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_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促进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_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发达国家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发展论文,发达国家论文,措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中,生产的集中和垄断趋势与中小企业的活跃和继续发展是并行不悖的。大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各自担负着不同的使命。中小企业通常在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出口收入、丰富市场、活跃经济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受到同代化能力、营销研究和人力、财力等因素的制约,与大企业相比面临更多、更大的挑战。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都备受政府的重视。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8万多个国有工业企业中,小企业有6.6万个,占82.6%。研究国外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对我国深化中小企业改革,具有现实意义。美国、日本等国在促进中小型企业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笔者不揣浅陋,抛砖引玉,希各界对中小企业改革再献良策。

一、美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一)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并立法予以支持

30年代经济大危机过后,从罗斯福总统以来的历届政府,都采取了维护小企业的立场,1940年,美国参议院设立了小企业委员会,1941年众议院也设立了小企业委员会,并在商务部和司法部附设了有关小企业的机构。1953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第163-83号公法即“小企业法案”。该法案指出:“美国私营企业经济制度的实质是自由竞争。只有通过充分而又自由的竞争,才能保证自由市场、企业自由扩张以及个人创造和发明的机会。维护和扩大这种竞争不仅是经济福利的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基础。不促进和发展小企业现实的和潜在的能力,就无法实现这种福利和安全。”小企业法表明了美国国会的政策,即:政府应尽可能地帮助、劝导、扶持和保护小企业,保护自由竞争,并保证国家总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该法案授权联邦政府建立了一个试验性的“小企业管理局”,成立于1953年7月30日。1958年10月又通过了一项小企业法,明确规定小企业管理局为永久性联邦机构。小企业管理局处于总统的全面指导和监督之下,为独立机构,与联邦政府的其他机构或部门无隶属关系。地方局是向小企业提供直接帮助的基层组织。

美国国会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扶助小企业的立法。1964年通过的《机会均等法》规定制定一项新计划,向小企业以及寻求创建小企业的个人提供资金援助,该项计划称为“机会均等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管理。1980年通过的《小企业经济政策法》,规定总统每年(最迟在1月20日前)要向国会递交有交小企业状况的报告。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支持小企业参予联邦政府拨款的研究与发展项目,并促进这种研究成果的商业应用。

(二)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提供的帮助。

小企业管理局的职责和任务,简单地说,就是帮助有意经营小企业者创办起自己的企业并能持久经营下去。小企业管理管理局尤其重视帮助妇女、少数民族成员、退伍军人以及残疾人等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创办和经营企业。具体说来,小企业管理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小企业提供帮助。

1.资金帮助。小企业管理局的资金帮助,是解决小企业资金不足问题的重要措施。《小企业法》中明文规定:“小企业管理局被授权对小企业进行贷款,使其能为建造、改建、扩建工作(包括取得土地),或是为获取设备、工具、机器、补给品、原材料而筹到资金。小企业管理局还被授权对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用以制造用于战争、防御、民用生产或是为保证国民经济实现良好平衡所必须的物品、装备、补给品或原材料。这类贷款,小企业管理局可以直接发放,也可以参与银行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采取即期或递延方式共同发放。为执行小企业管理局的资金帮助,特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的贷款政策署,由以下官员组成:署长即管理局长、财政部长和商务部长。

小企业管理局的主要贷款形式有以下三种:

(1)直接贷款。在至少两家私人银行拒绝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或参加由小企业管理局担保的贷款时,小企业管理局可直接向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美元,利率稍低于市场利率。这种贷款占的比重很小。

(2)协调贷款。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的规定,与地方开发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提供贷款。包括地方开发公司贷款、小建设承包商贷款、季节性贷款(向由于季节性原因业务活动增加而发生资金短缺的小企业提供的短期贷款)、能源贷款、自然灾害贷款、控制污染贷款等等。

(3)担保贷款。即由小企业管理局向放款机构担保,通常是向地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保,尔后才提供贷款。担保仙款占小企业管理局资金援助的绝大部分。

2.管理帮助。小企业管理局通过各类组织对小企业进行管理方面的指导,包括:(1)退休经理人员服务团和在职经理人员服务团。两者都是独立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其成员向小企业主提供免费指导和低费用的训练。(2)在几百所大学和学院成立了小企业研究所,由工商管理学院的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及他们的指导教师组成,负责向小企业提供免费的现场管理咨询。(3)在少数大学和学院里成立了小企业发展中心,将各方面有关小企业管理和财务之类的信息集中起来,向小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帮助。提供研究报告、个别咨询和具体培训。与前几类组织不同的是,它要征收一定费用,以弥补成本。

3.订货帮助。联邦政府是美国最大的商品和劳务的消费者,每年的财政预算中都有相当大的一个比例用于向私营企业购买商品和劳务。小企业管理局成立后更是致力于帮助小企业尽可能多地得到政府合同。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

(1)在某些大量采购商品和劳务的军事和非军事单位派驻“采购中心代表”,为小企业尽量争取更大的总承包合约份额。

(2)在全国各地派驻分包专家,帮助小企业发现和扩大分包机会,与总承包商保持密切接触,向他们推荐合格的小企业承担分包任务,应邀对总承包商提出的分包计划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定,确保小企业有参与分包的最大机会。

