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飞不公正监狱的异化与监管制度_岳飞论文

岳飞冤狱与监察制度的异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冤狱论文,岳飞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1-0120-09

       岳飞是一位彪炳史册的南宋名将,尤以文武双全、德才兼备著称。①可是,在抗金节节胜利,宋军收复中原失地之时,他于绍兴十一年(1141)与岳云、张宪等被杀,成为千古奇冤!长期以来,人们在讨论岳飞被害时,注意力大多集中在谁是元凶上,有宋高宗、秦桧、高宗和秦桧以及金人等几种观点,②有的认为秦桧是元凶③,有的认为高宗是元凶,而秦桧是帮凶。④其实,这个问题换个思路考虑,将此作为一个案件,当然是一个刑事案件来看,从法律上说,高宗等是一个犯罪集团,高宗、秦桧是这个集团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都是主犯,双方配合得很好,⑤其他参与者则为从犯。当然,元凶论对历史审判有意义,主犯观对法律审判有意义。这个问题讨论到今天,基本结论和判断应该是相近相同的,真正颠覆性的观点也只是昙花一现,如为秦桧鸣冤的。⑥我们现在不必纠结于此,可以换个新的角度,揭示冤案的根源、台谏的被利用以及君相合污下的台谏异化。这也许有助于深入认识岳飞冤案以及南宋初期的政治体制和监察制度。

       一、岳飞与君相等的“积怨”

       岳飞等的被杀,形式上是以法律的名义宣判,但根本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也包括个人之间的恩恩怨怨,尤其他与秦桧、张俊、高宗等之间的政见分歧、矛盾冲突,都埋下了冤案的祸根,也为台谏、法官提供了奏劾乃至审判的依据。

       秦桧是岳飞冤案的元凶,并且他们之间势不两立,《宋史》云:“盖飞与桧势不两立,使飞得志,则金仇可复,宋耻可雪;桧得志,则飞有死而已。”⑦绍兴八年,岳飞驻军鄂州。王庶视师江、淮,飞与庶书:“今岁若不举兵,当纳节请闲。”庶甚壮之。秋,召赴行在,命诣资善堂见皇太子。飞退而喜曰:“社稷得人矣,中兴基业,其在是乎?”会金遣使将归河南地,飞言:“金人不可信,和好不可恃,相臣谋国不臧,恐贻后世讥。”桧衔之。⑧可见,岳飞竭力主战反和,中兴宋室,并把矛头直指相臣,“相臣谋国不臧,恐贻后世讥”。这与秦桧的议和臣服,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形成国策、外交观上的根本对立。当然,秦桧的主和,一方面是他对外的一贯态度,他说:“赵氏自祖宗以至嗣君,百七十余载。顷缘奸臣败盟,结怨邻国,谋臣失计,误主丧师,遂致生灵被祸,京都失守,主上出郊,求和军前。”⑨他竟然将主战抗金视为“奸臣败盟”,完全颠倒黑白。南宋与金的绍兴议和也是从秦桧开始的,“始,朝廷虽数遣使,但且守且和,而专与金人解仇议和,实自桧始。”“桧以飞屡言和议失计,且尝奏请定国本,俱与桧大异,必欲杀之。”⑩另一方面,与金人的施压密切相关,金天眷三年(1140)“十二月,乌珠以书抵桧曰:‘尔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必杀岳飞而后可和。’由是秦桧遂奏害飞及张宪、岳云”(11)。岳珂《金佗稡编》上也有相似的记载:“查籥尝谓人曰:‘敌自叛河南之盟,岳飞深入不已。桧私于金人,劝上班师。金人谓桧曰:尔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且杀吾壻,不可以不报,必杀岳飞而后和可成也。’桧于是杀先臣以为信。”(12)金人这种把岳飞与议和置于二者必取其一的关系中,无疑坚定了秦桧杀害岳飞的决心。此外,建炎四年(1130)秦桧自金南归,本身就有很大的疑问,必然隐藏不可告人的目的,包括对主战派的迫害。(13)

       张俊是秦桧帮凶的重要代表,所谓“与秦桧同陷岳飞者,张俊也”(14)。“俊力赞和议,与秦桧意合,言无不从”。《宋史》曰:“飞冤狱,韩世忠救之,俊独助桧成其事,心术之殊也,远哉!”(15)张俊与秦桧臭味相投,并且心术不正,与人为恶,他跟岳飞的恩怨由来已久,《宋史·岳飞传》有过概述:

       初,飞在诸将中年最少,以列校拔起,累立显功,世忠、俊不能平,飞屈己下之,幕中轻锐教飞勿苦降意。金人攻淮西,俊分地也,俊始不敢行,师卒无功。飞闻命即行,遂解庐州围,帝授飞两镇节,俊益耻。杨么平,飞献俊、世忠楼船各一,兵械毕备,世忠大悦,俊反忌之。淮西之役,俊以前途粮乏訹飞,飞不为止,帝赐札褒谕,有曰:“转饷艰阻,卿不复顾。”俊疑飞漏言,还朝,反倡言飞逗遛不进,以乏饷为辞。至视世忠军,俊知世忠忤桧,欲与飞分其背嵬军,飞义不肯,俊大不悦。及同行楚州城,俊欲修城为备,飞曰:“当戮力以图恢复,岂可为退保计?”俊变色。(16)

       由此可见,岳飞与张俊的构怨主要在个人之间的矛盾,而与秦桧则更多的源于战和的分歧,二者有所区别。对此,宋人已有总结:“沈尚书亦谓先臣霖曰:先臣之忤张俊也以廉,忤秦桧也以忠。俊方厚赀而先臣独清,桧方私虏而先臣独力战,此所以不免也。时以为名言。”(17)也就是说,岳飞与张俊的分歧在廉正,而与秦桧的差别在忠奸,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有公私之分的。

