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档案评估的发展趋势看我国档案评估的现状_档案保管期限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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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文件数量成几何级增长,给档案保管机构带来了巨大压力,于是档案鉴定工作逐渐成为文件和档案管理的重心,各国纷纷加强鉴定理论的研究和鉴定机制的建设,呈现出一种不断发展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中,我国的档案鉴定工作发展情况如何呢?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世界文件价值鉴定的整体发展趋势

档案价值鉴定与文件和档案管理的产生并不同步,它是文件和档案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世界范围看,档案价值鉴定及理论体系的发展,有过不同的类型,经历了许多方面的变化。对此我们可以作如下概括。

(一)各国对鉴定越来越重视,逐渐把它作为文件和档案管理的重心。对文件(档案)进行价值鉴定,进而加以处置,各国档案人员的态度有过较大的变化,经历了从反对、反感到热情拥护和提倡的过程。

自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世界档案工作进入近代时期,档案鉴定随着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发展被提上议事日程。但18世纪以来,流传于西欧的实证主义的历史学和社会学研究思潮,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开展鉴定的行为。他们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为国家和民族乃至社会文明保存史料、积累知识,因而固执地认为鉴定档案是对历史的亵渎和冒犯,原则上反对一切鉴定和销毁档案的行为。

与此同时,几乎在整个19世纪,档案人员对于鉴定没有发言权,“现行机关只要有库房,就长期保存文件而不向档案馆移交,鉴定工作完全由行政人员决定而不征求档案人员的意见。”(注:黄坤坊:《欧美档案学概要》,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因而,档案人员对档案鉴定的态度更为消极。

鉴于上述两方面的因素,在18、19世纪,档案人员坚持认为档案不应该有人为鉴定的痕迹。这种情形甚至在英国著名档案学者希拉里·詹金逊的《档案管理手册》(1922年出版)中也反映出来。詹金逊主张对销毁文件持极为谨慎的态度。他指出:“对于历史学家来说,销毁他认为无用的文献,在当时也许是安全的,但是,在将来可能有损于档案馆公正的名誉。对于行政机构的档案人员来说,销毁不再需要的文件,完全是职权范围内的事,将来(即使他们也感到处置不妥)不会因为处置不合理影响到现在档案的状况而受到指责。”(注:转引《外国现代档案管理教程》,韩玉梅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詹金逊持这种观点,后来甚至影响了他对美国档案学者谢伦伯格及其著作——《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的评价,他认为,谢伦伯格在档案定义中使用了“经过鉴定”的字眼,是“一个可悲的结论,会使档案大大接近于人为的汇集。”(注:《现代档案——评谢伦伯格〈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载1956年第1期《档案工作者协会会刊》。)

在进入20世纪以来,档案人员对于鉴定的态度,总体上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事实上,1901年德国档案学者迈斯奈尔就提出了比较系统的鉴定理论,到了20世纪50年代以后,人们关于鉴定的认识已经相当深刻而现实了,各国纷纷提倡鉴定,并加强理论研究以指导实践。

这种根本性转变是有客观原因的。一方面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文件数量飞速增长,已经超出了各国档案馆库房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档案鉴定职责大部分由档案人员执行,档案人员拥有了鉴定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因而,从这一时期始,各国文件和档案鉴定的热情高了,鉴定的步伐大大地加快了。国际档案组织从20世纪60年代始也关注鉴定问题,如20世纪70年代国际档案理事会调查过各国永久保存档案在文件总量中的比例;1983年在捷克斯洛伐克召开的第22届国际档案圆桌会议上,讨论过采用“抽样法”来鉴定文件的做法;1984年在波恩召开的第十届国际档案大会讨论过关于档案馆受到挑战的问题;1992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第十二届国际档案大会,“档案保管期限表”成了这次会前研讨会的中心议题。

(二)文件(档案)鉴定理论体系从简单到复杂,日趋完善。对文件(档案)进行鉴定,从某一方面说也是人们对文件(档案)价值关系进行把握,这往往通过鉴定理论表现出来。纵观各个时期出现的鉴定体系,可以看出,人们对于文件价值关系的把握,是日趋全面的。

