陝西師範大學西北研究院主辦的“史念海青年歷史地理學者論壇”上宣讀,承蒙諸位師長尤其是本人導師華林甫教授、復旦大學張偉然教授、暨南大學吴宏岐教授評議,頗受教益。李大海、席會東、盧祥亮亦提出若干修改意見,謹此致謝!
注釋:
①真水康樹《清代“直隸廳”與“散廳”的“定制”化及其明代起源》,《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1996年第3期,又見其《乾隆期におけゐ直隸厅·庁の制度化》一文,《法政理論》第39卷第4號,2007年,第631—649頁;傅林祥《清代撫民廳制度形成過程初探》,《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07年第1輯。
②這五廳是直屬於布政使司的,與府、直隸州平行記載,按照定型後的廳制,應屬於“直隸廳”,但康熙初修《大清一統志》無“直隸”二字。
③吴正心《清代廳制研究》,臺灣中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
④如《清史稿·地理志》、趙泉澄《清代地理沿革表》(中華書局,1955年)、牛平漢《清代政區沿革綜表》(中國地圖出版社,1990年)所著録的廳,存在數目和設置時間上的較大差異。
⑤張勝彦《清代臺灣廳縣制度之研究》,臺北:華世出版社,1993年;陸韌《清代直隸廳解構》以雲南蒙化、永北、景東等直隸廳的設置爲例探討清代直隸廳制度,多所創見,見《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0年第3輯;劉靈坪《清代南澳廳考》,《歷史地理》第24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張弓《論清代綏遠地區的廳》,内蒙古大學2008年碩士論文;郭岩偉《清代前期口北三廳地區政區體制研究》,復旦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阿如汗《内蒙古中西部諸廳之研究——以口外十二廳爲中心》,内蒙古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等等。
⑥《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中華書局,1974年標點本,第1850頁。
⑦張瀚《台省疏稿》卷三《酌議地方事宜以興治安疏》,《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62册,齊魯書社,1996年,第53頁。
⑧《明世宗實録》卷五六六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辛卯,臺灣“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以下所引《明實録》皆據此本,第9062頁。
⑨《明熹宗實録》卷四二天啟三年十二月甲午,第2188頁。
⑩《明武宗實録》卷一五二正德十二年八月丁巳,第2945頁。
(11)《明世宗實録》卷二四四嘉靖十九年十二月辛酉,第4909頁。
(12)《明神宗實録》卷二九八萬曆二十四年六月癸丑,第5586頁。
(13)康熙《顏神鎮志》卷四《職官》。
(14)嘉靖《青州府志》卷八《人事志一·公署》。
(15)鄭曉《添設官員疏》,陳子龍等輯《明經世文編》卷二一七,《續修四庫全書》集部第1658册,第239頁。
(16)顧誠《明帝國的疆土管理體制》,《歷史研究》1989年第3期。
(17)今點校本作“如延安、延綏同知又兼牧民”,作延安、延綏兩名同知之意,似誤。此同知爲嘉靖四十五年所設,列銜延安府,駐地爲延綏鎮,《明史·職官志》意爲延安府駐延綏同知,不應點斷。
(18)趙時春《送平凉通判孔君道源擢延安同知序》,《浚谷先生集》卷四,《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87册,第281頁。
(19)楊博《覆巡撫延綏都御史王遴條陳邊務疏》,《楊襄毅公本兵疏議》卷一九,《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477册,第554頁。
(20)康熙《延綏鎮志》卷三《官師志》;《明神宗實録》卷一六四萬曆十三年八月庚申,第2992頁。
(21)康熙《延綏鎮志》卷三《官師志》;萬曆三十八年曾鑄東路、西路、中路管糧同知關防,見《明神宗實録》卷四七八萬曆三十八年十二月壬申,第9017頁。
(22)《明神宗實録》卷一六四萬曆十三年八月庚申,第2992頁。
(23)康熙《延綏鎮志》卷三《官師志》;《明憲宗實録》卷一○五成化八年六月己巳,第2052頁。
