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视野下的和谐社会及其构建_政治论文

政治学视野下的和谐社会及其构建_政治论文

政治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及其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学论文,和谐社会论文,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7)02-0092-04

人类社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至少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三个基本方面。其中,政治系统处于中枢地位,起着协调各方、整合社会各个子系统的“统帅”作用。和谐社会的建构,既取决于政治系统社会公共权力的推动,也有赖于政治科学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范式。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政治学不仅具有“文化传统的象征”的意义①,而且始终直接引导、制约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进程。无数事实证明,以科学理性的态度认识和把握政治发展的规律,就能带来社会的繁荣昌盛,否则将给国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从政治学视角探析和谐社会的规定性及其建构途径较之其他学科更具有直接现实性。

一、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政治学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是用以判断、评价政治社会特别是社会制度合理性与否的一个重要概念,有着丰富的历史内涵。在西方政治学从古典主义到后行为主义的发展历程中,公平正义始终是众多思想家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国家的坐标,以此昭示政治现实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合乎理性、合乎道德的关系。而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性,并非只是思想家们的“玄思妙想”,而是随着其历史内涵的丰富和深化,不断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和行为取向,引导着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由混乱无序向秩序、和谐的方向发展。

2005年初,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把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表明我们党已经回归人类主流政治文化价值,是在执政理念上的一大突破。曾几何时,我们把公平正义连同自由、民主、人权等观念,仅仅看作是一种道德抽象,是资产阶级欺骗人民的虚伪口号,避之惟恐不及。而把马克思主义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关于政治和国家的个别观点绝对化、普遍化,将政治简单定性于阶级的斗争、阶级的统治,国家不过是阶级统治、阶级压迫的工具,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而设立的,并以此作为治国理政的金科玉律。这种“统治”、“斗争”的政治思维给中国社会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一个已经消除了阶级对立的社会被人为地不断制造出自己的对立面,社会阶层、群体被人为地分裂为互相不可调和的对立的各个部分,进行无休止的斗争,使国家陷于长期的内乱和动荡。造成这个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以往对政治学的发展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对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及类型有意无意地不加区分。自古以来,政治学研究就存在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两种类型,即规范性和经验性两个范畴。前者探讨的是政治的价值取向以及合法化的政治组织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平正义),为人们判断政治善恶提供标准,为政治文明的发展指示方向。后者注重的是经验材料,强调对政治事实和政治现象进行实证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解释政治。对于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而言,可能自身就包含这两种不同的研究方向。在以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宣传中,我们一直把二者混淆起来,或指鹿为马,导致观念的严重扭曲: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阶级剥削、阶级对抗社会特别是自由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社会政治实质的揭露和批判,当作他们的正面主张和价值追求,并在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广泛运用(直至为某些心术不正的人搞政治和理论上的实用主义提供了便利,引来社会政治生活的一连串祸害)。这样,也就把无产阶级政党在革命前后的不同历史任务等同了起来。把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职能与以往剥削阶级国家的性质和职能混为一谈,极大地歪曲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追求是阶级消灭、国家消亡、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我们却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为地制造社会分裂、大搞阶级斗争;马克思主义主张无产阶级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②,我们却不断地强化国家的专政职能和镇压职能,而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则长期被弃之一旁。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要求。维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也是社会和谐得以实现和持续的根本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自觉顺应当今世界主流政治文化关于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准则,在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积极推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第一,把公平正义作为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国家意识形态和公共权力行使者必须彻底摆脱由来已久、根深蒂固的“斗争哲学”的思维定势,转变阶级统治意识,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一切以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为导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以执政者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从而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形成建立于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人们对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认同。第二,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制度优越性的基础。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国家制度安排、制度创新和政策制定的价值尺度,从理念上明确国家作为“居间人”必须扮演超越阶层、党派的“调停人”角色,充分发挥国家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服务社会大众的职能,以使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要求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能够得到妥善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能够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能够得到切实贯彻,形成基于公民自主意识的对社会制度优越性的认同。第三,要切实保证机会平等。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必然是特权盛行、社会关系紧张、阶层冲突剧烈的不和谐社会。机会平等是平等的最低要求。人们总是置身于某种既定的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中,要改变现状,靠的是能力、努力和机遇。执政者必须排除妨碍人们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障碍,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和公共政策,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以及在平等的规则下参与竞争、实现发展的机会。不仅要为社会成员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提供平等的机会,还为他们改变自身身份提供平等机会。第四,要努力做到结果公平。结果公平是所有社会主义者始终不渝的追求,是社会主义的真正价值所在。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消灭资本主义无法克服的两极分化现象。结果公平的实质是社会利益关系的事实合理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求为每一位公民提供机会上的平等,还要求实现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间公平合理的分配。当务之急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在继续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同时,坚持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方向,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的被动局面,让所有劳动者都能够分享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

