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放式基金经营管理的主要问题研究

中国开放式基金经营管理的主要问题研究

蒋雪湘[1]2002年在《中国开放式基金经营管理的主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开放式基金经营管理的研究是我国证券市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提出的新课题。本文以开放式基金的经营运作为研究对象,以投资学理论、契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为指导,有选择地吸收了公司治理理论、会计理论和哲学理论的成果,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开放式基金运作存在的问题,并对发达国家开放式基金的经营运作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开放式基金经营管理的具体思路和方法。 论文的主要结论是:(1)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是基金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运作遇到的深层次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资本市场发达程度有关。(2)开放式基金的高交易成本是合理的;而且投资者盈利的增加随持有时间的增长呈递增趋势。因此费率水平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3)将资产、负债和技术性的流动性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我国股市流动性不足带来的流动性风险。(4)从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委托代理框架的视角分析开放式基金治理结构,可以得出不存在最优的治理结构的结论。因此要从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功能,培养市场化的基金经理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制等方面来弱化道德风险问题。

滕莉莉[2]2013年在《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上许多投资基金的业绩回报低于预期,行业黑幕不时被媒体曝光,基金经理的诚信遭受公众的质疑,导致整个投资基金行业陷入“委托—代理冲突”的漩涡,投资者对基金购买的热度趋冷,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进入瓶颈期。这些状况引发人们思考,作为代表公众进行集合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其目前的治理架构与制衡机制能否成为基金管理人为持有人创造价值的源泉?在学术领域,目前许多学者从完善基金内外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角度,在内容层面提出通过法律约束、业绩排名、声誉激励、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基金托管人监督等措施应对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问题,但是面对外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失效,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位的现实环境,这些研究只停留在理论探讨和政策建议层面。在实践领域,2007年和2012年,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基金管理层先后颁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规定,鼓励基金管理人对员工购买基金做出制度安排,以期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理论上,管理者持基可以促进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形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机制,从而约束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提高基金治理水平,但现有的研究对中国契约型基金制度情境下,基金治理的规制变化及管理人持基激励实施效果未能进行系统性研究。针对中国契约型基金存在的治理难点,特别是对管理人不当行为理论研究上的不足,本文以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基金管理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不仅包括违反法律的行为,还包括在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中难以观测到的各种不当行为,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成本过高是基金管理人不合法和非合理行为产生的根源。随后,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为目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和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运用描述性统计、比较研究、理论模型推导等方法,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的原因及中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的难点进行剖析,提出中国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治理应该从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寻求突破口:一是设计有效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机制;二是通过基金管理人持有其所管理的基金,实现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协调一致。最后,推导优化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机制和反映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效用的理论模型,从基金管理人努力水平、投资组合风险选择、运营管理成本叁个方面对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并深入考察影响管理人持基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基金管理人持基可改善投资基金的业绩,降低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是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长效机制。本研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研究内容上,提出管理人持基激励是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长效机制。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内部激励机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期内,管理层可以放开对基金固定费率的管制,在特定的法律框架内让管理费报酬契约成为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间市场行为选择的结果,使基金管理的报酬能够体现管理人的能力、信誉与基金规模效益;从长远来看,促进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规则的完善是监管部门和基金管理公司为谋求基金行业平稳发展的应尽职责。其次,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推导和实证研究管理人持基的效用。应用“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论文推导和比较了管理人不持基和持基两种情况下的效用函数,基于理论模型的分析结果进行实证研究,论证了管理人持基比例越高,愿意付出的努力越多;管理人持基比例越大,投资就越发谨慎,所选择的最优投资组合风险越小。本文研究结论认为,持基激励能够有效治理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本文深化了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激励机制的研究,同时为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制度建设提供经验证据。