       此外,绍兴七年,岳飞在淮西用人问题上,又恰与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知枢密院事张浚发生分歧和冲突,请求辞官,“张浚累陈岳飞积虑专在并兵,奏牍求去,意在要君,遂命兵部侍郎兼都督府参议军事张宗元权湖北、京西宣抚判官,实监其军”(18)。这无疑使岳飞面临的政治形势更为严峻。

       高宗是岳狱的主谋、主犯,绝对是个元凶,但他迫害岳飞时,隐藏较深,不像秦桧、张俊等在前台赤膊上阵,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和丰富的历史记录。高宗乞和反战是其一贯的态度,与岳飞的主战反和形成明显的对立。在高宗即位之时,岳飞建议伐金,就碰了一鼻子灰。

       康王即位,飞上书数千言,大略谓:“陛下已登大宝,社稷有主,已足伐敌之谋,而勤王之师日集,彼方谓吾素弱,宜乘其怠击之。黄潜善、汪伯彦辈不能承圣意恢复,奉车驾日益南,恐不足系中原之望。臣愿陛下乘敌穴未固,亲率六军北渡,则将士作气,中原可复。”书闻,以越职夺官归。(19)

       不过,此后岳飞仍在六合、马家渡等平定叛乱,力战金兵,并且将抗金和恢复视为一生的追求和事业。绍兴四年,岳飞奏:“襄阳等六郡为恢复中原基本,今当先取六郡,以除心膂之病。”又奏:“金贼所爱惟子女金帛,志已骄惰;刘豫僣伪,人心终不忘宋。如以精兵二十万,直捣中原,恢复故疆,诚易为力。襄阳、随、郢地皆膏腴,苟行营田,其利为厚。臣候粮足,即过江北剿戮敌兵。”并且多次见帝,提供完整收复战略:“金人所以立刘豫于河南,盖欲荼毒中原,以中国攻中国,粘罕因得休兵观衅。臣欲陛下假臣月日,便则提兵趋京、洛,据河阳、陕府、潼关,以号召五路叛将。叛将既还,遣王师前进,彼必弃汴而走河北,京畿、陕右可以尽复。然后分兵浚、滑,经略两河,如此则刘豫成擒,金人可灭,社稷长久之计,实在此举。”狡黠的高宗也应付说:“有臣如此,顾复何忧,进止之机,朕不中制。”“中兴之事,一以委卿。”(20)而在绍兴十一年,抗金战场节节胜利之时,却要求岳飞班师了。可见,在抗金上高宗口是心非,这也注定与岳飞的主战观念是不可调和的。此外,岳飞有些做法,高宗未必高兴,也加剧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如乞皇子(孝宗)出閤事,“岳飞尝面奏,虏人欲立钦宗子来南京,欲以变换南人耳目,乞皇子出閤以定民心。时孝宗方十余岁。高宗云:‘卿将兵在外,此事非卿所当预。’”此事,朱熹倒予以较高的评价,“如飞武人能虑及此,亦大故是有见识”。(21)而高宗显然感觉到了武人干政的威胁,对岳飞疑心重重。岳飞入狱后,狱卒的一段话,说出了君臣相疑的必然结果,似乎有些道理:“君臣不可疑,疑则为乱。故君疑臣则诛臣,臣疑君则反。若臣疑于君不反,复为君疑而诛之。若君疑于臣而不诛,则复疑于君而必反。君今疑臣矣,故送下棘寺,岂有复出之理,死故无疑矣。少保若不死出狱,则复疑于君,安得不反。反既明甚,此所以为诛也。”(22)

       总之,岳飞冤案的形成,是长期以来岳飞与秦桧、张俊、高宗等政见分歧以及个人恩怨积累所致。在最终选择战和时,岳飞等抗战派成为议和的阻碍,秦桧等主和派必然制造冤狱,扫清障碍,杀之而后快。这是南宋初年政治和外交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宋代重文轻武、以文制武、抑制武臣家法的结果。(23)不过,岳飞被杀与秦桧滥杀有正邪、公私之分,明人贺复征说得好:“岳飞之见杀也,以恢复也。桧之杀飞也,以主和也。恢复天下公愤也,主和一人私利也。”(24)这是我们分析岳飞案的基础,也是评价岳飞功绩的准则。前些年在岳案和岳飞评价上的是非丧失和功过随意的教训是深刻的,主要是没有搞清楚岳案的前因后果,尤其是岳飞与皇帝和大臣的长期“积怨”及其原则分歧。

       二、岳狱中的台谏作为

       高宗、秦桧、张俊等权力很大,在对待岳案上,君主专制与权臣当道又出现难得的协调,但即使在此政治背景下,他们仍不敢超越体制,无视制度,还得通过宋代的行政和司法机构、程序,达到除去抗战派的目的。其中,除了通过司法机构大理寺外,还充分利用具有行政、司法监督以及司法审判职权的台谏力量,在合法制度的外衣下实施他们的犯罪行为。这应是岳案形成中的一个特色,以往的研究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这不仅是一个形式问题,而且是一个本质问题,能够反映南宋初年的政治特点。

       秦桧对台谏的利用和控制是逐步形成的。《宋史》本传,提供了这方面的很多信息。他在靖康元年(1126),使金还后就任过台谏官,“御史中丞李回、翰林承旨吴开共荐桧,拜殿中侍御史,迁左司谏”。不久,除御史中丞。这一经历对他熟悉台谏职能和利用台谏无疑是有帮助的。后来,吕颐浩试图引朱胜非逐秦桧,“给事中胡安国言胜非不可用”;“颐浩寻以黄龟年为殿中侍御史,刘棐为右司谏,盖将逐桧。于是江跻、吴表臣、程瑀、张焘、胡世将、刘一止、林待聘、楼炤并落职予祠,台省一空,皆桧党也”。秦桧也很快被罢职,“为观文殿学士、提举江州太平观”。他尝到了失去台省官支持的苦果,也会更加认识到台谏官的重要。其实,他的议和,也是御史为他铺平道路的,“御史中丞王次翁奏曰:‘前日国是,初无主议。事有小变,则更用他相,后来者未必贤,而排黜异党,纷纷累月不能定,愿陛下以为至戒。’帝深然之。桧力排群言,始终以和议自任,而次翁谓无主议者,专为桧地也。于是桧位复安,据之凡十八年,公论不能撼摇矣”(25)。

