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式生长后P2P资金存管模式分析与监管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野蛮论文,生长论文,资金论文,模式论文,P2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P2P平台发展面临平台失信与增信无效的困境 (一)平台总量与问题平台数量齐增 中国P2P行业的发展呈持续稳步升温的态势。一方面,中国的金融抑制环境是导致融资高成本、高需求的根本原因,尤其是中小企业有融资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居民家庭财富的增加,股市震荡不稳,居民有寻求新型投资的理财需求。但是,以e租宝为代表的一大批P2P平台跑路、倒闭事件频发,致使国家开始审慎对待P2P平台过快增长的现象,个别区域甚至开始限制P2P公司的注册。截至2016年2月底,网贷行业平台数量为3944家(包含问题平台),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为2519家,环比下降1.83%。累计问题平台达1425家,新增问题平台74家。 资料来源:网贷之家,交行金研中心 图1 我国P2P行业新增平台与问题平台发展状况 (二)借贷双方均对平台信用背书高度敏感 民营系平台的交易量一直是网贷平台交易量的主体,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较高的综合收益率。从2015年9月至今,相比其他,国资系的综合利率不是最高的,但其交易量是唯一呈上升趋势的平台类型。这说明,近半年,无论是对于投资人还是出借人,平台的信用度和资金的安全性都是他们在选择P2P平台时高度关注的问题[1]。国资系是一个很强的信用背书。 资料来源:网贷之家,交行金研中心 图2 不同类型P2P平台交易量的变动情况 资料来源:网贷之家公开数据,交行金研中心 图3 不同类型P2P平台的综合利率变动情况 (三)银行对资金存管持高冷态度 ″办法″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信息″。该条例一经出台,便引起业内的广泛讨论,随着P2P行业内部风声鹤唳,倒闭、跑路频发,使得之前乐于被抱的″大腿″不得不对P2P平台提出的资金存管/存管、保险、上市、明星代言等各种增信方式持观望态度,间接造成平台增信的外衣不复存在,进入″全裸″时代。 尽管资金存管已成为监管部门对于P2P的指定动作,但从目前看,银行对于该业务仍相对谨慎,能成功上线的平台寥寥。目前,仅有20多家银行参与80家P2P平台签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3%,但真正上线却没几家。至今,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农商行共四家银行先后暂停了P2P充值相关业务。银行态度较为谨慎的原因除了为满足客户体验要搭建复杂的系统外,对P2P风险认知的进一步提高,导致大部分银行对资金存管业务持谨慎观望态度[2]。 二、P2P现有资金存管模式分析 我国P2P经历了从野蛮式生长到规范化监管的发展历程,在其发展历程中资金存管方式共有三种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存管模式、银行直接存管模式以及第三方支付+银行联合存管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存管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管方式中又包括虚拟账户模式和网关支付模式。 虚拟账户模式,即:收付款方均需要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开立三方支付账户,并关联到各自的银行账户。该模式共存在两套账户体系,在资金走向上,是由付款方的银行账户转至第三方支付在银行开立的备用金账户,最后再由第三方支付的银行账户转至收款方的银行账户。 该模式的风险主要是,整个过程中资金经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受第三方支付公司控制,故存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挪用和破产倒闭的风险。 网关支付模式,是指除收付款方之外,并不需要注册和关联其他账户,付款方通过第三方支付连接到银行网关,直接发起付款,收付款均由双方开户银行通过清算系统进行清算。该模式,资金不流经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可以不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账户,第三方支付只起到资金通道的作用。 资料来源:网上公开资料整理 图4 第三方支付的虚拟账户模式 资料来源:网上公开资料整理 图5 第三方支付的支付网关模式 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相继推出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管模式已被明令禁止,《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八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存管模式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资金存管模式,此后不再会被P2P平台所采用。 (二)银行直接存管模式 银行直接作为存管机构是监管意见唯一明确鼓励的一种方式。按有无第三方资金归集机构又可分为两类:有银行存管且有资金归集机构的模式与有银行存管且无第三方资金归集机构的模式。 该模式涉及两套账户体系,一是银行账户,另一个是P2P平台账户。投资者注册P2P平台用户时,开立一个平台账户,并跳转至银行页面开立一个银行子账户,该银行子账户与P2P平台账户一一关联。当投资者进行投资时,资金是直接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汇至P2P平台运营方的银行账户。但是,不同于未进行银行存管时的P2P平台运营方的银行账户,该受存管的账户会为每一个平台用户开立一个二级子账户,所以理论上来说,资金的走向是投资者的银行账户汇至P2P平台银行账户下的对应二级银行子账户。 资料来源:网上公开资料整理 图6 有银行存管且有资金归集的P2P平台 这要求P2P平台将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清楚分割开来,而账户中每笔交易和划转又是由银行进行操作并提供数据来证明其走向的。该方式是目前兼具安全和效率的一种模式(但所有的交易指令都来自于P2P平台)。 还有一种银行存管方式,即:银行直接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开立银行电子账户,没有第三方的资金归集机构,能够实现直接由出借人资金向借款人资金归集,以及借款人资金向出借人分配(还款阶段)。 资料来源:网上公开资料整理 图7 有银行存管无第三方资金归集机构的P2P平台 (三)第三方支付+银行联合存管模式 由于考虑到第三方支付在数据处理、系统对接以及对P2P行业的理解上都具有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亦可考虑一种折中的方案,即:银行与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的模式。 