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业制度创新_农业论文

论我国农业制度创新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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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改革初期我国粮食产量是怎样实现调整增长的。

建国以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和农业生产组织制度发生过三次重大变革,即完成于1952年的土地改革,自1953年开始一直延续到七十年代后期的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改革初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各种家庭责任制。如果单单从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方面考察评价,历史似乎划了一个圆圈,到1983年末,农村94.4%的农户实行了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度,这种新的农作制度如果撇开土地所有权不计,在土地经营规模与生产组织形式上,似乎更与合作化前的情形相类似。

土地改革对中国革命直至成功所起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就农业制度变迁递进的角度看,其并不具有特别的革命意义。土改的实质是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问题,即通过强力剥夺地主的土地并将其分配给贫、佃农,从而帮助数量庞大的农民实现了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土地改革的结果是确立了新型的小农所有制,而所谓的“新型”,仅仅在“平均地权”方面特征显著,却并没有改变中国封建社会既存的传统制度形式和单门独户的生产组织形式及小农耕作方式。因此,土改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农地经营规模仍与过去一脉相承。相反,曾引起世界广泛关注并一度被许多国家视为农业发展新模式的,是始于五十年代初的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合作化或集体化的最初形式是互助组,其后迅速过渡到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至六十年代后,最终定型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在生产队内统一分工、统一经营的生产组织形式。相对于数千年来我国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而言,农业集体化运动具有特别的鼎新除旧的意义,它是我们研究新中国农业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容忽略的一环。

我们之所以将人民公社式的农业集体化运动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变迁,而不将其称为农业制度创新,是因为它不具备制度创新所要求的两个基本条件。这两个条件是,与旧制度相比,(1)新制度与生产力的现实发展水平更相适应,因而更能调动起农业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2)新制度对农业生产主体具有更明显的利益刺激和更强的成本约束,因而在这种制度下组织的生产效率更高。同等数量要素投入的农业产出也相应更高。如果我们了解我国集体化走过的历程,不难发现其与制度创新所需求的条件不仅不符,而且相左。尽管在集体化运动初期我国的粮食产量有过显著的增长,即从1952年的1.639亿吨提高到1958年的2亿吨,但笔者认为导致粮食产量增长的原因不在于经济制度的本身,而在于政治制度的变迁对劳动者激情的引发,以及恢复性生产和众所周知的“放卫星”等因素。并且,此后的三年灾难时期和十余年的粮食产出缓慢增长局面,更直接宣告了人民公社式的农业制度的变迁试验的失败。

我们认为,建国以后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制度创新发生于1979—1984年间。在此期间内,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制度——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多种家庭责任制,在农村自发的得以广泛推广并最终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未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而是在未曾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革新了土地经营方式和生产组织形式,从而在短时期内创造了世界农业发展史上农村经济增长的奇迹:其一,粮食产量直线上升,六年间我国粮食产量接连跨上了3.5亿吨和4亿吨两个新台阶,1984年粮食总产量达4.0731亿吨,比1978年增长34.65%;其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差距缩小。1978年两者之比为1∶2.37,1984年陡降至1∶1.71,城乡收入水平如此接近,为建国以来所仅见。[①]

按照经济增长的一般理论分析,导致产出增长的原因有二,即物质要素的投入增长率和要素效率的提高。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改革初期我国农业产出的调整增长与物质要素的投入增长率基本无涉。①1978—1984年,我国从事大农业生产的乡村劳动力总数虽然增长了11%,但实际上转移到林、牧、渔业上的乡村劳动力激增,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反而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尤其是农村强制性出工制度改变以后,单位土地面积上投放的劳动减幅更大;②1978年,我国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120,587千公顷,1984年则降为112.84千公顷,粮食播种面积净减少7.703千公顷,土地经营生产规模不仅没有扩大,反而有所缩小。因此,此一时期我国的农业成就只能从要素效率的提高上得到合理解释。

