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权的演变与实现--论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促进发展_联合国大会论文

发展权的演变与实现--论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促进发展_联合国大会论文

发展权的演变与实现途径——略论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的人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发展中国家论文,途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经济全球化成为一种客观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尽情享受全球化的“红利”,而发展中国家却仍饱受贫穷落后之苦。有鉴于此,重申发展权这一在发展问题上的新的法律概念并开展实现发展权问题的讨论,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当今形势下争取自身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发展权概念的提出

1.发展权概念提出的时代背景

20世纪40-50年代,原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相继取得独立并建立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但由于受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长期盘剥和压榨,它们仍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有的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及经济命脉仍不同程度地受到殖民主义势力的控制。因此,摆脱殖民控制,谋求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是这些国家和人民的强烈愿望和正当权利。

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建立起联合国体制,并在《联合国宪章》中将各会员国共同发展规定为联合国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此方面可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并规定各会员国有义务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谋求各国共同发展。然而,40年代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参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制”并没有改变传统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相反,该体制无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现实,以无条件的、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一般国际法原则,以“加权表决制”的方式来决定国际金融和货币领域内的重大问题。由于该体制所关注的发展并非《联合国宪章》所追求的其成员国的共同发展,而是发达国家的单方面发展,以致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所带来的利益并没有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公平分离,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缓慢,南北贫富差距继续扩大。

为摆脱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束缚以寻求自身的发展,60-70年代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开展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联合国大会为此通过了一系列决议。然而,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遭到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双方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上产生深刻分歧。(注:如在《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一对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法典性意义的国际文件的表决问题上,表决结果是,120票赞成、6票反对、10票弃权,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全部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主要分歧在于:发达国家主张,该文件仅为一份由联合国大会作出一般性的宣言,主要是编纂国际法已经确立的或由于习惯和实践已经被普遍承认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该文件应该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不仅要编纂已有的国际法规范,而且应该创立适应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需要的新规定。)[1](P17)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双方的对话一度处于无结果状态。(注:1981年10月的坎昆会议是南北对话的一次最高级会议,参加会议的有14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的政府首脑或他们的代表,代表着全世界40亿人口中的27亿人。会议主题是寻求南北经济关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解决途径,但是这次大会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与此同时,这一时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债务危机不断加深,如非石油生产国的发展中国家年平均债务支付额由1973年的不到200亿美元增至1983年的1000亿美元以上。[2](P7)1981-1985年,发展中国家的年平均经济增长率不超过1.4%(1971-1975年为6.1%,1976-1980年为4.9%),一半以上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低于其人口出生率,从而出现人均收入的负增长。[3](P342)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恶化也使得发达国家的生产过剩、出口下降,人口失业率增高,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严峻的经济形势使大家认识到,南北双方只有放弃对抗,开展对话与合作,才能解决各自的发展问题,从而最终促进全球的发展。80年代中期,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南北国家就逐渐发展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全球发展问题,展开对话和合作。发展权概念就是在这一斗争过程中提出并成为指导这一斗争过程的重要法律概念之一。