1.第三方支付通道+银行账户存管 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纯粹作为支付通道,单纯为方便客户资金的转移,资金存管的主要任务仍然在银行。 资料来源:网上公开资料整理 图8 第三方支付通道+银行账户存管的P2P平台 2.第三方支付账户体系+银行专户管理 相比上一种,该模式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账户体系以及资金划拨信息处理,而银行提供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方式。这也就是将大量繁琐的支付指令留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处理,银行只作为最后的资金存管方,并对支付信息进行备案的方式。但该模式所面临的风险是,资金的划拨、交易等指令并非由银行直接处理,万一出现问题,权责分配较难分清。 资料来源:网上公开资料整理 图9 第三方支付账户体系+银行专户管理的P2P平台 以上两种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资金最终是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所在银行的备付金账户,还是存放于P2P平台在银行开立的客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上。 三、未来P2P平台资金存管模式建议 2015年1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继推出,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态度愈发明朗。 《通知》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明确规定″银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表1)。与此同时,《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其目的很明晰,即:支付机构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应采用金融机构应有的严格标准,禁止野蛮生长(表2)。 由此可见,在《通知》与《办法》两个新规之下,不仅在账户端,而且在支付端,支付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依赖性亦是大幅度增强。这也是与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立场相一致,即:资金存管必须由银行进行存管[3]。 结合近期相关政策的出台,并分析三种资金存管模式的利弊,建议P2P采用无第三方资金归集的银行资金存管模式。该模式资金流向最清晰,最符合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在现有监管政策下也更具实现的可能性。 四、我国P2P行业未来的监管方向与展望 尽管银监会出台的《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才具备P2P资金存管资质,但这也不意味着有银行资金存管的P2P平台就100%安全。因为如果平台采取的是银行存管且有第三方资金归集的资金存管模式,银行将按照P2P平台申请或指令办理充值、转账、提现等资金划转服务。银行不负责审核平台提供的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保障投资人和融资项目必然还款,也不会保障投资人获得平台公布的本金与预期收益。那么,这样的银行资金存管与不存管一样形同虚设。除了明确要求银行资金存管以外,未来P2P监管可考虑在以下几方面继续加以补充完善。 一是加快出台P2P银行资金存管的细则标准。首先,明确银行作为第三方存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因惧怕担责而放缓资金存管步伐的现象。一方面,存管机构自身应建立有效的P2P平台审核机制和完备的风险提示机制,对交易双方的每一次资金变动做到实时监控;另一方面,存管机构有权在流程和信息披露方面要求P2P定期出具相关报告。其次,优化P2P资金存管模式。在现有监管框架下,选择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联合存管模式。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降低了存管银行因改进系统和为每个投资者建立银行账户而带来的高额成本,增大商业银行对P2P资金存管的动力[4]。 二是加强平台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管理。美国和英国P2P监管的重点之一就是信息披露[5]。为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自律的核心就在于信息披露。我国从业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制定专人负责本公司的披露工作。规范化的信息披露也能够完善投资项目真实性和资金流向安全性的审核,并将审核权交给投资者,是推进市场化的要求。同时,从业机构应接受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的财务审计并披露审计报告,并积极和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业务合作,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制定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在经历了井喷式的增长之后,P2P行业必然将进入一轮大洗牌时期,弱势、不规范的平台将被清洗出局,行业规范逐步建立。在这个阶段,我国应重视P2P行业准入的管理,通过注册资本、资金存管、注册审核等方式严格审核新注册P2P公司。 四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美国监管局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参考,监管局将行业自律协会作为一个重要的中介组织,通过该组织加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消除双方主体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使监管者能够及时听取被监管者的诉求,被监管者也能够正确理解监管者的行为,以此构建出平衡的行业生态环境。标签:p2p论文; 银行论文; p2p理财论文; 网贷p2p模式论文; 银行存管论文; p2p网贷论文; 银行资金监管论文; 银行监管论文; p2p模式论文; p2p网络借贷平台论文; p2p新规论文; p2p系统论文; 第三方支付新规论文; 金融论文; 资金账户论文; p2p金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