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循环经济发展中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耦合效应_市场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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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 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36(2008)04-0070-06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友好为特征的新型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运行和发展必然要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要真正实现循环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循环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同时,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市场在生态环境的阀值内配置资源,追求社会经济的内涵式发展,更能实现经济活动的职能,即通过有效率的生产和较公平的分配,来满足人类对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因此,政府应当成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的推动和市场的作用,更需要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有机结合,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耦合效应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耦合分析

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行为,都在努力创造和维护一种生产效率最高、资源配置最优、经济主体行为约束最好的秩序。然而这种秩序却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或政府行为的单独作用来实现。现代市场经济现实而理智的选择并不是纯粹的市场或纯粹的政府,而是这两者的耦合。

(一)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关系

1.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功能互补。市场机制和政府行为在经济运行和发展中均具有重大的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实践和理论已经证明,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方式,而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界定了政府作用的范围,但政府作用也是有局限的,也存在政府失灵问题。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作用,都存在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完全市场或完全政府经济模式的单一选择都是不科学的,只有两者的耦合才能产生最佳的经济效果。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互补不是自动实现的,而是要借助于政府力量实现,这种“他动互补式”的耦合,是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都存在缺陷或局限性,需要利用对方的力量加以克服的客观要求。

(1)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在运作前提上互补。政府行为正常运作的前提是政府行为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前提是总供需均衡或供略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些前提条件并不总是完全满足的。一方面,政府行为的科学性是相对的,需要市场机制的完善;另一方面,总供需的均衡在一般情况下能够依靠市场机制自身的力量来调节,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政府行为的调控。

(2)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在运作功能上的互补。市场机制在其自发迂回的运行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是建立起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这种运行有时会由于市场机制的功能不足或无功能,偏离社会总体目标,或者会使达到这一目标的过程不经济。政府行为的运作目标是为完善市场机制和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创造条件,对市场机制进行纠偏,提高市场机制的效率。政府行为的运作区间是市场机制无效率、无经济的领域,其运作功能就是对市场机制的补充。具体地说,政府行为应限制在为市场机制运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服务、制定市场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保持社会经济稳定等方面。

(3)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在实现方式上的互补。首先,要求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自身功能的实现。其次,政府行为的实现方式要充分满足市场机制运作的客观要求,只能是在宏观领域用间接干预的方式,而不能造成对市场机制的破坏。再次,政府行为的实现方式应是社会化的,政府行为必须与市场机制高度协调,与之相互耦合,协调地作用于市场。

2.市场机制的绝对作用和政府行为的相对作用。市场机制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仅决定着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还决定着一国的政治体制及政府的政治目标,更重要的是,它决定和制约着本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行为,这种制约是根本性的。然而,市场经济的根本性作用并不代表一个社会的全面发展。现代社会的发展是“整体性”、“综合性”、“内生性”的有机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表现为一国政府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出的积极努力,采取有效的干预经济的行为。

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耦合的前提是让市场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来维护市场秩序。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而是通过所制订的法律、政策和制度来引导、调节和规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能够成功促进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规范的政府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的职能通过法律得到明确和恰当的界定,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第二,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是制定并执行规则、进行宏观经济的总量调控、提供公共物品等。

3.效率优先的市场法则与追求公平的政府行为目标相统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将使国家以最少的管理费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以最大的灵活性和最大的技术进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利益的不断实现和追求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市场经济的运行不断地追求着效率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没有外力来维护收入分配公平的话,那么,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外在表现即社会贫富差异的无限扩大,将危及社会的稳定。政府干预的终极目的是改善资源配置,实现合理的收入分配,保持社会稳定。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分配公平是政府所追求的政治目标。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所追求的重要目标,政府可通过法律手段将效率和公平尽力统一起来。

(二)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耦合的作用点

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耦合的作用点是政府行为保证市场机制有效合理运行的作用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1.建立界定和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塑造具有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市场竞争的动力,来源于具有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理性追求自我利益的动机。而市场主体独立利益的集中体现就是产权,它包括财产的所有、使用、处置、收益四项权利。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清楚,交易成本为零,市场机制便能自动导出最有效率的结果。它充分说明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对现代市场经济的现实意义。

2.设立市场准入标准,明确市场主体资格。现代市场制度条件下,由于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客观上产生了对市场竞争主体的资格进行限制的必要。从保护经济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发,政府有责任设立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市场主体资格认证审批制度。

3.制定和执行市场竞争和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市场主体的行为已不可能完全靠市场机制本身来规范,由政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必然选择。例如,政府制定和执行反不正当竞争、限制垄断价格等法律法规,就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重要制度安排。

