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非周大臣考--兼评王文奇武术_史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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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殷本纪》云:纣“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西伯昌即周文王姬昌。自《史记》刊世后,历代史家均因袭汉儒司马迁的史观,谓周文王曾事纣为臣,听命于殷商之朝。晚近研究殷周史事之学者,亦囿于传统旧说而习焉不察,文王事纣为臣之说似成定谳。早在二十年代初,顾颉刚氏曾运用古文献资料对文王为纣臣说进行过驳难①,因当时缺乏地下出土甲骨文资料的有力佐证,故未能引起史学界的重视。迄今,研究殷周史的论著仍持文王臣服于殷商的观点,均无异辞。

笔者近因讽籀《诗》、《书》诸篇,征诸殷墟与周原卜辞,殊觉文王事纣为臣说,多有可疑之处。兹略陈管见,考而辨之以成斯篇,兼论文王的文治武功,敬乞海内外同道幸匡教之。

一、文王事纣为臣说质疑

(一)文王事纣为臣说之疑窦

所谓文王立于殷商之朝,为殷纣三公之事,司马迁在《史记·殷本纪》中载之甚详,兹迻录如下:

(纣)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熹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西伯昌闻之,窃叹。崇侯虎知之,以告纣,纣囚西伯羑里。西伯之臣闳夭之徒,求美女、奇物、善马以献纣,纣乃赦西伯。西伯出而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格之刑。纣乃许之,赐弓矢斧钺,使得征伐,为西伯。

据上引史料而知文王史事者,可归纳为以下三点:其一,周文王姬昌曾为殷商朝廷三公之一;其二,文王窃叹纣之无道,被纣囚于羑里,旋贿赂纣而遇赦;其三,文王出而献地,纣乃赐弓矢斧钺,使得征伐,封之为西伯。从以上三事可知文王的生杀予夺之权,实操纵在殷纣之手,历代史家及晚近学者以此为据,遂谓文王必亲立于殷商之朝,服事殷纣而北面为臣,此乃文王为纣臣说之缘起。

商周之际,有关文王的同一史事,司马迁在《史记》的其它篇章中所记则不尽相同。《周本纪》云:

崇侯虎谮西伯于殷纣曰:“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帝纣乃囚西伯于羑里。闳夭之徒患之,乃求有莘氏美女、骊戎之文马、有熊九驷、他奇怪物,因殷嬖臣费仲而献之纣。纣大说(悦),曰:“此一物足以释西伯,况其多乎!”乃赦西伯,赐之弓矢斧钺,使西伯得征伐。曰:“谮西伯者,崇侯虎也。”

西伯乃献洛西之地,以请纣去炮格之刑,纣许之。

排比互校上引《史记》中《殷本纪》与《周本纪》所载文王为纣臣之事,互相抵牾,颇觉可疑。《殷本纪》载崇侯虎以西伯昌窃叹纣杀九侯女及朝廷二公而告之纣,文王遂获罪被囚;《周本纪》则谓崇侯虎谗言西伯昌积善累德于纣,文王乃获罪入狱,此乃文王获罪被囚之原因不一其说之处。《殷本纪》载文王献洛西之地而后纣赐弓矢斧钺,遂得征伐之权;《周本纪》则谓纣赐弓矢斧钺、使西伯得征伐之后,文王乃献洛西之地,此乃献地与赐物二事之因果关系相互颠倒之处。《史记》系司马迁一人所独撰,记载文王同一史事而前后篇章竟然矛盾如是,足见西汉时殷周史事已不甚了然,致使以严谨见长的太史公遂生此舛误。此乃文王事纣为臣说之疑窦一也。

《左传·襄公四年》:“文王率殷之叛国以事纣”;《论语·泰伯》谓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史记·齐太公世家》:“西伯受命曰文王……天下三分,其二归周者……”。文王果真听命于殷商之朝,事纣为臣,若诸侯叛纣而归周,文王当恪守君臣之道,则理应拒其归而讨其叛,怎敢接纳叛国、扩大周之版图而又不以为嫌?文王既为纣臣,且纣之淫威与喜怒足以陷之囹圄而为囚,亦可赐之斧钺而封侯,足见其荣辱升迁决定于殷纣。纣亲见臣下三分天下而有其二,文王势力之发展必将颠覆商政、断绝殷祚,殷纣岂能漠然置之而不予问罪?此事若遇庸弱之主犹或不能,况殷纣乃猜忌暴戾之君,岂能安然视其坐大而不闻不问?此乃文王事纣为臣说之疑窦二也。

《诗·大雅·文王有声》:“文王受命,有此武功,既伐于崇,作邑于丰。”《史记·齐太公世家》:“伐崇、密须、犬夷,大作丰邑。”文王果真受殷纣策封而为西伯,始得征伐之权;既奉商王意旨伐密、伐崇,灭之可也。作为人臣之文王昌,按君臣名分,理应将征服之地拱手归诸殷商天子纣,不可私得其地,安得将征伐之地据为己有而迁都耶?商王既不追究,文王亦不相让,这能算君臣之道吗?此乃文王事纣为臣说之疑窦三也。

文王之史事,《诗》、《书》中记载颇详,只有《诗·大雅·大明》:“小心翼翼,昭事上帝”,未有服事殷纣;只有《诗·鲁颂·宫》:“缵太王之绪”而“翦商”,未有立于殷纣之朝而事商。与国若虞、芮,仇国若崇、密,甚至伐昆夷等事均有所载。文王果真为殷纣三公之一,不应在《诗》、《书》之类的先秦文献中,反无一言提及。况羑里之囚乃文王生平之大厄,斧钺之赐乃文王武功之所自始,较之断虞、芮之讼,行崇、密之伐更为重要,尤当大书而特书之,但《诗》、《书》中反而只字未载,此乃文王事纣为臣说之疑窦四也。

