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是就业歧视_就业歧视论文

第三只眼是就业歧视_就业歧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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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就业的时候是否遭到歧视”,要是有人在大街上随便逮住一个人,问上一句这样的话,我想回答“经常遭受歧视”和“曾经遭受歧视”的人一定超过50%。

事实也的确如此,在我国,每一个就业者也就是说每一个打工的人,几乎每时每刻都在“享受”和制造着那样一种无所不在的就业歧视,自己在被某一些单位、企业、某些人歧视的同时,却用同样的态度去歧视别人。

就业歧视因而成为21世纪打工人挥之不去的梦魇。

就业歧视因此成为就业者们永远也迈不过去的坎。

而在种种熟视无睹、公开、半公开隐藏的就业歧视中,最终的受伤者又是谁呢?

女性歧视

徐江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从毕业的那一天起,一年多来,她已经向50多家单位提交了自己的简历。可每一次,用人单位看简历时满意得不得了,一到了面试时,她总是第一个被刷下来,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当着她的面告诉她:“我们需要的人,必须面对客户,你的相貌不符合要求”。

以上是发生在现实中的一例“丑女”就业的歧视案,而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就业歧视”又何止“丑女”一种而已?

有的女性,只是因为刚好处在22-28岁的年龄段,便遭到了用人单位拒绝,理由是,这一年龄段的女人,今天结婚,明天生孩子,后天又是哺乳期,单位招进来后,等于白养一个人。

有的单位在用人广告上直接打出了只招“男性”的字眼,让无数的女性“自觉止步”。

有的女性,因为离过婚,或因为是单身母亲,因而她们几乎在就业中,注定就必须处在“低人一等”的职业和岗位之中。

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几乎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而在我国,更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但从封建社会便残留下来的“男权中心”思想和“女人头发点、见识短”的错误观念,却是歧视产生的根源,而现实中之所以有那么多女性在就业时被拒之门外,与众多单位、企业对女性就业“重外不重内,重长相重背景,不重能力”的用人方式更是分不开的。因而,有专家指出,“女性就业歧视”之普遍,实在是对妇女权益、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5岁的歧视

在国内的各个人才交流市场和就业招聘会上,“35岁以下”这几个字眼出现频率之多,出现的位置之醒目是有目共睹的。有人统计过,在国内某市举行的一次招聘会上,2000多家用人单位有70%以上在开出他们的用人条件时,无论职位高低,学历和工作经验如何,齐刷刷地都把35岁作为年龄的最高上限。

记得有一次,笔者采访一位在人才市场招人,只招35岁以下应聘者的企业老总,问他35岁以上与35岁以下有什么不同时,他一语道破了天机,他说,35岁以下的人,无论是体力、时间、还是精力都处在巅峰时期,这样的人,一般没有家庭负担,对自己的前途充满幻想,学习接受能力也强,上班后,一整个人都是单位的,好指挥好用。而35岁以上的人,他们所拥有的条件几乎和35岁以下的人相反,加上现在就业市场上刚毕业出来的大学生多如牛毛,我们何必自找苦吃?

这位老总的话,很能说明“35岁以下”就业歧视泛滥成灾的缘由。尽管一段时间以来,在国内各个新闻媒体上对35岁就业歧视的问题,进行过不遗余力的批评,可对于众多将“35岁”设立为就业门槛的企业和单位来说,似乎并未起什么作用。为此,笔者不禁要问,在现实中,当有越来越多的人成为“35岁”就业歧视的牺牲品的时候,长此下去,35岁歧视会不会演化成25岁歧视呢?

农民工歧视

农民工的就业热情与城市用人者的冷漠,几乎成了21世纪“亮丽”在国内各大中小城市里的“风景”。

说句实话,对于各用人单位、用人的个体企业在农民工就业中的歧视,我们的所见所闻几乎只能用“麻木”这两个字来解释。长期以来,农民工所从事的总是最重的活,拿的又是最少的工资。可是,我们的“就业歧视”偏偏还要给他们雪上加霜,今天用你,你就是工人,明天不用你,你就只能是“盲流”。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城里人几乎占据并拥有了所有长期、固定、轻松、现实、收入高的职业和岗位。当然,这后面也许有农民工缺乏劳动技能,文化素质低下等原因,可是,有的城里人,其素质比农民工不知要低多少。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问题,是当今媒体报道最多的问题,也是当今最受人们注目的“就业歧视”之一。可是,如今这种就业歧视不但变成一种“熟视无睹”而且似乎陷入了一种怪圈之中,媒体和人们越是不遗余力地呐喊,要清除此弊端,现实中对“农民工就业”歧视愈是变本加厉。

难道对“农民工歧视”竟然是一种乐趣?

学历歧视

一位长期漂泊在全国各地打工的大专生曾经向笔者倾吐过他在外地遭遇歧视的感慨。他说,由于只拥有大专文凭,在许多城市几乎从把简历交给企业招聘经办人开始,就要忍受对方多少有些不屑的目光。此后,他不是被拒之门外就是在上班的单位里忍气吞声地承受“大专文凭等于没有水平”的待遇。尽管他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一点也不比那些本科生们差。

“学历歧视”问题在近几年才凸显出来的问题,如果说某些科技专业技术含量高的单位在招工的时候,看重学历还有它们自身的理由的话,可时下,那种连招个“垃圾工”、“清洁工”也要本科生的“学历高消费”又意味着什么呢?