熊航[3]2016年在《我国公募基金风险承担与投资绩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繁荣,以资本市场为投资对象的公募基金也随之成立并逐渐成长壮大起来。1998年基金开元、基金金泰两家封闭式基金发行上市为标志,公募基金开始在我国资本市场出现并快速发展。截止2015年底,我国各类公募基金所管理的资产总额已达到约8.4万亿元,公募基金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最具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之一。由于公募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我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中的各种金融工具,因此不可避免地要承受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以及伴随而来的风险。作为一个新兴市场,高波动性和高风险性依然是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主要特征,而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公募基金改变投资组合风险承担获取投资收益的难度。风险—收益在资本市场中是永恒的对立统一的存在,公募基金作为股票市场的投资主体之一也时刻面对着艰难的选择即如何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从现实看,我国的公募基金还远远不能驾驭市场风险,2015年6月以来快速上涨了近一年的A股市场出现持续性的暴跌走势,在这轮暴跌中许多公募基金非但没有发挥市场稳定剂的作用,反而由于种种原因不断抛售手中的股票,这不但给基金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加剧了股市的恐慌情绪,造成了股票市场和公募基金投资收益双输的局面。2015年第叁季度公募基金全行业合计亏损6503亿元,创历史上最大单季亏损记录。我们关心的是在公募基金的长期运行中,基金管理人是否有能力持续地为基金持有人获取收益?公募基金运行中的投资风险承担有哪些特征?不同市场环境、不同制度设计对公募基金风险承担的影响是怎样的?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公募基金风险承担将会怎样影响基金投资绩效,以及可能会对公募基金风险承担产生影响的因素。本文将通过几个不同的研究视角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并希望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得出符合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实际情况的研究结论,并据此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推动公募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地为投资人获取长期投资收益。本文的具体研究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介绍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大致现状。其内容包括我国公募基金发展历史、历年公募基金发行情况、存量公募基金的规模及结构、开放式与封闭式基金的规模与结构等方面的情况。研究发现从2005年开始,我国公募基金无论从数量还是管理资产规模等方面都保持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大致从2011年开始我国公募基金的增长开始趋缓,主要是由于资本市场中投资对象的多样化以及资本市场总体处于熊市周期。此部分还对公募基金风险承担与投资绩效进行了总体分析,包括界定公募基金风险承担、投资绩效等重要概念;阐述公募基金风险承担与投资绩效间的相互关系;并对本文中各主要实证章节研究视角的选取情况进行了总体说明。其次,从基金经理个人特征的视角对公募基金风险承担与投资绩效进行研究。此部分实证检验了基金经理个人特征对公募基金风险承担的影响;然后实证检验了基金经理个人特征对基金投资业绩的影响。第叁,从公募基金业绩追逐的视角出发,对公募基金风险调整与投资绩效的相互影响进行研究。此部分先对公募基金业绩追逐行为进行分析;再通过数据检验发现公募基金年内风险调整行为的特征;然后基于这些特征研究风险调整的影响因素;最后研究公募基金风险调整行为对其年终业绩表现的影响。第四,从股市周期因素的视角对公募基金风险调整与投资绩效进行研究。此部分先对我国股票市场运行周期进行划分,然后对股票市场周期转换下的公募基金风险调整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最后,对股票市场周期转换下公募基金风险调整对后期投资业绩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第五,从制度环境差异的视角对公募基金风险承担与投资绩效进行研究。此部分先对阳光私募基金风险承担情况进行对比研究;再对基金经理转投视角下同一基金经理先后管理的不同类型基金的绩效进行纵向比较,然后对基金经理转投视角下的基金绩效进行横向比较。通过上述研究,我们得到如下主要研究观点。(1)通过实证检验公募基金经理个人特征对基金风险承担和基金业绩表现的影响发现:①管理公募基金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基金经理能够获得较好的业绩表现;有过研究员等与证券投资相关度较高的工作经历的基金经理能够取得较好的业绩表现;不同性别间基金经理业绩表现的差异并不显着。②年龄较大的基金经理倾向于高风险的投资策略;女性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较为保守;担任过研究员等研究类职位的基金经理在管理公募基金时倾向于高风险的投资策略。(2)通过对业绩追逐背景下的我国公募基金风险调整与投资绩效相互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①我国公募基金在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存在明显的加大投资风险的行为,在进行二分位和四分位法分组后,输家组基金加大投资风险的行为非常普遍,而赢家组却倾向于较保守的投资策略。②实证研究发现前期资金流入量大的基金、前期业绩较差的基金和处于输家组的基金倾向于在最后一个季度加大投资风险。③实证研究发现基金加大投资风险的行为是无法对当年投资业绩产生正向影响的,基金最后一个季度的业绩粉饰行为是无效的,反而可能对投资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3)针对股市转折点前后六个月的基金风险调整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考察后发现:当股票市场从熊市进入牛市时前期表现较差的基金会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当市场从牛市进入熊市时前期表现较好的基金会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这说明公募基金并不能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市场悲观时,前期表现较好的基金反应迟钝;市场乐观时,前期业绩较好的基金又会出现过度自信的现象。在实证检验市场周期转换下公募基金风险调整对后期业绩影响后发现在市场环境总体较为极端的情况下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有利于投资业绩表现;当熊市进入牛市时激进的投资策略有助于改善业绩;当牛市进入熊市时往往泥沙俱下,改变风险承担对业绩改善是不起作用的。(4)发生转投行为的公募基金经理所管理的阳光私募基金的风险承担策略与公募基金的风险承担策略特点相同,这说明转投的公募基金经理将公募基金年底通过增加风险而提高业绩的绩效粉饰习惯带入到阳光私募基金的经营中。通过研究公募基金经理转投至阳光私募基金前后管理的不同类型基金的业绩对比后发现:阳光私募基金不论是与同一基金经理转投前所管理的公募基金的纵向业绩对比上看还是与同时期其他公募基金进行业绩对比看,其总体投资能力都要强于公募基金。将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分解为择股能力和择时能力后发现阳光私募基金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较强的择时能力上,而择股能力是弱于公募基金的。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我们提出如下对策建议。(1)加强对公募基金投资风险的关注,淡化唯业绩论的评价体系。具体措施包括:管理层应更关注公募基金经理的风险管理情况,加强对出现短期过度投机行为的公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各市场参与主体应提高公募基金绩效评价中的长期绩效评价所占比重,对明星基金经理的宣传要考虑风险因素和长期投资绩效;管理层及相关媒体应加强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提示并对短期恶意投机的公募基金进行公开批评。(2)完善公募基金监管体系释放更多投资活力。具体措施包括:管理层应减少对公募基金在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等方面的行政干预,但应加强对公募基金具体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3)进一步鼓励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具体措施包括:应给予阳光私募基金等机构以平等的市场地位,从法律法规上保障其合法利益与诉求并将其纳入到现有的证券监管体系中;应改进公募基金激励机制,鼓励公私募基金间相互交流学习。(4)重视提高基金经理的实务经验和水平。具体措施包括:基金公司应更加重视培养基金经理投研类岗位的工作经验;基金管理公司应增加投研类岗位工作经验在基金经理升迁考评时的影响权重。(5)投资者应加强对公募基金风险承担及投资绩效的异质性的重视。具体措施包括:投资者应重视基金经理的投资经验和升迁经历;投资者应关注会影响公募基金风险承担的各种因素;在市场出现周期转换的窗口期,投资者应当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采用不同的基金持有策略。当股市由熊市转向牛市时,基金投资者应当持有投资风格较为激进的公募基金;当牛市转向熊市时,基金投资者应当赎回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持有基金时应当按照特定周期进行管理,不建议长期持有股票型基金产品。