一般而言,能够有效地提高要素效率的因素有三,即技术进步,管理改善和制度创新。笔者认为,在八十年代初期我国的农业增长中,除了化肥的使用量显著增大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单位面积的粮食产量外[②],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改善的贡献率微乎其微。例如良种更新和良种推广,据林毅夫的研究,此期内并未取得任何新的进展[③]。此外,农业生产耕种方式,灌溉方法和农田管理方式也基本上与改革前没有差异。可以肯定,改革初期我国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粮食产量的增长也不是由上述因素引发的。

因此,致使要素效率在短期获得迅速提高的根本的动因在于改革初期我国的农业制度的创新。即在改革中,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推广,改变了脱离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水平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的生产组织形式,从而①将利益激励机制直接导入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形式中,克服了传统体制下“干好干坏一个样”、“出工不出力”以及分配上的严重平均主义的弊端,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②新的生产制度将农业的收入水平直接与土地经营的好坏相挂钩。对农业生产主体具有更直接的利益刺激和更强的成本约束,致使在短期内我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资金使用率提高极快,土地产出率增长迅速,甚至在全要素投入(如劳动、播种面积等)减少的情况下,实现了农业产业调整增长的经济奇迹。

二、改革初期我国农业制度创新的若干局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其释放出来的能量在一定时期内充分刺激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使我国农业和粮食产量在短期中连续跨上了新的台阶。农业制度创新的结果不仅为经济改革的全方位展开奠定了基础前提,并且,承包责任制还被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的模式被引入城市和第二、第三产业改革中,其在当代中国变革进程中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是任何人也不能漠然视之的。

但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制度创新,其目标取向是提高土地产出率,而非改造传统农业,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我国农业经营方式仍以小生产为基本特点,旧式分工仍构成我国农业的基本劳动组织方式,以家庭为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其在经营范围上就避免不了分散性,多样性的弱点。从再生产角度看,我国农业仍停留在简单的再生产的水平上。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这种制度创新从其诞生的那天起,就存在着天然缺陷。

首先,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变革生产关系为主要特征的。改革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组织制度,其最大弊端在于脱离了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现状,按主观意愿拔高了生产关系,致使二者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农业产业与劳动效率日趋低下。因而,将人为拔高的生产关系恢复到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水平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事实证明成效卓著。但是,这种制度创新在某种意义上是恢复了传统农业的小农生产经营方式,其在本质上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相矛盾,因而其本身蕴含的发展能量是有限的。

其次,农村改革以后,家庭构成了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超小型”农户经济构成了我国农业经济的主体。在户均耕地面积不足半公顷的条件下,自给自足,略有剩余仍是我国农户经济在农业产出中表现出来的基本特点。由于小生产者的局限性,农户经济在生产经营范围上追求“小而全”,每一农户都是封闭的自我满足的“小社会”,既种植稻谷、小麦、蔬菜,又养殖鸡、猪、鸭,甚至牛、羊、鱼,生产品类繁杂、分散、多样,而生产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家庭成员自我消费的需要。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难以持续提高。因而,迄今为止,粗放型农业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特征,农业增长方式要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若不能有效地改变农地极端分散经营的现状,使农业生产走向规模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则几乎不存在任何可能性。

再次,农业生产者素质的低下及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民的急功近利和目光短视,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这表现在①农民整体素质和受教育水平在各产业,各生产部门中处于最低水平。据统计资料,全国90%以上的文盲半文盲集中在农村,同时,家庭成了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以后,农村儿童辍学率较之集体化时代有升高的趋势,新文盲产生的土壤无法得以有效的根除。并且,随着八十年代初发端的民工潮的持续膨胀,农民中受教育程度较高或较有拓新精神和现代意识的年轻人纷纷踏上离乡打工的道路,支撑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日趋于老年化和女性化,这一特点使我国的农业现代化之路步履维艰;②作为小农生产者,贪图眼前利益,缺乏发展眼光是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民的共有特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昔日强制性的制度制约因素随之消失,维系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水利灌溉等基本设施不仅没有发展,反而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由于包干到户没有确立农户对土地的“法人所有权”,在眼前利益驱使下,许多农民以一种近于“竭泽而渔”的掠夺性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化肥使用量也逐年递增,结果导致土地肥力锐减,盐碱化或沙漠化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成灾率逐年上升。而政府在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同时,也未将保护,完善水利设施,提高土地肥力等项作为承包内容,因而也就无法对农民的掠夺性生产行为进行有效遏制。

