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运作机制分析_保理业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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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互相开放金融市场,使金融业务的关联度、结合度越来越高[1],国际保理业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便应运而生[2]。1992年我国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1995年5月中国银行启用了EDIFACT交易系统,先后与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十七个国家和地区的三十二家保理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协议,并开展了广泛的国际保理业务合作。

一、国际保理的内涵特征与运作机理分析

国际保理业务是指经营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卖方提供调查进口商/买方的资信、信用额度担保、融资和代办托收及账务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保理的实质就是保付代理,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根据保理商对保理的项目融通资金有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合同,并向出口商融通资金后,如果债务人因为贸易纠纷以往的原因无力或拒绝支付货款,则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要求偿还其为出口商所融通的资金款项。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合同,并为出口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了向出口商追索货款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因为贸易纠纷以外的原因无力或拒绝支付货款,则保理商只能自己承担债务人无力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

根据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将保理业务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公开保理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保理商便通知债务人,请其到期直接向保理商付款的保理方式。隐蔽保理是保理商与客户(卖方)约定不向买方披露保理商与客户(卖方)的保理活动的一种保理业务,它的区别在于保理商向买方追偿货款时,不以保理商自己的名义追偿,而是以客户(卖方)的名义进行。

根据保理商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款项,将保理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销售商意愿,如销售商的流动资金有限,急需销售后的回笼资金投入再生产,销售商可以选择融资保理。根据保理业务的规定,如果销售商的信用申请被出口保理商的批准,当销售商发货后提出融资要求时,出口保理商有义务为销售商提供最高达货款的80%的融资。当销售商流动资金充足,根本不需保理商预付货款,或者销售商可拿到比保理商融资利息更低的融资时,销售商有权选择非融资保理形式。

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机理详见图1所示。其中1—出口商寻找有合作前途的进口商;2—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保理的需求并要求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3—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4—如进口商信用良好,进口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信用额度;5—如果进口商同意购买出口商的商品或服务,出口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进口商;6—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7—出口保理商通知进口保理商的有关发票详情;8—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的融资款;9—进口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10—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11—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出口保理商;12—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13—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如有)及费用,将余额付给出口商。

图1 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机理

从图1可以看出,国际保理业务有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电汇(T/T方式成本低,但风险大)和信用证(L/C方式风险较小,但成本增加)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保理业务是在国际贸易中以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为付款条件,由保理商(Factor)根据进口商的信用风险,首先对出口商做出一种付款担保,即在进口商因资信原因未履约付款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在付款到期日后90天进行赔付的。这种结算方式相对于电汇和信用证两种结算方式,其优越性表现在[4]:(1)增加营业额。对于出口商因提供更有竞争力的O/A、D/A付款条件,有利于拓展海外市场并增加营业额;进口商利用这两种优惠付款条件,能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加快资金流动。(2)风险保障。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出口商可得到100%的收汇保障;进口商因其信誉和良好的财务表现获得信贷,无须抵押。(3)降低成本。出口商因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业务均由保理商负责,节约了管理成本:进口商也因此省去了开立信用证及处理繁杂文件的费用。(4)扩大利润。出口商因排除信用风险和坏账损失,降低了管理成本,及时回收资金,因而扩大了利润和再生产的能力;进口商因资金和货物流动的加快,贸易额增长而增加了利润。(5)保理商(银行)通过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最大的好处是增加了金融服务新品种,开辟了新的利润来源。根据国际惯例,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收益相当于传统结算业务收入的10倍,利润相当可观。特别,国际保理业务所提供的资金融通,是介于信用放款与抵押放款之间的融资行为,它可以优化银行信贷资产结构。

国际保理业务适应了当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既有利于进出口商获得更多的利润,又利于银行的业务开拓,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据国际保理学会统计,“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现有107家成员,机构遍布世界各地,大多数是世界著名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附属保理公司,1998年全球保理业务总额达到了500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21.1%,意大利占17.2%,英国占14.2%,法国为10.5%。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模式构建