以上所述四端疑窦,足以使文王为纣臣之说不可信据。

(二)传统观点的形成及纰漏

文王为纣臣,按君臣之义乃千古之洪范:臣下的被囚、获释或受封为侯,皆在君主喜怒与好恶的旦夕之间。故文王为纣臣之说,最初是以纣囚文王于羑里之事为论据的形式,从战国时代一直流传至西汉,有典籍可征。《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纣囚文王七年,诸侯皆从之囚,纣于是乎惧而归之。”《战国策·赵策三》鲁仲连曰:“昔者鬼侯、鄂侯、文王,纣之三公也。鬼侯有子而好,故入之于纣,纣以为恶,醢鬼侯;鄂侯争之急、辨之疾,故脯鄂侯。文王闻之,喟然而叹,故拘之于牖里之车,百日而欲舍之死。”《韩非子·难言》:“文王说纣而纣囚之。”《贾谊新书·君道》:“文王桎梏囚于羑里,七年而后得免。”《淮南子·道应训》:“屈商乃拘文王于羑里,于是散宜生乃以千金求天下之珍怪,得驺虞鸡斯之乘、玄玉百工、大贝百朋、玄豹黄罴青豻、白虎文皮千合,以献于纣,因费仲而通,纣见而说(悦)之,乃免其身,杀牛而赐之,文王归。”《尚书大传》:“文王一年……四年……纣乃囚之。五年之初,散宜生等献宝而释文王。”

上引诸史料,当以成书于战国时期(前403年-前386年)的《春秋左传》②为最早,其次为《战国策》(鲁仲连生卒约前305年-前245年③,再次为《韩非子》(韩非生卒约前280年-前233年④。《贾谊新书》以下决为西汉早期史料,当无疑义。可见文王为纣臣说,在战国秦汉时代是以纣囚文王为论据开始流布,并为史书所载。

最早记录此事的《左传》仅载纣囚文王之期限,而未记囚于何处,亦未曾言文王立于殷商之朝,为纣三公之一。其后,晚于《左传》而出的《战国策》始为文王被囚一事,大加渲染铺陈,遂有文王窃叹殷廷二公相继醢脯惨死而获罪被囚于牖里之事,开创了文王为纣三公之一,即文王事纣为臣说之先河;尽管如此,尚无献宝贿赂之事。迨至西汉早期成书的《淮南子》、《尚书大传》又为之演绎,始有文王之臣散宜生等以千金求取珍怪、善马、美玉、大贝等宝物,通过商臣费仲贿赂纣而后文王获释;然而尚未有殷纣赐斧钺、文王献洛西之事。逮乎西汉鸿儒司马迁撰述《史记》时,遂依据战国故史旧闻,综合西汉早期文献所载文王史事,为之增益,又添加了上引《殷本纪》、《周本纪》所谓“西伯出而献洛西之地”,纣“赐之弓矢斧钺”,“使得征伐”,封“为西伯”。至此,文王事纣为臣之说,在战国至西汉的流布与辗转记载中,逐步臻于完善;又经太史公加工润色撰述于《史记》之中,遂成千古之定谳,此乃文王为纣臣说之形成。

正因为文王事纣为臣说系汉儒据战国旧闻粉饰增益而成,故上引诸史料相互扞格,纰漏层出。《左传》始载纣囚文王七年,《贾谊新书》及明代伪书《今本竹书纪年》因袭之;《战国策》则以为拘之百日;然《淮南子》、《尚书大传》、《史记·周本纪》及《齐太公世家》所言皆不足七年,亦无《左传》“诸侯皆从之囚”之事,可见文王被囚期限在上述典籍中,已自相矛盾,纰漏如是。《尚书大传》以为断虞、芮之讼,伐于,伐密须,伐犬戎在文王被囚之前(说详下);而《史记·周本纪》则认为断讼、征伐在文王获释之后(说详下),此乃两种记载所反映同一事件而前后次序之抵牾与舛误。《左传》所载诸侯皆欲陪伴文王坐牢,纣惧而释文王;《淮南子》、《尚书大传》、《史记》则认为纣接受散宜生之宝物贿赂而释文王,此乃文王获释之由不一其说而生纰漏之处。

通过对古文献中文王事纣为臣史料之考辨,提出质疑,分析传统旧说的形成及纰漏,其中的疑窦与舛误已使纣囚文王之事,不足凭信。论据已失,文王为纣臣说不攻自破,文王非纣臣不辨自明。足见上古本无信史,古人又不知求实,往往误以后世之事而度前人;去古愈远,则史事讹误者益多,辗转误载,以讹传讹,则真实性亦愈失,此乃附会之由也。

二、商代国家形态及商周关系

上文已对文王事纣为臣说提出了质疑,是知文王未曾立于殷纣之朝而事商。那么文王与殷纣、先周与殷商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欲阐明这一问题,必先对商代的国家形态作一探讨。

(一)商代国家形态的再检讨

对中国上古三代国家形态的探讨,长期囿于所谓黄帝“方制万里,画野分州”以来就是“大一统”的传统观念的影响,50年代以后又加了一个所谓“东方专制大国”模式的束缚,至今缺乏实事求是的具体分析。虽然“茫茫禹迹,划为九州”之类的古史传闻,几乎在学术界已没有人再据以为信史,但认为商代是庞大的专制集权国家的观点,仍流行于目前研究先秦史的论著之中。

早在50年代,先师于思泊曾根据甲骨文资料,大胆突破传统观念的藩篱,试图把商王从专制君主的传统形象改变为军事联盟首脑的新形象⑤。可惜,这一新见解在史学界中一直未被重视。近年,林沄先生运用甲骨文中所反映商代诸方国关系的资料,对商代国家形态进行了新的研究和探讨。通过殷墟卜辞中商王亲自“比”某征伐某方或商王令其下属“比”某征伐某方之“比”字的考定,证明商王在军事行动中和其他方国有联盟关系。而“甲骨文所反映的以商本土为核心的方国联盟,其实质应是城邦国家联盟”。所谓“商王国”,“既不应该按封建时代君主国的模式去理解,也不应该认作为部落联盟,而是在城邦国家基础上结成的城邦国家联盟。”换言之,“商在中国历史上被作为一个王朝,实际上不过是一个方国的王朝,至多是一个较强大的方国联盟的王朝。”⑥

基于林沄先生的上述观点,笔者对商代的国家形态有了以下三点新的认识⑦:

其一,甲骨文所见商王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已有官吏、监狱、常备军等国家机器,显然已进入了阶级社会。但由于只是一个本土有限的方国王朝,故其边防能力颇弱,必须借助商本土周围的联盟方国为之屏障,以便于商本土的休养生息与和平繁荣。《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古者天子守在四夷,天子卑,守在诸侯;诸侯守在四邻国,诸侯卑,守在四境。”所谓天子“守在诸侯”的历史真实,当是方国联盟的盟主以盟国为其军事屏障。商代甲骨文中未见“天子”一称,商的最高统治者的名号是“王”。古文字“王”本像斧钺形,古代以斧钺为军事统帅的权杖,是表示军事统率权的⑧。所以“王”的本义应是军事总指挥,它与后世“天子”的概念是根本不同的。结合殷墟卜辞看商代实际存在的方国军事联盟,与商王结盟的其他方国首领都只称“伯”、“侯”、“任”而不称“王”,足可断言,商代的“王”的实际意义,显然并非指某一方国的军事首领,而是方国联盟的最高军事统帅。

其二,目前先秦史论著中所流行商代系庞大的专制国家这一观点,实源于传统的天子分封诸侯及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之旧说。从甲骨文来看,孟子所说的五等爵制在商代是根本不存在的。甲骨文中“公”这一称谓虽恒见,但只是用作先公之公,没有一条是可以确定为生者之爵称的;甲骨文中的“伯”和“子”,确是对生者使用的称谓,但都是通用的尊号而非等级性的封爵;“侯”之称谓在卜辞中屡见不鲜,“男”在甲骨文中作“任”,但它们都是商王对联盟方国首领的一种专用称号。据此可知,天子分封诸侯的制度正是源于商代方国军事联盟这一国家形态。

其三,在殷商时代,能否保持王权之关键,就在于能否维持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方国联盟。武王伐纣之所以速战速决,是因为打击的只是一个本土有限的商方;而伐纣之后,商的本土也没有并入远在西方的周版图,只是盟主的地位转入了周人的手中而已。直到春秋时代的所谓“争霸”,实质上仍然是在方国林立的原有基础上不断试图结成新的方国联盟,涌现出一个个新的盟主。只有当历史发展到必须兼并其它方国的领土和建立郡县制度的时候,方国联盟这种国家组织形式才有可能被更大的统一国家所取代,逐渐结束了我国中原历史上的城邦国家时代。

(二)商周的方国联盟关系

如上所论,商王朝是在城邦国家基础上结成的方国军事联盟。对商代国家形态有了如此认识,则先周与殷商的关系只能是方国军事联盟的形式,西伯昌与商王纣也只能是周方军事首领与方国联盟最高军事统帅的组织关系,而绝非后世“大一统”观念中的君臣名分。兹以商周卜辞与先秦典籍互征,逐条论证之。

商周之间何时开始接触?有的学者据《今本竹书纪年》商王祖乙十五年“命邠侯高圉”及盘庚十年(应为十九年--引者注)“命邠侯亚圉”的记载,推断“商周之间最初发生关系,最迟应在商帝祖乙时期”⑨。《古本竹书纪年》早已亡佚,《今本竹书纪年》系南宋以后从古注、类书中所引《古本》辑录并因袭《宋书·符瑞志》附会拼凑而成,王国维氏尝考辨其伪⑩,故不足以据为信史。据明代伪书《今本竹书纪年》考商周之事,其结论是不可靠的。笔者认为当以地下出土的商周真史料卜辞为据,商周最初接触应在武丁时代。

在第一期武丁卜辞中,商人称周为“周方”:

(1)周方弗其有祸? (乙3536)

(2)周方其无祸?(乙2170)

(3)丙辰卜,贞:王叀周方,正?

贞:王勿佳周方正?

(丙444)

“周方”之称说明周不是商王国版图内的一个辖区,而是与商有接触关系的一个方国。商王称周方首领为“周侯”或“周方伯”,有商周卜辞可征:

(4)令周侯,今夕亡祸? (甲436)

(5)贞:王其桒,侑大甲,

方伯,(),斯正,不左于受有祐。 (岐山甲文Hll:84)上揭第(4)条为殷虚第四期武乙、文丁时卜辞。第(5)条为周原卜甲,辞中“王”与“周方伯”同见,前者为主辞,后者为宾辞,绝不可能是指一人。李学勤先生认为,“王”不可能是周王,只能是商王;并考定“王”指帝辛纣,周方伯系周文王(11),是知殷纣称文王为周方伯。上文已论,与商王结盟的其它方国首领,在卜辞中“都只称‘伯’、‘侯’、‘任’而不称‘王’”(12)。从第(4)、(5)条卜辞所载商王称周方首领为“侯”、为“伯”,可证商周之间曾存在着方国军事联盟的关系。武丁卜辞中亦有旁证:

(6)侯弗周? (拾4·12)

(7)串弗周?十一月。 (铁26·1)

(8)癸卯卜,其克周?四月。 (掇2·164)

第(6)辞卜问有无诸侯伐周?第(7)辞卜问串(侯)对周是否有伤害?第(8)辞占卜周能否受到伤害?从上揭第(1)、(2)、(6)、(7)、(8)五条卜辞来看,商周之间只有存在着方国军事联盟的关系,即盟主与盟国休戚与共、荣辱相关,盟主商王才会对其盟国周方的祸福安危如此关心而卜问之,此乃商周系方国联盟关系之旁证。

在《诗》、《书》、《易》等先秦典籍中,周人往往称商为“大邦”、“大国”,而自称“小邦”、“小国”。《尚书·召诰》:“天既遐终大邦殷之命”;“呜呼!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顾命》:“皇天改大邦殷之命”。《大诰》:“天休于宁(文)王,兴我小邦周”。《多士》:“肆尔多士,非我小国,敢翼殷命”。《周易·未济》九四:“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诗·大雅·皇矣》:“克长克君,王此大邦。”《大雅·大明》:“文王嘉止,大邦有子,……凉彼武王,肆伐大商”。据此可知,殷商与先周只有大邦、大国与小邦、小国之分,版图大小和势力强弱之别,并无君臣之名分与天泽礼义。从上引《尚书·召诰》:“改厥元子”云云,是知周人视大邦殷为上帝元子,即其兄长,自居于弟辈。在周人的心目中,武王伐商只是想把幼弟的序次改为兄长的尊位、将小邦变为大邦的地位罢了,并无后世传统观念所谓“臣弑其君”之嫌,足见殷商与先周是各自独立而并行发展的两个城邦国家。

林沄先生曾考证,商王作为方国军事联盟的盟主,有向盟国征取贡物、入境狩猎等权力(13)。武丁时的记事刻辞云:

(9)“周入十”;“周入”(乙5452,4063;安明445)此系“甲桥刻辞”,因契刻在龟腹甲的“桥”部而得名,此类刻辞专记属国或盟国之贡物数量。第(9)辞乃周人向商王国进贡龟(或龟甲)之记录。武丁卜辞又云

(10)甲午卜,贞:令周气牛多。 (合集4881)

(11)贞:周氏(致)巫。(乙7801)

(12)令周氏(致)子效妇。(前6·63·1)

(13)丁巳卜,贞:周弗氏(致)嫀?丁巳卜,贞:周氏(致)嫀?贞:周弗氏(致)嫀。(乙7312)甲骨文之“气”,先师于思泊训为至(14);“牛多”即“多牛”之倒文,第(10)辞意谓商王命周人贡来多牛。“巫”为祈雨之女巫,“嫀”似应为秦地女子。从上揭(9)至(13)这五条卜辞可知,周人不仅向商王进献占卜用龟、牲畜牛羊,还要贡纳女巫、妇人和秦地女子。商王还能入周方境内狩猎,有商周卜辞可征:

(14)……贞:周(擒),犬。(乙7461)

(15)周弗其(擒)。 (乙7161)

(16)周弗其(擒)豖。(怀特303)

(17)已未卜,内贞:周甾(擒)。 (乙5329)

(18)周彘。 (乙5347)上揭五条系武丁卜辞,记载商王田猎,周人协助围猎,擒获野兽,足见商王游猎到周方境内。还有周原出土的周人卜辞可资佐证:

(19)衣(殷)王田,至于帛,王隻田。(岐山甲文H11∶3)“衣王”即殷王,周人称殷为“衣”,周初武王时器《天亡簋》铭云:“丕克乞衣(殷)王祀”,即周人读“衣”为“殷”之证。“帛”之地望虽不能确指,但必在周方境内无疑,故商王到此田猎,周人为之占卜。《史记·殷本纪》云:“武乙猎于河、渭之间”,河、渭之间正是周人的活动地区,此乃文献所载商王入周方境内狩猎之证。

周方还经常受到商王或其臣下的调遣,执行某一使命,有武丁卜辞可证:

(20)辛卯卜,贞:令周比永,正(征),八月。(龟1·26·18)

(21)勿令周往于。 (·游22)

(22)叀臿令周。(掇2·82)

(23)令周取。(乙6015)

(24)呼周。 (合集4887)

(25)征取周。(掇2·270)

上揭第(20)辞之“比”,“作动词用,是亲密联合之义”(15);永,似应为人名,此辞占卜命周联合永征伐之事。“取”字在卜辞中“除用作祭名外,还有索取义”(16),故上揭第(23)、(25)两辞之“取”均训索取之谊,前者系商王命令周方首领向某方索取物品,后者系取之于周方。第(22)辞的“臿”为“商王室一武官”(17),此乃商王之臣奉王命以令周方首领之辞。商王使用了“令”、“呼”、“取”这样的语气,调遣周方首领为其执行征伐及某种使命。

商王还有进入周方境内祭祀的权力,卜辞云:

(26)其烄于周。

(后下15·2)

“烄”字卜辞作形,叶玉森氏首先指出,此字像投人于火,祭是用人牲求雨之祭(18),近人多从之。自罗振玉以来,研契诸家均将此字隶定为“烄”,遂与《说文·火部》:“交木然也,从火、交声”之“烄”混为一字。近年,裘锡圭先生经考证,提出新解,认为此字应隶定作“”,“应该是专用于‘焚巫’的‘焚’字异体”(19),此说可信。上揭第(26)辞记载商王在周方境内举行焚人祈雨的祭祀活动。

通过对卜辞所见商王的权力和周方的义务之考证,可知商周之间曾建立过方国军事联盟的关系,这不但证明了林沄先生对商代方国联盟中盟主权力考据之不误,而且亦为林说补充了论点并增加了新的佐证。在商周的方国联盟关系中,对殷商来说,征取贡物、入境狩猎与祭祀、发布调遣命令,是盟主商王向盟国周方实施的权力;对周人来说,进献纳贡、在本土协助田猎与祭祀,服从调遣,是盟国周方对盟主商王应尽的义务。商周方国军事联盟中的这种实施权力与应尽义务的关系,被战国秦汉时的文献记载说成是“事纣”、“服事殷”、“客事天子”(说详下),故后世学者以为,只有亲立于朝廷为臣,方能使用上述词语,这完全是囿于后世“大一统”君臣泽分的传统观念之影响,是不符合商代方国联盟的历史真实的。

林沄先生尝谓:“方国联盟不仅是前一时期方国间互相斗争的结果,又随着斗争形势的发展而变化。所以,方国联盟只是一种在某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共同体”(20)。这一特点在商周的方国军事联盟期间表现得非常明显。上文已考证了卜辞所见商周在相当长的结盟期间内保持着相对稳定与和平共处的情况。甚至在结盟初期还有着婚媾关系:武丁卜辞有“妇周”(邺初46·15,乙8894)的记载,学者多认为是周女入商为王妻者,足见商周方国联盟关系的融洽与密切。但在某一时期,商周之间或因利害冲突而发生矛盾纠纷,致使联盟破裂,商王伐周,以兵刃相见,殷墟卜辞中亦有记载:

(27)已卯卜,贞:令多子族比犬侯璞周,甾王事?五月。

(续5·2·2,·人31)

(28)……贞:令{k21f224.jpyg}比仓侯璞周,〔甾王事〕?(前7·31·4)

