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和伊朗刑法中的反恐规则_法律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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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恐怖主义并非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现象,它与人类权利制度建立的历史一样古老。事实上,在中央权力掌控着人类社会的生活之时,就已面临着恐怖主义的挑战。但是,“9·11”事件成为世界恐怖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该事件动摇了传统意义上的安全定义,因此亟须一种新的国内和国外安全概念以及一个全面修订的控制对策。此外,应对“9·11”事件负责的是那些所谓的穆斯林,他们采取恐怖行动是为了打击异教徒,这类事件一方面,将西方国家的仇恨目光转向了穆斯林;另一方面,也突显了西方国家深入了解伊斯兰教及其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恐怖分子的行为可以追溯到早期的伊斯兰教时代,源于三个最古老的哈里发(Caliphs)①——先知的承继者——著名的胡拉法·拉什迪(Khulafa Rashidin),均被谋杀,第二位哈里发奥玛(Umar)和第四位哈里发阿里(Ali)就是被今天我们所说的“恐怖分子”以袭击方式暗杀。②第三位哈里发——奥斯曼(Othman)是被反对派在公众场合谋杀的。至于政治暗杀,从那个时期开始就已经是家常便饭,无论是私下进行还是公开进行都无需作任何掩饰。伊朗历史上最著名的暗杀是由著名宗教成员哈桑·萨巴赫(Hassan Sabbah)领导实施的“刺客令”(Order of Assassins)行动。从文字意义上理解,“刺客”一词是指一个使用、吸食大麻的人,该词在16世纪从法文和中古拉丁文进入英文后的本意则是吸食大麻的阿拉伯hasīsī(Arabic hasīsī‘hashish eater’),且该词是12和13世纪十字军东征期间,由统治着伊朗北部的伊斯兰穆斯林的Nizari branch部族首次使用。这些著名的军事狂热者也因在被送到战场前吸食印度大麻而闻名。他们组织了非常强大的团队,并在长达50年的统治期间在整个伊朗广泛传播恐怖。诸如,在Malik Shah Seljuki's政府执政期间担任大臣的Khaji Nizam al-Mulk以及大量政治和宗教人士都成为恐怖分子暗杀行为的被害者。③

在当代伊朗,巴列维王朝(Pahlavid Shahs)一世、二世时期,还有很多针对重要人士实施的暗杀行动。例如,诗人和记者穆罕默德·礼米萨德(Muhammad Reza Mirzade'Ishqi),1924年在巴列维王朝时期,因反对礼萨汗(Reza Khan)而被暗杀;④非宗教作家塞耶德·艾哈迈德·卡斯拉维(Seyyed Ahmad Kasravi)1945年在德黑兰被暗杀;中将拉姆—安拉(Razm-Ara)在1950年在一清真寺中被暗杀;伊朗部长阿贝德·阿尔—侯赛因·哈吉尔(Abd al-Hussein Hajir)于1949年在德黑兰的Sepahsalar清真寺被暗杀;1964年,哈桑·阿里·曼苏尔(Hassan Ali Mansur)在担任伊朗总理期间被暗杀。⑤

1979年伊朗伊斯兰教革命后,一个新的恐怖主义潮流遍布全国,德黑兰和其他一些城市的一些政治团体都转变为危险的恐怖分子组织,这些组织在暴乱和公众骚乱期间从军营中掠夺武器,并在伊朗革命后初期在全国范围内制造恐怖事件。这些恐怖组织应对杀害上百名无辜伊朗人民以及暗杀伊朗高级权威人士负责。例如,1981年6月28日,“穆斯林游击队组织”爆炸了伊斯兰共和党办公大楼,导致在大楼内的70多名伊斯兰共和党高级官员被害,其中包括27名议员、4名部长和最高法院院长。同年8月30日,还发生了另一个爆炸事件,革命后的第二阶段,伊朗总统拉贾伊(Rajaee)、总理巴霍纳尔(Bahonar)和其他一些高级人士被杀害。为了纪念这个日子,8月30日被命名为“国家打击恐怖主义日”。

虽然伊斯兰教革命后的几年,伊朗的恐怖主义事件直线下降,但仍时常可见恐怖主义的新潮,特别是在伊朗南部经常发生爆炸事件。由此可见,伊朗是恐怖主义的被害国,因此,打击恐怖、创建刑法具体条款势在必行,但该问题在伊朗却始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二、伊斯兰法中的反恐规则

(一)伊斯兰法学中等同于“恐怖主义”的词汇

“恐怖主义”一词源于古老法文“恐怖”(terrour)一词,法文中的该词源于拉丁文中的“恐怖”(terrere),意思是“恐吓”(frighten)⑥在阿拉伯司法和法学文本中,并不使用恐怖主义术语,而是普遍使用一些与阿拉伯语具有相同意义的词汇,这些词汇包括:Irhab,Fatk,Qatl al-qilatan,and Muharaba(也称作Haraba)。

1.Irhab

Irhab的字面意思是“恐吓”(frighten),⑦在现代阿拉伯语中是指“恐怖”(terror)。⑧该词似乎与英文使用的“恐怖主义”(terrorism)一词的含义最为贴近。

阿拉伯联盟界定“Irhab”一词的定义如下:

“Irhab是以武力、勒索或者任何其他方法实施的任何非法行为,目的是在公众中引发恐慌,并侵犯他人的财产、自由或者安全……当局在法律框架下采取的相似的行为不属于该定义规定的内容。”⑨

个别阿拉伯国家勾勒的其他恐怖主义定义与阿拉伯联盟界定的恐怖主义概念并无太大的区别。⑩

2.Fatk

该词有时也用作“恐怖主义”的同义词。(11)从字面意思上看,该词意味着针对某人发动的一次突然袭击,导致被害人的死亡。但是该词并不意味着恐吓或者引发恐慌。也就是说,Fatk的含义比Irhab更具有普遍性。因此,在人与人之间争论过程中突然实施的杀人行为不是Fatk,Fatk可能更适合等同于“暗杀”的含义,而不具有“恐怖主义”的含义。