2.发展权概念的确立过程

发展权概念最早是由非洲提出来的。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表了一份《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首次使用了“发展权”这一概念。此后,发展权概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发展权概念展开了讨论,并通过决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将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与其他各项人权包括和平权结合起来,对其国际方面加以研究,同时要求研究中应考虑到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人的基本需求。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第4(ⅩⅩⅩ Ⅲ)号决议,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并指出发展机会均等,发展权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4/46号决议,反映了人权委员会的观点,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国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的成员国在内罗毕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发展权在该宪章中得到承认。(注:《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22条第1款规定:“所有各国人民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并要适当注意到他们的自由和特性,以及平等地享受人类的共同财产。”)同年,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授权,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15国政府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开展研究发展权的范围和内容,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在努力实现人权中遇到的各种障碍。随后,该工作组展开了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工作。1986年8月,国际法协会在汉城召开了第62届大会,一致通过了《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公法原则的逐渐发展宣言》(以下简称《汉城宣言》)。该宣言将发展权作为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法原则之一,并认为发展权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尤其是人权法的原则,其基础是人民自决权。同年12月,尽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权问题上存在分歧(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分歧在于:(1)关于发展权的主体。发达国家认为发展权只是一种个人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展权是一项集体权利,其主体应是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人民。(2)关于发展权的内容。发达国家认为发展权是一种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综合体;发展中国家认为发展权还包括国家在国际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关于实现发展权的途径。发达国家认为,要实现发展权,最主要的是首先实现民主,保护人权,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消除社会腐败和非正义,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要实现发展权,最主要的是要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不利地位,缩小南北差距。),联合国大会仍然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注:对该宣言的投票结果是:146个国家投了赞成票,美国投了反对票,丹麦、联邦德国、芬兰、爱尔兰、以色列、日本、瑞典、英国投了弃权票。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全是发达国家。),就发展权的含义作出系统而又全面的阐述。显然,随着发展权概念的发展,发展权已经超越了国际人权法的特定范围,而成为指导国际关系各个领域的一般国际法原则。

二、发展权的含义

1.发展权是一项人权

所有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必须与生存权、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联系在一起,即与发展相联系,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因此,从根本上讲,发展权是一项人权,而且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人作为发展进程的主体,应当是发展权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不仅如此,全人类都应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发展负有责任,并应为发展而促进和保护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3](P421)换言之,每个个人和所有民族对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都有权参与、享受并为之作出贡献。唯有如此,在这种发展中,全部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才能够得到充分地实现。

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最早由塞内加尔最高法院院长凯巴·巴耶于1970年在斯特拉斯堡人权国际研究所的演说中提出。[4](P365)此后,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观念为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所承认。当前,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观念,已经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2.发展权是国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统一

如前所述,发展权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据此原则,当然享有发展权。(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79年第4(ⅩⅩⅩ Ⅲ)号决议以及联合国大会1979年第34/46号决议都指出,发展权不仅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也是国家的权利。)但是发展权也是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国家在享有发展权的同时,应当担负现实发展权的义务。换言之,发展权是国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统一。《汉城宣言》指出,作为国际公法一般法律原则的发展权,意味着各国彼此合作,基于对普遍承认的人权和关于建立各国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共同理解,制定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案中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标准。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其行政、立法政策和其他措施时应考虑这些标准,以便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实现发展权。[4](P410)有的学者指出,发展权是使人权与各国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法律努力,旨在创设个人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件,对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尊重,旨在促使国家通过有关行为责任或效果责任严格遵守其有关人权的承诺。因此,发展权应视为国家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权利。[1](P211)

国家享有的发展权可体现在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就国内方面而言,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内发展政策;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保护本国人民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人民有均等的机会获得基本资源、教育、医疗保健、食品、住房、就业和公平分配收入;保证男女平等;消除社会非正义等。就国际方面而言,国家有权利和义务遵守关于各国保持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尊重各国人民的民族自决权以及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个别地或集体地采取措施制定国际发展政策以促进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消除各种大规模的侵犯人权行为,如种族隔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侵略和占领、外国干涉、对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及国家主权的威胁、战争威胁等。[3](P421-422)

3.发展权是自决权的必然延伸

自决权意味着一切国家和民族独立决定其命运,选择其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的权利,也意味着各国可以为了它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地处置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即经济自决权。自决权原则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国际法原则,即国际法的“宪法性”原则,不可被其他任何国际法原则所排除,如果其他国际法原则与其相冲突,自决权原则将优先适用。因此,有人认为,自决权原则属于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范畴。[4](P263)