民主和法治,是现代国家组织社会、管理社会的政治体制和治国方式。现代民主制度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而产生发展的。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高举“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的旗帜,给予封建专制制度毁灭性的打击,建立起包括议会制、普选制、政党制和三权分立原则在内的完整的民主制度,使之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石,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不可否认,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资本主义制度还“残缺不全”,资本主义民主还时常表现出“虚伪”性,社会矛盾和冲突有时到了十分尖锐的地步。就是在今天的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上的平等也难以掩盖事实上的某些不平等。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经过两三百年历史风雨的洗礼,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制度已经相当健全,“形式上的民主”已经越来越完备,逐渐接近于事实民主。从政治文明发展史看,资本主义民主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主义的等级、特权和专制统治,从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并不断扩大和发展个人权利。它不但在资产阶级内部实现了民主,还在不同程度上把民主扩展到全社会;它赋予了所有公民不受资格限制,普遍地享有参与选举的权力,使人民主权原则得到了具体体现,实现了政治权力的正常有序更替,避免了周期性的政治动荡;它建立起以代表议会为主要构成部分的政治体制,成为人民主权的物质形态,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意;它建立了现代政党制度,形成了资产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缓解了社会矛盾和冲突;它实行分权与制衡,有效地防止了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它确立了法治原则,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权利,捍卫民主制度,组织管理社会,使民主得以制度化、法律化。这些制度、机制,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正是由于民主制度的建立以及在此基础上日渐完善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保持了较长时间的社会政治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不再发生有规模、有影响的无产阶级解放运动,值得人们深思!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成为国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才能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生机勃勃的政治局面和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第一,正确认识和对待资本主义民主,大胆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民主作过许多评述,不少论断至今依然是正确的,个别观点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和资本主义民主的发展加以修正。如关于资本主义民主的真实性问题,过去总是以“虚伪的”、“欺骗人民的”一言以蔽之,这是不客观的,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予以实事求是的认定。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不能简单地以“资产阶级的民主”加以定性。资本主义民主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一道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产物,其中某些成果是两个阶级共有的,在其后无产阶级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中,还为自己争得了不少权利,如普选权、福利制度等,成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资本主义民主中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符合政治发展规律的合理内核,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继承发展。第二,科学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经验教训,大力推进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民主的政治学涵义,就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在社会主义国家,它表现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当家作主。必须指出的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在直接民主的条件下才具有现实可能性,而现代社会的大规模、复杂性以及社会分工造成的国家管理的更加专业化,使直接民主变得越来越不可能。因此,“人民的权力”,在多数情况下只是意味着人民有权通过一定的选举规则和程序选出合意的代表来代表自己行使权力。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只有通过日益完善的选举制度、代议制度和政党制度才能实现。然而,在很长时间里,我们过于注重国家的阶级实质,以为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之日,便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之时,而把民主的相关配套制度仅仅看作是一种形式抛之脑后,致使民主政治建设长期裹足不前,人民当家作主则由于缺乏制度和法律保障而流于空泛。因而,如何加强、改进和完善民主制度,如何通过国家立法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仍然是我们必须面对并需要着力加以解决的历史课题。第三,把握法治的深刻内涵,切实贯彻民主要求。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式,它强调法律的至上性,要求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最高权威,使法律成为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成为约束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根本规范。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即必须以民主为立法前提,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它通过法律的具体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达到社会和谐的目标。法治内在地包含民主,二者又相辅相成。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只有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才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实行法治。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不是国家用法律来治理人民,而是人民用法律来规范国家政治生活、约束公共权力,从而使公共权力服从于人民的共同意志,政府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和不被滥用,以防范“绝对的权力”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践踏,防止被践踏了利益的公众对公共权力的反抗。这是现代法治民主性的精髓所在,也是人民民主与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三、合理的社会结构: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社会结构指的是社会内部各个子系统和各种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状态。按照结构功能分析法,不同的结构具有不同的功能,事物的结构直接关系到事物的稳定性和功效。社会结构问题的核心价值点,在于回答什么样的社会结构才是合理的,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所谓“结构合理”,就是社会各个子系统之间及其内部处在一个比较均衡、协调的状态。