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布局:产业与制度相容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相容性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布局论文,制度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经济改革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维系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否,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否又在根本上受制于国有企业产业布局的合理化程度。如果国有企业产业布局过于宽泛,大量地存在于一般性竞争领域,那么国有企业天然具有的超经济强制性,就会与市场经济对产权应尽可能是单纯的经济性质的一般要求相冲突。这样,社会大部分的经济资源服从的是政治权力、行政权力的支配,而不是由市场机制来配置,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同时,如果不适应国有企业制度安排的产业采用国有化的制度安排,那么,国有企业一方面会因产出效率低下,难以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国企改革也将无法走出体制性冲突的困境。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业布局过于分散,几乎涉及到每一个行业,这一方面使市场化进程受到超经济力量的制约,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现象严重,市场竞争秩序受到干扰;另一方面“有限的国有资本撑不起庞大的国有经济‘盘子’”,(注:董辅réng、厉以宁、韩志国主编:《国有企业:你的路在何方》中的《重组国有经济,完善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吴敬琏),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使大多数国有企业不能达到合理的规模。同时还因为国企受自身目标的多元性及产权不适性的影响,经济效益不断下降。从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亏损情况看,“八五”期间年均亏损额由“五五”的50亿元上升到442亿元,1996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亏损额为891亿元,1997年为934亿元,1998年上升为1023亿元。(注:张卓元主编:《国企改革建言》中的《增强紧迫感,认识艰巨性》(刘向辉),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着制度安排不适、经济效益下降等突出性问题,国有企业产业布局必须尽快调整。调整的原则应该是尽可能使国有企业制度安排的特征要求符合产业的生产技术特点要求。
一、国有企业制度的特征及产业指向
制度不仅仅是提供公平的行为规则,而且还要提供效率。不同的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产权特征,适合不同的产业领域。个私企业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一方面因私有产权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最强,管理成本最低,无须监管;另一方面,个私企业经营目标单一化,产权清晰化,企业决策程序简单,决策行为迅速,因此私有企业这种制度安排适合规模小、灵活性强、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行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筹资渠道扩大,资本实力增强,但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有所不同,因此其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减弱,管理成本增强。尽管如此,由于所有者(至少大部分)仍然是“一个个具体的所有者”,其产权仍然可以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交易,并通过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较好地弥补其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弱化的问题,进入有一定规模的,且具有竞争性的产业领域。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由于所有者或关键所有者已不再是“一个个具体的所有者”,至少其关键产权不能流动,所以很难通过产权市场和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强化其因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而造成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弱化的问题。再加上国有企业目标的多元性,使得对国有企业业绩的评价比对只有单纯利润目标的非国有企业的评价远要复杂的多。因此国有企业适应的产业领域往往是具有一定规模的需要较多考虑公平、政治等多元目标的产业领域。我们不能把一个小小的杂货店让国家去经营,否则两个人能干好的事十个人也可能做不好;反过来说,我们也不可能让个体经营者去制造原子弹。一个社会总是有多种的制度安排去满足不同产业的需求,虽然在产业和制度安排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并不是某一种产业只能由唯一的与之相对应的制度安排去组织生产,但是在产业和制度安排之间确实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正相关。如果产业布局与制度安排匹配不恰当,那么,或者要用较高的公平代价去换取较低的效率,或者要牺牲很大的效率去换取暂时的形式上的公平,或者公平和效率都受损害。因此,我们有必要重视研究产业和制度安排的相容性问题,尽量避免采用与产业不相适宜的制度安排。