联合国大会在1952年第421D(V)号决议中就确认,“人民和各民族的自决权”为基本人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分别在其第1条同样地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还分别在第25条和第47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有损于所有民族充分和自由地享有和利用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固有权利。”可见,自决权是国际人权法公约所规定的最基本人权,是其他一切人权的基础。在内容上,民族自决权包含着该民族“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因此,就属于人权范畴的发展权而言,它不仅以民族自决权为基础,而且是民族自决权的延伸。有鉴于此,《发展权利宣言》规定,发展的人权也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它包含各国可依照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充分主权这一不可剥夺的权利。[3](P421)换言之,发展权是自决权的必然延伸。

4.经济发展是发展权的核心

就发展权的实质而言,发展权是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的权利。促进发展权实现而作出的任何努力和实施的各项政策,其目的都必须是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福利,保护本国人民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证人民有均等的机会获得基本资源、教育、医疗保健、食品、住房、就业和公平分配收入,保证男女平等,消除社会非正义等。发展权还进一步包括其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诸如工作权利,享受公正合理的就业条件的权利,享受较高物质和精神健康标准的权利,从科学、贸易、技术和经济进步中获益的权利,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使用财政资源、制定人口政策和保护环境的权利等。[5](P31)

显然,这些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国家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经济的发展作为其坚实的基础。没有经济的充分发展,要实现国际人权公约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就是一句空话。就发展权而言,虽然其意味着一个民族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综合发展的权利,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经济的发展是其他方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经济发展是发展权的核心。如果抽去经济发展这一精髓,发展权就失去了其本身的存在意义。

5.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

从前述的发展权内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发展权不仅仅是一项个人权利,而且是一项集体权利,各个个人组成的国家、民族乃至全人类是该集体权利的主体。因此,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应当理解为既有个人的方面,也有集体的方面。在1985年的第40届联合国大会上,中国代表团就充分阐述了我国政府对于发展权的这一主张,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是民族自决权的必然延伸,也是为非殖民化、民族解放、经济独立和发展而斗争所取得的成果。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将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繁荣,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发展权不应仅仅理解为一项个人的权利。国家的进步和发展能促进个人的发展,而个人的发展反过来又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认为是互不相容的。[4](P374)对于发展权的这种理解,在《发展权利宣言》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得到大家的普遍赞同。[3](P382)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将发展权视为集体权利中最重要的乃至根本的人权,就在于它们认识到发展与人权密切相关。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如果将发展权仅仅看作公民的政治权利,就忽视了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之间的直接联系。经济落后和社会的不发达,是个人人权充分实现的障碍,集体权利是个人人权的基本前提,是个人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1](P212)

三、实现发展权的途径和方法

如前所述,国家在国内和国际两方面享有发展权并对发展权的实现负有责任,两者缺一不可。然而,由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侵略和经济掠夺以及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存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南北差距不断扩大,人民生活困苦。这一切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权的重大障碍。因此,要真正实现发展权,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最终实现《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的共同发展目标,最主要的就是要创造一个有利于发展权实现的国际环境。换言之,就是要求世界各国在国际方面担负起实现发展权的国际义务。归结起来,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各国间彼此合作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该宪章第9章则具体规定了各会员国之间进行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的目标和义务,并要求各会员国为达此目的而应采取共同或个别的行动与联合国合作。《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重申了各国间依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的义务。该宣言规定,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任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与技术方面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70年代以来,联合国大会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系列决议,不断重申各国彼此进行国际合作以促进发展的义务。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指出,发达国家的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分割开,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是紧密地相互关连的,整个国际大家庭的繁荣取决于其组成部分的繁荣。在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6](P813)《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进一步规定,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6](P843-845)

由此可见,各国间彼此合作谋求发展的责任早已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在实现发展权方面,各国进行彼此间的国际合作,就是要求各国遵守关于各国保持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尊重各国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及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在此基础上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建立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秩序,制定国际发展政策,进行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和利益的国际经济结构改革,以促进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期消除实现发展权的障碍,确保发展权的实现。