上揭第(27)辞中的“多子族”乃商王嫡系军队;“犬侯”系商西部同盟方国犬方之首领,商时的“犬方”即西周之“犬夷”。第(28)辞的“”是商王的一员武将;“仓侯”即仓侯虎,恒奉王命征伐者。研契诸家对上引卜辞中“璞”字的释读不一其说,或释寇(21)、释凿(22)、释聘(23),近年又有释“宝”读“保”者(24),今按诸说均与字形不合,当以林义光氏初释为“璞”(25)而经唐兰氏证成者为长。唐氏读“璞”为“”,训为“征伐”之谊(26)。甾字,先师于思泊读为“载”,训为“行”(27),“甾王事”即行王事,引申为勤劳王事之意。从上引“璞周”卜辞中商王令其下属某比(联合)盟国某侯征伐某方之“比”的文例以及“多子族”、“”、“犬侯”、“仓侯”这些与战争有关的氏族、人名盟国首领的出现,亦可旁征“璞周”必为征伐之事。若此说不误,则以上两辞正是商王命多子族的军队与犬侯联合、武将与仓侯联合,两次征伐周方的真实记载。可见这一时期商周间的方国军事联盟破裂,商王才派遣军队、武将与盟国联合而伐周;足证商周方国联盟只是一种在某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共同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通过前一时期方国间的互相斗争而结盟,以后又因双方利害冲突而分裂,再以战争的形式达到新的联盟,此乃商周方国军事联盟的实质。

综上考察,商代的国家形态决定了商周非君臣名分,实属方国军事联盟之关系,故文王亦非纣臣,而是与商结盟的周方军事首领。周之先世居于戎狄之间,去商甚远,商王号令犹不能及于河、关以西,故商周各自为政。逮乎武丁时代,周族始与殷商接触而建立方国联盟,互相遵守各自应有的权力和义务,周方遂构成商代方国联盟中的西部军事屏障;商周双方又因利害而斗争,而结盟,再斗争,再结盟,始终保持着时而休戚与共、时而分裂游离的关系。斗争时皆以结盟为由,结盟时借机壮大实力,商周方国军事联盟的这种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在文王实施文治武功期间表现得尤为明显。

三、周文王实施的文治武功

周之先世太王避戎狄侵扰,自豳迁于岐下周原之后,遂与东土殷商发生密切接触,建立联盟关系,始生翦商之志。《诗·鲁颂宫》“后稷之孙,实维大王,居岐之阳,实始翦商”,即其证。经太王、王季、文王三代的苦心经营,借助充当商西部军事屏障之机,开拓疆域,招徕与国,周之势力日趋强大。文王之世,姬昌又以其文治谋略与殷商周旋而巧妙地维系着名义上的方国联盟关系,实施新的武功而奠定了翦商的基础。

(一)文王以谋略维系着商周联盟

1.招徕与国,组建周为盟主的共同体

文王自知周为西土小国,欲革大邦殷之命,实现太王翦商之业,扩张王季之武功,必须在商周方国军事联盟的旗帜下,招徕与国,组建以周为盟主的共同体,方能壮大周之势力。于是暗地里修德行善,争取同盟者,有文献可征。《史记·殷本纪》载西伯“乃阴修德行善,诸侯多叛纣而往归西伯。”《周本纪》亦云:西伯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于是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乃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虞、芮之人未见西伯,皆惭,……俱让而去。”《正义》云:“二国相让后,诸侯归西伯者四十余国,咸尊西伯为王。”《诗·大雅·緜》:“虞、芮质厥成,文王蹶厥生。”《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周文王处岐,诸侯去殷三淫而翼文王。”《大戴礼记·少闲》:“文王卒受天命,作物配天,制无用,行三明,亲亲尚贤,民明教,通于四海,海之外肃慎、北发、渠搜、氐、羌来服。”

据上引史料可知,文王首先调解其根据地岐周西北的虞(在今陕西省陇县千河西南一带)、芮(在今陇县北部地区)两国之争端,使之成为周的同盟者,此乃文王实施文治策略的第一步,以仁政招徕与国。在文王修德行善、礼贤下士的感召下,方国诸侯纷纷叛纣而归周,甚至边鄙的肃慎、北发、渠搜、氐、羌诸族也聚集在周盟主的旌旗之下,于是加入周之同盟体者四十余国。

为了争取同盟者而又不使商王疑心,文王仍向殷商妥协,承认“天邑商”(《尚书·多士》)的盟主地位,以卑词厚币尊奉商王为方国联盟的最高军事统帅,履行盟国周方应尽的各种义务,有典籍可征。除上引春秋战国史料《论语·泰伯》及《左传·襄公四年》所谓“服事殷”、“以事纣”的记载外,尚有后世较晚出之文献以资旁证。《逸周书·程典》:“文王合六州之侯,奉勤于商。”《吕氏春秋·季秋纪·顺民》:“文王处岐事纣,冤侮雅逊,朝夕必时,上贡(当为‘贡士’--引者校注)必嫡,祭祀必敬。”《大戴礼记·少闲》:“纣不说(悦)诸侯之听于周昌则嫌于死。乃退伐崇许魏,以客事天子。”

上文已论,典籍之所谓“服事殷”、“事纣”、“奉勤于商”、“客事天子”者,实乃战国秦汉时人受“大一统”与“君臣道义”传统观念之影响,记述商周古史旧闻中方国联盟双方实施权力与尽义务的关系时所用的一种习惯辞令。这也是文王实施文治策略的一个重要方面,足见其壮大国威的良苦用心。

周文王实施文治的另一个重要谋略即是在周的同盟国中制定了“有亡,荒阅”之法令。《左传·昭公七年》:“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杜预《注》云:“荒,大也;阅,搜也;有亡人当大搜其众。”今按“亡人”系指《左传·昭公七年》同篇上文所载之皂、舆、隶、僚、仆、台这六种等级的奴隶。是知“有亡”谓奴隶逃亡者,“荒阅”即今语之大搜捕。这一法令规定:奴隶若有逃亡,要进行大搜捕,搜获以后,原属“谁的奴隶归谁所有,不许藏匿”(28)。文王的这条法令在周的同盟方国中实施后,保护了贵族阶级的利益,得到盟国首领及贵族阶层的拥护和支持,周的盟主地位和权威更加巩固。文王充分利用这一时势,继续招徕与国;上引《论语·泰伯》所谓周“三分天下有其二”的记载虽不免夸大其辞,但文王所组建以周为盟主的共同体势力之强大当无疑义。

2.祭商先王,维持商周方国联盟关系

近年在陕西岐山周原发现的西周甲骨文中,有文王祭祀殷商先王之记载:

(29)癸巳,彝文武帝乙宗贞:王其邵寻成唐?禦,服二女,其彝:血(牡)三、豚三?囟(斯)又(有)正。”(岐山甲文H11∶1)