合理的结构联系,可以使社会各个子系统的作用充分发挥、相得益彰,使社会整体的功能达到最佳。反之,社会各个子系统的作用就将相互抵消,甚至分崩离析。社会结构合理,子系统及各个要素之间距离适当、平衡,社会矛盾就少,就会维持在可调控的范围内,社会和谐就容易实现。反之,结构不合理,子系统及各个要素之间就会失去平衡,甚至发生严重的对抗和冲突,直至出现社会混乱。“和谐社会”是对社会结构的总体而言的,只有把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对待,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各个组成部分及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因此,社会结构合理是社会和谐的先决条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仅仅把视野局限在社会生活的某个方面,而必须统筹把握社会关系的全局,按照合理社会结构的内在要求,正视并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结构失调问题,尤其应正视并妥善处理社会阶层结构的失衡问题。第一,发挥政治“统帅”作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然而与此同时,社会结构失衡的问题却越来越突出。集中表现在经济与政治、社会的发展不同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形色色的特权腐败现象屡禁不绝,政治系统的运作难以充分反映社会各方的利益和要求,严重影响着公共权力的威望,使政治的“统帅”和对社会其他子系统的整合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社会事业特别是社会保障事业,不能像“普照的光”光照社会每一个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速我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充分发挥政治系统在现代社会的主导作用和公共管理职能,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共同进步。第二,充分认识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新变化,正确处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原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军人五大阶层外,还衍生出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与此同时,不同阶层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作为社会基本阶层的工人和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持续下降,社会财富迅速向少数暴富者集中,社会俨然出现了贫富两大对立阶层,产生了由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所引起的严重的社会分裂。而一个分裂的社会非但谈不上和谐,甚至连基本的社会稳定也难以维持。化解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永恒课题,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的实质就在于平衡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而政治学说则“是人类为有意识地去理解和解决集体生活和集体组织的种种难题而作的尝试”③。所以,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根本性、基础性工作,就是要建立起协调社会利益的长效机制,完善社会的分配关系,以弥合社会的裂痕,减少社会的对立。一是要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同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改变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阶层间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实现合理的初次分配;二是通过经济立法和相关政策,综合运用行政、金融、税收等调节手段,加大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力度,通过对贫困者必要的利益补偿,扭转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弱势群体拥有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当今世界,这已是任何一个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是政府更替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也是人们关于国家的观念中不容置疑的内容,成为政权合法性和政府权威的重要来源和依据。当代西方国家的治理经验表明,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福利制度,可以提高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容忍度,降低他们的被剥夺感,从而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减轻由贫富差距所造成的社会裂痕,达到社会的稳定。第三,树立正确的阶层观念,构建良好的社会阶层关系。社会不同阶层之间关系的状态始终是关系社会安定和谐的重大问题,历来为政治学者所关注。从古至今,对于社会阶层问题和良好的阶层关系,主流政治哲学普遍认同这样一些观念,且逐渐被近代以来先进国家的政治实践所遵循:一是阶层形成合理。社会分层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是社会阶层的形成只能源于社会分工和个人的才能及其发挥程度,而不能出于某种歧视性的制度或政策,如等级制和世袭制。二是阶层权利平等。它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维护基本人权,这是社会公平的深厚基础。作为现代法治重要原则之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从法律上保障阶层权利的平等。社会有阶层之分,但不应有贵贱之别。所有公民,无论属于哪个阶层、不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应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政府对不同阶层不应采取区别对待特别是偏袒强势群体的政策。三是阶层沟通渠道通畅。社会必须具备阶层间利益协调、沟通对话的渠道,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能够及时得到反映,利益纠纷能够及时化解。同时,社会还必须具备阶层整合、重组的机制。社会阶层客观上存在高低上下之分,但阶层之间不应人为地设置彼此隔绝的壁垒,更不应有阻止较低阶层向较高阶层流动的障碍。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然是开放流动、竞争有序、宽容友善的社会。要让每一个社会成员有通过平等竞争充分施展个人才干、实现个人价值、获得相应社会地位的机会,从而形成社会各个阶层之间良性互动的状态,形成全体人民奋发进取、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四是扩大中间阶层。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通过总结古希腊众多城邦国家兴衰存亡的历史,就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必然充满觊觎和怨恨,乃动乱和革命之源。以中间阶层为主的社会最为稳定。历史从正反两个方面一再印证了这个道理。二战结束以来,深谙此理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不致力于培植和扩大中间阶层,致使其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从“哑铃型”到“橄榄型”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状况不容乐观,基尼系数已远超国际警戒线,中间阶层比重不足20%。针对这种收入分配、阶层结构演变的现状,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政策的手段,逐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数量,形成以中等收入层为主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

注释:

①③[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页,第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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