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的主体性与规范性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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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道德的本质、功能等问题的讨论中,存在着各种不同观点的争论。其中比较引人注目也是最有代表性的,是主体论与规范论之争。主体论的观点主要在于强调道德的主体性,强调人在道德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及道德对于个人的自我发展、自我肯定和自我实现的意义。与此相反,规范论的观点则主要在于强调道德的规范性,强调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规范与约束意义。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道德的主体性与规范性?二者的关系是怎样的?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请大家指教。

主体论的观点认为,道德是人的关系。人的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探索、认识、肯定和发展自己的一种重要方式。道德的社会作用的发挥,固然要以一系列原则和规范作为支点,但它并不是一系列原则和规范的集合体;尽管就每一个体来说,道德原则和规范是一种既定的、现成的力量,但归根结蒂,道德不外是人的生活经验和人的社会需要的产物,而非外在于人的异己力量。因此,就每一时代的人类个体来说,道德原则和规范一方面使人的生命活动受到全人类经验和当时社会需要的调节,同时人又有能力并且有可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变革和更新道德观念。一方面,凝聚着人类经验和一定历史时代、一定社会集团需要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是超越个人的,个人理应加以遵循和奉行;另一方面,人作为有思想有意识的存在,又不会拘泥不化地奉行它,不会机械地、盲目地听任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摆布,而总是根据一定的道德处境,依据自己的信念和意志作出选择,人们在这一过程中,会充分发挥自己作为道德活动主体的创造性。总之,人不是机械地接受道德准则的被动的客体,而是作为道德的创造者和体现者的积极的主体。换言之,“道德从本质上说是人的需要和人的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1]“是作为活动主体的人在拓宽自己的对象世界的活动中产生的,是人的创造物”[2]。这种观点强调,要克服道德领域中以往曾经出现过,今后仍然可能出现的道德本体论和道德蒙昧主义的种种表现,要避免人由于与道德的关系发生倒置,而失却其作为道德主体的地位,必须“宏扬人的道德主体性”[3](P90)。

规范论的观点认为,人对道德的需要首先来自于集体生存的需要,善于恶、正义与非正义等概念,就是在集体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萌发出来的行为规范。集体生存的需要之所以转换为道德的需要,这是因为需要有一种约束个人及其天性片面发展的东西,只有约束了个人背离集体的欲望,人类才可能生存下去并不断发展,才会有真正的个人欲望的满足。倘若原始人不采用什么手段来遏制个人的某些欲望,以维护集体的利益,他们就无法在恶劣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道德正是反映个人和社会的客观矛盾并追求矛盾统一的活动。正因为这些矛盾的存在和解决这些矛盾的需要,才产生了道德,这也是人类之所以需要道德的奥秘之所在。因而道德的本质就在于既要注重个人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满足,更要注重于社会的发展和集体利益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原本就具有规范和约束的属性。强调道德的规范性与约束性,并不是要把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绝对对立起来,从根本上说,优先保障社会的发展和集体利益的实现,其宗旨还是立足于作为社会和集体成员的具体人之上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需要道德来保证其秩序,这种道德,就是在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等名下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从道德产生的史实中,除了得出道德一开始就是一种调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矛盾关系的行为规范外,不可能得出其他的结论。因而,“只要我们尊重史实和现实,就不会把道德的规范性这个真正的本质置之度外”[4]。“作为主体的人,无论其在道德面前所居的地位如何,其能动程度如何,都只是揭示了主体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毕竟不是道德的本质。作为道德的本质,从其内在的规定性上说,只能是道德的规范性。”[5]

主体论和规范论都从某一个方面或在某种意义上揭示了道德的本质和功能,但又都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主体论的观点从人与道德的关系入手揭示道德的本质及其社会基础,这就与从社会经济条件与道德的关系入手,揭示道德的本质及其社会基础的传统观点有着明显的区别。主体论观点肯定道德是人自我肯定、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人认识和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揭示了道德起源于人的需要,是人的需要孕育了道德,并推动着道德不断发展和进步。这就肯定了个人对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追求以及对个人自我需要、自我欲望的满足的合理性,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更多的价值选择的可能性,使人们认识到道德不仅是社会现象而且也是个人现象,是人肯定、发展、丰富和完善自我的一种特殊方式。这种观点,力图从新的角度对道德现象进行考察,为伦理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领域和思路,其开拓创新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同时,主体论观点的缺陷和片面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道德是一种个人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既具有个体性,也具有社会性;道德是人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方式,也是人们调节相互关系、规范自身行为的特殊方式;道德源于人自我肯定与自我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源于人对于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生活秩序的需要。但是,主体论的观点片面强调道德满足人的需要(主要是个人需要)的方面,及其对于人的自我肯定、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意义,而忽视了道德还有适应社会的需要,维护社会和集体利益,限制个人需要和规范、制约个人行为的方面。虽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进步,道德满足个人需要,作为人自我认识、自我发展的方式或工具的意义日益增强,但就以往每一特定的历史阶段来看,道德确实更多地表现为对个人行为及其选择的规范、制约和限制。道德对于人的自我肯定、发展与实现的意义,只是其本质和功能的一个方面,而且这一方面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应该,一种理想状态;而道德对于人的规范、约束和限制的功能,则是更为突出也更具有现实意义的。主体论观点对道德的社会性、规范性、约束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不能不说是它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缺陷和失误。