(24)見前引張瀚《酌議地方事宜以興治安疏》;《明穆宗實録》卷六四隆慶五年十二月乙卯,第1552頁。
(25)盧象昇《宣雲奏議》,《明大司馬盧公奏議》卷六,《四庫未收書輯刊》第2輯第25册,第137頁。
(26)嘉靖《宣府鎮志》之《職官考》。
(27)《明太祖實録》卷一一九洪武十一年六月辛巳,第1938頁。關於岷州衛及其在西北防禦體系中的地位,可參武沭《岷州衛:明代西北邊防衛所的縮影》,《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2期。
(28)康熙《岷州志》卷三《輿地下》。
(29)《明太祖實録》卷一四一洪武十五年正月甲申,第2223頁。
(30)《明宣宗實録》卷五洪熙元年閏七月己亥,第125—126頁。
(31)關於經歷司在衛所管理中的作用,張金奎在《明代衛所軍户研究》(綫裝書局,2007年)第三章第一節《經歷司:先天不足的軍户管理機構》曾從宏觀角度論述了這一問題,可參見。
(32)《明世宗實録》卷四九七嘉靖四十年閏五月乙巳,第8237頁。
(33)康熙《岷州志》卷二《輿地上》。
(34)康熙《岷州衛志》之《户口》。
(35)康熙《岷州志》卷一三《職官下》。
(36)張維《隴右金石録》,《中國西北文獻叢書》第7輯第182册,蘭州古籍書店,1990年,第424—425頁。
(37)光緒《洮州廳志》卷十六《番族·茶馬》。
(38)乾隆《循化廳志》卷一《建置沿革》。
(39)李維楨《階州斬崖及隴右邊情》,《明經世文編》卷四六六,《續修四庫全書》集部第1662册,第267頁。
(40)内地衛所中,似也有設撫民同知管轄衛所内的民地的現象,如潼關衛,萬曆時設西安撫民同知駐潼關,其職責尚不明,但嘉慶《續潼關廳志》卷之上《田賦第四》載:“順治十四年諭軍民各造丁册地籍,民有民田,不得混入軍民,軍有軍田,不得混入民户,邑宰專主民籍,衛官統馭軍人,永爲定例。”其中所講的“邑宰”即是駐於潼關的西安撫民同知,衛所的軍屯與民田分隸於撫民同知和衛官,出現了衛地由衛官、文官共治的局面。聯繫到邊地衛所及潼關衛的個案,明末衛地管理似出現了文官化趨勢,容它文再作探討。
(41)康熙《叙永廳志》,“序”。
(42)楊嗣昌《西南已定經畫宜周疏》,《楊文弱先生集》卷三四,《續修四庫全書》集部第1372册,第489頁。
(43)張德地《題爲請設夔關總税疏通商賈以裕國課事》,雍正《四川通志》卷十六下《榷政》所引。
(44)曾省吾《議處都蠻疏略》,雍正《四川通志》卷十八上所引。
(45)朱燮元《議處衰庸府佐疏》,《少師朱襄毅公督蜀疏草》卷三,《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491册,第73頁。
(46)《明江廳上石州鄉土志略》之《名稱沿革》。
(47)雍正四年十一月初八日湖南巡撫布蘭泰《請將永順保靖兩宣慰司原設經歷改設同知》,《清代吏治史料》第2册,綫裝書局,2004年,第741—742頁。
(48)同知、通判官署皆稱“廳”,根據其職責不同,又有理刑廳、督捕廳等稱呼,無論其駐城抑或分防皆然。
(49)汪景祺《讀書堂西征隨筆》,上海書店出版社,1984年,第25頁。
(50)雍正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川陝總督年羹堯《請于陜西榆林延綏等處設文官以專責成》,《清代吏治史料》第1册,第283—284頁。
(51)《清世宗實録》卷二六雍正二年十一月壬子,中華書局,1985年,第409頁。
(52)雍正七年閏七月二十日陝西糧鹽道杜濱奏,《宫中檔雍正朝奏摺》第13輯,第902—903頁。
(53)雍正《陝西通志》卷三六《驛傳》。
(54)年羹堯《奏陳河西各廳請改郡縣折》,載《年羹堯滿漢奏摺譯編》,季永海等翻譯點校,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06—307頁。
(55)《清世宗實録》卷八○雍正七年四月辛丑,第57頁。
(56)《清聖祖實録》卷二七七康熙五十七年正月己丑,中華書局,1985年,第717頁。
(57)《清世宗實録》卷十七雍正二年三月丙申,第293頁。
(58)雍正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吏部尚書孫柱《請照甘撫擬定字樣鑄給新設同知通判守備等員關防》,《清代吏治史料》第1册,第573—574頁。
(59)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録副奏摺(以下簡稱“録副”)《雍正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都察院左副都御史二格奏》,檔號:03-0001-001。