有鉴于此,《汉城宣言》强调,国际合作应特别在以下领域进行:国际贸易,国际货币和金融关系,跨国投资,技术转让,对跨国公司活动及跨国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管制,粮食、能源及商品的供应,自然环境的国际保护,发展权以及各种活动的协调;就合作的方式而言,在不妨碍其他合作义务的条件下,应根据相互依赖的程度,在高度依赖的国家间建立各种形式的地区性合作,在存在特殊相互依赖关系的发达国家或国家集团同发展中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建立具体的合作形式。[4](P409)

2.平等参与国际决策

所谓平等参与国际决策,是指在讨论和解决某个国际问题或制定某项国际规则时,各个其利益与此相关的国家都应平等地参与该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或该规则的制定,其意见和利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显然,各国平等地参与国际决策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体现。根据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各个主权国家不仅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而且在功能上平等。所谓功能上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平等,涉及国家法律活动之外的一些活动,即国家在参与国际问题方面的平等,包括平等地参加与国家的利益相关的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和多边公约;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主权平等;国家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平等。[7](P119)

平等参与国际决策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呼吁,一切国家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了一切国家的共同利益而解决世界经济问题的工作。[6](P814)《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明确规定,所有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6](P843)《汉城宣言》进一步将平等参与国际决策确定为逐渐发展的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法原则之一。该宣言强调,所有国家的法律地位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均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决策过程以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及货币问题;在国际组织内应促成建立一种能公平兼顾所有有关利益的决策制度。[4](P411)

在实现发展权方面,各国平等参与国际决策,意味着在讨论和解决(包括通过有关的国际组织讨论和解决)有关国际发展问题、制定有关国际发展政策时,各国应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地参加,并且其意见和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

3.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如前所述,建立在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基础之上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经济发展、实现发展权的最大障碍。当前,尽管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所要求的某些原则在某些国际条约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注:如现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扩大了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提款权的配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近年来提供的贷款也较为注重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优惠待遇原则成为基本原则之一,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体现。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发展中国家签署的《洛美协定》(目前是第4个),也初步体现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某些原则,尤其是根据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今,南北贫富差距仍在继续扩大,发达国家单方面发展的局面仍未改变。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表的1999年度《人类发展报告》显示,占世界人口20%的发达国家所拥有的总产值占世界总产值的86%,它们占全球出口市场的份额也高达82%。而占世界人口75%以上的发展中国家所占的这两项比例仅分别为14%和18%。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差距从1983年的43倍扩大到目前的60多倍。全球最不发达国家已从10年前的36个增加到目前的48个。[8]回顾历史,不难发现,造成这一切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公正、合理的、有利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仍未建立。正因为如此,2000年9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千年首脑会议,将“如何在经济全球化中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缩小南北差距”作为重要议题之一。江泽民主席在围绕“21世纪联合国的作用”这一主题开展的讨论会上强调,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9]2001年3月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57届会议,审议包括发展权在内的一系列人权方面的议题。会上中国代表阐述了中国对发展权的立场,强调要重视和实现发展权,指出各国应当推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10]

显然,就“发展”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言,“发展”是权利、目标,“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是条件、手段。《汉城宣言》将发展权作为逐渐发展的有关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法原则之一。《发展权利宣言》则明确规定了各国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责任。[3](P422)由此可见,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就意味着必须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才能真正促进和保障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四、结论

总的说来,发展权概念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以促进世界各国全面发展特别是自身发展的强烈愿望,以及对当前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发达国家单方面发展的否定。然而,由于有关发展权的联合国大会决议本身的“建议性”,主席决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其在国际法上的影响还有待于国家的国内立法实践和国际条约实践。(注:关于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存在着“传统国际法渊源”说、“其他渊源”说、“软法”说、区别说等几种不同的观点。)此外,由于发达国家不同程度的抵触和反对,要使上述决议中的有关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广大发展中国家还必须在国际条约实践中,与发达国家进行长期而艰苦的斗争。由此可见,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充分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将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艰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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