吴伟[4]2003年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及其跨国活动法律监管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分为八章,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涵义、分类、起源及发展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第叁、第四章,主要论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及特征、法律结构及各国之监管体系等问题;第叁部分主要论述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各国市场准入机制及国际监管合作。第四部分探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其法律问题。 第一章为证券投资基金概述,主要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涵义、分类及其起源与发展趋势。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名称及定义迥然相异,笔者通过对这一现象背后的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层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不同时期对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的定义反映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深度。在实践中,不少投资者甚至是部分学者尚未分清证券投资基金与一般的投资基金、基金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区别,因此,为清晰地界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位,笔者将其与近似法律概念的区别进行了论述。本章笔者重点了阐述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主要是从历史角度来分析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利用了最新的数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全球、美国、英国、加拿大、欧洲、亚洲及中国),并从证券投资基金的经济功能、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完善、机构投资者的增加、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四个方面来阐释证券投资基金在全球迅速发展的原因。 第二章论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及特征。本章分为六节。第一节论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本质是信托关系,主要通过对信托制度起源、发展及法律特征的研究,推导出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制度在现代商事领域的演化结果这一论断。第二节探讨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特征,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具备金钱信托、自益信托、集团信托和营业信托四大法律特征,并且体现出所有权与经有权分离等现代企业制度的某些特质。 第叁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进行了辨析。根据法律结构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信托型和公司型,此为目前之通论。但是,信托型基金内部又有分离论与非分离论之争,前者以德国立法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具有双重信托结构;后者以日本、台湾、韩国立法为代表,认为以上叁方基金当事人应俱受同一份基金契约的约束。结构认识上的差异导致了以上诸国在实践上的迥异。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为代表。公司型基金由于设立独立的董事会作为受托人,并赋予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较为丰富的表决权利以及对基金管理人不满时“用脚投票”的权利,因此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近年来在全球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从经济学理论和实践角度对信托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制度特点进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及其跨国活动法律监管研究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发现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上,无论从经济学角度还是从法律制度安排的角度出发,都不是一个可以用“孰优孰劣”就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从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公司型基金在理论上较信托型基金更能有效维护基金投资人之利益,但是美国基金业的实践证明公司型基金同样会产生投资顾问内部控制、利益输送等问题,基金管理人甚至是董事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是比较严重的;而且从交易成本考量,公司型基金并不比信托型基金更为经济。,因此,笔者提出在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模式选择上,各国均不宜照搬别国现成之模式,而是需要结合本国固有的文化背景、法律环境以及商业惯例等因素,全面、综合地进行考量,从而确立起一套适合本国国情并最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组织形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虽然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初期,也有部分采用了公司型基金的形态,但大多数基金均采用信托制基金形态,以基金契约约束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我国《信托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信托法的指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法律结构的复杂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构造及当事人的关系上仍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笔者结合《信托法》相关原则,结合我国基金业的实践,提出了共同受托人说和受托人职能分解说。相较而言,受托人职能分解说则更为充分地考虑到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行业实践,体现现代商事信托的灵活与实用性,并方便投资者权利的行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上的受托人职能分解说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 第四章论述证券投资基金在美、英、德、法、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发展概况,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基金业集中监管体制、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监管体制、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监管体制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探讨了对完善我国基金业监管体系的借鉴意义。 第五章重点论述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笔者首先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并将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划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