3.Qatl al-qilatan

这种形式的谋杀也有意外和突然的意思,在这种谋杀方式中,被害人并没有认识到现时的危险和罪犯,谋杀是突然发生的。(12)

该术语也用于恐怖主义,(13)但如同Fatk一词,该词也具有普遍性,缺乏具体性。Qatl al-qilatan可能是出于个人原因实施行为,如报复,该行为没有任何引发公众恐慌的目的,而恐怖行为不一定包括谋杀,也许是针对公共或者私人财产,而非针对人身。

4.Muharaba(Haraba)

该词源于阿拉伯语激进的“harb”一词,意思是“战争”。但是在伊斯兰教教规中,该词是指“在公共场所使用武力以引发恐慌和世界堕落。”大多数什叶派学者使用这个定义。(14)

但是,在逊尼派学者所作出的定义中,它包括并强调了伏击和掠夺作为所谓的“Muharaba”行动应具备的条件。(15)在具有代表性的伊斯兰刑法典中,并不使用诸如Irhab、Fatk或者Qatlal-qilatan的术语,根据传统法学,任何谋杀情形都应包含在伊斯兰教教规的有关规定中,因此,如果谋杀是故意实施的,则直接定为报复杀人罪(Qisas),并判罚赔偿金(Diya)或者由法官任意确定处罚(Ta'zir)。当然,如果谋杀的实施引发恐慌或者社会动荡,则考虑定Muharaba罪。(16)

(二)伊斯兰法中恐怖主义入罪化的主要渊源

1.《古兰经》

《古兰经》是恐怖主义入罪化的主要渊源,自从恐怖主义(Muharaba)成为一种有形的现象时,如前所述,《古兰经》的规定就禁止Muharaba,而且决定处罚这种行为,包括恐怖主义。当探讨对Muharaba予以处罚时,什叶派和逊尼派的伊斯兰学者均援引《古兰经》第五章中的一系列规定:

对那些对真主(Allah)及其使者发动战争和在其土地上实施破坏行为的唯一处罚就是杀死他们或者将他们钉在十字架上,或者砍掉他们的手和相对应的脚,或者将他们流放。(17)

2.伊斯兰教教规(圣训)

恐怖主义入罪化的第二个渊源是伊斯兰教的圣训(Tradition of Prophet)以及其后的规定,根据一些圣训,穆罕默德发布一项惩治那些实施Muharaba行为人的命令,这些人通过在村庄和Madineh周边地区对骆驼群实施袭击、杀害看管人并掠夺骆驼而引发胁迫和恐慌。(18)伊斯兰学者们讲述了一些来自穆罕默德继承者们关于恐怖主义的相同定论。(19)

3.伊斯兰教法学家的共识

除了《古兰经》和圣训外,还有一些乌力马(20)和法学家们之间就禁止Muharaba和恐怖主义方面形成的共识。他们所表达的一致意见是导致伊斯兰教法禁止恐怖和恐慌的行为,而且如果某人已经实施了这种犯罪,那么他或者她将受到处罚,该内容规定在《古兰经》和圣训中。事实上,伊斯兰法学家和乌力马、什叶派和逊尼派在禁止恐怖主义和对恐怖主义的处罚问题上都没有任何分歧,只是在禁止与惩治恐怖主义的范围和条件方面有所分歧。(21)

(三)Muharaba具体化的条件

1.行为人

在伊斯兰法学中,Muharaba的行为人是自然人,该人或者在他人的帮助下实施犯罪,如果是共同实施的犯罪,那么所有共同参与犯罪的人无论其宗教、性别或者其他方面特性等,都被视为有罪。(22)

2.实施犯罪

法律上界定的Muharaba,是指行为人在公众场合携带武器,以普通民众普遍感到惊恐的方式引发恐怖气氛。因此,如果某人为了引发恐怖气氛的目的携带武器,而不是针对一个人或者其他个人,那么他或者她则构成Muharaba罪。只要行凶者没有携带武器,其行凶行为就不构成Muharaba罪。但在行为人行凶过程中,允许被害人针对犯罪行为人以任何方式进行自卫,即使自卫行为导致行凶者死亡,也不视为犯罪。(23)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使用鞭子、棍杖、石头和其他相关物品通常不视为使用武器,因而其犯罪行为不转化为Muharaba犯罪。

那些并未直接参与实施Muharaba犯罪的人,但作为帮助犯,如提供罪犯所需要的他人信息或者收集被害人财产等,也不视为实施了Muharaba罪。(24)

3.犯罪地

根据什叶派法学的观点,就Muharaba而言,犯罪地具有无关性。(25)但是,逊尼派学者则认为,犯罪地不同则犯罪的性质有很大的区别。逊尼派学者特别相信Muharaba可以用来描述某种只发生在城市外街道上的犯罪,这就是他们把Muharaba等同于伏击的根据所在。(26)

4.犯罪意图

根据什叶派学者的观点,犯罪故意应该是引发恐怖,而且如果犯罪分子仅仅打算抢劫被害人的财产或者出于个人报复目的而实施恐怖行为,那么,他或者她的行为则不构成Muharaba,Muharaba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公众中引发恐慌。(27)除此之外,根据逊尼派学者的观点,所谓Muharaba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故意使用武力行为抢劫他人财产,依据后者的观点,Muharaba则是一种特殊的抢劫,普通抢劫罪则不是Muharaba。(28)

5.害怕和恐怖的结果

什叶派学者认为,行为构成Muharaba的重要特点是在公众中引发恐怖,如其使用武力并未在公众中引发恐怖,则不是Muharaba。然而,如果犯罪行为虽未导致任何伤害或者损害但却引发绝对的恐慌,则符合Muharaba的犯罪构成要件。(29)