(60)《清高宗實録》卷九○乾隆四年四月己卯,中華書局,1985年,第388頁。
(6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朱批奏摺(以下簡稱“朱批”)《乾隆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甘肅布政使阿思哈奏》,檔號:04-01-01-0156-002。
(62)(朱批)《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二十四日陝甘總督楊應琚、甘肅巡撫吴達善奏》,檔號:04-01-02-0002-001。
(63)《清高宗實録》卷六二二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丁丑,第993頁。
(64)康熙《岷州志》卷十二《職官上》。
(65)光緒《岷州續志·職官》。
(66)(朱批)《雍正五年九月初四日陝西總督岳鍾琪奏》,檔號:04-01-30-0001-018。
(67)康熙《岷州志》卷二《輿地上》。
(68)雍正九年十月初四日四川總督黄廷桂《請增設松潘同知巡檢等員鑄給關防印信》,《清代吏治史料》第5册,第2204頁。
(69)《清世宗實録》卷六○雍正五年八月乙未,第916頁。
(70)《雍正朝漢文諭旨彙編》第8册雍正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335頁。
(71)如道光二年四川太平直隸廳原任同知長庚離任後,奏請“應於川省直隸同知另行酌量調補”,見録副《道光二年正月二十二日四川總督蔣攸銛奏》,檔號:03-2520-074。
(72)《清聖祖實録》卷三○康熙八年十一月乙卯,第425頁。
(73)楊雍建《撫黔奏疏》,《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續編》第三十三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76年,第989頁。
(74)《清聖祖實録》卷一三○康熙二十六年六月戊辰,第402頁。
(75)《設南籠廳學疏》,見乾隆《南籠府志》卷八《奏疏》。
(76)《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摺彙編》第5册,第683頁。
(77)《清聖祖實録》卷二四七康熙五十年八月壬午,第450頁。
(78)同治《永綏直隸廳志》卷四《藝文門·奏疏》。
(79)《清世宗實録》卷三一雍正三年四月乙未,第482頁。
(80)雍正六年十二月初八日廣西巡撫郭鉷《請將思恩府同知移駐田州百色地方以潯州府通判改爲思恩府通判》,《清代吏治史料》第3册,第1328頁。
(81)《清世宗實録》卷九六乾隆四年七月庚戌,第460頁。
(82)方顯《平苗紀略》,見馬國君編著、羅康隆審訂《平苗紀略研究》中的校釋,貴州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9—110,117頁。
(83)雍正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雲南貴州廣西總督鄂爾泰《請於黔省八寨丹江清水江古州等處設立營汛派駐官員》,《清代吏治史料》第4册,第1746—1748頁。
(84)乾隆四十四年貴州巡撫裴宗錫奏《請增苗疆屯防疏》,載《皇清奏議》卷六三,第10册,臺北:文海出版社,2006年,第5172頁。
(85)張廣泗《議覆苗疆善後事宜疏》,光緒《古州廳志》卷十《藝文志》。
(86)雍正四年十一月初八日湖南巡撫布蘭泰《請將永順保靖兩宣慰司原設經歷改設同知》,《清代吏治史料》第2册,第741—742頁。
(87)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吏部尚書查弼納《爲四川酉陽等處土司地方流官官職卑微不足彈壓酌議移改》,《清代吏治史料》第1册,第679頁。
(88)雍正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四川總督黄廷桂《請將忠州改升直隸州順慶府通判移駐豐和場打箭爐添設照磨》,《清代吏治史料》第5册,第2308頁。
(89)光緒《會典事例》卷三一《吏部·官制》,第1册,中華書局影印本,1991年,第390頁。
(90)乾隆《大清會典》卷四《官制四·外官》,《四庫全書》本。
(91)乾隆《大清會典》卷八《户部·疆理》。
(92)乾隆《口北三廳志》卷一《地輿》。
(93)雍正五年五月初六日署理江南總督范時繹《請將江西吉安府同知移駐蓮花橋彈壓上西礱西二鄉》,《清代吏治史料》第2册,第906—907頁。
