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遇与发展:中国建立综合性企业的构想_三菱商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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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商社的历史演进及其特征

综合商社(General trading company)是一个以贸易为主体,集贸易、金融、信息、综合组织与服务功能于一体的跨国公司组织形式,是集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于一身的贸易产业集团。综合商社最初产生于19世纪末的日本,其历史可以追朔到17世纪。当时,欧洲帝国主义国家已经建立了与他们的殖民地国家间进行贸易的贸易所。贸易所有权力剥削殖民地国家,主要是通过掠夺原材料和其他珍贵商品,并且使当地市场充斥着他们的工业产品。最终,贸易所被帝国主义国家在商业时代当成一种击退殖民地国家保护贸易的武器。

在17世纪和18世纪,这些欧洲国家的殖民地贸易所不断扩大他们的地盘,侵略并占领了大多数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市场,至19世纪中期,日本是没有被他们占领的极少数市场中的一个。然而,在美国海军准将马修·佩里的要求下,从1853年以后的10年中,日本幕府时代的政府放弃了他们20年之久的闭关锁国政策,大约95%的日本进口市场落入欧洲商人之手。经济上的不独立成为1868年明治维新运动的导火索,幕府时代的将军被推翻,天皇的地位得以恢复。明治政府首先考虑的是把欧洲贸易所从市场上清除,并按欧洲贸易所模式建立了以家族为基础的贸易公司,这就是现代综合商社的前身。

同欧洲贸易所一样,日本的以家族为基础的贸易公司,最初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而不是从生产企业中分离出来。欧洲贸易所实质上是他们在帝国主义允许下零售商人资本和中间商的一个联合体;另一方面,日本贸易公司的产生是为了通过少数专业贸易公司来加强其贸易活动,因此克服了语言不通和贸易人才不足的困难。事实上,日本贸易公司的产生是为了维护当地市场,增加出口,符合当时日本的贸易保护政策。

大约经过一百年时间,日本贸易公司才在规模、产品经营范围、市场和功能上迅速发展成为今天我们所见到的综合商社。然而,综合商社发展到现在的形式并不是没有外界的挑战、战略上的反应以及商业行业的变化。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当时被称为日本贸易公司的综合商社进入了危机时期,迅速成长的日本生产企业达到规模经济,能够自己处理进出口业务,综合商社生长的基本原则第一次遭到动摇。

为了生存,综合商社选择了两个战略:一是进行转手贸易;二是开展与贸易相关的行业,诸如原材料资源开发、运输等业务。这样,综合商社就获得了比生产企业有竞争力的优势条件并且最终控制了它们。尽管综合商社一词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才第一次出现,时至今日,日本综合商社已变成了一个强大的机构,担负着日本的资源进口、产品出口、开拓海外市场的重任,促进了日本经济国际化、产业结构高级化,成为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动机”。目前,日本有九大综合商社闻名于世,按50音图顺序依次为:伊藤忠商事、兼松、住友商事、东绵、日绵、日商岩井、丸红、三井物产、三菱商事。九大商社贸易额在日本贸易总额中占了50%。70年代初,在世界经济普遍萧条中独自保持发展势头的日本综合商社引起许多国家的注意,纷纷以日本商社为模式,结合本国特点发展自己的综合商社体系,最成功者首推韩国。

与其他贸易组织形式相比,综合商社具有以下五大特征:

1.业务规模巨大。以日本为例,据统计,1993年3月,九大综合商社销售额合计为111兆2000亿日元。按92年东京外汇市场行情的平均汇率1美元=125日元换算,达到了8900亿美元。从商品销售看,三菱商事、三井物产、伊藤忠商事、丸红、住友商事五大综合商社的销售额均在1000亿美元以上,有的已被列入国际特大型企业。日元升值以后,从驻外机构及派遣人员看,综合商社在海外设立了广泛的购销网络,在日本企业派驻海外的员工中,每二人就有一人是九大综合商社的。