(四)对Muharaba的处罚

如上所述,根据《古兰经》的规定,先知及其承继者的一些传统以及伊斯兰法学家和乌力马均一致认为,对Muharaba可处以下四种刑罚:

(1)砍掉相对应的手和足;

(2)流放;

(3)死刑;

(4)钉在十字架上的刑罚。

什叶派学者对伊斯兰教法学家根据《古兰经》章节规定的裁决,(30)仍存有以下一些认识:

(1)关于选择刑罚适用方法的决定,在伊斯兰学者中具有很大的争议,这些学者认为,刑罚的决定权属于法院的绝对权威,(31)也就是说,允许法官在不考虑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选择并决定量刑。例如,如果罪犯使用武力,恰好在公众中引发恐怖,但却设法不伤害任何人,当该人在法庭受审时,法官可能会根据法庭有效适用的法律作为判处刑罚的选择之一,选择判处被告人死刑。该方法被称为“选择决定”的方法。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官应适用其他刑罚方法,把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对Muharaba犯罪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重要根据。

后者被称为“有序”的方法,这种方法试图在犯罪的严重性大小和刑罚的严厉程度上划分一条界限。在这种方法中,对Muharaba犯罪行为适用死刑的决定必须具备被害人死亡的条件,或者受到酷刑并导致严重伤害的结果,而对轻微的伤害则判处砍掉相对应的手、足刑,对那些只造成恐怖而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则最终判处流放。

(2)当Muharaba罪行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时,应考虑真主赋予被害人的优先权利,即如果被害人的家庭要求法庭判处给予同态复仇(Qisas),法庭则毫无选择地对恐怖行为行使法定刑(Had for Muharaba)。但是,如果被害人家庭接受根据罪刑相适应的金钱赔偿(Diya),那么法庭则有机会选择行使其决定处罚Muharaba的司法权力。这种方法对伤害和殴打罪行也同样适用,被害人可以请求同态复仇(Qisas)或者金钱赔偿(Diya),其权利源于法庭判决赋予被害人家庭的优先权。当然,一些逊尼派的法学家,诸如阿卜·哈尼法(Abu Hanifa)则认为,法官的判决应限定在可适用的最不严厉的处罚,而且法庭不应处于致人身体伤害的同态复仇地位。(32)

(3)当允许法官发布对罪犯进行体罚的判决时,是否意味着法律希望罪犯被杀?什叶派的学者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他们认为,如果在判处体罚后,被钉在十字架上的罪犯在3天之后仍活着,则可以被释放。因此,他们认为,罪犯必须以这种不一定导致窒息或者直接导致死亡的方式,接受钉在十字架上的刑罚。(33)但是,一些逊尼派学者认为,钉在十字架上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执行死刑,如果判决钉在十字架上的刑罚是为了执行死刑,则应通过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

在砍掉相对应的手足刑中存在同样的争论。大多数什叶派法学家相信该刑罚并不意味着杀死被判刑人。其推理依据是选择刑罚适用所产生各种不同结果的假设,虽然一些逊尼派法学家的观点与什叶派的主流观点相同,(34)但是其他一些逊尼派法学家的观点则认为,所有选择适用刑罚方法的目的,基本上是为了杀死实施Muharaba罪行的人。(35)

(4)如同《古兰经》第五章第34节所指出的,如果一个实施Muharaba罪行的人以一种法庭能够确信的方式悔罪,那么神授的刑罚权则被取消。这样便可作为鼓励政策使罪犯悔悟,在他们没有被逮捕前就能主动向主管当局投案以弥补他们所犯的罪行。

执行该节内容并不等于说悔悟行为会取消被害人的各项权利,如果被告人实施了杀人或者伤害另一个人的行为,就必须承受法律规定的相应结果。(36)

(5)关于流放刑,作为刑罚的另一种选择,流放的期限并不是由《古兰经》决定的,伊斯兰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只有在他或者她不悔罪的情况下,才应判处流放刑。但是,即便被告人悔罪,考虑流放的最低期限也应是1年。(37)

根据从艾布·哈尼法、沙菲尔和马里克(Abu Hanifa,Shafiite,Malik)流传下来的传统,当某人被判处流放时,必须是在监狱中执行,因为其可能会对公众造成威胁。但是《古兰经》中使用的“流放”一词是独立适用的,而且并未提及在“监狱”中执行,有些学者对此观点提出强烈质疑。(38)

三、伊斯兰刑法中的反恐规则

(一)概述

在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和平与秩序的罪行与1925年《刑法典》极其相近。事实上,伊朗议会将1925年《刑法典》第60条至第128条的规定引入革命后的法律,并于1983年置于法官任意确定刑罚(Ta'zirat)的标题之下,并最终于1996年获得议会批准。除了对一些源于1925年《刑法典》的条款进行一些修正和修订外,在伊斯兰革命后,还在Muharaba标题下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从文字意义上说,Muharaba是指好战(belligerence);在法学术语上则源于对1925年《刑法典》规定的高速公路抢劫和颠覆政府罪名的替代。

本节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要罪行,包括Muharaba、间谍、建立反叛团伙或者成为其中的成员,与敌对国家密谋或者通敌等等。第二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和平与秩序的主要犯罪,诸如伪造和腐败犯罪。

1991年通过的《伊斯兰刑法典》,不仅包括将Muharaba视为犯罪,而且延伸了其范围,以便将法律意义上不明确的Muharaba行为也纳入法律范围之内。

(二)属于恐怖主义范畴的犯罪

1.使用武器导致恐怖

《伊朗刑法典》第183条规定:“任何人携带武器导致恐怖或者破坏和平与秩序,都被法律视为好战和恶化人类的行为。”事实上,这个定义与什叶派和逊尼派法学著作中论述的概念相同。(39)