邵金芳[5]2001年在《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摩根·斯坦利曾断言:投资是保险行业的核心业务,没有投资就等于没有保险行业。现在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保险投资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保险业得以生存的和发展的重要支柱。现代欧美的金融保险业相当发达,这与其十分重视保险资金的有效运作密不可分。然而,由于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作业务发展十分缓慢,特别是自1996年以来,随着央行七次连续下调利率,利率倒挂使我国保险业面临严重的利差损问题,给我国保险业未来的经营运作埋下隐患。已经有专家认为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叁大潜在威胁之一就是保险业的支付危机,而保险公司的支付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投资收益率。尤其随着加入WTO的步伐日益加快,作为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更是肩负着振兴民族经济的使命。因此,如何拓展保险投资渠道,给中国的保险投资指出一条光明之路,已成为管理层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摆在广大经济理论界和实业界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1999年10月,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入市。于是,保险资金入市成为国内外人士关注和研究的焦点问题,更多的学者专家开始思考“中国保险投资路在何方”的问题。保险投资的发展是需要有投资运营的宏观和微观环境的,并且保险投资的理论研究是值根于相关的证券投资组合管理理论的研究基础之上的。而中国的证券市场及其相关证券投资理论还刚刚起步,未成体系,在研究和操作中多借鉴西方已趋成熟的理论和做法,没有形成适合自己的发展理论和模式。在探索中国的保险资金投资的道路上,我们应有这样的共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美等发达国家有关保险投资的先进技术和有效的管理运作经验,无疑给我国面临困境的保险投资业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启示,而我国的保险投资必须拓宽渠道,本着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实现其资产的最优投资组合。 本文就保险投资基金这一保险投资的重要形式进行了探讨。本文在运用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和信息经济学原理对其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对设立保险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和适宜选择的基金形式进行了论证。并对中国发展保险投资基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进行了实际的分析,提出了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的发展战略和构想。本文得出这样的结论:保险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门为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而设计的投资基金形式,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实选择。

宣春燕[6]2005年在《开放式基金对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影响的研究》文中指出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不外乎有两种,一种是混业经营模式;另一种是分业经营模式,这两种经营模式各有利弊,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性而分业经营更偏向于安全性。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像德国、瑞士、奥地利始终坚持混业经营,一些分业经营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80年代后也走向混业经营的道路,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业经营。从当前国际国内金融发展趋势和走向分析,金融业从分业走向混业经营、混业管理已是大势所趋。于是,中国金融业选择什么方式作为实现混业经营的切入点,既符合法律政策,又使道路畅通,就成为许多人研究的中心。从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传统商业银行的地位不断下降,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其他金融机构则迅速增长。投资基金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与商业银行、保险业鼎足而立的重要金融机构。而开放式基金以其独特优越的制度设计已经成为世界上投资基金业的主流。对于中国的基金业要进一步壮大规模、规范发展,也必须走开放式基金之路。在本文介绍了开放式基金的基本涵义及相关概念范畴,以及世界基金业发展趋势和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论述了开放式基金与中国商业银行的关系,重点说明了介入开放式基金是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转向混业经营的突破口。