       在绍兴十一年,秦桧等利用台谏,制造岳狱,主要分四步走,一是四月份解除岳飞的军事实权;二是八月份免去枢密副使;三是十月份送入大理寺监狱;四是十二月份杀害岳飞等。

       兵权是阻碍议和的最大障碍,为此,秦桧制造岳飞冤案应是从剥夺诸将兵权开始的,秦桧削除武将兵权的计谋也是谏官——给事中范同出的。范同献议于秦桧曰:“‘诸路久握重兵难制,当以三大帅皆除枢密使副,罢其兵。’”桧喜,遂奏其事。上从之。世忠、俊皆除枢密使,赐俊玉带,飞枢密副使。”(26)显然,范同的建议极为阴险毒辣,采取的是明升暗降的方式,以枢密使代替宣抚使,剥夺了实际控制军队的权力。为此,“诏韩世忠、张俊、岳飞所领宣抚司并罢。遇出师,临时取旨,逐司统领官并带御前字,隶枢密院”(27)。韩、张、岳三大将对此的反应不一,但秦桧最疑忌的是岳飞。

       可是,以枢密使代替宣抚使的方式来解除兵权,这是不彻底的。因为,毕竟他们还有枢密院的使衔,在宋代是宰执,地位很高,仍有一定的权力,也为实职。为此,秦桧接着解除岳飞枢密副使的实职,又是谏官等为其鸣锣开道。

       (绍兴十有一年秋七月)壬子,右谏议大夫万俟卨言:“伏见枢密副使岳飞爵高禄厚,志满意得,平昔功名之念,日以颓堕。今春敌寇大入,疆埸骚然,陛下趣飞出师以为犄角,玺书络绎,使者相继于道,而乃稽违诏旨,不以时发。久之,一至舒、蕲,匆卒复还,所幸诸帅兵力自能却敌。不然,则其败挠国,事可胜言哉。比与同列按兵淮上,公对将佐谓山阳为不可守,沮丧士气,动摇民心,远近闻之,无不失望。伏望免飞副枢职事,出之于外,以伸邦宪。”(28)

       右谏议大夫万俟卨指岳飞放弃山阳,蛊惑人心事,高宗的态度明确,主张修筑,屏蔽淮东,放弃则有违圣旨。“山阳要地,屏蔽淮东,无山阳则通、泰不能固。敌来径趋苏、常,岂不摇动。其事甚明。比遣张俊、岳飞往彼措置战守,二人登城行视。飞于众中倡言,楚不可守,城安用修。盖将士戍山阳厌久欲弃而之他,飞意在附下以要誉。故其言如此,朕何赖焉。”“先是,飞数言和议非计,桧大恶之。”岳飞自楚州归,秦桧“乃令卨论其罪,始有杀飞意矣。”(29)可见,岳飞的战略思路与高宗相左,而反对议和又与为秦桧所恶。这无疑加大了右谏议大夫万俟卨奏劾的效力,并坚定秦桧杀害岳飞的决心。为此,绍兴十一年八月九日甲戌,“少保、枢密副使岳飞充醴泉观使”(30)。这一时期,台谏官似乎很活跃,很配合,“及台谏以劾疏遗飞,鹏(于鹏)等闻之,一夕散去。事闻,诏并添差江湖闽广诸州,趣令之任”(31)。

       岳飞被免去枢密副使,担任宫观使,实际上赋闲为民了,但秦桧仍然不放过,要置之死地。绍兴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戊寅,岳飞送大理寺。王贵解押张宪至枢密行府。张俊送宪于行在,遂下大理寺,秦桧奏请以岳飞同下大理寺鞫勘反状,于是飞坐大理狱”(32)。其中,张宪被诬较岳飞要早一点,“少保、醴泉观使岳飞下大理寺。先是,枢密使张俊言:‘张宪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后谋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左仆射秦桧乘此欲诛飞,乃送飞父子于大理狱。命御史中丞何铸、大理卿周三畏鞫之”(33)。当时,赵士

试图解救,却为台官劾去。

       判宗正司士

作文字欲解救之,不密,漏其语。或闻之,以告桧。令台官言:“士

有不轨心。”责建州拘管,死于建州。(34)

       何铸和周三畏是御史台和大理寺的长官,亲自勘鞫案件,说明岳飞案的重要。秦桧一如既往地利用台谏以及大理寺官排除异己,推进案件的审理,但是,未必台谏官都俯首听命,一开始就遭到御史中丞何铸等的抵制。《宋史》有较详细的记载:

       先是,秦桧力主和议,大将岳飞有战功,金人所深忌,桧恶其异己,欲除之,胁飞故将王贵上变,逮飞系大理狱,先命铸鞫之。铸引飞至庭,诘其反状。飞袒而示之背,背有旧涅“尽忠报国”四大字,深入肤理。既而阅实俱无验,铸察其冤,白之桧。桧不悦曰:“此上意也。”铸曰:“铸岂区区为一岳飞者,强敌未灭,无故戮一大将,失士卒心,非社稷之长计。”桧语塞,改命万俟卨。飞死狱中,子云斩于市。

       桧讽万俟卨使论铸私岳飞为不反,欲窜诸岭表,帝不从,止谪徽州。(35)

       《宋史·岳飞传》也有相近的记载,在指出何铸、赵士

等反对的同时,还载有他人提出异议,“初,飞在狱,大理寺丞李若朴、何彦猷、大理卿薛仁辅并言飞无罪,卨俱劾去”(36)。关于何铸的抵制,清代学者有所质疑。(37)事实上,他曾与侍御史罗汝楫“交章论岳飞,罢其枢筦”(38),也就是说:岳飞枢密副使的被罢,他们是有责任的。而从何铸最后被谪来看,这个御史又并不完全听秦桧的话。绍兴十二年十月“庚辰,以何铸党援岳飞,不主和议,责授秘书少监、徽州居住”(39)。

