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内涵是机会平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平等论文,内涵论文,原则论文,机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平等化进程的第二阶段即平权社会阶段
人类社会的进程毫无疑问是平等化的进程,它不是什么人的随意想象,而是生产方式、经 济关系不断变动和发展的反映。恩格斯说:“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 或在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表现”。因此,世界上并没有永恒的公平与平等,公平和平 等都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一进程的具体形态只能到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和不断发展的生产方 式中去寻找。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考察,我们发现并且认为:自从国家出现以来,人类 社会的平等化进程大致已经经历并且即将经历以下几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形式不平等( 特权属于强者)、实质更不平等的等级社会;第二阶段: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平权社会 ;第三阶段;形式不平等(对弱者给予特别照顾)、实质平等的平等社会。简言之,就平等程 度而言的人类社会进程依次为:等级社会、平权社会、平等社会。
1.贡品经济社会:形式不平等、实质更不平等的等级社会
在阶级社会中,并不存在着纯粹的自给自足经济形式,生产者总要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与其他人发生经济关系。纵向关系是贡品经济关系,横向关系是商品经济关系。在前资本主 义的阶级社会中,纵向经济关系占主导地位,故称贡品经济时代。以后是横向经济关系占主 导地位的商品经济时代。
生产力较低的阶级社会往往都是贡品经济社会,古代东方国家和中世纪欧洲是典型的贡品 经济社会,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贡品经济和商品经济并存的社会。在贡品经济社会,一方纯粹 索取,另一方纯粹贡献。索取的一方是社会的强者(就自身的智力、体力等方面而言),他们 通过合法化的强制手段来向劳动者索取劳动产品。贡献的一方是社会的弱者,他们生产的劳 动产 品只能无条件地向另一方贡献。马克思说:“古代世界不是以交换价值为生产的基础”。产 品主要不是为商品交换而生产,而是为作贡品而生产。毫无疑问,二者之间只能形成强制与 服从的不平等关系,索取的一方将这种不平等关系表述并固化在法律制度中,这就形成了一 部分人的法定特权和另一部分人的无权。此时的社会便是等级身份社会。
等级身份社会是一种形式不平等的社会。由于这是一种特权,属于社会强者的形式不平等 ,结果可想而知:社会强者既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取得特权身份后,这一点变得不重要了)又 借助着法定特权从而能够占据相当多的社会财富,而那些无权的社会弱者则只能长期处在饥 寒交迫之中。这是实质上的极端不平等。
2.商品经济时代: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平权社会
在生产力有了革命性进步的商品经济时代,社会化大生产带来了大量的产品,生产的目的 不 再是为了自己消费,也不再为了作为贡品,而是为了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商品交换。在这种 经济关系中,谁也不能强迫谁,彼此都必须尊重对方的自由和平等,从而产生了商品交换双 方在交换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马克思说:“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 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 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 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物而已”。
商品经济社会也是市场经济社会。平等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机制之所以有效 率就在于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成本。要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统一的大市场(尤其是生产要素市场) 和充分的自由竞争。马克思说:“自由竞争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最适当的形式。自由竞争 越发展,资本运动的形式就表现得越纯粹”。统一的大市场和充分的自由竞争对参与市场的 生产要素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无非是意味着每一单位的生产要素都有进入大市场参与竞争的 同等机会。对于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而言,则意味着每一个劳动者都有自由竞争 某一个岗位的同等机会,一切职业和岗位都对劳动者平等开放。这就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 要 求的机会平等。当经济领域内的机会平等要求上升为经济关系主体的平等要求时,机会平等 就往往以法律用语的形式表现为权利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显然,机会平等只是形式平等,其最终结果肯定是实质不平等。此时的社会,是一个形式 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平权社会。世袭等级身份不复存在了,社会成员的身份、地位、权利一 律平等,“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切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 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由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条件不同,尤其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社 会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不同,平等原则就只能停留在起跑线上,不可能出现社会财富 的人人均等。
3.产品经济时代:形式不平等、实质平等的平等社会
在产品经济时代,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劳动已经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社会实行“各尽 所能,按需分配”的劳动和分配原则。由于不再强调竞争,机会平等将失去意义。从能者多 劳和弱者也会受到最充分的照顾(他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享受社会的一切劳动产品)的角度讲 ,这是一个形式不平等的社会。但此时的形式不平等是一种优惠偏向弱者的不平等,与公平 原则不矛盾。从“按需分配”的角度讲,这是一个社会财富高度丰富和实质平等的社会。它 是人类的最终理想。只是在目前,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想象那时平等原则的具体方面。 从上述人类社会的平等化进程看,社会主义社会只处于平等化进程的第二阶段即平权社会阶 段,并未达到第三阶段。资本主义社会是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社会,商品经济和市场机 制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形式平等、机会平等的平权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同样是现代商 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社会,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同样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平权社会,它的 平等原则也必然是形式平等、机会平等。
二、社会主义社会“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平等是人类共同的美好理想。这一愿望产生于对极端不平等的社会现实的一种自发反应。 由于现实的不平等往往以贫富差别的形式表现出来,人们所能直接感受的是结果不平等而不 是 机会的不平等,于是,人类的平等理想就很自然地表现为平均财富的愿望。作为人类向美好 的前景而科学地迈进的社会主义运动必然包含着这种纯朴的平等愿望。社会主义如果不能实 现人人共同富裕的目标,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如果没有一定程度上的平均主义精神,就不是 真正的社会主义。
但是,美好的愿望还需要一步步地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与社会主义的过程是两回事。社 会主义社会确立以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还需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创造社会物质财富 。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始阶段,物质财富的不充分决定了均贫富方式的不合理性与不现实性 ,按劳分配才是这一时期必须遵循的一种财富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一种承认个人天赋、能 力、勤奋程度和家庭负担差异的分配方式,其实施结果必然是收入、财富的不平等。历史经 验告诉我们,如果在物质条件尚未满足之前就试图提前实现社会物质财富的人人均等,就会 造成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降低,从而导致生产的低效率,最终破坏生产力。