(94)陳宏謀《請分廳疏》,乾隆《蓮花廳志》卷八《藝文志·奏疏》。
(95)雍正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兼吏部尚書事張廷玉《浙江新設玉環同知衙門請照中縣之例添設經制典吏》,《清代吏治史料》第4册,第1582—1583頁。
(96)《巡撫李衛請展復玉環山奏議》,載光緒《玉環廳志》卷之上《輿地》。
(97)陸韌《清代直隸廳解構》,《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0年第3輯。
(98)(録副)《乾隆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保和殿大學士傅恒等奏》,檔號:03-0349-001。
(99)雍正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四川巡撫憲德《請添設雅州府同知瀘定橋巡檢裁汰打箭爐等處驛丞》,《清代吏治史料》第4册,第1650—1651頁。
(100)雍正十年五月二十日兼管吏部尚書張廷玉《請設閩粤南澳海防同知》,《清代吏治史料》第5册,第2240—2241頁。
(101)《清世宗實録》卷三一雍正三年四月乙未,第482頁。
(102)《清高宗實録》卷四雍正十三年十月甲戌,第218頁。
(103)雍正九年十月初四日四川總督黄廷桂《請增設松潘同知巡檢等員鑄給關防印信》,《清代吏治史料》第5册,第2204頁。
(104)(朱批)《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四川總督開泰奏》,檔號:04-01-01-0238-006。
(105)(録副)《乾隆三十一年七月初七日署理兩廣總督楊廷璋、廣西巡撫宋邦綏奏》,檔號:03-9983-038。
(106)(朱批)《乾隆三十八年四月十四日江西巡撫海成奏》,檔號:04-01-30-0426-011。
(107)(朱批)《乾隆五十六年九月初五日陝甘總督勒保奏》,檔號:04-01-02-0004-011。
(108)(朱批)《乾隆四年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呈》,檔號:04-01-12-0017-023。
(109)臺灣“中研院”内閣大庫所藏乾隆八年揭帖《雲南總督爲收成分數事》,登陸號:012540-001。
(110)(題本)《乾隆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大學士兼管户部事務傅恒、户部尚書蔣溥題》,檔號:02-01-04-14388-015。
(111)(録副)《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兩江總督高晉、江蘇巡撫薩載奏》,檔號:03-0131-005。
(112)(録副)《乾隆三十三年二月初七日江蘇巡撫明德奏》,檔號:03-0053-004。
(113)(録副)《乾隆三十三年二月初七日江蘇巡撫明德奏》,檔號:03-0053-002。
(114)乾隆《大清一統志》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初一日所引上諭,《四庫全書》本。
(115)關於清代理事同知設置情况,可參定宜莊《清代理事同知考略》,《慶祝王鍾翰先生八十壽辰學術論文集》,遼寧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263—274頁。
(116)《清高宗實録》卷一二四乾隆五年八月丙午,第824頁。
(117)(朱批)《乾隆二十七年正月十八日山西巡撫鄂弼奏》,檔號:04-01-01-0252-001。
(118)(朱批)《乾隆六年山西巡撫喀爾吉善、綏遠城建威將軍補熙奏》,檔號:04-01-12-0022-017。
(119)(朱批)《乾隆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護理山西巡撫朱一蜚奏》,檔號:04-01-01-0206-004。
(120)(朱批)《乾隆二十五年八月初七日山西巡撫鄂弼奏》,檔號:04-01-01-0238-005。
(121)(録副)《乾隆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山西布政使文綬奏》,檔號:03-0052-053。
(122)(録副)《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蘇州布政使蘇爾德奏》,檔號:03-0052-079。
(123)《清世宗實録》卷一一○雍正九年九月戊寅,第467頁。
