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调查与思考_增值税抵扣论文

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调查与思考_增值税抵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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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1994年新税制中的部分高科技税收政策已越来越不适应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成长壮大,亟待进行调整和改进。本文就如何完善现行税收政策、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作些探讨。

一、高科技产业化进程中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到1998年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已达568家(含内外资企业),其中,产值过千万元的企业75家,产值过亿元的企业18家。从业人员3.9万余名,其中,博士179人,硕士718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9868人,占员工总数的25.2%。按其行业分布来讲,长沙市已形成了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为支柱的产业群。电子信息企业数占45%,产值占42.4%;光机电一体化企业数占17%,产值占38.6%;生物医药工程企业数占13%,产值占7.2%;新材料企业数占15%,产值占8.4%。技工贸总收入结构趋向合理,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经济总量不断壮大,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从1994-1998年5年中,长沙高新技术企业累计完成总产值252.33亿元,上缴国家税收15.11亿元。具体指标如表1。

表1 1994年至1998年五年来的经济指标单位:万元

指标 1994年 1995年 增长% 1996年

总产值132686 253869 91.33

374436

利润总额 1593636250 127.47

34518

上缴税金

492514039 185.06

26171

增长% 1997年 增长% 1998年增长%

47.49

69946

86.01

1062842 51.95

-0.05

80588

133.47 115836

43.37

86.42

50646

93.52

554049.39

高新技术企业累计已开发高新技术项目812项,在研项目260个,其中,30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美国、日本、西欧、东欧、东南亚、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1998年出口创汇7233万美元,“三来一补”713万美元,缴纳涉外税收1.69亿元。

从长沙市高新区企业经历的10年发展过程和现状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系列高科技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较大地促进了高科技产业的起步和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问题,导致高科技产业化进程缓慢。就税收方面分析,阻碍高科技产业化进程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现行增值税某些政策不适应科技进步的要求

1.高科技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

从高科技产品的物化劳动来看,高科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大多技术含量高,成本价值大,而且更新快。按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购进时的大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不仅使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转移价值(折旧费)所附带的进项税金,造成重复征税,加重了高科技企业税负,而且不利于产品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从高科技产品的活劳动来看,不能抵扣的研制开发费用多,税负水平高。从对创智软件园、湘计算机、波士特、国讯网络、湘财三门软件等30家企业的情况来看,科技产品成本结构中物耗减少,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科技咨询费、宣传广告费等间接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例大,但都不准抵扣,导致进项税额少,税负重,这在软件生产企业尤为突出。如创智软件园长沙基地,1998年软件收入达3571万元,产品成本中,物耗部分不足10万元,仅占其成本的0.56%。而开发软件人员工资及有关开发费用高达1430万元,占成本的82.2%,在现行增值税制下,这部分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几乎为零,导致该行业增值税税负畸高(1998年上述创智软件园等5家企业的增值税负分别为16.95%、16.96%、14.53%、14.47%、15.82%,远远地高于普通工业企业的税负率)。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最终应转嫁给消费者,不由企业本身负担。但在实际操作中,受资金回流、价格等因素影响,高税负难以全部转嫁,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挫伤了企业对技术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2.现行确认收入原则使高科技企业提前垫付税款,变相加重了企业负担。

高科技企业的产品销售,不同于一般企业一手交钱(票据)一手交货的简单销售方式,其产品销售的实现,存在发出货物的安装、调试、维护、升级甚至退货改进等诸多环节,时间过程比较长,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情况比较复杂和特殊。按照现行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高科技产品发出后,就应视为实现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实际上,其销售并未最终实现,企业没有收到货款,这样,企业不仅要垫付研制生产科技产品的成本,而且还要提前垫付税款,挤占企业本来就不足的资金,使企业无力投入更多的资金从事科研开发。

3.对少数高科技产品该如何征税,政策界定不明确。例如:基层国、地税在应用软件是应视作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无形资产销售应征收营业税上存在分歧,造成一部分软件开发企业在提供应用软件后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营业税,税收负担达到其销售收入20%的以上。

(二)所得税对高科技的优惠政策有待完善

1.优惠对象不科学。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其项目。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同时,促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

2.优惠方式单调。对科技的税收优惠限于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没有采取像国外已普遍使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方面的措施。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有较多限制,且并不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

3.优惠效果欠佳。新办的高科技企业生产产品要经过研究开发、试制、改进、生产等多个环节,周期长,投产的前两年内利润很少,甚至亏损。从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没有实际意义,有违利用优惠政策扶植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初衷。