1.国有企业产权的超经济强制性
其实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国有企业都不可能仅仅只具有单纯的经济性质,而一定是集政治、经济、行政、军事等其他多方面目标为一体的。只要是国有企业,就不可能只有经济目标,也不可能只按经济目标决策与经营,否则国家的其他目标与利益就不可能实现。国家作为一种产权主体,它首先具有政治权利。当市场规则与政治规则、行政规则发生冲突时,国有企业首先接受的肯定是政治规则、行政规则的约束,因此国有企业的产权具有超经济强制性。我国国有企业一方面是由国家代表人民作为所有权主体,另一方面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注: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就注定了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具有超经济强制性的产权特征,国有企业必定是党、政、企三位一体,既担负着政治职能、行政职能,又担负着经济职能;既要追求经济目标,又要实现政治目标、社会目标。所以,国有企业一方面自然地非常不适宜进入只按经济目标来评价的一般性竞争领域的产业,另一方面即使在同一行业、同等规模下经营,国有企业由于监管成本高,也往往难以取得竞争优势。如果国有企业进入了不适宜进入的产业领域,不仅它自身的优势不能发挥,而且还会由于它自身的超经济强制性,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产权应该尽可能是单纯经济性的一般要求,从而损害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从产业布局与制度安排相容性角度看,国有企业不应该进入一般性竞争领域的产业,而应该介入那些关系到社会发展目标、宏观目标能有效实现的关键性产业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产业。
2.国有企业产权的最终所有者的过度分散性及国有企业产权的不可分割性和难以转让性。
国有企业产权的最终所有权无疑归于一国的每一个公民,这就造成了国有企业产权的过度分散性:即每一个公民对国有企业都有那么一份“所有权”。而国有企业产权又是由国家来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的,因此国有企业产权具有难以分割性和难以转让性的特征。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民都没有权利处置和交换属于自己那份“所有权”,这就形成了国有企业所有权的“缺位”现象。这样,如果不大量增加制度监管成本的话,一方面使得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成了老百姓“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老百姓很难真正地、有效地去关心和监督属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又使得国有企业单位利益内部化的机会主义倾向很难得到有效地监督和遏制,国有企业逐步变得“集体企业化”。第三方面也是最困难的一方面,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全国的所有公民)很难象典型公司制下的所有者一样,可以通过“投票”和产权流动来制约国有企业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代表拥有对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力,但在国有企业里并不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其支配权无法与剩余索取权相对称,所以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代表一般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以至于使得最终所有者实际上对支配权、管理权无法监督或造成监督成本过高,从而国家作为所有者无法真正内在与企业。所以,如果不对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代表采取一种更为复杂的监督管理机制的话,那么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代表不会象典型公司制下的董事那样去关心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增值。从普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制度安排很难避免生产的低效率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产生,因此对于把效率作为第一目标的产业是不适宜国有企业布局的。另外,假设能够设计出一种更为复杂的监督管理机制去提高生产效率的话,那也往往意味着高昂的制度运行成本,而且完全有可能在总成本中占相当高比重。如果要采用国有企业这种产权组织形式,最好是选择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产业。
二、产业的生产技术特点对制度安排的约束
上文分析了国有企业产权特征及其所适应的产业范围。接下来要探究一下是什么因素使产业对制度安排产生约束?并怎样约束?以下主要分别从产业的投入产出关系特点、产业的交易技术特点、产业的“网络系统”特点、产业的外部经济性特点四个方面具体分析产业对制度安排的约束。
1.产业的投入产出关系特点
不同的产业其中间需求率和中间投入率有较大的差异,(注:中间需求率反映的是某产业部门的产品有多少作为原料为其他产业所需求,其他产业为生产单位产值的产品,需从该产业购进的原料在其中所占的比重;中间投入率反映的是某产业为生产单位产值的产品,需从其他产业购进的原料在其中所占的比重。)依据差异可把产业划分为四种类型:(1)最终需求型产业(中间需求率小,中间投入率大),比如一般加工业产业等。(2)最终需求型基础产业(中间需求率小,中间投入率小),比如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3)中间产品型产业(中间需求率大,中间投入率大),比如基本原材料工业、能源等。(4)中间产品型基础产业(中间需求率大,中间投入率小),比如农业、采矿业等。