规范论观点把道德当作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认为道德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一直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其本质则在于维护社会集体利益,道德的崇高性、道德的尊严和价值,就在于道德是集体利益的维护者。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不曾出现也不会出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毫无矛盾的理想社会,道德的使命就是在矛盾的双方之间进行翰旋,以求得一个尽可能公正的生存与发展的秩序,而这种翰旋的前提都是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的发展,始终都是相对于集体而言的。无论这个集体是虚幻的还是真实的,只要这个集体在社会中是居于支配地位的,道德就必须围绕着这个集体旋转。道德作为集体利益的维护者,其原本用意不在于单纯发挥什么人的生命活动,而在于公开声明个人对社会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道德的真正本质,就在于其规范性与约束性。这种观点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的角度揭示道德的起源、本质和功能,是有其合理意义的,但同时,其理论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

规范论的观点强调道德的功能在于维护集体利益,将规范性与约束性视为“道德的真正本质”,忽视了道德还有满足个人需要、维护个人正当利益的方面,以及道德对人的自我肯定、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的积极意义。这种观点在片面强调道德的社会功能的同时,否认或贬低了道德的个体功能,也没有真正揭示道德的本质。第一,现代有关科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的行为总是围绕着人的生命活动以及与生命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需要而展开的,人有生存、自卫、发展、社交等各种需要,而自我规范与自我约束则不是也不可能是人的根本的、直接的需要。人们之所以能够自觉自愿地接受和遵循道德规范,用道德原则和规范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这也必然同满足人的需要有关。社会生活实践的经验使人们明白,即使求得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也必须使其行为在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限度内进行选择,同时,人们在一定处境中舍己为人、舍己为公、自我牺牲的行为,也是人满足自身需要(如尊严的需要等等)的一种方式。规范论片面强调道德维护集体利益和集体生存的功能,而忽视甚至否定其满足个人需要的功能,这种观点无疑是不够全面的。第二,道德的规范性所说明的是道德对于主体在作用上的表现,也就是道德是怎样作用于主体的以及道德对于主体的功能和意义。规范论观点只是注重了道德的外在表现,更多地只是看到了道德对于人的制约和规范作用,而没有能够揭示人作为主体,在与道德的关系中的主动性和主导地位,在人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未免有本末倒置之嫌。第三,把规范性视为道德的真正本质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先,除了道德具有规范性外,政治、法律、规章制度、行政纪律等等,也具有规范性。因此,将规范性视为道德的本质,未能揭示道德区别于政治、法律的特殊本质,不能将道德与其他意识形式区别开来。其次,规范性是道德对人发挥作用时所表现出的一种特点,它所体现的是道德的社会功能,而功能与事物的本质不同,不同本质的事物具有不同的功能,但也可能具有某种相同的功能。由此可见,无视或排斥道德的主体性,片面强调道德的规范性,并将其视为道德的真正本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全面的。

道德主体论和道德规范论的失误,都在于割裂了道德的主体性和道德的规范性的关系,将二者对立起来,要么强调主体性而忽视甚至排斥规范性,要么强调规范性而忽视甚至排斥主体性,并将其强调的方面视为道德的本质。实际上,主体性和规范性是社会道德现象的两个方面,道德首先是人的道德,离开了人这一主体,道德也就无从谈起,同时,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主要功能和作用就在于通过一系列原则和规范调节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道德的规范作用只有对人才有意义,而任何一个人作为道德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都不可能置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于不顾。不体现人的主体性或不起规范作用的道德都是不可想象的。