2.经营范围广,交易品种跨越的领域广泛。实行综合经营、跨国经营是综合商社的一大特色,综合商社经营的商品多达几万种,“从鸡蛋到导弹”无所不包,综合商社的经营活动几乎触及到从第一产业到第三产业的所有领域,而且对一些未来开拓的产业领域如第四产业,综合商社亦已捷足先登。在英语中,用general这个词表示集中各种商品。例如:GeneralMotors,GeneralElectric,GeneralFoods等。从这些词汇中可以清楚地发现,英语的general一词,本来表示在不跨越行业范围内集中各种商品的意思。与此相对,综合商社GeneralTradingCompany中的General是跨行业范围的日本式英语。在日本没有任何企业的活动范围能像综合商社(GTC)这样广泛。

3.综合商社具有金融功能。综合商社依靠大企业集团和大银行支持得以发展,又忠实地为大企业和银行服务。日本财阀系综合商社(即三菱商事、三井物产、住友商事)及战后发展起来的纤维系综合商社(即伊藤忠商事、丸红、东绵、日绵实业)和金属系的综合商社(即日商岩井、兼松)基本上都是依靠隶属的企业集团和大银行的支持逐步发展起来的。得到大企业集团和银行支持发展起来的综合商社,一方面按照企业集团的要求,承担向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提供原材料和销售其产品的任务;另一方面按照银行要求,代银行向企业提供信贷和担保,为银行承担风险,特别是在海外资源的开发投资上承担更大的风险。故一般也经常称综合商社为“幕后银行”。

4.综合商社活动范围具有全球性。以日本为例,日本综合商社的活动根基在本国,而其范围则是全球性的,综合商社以内贸作为外贸的后盾,外贸作为内贸的补充,有效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从对外贸易及对外投资看,九大商社大约占日本出口总额的60%和进口总额的70%,日本1/3以上的对外直接投资均有九大综合商社参与。

5.综合商社实质上是以自身为主体的企业集团。一般而言,综合商社平均能够控制100-200个以上的企业,形成以自己为中心的企业系列集团。在80年代初,日本九大综合商社中的六家就已控制了5000家公司的股票,其中包括900家生产重要商品的骨干企业。综合商社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参与并创建垂直的、水平的及广泛的产业组织。这里所说的创建垂直的产业组织,主要指联系开发、加工原材料,而创建水平的产业组织,则指同阶段的商品扩展到本国以外的地区。在创建垂直、水平的产业组织方面,综合商社创建了各种不同的关系企业。

通过以上特点可以看出,综合商社在经营形态上融合了商业资本、银行资本和产业资本;在经营特点上讲求部门专业化和经营品种、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综合化相结合;在经营战略上,采取了以规模经济优势和低价优质的综合性服务取胜的策略;综合商社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功能的多样化和功能的再生机制。这是综合商社生命力经久不衰的源泉。

二、综合商社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日本式综合商社:自然发展模式

日本综合商社创建于十九世纪后半期,它们组建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打破欧洲贸易商(即欧洲贸易所)对日本进口市场的垄断。日本综合商社经过100年的发展与演变,逐渐形成了综合商社的标准模式,即以贸易为主体,集贸易、金融、信息、综合化组织和综合化服务功能为一体的跨国公司组织。

具有现代意义的日本综合商社形成于二次大战后,其形成和发展是随着日本工业化发展的一种自然演进过程,战后,欧洲贸易商对日本进出口市场的垄断阻碍着日本经济的发展,日本的企业家们开始意识到,这种经济困扰根源于日本企业的小型单一化,为此,日本的流通业和金融业自动联合起来,组成综合商社,对付欧洲的贸易垄断,由于有效的资金支持,信息功能的建立和把触角伸向世界各地,从而成功地打破了欧洲的贸易保护,日本的对外贸易开始进入飞速发展时期,进而带动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这是日本综合商社形成的原动力,嗣后,综合商社在继续扩展国际贸易的同时,逐渐向国内贸易渗透,最终形成了现在规模庞大、左右日本经济的九大综合商社。如“三菱商事”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综合商社,它控制了日本进出口业务的13%和10%,该商社成立于1870年,当时是一个船舶公司,1918年建立商业分公司,成为现代商社的基础。该商社经营极为广泛的商业业务,1984年商业流转额158150亿日元,在日本及其他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有250个子公司和联号。其流转构成是:能源等28%,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等22%,食品15%,化工和石化等8%,木材和纺织等8%,经营品种多达2.5万个。