那么,阶级被消灭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原则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呢?其实,马克思在《 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话的表述已经为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近乎明确的答案。马克思首先 写 道:“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 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法权的框框里”。随后他详细地阐述了这个作为“ 资产阶级法权”的“平等的权利”的本质(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及其弊病( 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等),并认为,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 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接着,马克思说:“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 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共产主义 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灭,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 的对立也随之消灭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 后 ;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 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可见,马克思认为,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摆脱作 为“资产阶级法权”的“平等的权利”,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而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 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平等的原则仍然是具有“资产阶级法权”性质的机会平等原则。这是 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机会平等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原则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原则都是机会平等原则,那么二者是 否还有区别呢?平等一词并不是纯粹抽象的,作为社会观念和法律形式的机会平等也只有在 与特定的历史条件联系在一起时才具有实在意义,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机会平等必定不同 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机会平等。
前者是凭借着占有生产资料从而占有他人劳动的不同而形成的阶级业已消失条件下的机会 平等,后者是存在着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和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这 两大对立阶级条件下的机会平等。是否存在着阶级,是否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决 定着机会平等的不同结果。在阶级社会中,机会平等必然带来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的极端不平 等,但这种极端不平等并不是机会平等的必然产物,而是阶级对立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 客观结果。我们不应该把机会平等导致的收入差别与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的贫富悬殊混为一 谈,更不应该把机会平等当作私有制的替罪羊。导致人类苦难的根源不是机会平等,而是资 本主义制度本身。机会平等只需要对基于个人天赋、工作能力、勤奋程度、家庭负担的不同 而产生的那一部分收入差异负责,而超出这一幅度的财富不平等则必须归咎于资本主义制度 。
可见,如果我们撇开阶级和阶级社会而纯粹地去指责机会平等原则,那是有失公平的,而 且也是很不恰当的。这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的态度与方法。实际上,机会平等并不是资本主义 社会的专利,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适用机会平等。当机会平等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时 ,机会平等原则就可以充分展示出社会主义制度在平等领域的优越性。在社会主义社会,生 产资料公有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剥削阶级作为一个独立的阶级业已消灭,受生产资料私人 占有制影响和支配的财富极端不平等基本上不复存在,但由于每个人的天资条件、身体技能 、家庭人口等等因素不完全相同,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还会导致收入、财富拥有量的个别 差异,这仍然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然而,此时的不平等仅仅是一般程度上的财富不平等 ,其不平等的程度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财富不平等程度要低得多。显然,从极端的财富不平 等 到一般程度上的财富不平等,是人类通往最终平等理想的道路上的一次重大进步,表明人类 的平等化步伐向终极目标又迈进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因此,从资本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到社 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决不是在形式上的平等的这一级台阶上原地踏步,而是人类平等化 进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
四、社会主义中国仍然需要高扬机会平等的旗帜
自从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机会平等原则却一直未能进入社会主义原则的行列。对 机会平等原则的长期忽视和否定在我国的平等化实践中导致了向两个方面的尝试以及两种相 应的结果。一方面,我们试图在微观层面(即在国有企业和人民公社内部)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愿望,结果造成了低效率的“大锅饭”平均主义制度。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总资源和总财富 的有限性,我们不得不在宏观领域建立起城乡隔离制度,以保障在城市内部实行一种低水平 的财富平等制度,结果导致了城乡居民在就业、任职、参政、受教育、受国家救济等等一 系列的 机会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前者的消极影响在80年代初就已经被人们知晓,经过二十几年的 改革之后,平均主义已经没有多少市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后者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危 害 性至今未被学术界、理论界和决策者充分认识到。这样,几十年来的社会主义平等化实践, 我们在城乡关系领域既没有实现收入、财富的平等或接近平等的宏伟目标,反而把形式上的 平等也丢掉了。
今天的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一个等级身份社会。比如,今天的“农民”一词并不是 一个职业概念,而是一个身份概念,“农民工”、“农民企业家”的“农民”都是身份,用 以修饰后面的主词。此外,“城市居民”、“国家干部”、“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 职工”等等词语都表示身份,“本地人”和“外来人口”等词语也具有身份性质。由于相应 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不同身份的人有着不同的权利和待遇,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可以在国 家机关任职,在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正式就业,可以享受养老、医疗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下岗后政府会安排培训和再就业,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子女可以在城市享受义务 教育,而同样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是无缘这一切的。这样,市民和农民的关系实际上就 演化为等级身份关系,城乡隔离制度实际上就是中国在城乡关系领域的等级身份制度。“本 地人”与“外来人口”相比,也是一种充满特定权益的等级身份。近几年来,上海、北京等 许多城市纷纷制定的“职业保留法”(即一般称为“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的地方政府 规章),明确规定金融、保险、管理业务、营业员、前厅服务员、话务员等工作轻松、待遇 较好的职业和工种由本地人独占,外来人口只能去干那些重、累、脏、险而且待遇低下的工 种。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贡品经济时代和封建专制统治,典型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社会从来就 没有在中国的土地上存在过,因此,在中国人的思维甚至潜意识里,从来就没有机会平等、 权利平等的概念,而平均主义思想和等级身份观念却在中国人的思维中根深蒂固。因此,在 理论上明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平等问题的基本观点,明确机会平等、形式平等是社会 主义平等原则的内涵,高扬社会主义机会平等的旗帜,在向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 革目标迈进的今天,无疑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