(124)《清高宗實録》卷一七三乾隆七年八月癸卯,第206—207頁。
(125)(朱批)《嘉慶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兩廣總督松筠、廣東巡撫韓崶奏》,檔號:04-01-01-0525-005。
(126)雍正十年五月二十日兼管吏部尚書張廷玉《請設閩粤南澳海防同知》,《清代吏治史料》第5册,第2240—2241頁。
(127)民國《陽江志》卷一《地理志一·沿革》。
(128)(録副)《道光二十年四月十九日兼護雲貴總督顏伯燾奏》,檔號:03-2695-041。
(129)(朱批)《嘉慶十六年正月十四日雲貴總督伯麟、貴州巡撫鄂雲布奏》,檔號:04-01-01-0528-031。
(130)(朱批)《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兩廣總督李瀚章、廣西巡撫馬丕瑶奏》,檔號:04-01-12-0552-098。
(131)(録副)《道光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雲貴總督史致光、雲南巡撫韓克均奏》,檔號:03-2502-027。
(132)(録副)《光緒三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湖廣總督張之洞奏》,檔號:03-5447-091。
(133)(録副)《道光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軍機大臣穆彰阿等奏》,檔號:03-2986-041。
(134)(朱批)《乾隆十年十一月十二日陝西布政使慧中奏》,檔號:04-01-01-0121-024。
(135)(録副)《乾隆五十二年七月三日河南巡撫畢沅奏》,檔號:03-1033-018。
(136)《清宣宗實録》卷七六道光四年十二月己巳,中華書局,1986年,第233頁。
(137)(朱批)《乾隆三十八年四月十四日江西巡撫海成奏》,檔號:04-01-30-0426-011。
(138)(朱批)《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初七日盛京將軍禧恩、盛京户部侍郎明訓等奏》,檔號:04-01-12-0460-036。
(139)(録副)《道光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河南巡撫楊國楨奏》,檔號:03-2624-018。
(140)李衞《敬陳地方控制事宜疏》,雍正《畿輔通志》卷九四《藝文》。
(141)(録副)《乾隆十九年二月四日直隸布政使玉麟奏》,檔號:03-0536-006。
(142)(朱批)《乾隆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直隸布政使三寶奏》,檔號:04-01-01-0229-039。
(143)王洪兵在《清代順天府與京畿社會治理研究》(南開大學博士論文,2009年)依據大量檔案资料詳盡論述了清代四路廳的設置經過及其與順天府、直隸總督間的行政運作關係,可參見。
(144)(録副)《嘉慶八年六月初八日兩江總督費淳、安徽巡撫阿林保奏》,檔號:03-1464-078。
(145)(録副)《嘉慶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護理安徽巡撫鄂雲布奏》,檔號:03-1513-012。
(146)(録副)《道光元年十月十一日大學士曹振鏞等奏》,檔號:03-2502-020。
(147)(朱批)《道光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湖廣總督李鴻賓、湖北巡撫楊懋恬奏》,檔號:04-01-01-0658-002。
(148)(朱批)《乾隆十一年十月初十日浙江温州總兵倪鴻范奏》,檔號:04-01-01-0128-029。
(149)(朱批)《乾隆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閩浙總督馬爾泰奏》,檔號:04-01-01-0128-011。
(150)光緒《古丈坪廳志》卷四《建置第二》。
(151)(録副)《道光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湖廣總督陳若霖、湖南巡撫左輔奏》,檔號:03-2502-031。
(152)光緒《古丈坪廳志》卷四《建置第二》。
(153)(録副)《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一日湖南巡撫岑春蓂奏》,檔號:03-5095-081。
