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内部突发性群体矛盾的特点及处理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突发性论文,群体论文,矛盾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突发性群体矛盾一般来说是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当前我国正在深入进行的改革,是一场极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涉及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是全民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势必引发各社会主体之间利益上的冲突与摩擦。突发性群体矛盾参与群众多,矛盾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这类矛盾处理得不好,必将引发诸多政治矛盾、思想矛盾和社会矛盾,使矛盾越来越复杂化、尖锐化,从而影响人心稳定、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因此,研究突发性群体矛盾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大问题。
一、突发性群体矛盾的特征
所谓突发性群体矛盾是指在根本政治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领导之间、群体与企事业之间的、以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的、以上访、静坐、围攻、中断交通等为主要形式的、行为激烈的人民内部矛盾。一般说来,突发性群体矛盾属人民内部矛盾,但不排除个别敌对分子的煽动,破坏和捣乱。如果这类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有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近年来的突发性群体矛盾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参与主体多元化。以集体上访、群众性械斗、游行示威等为主要形式的突发性群体矛盾,参与主体呈多元化。除农民、工人和城镇居民外,还有大学生、教师、离退休干部、职工,甚至还有一定数量的在职干部。在一般情况下,参与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普通群众,具有群众性特征。这种参与主体多元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前提决定:第一,多数群众因不满意自身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或不能受到保护,而自觉参与。第二,少数个别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在多数群众中进行欺骗性煽动,多数群众不明真相,受蒙骗参与,或被迫参与。这就是说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既具有群众性特征,又具有复杂性特征。
二是数量升级化,规模扩大化。近几年来,突发性群体矛盾呈大幅度上升趋势。据统计, 有一个省1995 年群众集体上访达6667 批, 计187671人;而1996年元月份,就发生群众赴京来省集体上访30 批, 比1995年同期增长86.7%,创90年代最高纪录。群体上访不仅数量多,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几百人。
三是来势猛烈化,行为激烈化。突发性群体矛盾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突发、突变性。一种情况是,某一单个的具体矛盾在形成孕育过程中,由于某一具体行为成为导火索,导致群情激愤,使矛盾提前突然爆发。另一种情况是, 矛盾正在解决和消亡的过程中, 由于主客观条件突然发生大的变故,导致矛盾逆向转化,瞬间激化。 一般来说, 突发性群体矛盾来势猛烈,时间短,声势大,人数多,规模大,并且行为激烈。主要表现为围堵党政机关大门,围攻领导,中断交通,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等。
四是组织严密化,择机政治化。突发性群体事件,虽然具有突发性,是在较短时间内形成的,但也有一个酝酿的过程,也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有一个严密的组织,有幕后指挥操纵者,有幕前鼓动宣传者,有领队者,有被迫参与者,有随从参与者。突发性群体事件爆发的时间一般是重大会议期间,如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党的代表大会、政府工作会议。另一种择机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纪念日。择机政治化,目的在于扩大社会影响,向党委和政府施加压力。
五是经济利益主导化。在突发性群体矛盾中,人民内部的物质、经济利益矛盾,也已成为各种突发性群体矛盾中的主导性矛盾或基础性矛盾。由于多种经济体制、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和发展,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势必在经济利益上产生许多差别、对立和斗争,诸如在个人与集体、局部和全局,这一部分群众与那一部分群众、农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矛盾,无不突出地表现为经济利益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的群体矛盾大量地、普遍地、经常地和经济利益矛盾交织在一起,并以经济利益矛盾为主导。
六是矛盾复杂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对抗性。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结构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突发性群体矛盾具有复杂化的特点。不仅表现为不同地区、行业、阶层、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还表现为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间的矛盾;不仅表现为经济领域中的矛盾,还表现为政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中的矛盾;不仅表现为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矛盾,还表现为群众与领导、群众与企事业,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不仅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还表现为敌我矛盾。因此,我们说群体矛盾表现为错综复杂的状况。同时,群体矛盾一经产生就显得十分尖锐,矛盾双方呈对抗性。这是因为:第一,突发性群体矛盾虽然爆发的时间是突然的,但其产生一般也都经过了一个相对较长的形成过程。由于矛盾在形成过程中没有得到处理,群众往往就用更加激烈的方式进行对抗,以便引起领导重视,迫使领导及时处理。第二,领导者在处理群体矛盾的初始阶段,由于各方面的限制,一时难以制订出十分周全的处理方案,无法迅速及时地制止群体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第三,参与群众有一种从众心理和“法不责众”心理状态,并且习惯运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所谓经验,增强了矛盾双方的对抗性。
二、处理突发性群体矛盾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衡量社会主义改革成败得失的标准,也是解决新时期突发性群体矛盾的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突发性群体矛盾主要是围绕着物质、经济利益而产生、形成和发展的,生产力不发达是引发群体矛盾的根本原因。因此,解决矛盾的根本途径也必须是发展生产力。只有首先立足于发展生产力,才能增强综合国力,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为解决这些矛盾提供宽松的环境和回旋余地,才能进一步从经济根源上调整好突发性群体的经济利益矛盾。我们的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在处理这类矛盾时,要从三个有利于出发,开动脑筋,围绕三个有利于做工作,化解矛盾,形成一股合力。只有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才能站得高,处理的问题少有后遗症,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二是社会稳定原则。