我国1993年已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接受“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无权经营信托保险业务,这样银行从事保理业务操作往往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的一些敏感问题,使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且无法可依。同时,我国银行(除中国银行外)大多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从事国际业务,至今无论在业务规模、服务水平和经验方面与国外银行存在着差距,对国际保理业务认识不足,习惯于多年来使用的传统结算方式(如T/T、L/C等),致使银行保理这项业务难于服务于国内出口贸易。特别,国际保理业务通常是以双保理的机制出现,我国银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时,更多地需要得到国外代理行或联行的支持和服务。但是,我国在国外的代理行、联行的数量不多,分布不广,对国外客户资信情况调查了解不足,一旦银行与出口商建立保理业务其风险比较大,这就影响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按照FCI的统计,1994年中行、交行的保理业务额为4000万美元,1996年下降到1500万美元,1998年和1999年分别为2000万美元,还不到世界保理业务总额的1%,且具有下降的趋势(引自国际保理协会公布资料)。针对保理业务的内在机理及其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难点,本文提出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如下。

原则1:银行应重点发展国内保理业务,积极探索国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的销售商和购货商都处于国内,银行对于国内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知根知底,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如果买卖双方都是银行的客户,国内保理业务以单保理为主更容易操作。国际保理业务比较复杂,保理商的行为一般受《国际保理通则》的制约,要考虑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的问题。如果我方银行不是国际保理协会的会员,只有在双保理业务中外国进口保理商拥有会员资格,我方在保理协议中约定接受保理协会仲裁时,保理商之间的纠纷才能根据《国际保理协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同时,国际保理涉及汇率风险,涉及国际贸易的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运输中的风险、进口国的政策风险等。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应首先开展国际上比较流行和定型的双保理,应物色一家合适的进口保理商,了解保理商的信誉,并签署保理业务代理(合作)协议。特别,进口商应是与我国贸易关系比较正常、国内政局稳定、法治完备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

原则2:银行应试点有追索权的保理,对无追索权保理应慎重从事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商业银行对销售商享有追索权,如果应收账款到期后,购货商拒绝或者不能支付货款时银行可以追索销售商,要求返还价款,银行的风险较小。在无追索权保理中,银行的风险较大,银行能否收回贷款,全赖购货商的信用,应收账款如不能从购货商收回,则只能自己承担坏账损失。

原则3:银行应以开展公开型保理为主,以隐蔽型保理为辅

银行办理公开型保理时,应把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购货商,等账款到期,购货商直接向银行付款。这种债权的转让对银行有保证,购货商有义务向银行付款,避免付款环节的潜在风险。在隐蔽型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不必通知购货商,虽然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有效的,购货商只对销售商付款,无义务直接向银行付款,销售商收款后,如不守信用,拒绝转款,银行面临风险。

原则4:商业银行应重点办理融资型保理,辅助办理非融资型保理。

银行办理融资型保理,向保理商支付不超过发票净额80%的预付款融资,可以获取较多收益,而非融资型保理只是办理收账业务,只收取管理费。我国银行已经办理的保理都是融资型保理。综上所述,银行办理国内保理应以公开型的有追索权的融资型保理为主,办理的国际保理应以公开型、融资型的双保理为主,是否有追索权视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但如果进口保理商要求有追索权的,出口保理商也要有追索权。本文根据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设计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运作模式详见图2所示。

图2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运作模式

商业银行作为保理商,为确保本文设计的商业银行保理运作模式得以实现,首先应建立自己的保理代理体系,积极与世界各地优秀的保理商签订保理代理协议,使所有保理业务尽可能采取双保理模式;其次,对目标客户群进行分类,针对优质客户,中等客户以及小客户进行不同的保理模式。其中,对优质客户可采取无追索权的公开融资保理;对中等客户采取有追索权的公开融资保理;对于小客户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信用再保险体系,也就是说,银行可以将此笔保理业务进行再投保,由保险公司或机构承担一定的风险,双方按照约定的比率分配利益。这样不仅能降低银行保理商的风险,为商业银行增加中间业务收益,而且还可以为保理业务开拓市场;最后,摒弃不必要的总行审批制,提高保理业务的效率,通过市场本身去选择能否保理,而非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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