最早的鉴定体系,是德国普鲁士机密档案馆馆长迈斯奈尔提出的。当然我们用现在的目光去评价,他的体系显然还比较粗糙。但是,迈斯奈尔提出的两条标准,现在我们一直还在沿用:一是他提出了“高龄案卷应该受到尊重”的思想,主张每一个国家应设置一个禁销档案的“界限年份”;二是他认为不能把案卷当作零碎的材料孤立地分别单独评判,而应该以它们固有的行政关系为具体背景进行鉴定,而在鉴定时,应该考虑各行政单位在政府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它的活动性质,以及它的活动和上下级行政单位活动的关系(这便是日后的“职能鉴定论”的中心思想)。

20世纪20、30年代,波兰档案学者卡林斯基根据自己的研究,把迈斯奈尔的两种思想,尤其是后一种思想更加具体化,提出了自己的鉴定理论和标准,即“职能鉴定论”。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这种按照在政府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的重要性,来确定文件的价值及保管期限的做法十分普遍。但其缺陷也比较明显,即它把鉴定标准重心放在文件形成主体的外在特征(即形成机关的地位、职能)上,没有充分权衡文件自身属性与主体需求两方面的关系。这种情况在美国档案学家谢伦伯格那里有所变化了。

谢伦伯格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文件双重价值论”,进一步发展了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论”思想,但更为主要的是把鉴定标准的重心从文件机关的地位、职能等外部特征上转移到从文件的自身属性进行价值鉴定,从而比较好地处理了决定文件价值的两个方面。谢伦伯格在鉴定理论方面较之于卡林斯基又进了一步,它为美国档案鉴定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且在欧美国家中也具有广泛的影响。

但是谢伦伯格的鉴定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也被有些档案学者批评。如美国的博列斯和朱莉亚·扬就指出,谢伦伯格的观点反映了美国国家档案馆对法律的优先考虑,它要求档案工作者首先考虑文件的证据价值,然后再考虑文件的情报价值;而这种优先考虑,在许多非国家档案馆(如大学档案馆、机关档案馆、企业档案馆)中,不能完全适用。为此,他们认为,必须有一种对于不同使命和机关背景的档案机构全部适用的鉴定模式。(注:《探索黑箱——大学行政管理文件的鉴定》,(美)博列斯,朱莉亚·扬著,原载1985年《美国档案工作者》,方新德译,何嘉荪校,载1988年第6期,1989年第1期《档案学通讯》。)

博列斯和朱莉亚·扬提出的鉴定模式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模块(module):信息价值、保留费用、鉴定建议的含义。每一个模块包括若干成分(componet),每种成分又包括若干要素(element), 这样就构成一个复杂的标准体系。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谢伦伯格的思想,但他们更强调这三个模块及其内部成份、要素的相互联系,同时主张通过制定和试验一些方法,以从数量上确定信息价值和鉴定建议的含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博列斯和朱莉亚·扬的鉴定体系较之于谢伦伯格的双重价值鉴定论,更富综合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档案学者在鉴定理论上更拓宽了视野。长期以来的以“职能”为核心的鉴定思想,发展到了社会分析和职能为核心鉴定的理论高度。如1989年以后,加拿大国家档案馆开始实行“新宏观鉴定接收战略”,对档案鉴定,采取了一种“职能结构研究模式”,将档案馆的鉴定方法置于一种以文件前后关系为基础,以来源为中心的框架之中,而不是置于以内容为基础的历史文献之中(注:转引于力:《中外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比较》,载1997年第4 期《档案学通讯》。)。这种变化较之于以机关职能为主要标准的鉴定时代无疑进步了许多。

(三)文件和档案鉴定动机更趋“实用化”。文件和档案鉴定体系虽然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具系统性,但总体上说来,世界许多国家的鉴定动机却更趋于“实用化”了。这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出来。

第一,鉴定标准向更机械、更利于实际操作的方向发展。愈是早期的鉴定体系,其标准愈是抽象, 愈需要鉴定者自身加以把握。 但到了20世纪50年代以后,这种情形在很多国家得到了改变,这主要是因为文件数量的急剧增长,鉴定行为需要当机立断,而不是在模棱两可标准下的犹豫不决、举棋不定。这样,这些国家就通过反复的试验论证,制订出指导文件鉴定的文件处置一览表,把文件的保管年份进一步细致化,以便于鉴定人员在具体操作时掌握。比如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国,他们机械式的鉴定标准,大大改变了以往鉴定工作滞后的局面。