这四类具有不同投入产出关系的产业会对制度安排形成一定的约束。最终需求型产业和最终需求型基础产业基本上都属于一般竞争性产业。由于其产品或劳务主要直接面对普通消费者,而普通消费者具有需求偏好的多样性、多变性、复杂性的特点,因此要求组织该产业生产的具体制度安排的产权主体要具有较高的经营灵活性和产权交易的方便性以及对企业评价的单纯性。而国有企业由于其产权交易存在较多的障碍,经营上又必然地受到国有企业基本产权特征——超经济强制性的约束,以及对国有企业业绩评价的复杂性和较高的监督管理成本,显然不宜在上述两类产业中分布。中间产品型基础产业,由于该产业的发展不易受其他产业供给限制的影响,同时又在较大程度上直接制约着其他产业的需求,可以说该产业的增长制约着一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速度,因此该产业的生产应该由国家控制。中间产品型产业,由于其中间需求率和中间投入率都大,对其他产业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可以称得上是国民经济的经济增长点。这类产业是通过经济目标的实现进而来完成国家所赋予的政治目标的,因此可由国家和大型股份制企业投资开发,这样既可以保证社会主义性质,又有利于体现效率,从而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并带动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的发展。
2.产业的交易技术特点
产业的交易技术特点表现在产业交易上就是具有较强程度的某种专用性,或者是资产专用性,或者是在交易的数量、交易的时间连续性、交易的地理位置上表现出规定性。资产专用性的基本含义是指有些投资一旦形成某种特定资产后就难以转向其他用途,即使能够转移,随着资产专用程度的不断提高,资产的转移成本也不断地增大。规定性基本含义是指某种产业在交易过程中,因为交易的数量很大,而且要保证交易的严格连续性以及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不存在可替代的交易对象,从而表现出产业交易的规定性。无论是前者的专用性,还是后者的规定性,都使得交易双方的交易关系具有高度的依赖性,都一样可能刺激占据有利地位交易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交易的另一方蒙受损害。如果交易的供给方占据有利地位而且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用减少或终止供应的方法来胁迫需求方同意提高价格,这样就会损害需求方的利益。因此,具有高度专业性的产业应尽可能采用国家所有制,以防止机会主义的发生。这类产业有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等。对于专用性弱的产业,则不一定适合国有企业的分布,否则可能不利于产权的流动,不利于价格机制的发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3.产业的“网络系统”特点
有些产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基础是首先必须具备“网络系统”,比如煤气、电力、供水、供热、基础电信业(指电信业的网络服务)等。这些产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前首先要建立“网络服务”,否则无法提供产品或服务。因而这些产业一方面必须要从技术上统一规划和统一设置标准,另一方面因具有“网络服务”特点的产业初期投资很大,其固定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比重也很大,需要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显然,国有企业正是一种适合在这类产业布局的制度安排形式。
4.产业的外部经济性特点
某些产业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几乎每个人都要涉及这类产业的消费,而且这些产业的投资规模非常巨大,其产品具有相当大的公共性。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搭便车”现象,因此其产品和服务很难通过市场形成价格。这类产业也最好由国家经营,比如基础设施产业、军工产业等。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产业和制度之间的确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一方面国有企业制度安排形式由于自身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都能适应,而且国有企业的产业布局过于宽泛,还会与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相冲突;另一方面不同的产业因其生产技术特点的差异,需要有与专业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安排形式来组织产业生产。通过国有企业产业布局与制度安排相容性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够相容。因为一国的重要产业(国民经济的命脉产业、关键产业),国有企业都应该或都可以布局。尽管国有企业在产业中布局只占较少一部分,但这部分是关系到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命脉产业。关键产业由国家掌握,那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就不会改变。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定要突破国有企业广泛布局的传统观念,尽可能让国有企业选择与制度相容的产业进行布局。笔者相信,这种国有企业的产业与制度相容的理性布局,不仅会很好地解决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容的问题,而且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自身改革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