日本综合商社经营范围广,经营地区多元化,它往往以全球市场为目标,以不同地区市场为开拓对象,不局限本土和本地区。通过贸易规模的巨型化,实现贸易功能;通过金融领域的广泛参与,实现金融功能;通过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和传递,实现信息功能;通过向广大的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种综合性的组织和服务,实现组织和服务功能。这些集各类多元化功能为一身的综合商社给广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其独立从事贸易活动不可能得到的机会。

2.韩国和美国综合商社:政府推进模式

70年代中期,受国际国内经济萧条的影响,韩国贸易秩序空前混乱,出口日益下降。为扭转这一局面,韩国政府仿照日本商社模式,结合韩国企业特点,制定政策扶持综合商社。不到10年韩国九大商社出口额就已经占到韩国出口总额的51.3%。

从发展过程看,韩国综合商社采取了与日本不同的模式。韩国商社是贸易与制造业结合,日本商社则是贸易与制造业相分离的;韩国商社国内贸易较弱,主要目标是出口,日本商社国内贸易占1/3,出口与国内贸易并重,韩国商社是靠政府1975年颁布法令人为地推动的,而日本商社的形成是自然演进过程。

韩国政府推进综合商社的具体做法是制定系统的综合商社标准,公开选择符合这些标准的公司指定为综合商社,辅之配套的支持政策。这种政策与做法既加快了综合商社的形成过程,又符合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韩国政府颁布的企业成为综合商社资格的最低标准是:自有资本10亿韩国元(约250万美元);年度出口额5000万美元;出口产品七种以上,每一种产品出口规模要超过50万美元;10个以上海外分支机构;产品出口10个国家以上,且每个国家出口规模要超过100万美元;公开发行综合商社股票。上述必要条件充分反映了韩国政策制定者对综合商社的支持与界定。韩国政府为了鼓励和促进出口业务,在法规中没有增加促进综合商社功能多元化的条件,诸如金融、保险、运输等,这表明了韩国综合商社和日本综合商社之间的巨大差异。

美国综合商社的创建过程与韩国相类似。70年代以来,美国贸易出现赤字,进入80年代,贸易赤字积累越来越大,迫使美国政府寻找解决贸易赤字的方法,其中重大的举措是试图通过组建“出口贸易公司”(ETC)来扩大出口,从而形成美国的综合商社。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出口贸易公司法”,系统地提出了美国综合商社的培育和发展法案,法案规定,综合商社是个人公司、合伙公司、联合公司或类似的组织,在美国主要组织和经营出口商品或劳务,或出口设备,或提供劳务出口。

美国综合商社法案对综合商社做出了两项重要规定:第一,允许银行持有综合商社股份,甚至多数股权,只要这种投资没有超过自己银行拥有固定资本的5%;第二,综合商社只要不是不合理地抑制美国经济,就可以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可见,美国综合商社法案的目标是期望通过组建大型综合贸易公司改变国家陷入困境的贸易平衡。美国综合商社作为美国基础性的贸易实体,它能提供跨国经营所涉及到的从市场调研到贸易金融的一揽子出口服务。这样的贸易实体能给小型制造厂商提供其产品出口的最大化,在国际贸易中大幅度降低费用支出。

3.综合商社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在综合商社形成的自然发展模式和政府推进模式中,由于后者更具有组建时间短、标准化和见效快的特点,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采用,经济发展速度越快,对外开放程度越高,出口导向越强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更倾向于采用政府推进模式。通过比较,其中最具启发意义的有四个方面:

首先,采用政府推进模式组建综合商社的目的是明确的,即解决贸易不平衡和促进出口增长,从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其次,政府制定取得综合商社的资格标准是规范而严格的(如韩国),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择优原则。尽管标准的侧重点是各国依据本国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最广为实行的综合商社必要条件是:最低出口额、最低自有资本额、出口商品品种和结构、市场多元化;再次,政府对综合商社的支持是配套的,有很强的推动力度,主要的支持政策都包含了金融特惠和税收特惠。一旦综合商社形成并达到了组建目的,这些支持政策也随之取消,不搞终身制;第四,采用政府推动模式组建的综合商社,可以作为政府实施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的传导点和作用点,政府通过综合商社来贯彻和执行对外贸易政策导向和意图,指导进出口的数量、品种、结构、协调出口的分工和协作等。