4.实施稳定经济的措施,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现代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经济形态,形成了复杂的金融、证券、期权、信用、电子商务等现代业务,也创新了一些传统市场的运作方式。这必然带来两种结果,一方面是经济运行的高效率,另一方面是市场运行的高风险。经济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大大增加,市场机制平稳运行需要更多地依靠政府稳定经济的措施。

5.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市场机制的不足,主要是指由于外部不经济性、信息偏在、非价值性物品等带来的危害和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如社会公平和充分就业)。虽然现在人们倾向于用“内部化”的方式,用市场机制本身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市场机制不可能超出经济的范围发挥作用,而经济增长仅仅是人们追求的有限目标,更重要和更带有终极性的目标是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正是政府的责任。

(三)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耦合模式

现代发达国家政府对经济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调整产业结构、需求结构。由于各国经济基础、市场发育程度、法律制度和道德文化传统存在差异,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政府行为的对象、内容和程度会有极大不同,由此形成三类主要的政府行为模式:

1.美国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为模式。美国是以市场机制的自发演进为主、政府行为为辅的混合经济模式。市场自发力量在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有着重要作用,政府一般不直接介入微观经济,主要通过财政、货币和收入分配等间接调控手段来调节市场,引导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政府作用的特点是:起着最小的、必要的保护市场关系的作用;通过建立法律框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承担维持宏观经济稳定和保障公民有最低收入的职责。

2.欧洲和日韩的计划指导下的政府行为模式。大多数欧洲国家是以政府规制经济为主、市场机制为辅的经济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追求的目标是将市场自由与社会公正有机地结合。法国的国家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采用政府计划指导的或限制性的市场经济。瑞典的民主社会主义模式,政府在市场的基础上通过计划和财政经济政策的广泛实施对整个经济过程进行很大程度的控制,主要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向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社会福利。日本、韩国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全力扶持企业的发展。

3.东欧和中国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政府行为模式。俄罗斯等东欧国家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政府与市场作用的比重经历了由强变弱、由弱变为两者并重的过程。目前,政府通过价格规制、提供社会保障等手段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政府职能也由直接的微观规制向间接的宏观调控转变。

二、循环经济发展中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耦合效应

(一)循环经济发展中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关系

循环经济按生态学规律和经济学规律安排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其首要特征是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协调统一,这就存在如何把握和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1.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的推动。循环经济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而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制性手段来推动。因此,政府应当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中,以循环经济理念建立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制定激励性和惩罚性的政策制度来引导市场行为向着循环经济的目标发展。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政府要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规则设计者,法律法规的执行者、监督者,而不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包办者。

2.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市场机制的内在作用。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社会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一样,经过长期的演化发展才成为今天这样一个具有复杂结构和复杂功能的动态系统,这虽然是人类有意识活动的结果,但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能够如此精妙地设计、组织和协调这些复杂的经济过程,这一切可归结为市场力量的作用。同样,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在保持经济单元之间原有的以增值为目的而形成的产品供求关系之外,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系统内的物质循环利用,又要把基于技术上可行的、经济单元之间的副产品利用关系变成稳定性的经济关系。这种物质循环流动网络非常复杂,仅凭政府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于市场的作用才能够形成。循环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必须进入市场,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内在作用。事实上,只有市场力量才是循环经济发展壮大的真正动力,运用市场机制发展循环经济比使用强制手段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少的成本。

3.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耦合效应。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完善的市场机制是促使企业参与循环经济最基本的前提,但是建立这样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需要政府的推进、制度的创新和法律与政策的支持。完善的市场机制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而完善的市场机制的建立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要使循环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首先使经济主体的行为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实现这种转变有三条途径:一是企业的责任,二是政府的强制性管理,三是市场利益的刺激。因此,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的推动和市场的作用,更需要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耦合效应。

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在于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使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受到设定的资源限量与生态环境阈值的限制,而市场的力量在于如何在这种限制下更有效地利用环境资源。政府一方面建立与实施限制和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激励性的政策手段来引导市场行为向着循环经济的目标发展。市场的作用在于通过向经济主体提供持续的经济激励,使企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感受到利益刺激,从而改变其行为方式,发展循环经济。

(二)政府的制度安排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

循环经济与制度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一方面,循环经济的实现需要制度作为依托,另一方面,循环经济的发展也对制度建设起着推动作用。进行制度建设与创新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