       而殿中侍御史罗汝辑参与奏劾岳飞,也是台谏为秦桧所控制的表现。

       (罗汝楫)拜监察御史。未逾月,迁殿中侍御史。与中丞何铸交章论岳飞,罢其枢筦;朱芾、李若虚尝为飞议曹,主帅有异意而不能谏。又言,飞狱具,寺官聚断,咸谓死有余罪。寺丞何彦猷、李若朴独喧然以众议为非,欲从轻典。皆坐黜。(40)

       从这则材料来看,在岳飞罢枢密副使之前以及入狱之后,罗汝辑先后附会秦桧,都有论奏。(41)最后,还导致其子罗愿的所谓报应,“知鄂州,有治绩,以父故不敢入岳飞庙。一日,自念吾政善,姑往祠之,甫拜,遽卒于像前。人疑飞之憾不释云。”(42)

       在当时的御史中,殿中侍御史罗汝楫是秦桧的忠实走卒,而御史中丞何铸并不听话,还有一点个性,这是秦桧难以容忍的。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以右谏议大夫万俟卨为御史中丞,时张宪之狱未成,何铸以除执政奉使,乃改命卨推勘”(43)。可见,秦桧以万俟卨替任何铸为御史中丞,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要借助御史之力,置岳飞于死地,也是为了满足金人“杀岳飞而和议成”的要求。因为,十多天之前辛丑日,南宋已经同意金朝议和的条件,即所谓的“绍兴和议”。(44)故自十一月万俟卨上任之后到十二月岳飞被杀,是岳案最关键的时段。在最后阶段,御史中丞万俟卨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在岳飞一案中,张俊“力赞和议,与秦桧意合,言无不从”(45),他诬张宪起了重要推动作用。“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秦桧欲乘此诛飞,命万俟卨锻炼成之。”(46)张宪被诬的经过是,“先是,少保岳飞旧所部统制官、节制鄂州兵马张宪,阴谋冀朝廷还飞复掌兵,而已为之副。未发,间为御前都统王贵所告。时枢密使张俊在镇江府,亦奏其事。右丞相秦桧乘此治飞,诏委俊收宪大理寺,命中丞何铸、大理卿周三畏鞫之”(47)。岳飞等缘此入狱,此非台谏直接所为,但为御史中丞万俟卨找到了借口,在他入台月余之后,向岳飞开了杀戒。《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与《宋史》,大概因体裁不同,岳案最后阶段的记录各有特色,现节录于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绍兴十有一年十有二月)癸巳,岳飞赐死于大理寺。飞既属吏,何铸以中执法与大理卿周三畏同鞫之。飞久不伏,因不食求死。命其子阁门祗侯雷视之,至是万俟禼入台月余,狱遂上。及聚断,大理寺丞李若朴、何彦猷言飞不应死,众不从。于是飞以众证坐。尝自言已与太祖俱以三十岁除节度使,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敌犯淮西,前后受亲札十三次,不即策应,为拥兵逗遛,当斩。阆州观察使、御前前军统制权副都统张宪,坐收飞、云书,谋以襄阳叛,当绞。飞长子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提举醴泉观云,坐与宪书,称可与得心腹兵官商议,为传报朝廷机密事,当追一官,罚金。诏飞赐死,命领殿前都指挥使职事杨沂中莅其刑,诛宪、云于都市。参议官、直秘阁于鹏除名,送万安军。右朝散郎孙革,送寻州,并编管。仍籍其赀,流家属于岭南,天下冤之。(48)

       《宋史》:

       桧遣使捕飞父子证张宪事,使者至,飞笑曰:“皇天后土,可表此心。”初命何铸鞫之,飞裂裳以背示铸,有“尽忠报国”四大字,深入肤理。既而阅实无左验,铸明其无辜。改命万俟卨。卨诬:飞与宪书,令虚申探报以动朝廷,云与宪书,令措置使飞还军;且言其书已焚。飞坐系两月,无可证者。或教卨以台章所指淮西事为言,卨喜白桧,簿录飞家,取当时御札藏之以灭迹。又逼孙革等证飞受诏逗遛,命评事元龟年取行军时日杂定之,傅会其狱。岁暮,狱不成,桧手书小纸付狱,即报飞死,时年三十九。云弃市。籍家赀,徙家岭南。幕属于鹏等从坐者六人。(49)

       可见,二者记载各有侧重,详略不同,但都突出:在十二月最后的诬杀中,御史丞万俟卨直接秉承秦桧的意旨治狱。在何铸等治狱无果之后,坐镇审案,但又遭到大理寺丞李若朴、何彦猷等的反对,于是“以众证坐”,也就是张俊、王贵、王俊对张宪的诬告。事连岳飞而定案,所谓的审判依据,就是张俊等的诬告,所谓岳飞“尝自言已与太祖俱以三十岁除节度使,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敌犯淮西,前后亲受札十三次,不即策应,为拥兵逗遛,当斩”(50)。而宋徐自明的《宋宰辅编年录》的记载,更突出御史中丞和秦桧谋杀岳飞的作用:“初狱成,大理丞李若朴、何彦猷谓飞罪当徒二年,白于大理卿周三畏。三畏是日白于中丞万俟卨,不应。三畏言:‘当依法,三畏岂惜大理卿邪?’有辅者投书于秦桧,言飞反状已明。桧以书付狱。卨即致飞于死。既而卨弹若朴、彦猷,并罢。”(51)可见,万俟卨是在得到秦桧的直接指令后,才致岳飞于死地的。

