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多关于非全时避税的建议_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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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看,用劳动换取的收入不外乎两种性质——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大不相同(如表一),而正是这些不同给我们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很多可能。只要我们掌握其规律,选择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法,就能达到合法避税,降低税额的目的。

诀窍1

工资与兼职收入巧转换

如果能将工资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这二者关系巧妙转换,则可能节省一笔不小的个税支出。不过,收入性质究竟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也不是纳税人自己说了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的收入存在较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兼职收入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进行此项筹划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关键点: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案例:刘崇礼在一家建筑类单位从事设计工作已有两年。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在繁忙的季节刘先生每月有上万元收入,而生意淡季时每月则只能拿到一千多元的基本工资。为了旱涝保收,刘先生应聘到另一家公司做兼职,兼职的收入按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从两家公司获得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刘先生的情况,他从自己工作单位获得的工资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从兼职单位获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刘崇礼就可以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的转换来达到节税目的。

就拿他去年到今年间两个最特殊的月份的收入来说明。2006年的11月,刘先生只从单位领到了1200元的基本工资,而为兼职单位做的工作特别多,该月获得了8000元的收入。如果不签订合同,兼职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项目征收20%的个税;而1200元工资收入由于没有达到最低缴税标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税。本月刘先生需缴个税为:8000×20%=1600元。如果签订合同,则需要将两部分收入合并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算个税,该月刘先生应缴个税为:(8000+1200-1600)×20%-375=1145元(暂时忽略社保及公积金的影响),就比不签合同要节约1600-1145=455元。(如表二)

2007年的3月份,刘先生单位的业务很多,该月的工资约20000元;在兼职单位3月份发放获得了3000元的收入。此时,如果刘先生与兼职单位不签订合同,刘先生3月份工资、薪金部分需要缴纳的个税为:(20000-1600)×20%-375=3305元;劳务报酬部分需要缴纳的个税为:3000×20%=600元,总计为3905元。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话王先生需要缴纳的税费为:(20000+3000-1600)×25%-1375=3975元,就比不签合同要多交3975-3905=70元的个税。(如表三)

表一 两种收入所得缴纳个税的区别

表二 刘先生2006年11月个税比较(单位:元)

表三 刘先生2007年3月个税比较(单位:元)

理财提醒:要想达到最佳节税效果,工资、薪金和兼职收入如何转换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细细算过之后才知道。而根据税务专家的计算,假设不计算社保以及公积金的影响,如果从单位获得的工资在低于6600元时,且从两个单位取得的工资总和不超过21600时,应与兼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两个单位获得的收入合并作为工资、薪金计算能节省个人所得税。如果从工作单位获得的工资超过6600元,且两个单位获得的工资总和超过21600元,则不签劳动合同更能节税。但是,如果纳税者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那么就不能享受到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因此,在决定与企业的关系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诀窍2

合理分“次”领取大宗收入

我们都知道,由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因此年终奖等收入采取“分批领取”的方法,可适当减少缴税额度。而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规定按次计算纳税。其费用扣除按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如果能把一次取得的收入变为多次取得的收入,也可以享受多次扣除,从而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若某项劳务用时数月,可设法把按次纳税转化为按月纳税就可节省相当一部分税收支出。

关键点:“分批领取”报酬

案例:何双双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1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若该公司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的,加征5成。则何某应交所得税为: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

若要求建筑单位利用何双双担任该工程顾问的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则每次应纳税额为:(2500-800)×20%=340元,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这样,何双双就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

理财提醒:由于合理分期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逃避税收。所以,在取得大宗兼职收入时,别忘了将其合理分“次”,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诀窍3

非货币支出抵付报酬

有一些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的办法,如由企业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支付,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企业总开支没有增加,对纳税人而言,这些日常开支也并不能扣减缴税额度。但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其实对于兼职收入也是如此。

关键点:选用非货币方式支付

案例:赵铭飞是某外语学校的一名老师,应邀到某外地某单位讲一天课。该单位和赵铭飞约定,赵铭飞可得劳务报酬为4000元,但是路途上的其他费用一切自理。赵铭飞计算过后,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5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

因为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4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赵铭飞应纳所得税为:(4000-800)×20%=640元,这样一来,他的实际收入则为:4000-1500-640=1860元。

而如果对方为其负担路费、餐费、住宿费1500元,将其从赵铭飞的总收入中扣除的话,赵铭飞应纳税所得额则为:(4000-1500-800)×20%=340元,节税640-340=300元。赵铭飞所获得的实际收入则为:4000-1500-340=2160。

很明显,稍稍改变下支付手段,通过用非货币支付部分劳务报酬的方法,赵铭飞避免了300不必要的税负。

理财提醒:只要我们转换一下思维,日常企业惯用的合理避税方式,也能运用到兼职劳务上。在兼职收入上,我们如果能争取用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务报酬的话,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相应的即可减少税收。

诀窍4

“凑份儿”巧避稿酬税

按照规定,稿酬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减800元,若超过4000元的,折抵20%,并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连载作品应合并其因连载所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以上计算方法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兼职的稿酬收入来讲,有几个方法可以节税:若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考虑使用著作组节税法,即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写,这种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的。另外,连载也可视为大宗一次性收入,也可采用“分次领取”法计税。

关键点:“著作组法”与“分次计税法”

案例:马天立独立完成一部作品,可得稿酬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8000×(1-20%)×20%×70%=896元。为减轻一部分税负,马某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税额为:(1600-800)×20%×70%×5=560元。比由马某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

再版也可合理避税。若该作品预计发行量较大时,可以考虑分期印发,以减少发行量,达到合理避税。

作家孙定与出版社商定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孙定可得13000元。假设孙定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13000×(1-20%)×20%×70%=1456元。假设孙某将13000元分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应纳税额为:(2600-800)×20%×70%=252元。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元

可见,孙定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即可降低税负。

理财提醒:对于连载来说,不会牵扯到是一次计税还是多次计税的问题。但是如果将连载以某种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的话,则可以单独计算纳税,这样一来就可将大宗的一次性收入变为分次进行,即可节省税收。

诀窍5

“维修期”上做文章

现在各大城市中包租公、包租婆越来越多,其实这项出租收入也可利用一些优惠政策和规定来合理节税。比如说利用维修期间少缴税的规定来降低税收支出。

关键点:延长维修期

案例:王铃铃从去年4月搬入新房子以后,便将以前住的一套三层楼的私房出租出去,出租收入减去应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40元,出租期为8个月,房屋需要维修,维修费大约500元,维修时间约为一周。为了能够很好地避税,王铃铃便在“维修期”上打起了主意,将维修时间调整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维修,这样的话,在第2至第7个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800=3400元,那么,每月应纳税则为3400×20%=680元,到第8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200=4000元,当月应纳所得税4000×20%=800元,实际纳税金额是840+680×6+800=5720元。如果在房屋出租期满以后维修,应纳税则是840×8=6720元。由此可以看出改变方式后,可以节税1000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支付维修费的时候必须向维修队索取合法有效的房屋维修发票,并及时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认定。除此之外,在房屋出租转让过程中,还可以通过成本扣除最大化、房屋原值评估及大化、费用装饰及大化等方面进行合法避税。

理财提醒:在房屋转让过程中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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