张小锋[7]2006年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逐渐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证券投资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基金采取什么投资策略、以及各种投资策略的绩效如何等问题开始逐渐被理论界和投资者关注,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成为决定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的关键因素。本论文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为研究内容,分析归纳了投资策略的理论基础,研究了国内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国内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的现状,在不同程度上借鉴并运用了国外的先进投资策略,但在具体实践中又带有明显的非理性和不成熟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基金投资策略趋同且其业绩普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投资风险过大等方面。在分析研究我国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现状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发展经验,对国内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发展提出了建议。通过全文的分析与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基金的投资策略对其业绩起决定作用;在目前市场情况下应采取积极的价值投资策略;基金的风险过大,应采取分散化的投资策略来规避风险;加强基金投资策略的管理,树立基金品牌。本文在研究方法上采取了比较分析法、分类分析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方法,并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效果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开放式基金投资策略缺陷与成因,并提出规范我国开放式基金投资策略的建议。

叶俊英[8]2005年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0 年中国基金黑幕、2003 年美国基金丑闻以及香港基金黑幕等事件,使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对基金进行深入反思。现有对基金治理的研究绝大多数着眼于基金治理结构、具体的治理机制等方面。基金治理固然是基金业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但在研究基金的治理之前,应先弄清楚基金究竟是什么,基金为什么存在,其所有权配置应如何安排等本源性问题。为此,应首先对基金的经济法律性质进行深入研究,方能对基金治理有一个深刻的理解。本文从理论上系统地分析了基金产生的根源以及基金的经济法律性质,探讨了基金治理安排的理论基础。鉴于很多文章将基金治理与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混为一谈,本文对基金治理与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进行了区分,专题研究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总体上看,本文对基金的性质、基金治理安排的理论基础、基金治理机制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进行了一些创造性的思考。本文共有六章,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阐述了本文选题的缘由、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概括了各章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第 1 章.契约经济学分析框架。本文主要以契约经济学作为理论基础,对基金进行经济分析。目前契约理论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契约理论主要是体现在企业理论中,本章通过评述企业理论,提炼出契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主流的企业理论——企业的契约理论可概括为:(1)企业的契约性;(2)契约的不完全性;(3)契约不完全性导致的企业所有权配置的重要性。现代契约经济学主要的研究逻辑是:契约的不完全性(世界的不确定性、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契约的不完全导致了契约权利配置的重要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问题);契约的优化问题(即最优契约问题)。企业理 2论中的交易费用理论实质上是现代契约经济学的契约不完全性的一个具体例证;产权理论是契约权利配置理论的一部分;企业理论中委托代理理论也就是契约的优化问题。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主要有环境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分布,机会主义倾向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基金契约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基金契约权利配置的重要性,契约的核心问题是契约权利的配置问题,而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如何在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中配置取决于双方博弈的结果,这种权利配置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契约权利配置最终决定于要素所有者的谈判力。 第 2 章.基金的经济分析。本章对基金进行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分析,指出基金在本质上是不特定的非人力资本的集合与法人化的人力资本团队之间的一组特殊契约。基金契约的经济性质应该从叁个层次上去把握:一是金融契约,二是关系契约,叁是非人力资本与法人化的人力资本团队之间的特别契约。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人力资本居于重要地位,非人力资本并不能真正起到承担风险、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担保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基金持有人可以同时也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基金之所以存在,是投资者追求低信息成本的结果,是证券投资中缓解信息直接定价困境的产物。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尽可能对应,这是企业所有权配置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在基金契约中,却不遵循这样的原则。基金所有权配置的基本特征是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分离,而这种分离的根源在于基金持有人极度分散,申购赎回机制则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另外,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持有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是代理人,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和享有。第 3 章.基金契约的法律分析。本章对基金契约进行了法律分析。基金契约的法律性质就是信托,基金作为信托的一种,属于营业信托。公司型基金适用与契约型基金不同的法律,但并没有改变基金契约的信托性质。基金属于信托,但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方式,其特殊性体现在委托人人数众多,信托资产规模大,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地位较一般信托更加不对等,信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更加不对称。因此, 3除一般的信托法外,还要有专门的法律对这一特殊的信托形式加以规范,以进一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防止基金受托人的权利滥用和道德风险。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受托人关系,基金管理人是管理受托人,托管人则是保管受托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基金合同是典型的标准格式合同,即合同内容已由一方拟好、双方无需经过谈判即可签订的合同。从基金作为集合投资方式的特征看,由监管部门制定强制性的标准格式——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有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在法律上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后者以前者为依据,以前者生效为生效条件,前者的解除亦意味着后者的解除。 第 4 章.基金治理Ⅰ:缘由与模式。本章在对基金契约进行经济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基金治理的有关问题,着重探讨了基金治理的模式选择。基金治理产生的根源在于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基金契约的不完全性、信息的不对称分布以及?