而学历歧视,所带给人们和社会的创伤还远远不止“学历高消费”之对人才的浪费。众所周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我国有无数没有机会迈进大学校园的人,这些人在改革开放之前一直在各种厂矿中承负着最繁重最单一的劳动,他们由于企业改组等原因又都相继走向社会就业市场,当“学历”成为找工作的敲门砖的时候,他们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学历牺牲品”。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在今天“学历”也不是衡量人才的唯一标准。可是,在企业单位中,同样的工种,同样的工作量,同样的岗位、职业,学历高的人要比学历低的人,有学历的人要比没学历的人所享有的报酬高得多,却是习以为常的一种歧视。

由此,学历歧视之大行其道可见一斑。

身份歧视

如果退一万步来说,前面的几种就业歧视,还能说出几个“歧视”的理由来的话,那么,身份歧视却是最无理又最莫须有的一种。有媒体报道,一个女孩子毕业后,到一经营布料的店里应聘,开始面谈时,这位老板对她各方面都满意,可后来一听说她姓“裴”便立马将她拒之门外。此后,这裴姓女孩连续15次因姓“裴”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而“姓氏歧视”仅仅是身份歧视中最普通的一种,据笔者所知,在诸多的就业身份歧视中,较为代表性的至少还有:①属相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和用人老板,一听对方的“属相”与自己相冲,二话不说便宣布对方面试不合格;②血型歧视。有的单位规定,某些好职位应聘者必须要有O型血,某些高一点的职位应聘者又需B型血等;③身高歧视。前些日子,某就业者由于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应当具备身高多少而打官司的事情,几乎是人人皆知的,可时下,“男1.65以上,女1.55以上”仍然是诸多招聘单位在用工启事上特别注明的条件之一。

 地域歧视

关于就业市场中的这种歧视,最典型的莫过于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某厂在招聘广告中声称不招四川人”引发一川籍律师愤然起诉的案件。而就业中的地域歧视又何止“不招四川人”而已?有的用工单位明里打出无论你来自何方,一律平等对待的口号,可在招收就业人员时,首先审查的就是你的籍贯。

而事实上,在我国,还有一种地域歧视是几乎每一个中国人都遭遇到,并且深受其害的,这种地域歧视即是“本地人对外地人”的歧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人们前往他乡就业、应聘、打工已成为一种潮流,可是,这些身在异乡为异客的人,不但要时时承受着“暂住证”、“务工证”等七证八证的困扰,而且还得忍受本地人“你到我这里来抢饭碗”的白眼,更有甚之的是,有的地方政府还为这种地域歧视推波助澜,如有的地方出台了限定外地人在当地就业的工种,规定某某职业,某某工种不得招收外地人。

“地域歧视”的出现已非一日一时,与其他歧视相比较,这种歧视往往被人们,特别是“某一些占有地域优势”的人,认为是正当的,而此种歧视的危害正是,它保护了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却使大部分人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进而破坏了人类文明所建立起来的平等与秩序。

合同歧视

由于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现象严重,更由于不少招聘企业用人观念上的陈旧与落后,在种种就业歧视中,“合同歧视”已经成为“歧视”种类最多,歧视范围最广,歧视人数最多的一种歧视。合同歧视,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一边倒的合同。几乎每一个应聘就业者都遇到过这种合同,在合同中,用人单位编造各种理由,将一份格式化的合同放在就业者面前,就业者明知那合同对自己极为不利,可为了得到工作,不得不签。

其二是,企业的权利无限扩大,如企业可随意处罚就业者的违约金,而就业者却无权签订对企业起相对作用的条款。再如,企业不按原招聘合同安排就业者,随意调整就业者的工作岗位等。

其三,随时让就业者走人。这点在当今私营企业中表现得最严重。“你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几乎成了就业者们的魔咒。企业随心所欲,“甩包袱”、“炒就业者鱿鱼”的现象我们每天都能见到。而且我们还很痛心地发现,“有理”的永远在炒别人鱿鱼的“需方”,就业者永远总是处在“无理”的“求方”位置上,特别是在“试用期”,随时走人似乎成了一种理直气壮的“就业行规”和“就业惯例”。

而合同歧视远不止于此,比如说每到年底必定闹得沸沸扬扬的“就业者拿不到工资”问题;比如说,企业根本不给就业者买保险问题;比如说炒打工者鱿鱼后不管你干了多久,一律不发放工资补偿;比如说,企业随意让就业者加班加点等。

结尾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又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用人单位和人才市场上种种就业歧视现象的存在,是“供大于求”的正常表现,是国情是企业用人观念和机制上的不成熟,因而,在日后,它还将会作为一种合理存在“存在”于各个人才市场与企业招聘广告上。

有不少有识之士指出,在我国加入WTO后的今天,就业歧视如果听任发展下去,不但将贻误中国改革,而且将加剧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就业歧视贻害无穷,国际上少先进国家对就业歧视的责任人,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如美国心脏医学专家玛格丽特·阿伦因遭受歧视而控告华盛顿大学,就得到了75万美元赔偿;美国最大面包批发商州际面包公司因歧视21名黑人员工,当即被判赔偿1100万美元。

在我国要消除就业歧视,仅仅提倡用人企业和就业者必须消除不合理的甚至愚昧的用工观念,倡导落实用人平等的意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需要的是,有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劳动管理部门对劳动就业招聘人才市场用人单位管理的规范化和严格化,我们更企盼的是,有那么一天,我们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再有对就业者有年龄、性别、肤色、教育、种族、宗教信仰、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要求,而我们的用人单位与就业者也真正处在对等的位置上。到了那时,也许我们才能大声地说:“劳动者是国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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