(30)彝文武丁必贞:王翌日乙酉其桒,爯中,,卯……左,王……。(岐山甲文H11∶112)|上揭两辞均从李学勤先生所释,其时代相当于文王时期(29)。第(29)条卜甲记载癸巳日,在文武帝乙的宗室进行占卜,卜问周文王荐牲血以祭祀成汤之事。第(30)条卜甲记载,甲申日在文武丁的宗室进行占卜,卜问次日乙酉周文王举行祭祀,建立旌旂,并向武丁献酒。综观上引两片西周卜甲,知文王所祭祀的对象是成汤、武丁,均为商之有名朱王;其占卜地点是在文武帝乙(即商王帝乙)宗和文武丁(即商王文丁)必,可见周文王在其宗庙里特设有商王帝乙和文丁的神室,经常在此举行祭祀商之有名先王的活动。

祭祀殷商有名先王,实乃文王施行文治的一种谋略。文王欲扩大周之同盟体的势力,就必须在表面上维持商周的方国联盟关系,做出仍然是商的同盟国之假相--尊奉盟主国的仪礼在周本土祭祀商的先公先王、以示与殷商友好结联。文王的这种文治策略,其作用有二:一是用此虔诚祭祀商先王的行为,取得商王信任,麻痹其对周人的设防和戒备;二是商自以为上帝元子;文王通过祭商先王而配祀上帝,向天下方国昭示,周也是上帝之子,从精神上瓦解商与国对商的尊崇,树立周的神权威信。

3.商周通婚,松懈商王对周的防范

上文已述,早在武丁时代,商周即有婚媾关系。迨至武乙、文丁之时,有商女嫁于周方首领王季者。《诗·大雅·大明》:“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嫔于京;乃及王季,维德之行。大任有身,生此文王。”是知周王季之妃太任是由殷商娶来的,她是文王的生母。当时商以王畿内的挚国异姓女子下嫁于周,以通婚笼络王季之心,使之征伐戎狄,充当商西部边陲的军事屏障。逮乎文王之世,商周通婚更为普遍,文王的后妃也是自殷商娶来的,有典籍可证。《诗·大雅·大明》:“文王初载,天作之合;在洽之阳,在渭之涘。文王嘉止,大邦有子;大邦有子,伣天之妹;文定厥祥,亲迎于渭。……有命自天,命此文王,于周于京;缵女维莘,长子维行,笃生武王。”此诗记载了文王娶妻的史事。对诗意的传统解释是:文王娶莘国国君之长女为妃,而生武王。诗中未言其姓名,但据《诗·大雅·思齐》:“思齐太任,文王之母,……太姒嗣徽音,则百斯男。”可知文王妃莘国女子名太姒。《周易》中亦有商王嫁女于周的记载。《周易·泰》六五爻辞:“帝乙归妹,以祉,元吉。”又《归妹》六五爻辞亦云:“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吉。”顾颉刚氏认为:“《周易》中的‘帝乙归妹’一件事就是《诗经》中的‘文王亲迎’一件事”(30)。传统《诗》说认为《大雅·大明》所谓“大邦”即指莘国,所谓“伣天之妹”即指莘国之女,故文王迎娶“大邦之子,伣天之妹”与“缵女维莘”实为一事。顾颉刚氏则考证此属两件事:一件是文王娶“大邦之子,伣天之妹”为元妃,亦即《周易》“帝乙归妹”之事;另一件是“缵女维莘”,系指“大邦之子或死或大归”后,文王续娶莘国之女以为继配(31)。今按顾说比传统《诗》说为长,似可信从。若顾氏考证不误,则知文王的两个后妃均娶自殷商:其元妃即《周易》之“帝乙归妹”,《诗》称“大邦之子,伣天之妹”,当是殷商王族之女;莘系商汤之相伊尹所出之国,与商王室的关系甚为密切,属于商王畿内的侯国,可见文王次妃莘女也是商王畿侯国之女。周族本是专与姜姓通婚的,而在文王期间,却常娶东方殷商王族及侯国女子为妻,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奇怪现象。

商周通婚实乃双方矛盾冲突的一个象征。王季与文王时期,周通过一连串征伐扩张行动(说详下),国力强盛,“商日受周之压迫”(32);文丁杀王季后,商周两国之间始产生敌忾情绪,矛盾冲突由是而生。《尚书·西伯戡黎·序》所谓“殷始咎周”,即其证。文王连续迎娶商族女子为妃这一奇异现象,正反映了商周双方国力消长的转化以及两国政治地位相对改变的本质。在此种情况下,商王不得不用和亲之策以缓和双方矛盾;而文王也乐意娶商族女子为妃,因为这也是他维系商周同盟关系、松懈商王对周防范的一种策略,与其招徕与国、祭商先王的文治谋略相辅相成。

(二)文王用武功奠定了翦商之基

文王的武功实乃继承其父王季征伐戎狄之余绪而扩大之。《古本竹书纪年》中有周王季借为商王征战之机,开拓疆域、挞伐戎狄的记载:“(武乙)三十四年,周王季历来朝,武乙赐地三十里、珏十、马八匹。”(33)“武乙三十五年,周王季伐西落鬼戎,俘二十翟王。”“太丁(当即文丁--引者注)二年,周人伐燕京之戎,周师大败。”“四年,周人伐余无之戎,克之。周王季命为殷牧师。”“七年,周人伐始呼之戎,克之。”“十一年,周人伐翳徒之戎,捷其三大夫。”(34)“文丁杀季历。”(35)据上引史料可知,武乙、文丁之世,商周正处于方国军事联盟的鼎盛时期,周王季曾被文丁封为殷牧师,“牧师即后来封建社会的方伯,为一方诸侯之长”(36),率周师为商王征伐戎狄,仅一战失利,余皆告捷。商自武丁以来,屡遭戎狄侵扰,商王遂借助盟国周方的势力以遏制之。王季趁此良机,扩展领地,国势渐盛,为其子文王实施武功奠定了基础。