第一,道德的主体性与道德的规范性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方面,二者统一于道德现象本身,各自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条件,不能人为地将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人是一切道德活动的积极能动的主体,道德原则和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及其作用的发挥,都离不开道德的主体性这个前提。但是,人在道德实践中的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的发挥,总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进行的,无论是其道德选择,还是其道德评价,都不可能离开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的制约、规范和指导。而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也不是既定的、永恒不变的,而是人以往道德经验和智慧的概括与总结。因此,道德不能单纯地用“主体性”或者“规范性”来加以规定,它既有鲜明的“主体性”,又有现实的“规范性”;“主体性”是其“规范性”得以体现的前提和基础,“规范性”则是“主体性”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道德现象本身就是个人追求与社会制约、主动选择与被动遵循的统一,亦即主体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就每一个个人来看,从其遵循规范要求、接受社会约束、遵从道德律令而言,他是道德的被动的客体;从其道德选择、道德评价的自主性而言,他又是能动的主体。如果仅仅从一个方面揭示道德的功能或本质,或者把道德的意义仅仅局限于主体性或规范性一个方面,都是一种片面的做法。

道德作为主体性和规范性的统一,在道德实践中既体现着道德主体积极性、能动性的一面,又体现着道德规范的约束性、导向性的一面。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制约和导向作用,是以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为前提的,任何一种道德行为,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和信念自由选择的结果。当然,个人的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的形成,又离不开社会的道德教育和个人的道德修养。就“良心”这一道德范畴来说,良心作为人的一种道德责任感和道德上的自我评价能力,它既是人的道德情感、道德认识在意识中的内在统一,又是一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体现为内心信念和情感的道义力量。一方面,良心是一种具有强烈感情色彩和道德倾向的心理素质,是个人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理想、道德观念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良心又是一定社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体现,它是在人们认识和把握一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的过程。良心及其作用的发挥,既离不开“主体性”,也离不开“规范性”。再比如“义务”这一概念,作为一个重要的伦理学范畴,它既是一个主体性范畴,又是一个规范性范畴。义务所表现的是个人对他人或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责任,也是一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的客观要求。义务作为一种道德责任,意味着它的具体内容还未成为个人生活的需要,它具有社会规范的意义,对任何有道德责任感的人都具有激励、约束和导向作用。同时,义务又是被人们意识到的道德责任,它只有成为人们的内心信念,才能在人们的道德实践中实现其规范功能。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相互依存的辩证统一关系告诉我们,主体性和规范性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现象,二者的统一和一致多于相互排斥和对立。

从实践方面来看,人的主体性的发挥以及发挥的程度,与人对道德的规范性的理解、认识和遵循是分不开的。任何一个人要想实现其自我肯定、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都不能不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不能不对自己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通过这种规范和约束,使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满足和个人价值的实现的同时,不至于损害他人的利益,并使个人的追求尽可能与社会发展的方向相一致,这样也更有利于个人利益的满足和价值的实现。如果无视甚至背离道德的“规范性”,那么无论怎样发挥其“主体性”,也都难以实现自我的自由、解放和发展。社会和人类发展的事实也证明,人类的进化、人的素质的提高以及人的主体性的提升和张扬,都是与人对自身行为的一定的规范与约束分不开的。当原始人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弊端,逐步由族内婚转向族外婚时,也就意味着人对自身性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这种规范和约束不仅对整个氏族乃至整个人类的进化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个体生命的肯定与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所以,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不能把道德的规范与约束功能,以及道德作为集体利益维护者的功能,同道德促进人的自我肯定、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功能截然对立起来。当然,在社会历史发展的某一特定阶段上,道德规范体系对人所起的作用,可能更多地表现为对人的束缚、禁锢乃至压抑,甚至丧失了对人类个体的积极作用,致使道德的主体性特征长期隐匿。这也是一种道德体系走向没落的标志。从总体上来说,道德的主体性与规范性总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第二,主体性和规范性都在一定意义和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道德的本质和功能,但主体性主要是从本源方面对道德的把握,规范性则主要是从功能方面对道德的把握。

道德的主体性是指人作为道德活动的发起者、承担者,在道德实践中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无论从道德的产生、发展以及发挥作用的方式、程度等方面来看,都与人的活动、人的需要密切相关。道德承担着调节人们的行为方向和相互关系的使命,而对人的行为方向和相互关系的调节源于人类最基本的需要。正如美国伦理学家蒂洛所指出的,如果我们依据经验和理性来考察人类历史和个性,就会发现,人们有着许多共同的愿望和需要,如友谊、爱情、幸福、自由、和平等等,为了满足这些需要,人们必须确立和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鼓励人们相互合作,使人们不必担心被伤害、被偷窃、被欺诈等等,这些原则的确立和遵循,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别人。因此,“道德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的需要,由于认识到以合作的和有意义的方式共同生活的重要性……坚守道德原则,能使人们尽可能生活得和平、幸福、充满创造性和富有意义。”[6](P30)概括地说,人类的这种最基本的需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体求得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一是社会群体内部协调相互关系的需要。由此也形成了道德的两种类型:进取性道德和协调性道德。进取性道德主要是激励和促使人们积极向上、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道德规范,如勤劳、勇敢、顽强、自尊、自信、独立、果断等等,这类道德属于要求个人应具有怎样的品质的规范;协调性道德主要是用来调节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如公正、平等、谦逊、诚实、宽容、友爱等等,这类道德主要体现为人应当如何做的道德规范。进取性道德是适应人们改造客观世界以及发展和完善自身的需要而产生的,它集中反映了人的创造性本质;协调性道德提供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内聚力,并满足着人们对于安全感和相互间和谐稳定的依赖关系的需要,人们对于协调性道德的遵从,也就是造就一种人们能够融洽和谐地生活于其中的生存环境。无论是进取性道德还是协调性道德,都是适应人的需要而产生的。道德是人的需要的产物,也是为人的发展、完善以及人际关系的协调稳定服务的。人作为主体的需要是道德得以产生的根源。人的主体性及其积极性、能动性也是道德不断发展和创新的不竭动力和源泉。