康志君[9]2007年在《论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营销策略》文中认为伴随着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我国开放式基金无论从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基金产品机构与数量、基金产品创新还是从基金份额、资产规模等方面都获得快速发展,特别是自2006年以来,中国股市连创历史新高,开放式基金业也由此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中国股市长期牛市格局已定,中国开放式基金将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我国开放式基金行业的营销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很多营销理论在基金行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总体来说我国基金业发展空间巨大,但面临的竞争和挑战又迫在眉睫,因此如何制定合适的营销策略对于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至关重要的,本文通过资料的收集,理论联系实际,旨在为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策略的发展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研究的是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营销策略问题,开放式基金营销属于金融服务营销的范畴,因此,本文采取了金融服务营销理论和开放式基金营销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考察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对开放式基金营销现状、营销环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服务营销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人员策略等服务营销组合对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策略展开具体论述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通过分析认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劣势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争取尽快建立起适应中国市场又具有本行业特色的市场营销体系,以便在将来激烈的竞争中形成强大的竞争力。

汪志远[10]2012年在《两岸共同基金市场发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台湾共同基金发展始于1983年、大陆始于1993年,过去两岸基金产业同样历经快速成长,惟近年两岸经济环境都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经营面临更多挑战,面对未来的发展与机会,台湾及大陆的基金产业如何由过去营运成果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做为未来之参考?如何藉由台湾与大陆市场基金市场发展之比较,以有助于两岸金融市场及整体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本研究采用「文献比较法」以及「实证分析法」两大研究方法,以全面性比较过去针对台湾及大陆有关基金产业发展之文献重要结论与发现,比较重点涵盖:基金业发展背景沿革、基金及总体市场、法令环境、产业营运、基金规模、基金绩效、ECFA对两岸基金业影响等。整体来看,大陆文献较多以宏观角度」由上而下进行产业未来发展策略分析,可看出大陆做为未来亚洲经济龙头,做为一个崛起中的大国,其所展现的是更大格局的思考态度。在共同基金的相关文献中,共同基金绩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重要议题,占两岸共同基金研究议题比重最高。本论文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台湾及大陆基金整体绩效差异、择时能力、选股能力差异,并试图探讨造成差异之原因,以及提出未来之建议。大陆基金业虽起步晚于台湾,但法律规范具备较高弹性,并且对基金及投资人的定位较明确,对台湾反而起了一些示范作用。针对两岸基金产业营运重点,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产品创新、经理人绩效佣金制、积极发展固定收益商品、长期退休基金、全面采用基金绩效评等。以及ECFA对两岸基金市场之影响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台湾与大陆的基金市场,发展至今均面临规模再突破之挑战。两岸产业发展的轨迹及过去成功经验,可做为彼此未来发展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国开放式基金经营管理的主要问题研究[D]. 蒋雪湘. 中南大学. 2002

[2]. 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D]. 滕莉莉. 华南理工大学. 2013

[3]. 我国公募基金风险承担与投资绩效研究[D]. 熊航. 江西财经大学. 2016

[4].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及其跨国活动法律监管研究[D]. 吴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5].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研究[D]. 邵金芳. 中南林学院. 2001

[6]. 开放式基金对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影响的研究[D]. 宣春燕. 内蒙古大学. 2005

[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研究[D]. 张小锋. 西安理工大学. 2006

[8]. 证券投资基金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D]. 叶俊英. 西南财经大学. 2005

[9]. 论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营销策略[D]. 康志君. 厦门大学. 2007

[10]. 两岸共同基金市场发展比较研究[D]. 汪志远. 南开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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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放式基金经营管理的主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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