第二,鉴定标准中增长了“效益”标准。讲究效益是欧美国家近些年在鉴定中奉行的一条原则。当然其施行有一个过程。1946年美国档案学者波尔提出,档案鉴定有三要素:保存的费用、利用的性质以及文件对于利用的适用性。他认为只有当文件的价值证明它们的确能够补偿保存它们的费用时,才应予保存。但这种强调保管费用的思想被当时不少同行所批评,认为过于实用。到了20世纪60年代,这种实用的、讲究效益的观点得到广泛的倡导。如美国档案学者梅纳德·丁·布里奇福特著的《档案与手稿的鉴定和接收》,强调了档案鉴定应考虑存贮、保存、处置文件费用等因素;美国档案学家菲普·鲍尔博士认为:“价值一定要同费用放在一起权衡。”他指出:“一种严格而实用的费用核算是所有例行鉴定工作的必要条件。”(注: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档案工作的理论与方法》,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英国档案学者迈克尔·库克也指出:“在最后决定之前,必须进一步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费用——价值率。”(注:(英)迈克尔·库克:《档案管理》,朱国斌、李宪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从目前看来,效益标准已经作为一种非文件价值关系因素的鉴定标准,而被各种鉴定体系广泛采用(甚至我国许多论著中也采用了这一标准),这就说明了实用化了的鉴定体系被人们很自然地接受了,人们在鉴定文件(档案)价值时,已不再限于从“主体需求”与“客体属性”这两方面寻求依据了。

综合上述三方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档案鉴定行为和鉴定体系,充分体现出一种历史的、全面的和发展的趋势。在鉴定这个领域中,陈旧、僵化和保守的观念以及一成不变、墨守陈旧的鉴定体系,往往很快地就被整个文件和档案管理工作所抛弃,这也是实践的力量所在。

二、关于我国档案价值鉴定中存在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档案价值鉴定,总体上说是随档案工作的发展而发展的,而且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的工作目的也作了鉴定目标的调整。但与国外的鉴定理论与实践相比,我们在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且也已引起了重视,正有待于我们档案学界从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共同努力解决。

(一)对鉴定的意义与地位认识相对不足。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赋予鉴定以非常现实的意义,加强了鉴定实用性目的的研究。他们认为,“档案鉴定对档案学专业来说,是最具有挑战性的领域。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人认为鉴定已逐步由一种手段最终成所有档案工作的核心,影响和制约了档案管理的其他方面。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鉴定的意义与地位的认识相对不足。长期以来,我们仅仅将鉴定作为档案工作的一个业务环节,没有在档案工作中突出其特殊的作用。这种情况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有所改变,比如大力提倡“优化馆藏”,主张加强鉴定环节。但从目前看来,由于没有特别得力的措施,并没有根本改变鉴定工作相对薄弱的现象,在理论上大谈档案馆“消重”和档案室减轻负担,但在实践中至今并没有拿出一个完整的方案,没有采取切合实际的办法。

(二)文件价值的双重性鉴定机制还有待于完善。文件价值的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其各自“主体”因素有着巨大的差异。前者是文件的形成者,而后者是整个社会的各种利用者。因而,要正确地认识并进而判断文件的价值,必须全面而完整地理解主体需求的含义。鉴于此,需要有两次鉴定过程。

但是,就目前我国的价值鉴定机制而言,还没有这种两级鉴定程序,这与国外的做法有着较大的差异。比如美国的北达科他州的文件鉴定,是以有详尽的保管年限的文件处置一览表为根据进行的;而后进行案卷汇集,形成案卷目录(有保管期限),送州文件保管一览表目标小组进行评估,具体地:“由州首席检察官决定文件系列的法律价值,州财务检查官决定文件系列的财务价值,州档案人员决定文件系列的档案价值。”(注:《北达科他州县文件管理手册》(1987年),傅荣校译,载1996年第9期《浙江档案》。 )美国的佐治亚州政府也为机关文件的鉴定处理规定了一整套工作程序,按谢伦伯格的“双重价值鉴定论”,制定了“鉴定检查表”,该表分为文件类的鉴别、行政价值、财务价值、法律价值、历史价值和文件处理的意见六大部分,各个部分又有详细的条目,供填写或选择。机关文件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回答表中提出的问题,来掌握有关文件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填写《文件保管计划申请表》,申请表经“州文件委员会”批准后,就可以具体地处理文件了。之所以分不同过程鉴定,并由不同专业领域的权威人员来加以评定审查,主要是为了防止对鉴定者文件价值的片面理解。