季历被文丁所杀,商周交恶,文王欲报杀父之仇而伐商,《古本竹书纪年》:“帝乙处殷,二年,周人伐商”,即其证,这是文王实施武功与商交锋的第一次尝试。文王从失败中总结教训,方知周之力量还不足以与商抗衡,于是,实施了上文所述的一系列文治谋略和下文所述征战西北、挥师东进的新的武功,作翦商之准备。《史记·周本纪》记载了文王断虞、芮之讼后的一连串军事行动:“明年,伐犬戎;明年,伐密须;明年,败耆国。殷之祖伊闻之,惧,以告帝纣。纣曰:‘不有天命乎?是何能为!’明年,伐邗;明年,伐崇侯虎,而作丰邑,自岐下而徙都丰;明年,西伯崩。”又云:“诗人道西伯,盖受命之年称王而断虞、芮之讼。后十年(当为七年--引者注)而崩,谥为文王。”司马迁所叙文王武功的次序是:元年受命称王,断虞、芮之讼;二年伐犬戎,三年伐密须,四年败耆国,五年伐邗;六年伐崇作丰邑,自岐下迁都丰,七年而崩殂。《尚书大传》则谓:“文王一年质虞、芮,二年伐于,三年伐密须,四年伐畎夷,纣乃囚之。”“五年之初,……文王出则克耆,六年伐崇,则称王。”可见两书所载文王军事行动的时间和路线,出入颇大,当以《史记》所述之征伐次序可信(37)。

《周本纪》之“犬戎”,即《尚书大传》之“畎夷”。此族原在、陇一带(即今陕西省陇县西南之千河一带),长期与周人为敌。《孟子·梁惠王下》:“太王居邠,狄人侵之。”《史记·周本纪》:“古公亶父……国人皆戴之。薰育戎狄攻之,……乃与私属遂去豳,度漆、沮,逾梁山,止于岐下。”即其证。《诗·大雅·緜》记此事而称之为“戎丑”、“混夷”;《说文·马部》“”字下引《诗》作“昆夷”,又《口部》“呬”字下引《诗》作“犬夷”;上引《古本竹书纪年》王季所征伐者作“鬼戎”;《诗·采薇·序》:“文王之时,西有昆夷之患。”《孟子·梁惠王下》亦云:“文王事昆夷”(杭州石经宋高宗书《孟子》作“混夷”);《诗·大雅·皇矣》则称“串夷”;康王时的《小盂鼎》铭有“伐鬼方”的记载。是知西部戎狄在古文献和金文中犹有犬戎、畎夷、戎丑、混夷、昆夷、犬夷、鬼戎、串夷、鬼方等种种异名,但名异而实同,这些不同名称实乃周人对戎族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称谓。商周之际,犬戎的活动范围当在今陕西省北部洛河流域的较大地域(38),它一直是周人的心腹大患,西周末年犬戎攻灭了幽王,结束了西周时代。文王敢于率先攻伐其西北劲敌犬戎,其翦商之志可谓大矣,其武功亦自此而发轫。

“密须”,即《诗·大雅·皇矣》:“密人不恭,敢距大邦,侵阮徂共”之密国;据《读史方舆纪要》卷五十八“泾州百泉”条可知,其地在今甘肃省灵台县境西南。“耆”即《尚书·西伯戡黎》之“黎”,系殷商的同盟方国,其地望在今山西省长治市南壶关境内。“邗”或“于”,《韩非子·难二》:“昔者文王侵盂”作盂,按甲骨文正作盂。王国维氏曾考定甲骨文之“盂”即典籍之“邗”(39)。《史记·周本纪》《集解》:“邗城在野王县西北,音于”;又《正义》引《括地志》云:“故邗城,在怀州河内县西北二十七里,古邗国城也。”其地望在今河南省沁阳县。殷墟卜辞之“衣”地即在此,系商王室的田猎区。“崇”,即《国语·周语》:“昔夏之兴也,融降于崇”之崇,即后世之“嵩”,其地在今河南省登封附近的嵩山一带(40)。

综上所考地望,则文王用兵征伐路线,其武功发展过程便历历可寻。周文王首先调解虞、芮两国之争端,使之成为周的同盟国;然后再由西向北驱逐了犬戎,继承并扩大其父王季挞伐犬戎的武功余绪;其后又回师扫清了东北面近在肘腋的密须。是知《周本纪》所载文王受命称王后之三年间,断虞、芮之讼,开拓用兵西北之道路;北伐犬戎、密须,初试锋芒,巩固了岐周根据地,为挥师河东而实施更大的武功作战略准备。

文王渡河东进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乘商纣不备,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于第四年挥师河东,一举戡定黎国。这时隔着太行山,下临商都朝歌,已不过二三百里的距离了,此形势对于商纣确已非常紧急,《尚书·西伯戡黎》:“西伯既戡黎,祖伊恐,奔告于王……”故商臣祖伊恐慌万状,奔告纣王此形势之严峻。但由于从黎国至纣都朝歌还阻隔着太行山,同时在商周疆土之间还存在着许多商的同盟方国,有先行扫清此障碍之必要,故文王在戡黎后的第二年(即文王五年)又征服了邗(即“于”)。《孟子·滕文公下》引《尚书·太誓》云:“我武惟扬,侵于之疆,则取于残,杀伐用张,于汤有光。”即颂扬文王的这次武功。“邗国已深入商王田猎区,是殷商经济的一个重心”(41),文王用兵至此,已足以震撼商王室。正如李学勤先生所谓:“周文王伐邗一事是周、商势力对比转换的标志,因为邗即沁阳的盂,文王伐此地,实即直叩天邑商的门户。因此,武王伐商,中途已无任何阻碍,可以直驱而至商郊”(42)。足见文王伐邗这一武功的战略意义。

文王征服了今山西省东南地区的黎和紧临的黄河北岸今河南沁阳之邗以后,接着于第二年(文王六年)又征灭了黄河南岸的崇国。这一战役是周文王挥师东进中最大的一次武功,《战国策·秦策》记载苏秦列举自上古神农、黄帝至春秋齐恒公诸圣王贤君之战功时,将文王伐崇、武王伐纣与神农伐补遂、黄帝伐蚩尤、尧伐兜、舜伐三苗、禹伐共工、汤伐夏桀相提并论,足见在战国人心目中,周文王的最大武功当是伐崇的胜利。由于文王后三年的武功开拓,周人的领土已扩展到今山西省东部和河南省中部,并影响到其以南地区。为便于统治和日后翦商,文王遂自岐下迁都丰邑(含今西安市西南),上引《诗·大雅·文王有声》:“既伐于崇,作邑于丰”及《史记·齐太公世家》:“伐崇,……大作丰邑”,即其证。