道德的规范性是指道德对于人的社会约束性和导向性。与道德的主体性不同,道德的规范性主要是从功能方面对道德的一种把握。从功能方面说,道德与法律一样,对个人行为具有限制、约束的规范性功能。但是,二者规范性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以外在性的面目出现,它由国家所制订,并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加以实施,带有强制性质。这种强制性质是在法律规范中明文规定的,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果违背了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制裁。而道德对于个人行为的规范作用具有内在性,它突出人的自由意志和主观努力在道德行为及其善恶价值方面的决定作用,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道德教育的力量,通过对人的思想、情感、动机的影响,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对不道德行为的谴责也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其作用的发挥也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它最终还是通过对人的内心世界的影响,通过唤醒人的良知而发挥作用。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道德的规范性作用的发挥程度、调节范围也是不同的。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道德作为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其规范性功能被不断加以强化甚至无限制地扩大,尤其是在封建社会,道德成为一种纯粹的约束和控制形式,对广大社会成员而言具有不可抗拒的社会制约力。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人的主体性地位得以确立,人们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包括在道德活动中,表现出空前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道德对人的自我肯定、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就其总体而言,其规范性仍然是道德的主要职能。

第三,要超越在道德本质问题上主体论和规范论的狭隘理解,站在更高的高度和在更广阔的视野中,理解和把握道德的本质。

如前所述,主体论和规范论都从各自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在一定意义和一定程度上把握和揭示了道德的功能和本质。主体论强调道德的主体性,强调人在道德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及其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规范论强调道德的规范性,强调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约束性、导向性。前者侧重于对道德本源的把握,后者侧重于对道德功能的揭示。不论从主体性角度还是从规范性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都是肤浅的,也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道德的本质与道德现象本身一样,也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系。就其一般本质而言,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就其特殊本质而言,道德所反映和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就其深层本质而言,道德是人自我完善的方式和人际关系的协调方式。

道德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种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道德的这一本质,是政治、法律等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形式所共同具有的。从其特殊本质来看,道德所反映和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阶级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则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反映和体现。道德之为道德,正是由于它反映了现实的利益关系。恩格斯指出:“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的利益。”[7](P435)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和生存环境的恶劣,人们意识到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求得生存,诚实、勇敢、勤劳、平等、互助等便成为原始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原始社会的道德是深深地扎根于人们共同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在私有制社会,道德的本质仍然体现为利益关系。“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8](P98)。统治阶级总是利用道德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遵守符合统治阶级利益需要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这也是阶级社会里道德总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根本原因。

透过道德的一般本质和特殊本质,我们发现,道德与人的本性及其内在需要密切相关。道德作为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反映和体现,从其深层本质来看,它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以及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在个人欲望的满足和社会和谐之间确立的一种平衡机制。或者说,道德实质上是一种人的自我完善方式和人际关系的协调方式,这也正是道德的深层本质之所在。道德既体现着个人自我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需要,也体现着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的需要。当然,作为人自我完善的方式和人际关系的调节方式,道德的本质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上有着不同的表现。在原始社会,人们尚未形成明确的自我意识,道德依靠和借助习俗、信仰的力量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主要是一种调节人际关系的方式。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尤其是进入文明社会后,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人的自我意识日益明晰并逐步确立,个人与社会的冲突现实化,道德开始作为人自我完善的方式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当然这主要是就自由人而言的,对奴隶来说,根本谈不上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虽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道德作为人自我肯定、自我完善的方式其作用逐步增强,并将成为一种历史趋势,但从历史上来看,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道德主要还是一种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调节方式。可以预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的提高,道德作为人自我完善的方式,将在道德的本质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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