根据第183条第3注释的相关规定,还需要澄清的是,法律条文中涉及的武器可以是火器,或者其他武器,甚至是化学武器。

如果某人在与他人的争吵中使用了武器,但却不是在公共场所,根据第183条第2注释的规定,他或者她则不是好战的。Muharaba定义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引发恐怖。因此,即使某人在公共场所因某个或者另外一个原因使用武器,如某瘦弱之人携带武器,他或者她的行为不会引发公众恐怖,根据第183条第1注释的规定,他或者她就不构成Muharaba。

尽管在《伊朗刑法典》中并不使用“恐怖主义”一词,但是我们似乎允许对任何恐怖行为适用Muharaba的相关条款,以及法律规定的Muharaba的定义。

2.针对政府实施的武装行为

根据《伊朗刑法典》(1991)第186条的规定,任何团伙或者有组织团体的成员对伊斯兰政府采取武装行动,都被视为Muharaba,只要团伙或者团体存在,即使其成员并不直接参与任何军事行动。

事实上,第186条规定的犯罪远远超出了Muharaba的定义范围,因为根据伊斯兰法学上的定义,某行为被视为Muharaba,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诸如在公共场所携带武器、引发恐怖等),但是,在《伊朗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中,即便某人没有参与军事行动,可能参与了某行政或者政治行动,仍应受到本条规定的处罚。

在伊朗伊斯兰革命后建立的恐怖团体的成员,他们习惯采取军事行动反对政府,对他们的行为在法庭上适用第186条的规定和1982年通过的在本质上与第186条规定相近的法定刑和复仇刑(Hudud and Qisas),即第197条的规定处罚。

3.推翻政府的阴谋

根据《伊朗刑法典》(1991)第187条的规定:“任何人或者团体阴谋推翻伊斯兰政府,为此目的从事提供武器、炸药,以及那些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向这些个人或者组织提供金融或者其他所需设施的帮助,也被法律视为Muharaba和恶化社会的行为。”

关于上述提及的第187条规定可能引发一个问题:如果某人已经有了推翻政府的计划,但没有获得武器或者其他实物设备,并因此采取平和的政治策略,诸如公开游行或者罢工,那么其行为是否还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

显然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阴谋活动或者对和平行动有错误认识的人,也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范围。

4.政变政府中候选人的职位

《伊斯兰刑法典》通过延伸Muharaba的外延,在第188条中规定了一个新的罪行。

“任何人在政变政府中担任敏感职位的候选人,以及他或者她的候选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变的成功,其行为应被视为Muharaba和恶化社会的行为。”

第188条规定的候选人,是指某人在企图颠覆政府的行动中没有扮演积极角色,但却将自己置于推动颠覆行为的候选人位置,如作为总统、总理或者部长,因此,该条的内容直接与第187条的规定相抵触。

此外,如果一个颠覆政府的企图以推翻政府而告终,那么谁还来执行《伊朗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呢?无疑,只有在颠覆政府企图失败的情况下,才能执行第188条的规定,而在企图颠覆政府失败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确定某人是政变后政府中职位的候选人,该人已经对政变的成功起到决定性影响。

5.以武装掠夺方式破坏安全

根据《伊斯兰刑法典》的规定,Muharaba的另一种方式是在公共道路和高速公路上实施武装掠夺,从而导致不安全和恐怖因素的存在。根据《伊朗刑法典》(1991)第185条、第653条,以及1996年附加条款的规定,这种掠夺被视为Muharaba行为。

因此,如果一个掠夺犯在实施抢劫罪过程中恰好携带武器,虽未使用,或者仅仅因为自卫而使用而后逃离抢劫现场,他或者她不会受到Muharaba规定的刑罚处罚,但应根据已经纳入《伊朗刑法典》第二章第651条和第6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第675条规定的破坏行为

对任何属于他人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工厂、仓库、任何居民区、农作物收获成果、森林、树木或者花园放火,处以2年至5年有期徒刑。

上述行为将被视为Muharaba,只要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具有反对伊斯兰政府的目的。

7.第678条规定的破坏行为

放火、破坏或者任何毁坏公共实体、基础设施、设备,像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话、电台和电视系统、道路交通标志等……,非故意破坏公共秩序与安全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上述行为,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违反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以反对伊斯兰政府,则被视为Muharaba。

8.第515条和第516条规定的暗杀未遂

暗杀领导人、执行主席、立法和司法权威人士和高等宗教权威人士未遂的,如果不视为Muharaba罪行,则处以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9.建立有组织团体扰乱社会安全

除了对Muharaba先行行为部分规定犯罪外,《伊斯兰刑法典》第498条和第499条还将建立或者领导团体和组织导致扰乱国家安全的行为视为犯罪,该行为并不属于Muharaba规定的行为范围。

根据《伊朗刑法典》(1996)第498条的规定:“拥有任何意识形态的任何人在伊朗境内或者境外,以任何名义从事建立超过两人以上成员的某有组织团体,或者任何人从事领导这种团体,旨在扰乱国家安全,法律未将其行为视为Muharaba的,则处以2年至10年有期徒刑。”

毋庸讳言,如果这种团体的行为具有军事性质,那么该团体的行为肯定属于对Muharaba罪行处罚的范围。

第499条还补充规定:“任何人参加第498条涉及的这类组织,将处以3个月到5年有期徒刑,除非他或者她能够证明他或者她不知道该团体的目标。”

如果被定罪之人是军事力量中的一员,将适用1992年通过的《军人刑法典》第8条的规定:“任何军事力量的成员,他们以推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目的,建立一个团体或者开始领导一个团体或者参加一个团体,将被法律视为Muharaba罪行。”

因此,对军事力量中成员的刑罚适用前述对Muharaba的四种处罚,包括死刑。还需要补充的是,对军事力量中成员的审判是在军事法庭进行,而非在普通的革命法庭审理。

(三)对Muharaba适用的刑罚

根据《伊朗刑法典》第190条的规定,对Muharaba适用的刑罚是以下四种之一:

(1)死刑;

(2)钉在十字架上刑;

(3)砍掉右手和左脚刑;

(4)流放刑。

法官有权决定选择上述刑罚的适用,如果罪犯将要适用死刑,应宣布执行方式是绞刑或者枪决,而且法官可以命令在犯罪地执行死刑。如果法官选择的是钉在十字架上刑,而且在刑罚执行的3天后,罪犯没有死在十字架上,那么根据第195条的规定,他或者她则被释放。如果法官选择第三种刑罚,即根据第196条的规定就像对盗窃罪适用的法定刑(Had),那么将砍掉犯罪人右手的四个手指和左脚的一半,保留犯罪人手的拇指和手掌以及脚后跟。根据第194条的规定,最短的流放期限是1年。

应强调的是,如果犯罪人除了被认定Muharaba外,还被认定实施了杀人罪,那么被害人家属的权利则应先于Muharaba刑罚。因此,如果被害人家属要求罪犯受到复仇(Qisas)处罚,那么任何针对Muharaba的处罚都将随后取消。但是,如果罪犯得到被害人家属的宽恕,或者被害人家属同意用赔偿金(Diya)处罚替代复仇刑(Qisas)处罚,那么法官将有机会选择上述四种刑罚之一对罪犯配置除了杀人罪应判处刑罚以外的处罚。对伤害罪施加的刑罚与适用于Muharaba的刑罚相比要重一些,因此,罪犯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构成Muharaba罪,被害人可以要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判处Muharaba执行前,适用复仇刑(Qisas)或者赔偿金(Diya)的处罚。

四、恐怖主义、伊斯兰教圣战和殉难者之间的关系

(一)恐怖主义和伊斯兰教圣战

所谓圣战,是对世界和平主要威胁之一,并非仅在伊斯兰社会发生圣战,基督徒本身有时也采取所谓的圣战,如在中世纪时期,基督徒们发起的十字军东征,重新获得了他们的圣地,导致大规模的杀伤。(40)基督徒也经历了他们之间的宗派主义冲突,如中世纪在天主教和新教之间长期存在的战争,近些年在塞尔维亚传统基督徒反对巴尔干半岛天主教之间的战争都是鲜活的事例。在中东国家的穆斯林之间发生的宗派战争,如在伊拉克、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目前发生的宗派战争也对世界和平造成了很大威胁。(41)

在《古兰经》的很多章节中,特别是在第二章、第四章、第九章和第四十八章中的内容涉及讨伐异教徒(Jihad)的内容,其中一些内容是鼓励穆斯林参加这种讨伐行动,而且有些内容还谴责那些拒绝参加讨伐行动的人。伊斯兰法学家曾自发地探讨过圣战及其相关问题,从文字意义上看,圣战是“决意去尝试”,是指针对那些反对穆斯林的非穆斯林人发动的神圣战争。(42)

但是,在大多数什叶派学者中还主张第二种解释,把圣战定义为完全自卫或者是对入侵伊斯兰领土敌人的“合法自卫”。(43)

如同这些什叶派法学家所认识的,先发制人的圣战特别是早期的伊斯兰圣战,那时先知们自己也都是穆斯林。现在,不仅先知们自己,而且12名伊斯兰教长中的一些人(先知的真正继承者,什叶派始终相信他们中的最后一个还活着)都不是穆罕默德,不允许任何人针对非穆斯林发动一场先发制人的圣战。这就是为什么在什叶派法学家阿亚图拉·霍梅尼(Ayatollah Khomeini)或者阿亚图拉·穆哈迈德·侯赛因·法德尔·阿拉(Ayatollah Mohammed Hussein Fadl Allah)所撰写的著作中用“自卫规则”(code on defense)替代“圣战”(Jihad)的原因,这样做便限制了自卫和集体自卫,或者伊斯兰领土上的群体自卫的两种自卫的范畴。

根据Ayatollah Khomeini的裁决(Fatwa),如果敌人入侵伊斯兰领土,那么任何穆斯林都有宗教义务,并通过任何可能的方法去积极投身到自卫中,而无需得到政府的许可。阿亚图拉·霍梅尼(Ayatollah Khomeini)认为,“自卫”并不仅限于武装自卫,它还包括政治或者经济措施,诸如联合抵制进口或者消极抵抗,反对任何外国统治。[44]阿亚图拉·蒙塔泽里(Ayatollah Montazeri)发布过同样的自卫性圣战裁决。(45)

什叶派法学的这种解释不仅符合一些国家认可的可接受的国际规则,而且也说明了本能的反应。即对任何攻击的自卫是自然的、理性的反应,就像什叶派法学家所表述的,已经被伊斯兰世界认可。(46)

根据阿亚图拉·蒙塔泽里(Ayatollah Montazeri)发布的裁决:“发动先发制人的圣战以对非穆斯林施加伊斯兰教的信仰,获得领土的扩张,取得对其他国家的统治并不属于伊斯兰教;而且在《古兰经》章节诸如‘对于宗教,绝无强迫’,(47)‘……难道你(啊!穆罕默德)要强迫众人都做信徒吗?!’(48)都是对伊斯兰教中先发制人圣战可行性的强烈反对。”(49)

随后,阿亚图拉(Ayatollah)补充道:“但是,对于生活在暴政和一神论镇压下的被害人,具有宣传伊斯兰教信仰和价值目标发动的先发制人的圣战义务以及给他们带来正义,如果他们自身需要这样,伊斯兰教的确有这样的规定。”(50)

阿亚图拉试图引用《古兰经》的规定支持他的观点:

“你的错误就是你们为什么不为保护主道和解放老弱妇孺而战呢?他们常说:我们的主啊!求你从这个虐民所居的城市里把我们救出去吧。求你从你那里为我们委任一名保护者,求你从你那里为我们委任一名援助者。”(51)

因此,正如阿亚图拉(Ayatollah)说明的,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后,才能允许发动圣战:

(1)这里的人民遭受压迫和暴政;

(2)在他们中间有一种一神论倾向;

(3)他们从穆斯林那里找寻着帮助。(52)

阿亚图拉(Ayatollah)相信,在先知及其继承者阿里教长(Imam Ali)时代发现的所有战争,都具有自卫的性质,而且无一例是强加信仰或者领土扩张。

阿亚图拉·蒙塔泽里(Ayatollah Montazeri)提出的战争定义似乎很像联合国北约组织成员国在巴尔干地区采取的一些措施,或者近似于在卢旺达停止大规模灭绝种族罪行所采取的措施。

也就是说,根据阿亚图拉(Ayatollah)确立的理论,(53)如果他们的敌人侵犯一个国家的穆斯林,其他穆斯林作为一种宗教上的义务,在他们需要帮助时,就必须去帮助他们。但是至于圣战,则完全与之不相干,因为帮助被压迫的人民和为转变非穆斯林信奉伊斯兰教而发动的圣战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前者针对暴力实施的自卫是理性的而且广为接受;而后者则是企图强迫其他人接受特定的由好战者坚持的信仰,这种行为绝对违背选择的自由和《古兰经》所倡导的宗教自由。

关于人类的尊严,《古兰经》中曾指出:

“我确已优待阿丹的后裔,我使他们在陆上或海上都有所骑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他们,我使他们大大超过我所创造的许多人。”(54)

当然,《古兰经》需要宣传伊斯兰教以便吸引非穆斯林,但这完全基于合理的、非强迫的处理方式,这种方式应与人类尊严和选择的自由相协调,例如,真主告诉其先知:“你应当凭指挥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该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你的主的确知道谁是叛离他的正道的,他的确知道谁是遵循他的正道的。”(55)他还指引他的先知们如何进行传教:“你当教诲,你只是教诲他们的,你绝不是监察他们的。”(56)

伊斯兰教的传教和旨在邀请其他非穆斯林人加入伊斯兰教,并提醒穆斯林同伴负有伊斯兰教的义务是传教本身延伸的主题,该主题典型属于“惩恶扬善”的范畴。(57)但是人们可以说,传教和惩恶扬善必须在尊重人类尊严的情况下进行,而且是基于理性的辩论。因此,阿亚图拉·霍梅尼(Ayatollah Khomeini)指出:

“惩恶扬善的人应该像一个富有同情心的父亲或者医生那样行事,他们仅仅是为了真主,非常善良和慎重地行事,而不是为了机会主义或者极权主义的目的。在惩恶扬善中根本不允许造成的伤害或者破坏,因为仅在某个伊斯兰教长或者伊斯兰教高级司法人员的允许下是不能出现这些结果。不过,在自卫过程中则允许造成伤害或者破坏。”(58)

(二)恐怖主义与殉难者追求的行动

圣战词汇和殉难者追求的行动在西方世界似乎使人想起恐怖主义的行动,但两者之间有联系吗?

从中东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对他们政府失去信心,以及国际组织在处理中东复杂的纠纷时起,一些穆斯林团体就开始了他们的行动,这些行动随后被西方媒体和出版物称之为“自杀式袭击”。现在,为了便于讨论的缘故,让我们看看在伊斯兰教背景下自杀和殉难者的含义。

1.自杀

在伊斯兰教法学术语中,用于指自杀的术语是阿拉伯词汇“Intihar”,伊斯兰教义严格限制自杀(Intihar),(59)因为,《古兰经》通过指出杀死一个有生命的个人,就等于杀死全人类的话语,明确禁止自杀。(60)《古兰经》另一个章节告诉其信徒,杀人会使谋杀者永远遭受真主的惩罚和地狱的折磨。(61)一些学者相信这些章节也应涉及自杀的内容。(62)他们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解,指出《古兰经》本身之所以没有直接涉及自杀,是因为那些实施自杀的人不再是《古兰经》所说的应对他或者她予以处罚的那些活着的人。一般而言,不仅所有伊斯兰教学者强烈反对自杀,而且他们还警告这种罪过行为是不能接受的结果。例如,谢赫·马哈穆德·沙尔图特(Sheikh Mahmud Shaltut)和埃及艾兹哈尔(Al-Azhar)大学著名的法学家在其书中从先知中援引一项圣训,探讨伊斯兰教中禁止自杀的行为,主要是指一个穆斯林战斗员在先知时代实施自杀。根据圣训,所说的战斗员在战争中受了很重的伤,以至于非常痛苦,所以他通过自杀结束这种折磨。当人们把他的故事告诉先知,先知便转向穆斯林并告诉他们,战斗员所有的丰功伟绩都因其实施自杀而毁于一旦。(63)

如上所述,人们可以充分推测在西方进行的所谓自杀式袭击并不同于中东地区的自杀式袭击,事实上,从完成自杀式袭击者和根据一些伊斯兰学者发出的法学家裁决(Fatwas)看来,这些行为人是自愿成为殉难者的。

2.殉难者的行为

在阿拉伯语中殉难者使用的词汇是“Istish-had”,该词在语义上与以下词义相关联——“观察、目击和决议成为烈士”。(64)

在《古兰经》中,真主作为“沙黑德”(Shahid)一词使用,(65)就像要求目击者签署一份协议时也使用沙黑德(Shahid)术语,(66)先知自身也被称为其穆斯林社会(Ummat)的目击者沙黑德。(67)

“有趣的是,《古兰经》使用的Shahid一词并不是指“殉难”,而是指被描述为在通往真主的路上被杀的人。(68)不过,在整个《古兰经》中只有一个章节中使用的Shahid一词可以谨慎地解释为“殉难”。(69)

因此,在伊斯兰教文字中,殉难者(Istish-had)的行动是一个相对新的造词,该词为一些穆斯林团体针对敌人采取的自卫策略所采取的军事行动而创制。对于那些穆斯林团体,殉难者行动意味着讨伐异教徒(Jihad)的宗教义务,他们有义务这样做,即使存在可能被杀的合理危险。