1.制度建设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循环经济实际上是一个创新的经济,其发展不仅要进行技术层面的创新,更重要的是要进行制度创新。为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应当成为核心理念贯穿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把这种理念贯彻到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去,需要建立一个能够体现这种要求的新的制度体系来引导和规范经济行为。由于新的制度体系基于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这种制度体系显然应当比现有的制度体系更加复杂和精细。由此可见,循环经济的市场实现有赖于国家宏观经济中的制度创新,有一个国家进行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和经济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改革的过程。

循环经济的制度体系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如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如行业规范、道德准则、价值观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制度的建立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通过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可以明确各级生产者、消费者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可以明确各经济行业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还可以促进完备的循环经济实施机制的建立,特别是能用制度明确循环经济中各经济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等。发展循环经济会触动许多经济主体的利益,必须要有法律制度保障才能实现。所以,必须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与相关法规、制度与政策。这些制度的建设与创新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基础,也是循环经济得以健康持续运行的重要保障。

2.生态环境改善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在传统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方面的非效率性,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制度安排往往得不到满足。另外,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特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对其进行有效配置所必需的经济制度条件的供给。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市场在资源、环境问题上“失灵”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制度安排的“缺位”,有效制度供给不足是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鉴于经济主体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特性,在经济过程中往往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私人成本社会化,产生环境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因此,必须通过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将生态环境要素转化为生产要素,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促使经济主体将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内在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环境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要发展循环经济,必须重新构建一种新的制度框架,其核心是将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新的规制管理,纳入市场运行机制之中。

(三)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安排思路

目前发展循环经济存在着诸多制度障碍,如旧制度的路径依赖机制的影响、环境产权难以界定、环境治理上的“搭便车”问题等。要解决这些制度上的障碍,就要增加政府的制度供给,并通过执法监督等手段,保障制度的实施。

1.增加政府的制度供给。由于循环经济的制度供给是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和自上而下式的制度变迁,所以应当增加政府有效的制度供给。首先,应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要战略决策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其次,加强循环经济立法。要在对现有生态环境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紧制定并颁布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第三,制定并实施循环经济政策,包括实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奖励政策、收费减免政策、税收减免政策、贷款优惠政策等。第四,改变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方法,将发展循环经济明确纳入政府决策者的政绩考核体系,督促其承担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建立环境资源产权。建立环境资源产权,将环境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纳入市场运行机制中,是循环经济发展中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要求。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需要市场和政府的共同作用。政府的作用应当是通过建立环境资源的产权规则来完善环境资源市场,通过立法和法律保证对环境资源给予清晰的初始产权界定,使环境资源的产权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重组和优化。环境资源产权界定的范围既包括现有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又包括经济发展中所不可避免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排污行为权力。由于环境资源的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其产权界定的难易程度也有很大差别。政府若能够以合理的制度安排建立环境资源产权,使环境资源的市场价格能够正确地反映其稀缺程度,经济主体将会根据“成本——收益”的原则来实施环境资源的“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进而实现循环经济的目标。但对于某些环境资源,如果其产权安排的制度成本很高,或者根本无法进行产权安排,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有力的经济激励手段,来纠正生产和消费中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迫使经济主体将环境资源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从而达到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3.加强循环经济的执法监督。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的执法监督机制,以维护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使人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首先,要确定和成立循环经济执法机构,强化执法能力和手段;其次,要加大循环经济执法力度,实行严格公正执法,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加大对滥用环境资源行为的惩罚力度,除高额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以外,对企业决策者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使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从而迫使其放弃违法行为。

4.实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行政干预手段。制定高能耗、高水耗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合格评定制度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加强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制定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规制企业的经济行为;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产品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使绿色采购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并扩大其实施的范围,发挥对社会绿色消费的推动和示范作用;政府提供资金、技术和经济政策支持,推进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省、市和循环经济试点省、市的建设;政府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解决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环境的公平和效率问题。

三、结论

完善的市场机制是推动循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有效调节机制,而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使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受到设定的资源限量与生态环境阈值的限制,而市场的作用在于如何在这种限制下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循环经济的市场实现需要制度建设和市场力量相结合,政府的制度安排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而市场力量则是循环经济发展壮大的真正动力。政府通过增加制度供给、明确环境资源产权、加强执法监督、实施行政干预等制度建设,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支撑与保障,而市场力量则使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在这种制度的规制下向发展循环经济转变。通过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耦合,可以培育起一个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完善的市场机制,构筑起一个能够促进物质与能量高效循环流动,并保持与自然生态系统协同演进的循环经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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