我国虽然已颁布了各种类型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但由于期限表中条款的理解、标准的掌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人员,因而,事实上我国的文件价值鉴定,尤其是档案价值,是由文书人员、业务人员或机关档案人员决定的。然而这些鉴定人员的素质,能否正确决定文件命运,却是值得怀疑的。

(三)鉴定标准与保管期限的划分过于抽象、概括。我国的档案鉴定是以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依据的,因而档案保管期限表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决定着所保管文件的类型以及这些类型的文件应保管多长期限。但是,我们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存在着诸多缺陷。

一是档案保管期限表属表格形式,内容仅限于档案的来源、内容、形式和保管期限。就具体的鉴定标准而言,基本上还属于“职能鉴定论”的范畴,没有顺应世界鉴定工作的新发展。国外许多国家的鉴定标准已呈多元化的特点,考虑文件属性和社会主体需求两方面外,还考虑到了相对价值标准和效益标准。我们虽然近年来在理论上也提出了类似的标准,但在具体操作时却忽视了这些。因而,我们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鉴定标准表现单一化,使具体操作时“很难逐项鉴定档案的证据价值、情报价值,进而也就无法保证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否具有永久性价值。”(注:转引于力:《中外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比较》,载1997年第4期《档案学通讯》。)

二是我国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条目过于抽象,概括程度越来越高,难以涵盖复杂的档案类型、范围。这可以从我国历年来的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条款数量反映出来,1956、1957、1964、1983、1987年颁布的鉴定文书档案的5个保管期限表,其条款数分别为48条、46条、39条、 35条和33条,数量越来越少,与国外的文件处置一览表越来越详尽的趋势相比,情况刚好相反。

三是对档案保管期限表条款的理解随意性较大。比如其中的条款有很多“重要的”、“一般的”区分,这种区分界限富有弹性,也比较模糊,会因人而异,在划分保管期限时,会出现很大的随意性。另外,许多条款的保管期限划分过于绝对,许多“重要的”与“一般的”条款,分别被定为“永久”与“短期”,如第1987表的第2、11、12、14、 15等条款,中间没有一个“长期”档次作为缓冲,显得十分突兀,期限的差距过大,掌握标准就比较困难。

三、结论

通过对比研究,关于档案鉴定工作及其理论,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要深化对文件(档案)鉴定的认识,不能仅仅把它作为档案工作的一个环节,而要作为文件和档案实体控制的重心,贯穿于文件和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之中,以改变我国鉴定工作严重滞后的局面。

第二,要加强文件和档案鉴定实用性的研究,权衡文件自身属性与社会需求、档案工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这两个两者关系,把鉴定作为一种有效控制文件和档案数量飞速增长势头、优化馆藏的手段,真正使档案成为文件的精华。

第三,要完善档案鉴定机制,消除狭隘的“为我”倾向。鉴定是一种主体性行为,其结果是“为我”倾向的外在表现。要突破“个人之我”“机关之我”,达到“国家之我”、“社会之我”,需要不同专业领域中的行家来作出判断。因而,完善我国的档案双重价值鉴定机制,是确保我国档案鉴定工作得以正确开展的制度与组织保证。

第四,改善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结构,使之更利于实际操作。从我国鉴定的实际结果来看,目前我们档案界尚在进行的档案保管期限“两分法”与“三分法”之争,并没有真正地触及问题的实质。事实上,对档案保管期限无论是“一刀两断”还“两刀三断”,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因档案保管期限抽象、粗糙所带来的鉴定工作难以开展的现状。从这方面说,改进现行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势在必行。

总而言之,文件和档案鉴定,是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业务工作。对它的认识程度,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档案鉴定的理论与实践。因而,我们可以通过中外档案鉴定工作的比较研究,完善档案鉴定机制、改进档案保管期限,以使我国的档案鉴定工作的开展,既符合鉴定工作整体发展趋势、又适合本国档案工作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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