(154)(録副)《光緒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兩江總督端方等奏》,檔號:03-5095-034。
(155)(朱批)《宣統二年四月初四日江西巡撫馮汝騤奏》,檔號:04-01-01-1105-070。
(156)(録副)《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兩江總督端方等奏》,檔號:03-5095-034。
(157)(録副)《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江西巡撫馮汝騤奏》,檔號:03-7440-055。
(158)(録副)《嘉慶二年十月初八日閩浙總督魁倫、福建巡撫費淳奏》,檔號:03-1653-005。
(159)道光《廈門志》卷十《職官表》。
(160)《清高宗實録》卷一五三乾隆六年十月乙卯,第1186頁。
(161)石湍《從一方清代銅印看馬邊廳的設置》,《四川文物》1984年第2期。
(162)《清高宗實録》卷五二六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庚子,第624—625頁。
(163)光緒《澎湖廳志》之《潘序》,光緒十九年澎湖糧捕海防通判潘文鳳撰。
(164)《清宣宗實録》卷二四○道光十三年七月甲戌,第591頁。
(165)《清宣宗實録》卷二四六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庚戌,第713頁。
(166)道光《連山綏瑶廳志》之《總志第一》。
(167)道光《連山綏瑶廳志》之《總志第一》。
(168)(題本)《乾隆三十年五月十六日大學士兼管吏部户部事務傅恒、户部尚書阿里袞題》,檔號:02-01-04-15692-009。
(169)誤記廳設置時間的,如牛平漢《清代政區沿革綜表》臺灣臺南府記“雍正元年八月乙卯於淡水港置淡水廳”,但初設之時僅爲“淡水捕盗同知”,雍正九年將大甲溪以北之地“一切錢糧、命盗”交予該同知管理之後始爲廳(《清世宗實録》卷一○三雍正九年二月庚子,第360頁)。類似的例子不少,兹不贅舉。
(170)(録副)《乾隆八年八月初四日署理兩廣總督策楞、廣東巡撫王安國奏》,檔號:03-0072-026。
(171)雍正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廣東總督孔毓珣《請裁汰碣石衛守備添設海防同知並南豐平安東海滘驛丞改設巡檢》,《清代吏治史料》第3册,第1478頁。
(172)《清世宗實録》卷一○五雍正九年四月己亥,第387頁。
(173)《清宣宗實録》卷四一三道光二十五年正月乙亥,第186頁。
(174)(朱批)《道光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兩廣總督耆英、廣東巡撫程矞采奏》,檔號:04-01-12-0463-054。
(175)施堅雅《城市與地方體系層级》,載施堅雅主编,葉光庭等譯、陳橋驛校《中華帝國晚期的城市》,中華书局,2000年,第376頁。
(176)吴正心《清代廳制研究》第四章《廳的功能》,第71—90頁。
(177)何平《論清代定額化賦税制度的建立》,《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7年第1期。
(178)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刑部右侍郎楊超奏,《宫中檔雍正朝奏摺》第25輯,第278—279頁。
(179)《清高宗實録》卷一四三乾隆六年五月癸未,第1056頁。
(180)(録副)《咸豐十年六月二十七日雲貴總督張亮基、貴州巡撫劉源灏〈奏請仍復錦屏縣舊治事〉》,檔號:03-4156-053。
(181)(朱批)《咸豐十一年正月十八日吏部尚書全慶、吏部尚書陳孚恩奏》,檔號:04-01-01-0872-052。
(182)可參拙文《清代福建分征縣丞與錢糧徵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2年第2期。
(183)吴佩林《萬事胚胎於州縣乎:〈南部檔案〉所見清代縣丞、巡檢司法》,《法制與社會發展》2009年第4期。
(184)拙文《清代佐雜的新動向與鄉村治理的實際——質疑“皇權不下縣”》,載楊念群主编《新史學》第五卷“清史研究的新境”,中華書局,2011年。
(185)屬州的消失是政區層级由明四級制變爲清三级制的關鍵,可參華林甫《清前期“屬州”考》,載劉鳳雲、董建中、劉文鵬編《清代政治與國家認同》(下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