       在岳飞被害之后,台谏仍然作为秦桧的走狗,打击岳飞的支持者或部属,如前提到的赵士

,于绍兴十二年三月“尝营护岳飞为朋比,责建州居住”(52)。大理丞李若朴、何彦猷,只说了依法办案的实话,就遭万俟卨弹劾,五月并罢。(53)十月,殿中侍御史兼权侍御史江邈论何铸之罪,“铸日延过客,密议朝政,以欲缓岳飞之死;上诬圣政,以破和议为能”。何铸“责授左朝奉郎、秘书少监,徽州居住”。(54)“左承事郎张戒特勒停,右谏议大夫罗汝楫论异议之人尚有偶逃宪纲者,张戒是也。”(55)秦桧晚年,“老病日深,忌娼愈甚,将除异己者,乃令殿中侍御史徐嘉、右正言张扶论赵汾、张初交结,事先捕汾下大理,拷掠无完肤,令汾自诬与张浚、李光、胡寅谋大逆,凡一时贤士大夫五十三人,桧所恶者皆与狱上。而桧已病,不能书,事乃寝”(56)。甚至,绍兴二十五年,“以言者追谮岳飞,改岳州为纯州,岳阳军为华容军”(57)。

       直到绍兴三十二年(1162)七月,才“追复岳飞元官,以礼改葬。”台谏与权臣、皇帝三位一体,沆瀣一气迫害忠良的状况才有改变,岳飞冤案逐步昭雪。

       从以上可知,秦桧有过台谏官的经历,深知掌控台谏的重要,在岳飞冤案一步一步的形成中,都离不开台谏的推动和实施。甚至冤案之后,秦桧等仍然利用台谏打击岳飞部属以及支持或同情者。故有学者指出:“在岳飞的千古冤狱中,台谏官的作用尤其恶劣。”(58)可以说,南宋初期高宗时代,尤其秦桧为相时期,在岳飞冤案中,台谏主要是为高宗特别是秦桧的政治需要和目的服务的,形成台谏为君相共同掌控的特殊状态。史曰:“桧两据相位者,凡十九年。”“其顽钝无耻者,率为桧用,争以诬陷善类为功。”(59)秦桧所利用的“顽钝无耻者”,主力应是台谏,并且,台谏不只是宰相的“鹰犬”,也是皇帝的“耳目”。

       三、君相合污与台谏异化

       宋代的台谏地位很重要,范仲淹指出,台谏“百职之中,其任最重”(60)。还有人说:“本朝谏臣之盛,古未有也。”(61)《宋史》也评论道:“宋之立国,元气在台谏。”(62)以致现代也有学者对宋代台谏“多有‘敬意’”(63)。其实,宋代台谏的基本职能与前代差别不大,“纠察官邪,肃正纲纪”(64),“规谏讽谕”(65)。同时,又要看到宋代台谏制度的变化,如建置的完善、台谏的合一、事权的丰富、选任的创制、职事的回避等特色,(66)还要看到在监察机制上重点监察官长、垂直监察、外在监察和相互监察等(67)。其中,宋代在处理台谏与君主、宰相(宰执)之间关系方面,就有许多规制,如皇帝亲擢,宰执不与选举,选举回避宰执等,总体的目标是指向皇权对台谏的控制。在君主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台谏必须是皇帝的耳目。其中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以此作为皇权监督和对抗相权的有效工具。这主要基于专制集权体制下的君相矛盾。为此,北宋就有人指出:

       中丞御史、谏省之官,自昔以为人主之耳目。耳目之官,人主岂可不自择哉。近年执政大臣,虑台谏之为已蠹也,乃布腹心于言路,外虽不事请谒,而中实相通,以蔽欺人主耳目,人主何利焉。(68)

       这强调的核心内容是,台谏从来就应该是皇帝的耳目之官,关键是如何通过皇帝的亲自任命来达到控制台谏的目的。宋人对宰相控制台谏是比较敏感的,神宗时陈次升奏弹右仆射曾布时说:“臣伏见右仆射曾布奸凶擅国,臣已具前疏。退而思之,专辄移易台谏官一事颇为寒心。夙夜不遑,须至再渎天听。窃以御史中丞、谏议大夫,天子耳目之官,朝廷委寄之权,最为亲切,选任除授,系国重轻,祖宗以来每有差除,执政不得干预,岂敢专擅进退之者乎。况君者,制命者也,臣者,行君之命者也。”(69)陈次升奏劾曾布“移易台谏”,禁止执政干预台谏的选任除授。到靖康元年(1126),“诏台谏天子耳目之官,宰执不当荐举,当出亲擢,立为定制”(70)。宰执不得荐举台谏成为一代定制。这实质上把台谏提高到与宰相同等的地位,以制衡相权,即所谓“谏官、御史权势气力乃与宰相等。”(71)台谏只有成为天子的耳目之官,才能完成对抗权臣、斥逐奸臣的重要使命,南宋黄震有过深刻的论述:

       台谏为天子斥逐权奸,使不得害于而国,固专任台谏之力也;台谏为权臣用,空其善类,使天子孤立而国以危,亦专任台谏之弊也。台与谏为虚位,君子居之国之福,小人居之国之祸。小人常八九,君子十无一二。二者之分,在为天子用及为权臣用耳。故天子以亲擢台谏为贤,宰相以不私台谏为贤,台谏以不阿私宰相为贤。(72)

       尽管宋代严禁宰相染指台谏之选,并且有法制的规定,可是,宋代的宰相,尤其是权相、奸臣对台谏垂涎欲滴,与皇帝争夺台谏的控制权,使之异化为他们弄权的工具,即史料上所说的“鹰犬”。在神宗时,“台官张商英等弹奏,未尝言及安石党。此乃安石鹰犬,非陛下耳目也。”(73)这种情况,在宋代还不少,南宋吕中有过总结:

       治平以前台谏之所弹击,出于议论之公。熙丰以后台谏之所弹击,出于观望之私。王、吕用事,其所恶者苏轼、孔文仲也,故李定、谢景温为之鹰犬。章、蔡弃权,其所恶者元祐诸君子也,故张商英、来之邵为之鹰犬。秦桧卖国,其所恶者岳飞、张浚也,故万俟卨、何若为之鹰犬。今侂胄擅命,其所恶者非道学之名儒乎,而李沐、沈继祖辈之所弹劾,一则曰伪学,二则曰伪党,是亦侂胄之鹰犬耳。(74)