在上述制度因素作用之下,再加上:①政府用于农业的投资占总投总额的比重逐年下降,“六五”期间,这一比重高达10%,至1994年,则下降为1.9%;②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增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日趋扩大(199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之比达1∶2.6,比1984年扩大了50%以上),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打击;③城市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乡镇企业的调整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水资源污染问题,农业灌溉用水更趋紧张,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因工业污染水源侵入农田致使颗粒无收的现象,等等。因此,自1985年开始,我国农业便进入低速增长期或发展徘徊期,10年间粮食产量有5年低于上年,农业再一次成为“瓶颈”产业,极大地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业发展问题重新成了举国上下关注的焦点问题。

三、制度再创新:核心、条件与实现途径

为了重振农业,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许多专家和学者都提出了各自的建议与对策,如实施科技兴农方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大政府对农业投资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耕地流失速度加快;改造低产农地,提高粮食产出率;开拓宜农荒地,扩大播种面积;倡导农业节水工程,解决水资源匮乏危机,等等。这些建议和对策都从不同角度关注了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各种现实因素,并为新时期政府制订农业政策法规提供了新的思路与理论依据,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农业土地经营规模条件下和现实的农业生产组织制度中,上述建议与对策是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的,例如,技术进步因素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巨大推力是举世公认的,但由于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5亩,农业家庭户均耕地承包不足半公顷,在成本——收益这一经济学刚性原则制约下,必然产生如下疑问:①农业生产者对应用农业新技术有迫切的要求吗?②倘若有,农业生产者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中去吗?联系到我国的具体国情,答案肯定不容乐观。作为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者,我国农民对新技术开发应用的需求动力普遍不足,他们即使有科技兴农的意识,也期望无偿或只能付出低廉的价格得到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技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愿望很难实现。而目前政府肩负着国有工业企业大面积亏损的沉重财政压力,指望其对农业新科技的开发、应用、推广这一历史性的任务进行大包大揽,显然也不切实际。

我们认为,在未来数十年内,要保持我国农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必须立足于激发起农业生产主体的生产主动性和扩大再生产的欲望,培育,积聚农业发展所必需的内在动能,如改造低产农田,拓展耕地面积,构筑水利设施,采用新科技提高土地产业率等诸多对策才会成为农业生产者的主动性选择,由于既存的土地承包责任制所具有的刺激农业增长的潜力已基本耗尽,并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发挥农业生产者积极性的制约因素,因此,变革农地制度的农业制度再创新就是今后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农业制度再创新的核心问题是改造、突破既存的土地承包模式,使农地制度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相吻合。如前所述,将农地按人口均分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上仍属小农经济范畴,农业生产主体仍为极度分散的单个农产,农民仍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者而非面向市场的商品生产者,因而,农业生产主体缺乏发展意识和发展空间。农业缺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内在驱力和动能机制,这种情形,无论如何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在“九五”计划中,政府将新时期发展农业的重点放在完善承包责任制(如将农户的土地承包期从15年延长到35年等)上[④],但鉴于承包制本身的缺陷,这一计划的实施并不可能将我国的传统农业改造成为现代农业。笔者认为,新时期我国农业制度的再创新,其立足点和最终目标是要改变传统农业的封闭性质和小农特征,在制度因素保证下,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现代进程。