经过文王五年用兵、征西北、伐河东的武功经略,“周之势力已达于陕西全省、甘肃、山西、河南之一部”(43)。文王并不以此战功而满足,曾以武力征服过西南诸夷,周原甲骨文中有周人以武功经略南方的记载:

周人经略南土似应自太王始,徐中舒先生尝谓:“疑太伯、促雍(即虞仲)之在吴,即周人经营南土之始,亦即太王翦商之开始”(44)。可见,文王经略江汉及南方荆蛮,实乃继承并扩大先祖未竟之武功。上揭卜甲诸辞中的“微”、“蜀”,疑即《尚书·牧誓》八国中的“微”与“蜀”。微之地望,或谓今陕西省之郿县(45);周初之蜀,或谓汉水上流(46),“蜀之北境本达汉中”(47),即今陕西省南部汉水上游之汉中以南地区。第(31)辞的“楚”,或谓即今丹水与汉水交汇处的河南省淅川县境(48);从第(32)辞的“楚子来告”云云,可知楚国已经被文王的武力所征服而加入周的同盟国。而第(34)辞的“巢”,亦楚地群舒之国(49)。第(35)辞的“”,应读为“胡”,或疑在今河南省颍水附近,胡侯系周初南国的屏障(50)。以上考察周原卜甲所见文王经略之地,均系岐周西南或东南之方国。先秦典籍中亦有例证,《尚书·牧誓》:“时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乃誓。……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正义》云:“此八国皆西南夷也”。西南八国之所以能在武王举事伐纣时,召之即来,加入了周盟军翦商的行列,这正是文王武功施于江汉、经略南土之业绩在武王时所奏效之证。

文王这一连串的北伐东征和以武功经略西南诸国,建立了以周为盟主的强大的方国军事联盟,成为足以与殷商分庭抗礼的西土大国。尤其伐崇迁都丰邑以后,周人遂以压倒的优势眈眈虎视着纣都,文王终于用武功奠定了翦商的基础。

周文王武功经略地理示意图

注释:

①顾颉刚:《讨论古史答刘、胡二先生》,《读书杂志》1923年第12-16期。

②扬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册,中华书局1981年3月版,第43页。

③④钱穆:《先秦诸子系年》下册,中华书局1985年10月版,第619-620页。

⑤于省吾:《从甲骨文看商代社会性质》,《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7年第2-3期合刊,第97-136页。

⑥林沄:《甲骨文中的商代方国联盟》,《古文字研究》第6辑,中华书局1981年11月版,第67-92页。

⑦对商代国家形态的三点认识,系据注②所征引林沄先生大作的论点,摘要撮述而成。

⑧林沄:《说“王”》,《考古》1965年第6期,第311页。

⑨宋新潮:《再论灭商前的商周关系》,《西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3期,第29-33页。

⑩《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序》,《王国维遗书》第12册,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

(11)《周文王时期卜甲与商周文化关系》,《人文杂志》1988年第2期,第69-73页。

(12)林沄:《甲骨文中的商代方国联盟》,《古文字研究》第6辑,中华书局1981年11月版,第81页。

(13)《甲骨文中的商代方国联盟》,《古文字研究》第6辑,中华书局1981年11月版,第82-84页。

(14)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中华书局1979年6月版,第80页。

(15)林沄:《甲骨文中的商代方国联盟》,《古文字研究》第6辑,中华书局1981年11月版,第74页。

(16)(17)扬升南:《卜辞中所见诸侯对商王室的臣属关系》,《甲骨文与殷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3月版,第128-172页。

(18)《殷虚书契前编集释》卷五,第35-36页。

(19)裘锡圭:《说卜辞的焚巫尪与作土龙》,《甲骨文与殷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3月版,第25页。

(20)《甲骨文中的商代方国联盟》,《古文字研究》第6辑,中华书局1981年11月版,第79页。

(21)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寇》上册,上海大东书局1931年5月石印本。

(22)叶玉森:《说契》,《学衡》1924年7月第31期。

(23)郭沫若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一文中改释为“聘”;丁山从其说,见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98页。

(24)杨升南:《卜辞中所见诸侯对商王室的臣属关系》,《甲骨文与殷商史》,第162页。

(25)林义光说见叶玉森《殷虚书契前编集释》卷四第43页征引。

(26)唐兰:《殷虚文字记》,中华书局1981年5月版,第46-47页。

(27)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中华书局1979年6月版,第70页。

(28)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编,人民出版社1978年6月版,第70页。

(29)《周文王时期卜甲与商周文化关系》,《人文杂志》1988年第2期,第69-73页。

(30)(31)(32)顾颉刚:《〈周易〉卦爻辞中的故事》,《燕京学报》1929年12月第6期。

(33)《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引。

(34)《后汉书·西羌传》《注引》。

(35)《晋书·束皙传》、《史通·疑古》、《杂说上》并引。

(36)徐中舒:《西周史论述(上)》,《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3期。

(37)顾颉刚、刘起釪:《〈尚书·西伯戡黎〉校释译论》,《中国历史文献研究集刊》第1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9月版,第46-59页。

(38)顾颉刚、刘起釪:《〈尚书·西伯戡黎〉校释译论》,《中国历史文献研究集刊》第1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9月版,第55页。

(39)《观堂集林·别集》卷一《殷墟卜辞中所见地名考》,《王国维遗书》第4册,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

(40)顾颉刚、刘起釪《〈尚书·西伯戡黎〉校释译论》,《中国历史文献研究集刊》第1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9月版,第55页。

(41)张光直:《殷周关系的再检讨》,《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9月版,第91页。

(42)李学勤:《殷代地理简论》,科学出版社1959年1月版,第97页。

(43)齐思和:《西周地理考》,《燕京学报》1946年第30期。

(44)《殷周之际史迹之检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期,1936年,第139页。

(45)(46)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牧誓八国》,中华书局1963年2月版,第31-32页。

(47)陈槃:《不见于春秋大事表之春秋方国稿》,《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第59期,1970年,第17-23页。

(48)缪文远:《周原甲骨所见诸方国考略》,《古文字研究论文集》1982年5月《四川大学学报丛刊》第10辑。

(49)陈槃:《春秋大事表列国爵姓及存灭表撰异》(增订本)第369-371页,《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第52期,1969年。

(50)徐锡台:《周原甲骨文综述》,三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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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非周大臣考--兼评王文奇武术_史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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