       为此,宋代的台谏从法制和专制体制上讲应该是天子的耳目之官,总体上看,宋代皇帝控制台谏也是常态,但是,在现实政治中,权相、奸臣又以台谏为鹰犬,并且与君主抗衡,成为台谏的异态,实质上是台谏功能的异化。这是专制制度的孽障,也偏离了君主专制的轨道,从而导致宋代君主、宰相、台谏或君权、相权、察权的三角关系极为复杂,也使得对宋代皇权、相权趋强趋弱的看法,迄今仍莫衷一是。

       南宋初年,困难当头,而台谏似仍在发挥正常的功能。高宗一开始倚重黄潜善、汪伯彦为执政,走投降主义的路线,与金朝“画河为界”,建炎元年(1127)即遭到监察御史张所的奏劾,“河东、河北者,天下之根本,不可失。去年误用奸臣之谋,始割三镇,继而尽割两河之地,遂使两河之民,烦冤沉痛,怨流骨髓”(75)。可见,御史对皇帝和宰相的做法都不满意。甚至,秦桧当国时,御史中丞廖用中也未必听话,“不肯为秦鹰犬。秦尝讽其论赵丞相,不从。迁工部尚书,迄以此去”(76)。但是,秦桧逐步控制了台谏。绍兴八年独相后,更肆无忌惮地加快议和步伐,也引起朝野的议论,中书舍人勾龙如渊向他建议:“择人为台官,使尽击去,则相公之事遂矣。”(77)秦桧于是择之为御史中丞。不久,监察御史方庭实还是上奏反对,“臣自靖康以至今日,每论议和之无益,徒竭民膏血,坐困中国,沮将士之气,启奸雄之谋。此臣愚陋,自守所见,而不敢附会其说,以欺陛下”(78)。不过,秦桧择用台长,说明基本控制御史台了。到了诬陷岳飞时,几乎每一步都依仗台谏,尤其到最后的关头,“以谏议大夫万俟卨与飞有怨,风卨劾飞,又风中丞何铸、侍御史罗汝楫交章弹论”(79)。这些在前面第二部分已经梳理,在此不赘。对此,《朱子语类》概括得很好:“秦桧每有所欲为事,讽令台谏知后,只令林一飞辈往谕之。要去一人时,只云劾某人去,台谏便着寻事上之。台谏亦尝使人在左右探其意,才得之,即上文字。太上只是虑虏人,故任之如此。”(80)为此,可以肯定地说,秦桧是依靠台谏来制造岳飞冤狱的,台谏是权相秦桧的“鹰犬”。

       可是,台谏是权相秦桧的“鹰犬”,又带来一个问题,台谏还是不是高宗的“耳目”?或者说,台谏仅仅代表了秦桧的利益了吗?这与一般状态下,台谏非此即彼的角色异化是有所区别的。台谏不仅是宰相的“鹰犬”,而且是君主的“耳目”。这是一种台谏功能的混合性异化。这种混合性异化不是完成正常的台谏职责,而是帮助实现君相的共同愿望服务的。实际上,在君相的共同期望下,台谏具有“鹰犬”“耳目”的双重身份。难怪朱熹的话留了一个尾巴,“太上只是虑虏人,故任之如此”。这是以往考察台谏制度时没有注意到的问题,是宋代台谏运作的一种特殊状态。

       所谓君相的共同期望,就是南宋初年高宗和秦桧都主张议和、投降,并且为了保护自己的地位和利益,君臣形成利益共同体。秦桧绍兴八年时对高宗说:“臣僚畏首尾,多持两端,此不足与断大事。若陛下决欲讲和,乞颛与臣议,勿许群臣预。”(81)(82)在共同利益下,高宗和秦桧最终的议和投降的目的是一致的,直到绍兴十一年与金和约,完全服从金兀术提出的条件,还在《誓表》中坚决表态,“有渝此盟,明神是殛,坠命亡氏,踣其国家”(83)。

       不过,主战反和是不能作为岳飞冤案的审判理由的,否则,就会冒天下之大不韪了!只能捏造诬陷,锻炼成狱,“岳侯之坐死,乃以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以为指斥乗舆,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师者,凡十三次,以为抗拒诏命。初不究,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之义。又云岳云与张宪书,通谋为乱,所供虽尝移缄,既不曾达,继复焚如,亦不知其词云”(84)。高宗、秦桧等只有采取诬告手段,才能除去岳飞,实现议和投降的共同目的。可见,岳飞是他们利益、和降的障碍,于是与他们积怨由来已久,并且很深。“飞与桧势不两立”,“桧得志,则飞有死而已”,“高宗忍自弃其中原,故忍杀飞,呜呼冤哉!”(85)这在本文第一部分已有概括,在此不赘。为此,秦桧与高宗为了共同的利益,必须扫除和降道路上的阻碍,才能臣服金朝,达成和议。历史上,曾以“其(高宗)终制于奸桧”(86)的说法,为高宗开脱罪责是毫无道理的。而在君相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台谏成了主要帮凶,是宰相的鹰犬,也是皇帝的耳目。

       总之,如果说在一般状态下的台谏异化,只是台谏成了权臣的“鹰犬”,背离了纠察规谏的基本职能和为君主专制服务的目的,而在特殊条件下,君相联手,同流合污,形成利益共同体时,再以台谏为共同的工具,实现共同目的时,手段会更加残忍,后果更是令人毛骨悚然,时代也就更为黑暗了。为此,在君相利益一致,共同控制台谏之时,岳飞也就在劫难逃,必死无疑。这也是专制体制下台谏运作的一种特殊状态:权力合污,监察异化!

