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形式_反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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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腐败,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就具有不同的形式。那么,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来开展反腐败斗争呢?或者说,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形式是什么呢?

一、经常性工作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是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党采取的基本上是搞群众性政治运动的形式来反腐败。应当说,这种大规模的群众政治运动的形式,在新政权刚刚建立以后、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的任务还未完成以前是必要的,是符合当时社会的实际状况的。如建国初期开展的“三反”、“五反”运动等,对党内和社会上的腐败现象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和遏制作用。有的同志形象地说:“杀了两个人(刘青山、张子善),管了20年。”这话虽然夸张,但自有其合理性。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逐渐建立和日益健全,再用群众政治运动的形式来反腐败,就日显其局限性和巨大的后遗症。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理应在继续依靠人民群众的基础上,逐步进入经常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由于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路线的指导下,一切工作都为“阶级斗争”、“路线斗争”这些“政治”服务。为了当时某种政治的需要,群众政治运动的形式不仅在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不断出现,而且也逐步推广到经济领域,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还最终导致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浩劫出现。有人作过统计,自建国以后到1978年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我国曾开展过大大小小的各种运动共有70多次。频繁的群众性政治运动,不仅使大量的人受到伤害,造成大批冤假错案,而且也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使我国的经济走到了崩溃的边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党的中心任务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随着党的中心工作的转移,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搞群众运动的做法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反腐败的基本形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80年8月, 邓小平同志曾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在建设时期大搞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了根本的否定。他说:“历史的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不是用透彻说理、从容讨论的办法,去解决群众的思想教育问题,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则明确提出在做好经常性工作的前提下,“我们就有可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时的重要谈话中再次强调指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但是,任何历史性的转变都不是轻而易举的。反腐败从搞大规模的群众政治运动的形式来进行,到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靠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经常性工作,是要有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来实现的。从完全靠搞政治运动到完全不搞政治运动的过程,也是一个彼消此长的过程,因而这个过程往往会同时带有两者各自的色彩。在这个过程的前期,反腐败仅靠经常性工作有时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其中的一些措施往往还不得不在法律的大范围内,较多地借用以往的传统手段。现在我们经常采取的专项治理(包括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专项斗争)的方法,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形式。以后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随着各种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就逐步向主要靠经常性工作过渡,再到完全用经常性工作来反腐败。所以,经常性工作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是现阶段这一特定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形式。

二、现阶段反腐败靠经常性工作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有其客观必然性

为什么现阶段反腐败不能完全依靠经常性工作,还必须同时采取专项治理这种形式来反腐败呢?正如我们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有时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传统手段一样,我们在现阶段采取专项治理这样的形式来反腐败,也是在还不能够完全依靠健全的法制、可以用经常性工作就能解决腐败问题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的必要方法。这是由现阶段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形势和客观条件决定的。

先从现阶段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看。一是原来那种靠大规模群众政治运动的形式绝对不能再用了,反腐败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进行;二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反腐败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完全依靠经常性的工作尚不足以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和发展;三是这个过程又是进行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过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其中有不少是很难在短时期就能明确界定其是非的。这样的形势,就要求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形式。经常性工作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反腐败形式,就是与这种过渡阶段的状况相适应的。

再从这些年反腐败斗争的实际状况来看,我们之所以采取经常性工作和专项治理相结合,有其客观必然性。

一是现在正处在社会大变革大转换时期,在这个过程中,许多东西都处在探索过程中,都需要进行大量的试验。而在这个试验过程中,有些现象刚开始看不准,有的还被当作改革措施来对待。后来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政策界限逐渐明晰,认为这些现象是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时,有的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有的甚至已经泛滥,不得不采取专项治理的方法来解决。例如发放礼品券问题,一开始被认为是改革措施,后来也是因为其弊端逐渐明显,后果越来越严重才加以禁止的。

二是有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附于或共生于具体的改革措施中,随着这项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深化而发展滋长。比如在住房制度改革中,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以权买多处住房、以权买好房、低价购买公房等问题也就日益突出起来,并且逐步发展为成规模的不正之风。再如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之所以几起几落,也是同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一方面,我们要对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党政体制进行改革,就必须精简人员,使多余的机关工作人员分流出去,其中包括去办经济实体;另一方面,机关干部确实清贫,有的本来就有受自身利益驱动去“创收”的动机。所以,一旦实施缺乏制约方面配套措施的精简机构的改革,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现象马上就会打着“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幌子泛滥起来。

三是有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潜伏着,一遇到适宜的气候就发展蔓延开来。再加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这类问题的反应不够灵敏,没有及时处理,待到问题严重觉得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时,就已经变大,必须依靠专项治理的方法来对付。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用公款超标准装修豪华住房等,就属这一类。

