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最合适的所有权结构_股权激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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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专门针对公司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已开始操作。如武汉三家上市公司的老总已经接受了股权激励,上海也推出了期股激励。由中央有关部门主导的试点也将展开,包括在红筹公司进行股票期权试点的方案也在酝酿之中。股权激励有快速发展的趋势。

但目前的股权激励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法规问题。比如公司不能通过回购一部分股票用来奖励,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的股票要注销。我们也没有库存股制度。还有税收优惠的问题,股权激励是从成本中间列支,还是来自税后利润?现行的税法并无规定。第二是现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还极不完善。我们目前还不是一个强式或半强式有效市场,公司股票的价格与业绩并不高度相关,股价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反映公司的质量。第三是经理人市场现在还没有真正建立。很多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理不是由市场来筛选,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大股东来筛选,而筛选者又不一定追求股东收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它们选择的经理,常常并不是最佳人选。第四是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操作机制,缺乏操作经验,也没有一套正式和非正式的操作规程。

股权激励的出发点,是要使受激励的人和企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减少股份公司的代理成本,形成激励相容的机制。但是,股票期权的激励,要依赖于一个高度有效的证券市场,而目前这个市场还没有出现。所以,股票期权激励在中国目前的作用,还是比较有限的。不根据股票价格的走势,而是与公司的业绩、净资产收益率、总利润这些指标挂钩,来设计目前的激励机制,可能效果更好。上海的期股激励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在目前的情况下,股权激励也不是万能的,并非“一股就灵”,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制度和政策环境。首先,必须改变政企不分的状态,使企业真正成为一个本来意义上的企业,能够追求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能够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其次,公司的内部运作必须非常规范。公司运作如果不规范,拥有部分股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仍然有动力去损害公司的利益,例如增加自己的在职消费,获取额外的个人好处,甚至将公司的财产和收益据为己有。因为获得的这些利益对其个人而言是百分之百,而他在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并非百分之百。正是这种百分之百和非百分之百之差别,使得一些大股东(包括私营企业性质的股东)在公司的关联交易中严重地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部分持股的公司管理层。

因此,公司内部运作一定要规范。除了要有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经理市场之外,还要有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审计机制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应的机制,要有一个高质量运作的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建立一系列专门委员会,如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公司的运作过程必须要有比较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应该根据国际规范来做,不能黑箱操作。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和整个经济制度环境越来越完善,各种不同的股权激励方法都可以考虑采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股权激励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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