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法系中的人文主义精神论文_孙永康

浅谈中华法系中的人文主义精神论文_孙永康

孙永康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摘要:人文精神一词是一个舶来品,凡是谈及人文精神,似乎脑子里面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西方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概念。实际上传承五千余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同样有着丰富的人文主义精神,作为传统文化组成部分的中华法系自然也深受人文精神之影响。中华法系在立法指导思想、刑法制度、司法制度三个方面都体现出了鲜明的人文精神的内涵。

关键词:中华法系;人文精神;矜恤

人文精神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而又不确定的概念,早在古希腊时期便已经产生。古希腊智者学派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他将人看作是万物的核心,将人从自然界和神的支配下独立出来,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智者学派开始将关注的目光从自然规律,人和神的关系上转移到人与人,人的社会活动上。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人文精神的实质应当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

中华法系在数千年的发展中深受人文主义精神的影响,其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矜老恤幼,关注生命的刑法制度、重视狱事、限制刑讯的司法制度等都体现了丰富的人文精神。

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这个思想最早为周公提出。西周在总结商朝"率民以事神"而最终走向灭亡的教训后,认识到决定统治阶级命运的不是天意而是民心,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因此周公在告诫其侄康叔时说到:"惟乃王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其后明德慎罚成为了整个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的意思是尚德,保民,要光大德行,德作为贯穿整个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也是人文精神的内核所在,意味着要重视教化,重视民本,重视道德。慎罚的意思是谨慎的使用刑罚,明德是慎罚的精神内核,慎罚是明德在法律上的表现。

春秋时期,儒家对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作了进一步提炼和升华,到了西汉,统治者将明德慎罚思想进一步发展为了德主刑辅,董仲舒借用阴阳五行的观点来阐释德刑关系,他认为德为阳,刑为阴,故统治者应该重视德行,慎用刑罚。及至唐代,《唐律疏议》直接在开头的名例篇中表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明德慎罚思想充分体现了中华法系中的人文精神,其具有丰富的内涵。一方面明德慎罚体现了人与神权的分离,人们不再把追求政治合法性的目光投向上天,而是关注民众的意志,中华法系因此很早就实现了人和神的分离;另一方面体现了中华法系对人本主义的重视,实行德治,意味着要以百姓利益为重,尊重民众的生命和尊严,节制刑罚,用教化的方式使民众从思想到行为均纳入秩序的轨道。

二、矜老恤幼,关注生命的刑法制度

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具体到法律制度上就是形成了一系列充满着人文主义精神的刑法原则。包括对弱势群体的减免刑罚等制度和重视生命,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复核制度。

(一)矜老恤幼,关注弱势群体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标榜仁政、爱民等思想,自西周时期就有对弱势群体特殊照顾的制度,其后数千年一直沿袭下来。

《周礼·秋官·司刺》中就有规定:"一曰幼弱,二曰老旄,三曰蠢愚。" 意思就是对于这三种人,如果触犯刑法,应该减轻或者赦免他的刑罚。《礼记·曲礼上》也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2这就是西周的悼耄不加刑原则,意味着八十以上、七岁以下的人即使犯罪也应该赦免他的刑罚。这种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一方面既能体现统治阶级的仁政爱民,另一方面由于弱势群体社会危害性小,也不会对统治秩序造成大的冲击,故一直为以后的王朝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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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控制死刑

由于生命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故中国从古至今对于死刑的使用一直十分慎重,俗语"人命关天"也能反映一二这种价值取向。中国很早就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制度形成于北魏,完备于唐代。北魏律规定:"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到了唐代死刑复核制度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程序,包括三复奏和五复奏。唐代规定:"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覆奏,在外府刑部三覆奏。此外唐代还创设了加役流之刑以取代部分死刑。"

从可考的的资料来看,中国古代对死刑的使用是持一个特别谨慎的态度,虽然在实际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外之刑,但是从制度和民众的观念上,都反映出了控制、减少死刑的人文主义关怀。

(三)存留养亲,重视人伦

中国古代另外一个独具特色的充满人文关怀的制度就是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首见于晋。晋咸和二年,勾容令孔恹犯罪,弃市。诏曰:"恹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有一子,为恻然,可特原之。" 正式入律于北魏,并为后世所继承。唐律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返流罪者,权留养亲"。1

存留养亲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年迈而无人赡养的问题。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孝道,存留养亲的设立看似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实际上维护了中华民族赖以存在的更重要的文化血脉,是一种立法上的价值抉择,这种制度的设立也避免了出现犯罪人长辈老无所养的悲剧的出现,是中国传统人文精神的重要体现。

三、重视狱事、限制刑讯的司法制度

似乎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中国古代的司法就是野蛮的,残忍的,充斥着残酷的刑罚。实际上并非如此,中国古代历来重视狱政,为此设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来规范。

(一)制定合理的狱政制度

中国古代为了规范监狱的管理,制定了许多制度,从这些制度上我们可以看出古代的狱政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黑暗。晋《狱官令》规定:"狱屋皆当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饷馈,狱卒为温暖传致。去家远,无饷馈者,系给廪,狱卒作实。寒者与衣,疾者给医药。"3宋代也对囚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两京诸州,令长吏督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即时决遣,勿淹滞。自是,每仲夏申饬官吏,岁以为常。帝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

可见,在中国古代,曾经有一套专门保证囚犯基本生活所需的规范,贫者有其食,寒者有其衣,病者有其医,可以说给予了囚犯一个基本的人道待遇。

(二)限制刑讯

虽然在重视口供的证据制度之下,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刑讯逼供,但并不意味着这种刑讯逼供就不受法律规制,实际上一直存在着对刑讯的限制和规范。设置了包括刑讯的条件,使用的刑具,行刑的对象,行刑的时机到行刑的人员等等一系列的规定。

《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考讯",对违制者"杖六十",同时也对刑讯的工具和次数进行了规定,"系囚之具,有枷、杻、钳、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轻重,节级用之。其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有湏数等,拷讯者亦同。其拷囚不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已下不得过所犯之数。"1

四、结语

我们不能否认中华法系本质上是一种封建专制下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具有阶级性和局限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人本主义思想一直存在于传统法文化和法律制度当中,其重视生命和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取向至今仍然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民族的法需要植根于民族的土壤,以古鉴今,在今天的法制建设中依然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论文作者:孙永康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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