       收稿日期:2015-10-12

       注释:

       ①不过,清代赵翼认为《宋史》关于岳飞战绩的记载,夸大其词,“如金天眷三年(宋绍兴十年),宗弼再取河南,《金纪》但书五月河南平,六月陕西平,《宗弼传》亦不书战败之事。然是年六月以后,宋刘锜有顺昌之捷,岳飞有郾城、朱仙镇之捷,韩世忠有淮阳之捷,张俊有永城、亳州之捷,王德有宿州之捷,《金史》皆不书。或疑《宋史》各传特自为夸大之词,而非实事。”(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二十七《宋金用兵须参观二史》)。

       ②邹贺:《2000年以来大陆地区岳飞研究新动态综述》,《九江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③邓广铭:《论秦桧是杀害岳飞的元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5期。

       ④姜锡东:《岳飞被害与昭雪问题再探》,《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⑤高宗与秦桧的配合默契,清代朱克敬《边事汇钞》卷九说:“高宗虑岳飞难制,欲杀之而无因。故假手于桧。秦桧探知其意,故悍然杀之而不疑。高宗欲行意而不受其名,桧则阳受恶名而微露上意。两人巧相接构,如见肺肝。不然高宗虽愚,岂有宰相杀大臣而懵然不知,且不问者乎。”

       ⑥吉玉川:《岳飞之死与秦桧之冤》,《文史天地》2008年第9期。

       ⑦⑧(16)(19)(36)(49)(79)(85)脱脱等:《宋史》卷三百六十五《岳飞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1397、11388、11392、11376、11394、1392、1395、11397页。

       ⑨(59)(81)脱脱等:《宋史》四百七十三《秦桧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3748、13764、13752页。

       ⑩脱脱等:《宋史》四百七十三《秦桧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3749、13758页。

       (11)宇文懋昭:《大金国志》卷十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也有类似记载,“兀术遗桧书曰:‘汝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必杀飞,始可和。’桧亦以飞不死,终梗和议,己必及祸,故力谋杀之。”但是,清赵翼《陔馀丛考》卷二十《兀术致书秦桧之不可信》:“世谓秦桧私通于金,力主和议,自是实事,然《岳飞传》谓兀术以书与桧曰:‘汝日以发和请,而飞方主用兵,不杀飞,和议不可成。’此则《金陀粹编》等书附会之词。其实桧所私结者,挞懒而非兀术也。桧之南也,由挞懒纵之归。其时挞懒以尊属主国政,必与桧先有私约,令宋称臣纳岁币,而金则归以帝后及河南、陕西地。故刘豫废而即令王伦回,许以归帝后及陕、洛,此皆挞懒主之,一一如桧所请。”

       (12)(17)岳珂:《金佗稡编》卷八《行实编年五》,明嘉靖刻本。

       (13)《宋史》卷四百七十三《秦桧传》曰:“桧之归也,自言杀金人监己者奔舟而来。朝士多谓桧与樐、傅、朴同拘,而桧独归;又自燕至楚二千八百里,逾河越海,岂无讥诃之者,安得杀监而南?就令从军挞懒,金人纵之,必质妻属,安得与王氏偕?惟宰相范宗尹、同知枢密院李回与桧善,尽破群疑,力荐其忠。”另参见王曾瑜《关于秦桧归宋的讨论》,《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

       (14)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甲部丹铅新录二《张俊张浚二人》,明万历刻本。

       (15)(45)脱脱等:《宋史》卷三百六十九《张俊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1475页。

       (18)脱脱等:《宋史》卷二十八《高宗本纪》,中华书局,1977年,第530页。

       (20)脱脱等:《宋史》卷三百六十五《岳飞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1382、11386页。

       (21)朱熹:《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七《高宗朝》,载《朱子全书》1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83页。

       (22)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二百七,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癸巳,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490页。

       (23)参见王曾瑜《岳飞之死》,《历史研究》1979年第12期;张希清:《宋太祖誓约与岳飞之死》,岳飞研究会编《岳飞研究》第2集,《中原文物》1989年特刊。

       (24)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卷四○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407-74页。

       (25)脱脱等:《宋史》卷四百七十三《秦桧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3750、13757页。

       (26)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二百六,绍兴十一年二十四日壬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482页。

       (27)李埴:《宋十朝纲要》卷二十三,辛酉绍兴十一年四月乙未,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二之三七(第3024页)的记载更详细:“绍兴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诏:‘韩世忠、张俊、岳飞已除枢密使副,其旧领宣抚等司可罢。遇出师,临时取旨。其宣抚等司见今所管统制、统领管(官)将副以上,并改充御前统制、统领官将副,隶枢密院。各带‘御前’字入衔,有司铸印给付。且令依旧驻札(扎),将来调发,并三者(省)、枢密院得旨施行。仍令逐司统制官等,各以职次高下,轮替入见。委赏功司将未了功赏疾速取旨推恩。”

       (28)(29)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十一,绍兴十一年七月壬子,中华书局,1988年,第2264页。

       (30)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四之一四,中华书局,1957年,第3584页。

       (31)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十一,绍兴十一年八月己卯,中华书局,1988年,第2269页。

       (32)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二百六,绍兴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戊寅,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488页。

       (33)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十二,绍兴十一年十月戊寅,中华书局,1988年,第2282页。

       (34)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二百六,绍兴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戊寅,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488页。

       (35)脱脱等:《宋史》卷三百八十《何铸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1708页,《宋史·岳飞传》所载此事相近,但没有这里的详细。

       (37)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二十三《宋史各传回护处》曰:“何铸:铸尝与罗汝楫劾岳飞,见《罗汝楫传》。又尝为秦桧劾王居正为赵鼎之党,遂夺职奉祠,见《王居正传》。又劾张九成党赵鼎,见《张九成传》。又劾廖刚与陈渊等为朋比,见《廖刚传》。今《何铸传》皆不载,反云治岳飞狱,力辨其冤,谓不当无故杀一大将,似能主持公道者。”他的《陔馀丛考》卷十三与《宋史》所载基本相同:“何铸尝与罗汝楫劾岳飞,见《汝楫传》。铸又尝为奏桧劾王居正为赵鼎之党,鼎遂夺职奉祠,见《王居正传》。又劾张九成党赵鼎,见《张九成传》。又劾廖刚与陈渊等相为朋比,见《廖刚传》。是铸之奸邪,不一而足,乃《铸传》并无一字,反云治岳飞狱,力辨其冤,谓不当无故杀一大将,竟似正直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后者最后一句话前加了一个“竟”字,质疑更强。后代有些记载多是正面的,如明代彭大翼《山堂肆考》卷一百三十五《谥法·何恭敏》,值得注意。