当然,讨伐异教徒(Jihad)和殉难者(martyrdom)在伊斯兰历史上并不陌生,而且有大量的《古兰经》章节涉及讨伐异教徒和杀害或者为了真主而被杀的内容。(70)但是,殉难者行动则是个非常新的现象,始于阿亚图拉·穆罕默德·侯赛因·法泽尔·阿拉(Ayatollah Muhammad Hussein Fazl Allah)发布的法学家裁决(Fatwa)。(71)阿亚图拉(Ayatollah)是黎巴嫩什叶派的领导者,在他的书中对伊斯兰教自卫的解释规则强调了穆斯林采取积极行动参与保卫伊斯兰领土的必要性——特别是黎巴嫩、巴勒斯坦和叙利亚反对以色列的行动。他写道:“讨伐异教徒的殉难者的类型和在被占领地打击敌人的自卫条件应充分强调,从事这种行动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宗教义务。”

他进一步补充道:“伊斯兰教中的讨伐异教徒行动是普遍的,无条件的,基本上提倡献出自己的生命(所以它不应被解释为自杀)。即使从事殉难者行动是自杀的形式,但对自杀的处罚会因他们结束生命的壮举而取消,而且从事这种行动被视为权宜之计。”(72)

如上所发表的法学家们的观点(Fatwa)起初都是针对在黎巴嫩和巴勒斯坦的人民,但现在的问题是:这个观点还会不会进一步延伸?

当前,一些伊斯兰教团体以讨伐异教徒或者所谓的殉难者行动实施的大量行动,在伊斯兰教的思想和价值观框架内并不是合理的,这些行为恰好就是自杀行为,因为:

(1)如前所述,讨伐异教徒作为一种自卫战争应是对进攻的敌人进行的,(73)但是,一些穆斯林所采取的集体行动,诸如在阿富汗基地组织对平民实施的行为,或者在伊拉克和巴基斯坦境内的具有相同信仰的其他团体所采取的近似行动绝不是反对敌人的行动。因此,那些实施这种野蛮行为构成犯罪的人事实上应双重指控他们实施了杀人和自杀行为。

(2)恐怖分子的行为诸如在纽约实施的那种行为或者在伦敦和马德里实施的行为,(74)并不属于伊斯兰教概念中的讨伐异教徒的范畴。因为:首先,他们实施的行为发生在伊斯兰领域外;其次,他们的目标是无辜平民,他们或许对他们国家的对外政策全然不知,或者反对国家的对外政策!我们应该记住这样一个事实,《古兰经》告诉穆斯林,任何人不对他人的错误行为负责。(75)

因此,恐怖分子的行为,诸如公共场所的爆炸和在大街上谋杀平民,根据伊斯兰教观念,这些行为完全不具合理性,而且那些用无辜者的鲜血染红他们手的肆无忌惮的重罪之人,除了受到真主的谴责外,一无所获。

(3)即使人们以单薄的理由证明这些行为作为讨伐异教徒行动的正当性,他们也会面临一定的问题。作为战争道德规范的准则,人们讲述着先知以命令穆斯林专心致志地善待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即使在大难当头之时。尽管如此,大量妇女、儿童和老人还是不时地成为所谓殉难者愚人政策下的被害人!(76)

(4)先知还被讲述为曾对穆斯林说过,对异教徒实施放火、放水淹没房屋、投毒饮用水的行为是禁止的,即使是在与他们开展战争期间,这些行为也是禁止的。(77)当今世界,自杀是一些变态的人,他们甚至对清真寺和寺庙放火,人们如何证明其实施的行动是正义的?!

将这些观点集中,笔者希望强调这个事实,只要我们努力留守在伊斯兰教思想领域内,受一些极端伊斯兰教团体中的狂热者鼓动的自杀式袭击就不可能是合理化,也不具有宗教的正当性,无论是什么信仰或者学术理论都会有如此的认识。

注释:

①Caliphs,是指继承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执掌政教大权的领袖。

②Mehdiniya,J 2001,Political Assassinations in Iran,pp.191-208.

③Op.cit.p.233.

④Op.cit.p.361.

⑤Op.cit.p .431.

⑥ "Terrorism is the Practice of Using Violence against the Civilians",Hasting,Thomas.Nonviolent Response to Terrorism,North Carolina,2004.p.6.

⑦Al-Munjad,1986,p.282 & A1-Ra'id,1967,p.88 & Taj al-'Arus,p.81.

⑧Badr,N.2005.Al-Irhab.p.16 & Jalal,A.1986.Al-Irhab wa Al-'Unf Siyasi.

⑨Op.cit.p.24.

⑩Op.cit.p.25.

(11)Mar'ashi,M.H.Jurisprudential Basis On Denunciation of Terrorism,in Terrorism and Lawful Defence in Islam and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12)Council for Judicial Expansion,2002,Tehran,p.28.

(13)Op.cit.p.17.

(14)Ayatollah Khumeini,Tahrir A1-Wasila,2nd Vol,Qom,p.492.

(15)Ibn Qudama,Al-moghni,1996.13th Vol.p.405,W.A1-Zuheili,A1-Figh al-Maliki,2000,2nd vol.p.444.

(16)Ayatollah Khumeini,Op.cit.p.493 & Ibn Qudama.1996.13th Vol.p.409.

(17)Chapter 5:33-34 (Verses of Quran were quoted from:The Noble Quran,by Dr.MuhammaTaqi-ud-DinA1-Hilali & Dr.Muhammad Muhsin Khan).

(18)W.Al-zuheili,A1-Figh al-Maliki,Op.cit.p.443,A.A1-Jaziri,Al-Figh al-Almazahebelarbae,Vol.1-5,2002,Beirut,p.1309.