三、创建中国综合商社的办法与途径

1.组建中国综合商社的可行性条件

90年代乃至下一世纪将是跨国公司和综合商社的全盛时期,一切高水平、高科技、高层次、大规模的国际生产、投资和贸易活动都将以跨国公司或综合商社为主体或载体来进行。我们应当把握机遇、大胆探索、稳步前进,积极创建和发展中国式的综合商社。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分析,组建中国式综合商社是可行的:

第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组建综合商社奠定了体制基础。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探索,我国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目标、基本框架、实施步骤和方法,这是综合商社得以生存的前提,综合商社的一大特点是经营战略和经营活动的全球化,通过创建综合商社产业组织形式,可以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得流通区域配置以大型化组织形式成为可能。流通企业组织形式取决于企业规模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市场经济越发达,生产社会化程度越高,流通规模也就日趋扩大,必然导致流通企业组织形式的大型化,随着生产过程的国际化,又决定了经营过程的国际化,从而决定了流通企业组织形式的国际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客观上要求我国企业向大型化国际化的组织形式靠拢来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和市场竞争。

第三,我国一大批企业集团正在发展与壮大,为组建综合商社奠定了组织基础。从日本和韩国综合商社的成功经验看,综合商社大都是以大型企业集团为依托,并反过来为所依托的企业集团服务,成为大型企业集团的核心成员和骨干企业。目前,我国已发展了一大批如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大中型外贸企业集团、大型物资企业集团、商业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有较强的实业基础,综合化、实业化、集团化、跨国化经营已有良好的开端,成为组建综合商社的组织基础和依托条件。同时,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也为组建综合商社提供了有利的金融条件。

第四,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为组建综合商社创造了极好的外部环境。中国对外开放格局,正由沿海、沿江、沿边向内地纵深发展,形成了全方位开放和综合开发形势,为组建综合商社奠定了环境基础。

第五,我国外贸部门集几十年的经营实践,培养造就和储备了一大批懂业务、熟通外语、会经营管理的优秀专业人才,为组建综合商社积累了宝贵的人才资源和丰富经验。

综上所述,我国建立综合商社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2.组建中国式综合商社的办法与途径

中国式综合商社究竟是按日本式自然发展模式组建,还是按韩国和美国的政府推进模式组建?从前面的分析推论,笔者认为应该选择后者。从经济运行实际考察,不难发现,我国实行的是一种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政府对经济的作用力和影响力是相当大的,为了加快推动综合商社的形成和发展,选择政府推进模式组建综合商社是适宜的。在这个前提下,笔者提出组建中国式综合商社的基本思路。

首先,创建中国式综合商社,最重要的一点是由中央政府制定出建立综合商社的法规,着手编制《综合商社法》,在这项法规中应明确创建中国综合商社的目的、综合商社的标准、综合商社的产权制度、国家给予综合商社的优惠政策如金融政策、流通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税收政策、海外投资保险等。从而使中国综合商社的创建事业起点高、宗旨明确、有法可依、有序发展。

其次,借鉴国外综合商社的做法,根据我国政府的意图,指定一些拥有强大经济实力,拥有外经贸活动经验,具有良好商誉,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组建综合商社的试点。尤其要注重在大企业集团内组建综合商社。综合商社可与大企业、大银行相互持股、相互结合。综合商社既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又处在企业集团流通窗口的地位,从而可以在外贸流通领域,为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服务,促进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再次,组建我国的综合商社,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合理确定战略目标和重点。当前应以促进生产和流通结合,内外贸结合为突破口,主要鼓励基础产业、重化工业、汽车、电子和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率先发展综合商社组织,突出产品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突破现有行业限制。

第四,创建中国综合商社,应走中央级综合商社与地方级综合商社并存、同时发展的道路。由于各种原因,由中央部委所属企业牵头组建综合商社将有很大的优势,但这并不等于说地方就没有必要和可能创建综合商社。否定和忽视地方创建综合商社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在组建综合商社过程中可考虑多种方案,如中央各部委直属流通企业联合组建;中央与地方联合组建;有条件的地方自行组建;按经济区划,地方与地方、地方与中央联合组建,全国可设10个左右综合商社。

应该指出,不管采取哪种途径组建综合商社,不能一哄而起,更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将若干家公司组合在一起,综合商社决不是若干家公司的简单结合。中国式综合商社在其逐步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应面向二十一世纪,体现时代精神,逐步实现生产流通一体化、金融贸易一体化和内贸外贸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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