       (38)(40)脱脱等:《宋史》卷三百八十《罗汝楫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723页。

       (39)脱脱等:《宋史》卷三十《高宗本纪》,中华书局,1977年,第557页。

       (41)明代汪舜民《徽州府志》的《罗汝楫传》所载罗汝楫参与陷害岳飞之事,与《宋史》本传基本相同,而明代刘万春《守官漫録》卷三《罗汝楫传》则云:“历官至监察御史,以附秦桧,踰月迁殿中侍御史,希顺桧意。与中丞何铸交章论岳飞有异志,竟诬杀之。”这一表述较含糊,也易致误解,一是他与何铸劾奏岳飞,在岳飞罢枢密使之前,到入狱之后都有表现,不久,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何铸御史中丞也被罢;二是最后诬杀岳飞的,则是御史中丞万俟卨等,罗汝楫最后有可能与万俟卨,但不可能与何铸一起诬杀岳飞。

       (42)脱脱等:《宋史》卷三百八十《罗愿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724页。

       (43)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十六,王瑞来校补,中华书局,1986年,第1063页。

       (44)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十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辛丑,中华书局,1988年,第2288页。

       (46)脱脱等:《宋史》卷二百《刑法志》,中华书局,1977年,第5002页。

       (47)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十六。关于张俊利用都统王贵诬陷张宪一事,经过较为复杂,最迟在绍兴十一年九月已在捏造中。其中,离不开副统制王俊捏造的《告状首》,而王贵把这份《告状首》派人转送张俊,张俊再奏秦桧。即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十一所云:绍兴十一年九月癸卯,“是日鄂州前军副都统制王俊诣都统制王贵,告副都统张宪谋据襄阳为变。”故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十二《岳少保诬证断案》曰:“岳武穆飞之死,王仲元《挥麈录》载王俊告变状甚详,且云尝得其全案观之。”参见王明清《挥麈余话》卷二;邓广铭《岳飞传》第十九章《秦桧、张俊肆意罗织诬陷,岳飞、岳云和张宪惨遭杀害》,人民出版社,1983年6月版。此与本文主题较远,不赘述。

       (48)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十三,绍兴十一年十二月癸已,中华书局,1988年,第2282页。

       (50)李埴:《宋十朝纲要》卷二十四所述岳飞被害时间有异,绍兴十一年“十二月,大理鞫张宪狱事,连岳飞。诏逮飞及其子忠州防御使云赴对。癸卯,赐飞死,宪、云斩于市,家属徙广南。”

       (51)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十六,中华书局,1986年,第1064页。

       (52)脱脱等:《宋史》卷三十《高宗本纪》,中华书局,1977年,第555页。

       (53)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之二五,中华书局,1957年,第3957页。

       (54)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録》卷一百四十七,绍兴十二年十月庚辰,中华书局,1988年,第2361页。

       (5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十七,绍兴十二年十月戊申,中华书局,1988年,第2361页。

       (56)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七《刑考》,中华书局,1986年,第1454页。

       (57)脱脱等:《宋史》卷三十一《高宗本纪》,中华书局,1977年,第582页。

       (58)王曾瑜:《丝毫编》,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9页。

       (60)杨士奇等:《历代名臣奏议》,卷一百三十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36-804页。

       (61)杨万里:《诚斋集》卷九十一《庸言三》,《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18页。

       (62)脱脱等:《宋史》卷三百九十《传论》,中华书局,1977年,第11963页。

       (63)王家范:《宋代台谏制度研究序》,载虞云国《宋代台谏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6页。

       (64)脱脱等:《宋史》卷一百六十四《职官志》,中华书局,1977年,第3869页。

       (65)脱脱等:《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职官志》,中华书局,1977年,第3778页。

       (66)参见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刁忠民《宋代台谏制度研究》,巴蜀书社,1999年5月;虞云国《宋代台谏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3月。

       (67)肖建新:《宋代的监察机制》,《安徽史学》2006年第2期。

       (68)毕仲游:《西台集》卷十五《丞相仪国韩公行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122-194页。

       (69)陈次升:《谠论集》卷三《奏弹曾布第二状》,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二二四二,第102册,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410-411页。

       (70)谢维新:《事类备要》后集卷二十四《台谏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39-730页。

       (71)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百三,中华书局,1986年,第1693页。

       (72)《黄氏日抄古今纪要逸编》,中华书局,1985年,第17页。

       (7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七,神宗熙宁五年八月癸卯,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5767页。

       (74)刘时举:《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卷十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28-998页。

       (7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建炎元年五月戊戌、丙辰,中华书局,1988年,第127、137页。

       (76)朱熹:《朱子语类》卷一百二《杨氏门人》,载《朱子全书》1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410页。

       (77)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二十三,绍兴八年十一月甲辰,中华书局,1988年,第127页。

       (78)《宋史全文》卷二十中,绍兴八年十二月癸酉,《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31-53页。

       (80)朱熹:《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一《中兴至今日人物上》,《朱子全书》第1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114页。

       (82)邓广铭:《岳飞传》第十一章《宋、金对立形势的又一次变化》、第十二章《屈膝丑剧的扮演和岳飞的坚决抗议》,人民出版社,1983年6月版。

       (83)脱脱等:《金史》卷七十七《宗弼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755页。

       (84)王明清:《挥麈余话》卷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038-607页。

       (86)脱脱等:《宋史》卷三十二《高宗本纪》,中华书局,1977年,第6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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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不公正监狱的异化与监管制度_岳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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