(3)在接到申请并经派员到现场调查后,为小企业出具胜任证书,促成双方签订合同。

(4)建立电子计算机控制供货人自动系统,向联邦机构采购官员或总承包商提供符合他们要求的小企业名单及其具体供应能力等资料,敦促他们将部分合约承包或分包给合适的小企业。

(三)美国社会各界对小企业的支持

美国社会各界也积极为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各种条件,从目前情况看,这种支持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在提供资金方面,一些高技术、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小企业得到风险资本的支持。80年代,风险资本有了很大增长,到1990年底,风险资本总额达到360亿美元。风险资本公司所筹得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养老基金、国外投资、保险公司、捐赠、其他公司和个人。风险资本公司现已成为美国极重要的一类金融机构。在目前一些主要的资金提供者不轻易贷出的情况下,风险资本对许多具有创新精神的小企业来说,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小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还可以通过向金融市场公开出售股票获得大量补充资本。80年代以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采取了许多措施以简化手续,使小企业比较容易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股票。在整个80年代(至少在1987年10月股价暴跌以前),股权资本对小企业来说是有着十分充足的供应者。初级发行股票的年平均额从1977年─1979年的3.50亿美元增至1986年─1987年的100亿美元以上。

商业银行、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储蓄和贷款协会等等,在80年代也都直接或间接地给小企业提供了大量贷款和资金。许多城市商业银行还设立了专门为本社区范围内小企业服务的机构,尽量满足这些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80年代,美国还出现了一种扶助小企业的“租赁员工”制,即小企业将其职工解雇,由一家租赁公司聘用这些职工,再租给原雇主,恢复旧职。这样做,可使小企业职工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以防他们被大企业用高薪挖走。

小企业在出口产品方面遇到困难时,有两类公司帮助它们开拓国外市场,这两类公司是出口经营公司和出口贸易公司,它们作为小企业的代理人或经销商,向国外推销其产品。它们掌握国外行情的第一手资料,雇员精通各种出口业务细节,通过代理商和零售商在国外建立了销售网,还帮助处理开价、装船、保险等具体业务。小企业得到他们的帮助,既有利于开拓国外市场,又可免去雇佣和训练出口专业人员的费用。

1980年,国会立法授权成立了小企业发展中心。这个组织的任务是向全国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及技术上的援助。它将政府(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大学和私人部门的资源联合起来,以满足小企业的特殊需要。

二、日本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

(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早在40年代末,日本就在通产省内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厅。从上到下,建立了一套协调机构,用来平衡国家利益与中小型企业经营利益的相互关系。同时,还鼓励民间建立各种社会团体,把中小企业的代表联合到一起,让他们积极参加国家政策的制订和各项决议的讨论通过。日本对非大型企业给予扶助的现代化体系,是以日本的传统和文化为依托的,体现了日本社会的团体主义精神及它对家长式经营作风的偏好。该体系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总的说来是适合日本人的经济精神论思想的。如今,日本的中小型企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日本经济的一个台柱。

(二)立法予以支持。1963年,日本通过了中小型企业政策基础基本法、中小型企业现代化和指导企业活动法、中小型企业合作法和中央工商合作银行法。中小型企业的注册项目和企业规模也由立法予以确定,国家只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给予优惠。

(三)制定明确扶助目标。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目的,最初是为了战后时期的经济恢复任务,现在则是以提高它们的科技工艺水平、增强它们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宗旨。为此,国家支持企业内部的合理化管理。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最佳分配自有资金和借贡资金,搞好内部管理和计划安排,调整好同潜在伙伴和订货人的关系,并改善企业职员的心理状态等。

(四)推行中小型企业的合作化。日本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合作化。由于国家的支持,合作化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合作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合作法规定,由四个以上中小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才能被认定为合作社。同时,每个成员都必须做到:接受合作社章程,按共同计划办事,取得法人资格。

日本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之所以被吸引到合作社方面来,是因为合作社可从国家那里得到各种特殊优惠,其中包括税收优惠。日本的全部合作社均按27%的税率缴纳利润税。国家甚至可以全部免去某些合作社(合作社成员间)的利润税。

对中小型企业占优势的部门改进其结构,是国家支持合作化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改进部门结构是指激励建立由数个中小型企业参与的整个地区的经济综合体。它们的相互促进作用会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利润额。国家通过合作化为“部门结构改进”的各个方面拨放优惠贷款。经济综合体有利于统一的生产工艺链的建立,也有利于对该地区经济的开发和发展。

(五)筹资、税收、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1.给予筹资优惠

日本中小型企业可以按最低利率在国家专业银行或金融公司获得贷款。可以多借贷款,也可以延长偿还期限。对小型企业还实行无抵押贷款。提供无抵押贷款的义务由为小企业筹资的民间社团承担,而民间社团的放款基金实际上完全由国家预算划拨。

国家还大力推动非大型企业之间进行金融互助。在国家的监扩下,建立了非大型企业的“自有钱柜”。企业任何时候都可以从那里无息贷款,贷款额为入会费的10倍。而且,既不需要抵押,也不需要担保。

2.税收优惠和加速折旧

在日本,对中小型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一般来说,企业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于支付工资的小企业享有这种优惠。照此规定,小企业主家庭成员在企业中的劳动收入应列入工资范畴而不是利润范畴。

3.为中小型企业训练和提高干部的水平

4.给予科技和信息帮助,并提供各种咨询。

标签:;  ;  ;  

促进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_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