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运用论文_辛锋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运用论文_辛锋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 200000

摘要:当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固定总价或实行材料包干的情形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建设材料价格飞涨,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则会导致利益失衡,此时施工方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合同价款,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施工方仅承担正常的经营风险。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相关规定;区别;应用

1 引言

由于建设工程一般规模较大、建设工期时间漫长,普遍存在建设方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无法预测的风险都由施工方承担。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均经过招投标程序,所需建设材料往往在投标阶段就已经确定了价格,且多数属固定总价合同或材料价包干合同。导致施工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建设材料价格飞涨时处于两难地位,继续履行合同则会造成持续的利益流失,停止履行合同则会造成违约。此时施工方应灵活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建设方变更合同价款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2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

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演绎而来的,梁慧星先生将其定义为;“指合同生效后,由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者丧失。合同原效力不公平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该定义第一次系统的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研究意义,为后世研究情势变更原则奠定了基础。

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精神旨在通过国家司法权的干预来维护公平正义,在发生情势变更情形后由通过司法权来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由于在法律上并未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确定义,所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在程序上加以控制。

3.1 主观上,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未预见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并且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异常事由的发生不具有可预见性。对当事人而言,异常情形的发生不是由其造成的,如果当事人对于异常事由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但却未能及时避免其发生,则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纠纷。

3.2 客观上,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现实基础的客观情况出现了异常变化,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将会出现严重失衡现象。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包括:(1)价格的急剧上涨;(2)商品经济的性质和市场的内在风险;(3)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4)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经济的调整;(5)各种经济管理措施;(6)外币大幅贬值或升值。”比如在固定单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建设材料出现飞涨的情形,此时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会造成施工方利益持续流失,由此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请求建设方变更合同价款,以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3.3 时间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该在双方已履行合同且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前。如若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就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那么双方在协商合同时就会注意并在合同中作出相关的约定;如若在情势变更的情形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此时已经不存在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也就无需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4 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一方的利益遭受不公平的损失。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合同的继续履行必将导致一方权益受到损害,对其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程序上需要严格限制,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维护不利方的合法权益。

4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法律未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明确规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为了更好的指导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中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有承包人承担。”此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5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当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现实基础的客观情况出现了变化时可能会导致情势变更或者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所必然存在的情形,合同任一方不得以商业风险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5.1 商业风险是商业主体进行商业活动所必然存在的情形,其作为合同订立时现实基础的客观情况并未出现异常变化,正常的市场波动属于价值规律的调整,且商业风险的产生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情势变更作为合同订立时的现实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化,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情势变更不属于价值规律的调整,并且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一方利益的持续流失。

5.2 商业风险属于订立合同时双方都能预见的情形,商业风险是商业主体为赢取利润所抱侥幸心理的产物。商业风险的产生既可能来源于市场经济,也有可能是商业主体本身的原因;而情势变更是双方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情势变更的情形不是由任一方所造成的。

6 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应用情势变更原则

针对建设材料飞涨的情形,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对此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干预,如吉林省建设厅发布的“吉建造〔2017〕1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件即用于指导建设方及施工方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文件第三条规定:“承包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的价格调整措施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差应在5%以内(包括5%),”由施工单位承担;5%以上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现实基础发生了难以预见的动摇,施工方可以据此向建设方要求增加工程款,该文件的内容客观的反映了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等出现持续大幅度涨价的事实,并且证明工料价格涨幅确实超出了正常的范围。这符合本文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之“主观”及“客观”要件。

根据一般情形,施工方在保质保量的情形下利润率可保持在3%-5%之间,如果建设材料价格的涨幅超过5%,即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现实基础发生了动摇。

另外,如施工方能证明工料涨价的期间与具体施工工程大量使用工料的时段相契合(证据方面可以收集材料供货单、购销合同等),且该等涨价行为在整个中国市场统一发生,工程造价成本大幅提升不可避免,这即可与本文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之“时间性”要件相对应。

7 结语

综合上述情况,在法律实践中当施工方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满足情势变更原则四种构成要件的情形时,施工方则可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与建设方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或者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J〕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69-170

[2]杨晓蓉.动态系统论视角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以建设工程合同为例〔J〕.学海.2018(3):5-6

[3]董方.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D〕广东:华南理工大学.2016.15-16

[4]孙鸣遥.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总承包合同的适用问题〔J〕法制博览.2018(3),124-126

论文作者:辛锋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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