四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败的职能机构虽然已经总结了一些经验,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复杂形势下,还不能够从容自如地应付各种腐败现象。手段还不够,办法还不多,再加上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更不适应。在这样的特定时期,就必须采用专项治理这样的方法来解决大面积、成规模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用专项治理反腐败的优势和应注意的问题

专项治理这种“救火式”的事后查纠的反腐败方法,是在目前新旧体制交替、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反腐机制运作也不理想的状态下所采用的一种必要方法,是经常性工作的有效补充。正因为在我国社会转型期有这样一些特殊的情况,所以用专项治理的方法来反腐败不仅是必须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十多年来,我们采取专项治理这一方法来反腐败,经历了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80年代初期,我们用这种方法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简称“经打”)和严厉打击型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都是出于严峻的形势,不得已而为之。党的十三大后的一个时期,由于对十三大提出的“在党的建设上要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的意义把握得不够准确,认为用专项治理反腐败就有搞政治运动之嫌,因而对一些已成全国规模的不正之风也只能由各地各自为战,未能形成全国性的整顿和治理大气侯,致使消极腐败现象一度蔓延泛滥。经过这些曲折的历程,现在我们已经能够比较自觉、比较熟练地采取专项治理这一形式来开展反腐败斗争了。特别是1993年8月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后, 每年都抓住一项或几项群众反映强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从这些年的实践经验看,专项治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一是力量的集中性。专项治理是在一个或几个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情势下,采取的重症下猛药的有力措施。由于对象明确,重点突出,党政领导和专门机构的力量又相对集中,加之新闻舆论的密切配合,形成较大的声势,呈现上上下下齐抓共管、纠风治乱的局面,从而形成反腐败的“小高潮”。这样就容易抓住主要矛盾,遏制住一股或几股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展蔓延的势头。

二是时间的阶段性。在当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想一蹴而就地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在一定时期内,抓住一个或几个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使反腐败斗争战略上的长期性寓于战术上的阶段性之中。通过扎扎实实的集中整治,一项一项地取得阶段性成果,一点一滴地进行量的积累,长期坚持下去,就能积小胜为大胜,从而达到反腐败斗争胜利的目的。

三是成效的实在性。集中整顿、专项治理的对象,都是选择当时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社会十分敏感的问题,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抓住这些问题集中进行整治,取得突破,收效就比较实在,反响和作用也比较明显。这样做不仅能把当时消极腐败现象发展蔓延的势头及时遏制住,保证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能使广大群众看到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从而提高信心。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反腐败采用专项治理这种方法,由于是在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发展、蔓延、泛滥的情势下所采取的“救火式”的突击性措施,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如果不在斗争中加以防止,就会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甚至会抵消其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采用这种措施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注意摆正改革和建设的关系,防止其对经济建设这个党的中心任务的冲击。反腐败斗争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贴紧改革和建设中的决策和措施,以保证其顺利进行和实施,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决定的。由于专项治理所要解决的都是比较紧迫的现实问题,往往要相对集中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关系把握不准,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将其对立起来,造成对改革开放的干扰和对经济建设的冲击。这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

二是要注意从体制、政策等根本性问题入手,实行标本兼治,防止社会心理“抗体”的出现。专项治理作为一种阶段性的突击性方法,开始时往往颇具规模,很有声势。但是如果不同时注意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不从体制、政策等根源上解决问题。实行标本兼治,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往往只能解决一些浮在面上的一般性问题,那些深层次、难度大的问题就会积累下来,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待到有一定的气候和条件,这些老问题又或以老面孔、或用新面貌重新出现,且比前一次规模更大,范围更广,影响更恶劣。这样搞几次,在人们的心理中就会形成一种“不过如此”的“抗体”,搞不正之风的人会觉得只要硬着头皮抗过这一阵子就行;老百姓就会觉得这是“刮风”,到头来不过是“雨过地皮湿”,走个过场,以至于丧失信心。

三是要注意确定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防止搞成群众运动,搞人人过关。专项治理是针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和特定人员中的大面积、成规模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必须发动和依靠群众。这就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对象和范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部署、有计划地进行整治。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部分人生病,所有人吃药,搞人人过关。更不能搞成大规模的群众运动。

综上所述,现阶段反腐败的基本形式之所以是经常性工作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是由现阶段的现实环境和客观条件所决定的。这种介于运动形式和法制形式之间的基本形式,充分体现了它的过渡性和特殊性,体现了这个时代大变革的特征。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健全,随着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反腐败斗争也就逐步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完全可以依靠法律法规来解决。当然,到那时也会有突发性的社会不良现象出现,但是,那时健全的社会法律体系、灵敏高效的社会反腐败机制,完全能够对此用法制化的形式来进行规范和约束。所以,现阶段我们必须在尽量搞好经常性反腐败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专项治理这种在现阶段行之有效的斗争形式;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之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这是一个总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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