土地的规模经营是通向规模农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由于土地包干制在客观上限制了规模农业的拓展,因此,改变既存的土地制度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当务之急。这一触及我国农业生产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已经引起了部分研究者的关注,如李心合撰文认为,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是改造既有的农业土地制度,在产权结构上确立起农户对土地的“法人财产权”,变均田包干制为永佃制,从而建立与现代农业制度相适的“农户地产权”[⑤]、等等。笔者以为,无论选择何种土地制度模式,新制度都必须符合下述条件:①确认土地经营权乃至所有权的可转让性;②确认某种程度上土地“兼并”的合法性;③制订相应的法律,保证土地制度变革的有序性和递进性,争取以最小的改革成本,实现土地制度的根本性转变。在此基础之上,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生产组织制度,完成我国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

规模农业的实现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我国,土地的规模经营有赖于一系列前提条件的具备。其一,农业劳动力与农村人口向城镇的顺利转移。截止1994年,我国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仍高达71.38%,农村劳动力有4.5亿,年净剩余劳动力不少于1.6亿,大量人口滞留在乡村里,规模农业就无法形成。因此,必须加快农业人口向其它产业、乡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速度,为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准备前提。其具体的转移途径有:①承认民工流动的合法性,并在条件成熟之时将他们吸纳为城市居民;②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力争在下世纪初叶将农村人口的20%左右转入小城镇;③充分挖掘乡镇企业的就业潜力,争取在本世纪末将乡镇企业吸纳的农村劳动力由1994年的1.2亿扩充到1.5亿—1.8亿左右。如此,至下世纪初,约可转移出农村人口30—40%左右,则无疑为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铺垫了条件;其二,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往目前农业生产者素质和受教育水平日渐下降的趋势,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农村居民的文化素养,尤其必须建立一种杜绝新文盲产生的社会保障机制。规模化农业是一种集约化的、产业化的和有着高科技含量的现代农业,没有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即使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也难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产出率;其三,国家决策层必须适时、适地地制订出相应的法规、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导引,推进农业土地制度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再创新。

农业制度再创新和规模农业的最终形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之广和矛盾之多前所未有,并直接与八亿多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联,稍有不慎,甚至可能酿成社会问题。因此,在推进农业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因势利导,区分出不同的经济发展区域,根据农业生产者的自身需求,稳妥试点,积极推广,分阶段、有秩序地完成制度创新的递进过程。笔者认为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①试点阶段。此一阶段时间可设定在“九五”期间,目标可选择在乡村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经营规模以“适度规模”为宜。在这一阶段中,全国范围仍以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但在试点地区,可借鉴大邱庄、华西村、旗忠村规模农业和苏南“联合规模经营”,广东“商品基地型联合经营”等成功经验,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允许农民有偿,合法地转让承包农地,允许土地经营权的适度“兼并”,逐步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扶植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培养大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农业商品生产者,并及时总结试验过程中的成败得失,以为试点的推广作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准备。

②推进阶段,通过成功及由此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辐射力,一方面和用比较利益效应激发起农业生产者参予试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坚定政府决策阶层创新农业制度的信心,在试点范围内稳定扩张和积极推进过程中,建立、形成制度创新的必要机制,消除制度的阻碍因素,形成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制度创新的点、线、面网络,使规模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形式。这一阶段是制度创新的关键阶段,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在这一阶段中,改变农业生产主体的单一结构,诱导具有雄厚财力、物力、人才资源和先进管理水平的现代企业集团公司直接进入第一产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意义尤为重大。

③完成阶段。至下世纪中叶,在我国工业化进程已基本完成的同时,与现代化大生产相吻合的农业生产制度亦已初步形成。其时,阻碍规模农业形成的种种消极因素业已基本消除,农场已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已经构成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特色,农业生产组织亦将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如此,我国农业便已与传统农业彻告别,并将成为国家步入现代化的鲜明标志之一。

注释:

①本文资源来源:1985、1995《中国统计年鉴》

②由于化肥只是加速消耗土地肥力,因此普遍而大量地使用化肥事实上对八十年代中期后我国的粮食持续增产产生了负面影响,参阅本文第二部分。

③参阅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第137—147页。

④李鹏《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

⑤李心合《论传统农业及其改造》、《农业经济问题》,1996年第4期。

⑥参阅拙文《试论民工潮的缘起、作用和意见》、《江西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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