(19)M.H.Al-Nadjafi,Javaher al Kalam,1995,Teheran,Vol.21p.575,Ibn Qudama,Op.cit.p.413.

(20)穆斯林学者或宗教、法律权威。

(21)A.Al-jaziri,op.cit,pp.1309-1317,W.Al-Zuheili,al-figh al Maliki,Op.cit.pp.442-450,IbneQudama,Op.cit.pp.405-490,M.H.Al Nadjafi,op.cit,pp.564-596,Z.Al-Aameli,Shrhe loma',Beirut,Vol.9,pp.290-306,Ayatollah khomeini,Op.cit.pp.492-494.

(22)Ayatollah Khomaini,Op cit.p.492.

(23)Ayatollah Khomeini,Op.cit,p.492 & Ibn Qudama.1996.12th Vol.p.408.

(24)Ayatollah Khumeini,Op cit.

(25)Ayatollah Khumeini,Op cit.

(26)Shekh Nizam,Op cit.,p.207.

(27)Ayatollah Khumeini,Op cit.

(28)Ibn Qudama,Op.cit.

(29)Ayatollah Khumeini,Op.cit.

(30)Ayatollah Khomeini,Op.cit,p.493 & Ibn Qudama.1996.12th Vol.p.405.

(31)Ayatollah Khomeini,Op.cit.

(32)Ibn Qudama.1996.12th Vol.p.416.

(33)Ayatollah Khumeini,Op cit.& Ibn Qudama.Op.cit.

(34)AlJaziri,A.1393.A1-Fiq Ala Mazahib Al-Arba'a.4th Vol.Chapt.On Muharaba.

(35)Ibn Qudama.Op.cit.pp.410-417.

(36)Ayatollah Khumeini,Op.tit p.493 & Ibn Qudama,Op.cit.p.420.

(37)Ayatollah Khumeini,Op.cit.p.494.

(38)Ibn Qudama.1996.12th Vol.p.419.

(39)Al-Jaziri,1986,p.409 & al-Amoli,1966,p.290 & Shahroudi,1999,p.243.

(40)Nasr Hamid,Abu Zaid,Brutality and Civilization-Violence and Terrorism,in:War,Repression,and Terrorism,ed,Jochen,Hipper Stuttgart,Germany,2006,p.301.

(41)Ibid,p.328.

(42)W.Al-zuhaili,al-figh al-islami wa Adillatuhu,vol.6,Damascus,Syria,p.413 and Sheikh Nizam et.Al,Al-fatawa al Hindiyya,vol.2,Lebanon,Beirut,2000/1421,p.210.

(43)Ayatollah R.Khomeini,Tahrir al-Wasila,vol.1,Qom,Iran,p.485; Ayatollah M.H.Fadhlollah, Fiqh al-Shari'a,vol.1.Beirut,Lebanon,2000/1421,p.643.

(44)Ayatollah R.Khomeini,Op.cit:p.486.

(45)Ayatollah Montazeri's reply to the questions posed by me:www.amontazeri.com.

(46)Ayatollah M.H.Fadhlollah,Op.cit.p.643.

(47)Quran,chapter 2,verse 256.

(48)Quran,chapter 10,verse 99.

(49)Ayatollah Montazeri's reply to the questions posed by me:www.amontazeri.com.

(50)Ibid.

(51)Quran,chapter 4,verse 75.

(52)Ayatollah Montazeri's reply to the questions posed by me:www.amontazeri.com

(53)Ibid.

(54)Quran,chapter 17,verse 70.

(55)Quran,chapter 16,verse 125.

(56)Quran,chapter 88,verses 21 & 22.

(57)For further information see:

A.AI-Khalaal,A1-Amre bi al-Ma'ruf wa al-Nahy 'An al-Munkar,Beirut,Lebanon,1986/1406.

M.S.Ruhani,A1-Amre bi al-Ma'ruf wa al-Nahy 'An al-Munkar wa al-Taqiyya,Qom,Iran,1976/1396.

M.Al-'hnaar,Haqiqa al-Amre bi al-Ma' ruf wa al-Nahy 'An al-Munkar.Riyadh,Saudi Arabia,1997/1417.

H.Nuri Hamidani,1997,Kitaab al-Amre bi al-Ma'ruf wa al- Nahy 'An al-Munkar,Lahour,Pakistan,1977/1396.

Ayatollah R.Khomeini,Opcit,the part of:al-Amre bi al-Ma' ruf wa al-Nahy An al-Munkar,pp.462-484.

M.Cook,Commanding Right and Forbidding Wrong in Islamic Thought.UK.2000.

(58)Ayatollah R.Khomeini,Op.cit,p.481.

(59)Chapt.4:29& Chapt.6:151.

(60)Chapt 5:32.

(61)Chapt 2:93.

(62)Shaltut,M.1983.Ai-Fatawa.p.419.

(63)Op.cit.p.421.

(64)Chapt.2:282 & Chapt.4:15.

(65)Chapt.3:98 & Chapt.4:33 & Chapt.5:117 & Chapt.85:9.

(66)Chapt.2:282 & Chapt.4:41.

(67)Chapt.2:143.

(68)Chapt.4:72.

(69)Chapt.2:154 & Chapt.3:169.

(70)Chapt.2:154 & Chapt.3:169.

(71)Fazl Allah,M.H.2000.Fiqh A1-Shaft'a.Lebanon:Beirut.1st Vol.p.652.

(72)Op.cit.

(73)See the part oh Islamic Jihad in the present article.

(74)9/11 Incident in the USA in 2001,and the Madrid train bombers in March 2004 & the London terrorist attacks on 7 July 2005.

(75)Chapt.8:164 & Chapt.17:15 & Chapt.35:18 & Chapt.39:11

(76)Sadr,M.B.1994 Mawara A1-Fiqh.Lebanon:Beirut.p.385

(77)Op cit.p.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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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和伊朗刑法中的反恐规则_法律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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