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对中国来说,发展是硬道理,发展的速度和成效决定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发展与稳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发展是稳定的基础,是稳定的保证;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是发展的必备条件。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突发性群体矛盾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是处理突发性群体矛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领导干部,党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信访干部,要坚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基本方针,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体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平等民主原则。人民内部的突发性群体矛盾的对立双方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因此,我们在处理这类矛盾时应坚持平等原则。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领导者或具体工作人员与矛盾的对立双方之间在政治上是平等的,这就要求领导者及工作人员在处理矛盾时,应树立人民公仆为人民的思想,以速度快、矛盾双方基本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忌居高临下,以势压人。第二,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对矛盾对立的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客观的、公正的去解决问题,切忌亲一方疏一方。应当特别指出,在处理群体与领导干部之间的矛盾时,一定要平等对待,不能看领导方高,看群众方低;对领导方热情,对群众方冷淡,处理问题偏向领导一方。在处理群体矛盾时不仅要坚持平等原则,而且还要坚持民主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同志在处理涉及群体矛盾时,有的妄自尊大,自以为是,以救世主的身份去解决问题;有的简单粗暴,强迫命令,搞家长制、一言堂,结果只能事与愿违。坚持民主原则,就是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虚心听取双方群众的意见,让双方把事件的来拢去脉讲清,并且双方共认,然后听取双方各自的要求及处理意见,领导通过听取、分析、思考、判断,在脑海里已形成了一个处理问题的大体设想,但是不可轻易抛出,通过循序渐进的启发、引导,使领导者的愿望和意图变为群众的要求,最后提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四是政策原则。突发性群体矛盾所涉及的问题大都是当前的热点,诸如山林、荒地承包、占用土地、计划生育、房改、物价、房屋拆迁、下岗就业等社会敏感问题。因此,处理这类问题政策性要求强。我们只能依照法律和政策去做工作,切忌以言代法,片面理解政策。坚持政策原则并不是我们处理问题时照抄照搬、反复宣读政策,而是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于群众提出的比较尖锐的带有政策性的问题,要严格依据政策去解答和说服群众。领导者要把握各方面的政策规定,并且做到融汇贯通,用群众比较容易接受的语言向群众宣传。第二,在裁决具体问题时,一定要找到足够的政策依据,用政策规定的现成条款来回答和说明,而不用自己的理解来代替。第三,处理同一矛盾时只能用同一政策作为依据,不能对矛盾对立的双方在同一问题上分别引用不同的政策,也不能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在同一矛盾问题的不同阶段变换政策依据。
五是求实原则。在发展市场经济,人民群众思想比较活跃的条件下,突发性的群体矛盾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加之我们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不配套,处理复杂的社会矛盾仅靠在现行文件中寻找依据是远远不够的。一个向人民负责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求实原则,依据客观决定工作方针,使矛盾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党风、社会风气存在严重问题情况下,坚持求实原则也是很不容易的。一方面要解放思想,尊重客观实际,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另一方面要敢字当头,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东西,许多同志都能看到这个事实,但是,由于受各种人情的干扰,甚至是利益的驱使,而不敢坚持实事求是。
六是瞻前性、主动性原则。“瞻前性”即所谓“超前意识”,“超前预防”。树立超前意识,就要求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做到下列两点:第一,思维方式和工作作风讲究快节奏、高效率,自觉地超前思维,超前动作,深思远虑,雷厉风行,把握事物的本质,加强突发性矛盾的预测和预防,做好矛盾排查,消除不安定因素。第二,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倾听群众呼声,把握群众脉博,广开信息源。坚持主动性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由被动型向主动参与型转变,变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在体察民情、倾听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全局性的动态信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分门别类的分析研究,制定对策,主动参与,掌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权,抢先一步,防患于未然。
七是集中力量解决“热点”。热点问题往往集中反映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若不及时解决,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小事酿成大事,影响社会稳定。近几年爆发的群体矛盾,90%的问题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引发的“热点”问题。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思想认识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帮助群众明晰事理;对决策失误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吸取教训,重新决策;对符合政策,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要想方设法解决,切忌敷衍推诿不管;对反映合理,但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把情况如实向群众讲清楚,取得群众谅解。热点问题敏感性强,政策性也强,要依据政策,科学、合理地处理。
八是坚持“三宜三不宜”原则。突发性群体矛盾来势迅猛,参与人员多,问题复杂,行为激烈,处理这类问题需要坚持宜早不宜晚、宜快不宜慢、宜疏不宜堵的“三宜三不宜”原则。第一,宜早不宜晚原则。即早发现、早接待、早处理。突发性群体矛盾的爆发是群体内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突发性群体矛盾的发生发展也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矛盾双方会表现出一些不正常的行为和现象。作为一个领导干部要以其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和利用信息网络的作用,及早发现矛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超前做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二,宜快不宜慢原则。所谓快,就是快处理。许多群体矛盾都是“拖”出来的,处理这类问题要坚持快调查,快研究,快落实政策,快作出处理意见。各级领导要树立解决突发性群体矛盾的紧迫感,尽可能加快解决问题的速度。第三,宜疏不宜堵原则。在处理突发性群体矛盾时应坚持疏导原则。所谓疏导就是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失去理智的群体,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头脑冷静,心平气和地宣传政策,讲清道理,与群体推选的代表坐下来谈问题,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方式,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