4.计税工资标准滞后于时代发展。税收政策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我们调查的30家企业,人均工资每年达3-5万元,占产品成本的19.6%,高出年计税工资每年6600元扣除标准的4-7倍,造成应纳税所得额虚增,多缴了所得税,减少了企业利润。另外,当前工资的结构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私营、股份制企业的工资包括了住房、医疗、保险、交通等方面的内容,工资收入数额较高,也适用800元/月的个人所得税起重点显失公平。

此外,不同时期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不同,造成政策性差异。对开发区内的企业只规定减税开始日期,不规定减税停止日期,将会形成保护落后、限制进步的负作用。

(三)税收管理思想和方法不适应高科技企业发展

高科技企业人员素质高,管理比较先进和规范,发展潜力大,有意偷逃税的现象少,用管理一般企业的思想和方法来管理高科技企业,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忽略高科技企业的特殊性,在具体税收征管中不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文件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一刀切”。工业企业要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年销售额需达到100万元以上,一部分高科技企业因产品开发周期长,在其试制或小批量生产阶段就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无法取得和使用专用发票,不能直接与一般纳税人企业交易,到税务机关按17%代开专用发票,需承担占销售收入20%多的税负(代开时按17%缴税,不准抵减应交增值税),严重阻碍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2.申报纳税的审核过于繁琐。对“三表两帐”申报时税务人员逐张审核抵扣凭证,凭“已申报抵扣”章抵扣,没有给企业一个自行申报的空间,稽查发现抵扣凭证存在问题,也难以分清责任,不仅加大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而且让企业没有自觉申报纳税的责任感,不利于培养和强化企业的纳税意识。

3.检查过于频繁。稽查、征管、发票、法规等部门多头进点,重复检查,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促进高科技产业化的几点税收建议

(一)增值税方面

1.试行“收入型”增值税。允许高科技行业增值税由现行的“生产型”转为“收入型”,即对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在资产使用期内分期予以抵扣。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增强高科技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还可以消除高科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所产生的税负影响。

2.减轻高科技产业的税收负担。对高科技产业的技术性费用、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和宣传广告费允许抵扣。如软件生产企业开发、销售软件的直接支出,包括开发人员工资、销售软件培训费、维护费、差旅费、升级费等准予按实抵扣(据测算,软件开发直接支出占软件收入的60-70%,如据实予以抵扣,税负在5.1%-6.8%之间),但要求其税负水平不得低于5%。或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就其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转让,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抵扣。对技术含量高、增加值比率在60%以上的高科技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

3.改进高科技企业销售确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允许高科技企业按实际收到款项确认销售收入。年度终了后,根据实际能够实现销售、并可收回的货款计算确定其应税销售额。

4.继续在税收政策上给高新技术产业以优惠待遇。高科技产业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增值税税负重,继续给予优惠待遇非常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科技产业增值税减免采用“即征即退”方式较适宜。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完善现有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作用。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事业单位、科研成果转向对高科技企业的成长时期或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关键阶段的税收优惠和税收支持,加强企事业单位科技投入方面的税收鼓励措施,取消“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应税所得额为限”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一年10%的企业,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与此相关,受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部分不足以抵免规定扣除额的,可以往后结转5年。统一开发区内、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各地的财政返还措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效用期限,以及优惠对象在违背政策目标时的惩处办法,对技术、产品、成果不再属于高新技术的企业,恢复按33%税率征收。对“经认定的新办高科技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改为“经认定的高科技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2.扩大优惠政策,给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以更大的支持。具体做法包括:(1)加速折旧,对于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研究开发用的设备、建筑物(不含土地),实行加速折旧。(2)推行再投资退税政策,高科技企业留利进行生产规模的扩大或国家鼓励的科研开发项目的投资时,全部或部分退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鼓励和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3)放宽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对科研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取消计税工资限制,据实列支;(4)允许高科技企业建立科研奖励基金,即在税前按照一定标准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奖励科研成果;(5)为鼓励社会各界向教学、科研机构捐赠,可比照向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高科技产业领域从事科技开发和研究的人员,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要提高对其工资薪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科研奖励收入及对科技成果收益的提成收入要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其从事科研开发工作。

(四)税收管理方面

税务机关应牢固树立服务高科技企业的意识,另外,要强化中央政策的权威,规范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力,严禁以创造投资环境为名出台土政策、土法规,造成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政策性差异;强化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因税务部门与企业亲疏而影响纳税多少,造成管理上的差异。

税源的扩大和税收的增加源于经济的增长,经济的增长在于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在于税收等各项政策的完善。因此,不断完善现行税收政策,促进高科技产业快速发展,应成为税务部门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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